民事申诉书(共10篇)
大文斗范文网会员为你整理了10篇“民事申诉书”范文,希望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作用。
篇1:民事申诉书
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此致人民法院附:原审书抄件一份申请人 年月日注:
1、本申诉书供各类案件提出申诉时通用,用碳素黑墨水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制。
2、“申诉人”栏,如系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3、“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增加中页。
4、“申诉人”署名栏,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由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申诉书是指诉讼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或则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要求重新审理案件的书状.此外,再审申请书是专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再审申请用法律。
民事申诉书格式:需写明申诉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基本情况,申诉请求,事实于理由。
范文如下:民事申诉书:申诉人: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x 电话:xxx 被申诉人: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x 电话:xxx 申诉人
诉被申诉人xxx纠纷一案,已有xxx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xxx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1、xxxx 2、xxxx
事实与理由:1、xxxx 2、xxxx 3、xxxx
综上所述,xxxx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诉人:xx
x x 年 x 月 x 日
篇2:民事申诉书
申 诉 书
陈尸三年案未了,一桩冤屈何处申?
***领导:
申诉人:李兴年 女 72岁 汉 农民 住安徽省和县沈巷镇迎江行政村
申诉事项:我的老伴张居道被他人殴打致死三年了至今没有了结
事实与理由:
2007年3月29日早晨,申诉人的女儿张和红开面包车在本村自然村村口顺便带了一名小学生上学,被开着黑头车的雍家军看到后认为抢了他的生意。便无故将张和红殴打一顿后驾车离去。我老伴张居道得知情况后,为防止雍家军在张和红必经之路的小学校门口再找渣,(因为此人十分霸道)便坐上张和红的车同往。当张和红的车到达小学校门口时,早已等候在那里的雍家军手里持着一根铁棍,将车拦停下来,强行拉开车门揪着张和红的头发将其从驾驶室拖下来实施拳打脚踢。我老伴见状急忙下车来劝阻,雍家军却用手中的铁棍向我的老伴头部猛的打去,致使我老伴当场倒下。口中还叫嚣着:“你老东西也想作死”。(在现场有很多人目睹了这一幕,铁棍目前还在派出所)。当时有群众目睹了此惨景后报了警。不一会和县公安局沈巷派出所二位民警赶到现场,并将张和红、张居道及雍家军一并带上警车准备到派出所去接受调查。
可气的是途中雍家军称有事要求下车,车上民警(其中一姓周的办案民警与雍家军的老婆周先红是兄妹关系)竟然没一个阻拦。更可气的是到了派出所后张和红见父亲张居道脑上肿了一个大血包,精神不振,便向民警提出要求带张居道去医院看伤时,民警断然拒绝,说等他们吃完早饭录过笔录后再去。20分钟过去了我老伴的伤势越来越严重,已坐立不住了。民警才同意先去医院。
更可气的是雍家军夫妇已纠集一伙人早在镇医院门口,见到张和红及我的老伴便又实施殴打。
后经和县沈巷镇医院诊断及头颅CT 所示(片号00749):右枕部头皮下血肿,右颞部硬膜下血肿。由于医术所限,镇医院要求我们立即转院,后转至芜湖市弋矶山医院。由于申诉人家庭承受不了巨额的医疗费,只能被迫出院。 2007年9月23日,申诉人的老伴在被打伤6个月后含冤而逝。目前,尸体停放在殡仪馆中。申诉人的老伴张居道被伤害致死的直接原因是雍家军用铁棍殴打其头部造成的。
然而,案件发生后公安民警没有立即搜集和固定证据。而是向四个未成年的小学生询问笔录。并以四个小学生“说是周先红推倒我老伴的证词”来定了案子。而对在现场的几个成年人没有做笔录。后依据“周先红推倒我老伴的证词”对申诉人老伴的伤势做出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是:“外伤性颅脑损伤,构成‘轻伤’”并不予立案。对于这种结论申诉人不服:
(一)、受害人在治疗诊断中,根本没有被医生诊断过:“外伤性颅脑损伤”。依据司法部[司法(1990)070号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七章:第一节,第42、44条之规定:右颞部硬膜下血肿,右额颞半球脑梗塞、脑萎缩、偏瘫、肌力为I级等已构成“重伤”。
(二)、受害人被打伤在医疗中,医生根本没有说“右额颞半球脑梗塞、脑萎缩、偏瘫、肌力为I级等是高血压病引起的。而法医竟以“周先红推倒我老伴的证词”做了“病理分析”认为右额颞半球脑梗塞、脑萎缩、偏瘫、肌力为I级等是“高血压”引起的。对此,申诉人不服。
(三)、将我老伴殴打致死的人是雍家军,而不是雍家军的老婆周先红。但和县公安局竟以“周先红伤害张居道,我局经审查认为其不需追究刑事责任”。作出不予立案。申诉人不服!
