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局工作汇报
第1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规划纲要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规划纲要
(2011-2020年)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1年8月
目录
前言......................................................................................................................1
一、中国民航安全工作回顾与展望 ......................................................................2
(一)安全工作回顾 .........................................................................................2
(二)未来十年展望 .........................................................................................3
二、安全工作目标 ..................................................................................................6
(一)降低重大事故率 .....................................................................................6
(二)提升系统能力 .........................................................................................7
三、政策和措施 ......................................................................................................7
(一)完善行业安全体系 .................................................................................7
(二)建设积极的安全文化 .............................................................................8
(三)推进安全科技进步 .................................................................................8
(四)加强专业人员教育培训 .........................................................................8
(五)加强安全保障设施建设 .........................................................................9
(六)加强适航管理能力 .................................................................................9
(七)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9 附件1 纲要附图.................................................................................................11
前 言
安全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整个行业赖以生存、发展的重要基础。
过去十年,中国民航的安全水平不断提高。2001-2005年,中国民航运输航空重大及以上事故率为0.19次/百万飞行小时,2006-2010年下降到0.05次/百万飞行小时,安全水平步入世界先进行列,实现了《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规划纲要(2001-2010年)》提出的“在2001-2005年期间,每百万飞行小时重大事故率低于0.74;在2006-2010年期间达到每百万飞行小时重大事故率低于0.3”的安全目标。
但是从总体上看,中国民航的安全基础仍相对薄弱,行业安全体系正在完善之中,安全综合保障能力与行业快速发展还不相适应,与航空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为了在未来十年进一步提高我国民航的安全水平,还需要创新安全管理理念,制定适合中国民航实际的安全目标,进一步完善行业安全体系及其运行机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因此,围绕民航强国目标,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制定本规划纲要,指导未来十年中国民航安全生产工作。
一、中国民航安全工作回顾与展望
(一)安全工作回顾
六十年来,中国民航的安全水平不断提高,事故率总体呈现下降趋势,特别是近十年来,有较大幅度的降低。2001-2010年,中国民航运输航空重大及以上事故率为0.10次/百万飞行小时,0.19次/百万架次。
与国际航空安全水平的比较,表明中国民航安全水平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步入世界先进行列(参见附图
1、2、3)。
成绩的取得与民航安全管理的不断创新密切相关。在管理理念上,民航局党组总揽全局地提出了“系统安全、持续安全”理念,成为行业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民航安全发展的核心理念,有力地促进了行业安全水平的提高。在安全体系建设上,注重管理创新,继承和发展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方法,进一步完善规章标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体系基本形成,事前审定许可、事中监督检查、事后调查处理的执法制度基本建立;建立了三级安全生产监管机制,监管局的一线监管力量和作用得到加强;推行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坚持严格管理和规章化管理相结合,执法手段更加系统化。在队伍建设上,重点加强了飞行队伍、保障队伍(指机务、签派、空管和机场等队伍)、安保队伍和监管队伍的人员培训,同时注重了管理层的知识结构和理念更新,为实现安全关口前移提供了有力保障。在航行新技术应用上,不断加大运行保障科技含量,提高安全裕度,发挥科技对安全的支撑作用。
尽管成绩斐然,但应清醒地看到,我国民航安全水平仍然存在一定的波动,安全态势尚不稳定,暴露出我国民航安全管理缺乏系统性、持续性的改进措施与方案。未来十年,我国民航安全发展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如何抓住机遇,应对挑战,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持续提高航空运输系统的安全性,降低事故率,减少损失,将是民航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主题。
(二)未来十年展望
1.发展趋势 1)运输发展
未来十年,中国民航强国战略建设将进入全面强化阶段,初步建成民航强国。中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城乡居民消费潜力进一步释放,将带来充足的运输市场需求,预计我国航空运输将保持10%以上的增长态势,到2020年,航空运输总周转量将达到 1500亿吨公里以上。2)机队规模
未来十年,我国民航机队配置将进一步适应国际和国内航空市场发展和航线结构需求,适当引进大座级机型,扩大支线飞机规模,支持使用国产飞机,加强机队规划,改善机队、机型配置结构。同时,充分考虑飞行人员、维修人员等技术力量和综合保障能力,保证飞行安全。预计到2020年,民航运输机队规模将达到4000架。3)机场建设
未来十年,将根据全国民用运输机场布局规划的要求和航空运输需求,确定机场建设的规模和等级,不断强化综合枢纽机场的国际竞争力,提高大中型机场的综合保障能力,加快建设支线和旅游机场。预计到2020年,全国民用运输机场将达到240个以上,建成2个以上国际型枢纽机场,构建布局合理、覆盖广泛、运输优质、保障有力的现代化民航机场网络体系。4)空中交通管理系统建设
未来十年,我国空中交通的系统管理和服务能力将得到全面提升。民航区域管制中心、终端管制中心和进近塔台管制三级运行体系将不断完善,最终实现8个大高空管制区域运行;空管设施建设和技术改造将全面提高空管系统的保障能
力。雷达管制模式将得到完善,大部分地区实施雷达管制,其他地区基于新技术条件下的空中交通管制模式进一步发展。继续开展卫星导航航路和卫星导航进近等新航行系统工程的研究和应用试验,为适时向新航行系统过渡做好技术和人才准备。科学实施空域分类,实施军民航联合管制运行,统一军民航飞行管制标准,建立灵活和动态使用空域的机制,建立军民航运行协调更加顺畅的空域管理和使用机制,低空空域将逐步开放,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空间。预计到2020年将保障起降飞行2000万架次,保障民航运输及其他各类飞行5000万架次。2.面临的机遇
1)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对安全工作高度重视。特别是近几年,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中国民航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全面深入地总结经验和教训,准确把握中国民航安全工作的方向和重点,保证中国民航持续安全发展。2)持续安全理念不断深入落实
近年来,中国民航安全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为了巩固和发展民航的平稳安全形势,民航局党组适时地提出了持续安全理念,指明了未来民航安全生产发展的方向和目标,为中国民航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转变安全管理模式,指明了方向,为进一步巩固和提升中国民航安全水平打下了基础。3)民航强国战略全面实施
未来十年,中国民航将全面实施民航强国战略。到2020年,中国民航将初步实现民航强国目标,将带动中国民航在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的提升以及安全综合保障能力和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的提高,保障民航持续安全的实现。4)国际航空安全管理方式变革
目前,国际民航组织(ICAO)正在推行的一系列新的航空安全管理举措,包
括推行国家航空安全方案(SSP),开发全球安全信息交换系统,采用持续监测方法(CMA)继续开展安全监督审计等,将在未来十年给世界民航安全管理实践带来深刻变革,也将为中国民航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完善行业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创造机遇和条件。5)科技发展和新技术应用
科技发展和新技术的应用为航空安全水平的不断提高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未来十年,持续下降进近、减小起飞尾流系统、基于性能的导航、交通流量管理、机场场面探测设备、精密跑道监视、跑道安全拦阻系统、生物信息采集技术等飞行运行、空管、机场和安保方面的新技术将得到不断发展和广泛应用,对提高航空运输系统的容量和效率,降低飞行和空防安全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安全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3.面临的挑战
1)航空运输量的持续快速增长对安全工作带来巨大挑战
预计未来十年中国民航运输量将保持10%以上的增长态势,航空运输将成为大众化的出行方式,公众对民航安全的期望和要求也将越来越高。然而,如果按照这一发展速度和近十年运输航空重大事故率推算,2011-2020年间,将发生九次重大及以上运输航空事故。这将是公众难以接受的。2)民族航空工业发展对适航管理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未来十年,中国航空工业将迎来重大战略发展期,新支线飞机、大型飞机、直升机、发动机和机载设备将进入产业化阶段,投入运行。然而,中国民航局目前具备的航空器适航审定能力、飞机维修工程评审和批准能力,航空公司具备的维修保障能力以及航空产品制造厂家的运行支持能力尚不能满足未来国产民机生产、运行和维修的需要。因此,加强对国产航空产品的适航管理能力,将是保障我国民用航空工业发展和民航运输安全水平的当务之急。
3)通航发展需求对通航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挑战
随着民航强国战略的实施以及国家对通航应急救援能力的日益重视,我国正在加快推动低空空域开放,确定低空空域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模式,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条件,通航在未来十年内将迎来较大发展。然而,目前通用航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够,设施设备落后,人员老化,各地区严重缺乏飞行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和基本服务条件,这些问题不仅制约着通航的健康发展,也对通航安全管理、安全水平提升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4)空防安全威胁新态势对空防安全工作带来更大挑战
当前,国际民用航空面临的外部威胁形势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复杂的国际、国内反恐形势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提出很大挑战,同时国内社会矛盾复杂敏感,个人极端行为导致的非法干扰航空器运行事件屡有发生。各种非传统性威胁已影响到航空安全。因此,建立有效的空防安全体系,识别和控制风险,制止空防事件的发生,也是急需面对的重要课题。5)民航发展面临的新环境对安全工作带来巨大挑战
中国民航发展面临着来自各方的巨大压力:一是航空企业国际竞争力不强,航空运输自由化趋势使中国民航业面临严峻挑战;二是高速铁路的发展在时效性和价格方面对民航运输构成一定冲击;三是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协议、减排承诺和碳税新要求也给民航运输企业提出了低碳发展的新要求并带来很大经济压力。在这种环境下如何进一步提高安全性,对中国民航而言将是严峻的挑战。
二、安全工作目标
(一)降低重大事故率
在2011-2015年间,运输航空重大及以上事故率低于每百万飞行小时0.20次;
在2016-2020年间,运输航空重大及以上事故率低于每百万飞行小时0.15次。
(二)提升系统能力
到2020年,建立起相对完备的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和成熟的行业安全体系,以风险管理为手段,以体系监管为核心,以资源配置为保障,充分发挥企业的安全管理主体职责和政府安全监管职能,实现规章符合性基础上的安全绩效管理,步入人文内涵式管理阶段。
三、政策和措施
为了实现未来十年的安全目标,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持续安全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实施“科技兴安”、“文化兴安”、“人才兴安”战略,健全中国民航行业安全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安全文化、人才队伍和科技保障能力建设,逐步转变安全监管方式,不断提高安全综合保障能力,为民航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一)完善行业安全体系
实施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以健全和落实规章标准为控制安全风险的有效手段,以制定配套的安全政策为营造人文内涵式管理的必要基础,以运行监管等综合信息系统的安全数据分析为有力驱动,以实施中长期中国民航安全项目(SPC)为持续改进,以安全培训和信息沟通、交流为促进渠道,围绕可接受安全水平目标体系,制定和实施行动计划,逐步建立成熟的行业安全绩效管理运行机制,实现从基于规章符合性的安全管理向规章符合性基础上的安全绩效管理的转变;通过基于安全风险排序的监管资源配置,实施信息驱动的对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管;通过强化市场监管,发挥市场管理对安全管理的促进作用和联动作用,实现安全关口前移;通过完善内部评审制度,持续改进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提高中国民航安全监管能力和行业安全绩效水平。
重点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的监管,为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充分发挥自我审核、自我完善、保障运行安全的作用创造环境。
发展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体系,经政府授权,代表政府执行部分职能,以弥补政府监察力量的不足。
加强对行政主体的执法监察,促进行业安全监管体系与行政监察体系的知
识、业务和信息交流。
(二)建设积极的安全文化
实施文化兴安战略,制定积极的行业安全政策,包括信息保护政策、安全监管执法政策和安全工作奖惩制度等,以安全政策为引导,逐渐培育积极的行业安全文化,发挥安全文化的安全促进作用。指导企业建立积极的企业安全文化,发挥企业管理者作用,形成企业特有的安全管理理念和文化氛围,促进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自我完善。积极组织实施群众性安康工程,继续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制定中国民航安全文化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文化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实现“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更高的安全管理层次转变,使安全管理变为人文需求和人文自觉。
(三)推进安全科技进步
实施科技兴安战略,依靠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努力提升安全保障能力。科研单位要持续加强安全理论研究,为安全管理决策提供理论指导。加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研究和成果应用转化,发挥安全科技支撑作用,保障民航持续安全。
加强产研合作,引导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发挥安全科研主体作用,加强运行新技术、安全管理新方法和工具等方面的研发和应用。
按照《中国民航基于性能的导航实施路线图》,加快包括所需导航性能(RNP)在内的基于性能的导航(PBN)航行新技术、ADS-B技术的应用。加大跑道安全、空防安全、空管安全、安全信息集成与综合分析、大型客机适航审定、特殊气象条件的机场运行保障等领域的前瞻性理论和技术研究,提高自主创新和研发能力,在新一代空管系统关键支撑技术等一批关键技术领域取得技术突破和实质性应用。
(四)加强专业人员教育培训
制定人才培养规划,实施人才兴安战略。加强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建立由民航局直属的、局方或经局方授权单位审定认可的、企业自主设立的、社会依法设
立的等多类型机构组成的培训体系,完善培训大纲和教学大纲,创新培训内容和教学方法,注重培养专业技能,提高工作效率,满足人才培养需求。加强飞行队伍、保障队伍(指机务、签派、空管和机场等队伍)、安保队伍和监管队伍建设,加快改革用人制度,加强从业资质管理,满足民航发展对专业人才队伍的需要。
(五)加强安全保障设施建设
拓宽安全投入渠道,积极争取国家财政支持,落实地方政府配套,引导各民航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民航建设的积极性,形成多元化安全投入机制,共同加大安全投入,以强化安全保障基础设施设备的建设。加强机场、空管、通航、公安以及应急救援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及其科技含量,持续提升航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加快航空安全实验基地等安全技术研究基地和实验室的建设,在航空器运行、适航审定、适航维修、航空保安、事故调查分析、客舱安全、人为因素、航空医学、危险品运输、空中交通管理、机场安全保障等领域形成比较完整的研发和实验验证能力。
(六)加强适航管理能力
加快适航审定能力建设,建立完善的适航审定法规体系,合理布局功能健全的适航审定组织,配备充足的适航审定人员,提供必要的研究设施和经费支持,建立完善的适航审定技术研究体系和研究队伍,确保适航审定能力的可持续发展。
加强持续适航管理,加快航空器评审体系和机务维修能力建设,促进国内航空产品制造厂家建立具有竞争力的运行支持体系,保障国产航空产品的运行安全,促进航空工业发展。
(七)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跟踪国际安全动态,促进安全科学技术和安全信息的交流和共享。总结、宣传中国民航安全管理最佳做法,积极参与国际民航公约附件标准的修订和国际民航组织各项活动,加强技术输出和人才交流,提升中国民航在世界民航的影响力。积极参加和组织亚太地区各国航空界的交流和合作,提
升中国民航在亚太地区的领导力。
附件1 纲要附图
