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岗位职责
第1篇:论文—民用爆炸物品
论文发表人:李倩雯 暨南大学
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长效机制
——以建设法治社会为视角
一、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
(一)民用爆炸物品监管缺失的现象
爆炸是物质经过内部的物理和化学一系列的变化所形成的现象,能够在短时间的阶段内放出热能,其危害性极大,具体包括各种冲击波、飞散物、爆轰产物,使得对人民财产和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冲击波的产生能对人民肺、肝、脾内脏器官的损伤,内脏出血甚至是死亡。爆炸不仅对一部分人民造成损害,而且也是对不特定群众的一种人身威胁。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人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①
从九十年代开始,民用爆炸物品已经广泛用于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包括:矿业开采及能源建设、建筑、交通建设、农林水利建设、地震勘探、化工以及国防建设等领域。民爆物品用途的广泛,一方面不仅造成民爆物品管理难度的加大,另一方面民爆物品数量激增,从而对储存库需求量大,造成了储存库分布广而分散。这种现象都会引起民爆物品事故发生率、爆炸案件的犯罪率增加,形势非常严峻,我们不容忽视。
针对民爆物品造成的危害事件发生率不断提高的前提下,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应有所进步。但由于我国通常是先出现问题,后有解决方案的国家,法律制度严重滞后于安全事故的发生,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从而出现缺失。不论是在当前的立法体系,还是在立法质量上来看,都缺乏了一种有效的监管机制,使得因民爆物品而引发的安全事故得不到有效遏制。
(二)民用爆炸物品数量急剧增加的原因
笔者认为,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因此,民爆物品是我国经济建设、人民生活必需的生产资料和消费品以及广泛应用于军事建设,这是民用爆炸物品数量急剧增加的根本原因。与此同时,还应当认为有以下根源致使民爆物品数量的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
1 增加。
第一,民爆物品的监管乏力,不能进行实时动态管理。
民爆生产环节当中,没有一个有效的监管体制来控制数量,成为监管力度的薄弱链条。与此同时,在流通环节过程中,相关监管人员的工作不落实,对后续的民爆物品用途不能加以动态管理,造成了流通渠道的广泛,进而导致民爆物品分散面广而难控制。公安机关是监管民爆数量的职能机关,其如果不能在众多安全事故中及时总结一套实施办法的话,就会造成:突击检查一次后,严打一次后,涉案人员又会再次违反规定,这种只会治标不治本,民爆安全事故的发生也就理所当然了。同时,在这个过程当中,有关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知识,用老办法来解决问题只会造成管理水平的低下,如果不能有效打击涉案人员,就会助长这种现象的发生,民爆物品数量也就不断地增加。
第二,经营单位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惜“滥”制造民爆物品。企业是以追求利润而生,但在这个法治社会的大前提下,必须一切以人民根本利益为目的而出发。但遗憾的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性质、经营方式的改变和行业间的激烈竞争,对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单位的商业行为和公安机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产生强烈冲击。一些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单位法制观念淡薄,为片面追求企业最大效益,不惜违反国家规定,触犯法律;有的利用国家赋予的专营权擅自从省外非法调入民爆器材倒卖给非法经销者以牟利;有的厂家违反规定,对出厂产品不编号、不标识、不包装,甚至与非法经营者串通一气。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无不助长了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成为民爆器材非法流散源头。②
第三,民爆物品的严重流失也是造成数量增加的原因。
公安机关在行使管理民爆物品职能的时候,往往在爆炸物品的使用、流通环节中较为复杂,也是最困难的阶段,因其没有一个跟踪体系制度,不能得知民爆物品生产后的去向,这样就会造成爆炸物品的流失,对群众产生安全的隐患。长期以来,流失现象都得不到制止,而且事故频发,主要原因在于:首先,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为了降低成本而违规运作。再者,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中的从业人员的素质低下,没有受过专门的知识训练。进而,民用爆 ② 《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思考》 楚光,第6卷第1期2000年3月
2 炸物品的公共监管部门没有履行好职责,存在着较大的监管缺失。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体系建构的必要性分析