(四)、将我老伴殴打致死的雍家军只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五天,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申诉人不服!
据此,申诉人要求公安机关向当时在场的几个成年人重新搜集证据和重新鉴定,但均遭拒绝。和县公安局领导、沈巷派出所所长、副所长、办案民警及法医等人的答复:要做你们自己做去,我们不可能帮你来推翻我们自己的鉴定结论。
无奈之下申诉人向安徽省公安厅上访。2007年10月10日以[(2007)1412号《安徽省公安厅转送信访事项告知单》要求:“要求和县公安局受理并依法处理”。该局不得巳才开出了 “委托书”,但扬言;在全国不管什么地方,我们都会让你们的鉴定做不成。在反反复复的推诿和扯皮中至2007年12月21日才向上海的一家“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交了材料。一直到了2008年3月28日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一份《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
定中心意见书》司鉴中心(2007)活意字第80号](以下简称《意见书》)。不出他们所说,申诉人等了几个月竟等到了一个亳无意义的“意见书”。而不是“鉴定书”。该《意见书》中称:
(一)、张居道头部遭他人钝性外力作用,致头部软组织挫伤伴头皮下血肿等,该损伤的损伤程度未达到轻伤范围,应评定为轻微伤。
(二)、若委托方查证送审的1号片确系张居道2007年3月29日头部外伤后所摄,则张居道本次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三)、张居道原患有高血压病等疾病,本次外伤后发生的大范围脑梗死与本次损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依据不足,目前不宜据此评定损伤程度。
对此毫无意义的《意见书》申诉人不禁还是要问:
(一)、“轻伤”还能死人?
(二)、“轻伤”的评定。《意见书》中称:“是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条、第八条等条款之规定,评定其“左颞部硬膜下“少量”出血”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申诉人咨询人很多医生和法医等专家,都说:“左颞部硬膜下出血,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44条的构成要件,应评定为重伤。不存在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8条的构成要件而评定轻伤。
(三)、由于伤势进一步恶化最后发展到脑梗塞、偏瘫等严重后果。对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42条之规定,已构成重伤。但在《意见书》中竟敢将此项很重要的伤情不提。
(四)、申诉人的老伴虽说有高血压病史,但在受伤前一刻身体一切很正常,能参加一些体力劳动,且在医疗期间医生也没有以高血压病来治疗。《意见书》中称:“本次外伤后发生大范围脑梗死与本次损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依据不足,目前不宜据此评定损伤程度”。申诉人真不明白;既然是司法鉴定,你要么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要么说“不存在因果关系”。你说“依据不足”,那申诉人上那里去要依据?你说目前不宜据此评定损伤程度,那你说什么时候才能评定损伤程度?由于脑子受伤人都死了,难道等申诉人我老伴的遗体火化后才能评定?真是无稽之谈。
目前,我老伴死亡已近三个年头了,尸体还在殡仪馆里。虽说在申诉人的家人一再要求下,后来公安机关也向打架在场的几个人做了“是雍家军打的”证据。但一直都没有作为定案证据来定案!更说不上以此来作为司法鉴定了,对此,申诉人一直要求省公、检、法的法医来对死者作尸检。也遭拒绝。为此,特向你反映,万望您给予高度重视和关怀!