图1近10年中国与航空发达国家运输航空百万小时重大事故率及十年滚动平均值比较
图2近20年中国与世界运输航空亿客公里死亡人数比较
欧洲0.6美国与加拿大0.5中东2.6非洲8.2独联体3.2中国0.1亚洲(除中国)1.6拉丁美洲与加勒比海地区2.3大洋洲0.0全世界1.0
百万离场全损事故率(1999-2009年)滚动平均值
图3 世界各地区航空安全形势图(数据来源:ICAO)
第2篇:上海民用航空志
上海民用航空志-航空油料(进口油料)
资料来源: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 作者:未知 发表时间:2004-11-23 17:37:00
民国时期,以上海为基地的各航空公司所需的航空油料,包括燃料油、润滑油、润滑脂和特种油,完全由外国石油公司供应,航空油料价格全由外国油商所控制。
上海解放后,国内民航用油由空军调拨供应,但其来源主要从苏联进口,20世纪60年代中期,逐步改用国产航油,从而结束全部依靠“洋油”的历史。70年代开始,随着机型的更新变化,国产航油品种不断增加,并以供应航空煤油为主。这期间,民航上海管理局的航油运输是以铁路油槽车为主,汽车油罐车为辅。为飞机加油已普遍使用国产和进口加油车,且容量逐渐增大。但油库建设发展缓慢,致使储油能力有限,不能适应供油需要。80年代,民航上海管理局及上海航空公司执管的中、远程大型客机逐年增多,航空油料的消耗量急剧上升。为此,该局在上海及华东地区各航站(机场)先后新建一批油库,陆续建立油料化验室,并将虹桥国际机场(简称“虹桥机场”)油库油料化验室扩建为中心化验室,不断更新设备。使化验手段增多,化验水平得到提高。在龙华机场与虹桥机场之间,敷设18.42公里长的输油管线,将两地的油库连成一体。在龙华机场东侧的黄浦江边建成码头储油库和卸油码头,拓展以油轮为补给线的水路运输。在虹桥机场站坪兴建自动化管线加油装置,开始实行管线加油。
1991年1月正式成立中国航空油料上海公司(1992年11月改名为中国航空油料华东公司),其职能是承担民航上海及华东地区航站(机场)的油料供应和油料设施建设。1993~1994年,该公司连续被评为上海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1995年,该公司已拥有大中型油库24座(不包括租用的油库),一次储油量可达15万吨以上。设有一所油品应用研究中心和14个油料化验室,其化验能力也由常规试验发展为能对油品作全面分析,具有完成25个试验项目、30种以上的试验方法。还建立起上海及华东地区的水运油料网络,建有油料码头泊位2个,总吨位2000吨,另租用油料码头泊位4个,总吨位14000吨,使油料运输从主要依靠铁路转向以油轮和输油管线为主的水陆并举新格局。与此同时,上海虹桥机场实现以自动化定点管线加油为主、大型加油车相辅助的国际通用机制。上海及华东地区的民航油料,从购销、收发到储供已实现自成体系的新局面。第一节 油料来源
一、进口油料
新中国成立前,上海各航空公司的航空油料供应完全由外国石油公司垄断,连飞机加油的各种设备,如加油车等也一概由外国石油公司提供。当时给中国航空公司(简称“中航”)、欧亚航空公司(简称“欧亚”)和中央航空公司(简称“央航”)飞机以及过往飞机加油的是美孚石油公司、亚细亚石油公司与德士古石油公司。这3家外国石油公司在上海龙华机场都设有飞机加油站,各有一块场地堆放桶装航空汽油和航空滑油。其中美孚石油公司在龙华机场靠黄浦江边建有2个铝质立式储油罐,每个油罐容量100吨,还有一座简易的卸油码头,从码头到两个储油罐之间有一条输油管道连接,可以将油船运来的航空汽油通过输油管道泵入油罐储存。
当时,外国石油公司在上海储存油料的基地,基本上集中在浦东高桥一带地区,有一部分还是现在上海高桥炼油厂的前身。美孚石油公司每隔一天将储存于浦东高桥油库的航空汽油,用油船运至龙华机场供飞机加油之用。该公司在浦东庆宁寺建有油库,是当时外国石油公司中最大的油库,设有1条4英寸(10.16厘米)直径的输油管道越过黄浦江直达江机场,为江湾机场提供航空汽油。
抗日战争胜利后开设的中国石油公司,在浦东高桥建有一座油库,储存量很小,且不供应航空油料。在上海的各航空公司内部设有“油料股”,主要职责是与设在龙华机场的外国石油公司加油站联系,通知其为飞机加油或抽油。
在飞机加油时,“油料股”的值班人员要到现场核对和监督,加完油还要在外国石油公司的加油单上签字,作为航空公司和外国石油公司结算时的凭证,两者之间的关系犹如现在汽车和汽车加油站的关系。
民国时期各航空公司所用的油料,在交通方便的各航站,都可由油商按飞机班期供应。但在西北边陲地区,因沿途均系荒漠,并无汽油站设置,油料供应颇感困难,致使影响航线拓展。民国22年(1933年)6月,当新疆局势有所缓和时,“欧亚”即将上海——新疆航线延伸到迪化(今乌鲁木齐市),并按班期每周飞行1次。当时未能通航塔城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迪化所存油料即将用完,而新疆油料在金树仁主政时代系省府专利,所有“欧亚”用油都是向省府借用。回民暴动后金树仁不再执政,由盛世才取代省主席,而“欧亚”向苏联定购的油料又未运到,所以只能勉强维持到达迪化的航班。
由于“欧亚”大部分航线都来往于西北边睡,航程长,地理环境险恶,陆路交通很为艰难,一旦油料缺乏,飞机无法起飞。为保证飞行不受影响,“欧亚”于民国25年特拨巨款,在西安建造6座地下油池,每座油池可容储油量50吨,就该公司所有飞机的用油量估计,仅西安1处油池所存的油料,就足可供5个月使用,这样就解除了西北航线上飞机中途用油缺乏的顾虑,对稳定航班作出了贡献。
民国26年,上海八一三中日战事发生后,“欧亚”奉令把总公司迁移到汉口。此时“欧亚”的油料供应,是由香港水运到汉口,经平汉铁路运至郑州,再经陇海铁路运往西北;另一条路线是由汉口水运到四川,这样尚可维持航班的使用。
随着日军侵略战火的扩大,航空油料的来源日趋紧张,为此,各航空公司不得不想方设法自找油源。“中航”于民国28年3月15日开辟昆明至越南河内航线,这条航线能使“中航”飞机装满汽油回到中国,解决一部分汽油来源。民国30年初,“中航”为寻找境外油料供应路线,试飞缅甸密支那。
民国32年2月17日,“中航”根据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同盟国的“租借法案”,与美国陆军后勤部续订合同,其中第三款规定,汽油、润滑油、零件器材都由美军供应,至战争结束时再清帐。
抗日战争胜利后至上海解放止,上海航空油料的来源,都是以美援方式供给。用美援拨款购买油料的数量和核定价格,均由美援运用委员会(简称美援会)、美国经济合作总署中国分署(简称美经合分署)和国民党行政院输出入管理委员会决定,储存数量是以两个星期的需要量为限。此外,外国石油公司在香港和越南海防都存有充分的汽油,可以供各航空公司随时购买,价格则完全由外商和石油公司决定。
当时,重庆是转运航空油料供应西北、西南各站的主要枢纽,而油料运赴重庆必须利用夏秋季节长江涨水时期,争取时间,运足半年需用的油料分配数额。但由于油料供应有限额,应付各航线飞行班次尚感不足,很难有相当数量油料运到重庆储存,因此往往使西北、西南各地油料供应发生恐慌。为此,各航空公司为维持空运,几乎无时不在设法向各方接洽,以补充油料之不足。
民国37年9月13日,据国民党交通部给行政院输出入管理委员会函称:美援分配于购买飞机汽油,每季度约135万美元,可以购买飞机汽油约586.9万加仑(约2668万升),但3个民航机构(“中航”、“央航”、民航局直辖空运队)按实际飞行小时每月即需航空汽油205万加仑(约932万升),所以每季不敷甚巨,油荒随时威胁着各航空公司的正常飞行。因此,当时在国民党军政机关责令民航机构参与军事运输时,这些机构都要求增加配售航空油料的数量。
新中国成立后,1952年军委民航局华东管理处代表中央军委民用航空局,接收了“中航”、“央航”遗留下来的航空油料,并征购了3家外国石油公司存放在浦东高桥油库的航空汽油,用桶装运往北京、天津、重庆、汉口等民航机场供使用,4个月内共运出2056桶约378吨。同年8月,上海经汉口到重庆定期航班开通,所需航空油料主要从苏联进口。当时航油供应是由军委民航局通过空军统一向苏联订购,再按业务需要调拨给各地区民航系统。上海地区民航耗油量每年在1000吨左右,用的是苏联Б-91/115号和Б-95/130号航空汽油。
20世纪60年代,载客多、速度快、航程远的大型喷气式飞机被各国民航广泛采用。喷气式飞机用的是航空煤油,其消耗量远远大于活塞式飞机的汽油消耗,如波音707喷气式客机每小时飞行需消耗航空煤油6000千克。但航空煤油成本低,燃烧产生的热能又高于航空汽油,因此航空汽油逐渐被航空煤油所取代。上海民航从1960年开始为子爵号和伊尔18型涡轮螺旋桨式客机加油,所需的航空煤油靠空军供应。此时,上海高桥炼油厂已能生产航空煤油,但年产量仅10万吨,只能供空军使用,所以,民航所用的航空煤油还是从苏联进口。二、国产油料
随着国产航空煤油产量逐渐增加,民航总局于1965年1月13日向各地区民航管理局发出通知,从即日起,民航逐步改用国产航空煤油。为慎重起见,主要航空干线上的航站还保留一部分进口航空煤油,以备重要专机需用。
民航上海管理局在伊尔14、立2和运5等型飞机试用国产航空汽油期间,发现国产RH95/130号航空汽油所含轻质成分稍多,挥发性较高,在飞行中曾出现进气压力下降、汽化器结冰的现象;在启动发动机时曾发生“气塞”现象;注油稍多时则产生“富油”,造成启动困难等,除及时将情况向民航总局反映,要求生产厂家改进外,还要求所属飞行和机务人员掌握好国产航空汽油的特点,不断总结经验,改进操作方法,从而保证航班正常飞行和安全,顺利完成航空油料的更替工作。
1965年6月21日,民航总局发出通知,将甘肃玉门炼油厂生产的10号航空液压油代替苏联的ΑΜГ10号液压油,不再进口。是年12月25日,民航总局发出《试用国产航空油料的通知》,内容为:石油工业部兰州炼油厂生产的航空滑油H20和航空汽油RH70,经地面台架试车及空中试飞,情况正常,并经国家航空油料鉴定委员会鉴定合格,决定试用。为确保飞行安全,通知还对试用国产航油的注意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
1966年初,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批准,民航总局正式通知朝鲜、越南、柬埔寨、蒙古、苏联等国家民航机构,自当年1月起,国产RH-100/130、RH-95/130和RH-70号航空汽油。H-20号航空滑油、10号航空液压油可向外国活塞式飞机供用。
1967年3月29日,经民航总局批准,中国民航国际商务局通知朝鲜民用航空局、柬埔寨皇家航空公司、巴基斯坦航空公司驻中国经理、法国航空公司驻中国经理、苏联民航部驻北京代表,今后在中国境内,将供应中国1号航空煤油,并将《1号航空煤油简介》寄给上述各国民航机构和驻中国代表。同时确定还有18种供飞机应用的附属油料,经空军后勤部和工程部试验试用,证明其质量符合技术要求,可以在民航飞机上使用。同年9月,国产2号航空煤油投入民航使用。10月16日,民航总局发出通知,从11月1日起,一等专机除使用进口的TC-1号航空煤油外,可使用国产1号或2号航空煤油,亦可以用任何比例混合使用这两种型号的航空煤油,但冬天在哈尔滨以北地区,暂时只使用1号航空煤油。根据国家石油工业部《常用石油产品目录》规定,1号和2号航空煤油的代号分别是“RP-1”和“RP-2”。
1978年,民航总局贯彻国务院关于石油产品统购统销、定量供应的办法,对上海以及其他地区民航管理局的航空油料实行指标供应,即按年度飞行任务、计划飞行小时供应航空油料,同时要求做到既保证完成客货运输任务,又不突破规定指标。还要求各民航管理局在申请航空油料订货时,要考虑有两年以上的储备量,以保证油料供应不致中断。但由于当时整个民航系统的储油容器有限,无法储存大量航空油料来保证飞机运输用油有足够的周转量,如上海虹桥机场油库容量只有3855吨,而全年耗油量已超过3万吨,所以航空油料的储供矛盾十分突出。1980年4月,民航总局制订《中国民用航空油料工作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是年10月1日起,民航总局对航空油料实行统一订货、划区定厂计划供应的办法,所需航油资金由各地区民航管理局自行管理。同年底,南京炼油厂生产的2号航空煤油、乌鲁木齐石油化工厂和天津石油化工厂生产的1号航空煤油、兰州炼油厂生产的75号航空汽油、石油七厂生产的20号航空滑油经鉴定批准,相继投入民航飞机使用。
1981年,民航的油料由原来的空军调拨供应改为民航自行采购,并由民航总局统一计划分配,这是民航走向企业化的一个步骤。新的供应办法实行后,民航上海管理局的航油供应在1981~1986年期间,因储油设备严重不足,一直处于紧张状态。1982年,该局所属油库,包括6个省管理局的油库,总储油能力不到2万吨,而年耗油量已达9.6万吨,与国家经委、交通部提出的航空油料一年周转两次(即一次储油量能用半年)的目标要求相差尚远。当年10月是运输旺季,上海虹桥机场油库存油仅够2天之用,一旦断油停航,会在国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经紧急求援,上海铁路局发出特急命令,调集14节油槽车从合肥机场油库赶运航空油料,解救燃眉之急,才使虹桥机场供油没有中断。
1985年4月,民航上海管理局所属杭州笕桥机场因运油计划落空,油库存油用完,不得不请该机场空军油库代为供油。同年5~8月,上海虹桥机场也因同样原因,停止加班飞行和减少包机以及飞行训练任务,以重点确保正常航班的油料供应。
由于各种因素和历史原因,民航系统所属机场积欠空军代为供油的数量都比较大,为不影响空军的资金周转,民航上海管理局于1986年,根据民航总局《关于以付款方式偿还空军代供航空煤油的通知》,以每千克人民币0.71元的价格向南京军区空军后勤部偿还了所欠油款。
1986年,民航总局作出规定:航空润滑油、航空润滑脂、航空液压油等的储存、调拨、检验、收发等工作,均由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油料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机务和其他用油部门必须向其提出年度计划申请订货,不得自行直接对外采购。
1987年,民航上海管理局航空煤油供应指标为:抚顺石油二厂3000吨,抚顺石油三厂4000吨,南京炼油厂10.5万吨,上海炼油厂9.6万吨,国家储备库5000吨,共计21.3万吨。由于各供油单位装车条件较差,铁路运输又很紧张,民航上海管理局及时向有关厂家派出专门人员,协助解决铁路运输等问题,同时加强对油料调运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供应人员力量,充分发挥现有的储油、卸油设备能力,全力组织抢运抢装,从而使航空油料指标全部按计划运回所属油库,保证了全年运输业务所需的用油供应。当年共发出航空油料20万吨,供油紧张的状况得到缓和。
1988年10月15日,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民航系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民航总局成立了“民航油料供应服务公司筹备组”,由民航总局物资供应司司长姜澜、民航总局第一研究所党委副书记李发、民航总局物资供应司油料处处长胡有清3人组成,姜澜为组长。1989年11月,筹建成立了中国航空油料公司(1992年5月更名为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嗣后,经民航总局批准,上海民航开始组建中国航空油料公司上海公司(简称中国航空油料上海公司)。1990年,该公司全年接收航空煤油27.53万吨,航空汽油749吨,航空润滑脂420吨,地面油料1015吨,销售供应航空油料26.82万吨。在当年“亚运会”期间,针对运输业务特别繁忙的状况,该公司广泛开展“迎亚运,创优质服务”的竞赛活动,保证了航空油料的及时供应,没有发生一起因油料原因延误航班飞行的事情。
1991年1月15日,中国航空油料上海公司经过一年多的试运转,正式宣布成立。根据该公司章程规定,其主要任务是为国内外航空公司、民航总局及华东地区民航机场等提供航空油料和地面油料以及有关的化工产品,同时为运输航空和通用航空企业提供良好的油料供应条件,提高社会效益和自身的经济效益。该公司的航空油料、清洗剂等石油化工产品来源,主要由中国航空油料公司负责,部分地面油料自筹供应。是年,由于油源不足,国家计委同意民航进口航空煤油,并把接收地点安排在上海。11月9日,中国航空油料上海公司在上海市口岸处、上海外轮代理公司、上海海关、商品检验局、海监局、港务局等有关单位的支持下,还租用解放军总后勤部上海基地油库两个容量为1.3万立方米的储油罐,顺利地接收2万吨外国航空煤油。该公司当年共接收航空煤油31.66万吨,销售供应航空煤油32.06万吨。
1992年,中国航空油料上海公司更名为中国航空油料公司华东公司(简称中国航空油料华东公司)。随着国内航空油料供应市场的逐步开放,航空油料的计划供应量也逐年减少。当年上海及华东地区的航空油料实际需要量为40.6万吨,而计划指标只有17万吨,仅占整个需要量的42%。为此,中国航空油料华东公司努力争取国内市场,先后与南京军区空军油料处、东海舰队航空兵油料处、济南军区空军油料处、北海舰队航空兵油料处、山东胜利炼油厂等单位联系油源,共采购到航空煤油5.7万吨。
与此同时,该公司积极从国外油料市场采购航空煤油,并创造条件先后租用解放军总后勤部上海基地916油库、上海东方储罐有限公司、南通燃料总公司的1万吨级油库,总容量为10.6万立方米,可储油8万吨,作为进口油料的存放基地,解决了上海民航缺乏大油库、大码头,无法进口国外航空油料的难题,当年接收进口航空煤油19万吨,全年共接收国内外航空煤油47.22万吨,比上年度增长49%,销售供应40.35万吨,比上年度增长26%,保证了上海及华东地区民航机场的航油供应。
1993年,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统配给中国航空油料华东公司的航油指标更少,只有10.05万吨,仅为全年需求量的19%。也就是说,绝大部分油料要自行采购。因而,接收和转运供应航油的任务十分繁重。中国航空油料华东公司在加强组织铁路运输的同时,积极加快华东地区的水路运输网络建设,使当年由水路运往华东地区各机场的航空油料达35万吨,占总运输量的69%。该公司全年共采购航空油料66.33万吨,比上年增长42%,其中从国外进口46.57万吨,比上年增长145%。全年销售供应航空油料51万吨,比上年增长26%。
1994年,上海民航及华东地区的航油供应特点是采购数量比上年减少,销售量比上年增长;进口航油量减少,国内炼油厂的供油量增加。当年中国航空油料华东公司共采购航油64.47万吨,比上年少1.86万吨,其中进口航空煤油29.56万吨,比上年少17.01万吨,全年共销售供应航空油料61.79万吨,比上年多10.79万吨,该公司的航油供销开始步入良性循环。
第3篇:中国民用航空货运单
中国民用航空货运单
一、发货人联(报销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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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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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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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陆转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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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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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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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到达站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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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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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陆转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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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运输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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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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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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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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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费│实 