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口建筑施工许可工作汇报
第1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许可项目之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许可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
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材料:
1、长沙市建设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单(第二联);
2、长沙市施工项目报批表;
3、中标通知书(非招标工程:施工队伍申报表一式三份;长沙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报建表一式三份;长沙市建筑工程桩基施工报建申报表一式三份;长沙市建筑工程麻石、护坡施工报建申报表一式三份;长沙市建筑工程土方施工报建申报表一式三份)
4、建设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报告、备案机关备案回单;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6、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7、工程所在地办事处计生部门签章的计划生育管理登记表。 许可程序: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时限:1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1)4142127
市建委纪检监察电话:(0731)
第2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1号)、《山东省实施细则》。
二、提报材料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下载网址:)(一式两份);
(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四)房屋及建筑物拆迁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六)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七)消防设计审查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八)防雷工程设计审查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九)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原件,复印件一份);
(十)施工安全监督备案资料(原件,复印件一份);
(十一)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证明(原件);
(十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备案证明(原件);
(十三)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证明(原件);
(十四)人防许可证明(原件);
(十五)配套费、墙改基金、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缴纳证明(原件);(十六)建设单位无拖欠工程款及已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原件);(十七)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十八)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备注:上述材料打印目录、装订成册。
三、办理程序及办结时限
窗口受理审查→业务科室(单位)复核→现场勘验→分管业务领导审核→分管行政审批领导审核→联审会审批。
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3篇:建筑装修施工许可
三、建筑装修装饰施工许可
1、房屋所有权证、对新建建筑二次装修装饰建设单位应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非房屋产权人进行房屋装修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按照规定应该进行招投标的,应提供中标通知书、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原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
4、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备案通知书(原件);
5、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6、建设工程现场勘验记录(原件);
7、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项目应提供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凡涉及改变房屋用途、改变外立面形式、色彩、材质等装修改造,应提供规划审批手续。
第4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申请表 河北省建设厅制
表一工程简要说明
表二
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
注:1.此栏中应填写文件或证明材料的编号。没有编号的,应注明是否完备。
2.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注明原件的提供原件,未注明原件的提供复印件(A4纸),并附原件备查。
3.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是否提供,由各市自定。
第5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4、质量、安全报监登记书
5、中标通知书
6、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原件)
7、施工组织设计
8、施工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9、监理规划
10、监理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11、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12、国家规定的相关规费缴纳依据
13、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14、商品砼合同(原件)
15、规划审批的总平面图
16、建设单位项目资金证明、甲乙双方工资支付担保保函或保证金缴纳证明
17、劳务分包合同(原件)、劳务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8、墙改登记手续
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加盖单位印章,并提供原件复核。
2、招标,安监站,质检站交钱,办理施工许可证
3、办理施工许可证:
1、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符合施工要求的拆迁证明;
4、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及抗震设防审查合格证;
5、中标通知书及《信用手册》工程备案记录;
6、质量监督通知书;
7、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受理通知书及安全监督证;
8、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9、配套费办理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加盖单位公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单位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打印)
3、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的批复或有关单位核准、备案资料证明
4、建设项目的土地权属证明或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建设用地许可证
5、设计方案的审定意见和规划图
6、场地及建筑工程施工图:结构、水、电、暖设计图纸一套(平、立剖光盘或U盘)
7、消防意见(原件)
8、拆迁验收单
9、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抗震设防审查证书
10、人防审核单及环评报告
11、地质报告和地质图及工程预算
12、拟建范围的现状地形图壹份(含光盘)
13、带有现状地形的总平面定位图壹份(含光盘)
14、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15、档案报送责任书复印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填写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关于用地许可证的的申请(打印)
3、土地管理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或用地计划通知(拍卖用地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用地范围电子文件)
4、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的批复、核准、备案材料(原件)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征求的相关部门意见
6、环境评价报告
7、规划设计总平面图(需加盖设计单位专用章)
8、电子地形图和蓝图各壹份(1:500或1:1000)用地设计条件申报材料:
1、填写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申请表
2、建设单位规划设计条件的申请
3、土地管理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或用地计划通知(拍卖用地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用地范围电子文件)
4、电子地形图和蓝图各壹份(1:500或1:100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 】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理
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和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91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3、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4、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三、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3、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5、招标(定标)备案书(附中标/定标通知书);