礼
申诉人:李兴年携子女
张岩峰 张峻峰 张和芳
张和玉 张和红 张翠萍 跪启
篇3:民事申诉书
申诉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xx,男, xxx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镇永联村后场x号。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曹行镇永联村。地址:本市xx路xx号,电话: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金xx,总经理。
申诉请求
请求xx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x)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支持申诉人的原审诉求,支持申诉人的再审请求。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原世居于xx市xx区xx镇永联村后场,身份为农民,赖以生存集体所有的耕地、宅基地在1993年8月6日被征收,征地批文:“闵府土(93)245号”,征地单位系xx县房地产总公司曹行开发部(原征地用途为新建景洪三村二、三、四街坊),因该开发商超过二年未动工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xx市xx区人民政府在xxx年2月20日经【闵府土(97)19号】文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xxx年6月27日xx景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地单位,不是判决书中所认定的征地单位,而是皮包公司,该公司是建造举世闻名楼脆脆“莲花河畔景苑” 倒楼的“梅都公司”的兄弟公司)与xx市xx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了《xx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沪房地闵字(xxx)出让合同第128号},将该地块以每平方米60元人民币超级低的价格(1865.91万元整、大写:壹仟捌佰陆拾伍万玖仟壹佰元整)出让,xx景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不到半年时间内(xxx年12月1日)就将该地块高于原价约十四倍的价格(25820.2529万元整、大写:贰亿伍仟捌佰贰拾万贰仟伍佰贰拾玖元整)以在建工程方式转让(倒卖)予“xx至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实际开发建设的单位是xx至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该地块的用途是建造高档居住小区“银都名墅”(全部为545幢独栋、双拼别墅),其网上公开售价在每平方米五万以上。
根据《xx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62号令,第六条,按照“谁用地、谁负责安置” 的原则,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由征用地单位负责(事实是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没有一人是用地单位安置的、都采取委托方式,详见《关于办理征地农业人口安置手续的申请报告》)。xxx年2月20日,xx景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地单位、皮包公司)与xxx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征地劳动力安置协议书,注,依据市人民政府62号令第十五条规定,必须三方签订征地劳动力安置协议书,申诉人至今未签订过该协议。同年5月16日“被安置”进入xx公司。因该公司无一家自有实体企业(村企属空壳公司,社保委托xx市xx区xx镇养老所代缴),申诉人一再要求上岗(无书面),该公司回答,xx景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地单位)征地的劳动力有132名“被安置”在xx公司,没有岗位安置,依据xx公司于xxx年9月20日公布《关于征地劳动力安置待遇的有关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现待岗人员当公司需要用工通知上岗时,必须到本公司上岗接受工作安排。申诉人至今未接到公司的上岗通知书,故待岗至今只拿xx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
所上证明,申诉人与被申诉人xx公司成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能以未向被申诉人提供劳动而认定没有劳动关系,因申诉人是否上岗(向被申诉人提供劳动)不是申诉人所能决定的。故此,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依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但被申诉人至今未与申诉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又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xxx)75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申请低保的职工有关收入计算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本市单位职工,愿意工作但单位无法提供岗位,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所在单位必须予以补足。现xx公司对土地被征用后应当安置的劳动力不安排劳动岗位,而只发放由民政局履行发放的xx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被申诉人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劳动权)。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xx公司既然接受用地单位xx景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安置劳动力(俗称用土地换取的劳动岗位),就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规章,按相关规定办理。上述二级法院的判决,申诉人认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明显偏袒被申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望支持申诉人的再审诉请,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百姓的合法利益。
此致
xx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王xx
二xxx年五月二八日