在2007年的时候,开展的治爆专项行动虽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在民爆物品监管缺失的问题上至今仍未得到切实的解决,一些非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多在一些农村地区频繁地发生,给治安稳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不利于建设法治社会。
在中国,也开展过专项整治工作,整治的重点是:非法制造、买卖民用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民爆物品丢失、民爆物品被盗案件多发、爆炸案件、爆炸事故频发等,为了使得这些现象得以被遏制,采取了各种各样的行动。但非法生产、经营爆炸物品活动屡禁不止,爆炸事故还是频繁发生,特别是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制造的爆炸案件时有发生。
少数基层公安机关为了本部门或个人利益,违反规定越权、越级乱审批;利用安全管理权和签发证权乱收费,以罚代管。1996年1月31日发生在湖南邵阳市的特大爆炸事件就是一例证。造成这一惨剧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公安机关疏于管理。江泽民总书记对“邵阳爆炸事件”曾作了重要批示。江总书记一针见血地指出:“建国已经四十几年,对爆炸物品有详细的规定,问题是没有很好遵守,特别是用钱通过后门办理许可证„„流了血一定要有吸取血的教训,任何部门都不要护短”。③我们必须时刻牢记江总书记的教导,警钟常鸣。
而且我们要清楚认识到,爆炸物品虽然可以解决我们工业上的大多数难题,但它是一把双刃剑,也会带来公共安全的问题。面对现在民用爆炸物品监管体系的缺失,这一问题不容忽视。所以,探索建构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体系有着及其重要的必要性。
(一)遏制非法买卖现象屡屡发生。
爆炸物本是一种特殊商品,它的流通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不能随便在市场上得以流通,造成秩序的混乱,它的生产数量更应该是国家计划的,简单来说,民爆物品实行专营专卖。
按现行法律规定,使用单位购买爆炸物品要经物资部门调拨供应或经公安机关审批后到指定的经销店购买。经济体制改革后,物资部门已转为经济实体,物 ③ 公通字[1996]29号.关于印发《关于检查、整顿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3 资系统内的上下级领导关系已变为企业间的竞争关系。各级物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层层收取费用,使民爆物品销售价格攀升,加重了用户的负担,致使使用单位不得不从非法生产、销售单位购买低价爆炸物品。与此同时,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民爆物品生产地政府为获取利税,对生产厂家非法销售听之任之,甚至怂恿这一行为,致使民爆物品非法销售屡禁不绝。个别地方将矿产税等税种附加在民爆物品销售中,使用者为逃税而乐于从非法渠道中购买价格较低的爆炸物品,所以非法买卖现象十分严重。④
(二)解决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通的问题。
在比较落后的农村地区中,没有长效的监管机制,对民爆物品的监管力度不够,非法运输的问题是普遍存在的。没有监管人员对流通环节进行跟踪,没有内部监督机构的处理办法,也没有严厉的法律加以惩处,致使流通混乱不堪,乱制造已经不是稀奇事了。
1998年流通环节发生违反爆炸物品管理的违法犯罪案件占全部涉爆案件五成以上。龙岩新罗区在加强对流通环节的非法行为打击整治后,经过合法渠道购销的炸药从往年的1600余吨猛增至3000余吨,可见原非法经销活动之严重。煤炭系统因非法倒卖或失查漏管造成仓库被盗而引发的爆炸事故和案件也不胜枚举;海上非法买卖贩运爆炸物品案件增多;省内一批重点工程都曾因非法从外省购买或倒卖爆破器材受到处理。此外,因管理不善,运输途中造成丢失和仓库被盗案件时有发生。⑤
三、浙江省在建立民爆物品监管体系的借鉴经验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在日常管理中探索出的“一二三四五”监管新机制,不仅朗朗上口,而且民爆物品可像“GPS”一样在网上定位,所发挥的效果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深受公安机关和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单位的欢迎。
按照网上下达的命令,绍兴县、诸暨市等五个县级公安局被要求在最快的时间内在市公安局提供的28个雷管编码中排查出销售到本地区的雷管,然后报告这些雷管的目前状况。仅仅半个小时,治安支队的留言板上出现了绍兴县公安局的网上汇报内容,28枚雷管中四枚销售到该地区,并均已销号,何单位何人何 ④⑤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论农村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胡永正,第14卷第2期2000年3月
《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思考》楚光,第6卷第1期2000年3月
4 时使用销号一目了然。紧接着,诸暨市、上虞市等公安局的查询结果也陆续到达。经绍兴市公安局实地抽检,查询准确率达100%。据了解,绍兴市目前每年使用雷管数为670万枚,这28个编号正是市公安局从中随机抽取的。如此查询速度及准确率不能不让人折服。原来,绍兴市民爆物品已全部采用计算机数据库管理,为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这是绍兴市公安局创建并推行的“一二三四五”民爆物品监管新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⑥