6、建设单位开户银行依法出具的资金证明(工期一年内为投资额的50%,工期一年以上为投资额的30%);
7、已备案的施工(监理)合同;
8、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安全报监表;
9、施工组织设计;
10、有拆迁的,提供拆迁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政务中心建委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签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第三条规定的全部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3、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材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五、开工有效期及延期: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时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建设单位既不按时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六、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
第6篇:建筑施工工作汇报
汇报材料
1.进度,计划月底筏板混凝土浇筑完,与实际基本相符合。今天6号楼筏板混凝土可以浇筑,后天7号楼筏板混凝土可以浇筑,地下车库预计本月底完成筏板混凝土浇筑。
2.质量,能按要求落实整改。
3.安全,人员配备上基本齐全,现缺一名现场实际负责的安全员,安全有隐患。
4.劳务队伍相继进场。
5.钢筋、钢管、方木、模板也已经到位。
6.塔吊、钢筋加工等机械已投入使用。
7.现场文明施工,宿舍已经使用,办公室还在建设有点滞后,现场八牌二图已经制作完成,大门制作完成未安装,门卫、值班制度还未建立。
第7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
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91号令)。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条件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9.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
1.建设单位法人委托书及申报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
3.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施工、监理中标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建筑工程安全报监书;
8.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当年的开发计划原件(住宅项目);
9.审图办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
材料 10.审图办出具的住房结构比例核算意见书原件(住宅项目);
11.银行出具的建设单位资金到位情况书面证明原件;
注: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资金到位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资金到位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12.工程款支付担保函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注:工程款支付担保由银行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其保函担保金额不少于合同价的10%;工程担保函需明确保函的起止日期。例:本保函自合同开工日期×年×月×日(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准)起生效,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180天。
13.施工合同前三页复印并加盖公章、监理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4.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
申报材料需用A4纸打印、复印,且所有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流程 现场勘验(与安全报监并联勘验)、受理、审核、批准、办结
办理时间 9个工作日
受理机构 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三楼建委窗口
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 0532-859165
56、0532-859165
5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办事依据
条件
材料
流程
办理时间
受理机构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613号)第四条 4.《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49号)第六条
一、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资料条件: 1.进行工程代建招标:通过立项审批,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2.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通过立项审批,取得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3.进行施工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设计文建和技术资料已完备,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4.进行监理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 5.进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招标,设备、材料等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已确定
二、工程招标需满足以下时间条件: 1.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5日前,到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招标备案。2.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人报名的时间,自招标公告刊登之日或者招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日。3.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5.招标工程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进行施工招标需材料:
1、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2、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3、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4、立项文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或相关完备的技术资料
7、资金到位证明(非财政投资项目)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需以上
1、2、3、4、7材料及建设用地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进行代建招标需以上
1、2、3、4、7材料 进行监理招标需以上
1、2、3、4、5、6材料 进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招标需以上
1、2、3、4、6材料 前期招标资料受理—招标公告审核、发布—接受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核、发放—抽取评标专家—开标、评标、定标—发布中标公示 即收即办 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办理地点 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121号 联系电话 85066918
依据 条件 材料 流程 办理时间受理机构办理地点联系电话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办事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条;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第十三条;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5.《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青政发[1993]95号)。建设单位完成了规划设计和施工图的设计审查工作,确定了施工、监理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1.按照单体工程申报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一式一份; 2.施工、监理合同书原件; 3.施工中标通知书、监理中标通知书原件及与单体数相符份数的复印件; 4.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原件及与单体数相符份数的复印件。受理并审核—办结 1个工作日 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三楼城乡建设委窗口 85916553
版权声明:
1.大文斗范文网的资料来自互联网以及用户的投稿,用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免费阅览。
2.《窗口建筑施工许可工作汇报》一文的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转载或引用时请保留版权信息。
3.如果本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会及时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