篇4:民事申诉书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女,xxx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水利一处家属宿舍1—903号,电话:xxxxxxxxxxx。
对方当事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x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沙河镇西沙屯村。
法定代表人:周付春,董事长。
申诉原因:申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 不服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xxx)一中民终字第1393号民事判决。
申诉理由:
一、xxx年,申诉人入职xx市第一水利工程处(以下简称一处),当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xxx年11月8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申诉人担任管理工作。xxx年5月22日,一处部分改制,成立xxxx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申诉人被安排到xx公司工作。xxx年4月26日,xx公司找到申诉人,要求终止劳动关系,申诉人提出异议,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xx公司没有答复。申诉人认为,自己已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达十年以上,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而一审法院依据《关于妥善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16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认为申诉人的工作年限应从xxx年5月起重新计算,驳回申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无视法律,维持原判。
一处改制的时间是xxx年5月22日,而161号文件于xxx年11月26日发布,该文件第二十三条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xx市国有小企业改制有关劳动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340号文件)同时废止。”即一处改制时,161号文件尚未发布实施, 340号文件正在施行。原审法院依据一处改制时尚未施行的文件,判定申诉人的工龄一夜之间归零,得出申诉人的连续工作年限只有8年,显而易见,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况且,一处改制时,申诉人没有办理过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更没有领取到那笔所谓的“经济补偿金”(企业不允许职工拿走“经济补偿金”,见证据一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经济补偿金”不等同于161号文件中的经济补偿金),却要出资11000元给一处改制,(见证据二),所以用161号文件判定申诉人的工龄实属牵强附会。
一处改制时是xx市国有小企业,改制文件的制定依据了50号、340号等针对国有小企业改制的文件。一处和xx公司的主要当事人周付春带领职工在改制时学习并运用的正是50号、340号等文件。(见证据三附表、证据四)340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小企业改制后,企业与职工可以协商变更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有关内容。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内容可以变更;协商不一致的,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经济补偿金。职工在企业改制前和改制后的工作时间,视作同一单位工作时间合并计算。”正在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xx市劳动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劳关发[xxx]147号)第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或职工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应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诉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将企业改制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的工作年限,合计为1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申诉人在xx公司处连续工作18年,xx公司应当和申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处改制时,由原国家劳动部、xx市劳动局发布且正在实施的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都是一脉相承的,原审法院判定申诉人连续工作年限仅为8年,混淆了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个不同的工作年限的概念,无法律依据。
曾当过劳资员的周付春明知申诉人的工龄不连续计算无法律依据,xx公司法律顾问便充当帮凶,说假话,做假证。仲裁时,他仅凭一处和xx公司两个营业执照便慌称xx公司不是由一处改制而来(见证据五、证据六)轻而易举地骗取了仲裁员的信任,仲裁员以申诉人无法证明xx公
司是由一处改制而来为由,驳回申诉人的请求。二审时,这个法律顾问又出示一处改制的批复文件作为xx公司是由一处改制的证据,如此卑鄙下流,令人发指。
二、xxx年5月22日,xx公司与申诉人签订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第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xxx年5月,合同即将到期,为了规避与申诉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xx公司采用欺诈的手段,通知申诉人续签劳动合同,出于对领导的信任和公司多年的惯例,申诉人不加思索地签了字,一年后,申诉人才知道当时签的是改变合同终止日期的变更书。
xx市劳动局《关于印发〈xx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关发[xxx]153号)第四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xx公司未按此规定办理变更,直到签字时,xx公司未曾说明过。