“一二三四五”监管机制是浙江省所创制,它就像给民爆物品装上了“GPS”,不论是在哪个环节当中,例如生产,流通等,都可以在监管机制的监督之中,没有人能够干涉它的运作。这一个新机制,能够在全国起到示范性的作用,在监督民爆物品的流向也起到了指导作用。“一二三四五”监管机制具体内容为:一是建立一套管理网络;二是加强二个建设,即加强民爆物品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三是创新三项举措,即全面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全面实施爆破技术安全评估、逐步建立计算机管理网络;四是强化四个严格,即严格审批程序、严格考核、严格现场检查、严格责任倒查;五是实现五个统一,即统一采购、统一储存、统一配送、统一作业标准、统一工作台账。
综上所述,浙江省的民爆物品监管体系在全国中起到很好的示范点,从人民群众的安全利益出发,严格审批工程爆破的活动,企业必须要有相关资质与资格才能进入到这一行业,严格把关,从源头上管理民爆物品,能够对爆炸物实时的进行监控流向。
四、我国多元治理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体系之构建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对屡教屡犯的行为予以严厉惩处。
加紧制定出台《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法》,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使民爆物品管理有法可依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是1984年初制定的,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时代特点,有些内容已不适应现时情况。如体改后原来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兵器部和物资部都已改制成为公司和企业,但仍承担着政府的管理职权;对生产、经销、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的条件和应承担的安全管理职责,对部队向地方出售爆破器材或携带爆破器材到地方承揽爆破工程等内容没有作出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处罚行为列举不全、过于笼统,处罚 ⑥ 人民公安报,浙江案例《给民爆物品装上“GPS”》詹肖冰,邬红艳,2005.3.16
5 标准过低难以起到惩戒和教育作用等等。因此,尽快制定出台《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法》已是众望所归。⑦
在法治社会的国家中,应该是法律较为健全的社会,因此,在制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法》时,要充分听取各界的意见,找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民爆物品监管政策。另外,对于民爆物品的生产数量应不予过严的限制,但并不代表是“滥”生产,而是使得生产企业进行适当的竞争,价格由市场调节,企业之间进行优胜劣汰的选择。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同时,对于屡教屡犯的行为应予以严厉惩处,具体措施包括严肃处理违法生产、经营者、造成严重事故的要进行严厉的处罚。
(二)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监督问责机制。
监管力度不大,与内部问责机制管理水平低下很有关系,当前的涉爆犯罪逐步高端化,即运用科技手段来犯罪的程度越来越高,如果公安网络系统滞后,就会助长这些涉案人员的滋长。庆幸的是当今的计算机在公安机关预防打击犯罪方面已屡建奇功,网上追逃犯已成为妇孺皆知的事实。
此外,问责也不容忽视。逐步推行岗位责任制进行考评,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与业绩相挂钩,建立一种对民爆物品外部的有效监督渠道。
针对当前煤炭开采和管理使用爆炸物品存在的突出问题,建议建立以区政府主管区长为主任,由区公安局、检察院、物资局、劳动局、企业局、矿务局等领导组成的全区爆炸物品管理委员会;凡有煤窑、采石场的乡镇都要相应建立由乡镇主要领导参加的管理机构,使用爆炸物品量大的乡镇要逐步将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部门从其他部门中分解出来,以便使这一工作真正具体落实到人,对严重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要依法处理窑头或场主。⑧
由此,要构建一个完善的民爆物品监管体系,全国各地都应以浙江省的案例为先例。为避免频繁出现各种涉爆事件、案件和事故,对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还应当着眼于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和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监督问责机制的关键点上,朝着法治社会阶段不断地向前发展。
⑦⑧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论农村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胡永正,第14卷第2期2000年3月
北京警院学报《当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其对策》吴世芳,董岳金,焦利,1996年第5期
第2篇: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
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储存和使用 制度