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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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运输费:(每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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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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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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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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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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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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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到达处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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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务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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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陆转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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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运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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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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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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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费│实 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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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运输费:(每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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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陆转运费:(每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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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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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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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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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存根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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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发站 │
│到达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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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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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陆转运 │自至
│运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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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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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品名
│件数及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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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费:(每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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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运输费:(每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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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陆转运费:(每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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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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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货运单 相关合同范本:大连市运输代理协议国内沿海集装箱货运代理协议海运提货代理协议书货运代理协议书水陆联运货物运单上海市民用航空货运代理合同汽车零部件运输合同棉花运输合同查看更多>> 运输合同
第4篇:民用航空运输合同
篇1:民用航空运输合同 民用航空运输合同
托 运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承 运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第一条 托运人于____月____日起需用____型飞机____架次运送____(货物名称),其航程如下:
____月____日自____至____,停留____日; ____月____日自____至____,停留____日; ……
运输费用总计人民币____元。
第二条 根据飞机航程及经停站,可供托运人使用的载量为____公斤(内含客座)。如因天气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增加空勤人员或燃油时,载量照减。
第三条 飞机吨位如托运人未充分利用,民航可以利用空余吨位。第四条 承运人除因气象、政府禁令等原因外,应依期飞行。第五条 托运人签订本合同后要求取消飞机班次,应交付退机费____元。如托运人退机前承运人为执行本合同已发生调机费用,应由托运人负责交付此项费用。第六条 托运方负责所运货物的包装。运输中如因包装不善造成货物损毁,由托运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 运输货物的保险费由承运方负担。货物因承运方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由承运方赔偿。第八条 在执行合同的飞行途中,托运人如要求停留,应按规定交纳留机费。第九条 本合同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凡涉及航空运输规则规定的问题,按运输规则办理。
托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篇2:航空运输合同范本 航空运输合同范本
托运人(姓名)________与中国民用航空________航空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协商空运________(货物名称)到________(到达地名),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 托运人于________月____日起需用________型飞机________架次运送________(货物名称),其航程如下:
________月________日自________至________,停留________日; ________月________日自________至________,停留________日; 运输费用总计人民币________元。
第二条 根据飞机航程及经停站,可供托运人使用的载量为________公斤(内含客座)。如因天气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增加空勤人员或燃油时,载量照减。
第三条 飞机吨位如托运人未充分利用,民航可以利用空隙吨位。第四条 承运人除因气象、政府禁令等原因外,应依期飞行。第五条 托运人签订本合同后要求取消飞机班次,应交付退机费________元。如托运人退机前承运人为执行本合同已发生调机费用,应由托运人负责交付此项费用。第六条 托运人负责所运货物的包装。运输中如因包装不善造成货物损毁,由托运人自行负责。第七条 运输货物的保险费由承运人负担。货物因承运人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由承运人赔偿。第八条 在执行合同的飞行途中,托运人如要求停留,应按规定收取留机费。
第九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本身性质所引起的变质、减量、破损或灭失;
三、包装方法或容器质量不良,但从外部无法发现;
四、包装完整,封志无异状而内件短少;
五、货物的合理损耗;
六、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 第十条 本合同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凡涉及航空运输规则规定的问题,按运输规则办理。
托运人:________ 承运人: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银行账号: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篇3: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格式一 中国民用航空货运单
①中国民用航空货运单 财务联 出发站 到达站 收货人名称电话 收货人地址 发货人名称 发货人地址 空陆转运 自 至 运输方式 货物品名件数及包装 重量 价值 计费 实际 航空运费:(每公斤¥)¥ 储运注意事项 地面运输费:(每公斤¥)¥ 空陆转运费:(每公斤¥)¥ 中转费:(每公斤¥)¥ 其他费用:¥ 合计:¥ 收运站日期 经手人②中国民用航空货运单 发货人联(报销联)出发站 到达站 收货人名称电话 收货人地址
发货人名称
发货人地址
空陆转运
自
至运输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货物品名 件数及包装重量价值 计费 实际 航空运费:(每公斤¥)¥ 储运注意事项地面运输费:(每公斤¥)¥ 空陆转运费:(每公斤¥)¥ 中转费:(每公斤¥)¥ 其他费用: ¥ 合计:¥ 收运站日期 经手人
③中国民用航空货运单 到达站联 出发站 到达站 收货人名称 电话 收货人地址 发货人名称 发货人地址 空陆转运 自至运输方式 ________货物品名 件数及包装 重量 价值 计费 实际 航空运费:(每公斤¥)¥ 储运注意事项地面运输费:(每公斤¥)¥ 空陆转运费:(每公斤¥)¥ 中转费:(每公斤¥)¥ 其他费用: ¥ 合计:¥ 收运站日期经手人(货物运费总数以角为单位,角以下四舍五入)货物到达处理记录 到达日期 通知 提货日期 交件人 收货人 ④中国民用航空货运单存银联 出发站 到达站 收货人名称 电话 收货人地址 发货人名称 发货人地址 空陆转运自 至 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货物品名件数及包装重量 价值 计费 实际航空运费:(每公斤¥)¥ 储运注意事项地面运输费:(每公斤¥)¥ 空陆转运费:(每公斤¥)¥ 中转费:(每公斤¥)¥ 其他费用: ¥ 合计:¥ 收运站日期 经手人 格式二 包机申请书
_____年__月__日包机单位名称联系人 本市地址 包机事宜 包机飞行日期
包机航程从_____经_____经_____到_____ 旅客团体名称或货物品名
旅客人数或货物总件数、总重量 包机其他有关事项
1.客运包机填写旅客身份,要求
2.货运包机填写包机原因、货物单件重量、体积及储运注意事项等 申请单位经手人:_____ 包机处理记录(由民航工作人员填写)上报及批准文电记录
包机运输协议书编号运输凭证号码 坐位数或载重量 飞行日期及机号
包机费用 费率 里程 费用 留机费 合计 1.包机 2.调机
经手人:_____ 格式三 包机运输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包机人)为包用飞机与中国民用航空__________售票服务处(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本协议书,双方同意遵守下列条款:
(一)包机人于_____月____日起包用_____型飞机_____架次,其航程如下: _____月_____日 自_____至_____,停留_____日 _____月_____日 自_____至_____,停留_____日 _____月_____日 自_____至_____,停留_____日 包机费用总共_____元。
(二)根据包机航程及经停站。可供包机人使用的最大载量为_____公斤(内_____座位)。如因气象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增加空勤人员或燃料时,载量照减。
(三)包机吨位如包机人未充分利用时,空余吨位得由民航利用,包机人不得利用空余吨位,自行载运非本单位的客货。
(四)承运人除因气象、政府禁令等原因外,应依期飞行。
(五)包机人签订本协议书后,要求取消包机,应交付退包费每架次_____元。如在包机人退包前,承运人为执行协议书已发生调机等费用时,应由包机人负责交付此项费用。
(六)在执行协议书的飞行途中,包机人要求停留,按规定收取留机费。(七)其他未尽事项,按承运人旅客、货物运输规则办理。包机人承运人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文书要点
1.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航空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将货物运至托运人指定的航空港,交付给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费的运输合同。格式一、二、三都是参考文本。
2.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具有特殊性,它包括缔约承运人、实际承运人。缔约承运人,是指以本人名义与旅客或者托运人,或者与旅客或者托运人的代理人,订立航空运输合同的人。
实际承运人,是指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履行全部或者部分运输义务的人;在没有相反证明时,此种授权被认为是存在的。
缔约承运人应当对合同约定的全部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应当对其履行的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范围内的作为和不作为,关系到缔约承运人履行的运输的,应当视为缔约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
缔约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缔约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范围内的作为和不作为,关系到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的,应当视为实际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但是,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责任不因此种作为或者不作为而超过法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任何有关缔约承运人承担未规定的义务或者放弃赋予的权利的特别协议,或者任何有关依照民航法第128条、第129条规定所作的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的特别声明,除经实际承运人同意外,均不得影响实际承运人。3.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托运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第一,按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运送的货物。货物要按规定进行包装,因托运人的责任而造成飞机不能按时起运的,托运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要及时支付运费。除托运人与承运人另有约定以外,运输费用应当于承运人开具航空货运单时一次结清。
第三,托运货物要遵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的规定。托运危险品的,要按照危险品运输有关规定办理。不得以普遍货物的品名托运危险品,也不得在普遍货物中夹带危险品。
第四,要如实申报货物的重量、数量。由于货物的重量直接关系到运输安全,因此,托运人对申报不实而造成事故后果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对有些货物需要凭证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货物时一并交付有关运输凭证。托运人不交运输凭证或者晚交运输凭证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承运人的义务包括: 第一,应按照货运单上填明的地点,按约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达到货地点。货物错运到货地点,应无偿运至货运单上规定的到货地点,如逾期运到,应承担逾期运到的责任。第二,应于货物运达到货地点后24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收货人应及时凭提货证明到指定地点提取货物。货物从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3日。收货人逾期提取,应按运输规则缴付保管费。
第三,货物从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经过30日无人提取时,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再经过30日,仍无人提取或托运人未提出处理意见,承运人有权将该货物作为无法交付货物,按运输规则处理。对易腐或不易保管的货物,承运人可视情况及时处理。第四,应按货运单交付货物。交付时,如发现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时,应会同收货人查明情况,并填写货运事故记录。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对货物状态或重量无异议,并在货运单上签收,承运人即解除运输责任。
第五,要在规定的航空运输期间内将货物运至到达站。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机场外的任何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过程;但是,此种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而装载、交付或者转运,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损失视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