司法考试一道试题的答案是“允许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是:<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法全面履行,需要作出修改;<2>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原来的组织仍然存在,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于生产方向的变化,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与发展变化的情况不相适应,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3>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企业的生产任务,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产量、质量、生产条件等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 否则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4>企业严重亏损或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5>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作出变更,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是不允许变更的。”申诉人的情况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即:不符合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无需变更。
xx公司在xxx年5月15日(实际是5月19日签的。)和申诉人变更的劳动合同日期,距xxx年5月21日劳动合同终止只有短短的4个工作日,劳动合同基本履行完毕,且变更的内容只是变更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其它内容均未变更,应不属于变更,实属续签,因此,申诉人自xxx年和xx公司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本规定,xx公司应当和申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申诉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事实简单、清楚,有法可依。请求xx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提请抗诉。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申诉人:
xxx年 月 日
附:
篇5:民事申诉书
首部:
(1)注明文书标题民事申诉状。
(2)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基本情况,在其身份或有关基本事项之后,应注明其在原审或终审中的诉讼地位。
(3)案由:写明申诉的案件名称,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裁定编号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对该裁判不服,提出申诉的态度。
正文:
阐明申诉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
(1)请求事项:概括写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什么问题,从原则上说明要求达到的目的。
(2)事实和理由:首先明确而具体地写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然后针对指出的错误,全面、客观、准确地陈述案件的有关事实,具体列出有关人证、物证、书证以及要害的证据线索;也可以先简要阐述案情,然后依据事实指出原裁判的错误。根据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在归结事实的基础上,简要剖析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方面的不准确,在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妥或在诉讼程序方面的不当,从而推出合理合法的请求事项。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诉人签名、盖章。
(3)申诉日期。
(4)附项:附上已生效判决书、裁定书,以及可以支持其申诉请求的有关证据材料。
制作民事申诉状时,应注意:
(1)事实和证据必须真实可靠;
(2)应针对生效裁判的错误予以集中反驳,并引用适当、正确的法律来证明、分析申诉论点,不可无的放矢,论而无据;
(3)请求事项应合法合理
篇6:民事申诉书
申诉人:许某某(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于11月24日出生,住xx路xx号,电话:xxxxxxxxxxxx。
被申诉人:刘某某(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xxx年x月26日生,住xx路xx号.
申诉人不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xxx2)玉中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特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高院提审,依法撤销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xxx2)玉中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
2、请求高院提审,依法分割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城北路x3号的6x6.11平方米的房屋。
事实和理由
一、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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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漏洞百出,严重背离客观现实,不会是法官“眼花”了吧?
..................
三、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为:位于城北路x3号的面积为6x6.11平方米的房屋、部分家俱、家电和少部分债权债务
...............
四、文明商店属于申诉人的约定财产(个人财产),一、二审法院重新分割文明商店财产是对法律保护的私权的公然侵犯!
.....................
五、一二审法院公然剥夺申诉人的城北路x3号房屋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把申诉人应有的财产份额判给被申诉人,我们有理由怀疑审理过程存在司法腐败行为!
.................
玉林中级人民法院非法剥夺申诉人的权利,偏袒一方,不但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是十分不正常的,也是十分不公平的!我们有理由怀疑审理过程存在司法腐败行为!