1.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爆炸物品的运输,储存和使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2.运输,储存,保管和使用爆炸物的单位,必须制订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并配备相应的保卫和安全技术人员。
3.爆炸物品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人采购,保管和使用。
4.单位领取爆炸物品,必须由项目组申请,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军后,由单位到火工材料库领取。领取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天使用量,领取时必须两人同时领取,并带防爆防漏工具,炸药导火索可同一人领取,雷管要另一人领取。各有关单位必须做到:
(1)严禁爆炸物品自由买卖和企业自销爆炸物品及用爆炸物品换取其他物品。
(2)严禁向非法生产经营爆炸物品的单位购进爆炸物品。严格按照地矿和核定的计划数使用,严禁企,工段之间互相转借和调剂。
5.各单位运输爆炸物品必须遵守有关安全运输的规定。
(1)用汽车运物时,要使用汽车排气管在前而配合有灭火机的车辆,装载爆炸物品高度不能超过汽车的挡板,并有网罩篷布捆扎牢固。
(2)物品包装必须严密,牢固运输性能相抵触的炸药和雷管不准混装在同拖挂车和三轮机动车等运输爆炸物品。
(3)运输工具必须哟危险品标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红色信号灯,两车以上同时运输时前后要保持五十米以上的行车距离,上下坡是两车行车距离不少于一百米,雷雨时应将车辆停放在人烟稀少的空旷地带。
(4)驾驶员必须熟悉爆炸物品的性能和运输规定,严禁快速行驶,应按公安消防部门指定路线行驶车上除驾驶员和押运人员外不准有其他人搭车。
(5)装运时押运人员应在场清点炸药物品数量,运到目的地必须办好入库手续,发现差错立即报单位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并协助查明原因。
6.炸物品储存和保存和保管的各有关单位必须做到:(1)。储存和保管在市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专库内,不准任意存放,不准交给承包者或个人保管,爆炸物品应有保管员保管。(2)。保管员应经考核合格,符合保管员条件,工作认真负责有一定的文化基础,并必须做到:
①.严格遵守爆炸品的管理规定,值班坚守岗位,不醉酒,不私自找人替班,不准在库区或库房内会客,留宿
②.坚持双把锁。双人管,双账目的制度。爆炸物品堆放要符合要求,保持整齐,清洁。严禁在库房内进行炮头加工,开箱改装等作业。库房内严禁明火照明,使用电气照明的,必须符合防火防暴要求。
③.对无手续和手续不全发拒绝入库或发放,做到货账相符。
④.交接班时必须对账交货和验收,发现短少,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
(3)。储存爆炸物品仓库的安全管理必须做到:
①.格执行“三专,四严,五双和六对头”制度。②.严格领发审批手续,做到“二不准。五不发”。即不是专职人员不批。不是专用领料单介绍信不批:没有领料单和或供应不发,手续不全不发。
③。出如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发放爆破器材必须登记,做的袄账目清楚,账物符合。入库谢绝产参观,上级来人检查时要有本厂负责人陪同或出示证件,方可进入仓库。④.量储存,严禁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时储存,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在库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⑤.立值班和接班制度。仓库必须两人值班,交班时必须对账交货和验收,发现缺少,丢失被盗,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或公安机关,直至查明查清为止。
7.业使用爆炸物品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破员须市公安消防大队和市地矿办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发给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严禁无证上岗作业。
8.破员必须做到:
(1)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熟知后使用爆炸物品的性能及其使用方法,自觉接受监爆员,公安,地矿部门监督检查。
(2)领取爆炸物品不得超过当班数量,随领随用,剩余必须当日退回仓库防止丢失被盗。(3)加工炮头,改装药卷(药包)等危险性作业必须在专门场所进行,严禁在放炮发现或库房内加工。对失效变质或其他不符合安全的爆炸物品,应拒绝使用。
(4)装炮,电炮(放炮)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服从统一指挥,并协助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5)爆破作业后,要检查爆破情况,对盲炮要采取措施,及时排除。(6)爆破作业时由专职监爆员检查指挥。9.爆员必须做到:
(1)坚持原则根据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使安全监督职责。(2)破员按安全操作规程装炮,放炮,监督其按制度领用,清退爆破器材,做到不多领,不少退不私自藏存。
(3)管理员按规定管好爆炸物品,严格制度保证账货两对头。(4)织好爆破现场安全警戒工作。
(5)单位爆炸物品短少,丢失,被盗窃及发生爆炸事故,案件,及时想单位向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追查,破案。