收货人的义务主要是要及时取货物,逾期领取的,要承担货物的保管责任。对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的运输费用应当补交。因收货人的责任造成航空承运人财产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4.违反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责任 承运人的责任主要有:
第一,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担责任:一是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二是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三是战争或者武装冲突;四是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第二,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在货物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或者代行权利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责任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未按时缴纳运输费用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是托运人在托运货物内夹带、匿报危险物品,错报笨重货物重量,或违反包装标准和规定,而造成承运人或第三者的损失,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收货人未及时领取货物,应当按规定承担货物的保管费。对托运人未交或者少交的运费应当补交,如果不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5.关于承运人赔偿方式 赔偿责任方式是限额。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承运人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托运货物的一部分或者货物中的任何物件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一包件或者数包件的总重量;但是,因托运货物的一部分或者货物中的任何物件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影响同一份航空货运单所列其他包件的价值的,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时,此种包件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
经证明,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民航法第128条、第129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证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有此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还应当证明该受雇人、代理人是在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
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特别提示
1.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
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航空货运单由航空承运人制定,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要按照承运人的要求进行填制,经航空承运人确认后,合同即告成立。
航空货运单应当具备以下内容:托运人、收货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出发站和到达站以及航空承运人名称、地址;托运货物品名、重量、数量;货物包装及件数;计费重量及运费;运输方式;注意事项等。
托运人要求包用飞机进行运输货物的,应当与航空承运人签订包用飞机协议。首先由托运人向航空承运人提出包机申请书,明确要求包用飞机的机型、架次、航程。其次,航空承运人根据自己运输能力,如果能满足包机者的要求,即可与包机人签订包机协议。包机协议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一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包机人名称、地址;航空承运人名称、地址;包用飞机的机型、航程架次;货物运量,每架次的最大载货量;包机费用及支付方式等。
托运人和航空承运人也可以通过签订具体的航空货物运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主体情况,即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等;运输货物的品名、重量、件数,是否是危险品等;运输费用;运输方式;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2.托运人应当如实向承运人提出航空货运单
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接受该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未能出示航空货运单、航空货运单不符合规定或者航空货运单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性。
托运人应当对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因航空货运单上所填的说明和声明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对之负责的其他人
第5篇:1617 民用机场—民用航空油料设备
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 行政检查项目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AP)
行政检查项目:民用机场-民用航空油料设备[16/17]
【检查内容】油罐及附件(1/8)【检查标准】
一、油罐至库内各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防火堤的设置及油罐基础面,油罐及其附件的技术要求,符合GB50074-2002、MH5008-2005和GBJ128-90的要求。
二、对接焊罐壁符合MH6002-1995第3.2的要求。 三、搭接焊罐壁符合MH6002-1995第3.3的要求。
四、罐壁几何形状和尺寸符合MH6002-1995第3.4的要求。 五、罐壁局部凹凸变形符合MH6002-1995第3.5的要求。六、罐底局部凹凸变形的深度符合MH6002-1995第3.6的要求。七、浮顶局部凹凸变形的深度符合MH6002-1995第3.7的要求。八、固定顶局部凹凸变形符合MH6002-1995第3.8的要求。
九、使用12年以上的油罐其他几何尺寸符合MH6002-1995第3.9的要求。 十、油罐漆层符合MH6002-1995第3.10的要求。
十一、量油孔、人孔、光孔、排污阀齐全有效;通风管、加热盘不堵不漏;扶梯牢固,罐顶有防滑踏步;阀门、人孔无渗漏;各部螺栓齐全、紧固。油罐静电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0欧,导静电接地断开后用螺栓连接牢固、可靠,连接截面没有漆层和锈蚀等。
十二、浮顶油罐皮膜、配件和浮顶中央、夹层符合MH6002-1995第3.12的要求。 十三、浮盘密封圈的密封度符合MH6002-1995第3.13的要求。十四、浮动吸油管符合MH6002-1995第3.14的要求。
十五、阻火器的技术要求符合SY7512的规定;阻火器内防火波型散热片保持清洁畅通,无冰冻、无杂物,无灰尘,垫片严密,阻火器与油罐安装接合面严密。
十六、呼吸阀符合SY7511的规定;呼吸阀垂直安装,与阻火器连接完好;机械式呼吸阀必须保持其干净,托盘活动灵活,无卡咬现象;液压式呼吸阀的液压油保持在规定标高范围内。
十七、油样检查装置完整、有效,无锈蚀、渗油、漏油。
619 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 行政检查项目
十八、卧式油罐符合MH6002-1995第3.18的要求。
十九、油罐配件材质、图纸、附属设备出厂合格证、焊接探伤报告、严密性及强度实验报告、基础沉陷观测记录、设备卡片、检修及验收记录、油罐揭示牌等技术资料齐全、准确。
【检查依据】《民用航空油料设备完好标准》(MH6002-1995)第三条。【处理依据】暂缺。
【检查内容】输油管线及附属设备(2/8)【检查标准】
一、输油管线、泵站、过滤系统的技术要求,符合GB5074-2002和MH5008-2005的要求;管线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的材料不是锌、镀锌、铜等材料。
二、管线的焊接符合GBJ253-82的技术要求。 三、法兰的连接符合MH6002-1995第4.3的要求。四、管线符合MH6002-1995第4.4的要求。五、阀门符合MH6002-1995第4.5的要求。六、离心泵符合MH6002-1995第4.6的要求。七、往复泵符合MH6002-1995第4.7的要求。八、真空泵符合MH6002-1995第4.8的要求。九、齿轮泵符合MH6002-1995第4.9的要求。十、螺杆泵符合MH6002-1995第4.10的要求。十一、过滤分离器符合MH6002-1995第4.11的要求。
【检查依据】《民用航空油料设备完好标准》(MH6002-1995)第四条。【处理依据】暂缺。
【检查内容】加油设备(3/8)【检查标准】
一、机坪管网符合MH5008-2005技术要求,符合MH6002-1995第4.1至4.5的要求;加油地井符合MH6002-1995第5.1.2的要求。
二、加油车符合MH6002-1995第5.2的要求;车辆车容整洁,车体端正、无裂
620 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 行政检查项目 纹,油漆脱落面积、锈蚀点面积符合MH6002-1995第5.2.1的要求,汽车发动机和底盘技术状况符合设备产品技术要求;驾驶室清洁,仪表齐全,指示准确,操作系统灵活可靠,各种机件、器具齐备、完好;车辆无油、水、气、电泄漏,全车各处润滑良好;车辆轮胎气压正常,磨损正常,螺栓连接牢靠;油车设置电源总开关。
三、加油车作业功能完备,工艺流程图清晰。 四、加油车油罐符合MH6002-1995第5.4的要求。
五、加油车管路系统及附件符合MH6002-1995第5.5的要求。 六、加油车油泵及附件符合MH6002-1995第5.6的要求。七、加油车胶管符合MH6002-1995第5.7的要求。八、加油车过滤分离器符合MH6002-1995第4.11的要求。
九、加油车流量计定期检查,工作可靠,计数准确,回零手柄灵活,运转无异音,无卡滞现象,字码清晰,铅封完好,准确度符合规定要求,流量计在检定周期内,贴有检定标签。
十、加油接头符合MH6002-1995第5.10的要求。
十一、PCV压力控制系统工作正常,密封良好,气路中无窜油现象,软管末端压力大于0.35MPa能立即关闭,加油车“PCV”压力控制系统关闭时间在3~5s内,开启时间在15~20s内。
十二、呆得曼密封良好、动作灵活、无卡滞。
十三、加油车液压系统工件稳定,安全可靠,管路畅通,无渗漏,管线加油车缓冲器的压力保持在0.90MPa范围以内,液路在额定压力下不渗漏。
十四、油泵进口真空压力表、油泵出口压力表、油泵转速表、过滤分离器差压差表、测量控制阀气压表、文氏管压力表和液压表等指示准确,准确度符合要求,护罩完好。
十五、加油车平台升降平稳,护栏完好,可在任一位置停止,管道加油车的副油箱油满,通过飞机加油系统能自动抽回副油箱的剩油,抽油时间不超过5min。
十六、停车联锁及超越装置工作性能良好,在加油接头未复位,操纵平台未复位,油车灌油、加油作业,均能被制动;操作超越装置,车辆即可移动。
十七、油车导静电接地线长度不小于30m,导静电接地线电阻值不大于10Ω。 十八、金属管路中任意两点间或任意一点到地线末端以及油罐内部导电部件上任意一点到地线末端的电阻值不大于5Ω,油罐底部导静电拖地带良好;电气元件与导线连接安全可靠,屏蔽良好,严禁产生火花。
621 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 行政检查项目
十九、随车工具完备,灭火机、取样瓶、轮挡等完备无缺。
二十、加油车表面涂层颜色和标识符合MH6002-1995附录C的要求。 二十一、加油车油罐清洗记录、过滤器检查清洗记录、胶管检查和测试记录、压力接头检查记录、油车维护、检修和使用记录齐全、准确。
【检查依据】《民用航空油料设备完好标准》(MH6002-1995)第五条。【处理依据】暂缺。
【检查内容】装卸油设备(4/8)【检查标准】
一、汽车卸油设备符合MH6002-1995第6.4的要求。 二、汽车灌油设备符合MH6002-1995第6.5的要求。
【检查依据】《民用航空油料设备完好标准》(MH6002-1995)第六条。【处理依据】暂缺。
【检查内容】电气设备(5/8)【检查标准】
一、发动机符合MH6002-1995第7.1的要求。 二、变压器符合MH6002-1995第7.2的要求。三、配电柜(盘)符合MH6002-1995第7.3的要求。
四、高压油开关预防性试验符合MH6002-1995第7.4的要求。 五、高压油开关其他技术要求符合MH6002-1995第7.5的要求。六、高压隔离开关和高压负荷开关符合MH6002-1995第7.6的要求。七、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符合MH6002-1995第7.7的要求。八、过压保护装置符合MH6002-1995第7.8的要求。九、低压电器符合MH6002-1995第7.9的要求。十、电力电容器符合MH6002-1995第7.10的要求。
十一、绝缘子和绝缘套管符合MH6002-1995第7.11的要求。 十二、架空输电线路符合MH6002-1995第7.12的要求。十三、电缆线路符合MH6002-1995第7.13的要求。
622 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 行政检查项目
十四、配电线路符合MH6002-1995第7.14的要求。 十五、防爆电气线路符合MH6002-1995第7.15的要求。十六、防爆电气设备符合MH6002-1995第7.16的要求。
十七、电气设备和其他设施、设备保护接地符合MH6002-1995第7.17的要求。 【检查依据】《民用航空油料设备完好标准》(MH6002-1995)第七条。【处理依据】暂缺。
【检查内容】动力机械设备(6/8)【检查标准】
一、电动机符合MH6002-1995第8.1的要求。 二、风机符合MH6002-1995第8.2的要求。三、汽油机符合MH6002-1995第8.3的要求。四、柴油机符合MH6002-1995第8.4的要求。五、空气压缩机符合MH6002-1995第8.5的要求。
【检查依据】《民用航空油料设备完好标准》(MH6002-1995)第八条。
【检查内容】消防设备(7/8)【检查标准】
一、固定消防设备符合MH6002-1995第9.1的要求。 二、消防车符合MH6002-1995第9.2的要求。
【检查依据】《民用航空油料设备完好标准》(MH6002-1995)第九条。【处理依据】暂缺。
【检查内容】民用航空油料设备表面涂层颜色及标识(8/8)【检查标准】
一、基本要求符合MH6002-1995第10.1的要求。 二、设备表面涂层基础颜色见MH6002-1995表52。
三、民用航空油料设备识别色符合MH6002-1995表53的要求。
623 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 行政检查项目
四、各类阀门除手轮转向标记一律刷白色以外,其余刷与系统中所输送和加注的油品相同的识别色,75#航空汽油手轮转向标记刷红色。
五、粘贴或涂刷在装卸油设备、灌装设备、接头、法兰、油泵、过滤器及控制设备上的色标颜色与系统中所输送和加注的油品的识别色相同。
六、在输油管道的地面进出端、泵房出口端、油罐进出端,管线拐弯、拐角处的适当位置粘或刷醒目标识。
七、输油管道上的标识粘或涂刷与系统输送的油品相同的识别色色带、油品标签和油品流向箭头;色带宽100mm,色带与油品标签间距100mm,油品标签带宽300mm,箭头长300mm。
八、印或刷各类油品各种规格所用的标签、油料标牌符合MH6002-1995表54的要求。
九、粘贴或涂刷在设备上的识别色按照“长:宽”为2∶1的比例粘贴或涂刷,各类油品标签按照“长:宽”为2∶1的比例印制。
十、各类设备使用标识可以采用识别色、标签和色带中的一种或两种,一般情况下识其标识方便进行标识。
十一、安全色符合MH6002-1995第10.11的要求。
【检查依据】《民用航空油料设备完好标准》(MH6002-1995)第十条。【处理依据】暂缺。
●此项依据《民用航空油料设备完好标准》(MH6002-1995)编写,可以作为行政检查参考,不得依此实施行政处罚。
624
第6篇: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①
发布日期 :1990.05.26
(1990年5月26日民航局令第6号)
正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章 航空气象观测 第一节 机场观测 第二节 高空风观测 第三节 雷达探测 第四节 飞机观测 第四章 飞行气象情报
第一节 飞行气象情报的分类 第二节 飞行气象情报的组织供应 第三节 飞行气象情报的传递
第四节 气象资料的收集与图表的制定 第五章 航空天气预报 第一节 天气分析
第二节 航空天气预报的编制和发布 第三节 航空天气预报的范围和时效
第六章 重要气象情报、机场警报和风切变警报 第一节 重要气象情报 第二节 机场警报 第三节 风切变警报 第七章 航空气象服务 第一节 航线飞行
第二节 通用航空作业飞行 第三节 训练飞行
第四节 航班气象服务方法 第八章 资料与科研
第一节 气象资料的收集与处理 第二节 气象科研工作 第九章 气象仪器设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是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依据。民航各级领导、全体气象人员和使用部门均须遵照执行。凡民航气象的各种规范、细则、手册等均应符合本规则。
第二条 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搜集、整理、分析气象情报、资料,及时准确地提供飞行所需的气象情报,为保证飞行安全、正常和效率服务。
第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工作,必须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在组织与实施气象服务中,应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精心组织、精心观测、精心预报。
第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业务工作,接受国家气象局的行业管理,应当立足现有条件,加强业务建设。有计划地补充、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加强与国内气象部门的联系,大力开展技术革新和科研活动,不断提高气象人员的技术素质;积极引进并开发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装备,逐步实现民用航空气象预报方法客观化、气象观测自动化和气象情报传递现代化;根据国际、国内飞行需要,合理设置民航各级气象台、站,全面规划,明确分工,形成一个大、中、小相结合的气象服务体系。
第五条 积极参加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世界气象组织以及国家之间的航空气象技术业务活动,加强国际间的航空气象信息交流,掌握国际航空气象发展动向,吸收采用国外航空气象服务的先进经验。技术研究成果和技术标准。
第六条 民航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建立技术考核制度、执照管理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进行检查指导,以身作则,并教育所属人员树立优良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执行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热爱本职工作,爱护仪器设备,刻苦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航空气象服务质量,全心全意地为保障飞行安全服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民航气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筹管理全国的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划全局的气象业务建设;颁发统一的规章制度;制定年度的工作计划;组织收集、研究、编译出版国内外有关航空气象技术文献、资料;组织业务技术经验交流;审报全局的气象仪器设备的更新和器材购置计划;组织大型、精密气象仪①根据民航局令第6号,1977年印发的《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条例》(试用本)自施行之日起为止。——编者注器和专用电子电器的设备安装、调试和验收;参与检查处理与气象有关的重大飞行事故;参加国际航空气象技术业务活动,承办有关国际航空气象业务和签订国际通航气象技术服务协议;督促检查气象服务和气象建设工作。
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飞行学院(以下简称院),负责管理所辖地区内的气象工作。制定本地区气象业务建设规划;组织本地区气象服务;拟定本地区气象工作年度计划和业务学习计划;组织检查所辖气象中心、台、站的工作质量和技术业务考核;参与调查和处理本地区范围内与气象有关的飞行事故;组织收集、整理、审核、上报本地区各气象台、站月总簿、年总簿;组织技水业务经验交流;制定本地区有关气象工作的补充规定;审报本地区气象器材、物资、仪器配备计划;组织气象仪器设备的安装验收、检查修理以及气象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参与本地区内国际通航技术服务协议中有关气象条款的签订。
