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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开展防止利益冲突工作汇报

作者:RECLUSER | 发布时间:2020-10-27 00:06:48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抓好防止利益冲突工作总结

抓好防止利益冲突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规范文化系统党政领导干部权力行使,促进廉洁从政,X局结合深化机关作风建设年活动,扎实开展防止利益冲突工作,构建制度完善、程序规范、措施得力、执行到位的利益冲突防控机制,初步建立起文化系统党政领导干部利益冲突的防控体系。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是认真学习,提高认识。深入学习中央和省、市委关于防止利益冲突的有关文件和市纪委编印的《法律法规汇编》等辅导材料,学习X同志在深化机关作风建设年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和X同志在全市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开展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把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列入局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并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结合,定期听取、检查落实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局党委与局属各单位一把手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使廉洁自律和防止利益冲突意识在每个人的头脑中深深扎根。

二是多措并举,稳步推进。成立了由局长、党委书记为组长的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结合文化系统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开展X系统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组织领导干部填报《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有关事项报告表》,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市纪委。每位班子成员签订了《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承诺书》,对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问题做出了郑重承诺,为防止利益冲突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提供强有力保证。以党员领导干部应正确履行职责为目标,配套制定了《关于X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明确提出了18个"不准"的纪律要求。在局领导班子和机关科室负责人及局属单位班子中组织了"X系统党员领导干部德廉知识测试",切实增强了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自律意识。根据机关工作人员岗位变动与调整情况,及时重新梳理查找廉政风险点。每位工作人员对照岗位职责,逐项进行查找、制定与完善,按照"有风险点必有防范施"的要求,针对每个风险点逐一制定防范措施,坚持杜绝利益冲突行为的发生。

三是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机关效能制度实施意见》,要求机关各科室对现行规章制度进行重新梳理完善,把现有制度充实到防止利益冲突管理的各项防控措施中,针对日常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以及工作实践中暴露出来的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健全了涵盖岗位纪律、工作效能和监督考核三大类共18项工作制度,重新梳理充实了党风廉政建设、党委民主集中制、党内通报、党务公开、民主监督、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等6项党内制度,逐步形成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体系和监督制约机制。

四是规范程序,依法行政。按照依法高效,科学管理、便民利民的原则,结合防止利益冲突工作有关要求,全面梳理每一项审批事项,对清理保留的46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流程再造,进一步推进了行政审批的规范化、便捷化和透明化。一是全面开展权力事项清理。对照市政府公布的市级现行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非行政审批事项、不带许可审批性质的行政确认登记事项以及改变管理方式后的程序性工作事项进行逐条梳理,全面核查每一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等,按照"应减必减、该放就放"的原则,大力精简审批条件、申报材料,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审批事项。目前,纳入市行政审批中心窗口的办理事项有46项,承接省级下放事项5项,审批改为转报1项,下放到县级审批6项,撤销4项。二是加快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对梳理确认必须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的总体要求,细化到每一个操作环节,对每一个事项从受理到办结全过程绘制完整、客观、直接、可操作的办理流程图,编制《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流程图》。目前46项行政审批项目流程再造已全部完成。三是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的透明化。将权力事项、权力事项依据和相关内容、办理流程图等通过各种媒体向全社会公布,重新印制市级行政审批指南,免费向社会发放,同步更新行政审批中心窗口的公示栏、办事指南、承诺书等,方便群众和企业查询。严格按照规范后的审批流程依法办理审批事项,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全方位向社会公开公示,让申请人对需要办理的事项到哪里去办、需要准备哪些材料、需要达到什么条件等能早了解早知道,最大限度让申请人少跑腿,快办事,真正将审批权力和审批行为纳入社会监督之下,随时接受市民监督,推进了行政权力运行的公开和透明。

第2篇: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则

************工作人员

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机关工作人员,简称**人员,是指**市************系统全体公务员。

承担公共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适用。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利益冲突,是指**人员在履行公务职责过程中,其私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是指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期权、债权等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财产性利益,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政策制定、行政审批、执法裁量、人事管理等方面谋取的有形或无形的利益。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人员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人: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共同生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视为前款规定的特定关系人。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的私人利益,不仅包括**人员本人的利益,而且包括其特定关系人的利益。

第七条本规则所指的利益冲突包括以下类型:

(一)**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从利益相关者收取利益:

1.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以集资、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与**职权有关的信息谋取利益;

6.其他利用职务之便直接获取利益的行为。

(二)**人员利用公共权力的影响,直接或间接地实现自己或特定关系人的私人利益:

1.处理涉及自己或特定关系人的公务;

2.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人在同一单位或有特定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任职,有特定管理职权的**人员在成长地等特定地区任职;

3、允许、纵容特定关系人从事与本人职权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5.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6.其他利用职务影响获取私人利益的行为。

(三)**人员具有双重身份,利用公共权力的影响,在公务过程中以公共角色的身份参与私人事务,为自己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人利益:

1.违反规定兼职;