10.爆破前,由监爆员和爆破员共同核定爆破所需爆炸物品用量(比应超过当班的用量),双方签字并经领导批准后,有两人领料。对爆破后剩余的爆炸物品,经核实后,由监爆员和爆破员签字,退回仓库。严禁将剩余爆炸物品随便存放。
第3篇: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部成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组 长:项目经理 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项目部副经理、安监站长
成 员:供应部长、技术人员、安监员、各队骨干
第三条 项目部财务、调度、安监、技术、供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民用爆炸物品分别从库房建设、购买、运输、储存、使用、销毁、人员培训、证照办理审批等方面进行责任落实工作。
第四条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项目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第一责任人,项目部要指定一名副职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综合管理,其他副职负责主管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各项目部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责任到人,认真抓好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部要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第六条 项目部生产副经理负责每月组织一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每旬组织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情况,排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合理措施。要认真记录每次检查、抽查、整改情况和召开专题会议情况,确保记录完整、规范,以备检查。第二章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
第七条 地面运输爆炸物品必须采用专用车辆,且经过严格检查,确保性能良好的全封闭运输车,并配备必要的防爆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不得采用三轮车、柴油车、畜力车、拖拉机、翻斗车和挂车运输,不准在交叉路口、人口聚集地、火源附近停留,不准载重加油,不准带客,不准超速行驶,雷管、炸药及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准混装运输。
装运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持有供应部门的供货单据和公安部门的爆炸物品运输证,必须带有运输爆炸物品的明显标志,即白天要插有红旗,夜间要装设红色灯信号。
第八条 运输爆炸物品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合格证件的人员担任,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配备自卫武器和通讯设备,押运人员途中不得离开车辆。
第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运送至使用地后,应有专人现场看押,不得中途退场,由采购和供应部门组织保卫、安监等部门联合对品种、数量及安全标志进行验收,确认无误后,在送货单上签字,并组织人员安全卸火工品,卸完后由火药库保管员清点验收签字,按要求储存爆炸物品。
第十条 在井上、下运输爆炸物品,途中必须有专人跟随看管。井下运输炸药时要用专罐(或专车),雷管不得用人行车和矿车运输。严禁在交接班期间和人员上下井期间运送火工品。
第十一条
装卸爆炸物品时要轻搬、轻放,严防冲击和震动。装运雷管时,车箱底要垫软垫。
第三章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
第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建设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器材工厂安全设计规范》、《爆破安全规程》、《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标准》要求。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建筑结构坚固,库房实行双门双锁双人双控管理。 2.库门包铁皮并使用防撬锁套。
3.窗户用直径14mm以上铁棍横竖焊为一体,间距不大于15cm并装入墙内。
4.配备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确保通信畅通。 5.雷管库地面垫皮垫,炸药库地面垫木板。
6.库内通风、消防、避雷、照明设备齐全并符合规定。 7.围墙、刺网良好并落实检查维修人员。8.及时清除库区杂草和其他易燃物。
9.由项目部(区队)指定每班不少于2名护卫人员负责看管(项目部(区队)指定看护人员须报工程处(分公司、矿)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机构同意备案),配备自卫性武器,能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10.切实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犬防措施,安装警报和视频监控设备。