三、民航气象中心、台、站,负责组织与实施分管范围内的气象服务;进行气象仪器设备的计划申报和储存保管、检查维修;贯彻落实上级的工作、学习布置和颁发的规章制度;按时填报气象台、站历史沿革档案,月、年报表和每月工作情况;上报气象台、站观测月总簿、年总薄;编写本机场气候志,总结技术业务经验,提高服务质量。第八条 民航气象台、站的设置:
民航局设民航气象中心;地区管理局或由民航局指定的地点设民航中心气象台;机场设机场气象台或气象观测站;导航点根据需要设气象观测站。
第九条 民航气象中心负责:全国重要航空天气预报图,每日定时编制4次;特定等压面的高空风、高空气温预报图或特定等压面的网络点高空风、气温预报,每日定时编制2次;掌握国内、国际航线上重要飞行的气象情况;收集、转发、交换与国外飞行有关的气象情报;答复天气咨询。提供所绘制的预报图用传真手段进行播发。第十条 中心气象台负责:24小时定时或不定时机场天气预报;24小时定时天气报告、趋势型着陆天气预报、起飞天气预报、特选天气报告;机场天气警报;服务区内的机场起飞的航空器高空飞行航路天气预报;收集与交换气象情报;机组、空中交通管制人员(以下简称管制人员)、飞行签派人员需要的天气讲解、飞行气象文件或经协议的特殊项目服务;监视本服务区内航路上的天气演变,并按规定发布本服务区内重要气象情报和其他有关的气象情报。第十一条 机场气象台,按任务分为两类:飞行繁忙的机场气象台负责:24小时定时或不定 时机场天气预报;24小时定时天气报告或不定时天气报告、趋势型着陆天气预报、特选天气报告、机场天气警报;服务区内的机场起飞的航空器中、低空飞行航路天气预报以及通用航空飞行的气象服务;收集与交换气象情报;机组、管制人员和飞行签派人员需要的天气讲解、飞行气象文件或飞行天气报告表以及协议的特殊项目服务。一般机场气象台负责:不定时的机场天气预报;指定时间的天气报告、特选天气报告、机场天气警报;收集与交换气象情报;机组、管制人员和飞行签派人员需要的天气讲解、飞行气象文件或飞行天气报告表以及经协议的特殊项目服务。
第十二条 气象观测站负责提供不定时的天气报告和特选天气报告。
第十三条 国际机场、飞行繁忙的机场气象台的设置由民航局统一规划,地区管理局(院)负责组织筹建,其迁移或撤销需经民航局批准。
第十四条 地区管理局(院)范围内的地方航线(训练飞行)或通用航空作业基地气象台、站的设置由地区管理局(院)规划筹建,其迁移或撒销由地区管理局(院)批准,报民航局备案。
第三章 航空气象观测
第一节 机场观测
第十五条 机场气象观测的天气报告是为气象预报人员、飞行人员、管制人员和飞行签派人员提供的飞行气象情报,也是为开展气象科学研究积累原始资料。观测结果必须具有准确性、代表性和比较性。因此,观测的场地必须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观测的地点必须能使观测员观测到跑道方向的天气状况。观测仪器、设备的安装必须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观测的人员必须具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第十六条 机场气象观测分为:
一、定时观测 每天24小时或指定时间内进行每小时一次的观测。
二、不定时观测 只在机场有飞行任务时进行每小时一次的观测。特殊需要时,也可每隔半小时进行一次观测。
三、特殊观测 指机场的地面风、能见度、跑道视程、天气现象和云出现特殊变化并达到第十七条规定的标准时所进行的观测。第十七条 特殊观测:
一、龙卷、雷暴、冰雹、雨夹雪、冻雨、吹雪、尘暴或沙暴和飑等特殊天气现象出现、消失或强度有显著变化时;
二、低云高、低能见度(跑道视程)以及地面风的限制值特殊气象要素等于或低于规定的机场最低天气标准时;
三、管制员根据保障飞行需要临时提出的特别要求时。国际机场按国际规定标准执行。第十八条 机场有航空器起飞、降落,机场天气接近最低天气标准时,根据管制部门请求,机场气象台可派观测员随同起机线管制员前往起飞进行观测,并提供服务。观测结果应进行记录。观测项目:
一、地面风;
二、天气现象;
三、跑道方向能见度;
四、低云高。
机场设有自动化观测系统,不进行起飞观测。第十九条 定时或不定时机场气象观测项目:
地面风(向、速、最大)、能见度、跑道视程、天气现象、云(量、状、高)、气温、露点、气压(QNH、QFE)和补充情报。根据需要还应进行降水量、积雪深度、最高(低)气温或其他项目。
第二十条 天气接近机场最低天气标准或遇重要飞行任务时,观值班员或观测负责人,应当适时组织集体观测,并主持讲评。
第二十一条 配有测云高设备的气象台(站)当机场有航空器起飞、降落而云高接近机场天气标准时,必须进行云高实测。
第二十二条 天气报告、特选天气报告应当按统一规定的国际航空电码“METAR”、“SPECI”电码格式编成机场天气报告、特选天气报告。补充情报加在机场天气报告结尾,应用英文明语缩写编报。此类报告传送到机场内、外有关使用单位。第二十三条 机场自动化观测系统,包括相应的测量和计算的自动设备、监视和遥示地面风、跑道视程、云高等设备。在技术情况许可下,应当进行收集、处理和显示影响航空器起降的气象参数,并传递到使用单位。
第二节 高空风观测
第二十四条 机场气象台(站)的高空风观测分定时不定时两种。每日定时观测次数、时间由各气象台自定。不定时观测根据飞行任务和气象预报的需要,由值班预报员提出,观测员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机场高空风的观测,主要用气球。充灌气球用的氢气具有易燃性和易爆性。制氢室(储氢室)应当有防火设备,并须远离饮用水源、油库、机坪和重要建筑物。制氢时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安全。
第三节 雷达探测
第二十六条 定时探测 雷雨季节实行定时探测。为便于综合分析,时间与地面绘图资料观测时间相同。
第二十七条 临时探测 由值班预报员根据飞行任务或天气预报的需要提出,雷达操作员实施。
第二十八条 雷达开机探测,操作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探测复杂天气,应当立即拍下(录象)回波图片;探测结果,应当及时提供给值班预报员和使用单位。
第二十九条 雷达探测后,探测值班员应当将收集到的资料进行积累、整理、分析和妥善保存,并建立档案。
第四节 飞机观测 第三十条 航班飞机,在实施飞行过程中,机长应当按规定的位置报告点进行例行天气报告。遇到重要天气时,应当及时通报管制员,管制员应当立即转告气象台值班预报员,以便及时订正预报,并通报有关单位。每次观测的结果,机长应当填入“空中报告表格(AIREP),飞机到达终点机场后,及时将空中报告表格送交机场气象台。如有需要,应当向值班预报员补充口述。第三十一条 重要专机飞行以及科学考察飞行,根据需要可专门组织飞机探测天气,通常应当指派气象预报人员参加。
第四章 飞行气象情报
第一节 飞行气象情报的分类
第三十二条 飞行气象情报是指与飞行有关的现有或预期的气象情况的报告,也包括分析、预测及其他说明。
第三十三条 气象通报是指组成飞行气象情报的电文,并加了规定的收发电报地址和单位。第三十四条 基本气象资料是指由国家基本气象台、站提供的用于绘制天气图和制作天气预报的气象资料。第二节 飞行气象情报的组织供应
第三十五条 国内飞行,按照《国内航行气象情报供应办法》组织供应;国际飞行,按照《国际航行气象情报供应办法》、国际民航组织有关气象情报交换规定和有关国际通航技术服务协议组织供应。
第三十六条 国家和军队气象台、站提供的航空天气报告、危险天气通报(以下简称航、危报),根据需要由各气象部门与当地有关单位洽商组织供应。航、危报的组织范围:
一、组织机场周围航、危报点的范围,根据实际飞行和天气预报的需要而定,一般以半径2公里之内为宜。但作为机场天气预报指标用的少数测站,其范围不受此限。
二、组织航线航、危报点的范围,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以航线两侧各150公里之内为宜。
三、组织通用航空作业区航、危报点的范围,根据实际需要而定。
四、凡组织危险天气通报可满足需要者,就不再组织航空天气报告;凡组织预约航空天气报告可满足需要者,就不再组织固定航空天气报告。
第三节 飞行气象情报的传递
第三十七条 机场气象台、站通过机场固定电信网路传递的飞行气象情报,必须按规定的编报格式和时间传递拍发的电台:
一、定时(或半小时)天气报告应当不迟于观测正点(半点)时间。
二、定时机场天气预报,应当不足迟干预报有效时间开始前1小时。
三、不定时机场天气预报或机场天气报告,应当不迟于飞机起飞前所规定的供应时间提供。
四、收集汇编的气象通报应当在集中后不迟于10分钟。第三十八条 航、危报由当地电信部门通过电传(或电话)传送给机场气象台。
第三十九条 为了提高收集和转发飞行气象情报的时效,应当逐步建立一个以民航气象中心和中心气象台为枢纽的自动收集、转发飞行气象情报的处理系统。
第四十条 为及时对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所需要的飞行气象情报,应当有计划地建立高频对空广播。其内容为最近的机场天气报告(附趋势型着陆预报)和机场天气预报。
第四十一条 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当将飞机的天气报告及其他气象情报及时传递给值班预报员。
第四节 气象资料的收集与图表的制定
第四十二条 给制天气图基本气象资料的收集,由各气象台利用有线或无线接收国家气象部门发送的基本气象资料。第四十三条 地面天气图
一、图面范围和时次 根据飞行任务和天气预报的需要,由各气象台上级业务部门规定。
二、选站的密度 在服务区范围内应当密些,非服务区范围密度可适当小些,但不得少到影响天气分析质量。
三、每日最早和最后的一张天气图,距离起飞(着陆)时间不应起过6小时。
四、临时增绘的图表资料,由气象台值班预报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 第四十四条 高空等压面图
一、图面范围应能满足制作航路天气预报和天气形势预报的需要。
二、高空图层次,一般选用850(高原机场可视需要选用)、7和5百帕三层。为高空飞行服务的气象台,还应当填绘(或接收传真)
4、3(或250)和2百帕的等压面图。一般每日固定填绘两次。第四十五条 辅助图表
一、直接服务区域,应当绘制温度对数压力图、高空风图、对流层顶高度图和垂直剖面图。
二、热带地区应当增绘热带天气图和一定层次气流图。
三、航、危报应当及时填入天气演变图或逐时区域图。
第四十六条 卫星、传真气象资料的收集。凡配有接收极轨气象卫星资料设备的气象台,每日必须接收两次;凡配有接收同步气象卫星资料设备的气象台,每日至少接收四次。凡配有传真接收设备的气象台,应当根据飞行任务和天气预报的需要,接收一定时次国内外有关气象预报图等传真资料。
第五章 航空天气预报
第四十七条 航空天气预报,是组织与实施飞行的重要依据。由于天气变化过程的复杂性以及目前预报技术手段的限制,对于航空天气预报中的气象要素值,是近似或某一变化范围内的平均值。
第一节 天气分析
第四十八条 天气图是分析天气的基础。填图员必须熟记各类型式的电码、天气符号和区、站号位置,按规定的要求做到:填图准确、字体工整、图面清洁、资料完整、出图及时。机填过程中,应当密切注视机器的运转,保证质量。第四十九条 天气图分析,值班预报员必须:
一、对于记录的正误和代表性,应当精心鉴别,做到取舍合理;
二、分析图表内容和方法,应当符合《预报工作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三、分析结果,应当符合天气学原理和历史连贯性原则;
四、各种图表的分析,应当互相校正,综合比较,避免互相矛盾;
五、充分利用各种辅助资料;
六、随时分析天气实况演变的前因后果。
第二节 航空天气预报的编制和发布
第五十条 制作航空天气预报,值班预报员应当充分利用各种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对于天气系统的影响,应当进行三度空间的综合分析,了解其结构与配置、强度与范围,及其前后移动总趋势,从而在天气形势预报的基础上定性或定量地作出航空天气预报。
第五十一条 天气讨论是集思广益、提高预报质量的有效措施。各气象台均应建立天气讨论制度,每天讨论时间应当相对固定,必要时组织临时天气讨论。参加天气讨论的人员,必须运用多种方法,认真分析资料,抓住重点,联系实际,综合推理,言之有据。必要时应与其他气象台会商。
第五十二条 发布航空天气预报,值班预报员应当按规定的供应时间,及时发布。第五十三条 订正航空天气预报。天气预报发布后,值班预报员必须随时掌握新的天气资料,严密监视天气演变,不断检验预报结论。当发现或预期天气变化与原发布的预报有显著出入,或构成影响飞行活动与安全时,应当依据新的认识与判断,及时发布订正预报。
第三节 航空天气预报的范围和时效
第五十四条 航空天气预报的种类和范围:
一、定时或不定时的机场航空天气预报,包括机场区域。
二、起飞机场航空天气预报,包括机场全部跑道和爬升区域。
三、趋势型着陆机场航空天气预报,包括机场区域。
四、区域航空天气预报,包括指定的航空器飞行区域。
五、航路航空天气预报,包括起降航段的航线两侧各25公里范围内飞行高度上的整个飞行区域。
六、重要航空天气预报,包括指定的空域。
七、高空航空天气预报(高空风和气温预报),包括指定区域飞行高度上的特定等压面。 第五十五条 航空天气预报的有效时间
一、定时机场航空天气预报,一般有效时段为
9、12、18、24小时、时段为9小时的预报,每间隔3小时发布一次;时段为12小时、18小时或24小时的预报,每间隔6小时发布一次。每次航空天气预报的有效起止时间,必须按规定编制。
二、不定时的机场航空天气预报,一般有效时段为大于2小时、小于9小时。其有效时段包括航空器预计起飞、着陆前后1小时。
三、起飞机场航空天气预报的有效时段,根据飞行员或飞行签派员的要求确定。
四、趋势型着陆机场航空天气预报(指附在定时天气报告或特选天气报告之后)的有效时段为2小时。
五、航路航空天气预报或区航空天气预报的有效时段,一般为预计飞行期间前后1小时。
六、重要航空无气预报的有效时段一般为24小时。
七、高空航空天气预报(包括高空风和气温预报)的有效时段一般为24小时。 第五十六条 航空天气预报的内容与编报
一、定时或不定时机场航空天气预报,按通用国际航空气象电码中“TAF”电码内容和格式编报;必要时也可用英文简写明语编报。
二、起飞机场航空天气预报内容,包括地面风、气温、气压等预期变化的情况,用英文简写明语编报。
三、趋势型着陆机场航空天气预报的内容,包括地面风、能见度、天气现象和云。其编报附在“METAR”和“SPECI”电码型式编发的天气报告或特选天气报告之后。
四、航路航空天气预报,按国际航空气象电码中“ROFOR”电码内容和格式编报,也可用英文简写明语编报。
五、区域航空天气预报同航路航空天气预报。
六、重要航空天气预报的内容,包括天气系统、重要天气现象、颠簸、积冰和冻结高度等,绘制成预报图,或用英文简写明语编报。
七、高空航空天气预报(包括高空风和气温预报)内容,包括指定风域特定等压面上的高空风和气温预报,用图式绘制或用“MINTEM”电码格式编报。
第六章 重要气象情报、机场警报和风切变警报
第一节 重要气象情报
第五十七条 重要气象情报,是对有关特定航路上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天气现象以及简要说明这些现象在时间和空间的发展。这种情报一般包括下列出现或预期出现的一种或多种天气现象:
积雨云、活跃的雷暴、热带风暴、强烈飑线、冰雹、中度或严重颠簸、中度或严重积冰、显著的地形波、大片的沙暴或尘暴。
第五十八条 重要气象情报的编报必须使用国际民航组织统一规定的英文简写明语,按规定格式和顺序进行编报。
第五十九条 为亚音速航空器提供重要气象情报的电报,必须在报首用“SIGMET”标志;为超音速航空器在跨音速或超音速飞行阶段提供重要气象情报的电报,必须在报首用“SIGMET SST”标志。
第六十条 重要气象情报的有效时段,一般为4——6小时,“有效时间”必须用“VALID”通用术语表示,其后紧跟两组4个数字码“/”分开,表示开始和终止时间。值班预报员编发重要气象情报的电报时,应当在预期天气现象将要发生的4小时内发布。
第二节 机场警报
第六十一条 当机场出现或预期出现一种或多种天气现象,并形成威胁飞行中或停场的航空器以及机场设施的安全时,必须向有关单位发布下列警报:热带风暴、雷暴、冰雹、大雪、强沙(尘)暴、强地面风、飑、霜、冻雨和暴雨。
第六十二条 机场警报的有效时段,根据天气现象发生、发展和消失的预测情况确定,并用明语提供。
第六十三条 发布机场警报中的具体内容及其强度的定量标准,由有关使用部门与机场气象台签订协议确定。
第三节 风切变警报
第六十四条 当进近或起飞路径上已经观测到或预测将要出现风切变影响飞行安全时,必须发布风切变警报。
第六十五条 航空器在进近或起飞路径上,观测到风切变存在,机长应当及时通报管制员,管制员除通报其他航空器外,还应当转告值班预报员。
第六十六条 值班预报员当使用地面观测报告编发风切变警报时,应当使用英文简写明语编报;当使用航空器报告编发风切变警报时,在警报中应当保持原航空器报告用语,并注明机型。
第六十七条 值班预报员当地面观测或航空器报告表明风切变已消失,应当发布解除风切变警报。
第七章 航空气象服务
第六十八条 新建机场时:
一、新建机场开航前,必须建立相应的气象服务机构和配备必要的气象仪器设备,合理组织航、危报点,明确规定任务和服务范围,解决气象情报的收集和传递手段,保证气象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新建机场试航时,民航局气象部门应当指派气象人员参加,对开航准备中的气象工作进行全面检查,作出是否符合开航条件的评语,书面上报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
第六十九条 新辟国内和国际航线,应当根据航线和机型的特点和要求,制定航空气象服务办法。国际航线和国内干线由民航局制定,地方航线由地区管理局制定。
第一节 航线飞行
第七十条 航线飞行气象情报供应原则
一、航空器起飞前,各有关气象台之间除按规定定时交换机场航空天气预报、天气报告和不定时特选天气报告外,起飞机场以外的有关气象台、站向起飞机场提供的飞行气象情报,必须按预计起飞前规定的时间传送到电台拍发。
二、国内干线和国际航线高空飞行的航路天气预报,由负责服务的中心气象台提供给起飞机场。起降航线上各有关的中心气象台,应当分别将本服务区内的航段上重要气象情报,发给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所在地的气象台以及民航气象中心。
三、国内干线和地方航线中、低空飞行的航路天气预报,由指定的机场气象台提供给起飞机场。起降航段上各有关气象台,应当将服务区内的航段上重要气象情报,发给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所在地气象台。
第七十一条 提供高空飞行的航路天气预报,通常为重要天气预报图和高空风、高空气温预报图。提供中、低空飞行的航路天气预报,通常为预报图或飞行天气报告表。第二节 通用航空作业飞行
第七十二条 通用航空飞行的单位,应将飞机性能、作业区范围、作业内容、机长天气标准和气象服务的要求通知有关气象台。接受提供气象服务的气象台,应当做好飞行气象情报的收集准备,制定气象服务办法,通知通用航空飞行的单位。第七十三条 实施作业飞行气象服务的要求:
一、根据飞行的实际需要,组织好航、危报点,其经费由通用航空部门负责。
二、机场天气预报、作业区天气预报和机场天气报告,由地区管理局指定的气象台负责提供服务。
三、临时机场和海上平台的天气报告,由通用航空部门与有关单位协商解决。
第三节 训练飞行
第七十四条 机场区域内训练飞行气象服务
一、飞行预先准备阶段:气象台接到训练飞行任务通知后,做好飞行日所需的气象情报组织工作,检查气象仪器设备是否处于完好状态,值班预报员向飞行指挥员讲解飞行日的天气演变。
二、飞行直接准备阶段:值班预报员应当按时提供飞行指挥所需的天气预报,讲解天气,做好起飞线值班准备工作。
三、飞行实施阶段:值班预报员应当随时了解飞行动态,密切注意天气变化,及时做好订正天气预报和提出变更飞行计划的建议,随时提供备降机场的天气报告。
四、讲评阶段:值班预报员参加讲评会,汇报气象服务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听取领导和飞行指挥员对气象服务的评语,了解下一个飞行日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气象台内的工作讲评,及时总结气象服务经验,研究改进措施。
第七十五条 实施航线训练飞行时,有关气象服务按本章第一节航线飞行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节 航班气象服务方法
第七十六条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的航空气象服务,根据飞行计划和管制员的要求进行;提供航空经营人的航空气象服务,根据双方协议进行。提供方式可采取天气讲解、咨询服务、飞行气象文件和气象情报自动显示等。如改变航班飞行计划,管制员或飞行签派员必须及时通知气象台。
第七十七条 提供的飞行气象文件,可以采用图表格式或英文简写明语形式等组成。第七十八条 高空飞行提供飞行气象文件的项目:
一、高空风和高空气温预报;
二、预期的航路上重要天气预报和有影响的对流层顶高度和急流分布;
三、机场天气预报;
四、持续飞行时间两小时之内时,还需提供机场天气报告、特选天气报告、重要气象情报和有关空中特殊报告。
五、热带区域或短航线飞行时,提供方式可将现时的高空风和高空气温代替预报图。 第七十九条 中、低空飞行提供飞行气象文件的项目:
一、规定高度上的风和气温预报;
二、云和重要天气分布预报;
三、机场天气预报;
四、持续飞行时间两小时之内时,还需提供趋势型着陆天气预报。
第八十条 重要专机飞行气象服务,除按上述规定外,还应当按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和机组的要求进行。
第八十一条 气象台、站如向民用航空以外的部门提供气象服务,双方应当签订协议,参照国家气象局的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八章 资料与科研
第一节 气象资料的收集与处理
第八十二条 民航局建立气象数据库,地区管理局(院)建立气象资料室,机场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气象资料室或配备专职气象资料人员。负责组织收集、保管和处理气象资料工作。第八十三条 资料的搜集与处理内容
一、各类气象原始资料、图片、磁带、磁盘、胶卷及图表的整理和保管;
二、观测月总簿、年总簿的审核和处理;
三、编写航空气候志及航线、机场气候概要;
四、搜集与交换国内外气象资料和业务技术文献;
五、搜集与填写气象历史沿革档案。 第八十四条 气象资料工作分工
一、民航局气象数据库负责:搜集和储存全国各民航机场最新航空气候志;按规定与国内外有关单位交换航空气象资料;编写国际航线气候概要;搜集与储存国内外主要机场新型仪器设备及对飞行有重大影响的气象服务档案;编译、出版国内外航空气象资料等。
二、地区管理局(院)气象资料室负责:审核上报本地区范围内气象台的观测月总簿、年总簿;按档案工作要求.搜集并管理好各类原始资料、表格、图表、图片、录音、录像磁带、磁盘、胶卷和技术书刊;编写本机场和本地区的航空气候志、气候概要;建立所管辖范围内的气象仪器设备及对飞行有重大影响的气象服务、技术革新和科研成果档案;填写与搜集各气象台、站历史沿革表;按规定与国内有关单位交换有关航空气象资料;协助预报人员开展技术总结,并提供气候资料。
