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报告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报告
一、药剂科和麻醉手术科都配有麻醉及一类精神药品专用保险柜。
二、药剂科和麻醉手术科的麻醉及一类精神药品库房都安有防盗门和防盗窗。
三、配有必要的防火设施。
四、药剂科和麻醉手术科都安装有监控视频和红外线侵入报警系统。夜间安保人员按规定进行安全巡查。
五、认真落实“五专”规定,双人双锁,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药事负责麻醉药品的管理。
六、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激励,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账、物、批号相符。
制度目录
1.组织机构
2.岗位人员
3.采购制度
4.验收制度
5.储存制度
6.保管制度
7.发放制度
8.调配制度
9.使用制度
10.报残损制度
11.销毁制度
12.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制度
13.值班巡查制度
1、组织机构
医院成立有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主管院长担任主任委员,下设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分管医疗、药学、护理、保卫的主要领导为委员;药剂科设有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2、岗位人员
药剂科负责人:XXX
麻醉精神药品采购人员:XXXX
麻醉精神药品验收人员:XXXX
3、麻醉、精神药品采购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只限于临床需要。向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办理申请,经批准后发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医院授权的采购人员,依据临床使用量及库存量制定采购计划,报药剂科负责人和主管院长逐级审批后,在国家医疗机构印鉴卡平台按进行采购。并由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医药公司进行配送。
采购回的麻醉、精神药品,由指定的麻醉药品管理人员负责验收,并根据原始单据填写入库单。
麻醉、精神药品采购禁止现金交易。
4、麻醉、精神药品验收制度
购入麻醉、精神药品,由指定的药剂人员负责检查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验收根据原始发票认真核对无误后填写入库单。
验收时如发现麻醉、精神药品实物与单据所载数量、规格、品种不同,应当面指出,并根据情况更正或退换。
在验收中如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验收人员对药品规格及质量性能负责检查,必要时进行分析化验或校验。
药剂科负责人及时在国家医疗机构印鉴卡平台按完成验收工作。确认麻醉、精神药品入库数量、批号、有效期,并录入发票号。
5、麻醉、精神药品储存制度
医院在药库及麻醉手术室设立专库(专柜)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并使用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安装摄像监控和红外线报警装置、防火、防盗设置。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存放区域应标识清楚、醒目,设置规定药品提示牌,提醒医、药、护人员注意,各储存柜上必须贴有规定的麻醉、精神药品标志。
6、麻醉、精神药品保管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由专人保管。医院指定政治可靠、业务熟练、认真负责药学人员担任麻醉药品保管人。
对霉变、过期、损坏、失效的麻醉、精神药品,保管人员应及时查看、清理,并报告医院监督管理部门,经医院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清点登记,单独妥善保管,并列表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听候处理意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发现麻醉、精神药品丢失,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麻醉、精神药品发放制度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二人复核,双人双锁管理,做到账物、批号相符。专用账本以年为单位保存,药库专账保存期限不少于所记录药品有效期满后5年,其他专柜专账不少于所记录药品有效期满后3年。
8、麻醉、精神药品的调配制度
医院药师经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剂资格。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药师在医院医务部备案。
患者持相应的病历及《知情同意书》到药房取药。药师查验处方医师资格,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全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如为代办人,需同时携带患者《知情同意书》、身份证以及代办人身份证)。
门诊患者在使用过程中医师应先告知患者将使用过的透皮贴剂对折后放入原包装内,复诊时,必须将其交回药房,凭处方及《知情同意书》方可再次领用。住院患者需再次使用时,医护人员应将上次所用品种的原批号、同数量的贴剂交回药房,凭处方方可再次调配。
患者不再使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麻醉药品管理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为住院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对使用的麻醉药品专用处方应当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时还需填写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对凭《麻醉药品专用卡》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的患者建立随诊制度,并建立随诊记录。药房在《麻醉药品专用卡》上按要求填写发药记录。
药房对麻醉、精神药品按日作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至少保存2年。
9、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制度
(1)临床科室使用麻精药品不得违反专项管理制度和《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①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②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③后记:医师签章、药费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刷。
(3)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4)癌痛患者使用麻醉药品时,应遵循WHO发布的《癌症三阶梯止痛治疗原则》,按照疼痛的不同等级选择药物。
(5)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并签署患者《知情同意书》。患者需每4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
①患者持《知情同意书》到药房取药。药师查验处方医师资格,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全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如为代办人,需同时携带患者《知情同意书》、身份证以及代办人身份证)。
②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哌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天常用量,芬太尼透皮贴每次处方量不得超过5贴。
③门(急)诊癌症疼痛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15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芬太尼透皮贴每次处方量不得超过5贴。
④门诊患者在使用过程中医师应先告知患者将使用过的透皮贴剂对折后放入原包装内,复诊时,必须将其交回药房,凭处方及《知情同意书》方可再次领用。住院患者需再次使用时,医护人员应将上次所用品种的原批号、同数量的贴剂交回药房,凭处方方可再次调配。
(6)患者不再使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麻醉药品管理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7)为住院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8)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9)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10)麻醉手术室根据需要可配备少量基数(仅限于针剂),每日结清用药后凭处方和空安瓿及时补充。
(11)麻醉手术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基数药品,设专人专柜(加锁)管理,有交接班制度。药师应每月到病区进行核查并记录。
(12)麻醉手术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单次使用出现的剩余药量,不能用于其他患者,必须现场销毁;剩余药量(残余药液)弃入双层黄色医疗废物袋,并在使用登记本及处方上做好记录、双人(执行者和监督者)核对签名;空安瓿须交回药剂科处理。
(1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院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14)登记回收的空安瓿及废帖,销毁时应有记录。
10、麻醉、精神药品的报残损制度
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清点登记,单独妥善保管,并列表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听候处理意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区卫健委提出申请,在区卫健委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区卫健委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
11、麻醉、精神药品的销毁制度
各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单次使用出现的剩余药量,不能用于其他患者,必须现场销毁;剩余药量(残余药液)弃入双层黄色医疗废物袋,并在使用登记本及处方上做好记录、双人(执行者和监督者)核对签名;空安瓿须交回药剂科处理,药房凭麻醉药品处方和空安瓶发还麻醉药品。。
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瓶或使用过的贴剂收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瓶或废贴数量。
麻醉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时需收回空安瓶,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药房负责将每天送回的麻醉药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放置妥当,并定期监督销毁。
12、麻醉、精神药品的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制度
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和发现骗取或者冒领等情况,应立即向医务部、护理部、安全保卫科、药剂科报告有关情况,由相关职能科室向主管院领导及区卫健委、区公安局和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13、麻醉、精神药品的值班巡查制度
医院保卫科应特别强调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防范,组织安排人员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储存区域的巡查。
医院保安值班人员保持24小时在位查看监控视频,同时设置红外线侵入报警系统,要定时查岗巡逻,特别是晚12点以后。
值班人员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和主管负责人电话要保持 24 小时畅通,发现麻醉药品库房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警并向领导报告,发现麻醉药品流失立即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值班人员会同安全办负责人、药剂科主任向主管院长、院长汇报有关情况。药剂科及安全办作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时间、事件、现场情况、到现场的人员、药库值班人员签字、安全办值班人员签字、安全办负责人签字、药剂科主任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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