11.雷管库与炸药库按规定设立隔离墙(土堆)。
12.库房内严禁烟火,禁止在库区内住宿、生火、做饭或从事其他活动,照明电器必须安全防爆。
1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内,因公需要进入库区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入库登记表并进行严格的搜身检查(出入都需要检查)。任何人不得将手灯、手机、打火机、火柴等物品带入库内。
14.在库区所控制的外部距离内不能进行有碍库房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 爆炸物品仓库手续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核准,库房应设置明显标示牌,标明经公安机关核准存放的物品品种和最大允许储量;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健立健全各种记录台账。第十四条
库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炸药、雷管的存放要符合安全规定,必须按其品种、规格分别存放,库存量不能超过安全库存数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同一库房内允许共存的爆破器材应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安全设计规范》规定。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定期销毁。
第十五条 库内爆破器材堆放要整齐、牢稳,便于通风和搬运。导火索、导爆索、硝铵炸药均应装箱堆放在垫木上,严禁散包堆垛。爆破器材货架或堆垛与墙壁的距离应不小于0.2m,货架、堆垛相互之间应留有便于清点和搬运的通道。
第十六条 煤矿井下炸药库必须符合设计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井下炸药库的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用量和10天的雷管需用量。
第十七条 火药库保管人员必须由经严格培训考核、持有合格证的人员担任。火药库应设不少于2人的专职保管员,保管员不得兼任爆破员。保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库区看管“双上岗”制度和交接班制度,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发放和退库必须分别建账,并对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退库人员姓名如实进行登记,要做到日清、旬结,账、卡、物相符。
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实行双报告制度,即立即报告工程处(分公司、矿)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机构、公司民用爆炸物品领导小组和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章 民用爆炸物品领发、清退管理
第十八条 认真执行火工品领发、清退制度。火工品领发、实发、实耗、退库等各环节必须登记、造册、签字、盖章。做到记账及时、账目清楚、数字准确,不得任意涂改,达到计划、实领、消耗、清退四对口,账、卡、物三相等。第十九条
领用爆炸物品的放炮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许可证和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证。
第二十条 放炮员应根据当班生产任务选用雷管、炸药,并将领用数量填写在专用的火工品领料单上,经当班班组长、队长和调度室主任签字审批后,持爆破证及领料单由分管生产负责人审批,不持证上岗、缺少签字或审批数量与生产现场不相符的,分管生产负责人一律不准审批。
第二十一条
放炮员持审批过的火药领料单与班组长到地面火药库领取火工品,领取爆炸物品时必须穿抗静电衣服。库房保管员按照审批数量,如数发放,不得超发或少发。发放的雷管必须经过逐个导通确认并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否则不得发放。放炮员领取火工品后必须当面核查领取的数量及编号,否则责任自负。
第二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坚持“十不发放制度”。1.放炮员无“双证”不发。
2.放炮员不持放炮证,不带瓦斯便携仪不发。 3.不是双人领料不发。
4.不是专用领料单,审批不全不发。
5.放炮员不具备三小件(哨子、竹签、放炮钥匙)不发。 6.没有雷管盒不发,雷管盒不完好没有锁不发。7.迎头、工作面不配备临时火药箱不发。8.雷管不导通、不编号不发。9.火工品质量有问题不发。10.酒后领取爆炸物品不发。
第二十三条 当班班组长对火工品领用、使用、退库负责,对火工品领用数量、使用数量和退库数量实行现场跟踪管理。领取爆炸物品时,库房保管员应登记雷管段号、编号,炸药数量等由放炮员、班组长、保管员签字确认。爆炸物品运达作业地点,班组长对爆炸物品进行管理,严禁在爆破现场和其他不允许存放的地方私存、私放、乱扔、乱放。使用时班组长、瓦检员、跟班队长应在现场,放炮员应将每次装药时间、爆破时间、雷管炸药使用数量进行记录,在每次爆破结束后,班组长、瓦检员、跟班队长必须签字确认。当班作业后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有当班班组长、瓦检员、跟班队长签字的退库单并由当班班组长带领2名以上人员护送放炮员清退回库,且退库品种、数量必须与领取品种、数量减去使用数量相吻合。领料单、使用记录、退库单由炸药库及调度室分别留存。