三、机场气象资料室负责:按档案工作要求,搜集并管理好本气象台各类原始资料、表格、图表、图片、录音、录像磁带、磁盘、胶卷和技术书刊;收集上报经观测员抄录校对过的月总簿、年总簿;编写本机场和有关地方航线的航空气候志、气候概要;建立气象仪器设备和
有关对飞行有重大影响的气象服务、技术革新和科研成果档案;填写本气象台历史沿革档案;协助预报员开展技术总结,并提供气候资料。
第二节 气象科研工作
第八十五条 民航局、地区管理局(院)设立气象科研机构,负责下列工作:
一、航空气象新技术研究、推广;
二、引进、开发和交流国内外航空气象新技术;
三、搜集并出版民航气象部门经验总结和技术文献;
四、指导各级气象台、站科研活动;
五、协助鉴定技术革新和科研成果,向有关部门推荐或申请奖励事宜。
第八十六条 在开展气象科研工作中,以现有条件为基础,实行技术专家与群众相结合,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研究课题与保障飞行需要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气象台、站都应有计划、有安排的列入日常工作内容之一。对重点或难点课题由民航局组织技术力量攻关;属地区性特点的课题,由地区管理局(院)组织技术力量攻关。
第八十七条 为了掌握航线地形、地貌、天气特点和总结气象服务经验,检查天气预报效果,气象台领导应当制定预报人员航线实习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可随机加入机组进行航线实习。预报员进行航线实习,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气象仪器共备
第八十八条 气象仪器设备和消耗器材,种类繁芦、技术性强、要求高。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院)应当成立器材设备管理机构,各气象台、站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器材设备的管理、计划、申报、购置和发放等工作。
第八十九条 常规气象仪器及一般气象设备的配置,由地区管理局(院)筹划,各气象台、站具体实施。其项目包括:压、温、湿、风(或高空风),降水、能见度等测量仪器及接收天气图绘图资料、天气图传真接收、收听气象广播、复印飞行气象文件、微机等设备。
第九十条 非常规气象设备的配置,由民航局统一筹划,地区管理局(院)组织实施。其项目包括:气象雷达及资料自动处理系统、对空气象广播、传真发射、卫星云图接收、机场自动观测系统、录放像机、仪器修理车、测试设备、小型及以上计算机等。
第九十一条 机场气象台、站负责本台、站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定期检修和一般单项仪器的安装;地区管理局(院)负责组织新建机场仪器设备和中型及以上精密仪器的安装、检定和中等以上的检修。
第九十二条 各种仪器设备必须经过正式检定合格,才能投入使用、经批准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检定。检定不合格的仪器设备,经修理仍达不到标准时,应当停止使用,并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九十三条 各类机务人员要树立良好的维修作风,认真做好维修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建立机务维修档案,不断总结经验,开展技术革新,开发新技术,充分发挥技术设备的应有效能。
第九十四条 从事对人体有害工作的气象人员的劳保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7篇: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四章
勤务的组织 第五章
勤务的实施 第六章
情况报告 第七章
情况处置 第八章
教育训练 第九章
安检设备管理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
从事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的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安检部门)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同时,应遵守本手册规定的内容。
第三条
民航公安机关根据本手册规定支持、配合安检部门开展工作;对安检部门移交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条
各安检部门可根据本手册制定工作细则。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一节 安全目标责任制度
第五条
安检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安全目标和实现安全目标的具体工作方案。
第六条
安全目标责任应定人、定位、定任务,做到分工清楚,任务明确,各负其责,奖罚分明。
第七条
安全目标主要包括:杜绝因安检原因造成劫机、炸机等严重危害航空安全的事件;不因安检原因危及航空运输安全;不因安检原因造成航空器损坏。
第二节
领导值班制度
第八条
安检部门实行领导分级值班制度。一般可分为安检部门、安检科队、安检班组(分队)三级领导值班。
第九条 安检部门值班领导应当坚持现场值班,指导、监督、检查、协调现场安全检查工作,解决安检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安检科队值班领导应当坚持跟班,具体组织、实施、指挥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安检班组(分队)值班领导应坚持带班,按照上级的要求同本班组(分队)安检人员一起做好各项勤务工作。
第三节
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安检人员在一般情况下遇到超越处理权限的问题时,必须及时
1 向上级领导请示后方可处理。
第十三条
通常情况下,请示报告应逐级进行;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涉外问题以及突发情况可越级报告,但事后应当报告直属领导。
第十四条
遇有强行登机、劫机以及发现爆炸物等特别紧急情况,来不及请示报告时,应当根据当时情况按照预案予以处置,处置后必须及时逐级报告。
第十五条
上报情况应当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情况、处理结果。第十六条
下级向上级请示报告问题时,应当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第十七条
请示报告必须作出详细记录,重大问题作出专题报告。第四节
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安检部门应当定期召开业务会、总结会、研讨会,必要时随时召开。
第十九条
业务会主要是讲评上一周工作,布置本周工作。
第二十条
总结会主要是总结阶段性的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的办法。
第二十一条
研讨会主要是围绕安全检查工作中的某个方面,或根据当时敌、社情或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就如何加强工作进行深入研讨。
第五节
交接班制度
第二十二条
交接班应当同级对口书面交接。
第二十三条
交班的主要内容:上级的文件、指示;执勤中遇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设备使用情况;遗留问题;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第二十四条
接班人员应按时到达现场办理接班手续。交班人员在接班人员到达执勤岗位后方可离去。
第六节
点名讲评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安检部门实行上班点名和下班讲评制度。
第二十六条
点名和讲评一般由安检科队值班领导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点名的内容包括:检查安检人员到岗情况;检查安检人员着装情况;传达上级文件和指示;按照航班预报,合理安排勤务,提出工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
讲评的内容包括:安检人员在位情况;小结当天执勤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不良现象;对下一班勤务提出具体要求;对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及时上报。
第七节
物品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物品管理包括对旅客、货主暂存、自弃和遗留物品的管理。第三十条
物品管理应由专人负责,并建立台帐。
第三十一条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交运的物品,以及限量携带物品的超量部分,在来不及办理交运手续或移交机组时,可作暂存处理。安检人员应给物主开具《暂存物品凭单》。
第三十二条
对旅客、货主自动放弃的物品应当统一登记造册,记录收到的时间、地点、数量及品名。
第三十三条
发现旅客、货主遗留在安检现场的物品,应当由两名以上安检人员共同清点和登记,并及时交给专人保管。贵重物品应及时报告值班领导,尽可能地寻找失主。
第三十四条
对旅客暂存、遗留且在30天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旅客自
2 弃的物品,应当统一登记造册,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节
安检业务用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安检业务用章包括验讫章和免检章。
第三十六条
验讫章实行单独编号、集中管理,落实到各班(组)使用。免检章由专人管理,经安检部门值班领导批准方可使用。
第三十七条
验证人员在核对旅客的身份证件、客票和登机牌无误后,在登机牌正联、附联各盖验讫章,并做到印迹清楚,不漏盖、错盖。
第三十八条
对按规定免检的人员,应在核对其免检介绍信、身份证件、客票和登机牌无误后,在其登机牌正联、附联各盖免检章;对随同的非免检人员按规定检查后盖验讫章。
第三十九条
安检业务用章不得带离安检现场,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带离时,必须经安检部门值班领导批准。
第四十条
安检业务用章丢失或被盗,应当立即报告值班领导。第九节
仪容风纪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安检人员执勤时必须着安检制服,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缀订、佩戴安检标志、领带(领结)、帽徽、肩章。
(二)按规定配套着装,冬、夏制服不得混穿。
(三)换季时应统一换装,换装时间由各安检部门自行规定。
(四)应当着黑色、深棕色皮鞋。
(五)着装应当整洁,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不准在安检制服外罩便服、戴围巾等。
(六)只能佩戴国家和上级部门统一制发的证章、证件和工号。
第四十二条
安检人员要爱护和妥善保管安检制服以及各种安检标志,严禁将安检制服和标志变卖、擅自赠送或借给他人。
第四十三条
男安检员不准留长发、胡须、大鬓角;女安检员在工作期间不得披发过肩,不准戴奇异饰物。
第四十四条
安检人员着安检制服在公共场所要举止端庄,严禁酗酒。第四十五条
各级安检部门领导对安检人员的仪容风纪负有纠察的责任。安检人员应自觉接受纠察,自觉维护安检队伍形象。
第十节
文明执勤制度
第四十六条
安检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文明执勤。
第四十七条
安检人员执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勤前不吃有异味食品、不喝酒,执勤期间应举止端庄,不吸烟、不吃零食。
(二)尊重旅客的风俗习惯,对旅客的穿戴打扮不取笑、不评头论足,遇事不围观。
(三)态度和蔼,检查动作规范,不得推拉旅客。
(四)自觉使用安全检查文明执勤用语,热情有礼,不说服务忌语。
(五)爱护旅客的行李物品,检查时轻拿轻放,不乱翻、乱扔,检查完后主动协助旅客整理好被检物品。
(六)按章办事,耐心解释旅客提出的问题,不得借故训斥、刁难旅客。
第三章
岗位职责
3 第四十八条
基础岗位职责。基础岗位包括待检区维序检查岗位、前传检查员岗位。其基本职责是:
(一)维持待检区秩序并通知旅客准备好身份证件、机票和登机牌。
(二)开展调研工作。
(三)在安全检查仪器传送带上正确摆放受检行李物品。 第四十九条
验证检查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对乘机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客票、登机牌进行核查,识别涂改、伪造、冒名顶替以及其他无效证件。
(二)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三)协助执法部门查控通报的在控人员。 第五十条
人身检查员岗位职责:
人身检查岗位包括引导和安全门检查两个具体岗位。其基本职责是:
(一)引导旅客有秩序地通过安全检查门。
(二)检查旅客自行放入盘中的物品。
(三)对旅客人身进行仪器或手工检查。
(四)准确识别并根据有关规定正确处理违禁物品。 第五十一条
X射线检查仪操作员岗位职责:
(一)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X射线检查仪。
(二)观察辨别监视器上受检行李(货物、邮件)图像中的物品形状、种类,发现、辨认违禁物品或可疑图像。
(三)将需要开箱(包)检查的行李(货物、邮件)及重点检查部位准确无误地通知开箱(包)检查员。
第五十二条
开箱(包)检查员职责:
(一)对旅客行李(货物、邮件)实施开箱(包)手工检查。
(二)准确辨认和按照有关规定正确处理违禁物品,严防错、漏检。
(三)开具暂存或移交物品单据。 第五十三条
监护岗位职责:
(一)对出(过)港航空器和经过安全检查的旅客及手提行李进行监护。
(二)对候机楼、隔离区和其它监护区实施清场。
(三)防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监护区或登机。
(四)防止未经安全检查的物品被带入监护区或航空器。
(五)防止发生劫机分子强行登机或地面炸机等破坏活动。 第五十四条
仪器维修岗位职责:
(一)负责各种安全检查仪器的安装、调试工作。
(二)负责安全检查仪器的定期维护保养工作。
(三)负责安全检查仪器故障的修理工作,保证安检仪器正常运行。 第五十五条
现场值班岗位职责:
(一)负责向当班安检人员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和通知。
(二)提出本班要求和注意事项。
(三)组织协调安检现场勤务。
(四)督促检查各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五)按规定处理安检现场发生的问题。
(六)本班工作结束后进行讲评。
4 第四章
勤务的组织
第一节
安全检查的任务
第五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的规定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十七条 对候机隔离区内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监控。第五十八条 对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实施监护。
第五十九条
安全检查查控的范围见《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附件一、二、三。
第二节 勤务组织的原则
第六十条
安检部门在安排各项工作中,要以勤务为中心,兼顾教育、培训、学习,完成以执勤为中心的各项任务。
第六十一条
在勤务的组织和实施中,应当以科、队(或班、组)等建制单位安排。采取分级指挥、分级负责的方法,使各级职、责、权分明。
第六十二条
组织勤务时应当合理使用执勤人员,安排组织好勤务交接,保持勤务的连续性。
第六十三条
安检部门应当结合自身担负的任务,制定一般情况、特殊情况处置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三个等级的勤务方案,作为实施勤务和处置情况的依据。
第六十四条
安检部门应当加强与民航有关单位,以及海关、检疫、边检、警卫部队等单位的联系配合,互相支持,确保检查、监护等各项勤务的顺利进行。
第六十五条
安检部门在勤务实施过程中,应当做好检查仪器、通讯器材、勤务用品、机动车辆的保障工作。
第三节
安检各部门职责
第六十六条
安检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明确各勤务部门职责。
第六十七条
安检部门值班领导统一组织、协调各项安检工作的开展,监督、检查各项勤务的组织实施,处理勤务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六十八条
安检部门办公室协调各勤务部门的勤务工作,上报情况或下传各项指示。
第六十九条
安检各勤务部门负责各勤务组的编成,组织指挥各勤务组之间的交接班和勤务实施等各项工作,及时处理和上报安全检查勤务中发生的各类问题。
第七十条
安检监护部门组织对航空器和候机隔离区的各项监护工作,负责与其他勤务单位的工作联系,及时解决在监护勤务中发生的问题。
第七十一条
安检调研部门负责组织对敌情、社情的调查研究,分析勤务工作中突出的问题,提出阶段性重点检查内容和检查中的特别注意事项。
第七十二条
设备仪器维护部门负责和组织对安全检查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及时排除故障,保证安检仪器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四节
勤务组织的程序和要求
第七十三条
安全检查勤务的程序包括准备、实施和结束三个阶段,安检部门各级勤务组织应当根据该程序进行工作。
第七十四条
安检部门值班人员应当提前了解当日航班动态,及时通知各
5 勤务部门。各勤务部门值班领导根据航班动态和执勤力量,制定勤务方案,分配勤务任务。
第七十五条
安检部门执勤人员应提前到达执勤现场,与值机人员同步开始工作。各勤务部门值班领导应组织召开班前会,传达上级指示,布置工作,提出要求。
第七十六条
安全检查开始前,各勤务部门应当按职责清理现场,巡视或清查候机隔离区,调试安检仪器设备,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七十七条
安检各勤务部门在分配勤务时应当定人、定位、定任务、定责任。安检部门各级领导应当检查各岗位人员工作情况。
第七十八条
安检部门各岗位人员,必须认真落实各项勤务,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做到熟悉勤务方案,明确自身任务。
第七十九条
安全检查、监护工作中发生、发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应当按各级权限进行处理。遇有突发性事件,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进行处置。
第八十条
安检部门各岗位应当做好勤务交接班工作,由各勤务部门值班领导具体组织实施,并监督交接班情况,防止发生漏洞。
第八十一条
当日勤务结束,各勤务部门应当关闭、锁好各种仪器、设备,清点、存放检查器材、执勤用具,整理、上报勤务工作情况以及发生、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
第五节
安全检查特别工作方案
第八十二条
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实施特别工作方案:
(一)接到劫机、炸机等敌情通报;
(二)发生劫机、炸机或其他严重危害空防安全的事件;
(三)危害空防安全的事件连续发生,空防形势严峻;
(四)出席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乘坐民航班机。
(五)国家警卫对象和外国国家领导人乘坐民航班机。
第八十三条
在全国范围实施特别工作方案由民航总局公安局决定;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机场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在本地区(机场)范围内实施特别工作方案。
遇有第八十二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情况,安检部门领导可以决定对本次航班实施特别工作方案。
第八十四条
实施特别工作方案的情况消除后,决定实施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安检部门停止实施。
第八十五条
特别工作方案内容包括:
(一)加强安全检查。抽调业务熟练的检查员执行检查,必要时单设通道,从严检查。
(二)加强查控工作。增派便衣巡视人员,掌握被查控人员情况,及时将查控名单与当天航班舱单进行核对。
(三)加强仪器检查。操机员应当充分发挥X射线安全检查仪的功能作用;对可疑行李经开包检查取出违禁物品后,必须重新过X射线安全检查仪检查;调高安全门灵敏度。
(四)增大开箱(包)和手工人身检查率。开箱(包)率、手工人身检查率不得低于50%,必要时可以对特定航班的旅客人身及其手提行李全部进行仪
6 器和手工双重检查。
(五)检查防爆器材是否置于现场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防爆人员应当到现场实施防爆技术检查。
(六)对登机旅客及装入货舱的行李、货物的数量应当详细核对,发现可疑人员或物品必须禁止登机或装机。
(七)加强对航空器和候机隔离区的监护工作。对登机和接近飞机人员以及车辆应当严格控制,必要时对机场设施以及接近航空器的车辆进行检查或清查。
(八)加强各级值班和现场组织指挥。
(九)对航空供应品(食品)应当派专人检查并监装。
(十)当接到某航班可能遇劫(炸)等敌情通报,而该航班旅客已经安检或已登机时,对已登机或准备登机的旅客、行李和货物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检查。
第八十六条 当外国民航企业要求我方为其采取特别安全措施时,应当事先与对方商谈处置方案及有关事宜,并划定安全责任。
第八十七条 在实施特别工作方案时,应尽量保证航班正常。