综上所述,本申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申诉人认为一二审判决明显属于枉法裁判、且非法剥夺申诉人的诉讼权利,程序违法、判决结果十分不公平,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提审。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xxx4年x月16日
篇7:民事申诉书
民事申诉书
申诉状是诉讼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裁定、判决、调解书,认为有错误,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给予复查纠正而写的司法文书。
民事申诉书格式:
申诉人: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x 电话:xxx
被申诉人: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x 电话:xxx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xxx纠纷一案,已有xxx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xxx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1、xxxx
2、xxxx
事实与理由:
1、xxxx
2、xxxx
3、xxxx
综上所述,xxxx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
x 年 x 月 x 日
民事申诉书范文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县飞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xx县广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xx,总经理。
申诉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xx县人民法院于 xxx6年6月22日作出的(xxx6)xx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6年11月8日作出的(xxx6)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提出抗诉。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两级法院一、二审判决以“飞通广电网络公司有责任对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与电力线同杆架设的问题进行整改,而未及时整改,同时在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为由,判令上诉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审判决以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和未对同杆架设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为由要飞通公司担责,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就法律适用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是否构成违章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田坝村是1983年自建的低压电力线路的产权人,其于1999年自行将闭路电视线及承载线同杆架设在自己的低压电力线路上,属该电力设施所有者的自主行为,不违反《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的规定,依法不属违章,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而一、二审判决依据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是违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并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事实上,一、二审判决对此既没有也无法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显然,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就事実认定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一、二审判决仅凭部分当事人的口说,并无上级有关部门勒令飞通公司限期或及时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为判决的依据,就牵强附会地认定同杆枷访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显然其认定的“对同杆架设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这一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而从二审中飞通公司主动举出的新证据的来源看,该证据是一审庭审期间,xx县安监局应县政府要求,对电力公司请求撤除同杆架设问题的答复。从该证据的内容可知,即使排除了电力设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设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设即电力设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设也系历史遗留问题,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经相关部门联合普查并认定为严重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此类同杆架设也同样不属“限期整改”的对象。何况,本案的同杆架设还不属于此类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设。
其次,一、二审判决以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为由要飞通公司担责,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二)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的规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飞通公司更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移动广电传输线路即闭路电视线和承载线,依法属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行为,飞通公司本身作为被侵权方,其有权诉诸法律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至于飞通公司何时发现被自己被侵权以及该线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动后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损害,与飞通公司何干?
显然,飞通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一、二审判决以“你的权利被侵犯了,未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你就有责任”的.不合理逻辑,让被侵权的飞通公司担责,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权利被侵犯这一事实决不能反过来成为被侵权者担责的理由。
退一步说,闭路电视线本身并不带电,不属高危作业,除非用户投诉闭路电视信号中断,否则飞通公司就不应负有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对本案的主要责任人之一泸州玉宇电力公司,一、二审判决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两项违章行为及其一连串违章行为在本案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飞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二审判决要飞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根据xx县安办签发的《批复》所查明的事故原因:“电力公司要求村、社组织危改,且施工中,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将电杆固定线与闭路承重线(注:实际为铁丝线)重合并接,且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大路中间,又无绝缘设施,致王世清路过时触电身亡。这是电击死亡的第一间接原因。”从上可知,玉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违章行为至少有三:其一是电杆固定线与铁丝线重合并接,并未错开;其二是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道路中间,而非路侧。