第五章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向现场运送火药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必须使用雷管、炸药专用箱并加锁。雷管箱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背送,并由当班班组长安排2人以上同行。炸药应由生产班组安排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爆破知识的人员运送。
第二十五条
井下爆破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斯员、安检员和班组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每班组必须配备有2名以上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放炮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十不准放炮”制度,严格执行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
第二十八条 加强井下爆破全过程控制,认真设置放炮警戒,各放炮地点必须悬挂爆破作业图表;领用量必须根据生产任务确定,班组长对本班炸药、雷管实际消耗量和剩余量进行核实;跟班队长应亲自组织验炮,在出渣、清底时发现残炮、瞎炮雷管和炸药必须由班组长统一上缴至火药库。第二十九条 加强出入井管理和检查,凡发现私自携带雷管、炸药出入井的,一律开除并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六章 雷管导通和编号管理
第三十条 雷管的导通编号必须在专设的房间或硐室内进行,并分存分放,要先导后编。导通室必须配备有安全防护罩、操作平台、安全箱,操作平台和地面必须铺设软垫。
第三十一条 导通室定员不得超过2人,导通工作前,必须对设备、仪表进行全面检查,导通表的直流电压不得超过1.5V,工作电源不得超过50毫安。
第三十二条
导通室内雷管临时存量不得超过100发,每次导通量不得超过20发。雷管抽、捆把时,不得手拿雷管进行,不得用力过猛。导通工作结束后,应对工作场所进行仔细检查,防止漏检和丢失雷管。
第三十三条 雷管导通必须设有专门登记,失效雷管要剪去脚线后记录清楚。雷管的编号要编制到每一个放炮员,分色、分号进行,号码要牢固,分别存放在放炮员的备用雷管盒内,其数量不得超过两天用量。
第七章 爆炸物品收缴及销毁管理
第三十四条 采取有效手段,加强雷管现场使用环节管理,加大废旧(瞎)雷管收缴力度,严禁在现场随意乱扔废旧(瞎)雷管,严防废旧(瞎)雷管流失。
第三十五条 对导通室导出失效、受潮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及放炮员交回(或其他人员捡回)的废雷管必须在火工品仓库内设专项记录,登记造册,剪去脚线专门存放,不得乱放或与其他雷管混放。受潮变质和失效的火药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对废旧雷管和炸药,以及因施工结束而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妥善保管,详细登记,由使用单位提出销毁或上缴方案上报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后按指定地点上缴或妥善销毁。
第三十七条 销毁火药、雷管时,应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销毁。项目部民爆负责人必须在场,销毁地点周围应设好警戒,采用炸毁和烧毁法时,要有专人指挥,由经过专门培训合格的放炮员引爆处理。处理火药、雷管时,必须规定有明确的信号,每次引爆量根据地形条件确定,但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地面不得有石块和块状物。在报废火药、雷管销毁完毕后,由专人对现场进行认真清理,确定无遗物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八章 火药库消防管理
第三十八条 火药库房必须严格贯彻《消防条例》有关规定。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有沙箱、铁铣、灭火器、灭火水池,有条件的要安装消防用水龙头和消防水带。消防设施、设备要定期检查,防止失效。火药库房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消防培训,熟练应用各种消防设施。
第三十九条 严禁让携带手机、火种、放炮器、矿灯、穿铁掌皮鞋或易产生静电衣物及携带易燃、有毒、腐蚀性物品的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内住宿、开会等,火药库电话应安装在火药发放点外侧,库内照明设施要防爆。保持库内良好的通风,保持空气新鲜,防止高温及有害气体积聚。
第九章 涉爆人员管理
第四十条 项目部要严把政审关,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的人员担任涉爆人员。安排、更换涉爆人员必须经处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十一条 涉爆人员必须由正式职工或经县以上劳动部门同意并签定劳动协议、合同且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短期合同工、临时工不得从事涉爆工作。
第四十二条 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证件和省级煤监局核发的井下爆破工操作资格证上岗。爆破人员离岗和调出,要收回证件交发证机关。无“双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工作。
第四十三条 项目部应按有关要求定期组织爆炸物品管理人员,(三员)的复训和安全教育,全面提升涉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保安能力。