第五章
勤务的实施
第一节
勤务实施的程序
第八十八条
对旅客实施安全检查时,首先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客票和登机牌,检查无误后加盖验讫章,再请旅客通过安全门,手提物品通过X射线安全检查仪进行安全检查,对可疑人员和物品进行人身复查或开箱(包)检查,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当进行手工检查。
第八十九条
对旅客交运行李的安全检查应在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时同步进行,检查无问题后方准其托运。
对尚未实施交运行李检查与值机手续同步进行的机场,应将已检查的托运行李实行封包或加贴封条,并实施有效监控,防止验讫的行李被夹塞物品或与未经检查的行李相混。
第九十条
对货物邮件进行检查时,应查验托运书或路单填写的托运书各项内容是否完整规范,核对所申报的品名与实际货物是否一致。
第九十一条 对候机隔离区实施监管,应在当日航班开始前进行清场,对经过安检进入隔离区的旅客进行监控,防止与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混合或接触。
对航空器进行监护,应首先与机务人员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密切监视接近航空器的人员和车辆,并查验其证件,防止无关车辆和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接近或进入航空器。
第九十二条
当班勤务结束后,认真记录当班工作情况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
第二节
证件检查
第九十三条
除规则所规定的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外,国内旅客可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驻港部队军人可持驻港部队证件;海员可持海员证;外国旅客可持领事官证、外国人出入境证、外国人居留证;港澳台旅客可持港澳(台湾)居民来往内地(大陆)通行证乘机。
第九十四条
对乘机旅客必须查验其身份证件、客票和登机牌;对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工作人员应查验其有效通行证件。
7 第九十五条
查验证件时应采取检查、观察、询问相结合的方法。第九十六条
证件检查的方法:
对塑封的单页卡式证件,注意甄别证件的真伪,检查证件的外观式样、规格、塑封、印刷和照片等主要识别特征是否与规定相符,有无变造、伪造的疑点。
对贴有照片的证件应查看持证人的身份,核对证件上的姓名与客票、登机牌署名是否一致;辨别证件照片与持证人性别、年龄、相貌是否相吻合,有否揭换照片、冒名顶替;甄别证件的外观、式样、规格、塑封、纸张、印刷以及印章防伪标记、暗记等有无变造、伪造的疑点;查验证件的有效期,有关项目是否齐全,有无涂改痕迹,照片上是否盖有印章等。
第三节
人身安全检查
第九十七条
对旅客实施人身安全检查时,应告知受检旅客将随身携带的全部金属物品取出,然后按次序通过安全门。
对放入盘中的物品应进行检查,注意是否藏有违禁物品。
第九十八条
对头戴帽子的旅客应让其摘下帽子检查;对检查时脚部反复报警者,必要时可请其脱掉鞋子检查。
第九十九条
对通过安全门时报警的旅客,应当重复过门检查或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或手工人身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查,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
手工人身检查一般应由与受检旅客同性别的安检人员实施;对女旅客实施检查时,必须由女安检人员进行。
第一百条
检查中遇有下列情况时,应从严进行手工人身检查:
(一)精神恐慌,行迹可疑者;
(二)冒充熟人,假献殷勤,接受检查过于热情者;
(三)表现不耐烦,催促检查或言行蛮横,不愿接受检查者;
(四)频繁进出待检区,窥视检查现场,探听安全检查情况等行为异常者;
(五)着装与其身份不相符或不合时令者;
(六)航空器起飞前匆忙赶到检查现场者;
(七)带有违禁物品不事先申报及在行李物品检查中发现可疑问题者;
(八)当检查至身体某部位发现异常时,声称有病者;
(九)上级通报的来自恐怖活动频繁的国家或地区的人员;
(十)其他言行可疑者。
第一百零一条
对旅客实施手工人身检查,是通过双手对旅客身体采取摸、压等检查方法,以发现随身藏匿的武器、刀具、爆炸物品及其它危险物品。
手工人身检查的重点是人体的腋下、腰部和裆部。
检查要领和程序是:由上到下,由里到外,由前到后。检查时,安检人员要面对旅客,先从旅客前衣领开始,至双肩、胸、腰部止;再请旅客转身,从后衣领起,至双臂外侧、双手手掌、双臂内侧、腋下、背部、后腰部、裆部、双腿、脚部止。如旅客着装较多,可先请其解开外衣,对外衣也应进行检查。
第一百零二条
对经过手工人身检查仍有疑点的旅客,经安检部门值班领导批准后,可以将其带到安检室从严检查,检查应由与受检旅客同性别的两名以上安检人员实施。
从严检查时,可由一名安检人员对受检旅客进行监视,防止其作出危险行
8 为或毁灭物证,另一名安检人员进行检查;检查时可请旅客脱掉外衣、鞋袜。对不配合检查的,可根据情况予以拒绝登机或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从严检查应做出专门记录,记录受检旅客的姓名、性别、年龄、所乘航班、工作单位(或住址),对其进行检查的安检人员应共同签名。
第四节
行李物品检查
第一百零四条
对旅客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的检查是指通过仪器检查和手工开箱检查,防止违禁物品被带上航空器或夹在行李中托运。
第一百零五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开箱(包)检查:
(一)用X射线安全检查仪检查时,图象模糊不清,无法判断物品性质的;
(二)用X射线安全检查仪检查时,发现似有利器、电池、导线、钟表、块状、圆柱状、粉末状、液体状、枪弹状物等;
(三)X射线安全检查仪监视器图像中显示有容器、仪表、瓷器以及照相机、收音机、录音录像机、VCD机、电子产品等物品的;
(四)携带者特别小心或时刻不离身的物品;
(五)乘机人携带的物品与其职业、事由和季节不相适应的;
(六)现场表现异常的旅客或群众举报的嫌疑人员所携带的行李物品;
(七)公安部门通报的犯罪嫌疑人或布控对象所携带的物品。
第一百零六条
对经X射线安全检查仪检查后未发现疑点的行李也应保持一定的开包率,进行不定期、不定点开包抽查。
第一百零七条
开包时,旅客应在现场,对旅客声明不宜公开检查的物品应带至安检室单独检查。
第一百零八条
对经X射线安全检查仪检查发现疑点的行李由安检人员打开箱(包),对抽查的行李可由旅客自己打开。
第一百零九条
开箱(包)检查时,要仔细查验行李箱(包)的底部、角部和内外侧小兜,注意发现有无夹层。
第一百一十条
对照相机、收音机、录音录像机、手提电话及其它常用电子产品,要求旅客操作演示时出现不应有反应或与常规重量不符的,应从严检查。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有疑点的行李在开箱(包)检查后应重新过X射线安全检查仪检查。
第五节
货物、邮件检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货物、邮件进行安全检查是指利用安全检查仪器对空运的货物、邮件进行检查,防止伪报、虚报品名或者在货物、邮件中夹带危险品。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空运的货物应当经过仪器检查或存放二十四小时,或者采取民航总局认可的其他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空运的急救物品、鲜活货物、航空快件等有时限的货物,应当全部及时进行安全检查。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空运货物应核对路单所填品名与实际货物性质是否相符。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经安全检查仪器检查发现疑点的货物应会同货主或托运人共同开包检查,直至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
9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无法用仪器进行检查的货物应至少在货运仓库存放二十四小时后方可启运。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航空邮件应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可疑邮件时,安检部门应会同邮政部门开包查验。
第六节
航空器监护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安检部门对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在客机坪短暂停留期间应进行监护。
第一百二十条 对出港航空器的监护,从机务人员移交监护人员时起,至旅客登机后航空器滑行时止;对过港航空器的监护从其到达客机坪时开始,至旅客登机后航空器滑行时止;对执行国际、地区及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飞行任务的进港航空器的监护,从其到达机坪时开始至旅客下机完毕机务人员开始工作为止。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当日首班出港航空器,监护人员应在起飞时间前九十分钟与机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一百二十二条
对执行航班任务延误超过九十分钟的航空器由安检部门交由机务人员管理,至确定起飞时间前六十分钟由机务人员移交安检部门实施监护。
第一百二十三条
航空器监护人员的岗位设置为:大中型航空器(载客100人以上)派2-3人,小型航空器(载客100人以下)派1-2人。岗位位置分别为客梯(登机桥)口、货舱口和周围巡视。
第一百二十四条
航空器监护区的范围为:以航空器为中心,周围30米。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进入监护区域范围内的车辆、人员,航空器监护人员应查验其通行证件。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旅客登机时,航空器监护人员应协助维持秩序,查验登机牌上的验讫章,防止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或物品进入航空器。
第一百二十七条
经民航公安机关或安检部门领导决定,监护人员可对航空器进行清舱。
情况报告
第一节
日常工作情况报告
第一百二十八条
日常工作情况报告是指安检部门、安检人员对工作中遇到的情况、问题和阶段性工作情况及时或定期向上级领导或主管部门报告。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安检人员对执勤中遇到的旅客证件不符、隐匿携带危险和违禁物品、扰乱安检现场秩序等问题应及时向科队(班组)值班领导报告。
第一百三十条 安检科队(班组)值班领导遇到无权处理的问题应向本安检部门值班领导报告。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安检部门除定期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填写报表外,应每月报告一次业务工作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综合情况。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安检部门应将日常工作情况定期通报本机场公安机关,民航各级公安机关应主动了解本地区安检部门的工作情况。
第二节 特殊情况报告
第一百三十三条 特殊情况报告是指接到预谋劫持、爆炸民用航空器的情报或发生劫、炸机、机场爆炸等突发事件时的情况报告。
第一百三十四条 凡所接到的情报中威胁目标直接针对民用航空器,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报告:
(一)有明确预谋作案时间;
(二)有明确作案目标,如针对某航空公司、某机场、某航线、某航班、某航空器等;
(三)有作案人姓名、国籍、证件号码。
第一百三十五条 接到民用航空器遇劫、炸的信息后,安检部门应立即将基本情况电话报告民航总局公安局,然后再将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传真上报。
第一百三十六条 报告的基本内容:
(一)当日安检、监护过程有无发现可疑情况;全部旅客是否均经过安全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实行开包和手工人身检查;安检仪器设备的技术状态;安全门在检查过程中所使用的技术参数等。
(二)当日检查旅客人数;手提行李数量,手工人身检查、开包检查数量;查出危险、违禁物品数量及处理情况;移交机组保管的限量携带物品件数、品名及物主座位号;X射线安全检查仪、安全门查出疑点和报警情况;验证时发现证件不符的情况。重点是劫、炸机嫌疑人的检查情况。
第一百三十七条
特殊情况在报告总局公安局的同时,应按程序将情况逐级上报。
第七章
情况处置
第一节
处置的原则和权限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安检部门对在勤务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安检部门各科队(班组)值班领导负责处理安检过程中情节轻微、涉及面小、不会造成大的影响或严重后果的问题。
第一百四十条
安检部门值班领导负责处理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生的比较重要、影响较大、涉及面广的问题。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安检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处理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
证件检查中的情况处置
第一百四十二条
旅客所持居民身份证过期时间不到六个月的,可予以放行;超过六个月的不予放行。
第一百四十三条
旅客所持临时居民身份证过期,十五天以内经站值班领导批准放行,超过十五天的不予放行。
第一百四十四条 凡旅客因故不能出示有效乘机身份证件的,可凭下列证件或证明检查放行: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凭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证、全国政协委员证放行。
(二)出席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工、青、妇代会和劳模会的代表,凭所属县、团级(含)以上党政军主管部门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明放行。
(三)省、部级(含副职)以上要客,如无居民身份证,凭省、部级(含)以上单位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明信放行。
(四)解放军、武警部队官兵及其文职干部、离退休干部、院校学员和职工,可凭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明放行;退伍、转业军人凭退伍证、转业证,六个月内可以放行。
(五)对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的,在护照有效期内可以放行。
(六)十八岁以下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凭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明放行。十六岁以下未成年人,凭学生证、户口薄、暂住证放行。十二岁以下儿童,凭半票或十分之一客票,免验身份证件。
(七)旅客遗失居民身份证,凭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明放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被盗或丢失的,凭发案、报失地公安机关(地方公安机关或民航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明放行。
(八)旅客在申办居民身份证期间,可凭贴有本人照片、并加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专用章的申领居民身份证回执放行。
(九)境外人员在中国旅行期间遗失护照证件的,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遗失证明(须贴有本人照片、注明有效期)放行。
(十)对持民航公安机关出具的《乘坐民航飞机临时身份证明》的,在有效期内予以放行。
第一百四十五条
以下情况经安检部门值班领导批准放行:
(一)旅客在办理登机手续后遗失有效证件的,经安检部门值班领导批准后从严检查放行。
(二)年龄已高的老人(按60岁掌握),凭本人单位或子女单位、接待单位出具的证明信放行。
(三)急病、伤患者及其陪同家属、医护人员需乘机转赴外地治疗,因时间紧迫未带有效乘机身份证件的,可凭单位介绍信或医院转院证明予以放行。
(四)国家公务员因执行紧急公务急需乘机,但又不能出示有效乘机身份证件的,凭所在单位介绍信放行。
第一百四十六条 乘机临时身份证明应贴有本人近期像片,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有效日期,并加盖公章,内容不全者不予放行。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央对台办接待的保密客人,凭中央对台办出具的乘机介绍信,免验其身份证件。
第一百四十八条 加入机组执行任务的非空勤人员乘坐民用航空器,凭中国民航公务乘机通行证、本人工作证(或学员证)检查放行。
第一百四十九条 通用航空用户的随机工作人员凭民航地区管理局或省(区、市)局、航空公司出具的《专业航空乘机证》放行。
第一百五十条
持有因公安机关技术上错误制作产生的居民身份证者,经安检部门值班领导核准后,进行严格检查后放行。
第一百五十一条
持边防检查部门出具的暂扣护照证明者,不予以放行。第一百五十二条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不能作为有效乘机证件使用。
第一百五十三条
境外旅客非法持有国内居民身份证的,不予放行,并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持变造证件、伪造证件、冒用他人证件或涂改证件的旅客,不予放行,并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旅客人身及其行李物品检查中的情况处置
12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免检范围见附件一。
第一百五十六条
要客范围见附件二,免检范围外的要客在安检时给予礼遇,优先检查。
第一百五十七条
开箱(包)检查发现危害较大的违禁物品时,应采取措施控制住携带者,防止其逃离现场,并将箱(包)重新经安全检查仪检查,以查清是否藏有其它危险品,必要时将其带入安检室彻底检查。
第一百五十八条
对旅客携带枪支、弹药的,可视下列情况处理:
(一)警卫人员携带枪支乘坐民航班机,应持有工作证、本人持枪证和公安部警卫局或中办警卫局、总政保卫部、军委办公厅警卫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具的持枪证明信,经核对无误后,登记放行,并通报机组。
(二)除前项规定情况外,其他执行公务人员携带枪支、弹药在安检前主动申报,并且手续齐全的,告其不能携带登机。
(三)境外人员和我国运动员参加国际比赛携带的枪支、弹药(包括狩猎枪支、弹药),凭公安部门或边防检查部门出具的《枪支、弹药携运证》,或者外交部、总政保卫部、省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信,准予托运。
(四)其他旅客携带枪支、子弹的,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携带军、警械具的,可视下列情况处理:
(一)非军人、政法人员携带军、警械具的,交民航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二)军人、政法人员故意隐匿携带军、警械具的,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主动申报的,劝其暂存或交送行人员带回。
第一百六十条
境外旅客携带藏刀、腰刀、靴刀等少数民族刀具的,以及少数民族人员在民族自治区域内携带民族刀具的,可准予办理托运或交机组保管;其他携带少数民族刀具的,交民航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刃长超过6公分的非管制刀具不允许随身携带,可准予托运或交机组保管。
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可能用于危害航空安全的日常生活用品、工具、道具、玩具等(具体品名见《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附件二)不得随身携带,告知旅客办理托运,无法托运的移交机组带到目的地后交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对含有易燃物质的日常生活用品,实行限量携带。具体品名、数量见《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附件三。超出部分劝其自行处理。
对医护人员携带的抢救危重病人所必需的氧气袋等凭医院的证明可予以检查放行。
第一百六十三条
对持《侦察证》乘机执行任务的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可按正常安检程序对其实施安全检查,经过仪器检查未发现疑点的,不再摸身和开包检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以下物品按规定给予免检:
(一)对装有机要文件的箱(包),凭中办机要交通局的《专用证》和铅封免予检查;不能铅封的箱(包),凭《专用证》和贴有的金黄色五角星标志免予检查。
(二)对装有外汇的箱(袋),凭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或中信实业银行保卫部签发的《押运证》和所在银行开具的证明信及铅封免予检查。