由于现场路窄,造成过往行人与该电杆固定线必然进行接触;其三是未设置绝缘设施,即未按照规定加装隔电子。上述三项违章行为共同作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关。也就是说,上述三项违章行为若能避免一项,则本案悲剧即可避免。而一、二审判决仅认定了其第一项违章行为,回避了第二项和第三项违章行为,更回避了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飞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鉴于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电击致死的,又鉴于玉宇电力公司存在多项违章行为(侵害行为)以及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一、二审判决却仅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一、二审判决认定飞通公司有两项“不作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者对比,一、二审判决显失公正。显然,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飞通公司作出了错误的裁决。为此,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85条之规定提起申诉,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实施法律监督。
此 致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县飞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二Oxx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xxx6)xx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和(xxx6)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各一份。
篇8:民事申诉书
申诉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xx市xx区xxxxx19号。身份证号码:510xxxxxxxxxx。电话 。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男,生于xxx年x月x日,汉族,户籍地:xx市xx区xxx67号,身份证号:510xxxxxxxx。
申诉事项:
对xx市xxxx区人民法院(xxx)x法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和第一中级人民法院(xxx)渝一中法民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提请抗诉。
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数额为55800元
1、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于xxx年12月12日签订《欠条含协议》,约定被申诉人在xxx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申诉人人民币共计59300元,除了被申诉人支付给申诉人3500元之外,余款一直未付。故此,被申诉人实际尚欠申诉人债务数额为55800元。
2、被申诉人保留的那份《欠条含协议》中欠款数额涂改及捺指纹均系被申诉人所为,其单方涂改欠款金额对申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被申诉人仍应按照申诉人那份协议载明的数额59300元为准。
(二)二审法院认定案外人xx支付已经支付申诉人车款295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与被申诉人系朋友关系,其证言的可信度较低,不能仅凭其证言就认定xx已经支付申诉人车款295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xx系被申诉人的朋友,之前根本不认识申诉人,二审开庭时,在被申诉人的代理人的明示下,xx才辨认出申诉人,咬定认识申诉人。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二审法院对明显与被申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直接予以采信,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2、xx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信
按照证人xx和被申诉人的说法,申诉人的车(以申诉人之子xx名义上户挂靠)是卖给了xx。那就意味着,如果xx承认自己没付钱给申诉人(或xx),那么,就应该向申诉人(或xx)支付购车款;否则,其应该将车返还给申诉人(或xx);如果xx咬定自己已经支付车款给申诉人(或xx),那么其就免除了支付车款或返还车辆之义务。可见,xx是否支付购车款,不但对被申诉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且也对xx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二审法院仅以凭对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之证人证言就认定xx支付已经支付申诉人车款29500元,实在令人难以信服。
3、卖车协议不等于支付车款,xx与xx签订《卖车协议》不是认定xx已支付购车款的充分依据
《卖车协议》确系申诉人之子xx应xx之要求,在协议上签字的。该协议是被申诉人xx拿着一份写好的协议,找xx签字的。但《卖车协议》只是证明xx与xx之间存在买卖协议关系,xx同意xx将被申诉人占有的渝Βxxx号货车卖给xx,但该协议不能证明xx将购车款已经支付给申诉人或xx,买卖协议不是付款凭证。
4、被申诉人与xx均陈述xx已经购车款支付给了申诉人,除了没有书面证据支持外,不符合常理,不足采信
(1)按照xx和xx的说法,xx分两次将购车款29500元支付给了申诉人,明显不合常理。xx与申诉人和xx素不相识,没有起码的信任,既然xx购车要与xx签订书面协议,其如果真的给申诉人“支付”购车款,那为什么不要求申诉人给其出个收条?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留下付款的书面凭据呢?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能预见不到付款不保留付款凭证的风险。日常生活中,人们付款收款一般都是要出具收条的,不要说付款几万元需要收款人开具收条,就是几百几千块的款项,开具收条也是司空见惯;不要说陌生人之间的付款需要有书面凭据,就是关系密切的亲朋好友对较大额的付款也是需要出具收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本案中,xx的说法明显不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无书面凭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xx已经支付给申诉人车款29500元。
二、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失当
1、关于证明标准的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是要达到高度盖然性。本案中,认定认定xx已支付申诉人购车款29500元违反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审判实践,有些事实的证据是有特殊要求的,仅凭证人证言是不能认定的。比如说借款,没有借条、收条、打款凭据,仅有证人陈述是不能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的;没有结婚证、结婚档案、户口登记簿等材料,就是找1万个人证实某某已婚,法院也不敢认定某某确实已婚。本案中,被申诉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xx已经支付申诉人购车款29500元,那法院就应该理直气壮地按照证据规则,判决被申诉人承担不利后果。(原一审判决对此判定是准确的),然而蹊跷的是,二审法院不管不顾被申诉人的证据存在多少瑕疵,多么不合情理,一概认可。法官忘了,法律源于生活,其生命力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
2、二审法院给司法实践认定事实标准开启了恶劣的先例,其造成的后果是可怕的
按照二审法院的逻辑,只要是找证人证实某人已经支付欠,就可以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消除,那现实中谁还该借给别人钱?因为只要找几个证人作伪证(谁还没个三朋四友?即便没有,花钱找几个总可以吧?)不论是多大数额的债务都可以一笔勾销;同理,某人要想让别人给自己还钱,随便找几个证人陈述说某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借给对方几万块钱,法院就能认定当事人之间真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吗?如若真是这样,我们这个社会将会陷入人人自危之境地,谁都无法预料自己哪一天突然“被欠款若干元”。法官不能维护社会正义,反而在制造混乱,这是法律人的悲哀。
3、同一法院对证言采信标准不一,法官自由裁量权有没有界限?