第4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责
任
状
涉爆单位:
二00七年六月一日
陈家湾派出所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状
为了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保障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的安全,防止发生各类爆炸事故及其他涉爆案件,有效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全面实现行业管理部门和落实县委、政府对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陈家湾派出所与涉爆单位签订二00七年度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
陈家湾派出所(签字)
涉 爆 单
位(签字)
一、涉爆单位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矿长(厂长)及其他涉爆单位负责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控制指标
杜绝发生各类爆炸事故及其他涉爆案件,不得瞒报和漏报爆炸事故和案件。
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目标
1、涉爆单位负责人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建设平安柳林、构建和谐柳林为总目标,把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做为本单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并制定详实的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并监督落实到实处。
2、涉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在公安机关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进行储存、销售、使用、运输。五大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熟悉爆炸物品的性质和安全操作规程,必须持由公安机关培训合格后核发的相关五大员作业证,做到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非法上岗作业,违者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相关人员及单位负责人做出处罚,情节严重者将吊销有关证件,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爆炸物品必须在经公安部门批准的专用仓库中储存。仓库必须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库房安装安全技术指数达标合格的防盗门、避雷装置、红外线报警系统、巡更系统、可视监控系统,雷管必须放入雷管专用防静电、防盗保险柜中,犬防必须落实到位并起作用,老弱病残及超过50周岁的人员不得担任守护力量。严格落实“四防”、“五双”措施。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购买、运输爆炸物品。
5、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爆炸物品。
6、严格民爆仓库管理,必须做到:①建立出入库存检查登记制度,帐目清楚,帐物相符;②库房内存放火工产品不得超过核定储量;③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存放,库房严禁存放其他物品;④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⑤库房内配备有相应的消防设施;⑥库房必须双人24小时值班看守,坚持昼夜巡逻,按时巡更,值班时间内不睡岗、不酗酒、不外出、不会客。
7、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报告安全机关。
8、严格雷管编号管理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炸物品后必须亲笔签名,保管员要记清帐目不得涂改并永久保存。
9、大力推进民用爆炸物品信息化管理建设,使用单位必须配备有文化、有素质的库管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保管员熟练掌握爆炸物品领用发放信息采集手持机的使用,按时向公安机关上报数据,实现爆炸物品手工与电子信息相结合的记帐方式,做到帐、物、电子数据相符。
10、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完善群众监督机制,发动群众积极检举激发违法犯罪活动线索,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严历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大力推进民爆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
四、处罚
涉爆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监管工作的管理人员是直接责任人,本着“谁管理,认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其他规定的,将按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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