(三)对外交信使邮袋,凭外交信使护照和使领馆出具的证明,免予检
13 查。
(四)对机密尖端、重点型号产品,属航天、航空工业部门的,凭航天、航空工业总公司保卫部门出具的免检证明信、铅封以及免检标志,免予检查。
(五)其他特殊物品,凭民航总局公安局出具的免检证明放行。 第一百六十五条
对检查中的其它情况的处置:
(一)对检查中发现走私物品的,移交海关处理。
(二)对检查中发现淫秽物品、毒品、赌具、假钞、反动宣传等物品的,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三)对查出的布控犯罪嫌疑人,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四)对查出的偷渡人员,交边防检查部门处理。 第四节 监护工作中的情况处置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安检监护人员应查验进入候机隔离区或登机的工作人员及其所携带的行李物品是否经过安全检查,对未经检查者,不准进入;对无理取闹和违章进入机场控制区者,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出当地机场隔离区、停机坪时,凭机场隔离区证件通行,在外地执行任务时凭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机关介绍信(国家安全部机关凭局级单位介绍信)和《侦察证》进出。
第一百六十八条 进入候机隔离区的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拒绝检查的不准进入。
第一百六十九条
发现有向候机隔离区传递未经检查物品者,应将人、物交安检部门值班领导处理,若传递危险物品或可疑物品,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一百七十条
清场、清舱时发现武器、易燃易爆、毒害品、放射性物品以及可能危及旅客、航空器安全的物品,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安检部门值班领导,并通知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
清场、清舱中发现可疑人员,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第一百七十二条
航空公司运送航材,凭航空公司证明信并经安检部门值班领导批准,监护人员凭证明放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在登机口发现无登机牌或登机牌未盖安检验讫章的,不准登机,立即报告安检部门值班领导处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 发现未办理出境手续的人员,交边防检查部门处理。第五节 特殊情况的处置
第一百七十五条
对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应向其讲明有关法律、法规;经说明仍不接受者,拒绝登机,损失自负。
第一百七十六条
遇有在安检现场无理取闹,扰乱现场工作秩序,妨碍安检人员执行公务的,应带至安检值班室进行教育;对情节严重,不听劝阻的,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遇有因航班延误、取消等原因,旅客强行冲击安检现场或登机口的,应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及时报告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一百七十八条
旅客与安检人员发生矛盾时,应及时予以调解。旅客提出合理建议或投诉时,要认真接待和答复。
第一百七十九条 发现严重精神病患者,通知承运人处理。
第一百八十条 发现醉酒不能约束自己行为者,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14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危重病人,凭医院证明或当地民航急救中心证明,安检部门值班领导可派人到飞机下面检查。
第一百八十二条 安检部门只接受民航公安机关布置的协助查控要求。接受查控通知书时,应查验项目内容是否齐全,项目应包括被查控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证件号码、照片、相貌特征、案件性质、查控时限、重点航线及本机场民航公安机关和安检部门领导签字。主要项目不全的,安检部门可不接控。
第一百八十三条 验证人员发现民航公安机关布控的犯罪嫌疑人时,应保持镇静,稳住犯罪嫌疑人,用暗号通知安全门检查员,对其严格检查,同时设法报告现场值班领导,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将犯罪嫌疑人控制,并移交民航公安机关。
第一百八十四条 遇有政法干警押解犯罪嫌疑人,凭民航公安机关押解通知单,安检部门查验地市以上公安机关证明信和押解人员身份证件,并按程序进行检查。
第一百八十五条 政法干警押解犯罪嫌疑人时,可根据需要给犯罪嫌疑人戴手铐,但押解人员不得随身携带警械、警具。
第一百八十六条
遇有旅客托运或随身携带的特殊物品,不便或无法用X射线安全检查仪检查的,可用手工等方法检查。
第一百八十七条 对在接受安检过程中,声称携有爆炸物的,应立即将其制服,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一百八十八条 发现隐匿携带枪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者,立即将人、物分离,将爆炸物品放到防爆炸箱内,然后报民航公安机关处理。对反抗者先将其制服。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邮件检查中发现的可疑邮包,应会同邮方共同开包检查,对不便于开包检查的,退邮政部门处理;对伪报品名或在邮件中夹带危险品的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第一百九十条
在货物检查中,发现伪报品名或夹带危险物品的,交民航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一百九十一条 遇有强行冲击地面航空器的,首先进行拦阻,同时通知工作人员关闭舱门、撤走舷梯,并立即报告值班领导。
第七节
本场起飞的航班遇劫、炸时的情况处置
第一百九十二条 接到遇劫信息后,须立即向民航总局公安局报告如下内容:该次航班的安检、监护过程有无发生可疑情况,是否全部旅客均经过安全检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摸身检查和开包检查。
第一百九十三条 配合公安机关检查遇劫航班旅客安检时使用的仪器是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了解上岗前的测试情况,以及安全门在检查过程中所使用的档次,中间是否调换。在条件许可时,应暂时关闭该安检通道。
第一百九十四条 配合公安机关对承担遇劫航班安检任务的各岗位安检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查明情况,分清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查各种工作记录和登记并如实上报:检查旅客人数、手提行李件数;摸身检查、开包检查数;查出危险品、违禁品数及其处理情况;移交机组保管的限制物品件数、品名及物主座位号;X射线检查仪、安全门查出疑点和报警情况;验证时发现证件不符的情况。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其它按所在机场处置预案,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处置。
第八章 教育训练 第一节
培训
第一百九十七条 安检人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
第一百九十八条
对安检人员的教育训练分为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岗前培训是指为使新招收安检人员能基本掌握从事安全检查工作所必备的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所进行的上岗前培训。岗前培训不得少于160学时。
岗位培训是指为保证在岗安检人员不断提高其业务知识、业务技能和及时了解掌握上级业务部门的有关新政策、新规定而对上岗后的安检人员所进行的不间断培训。
第一百九十九条
培训要有明确的目的性,针对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教学内容和重点。
第二百条 岗前培训应按照民航总局制定的岗位规范、培训大纲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培训、考核,其主要内容除《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五十三条中所列的七项内容外,还应根据各工作人员所要从事的具体岗位进行重点培训。
第二百零一条
安检部门应坚持对在岗安检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政治或业务教育,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技能训练,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业务研讨。
第二百零二条 政治教育主要内容有:组织学习党的方针、政策,近期的时事、政治,安检人员职业道德要求以及上级有关指示精神。
第二百零三条
业务教育主要内容有:如何搞好证件检查;如何正确使用仪器进行检查;如何辨别监视器上的物品图像;如何发现和识别违禁物品;如何加强隔离区和监护区的安全管理;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有关安检工作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二百零四条 业务研讨主要内容有:分析安检勤务中正、反典型,研究和吸取经验教训;分析国内、国际敌社情动态,针对某种情况研究执勤预案;分析上阶段工作漏洞,研究制订改进措施。
第二百零五条 技能训练主要内容有:各项检查技能训练、队列训练;形体训练;礼节、礼仪常识训练;擒敌技术训练。
第二百零六条
定期组织应急事件处置预案演练,使安检人员能够熟悉掌握预案内容,遇有突发事件能按预案要求迅速处置。
第二百零七条 安检部门应建立违禁物品陈列室,为业务教育提供实物资料。违禁品陈列室应参照《爆炸物样品箱使用、保管规定》,严防各种违禁物品丢失。
违禁物品陈列室主要陈列:各种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等;各种炸药;各种爆炸装置;各种防身自卫器;检查中最新发现的违禁物品、危险物品和遇到的各种典型案例资料。
第二百零八条
安检业务部门要定期举办业务培训班,分期、分批轮训各级组织指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
第二百零九条 为保证安全检查岗位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单位应抽调一些具有安全检查实践经验和教学能力的业务骨干担任相应岗位的兼职教员,条件许可时,亦可从有关院校聘请一些教师承担相关知识的教学任务。
第二节
证书的取得和管理
16 第二百一十条 岗位证书的取得必须经过业务知识考试、业务技能考核和职业道德考查,成绩合格。
第二百一十一条 虽经岗前培训但未取得安检人员岗位培训证书者,一律不得单独从事安检工作,只能做为见习检查员协助其他检查员工作。
第二百一十二条
见习检查员的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发给《岗位证书》,可转正定级并单独上岗。
第二百一十三条
取得《岗位证书》者每年要接受岗位复查。复查之前,应先进行培训。在复查中,业务知识考试不合格或专业技能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但不得二者均补考),仍不合格者《岗位证书》予以暂停,由颁证部门在岗位证书备注栏签注“暂停”字样。
第二百一十四条
《岗位证书》暂停期间,不可单独上岗;经专业培训并重新考核合格后,报颁证部门批准,在《岗位证书》备注栏签注“恢复”字样,方可单独上岗。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岗位证书》予以吊销:
(一)《岗位证书》持有者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安检执勤中私自放行无控制区证件人员、未经检查人员或携带危险违禁物品人员,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偷拿旅客行李物品或机上供应品,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严重空防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
(五)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或岗位规范者。
第二百一十六条
《岗位证书》被吊销人员立即调离本岗位,三年内无申请安检人员《岗位证书》资格。
第三节
技能等级培训与鉴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
安全检查专业设置安检员、安检仪器维修员二个工种。各个工种实行初、中、高三个技能等级标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
技能等级培训目的:通过安检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使安检员、安检仪器维修员具有本工种相应等级要求的知识构成与水平,以及实际技术业务能力的构成与水平,会做本工种相应等级工作实例中所列举的工作项目。
第二百一十九条
技能等级培训要求:职业技能等级培训要根据安检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按照安检员、安检仪器维修员等工种不同等级的技术复杂程度,对业务知识技能要求的不同侧重面,从实际需要组织各层次的培训。要求初级工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中级工必须掌握;要求中级工掌握的知识和技能,高级工必须掌握。
第二百二十条
技能等级培训内容:安检职业技能等级培训要依据安检员、安检仪器维修员等工种不同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内容、鉴定要素细目表和鉴定试题,编写相应的培训教材,结合实际需要确定培训重点内容。
第二百二十一条
技能等级鉴定:安检员、安检仪器维修员工种的初、中、高级等级鉴定,在适用对象、申报条件、考评员构成、鉴定方式与鉴定时间、试题要求和工具设备、场地要求等方面,应依据安检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中的鉴定要求办理。
第九章
安检设备管理 第一节 设备的购置
17 第二百二十二条
安检仪器设备包括X射线安全检查仪、金属武器探测门(以下简称安全门)、手提金属探测器、爆炸物探测器、防爆箱等。
第二百二十三条
民航总局公安局对订购安检设备和售后服务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百二十四条
购置国外安检设备,必须经民航总局公安局认可,应事先将其型号、规格、技术性能、售后服务等有关资料报民航总局公安局审批。
第二百二十五条
购置国内安检设备,必须是民航总局公安局认可的,并符合国家标准和民航总局公安局安检技术性能要求。
第二节
设备的使用
第二百二十六条
安检人员必须掌握设备的技术知识、性能及使用规定,做到会使用、会操作。
第二百二十七条
X射线安全检查仪必须由经过培训、达到岗位标准、持有上岗证书的熟练安检员负责操作,无关人员不得随意摆弄。
第二百二十八条
安全门的灵敏度一般由设备维修技术员负责调试,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调动。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手提金属探测器、无线对讲机、电子计算机等应由专人保管。
第二百三十条
使用设备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禁止违章操作。第二百三十一条
需充电后使用的设备,注意充电要求,保证使用时有足够电量。
第二百三十二条
使用设备时出现故障,不得随意拆卸,应迅速报告,由专业维修人员排除。
第三节
设备的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民航总局公安局、地区管理局公安局或经委托的其他民航公安机关,应当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种安全检查仪器的有关技术指标尤其是X射线安全检查仪的射线剂量进行检测,检测次数每年不少于一次。经检测合格后,凭民航总局公安局发给的《使用合格证》方可使用。
第二百三十四条
安检部门要加强设备的管理,教育安检人员爱护设备,并建立安检设备使用和管理责任制,保证设备处于最佳工作状态。
第二百三十五条
各种设备及维修仪器都应建立台帐,严格保管,严格领取使用登记制度。
第二百三十六条
X射线安全检查仪、安全门、电视监控器、电子计算机等贵重设备要建立详细的技术档案。
第二百三十七条
安检仪器维修人员应在勤务现场值班。其值班职责包括掌握设备使用情况,检查其技术性能状况,并监督操机人员和其他检查人员按规程操作;排除设备临时发生的故障,保证设备正常运转;经常查验安全门档次,保持适当的灵敏度。
第二百三十八条
使用设备的技术性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应予以报废。第四节
设备的维修保养
第二百三十九条
安检部门应设置技术维修单位(人员)。维修人员应受过专门培训,并取得《专业培训合格证》。
第二百四十条
维修人员应坚持设备维修日检、月检、年检修制度,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
第二百四十一条
维修人员每日对设备应坚持勤巡视、勤检查、勤维护。
18 做到小故障不过日,大故障及时处理。
第二百四十二条
X射线安全检查仪操作人员每日上班前、下班后,应对设备擦拭一次,并要随时保持设备周围环境清洁。
第二百四十三条
车载X射线安全检查仪每次执行完任务后要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一节 奖 励
第二百四十四条 安检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安检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
(一)模范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严格执行安检工作规章制度,成绩突出的;
(二)积极钻研业务,工作认真负责,完成安全检查任务成绩突出的;(三)爱护仪器设备,遵守操作规程,认真保养维修,成绩突出的;
(四)执勤中查出冒名顶替乘机或持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的;
(五)执勤中查获预谋劫机、炸机或其他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的嫌疑人,以及隐匿携带危害航空安全物品的;
(六)遇有劫、炸机或其他非法干扰民航空安全的紧急情况,不怕牺牲、英勇顽强、机智灵活制服罪犯的;
(七)执勤中其它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对以上受奖励者,可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第二节
处 罚
第二百四十五条
安检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安检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的行政处分;违法或者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在安检工作中工作责任心不强、麻痹大意,不负责任,对危及空防安全的物品或伪造、变造、冒用的身份证件发生漏检,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的;
(二)违反安检工作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四)遇有劫、炸机或其他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的紧急情况,临阵脱逃或者擅离岗位,不服从命令的;
(五)其他违反《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百四十六条 本手册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二百四十六条 本手册由民航总局公安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免检范围:
国家保卫对象:即中共中央总书记、政治局常委、委员、候补委员,书记处书记、候补书记;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上述领导人率领的出访代表团全体成员,也免予检查。
2、应邀来我国访问(包括过境、非正式访问)的外国副总统、副总理、副
19 议长以上领导人及其率领的代表团全体成员。
3、应邀来我国访问的外国正部长级官员及我国中央各部正部长率代表团出访,部长本人免予检查。
4、大使夫妇、总领事夫妇经承运的航空公司同意,并由该公司人员陪同或出具证明可免予检查。对其余乘坐班机的各国外人员,领事官员及其家属和他们携带的行李物品,亦可按上述办法掌握.5、对随同国家保卫对象乘坐民航班机的首长随身工作人员和我方接待属免检范围外宾的陪同人员,凭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免予检查.附件二
重要旅客范围:
1、省、部级(含副职)以上的负责人;
2、军队在职正军职少将以上的负责人;
3、公使、大使级外交使节;
4、由各部、委以上单位或我驻外使、领馆提出要求按重要旅客接待的客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