在xxx与xxxx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上诉案(xxx渝一中法民终字xxxxx)案中,被上诉人xxxx在一审和二审中,除了提交一份协议之外,还申请本村几位村民作证(几位村民均认识xxx与xxx,均与xxx与xxx无利害关系),证实自己曾当着几个证人、xxx等人的面,将购房款3600元交给自己的幺爸xxx(xxx的父亲),但xxx没有出具收条。该案的一审和二审均认为,xxx所辩称已经购房款交给xxx的`事实,仅有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故对其已付购房款的说法不采信。
而本案中,被申诉人举示的证人证言可信度远没有xxx渝一中法民终字xxxxx号案中xxxx的证人证言高,但二审法院依然采信。不知道是xxx渝一中法民终字xxxx号案法官太保守,还是本案二审法官太前卫。同一法院,对同样证据的证明标准要求差距如此之大,申诉人要问的是:法官自由裁量权有没有界限?
综上所述,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从而做出的判决既违背了法律规定,又严重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实为不公。恳请人民检察院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履行法律监督之责,对本案错误判决予以抗诉,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篇9:民事申诉书
壮族板鞋竞走、藏族押加、布依族踩高跷……近日,由坪山新区社会建设局主办、龙岗区龙祥社工服务中心承办的“手拉手·心连心——坪山新区少数民族趣味运动会”在坑梓金沙广场举行。活动吸引了新区土家族、壮族、苗族、回族等十余个少数民族60名运动员参加。大家在轻松欢乐的运动竞赛中展示着少数民族群众的精神风貌。
随着裁判一声令下,在壮族板鞋竞走的竞赛项目中,运动员们齐声喊着节拍,统一步伐,一步一步向前迈进。眼看后面的队伍就要赶上来,观众们也抑制不住激动的情绪,大声为运动员们加油助威。比赛现场,呐喊声和鼓掌声响成一片。
此次少数民族趣味运动会共设壮族板鞋竞走、藏族押加、布依族踩高跷、朝鲜族顶瓮竞走、塔塔尔族赛跳跑等6个竞赛项目。运动会采取汉族与少数民族同胞组队比赛和团队积分的方式进行。运动员们表示,活动不仅充分展示了少数民族的精神风貌,更为重要的是,大家在比赛中展现了各民族亲如手足、互帮互助、各民族一家亲的珍贵情谊。
篇10:民事申诉书
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如是刑事案件申诉人在押的,还应写明现押处所;要是被告人的辩护人、亲属、其他公民申诉的,应写明申诉人姓名、职业、同被告人关系,并加一段介绍被告人个人基本情况)。
对方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申诉人×××因×××一案,
不服××××人民法院于19××年×月×日××字第××号刑(民)事判决,提出申诉。
申诉的理由和请求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代书单位:×××法律顾问处
相关知识
(一)首部
主要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案由、案件编号、终审法院名称。一般可以这样表述:
“申请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的于××××年×月×日的(19×× )第××号一审(或二审)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二)正文
是再审申请的关键,主要由申请事项及事实和理由部分构成,申请事项一般是要求重新 审理。事实和理由是再审申请是否能得以支持的关键,根据上述提起再审的法律规定,申 请人一定要把一审、二审的审理情况介绍清楚。新证据的发现,新证据的提供,终审法院适 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律程序,审判人员有徇私舞弊行为。
(三)尾部
依次写明致送人民法院全称、审请人名称、审请日期并在附项中列清一审、二审 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有关证据的份数。
四注意事项
针对性。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的条件不同,因 切合法律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同的再审条件,有的放矢地写清法律事实和理 由。
时效性。由于法律对再审申请有时效限制,所以再审申请书应尽早制作,以免殆误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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