2.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

3.违反规定退休或离职后从事与原任职务有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八条防止利益冲突,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共利益优先。**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职能时,应当坚持公共利益优先,以公共利益为行为最高的衡量标准。要求其正确处理或限制可能对履行公务产生妨害的私人利益,自觉排除有碍公正履职的私人利益冲突影响,否则应当放弃参与有关公务的执行。

(二)透明与审慎。**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准则,做到公开透明,及时报告有可能损害公正履行公务的私人利益;**人员应审慎执行公务,在执行公务中的行为应受到严格的监督;在处理利益冲突过程时,其行为应当具有一致性和公开性。

(三)增强个人责任和表率作用。**人员要时刻牢记和履行自身的公共职务责任,时刻保持廉洁,随时作出表率,应当以有利于公共利益的方式来处理利益冲突。**机关要以有效的防止利益冲突政策和行为来展示表率作用,不断增强**人员个人和************机关履行职权的公信力。

第九条 **人员禁止借行使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市场监管、消费维权等职权,或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

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涉及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利益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第十一条有本规则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工作。

市县两级**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在任命、选配各个职位、岗位**人员时应当考虑**人员亲属关系等因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适当回避。

第十二条**人员原则上不能在本人成长的街道、乡镇辖区任**所所长,原则上不能在本人成长的社区、行政村辖区担任片(段)长。

市县两级**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在任命、选配各个职位、岗位**人员时应当考虑**人员的成长地等因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适当回避。

第十三条**人员禁止允许、纵容特定关系人从事与本人职权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四条 **人员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一)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

(二)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默许、纵容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三)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

他亲属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四)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特定关系人从事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人员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一)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活动等事项;

(二)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及其人员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各类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为,影响市场经济活动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

第十六条 **人员禁止违反规定兼职或从事营利性活动。

**人员退休或离职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禁止从事与在职时职权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七条新进入**系统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原从事其他职业或从事有关营利性活动的,在入职前应当辞去原职业或以转让、停业等适当方式停止有关营利性活动。

第十八条**人员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要求的对象和内容如实申报个人有关利益事项。

第十九条**人员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自觉遵守本规则,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的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对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市局党组组织领导本规则的实施。市局纪检监察部门、人事教育部门按职责分工抓好本规则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

各县级**局党组负责本规则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工作。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市局纪检监察部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防止利益冲突学习总结

新龙县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学习《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的情况

甘卫办发【2012】248号文件,甘孜州卫生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卫生厅沈骥同志在全省我局集中开展落实《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突的若干规定》活动视频会议上讲话的通知的通知下发后,新龙县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迅速组织学习文件精神,并积极做好贯彻落实。现将学习情况汇报如下。

一、开展《若干规定》活动的意义、范围

抓好这次《若干规定》专项活动落实,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客观要求,是从源头防治腐败的有效途径,是促进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保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若干规定》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卫生厅和中医药管理局处级以上干部和各市州卫生科级以上负责人、公立医疗卫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部门负责人。这次专项活动,主要在上述四个层面的领导干部中集中开展。开展《若干规定》活动是维护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一个客观需要,每位党员干部职工都要自觉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杜 1

绝腐败犯罪行为。

二、利益冲突的意义

我局通过学习文件精神明确了所谓利益冲突,是指领导干部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具有的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这里的利益是一个比较特定的概念,领导干部发生利益冲突时,其行为并不一定等同于腐败,但如果不加以及时合理解决,任其发展,就会产生腐败现象。在现实生活中,人民群众之所以对医疗系统各单位的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人事任免和行政审批等事项存有不信任感,自觉或不自觉地质疑这些项目实施的公正性,其根源就在于一些领导干部在公共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存有潜在的利益冲突。利益冲突走向极端,就会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导致腐败发生。

三、产生利益冲突的原因

(一)制度有缺陷不系统,执行不力。具体表现在:一是这些制度规定散见在各种准则、条例、报告之中,很不系统;二是制度规定约束的对象各不相同,原则、尺度很难统一;三是根据某一阶段中心工作制定的许多“不准”,具有时效性和局限性,一段时间之后会出现“过时”现象;四是个别制度规定设计不科学,难以起到防止利益冲突的作用;五是大多数规定没有相应的惩罚性条款,具体惩罚措施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由于以上原因,导致防止利益冲突方面的制度规定执行效果不好。

(二)少数领导干部法纪观念淡薄,自律不严。少数领导干部不注重学习,放松思想改造,理想信念滑坡,法纪观念淡薄,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迷失方向,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发生扭曲。这些原因造成了利益冲突的加剧,导致腐败发生。

四、防止利益冲突的对策

要有效地防止利益冲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加强学习: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开展经常性的教育,防止思想变质。创新学习宣传方式,采取多种活动形式,提高学习宣传的实际效果;二是问题解决:这次专项活动,重点要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三是利益回避:重点认真落实好两个方面的回避制度。

1、离退休后从业回避制度,2、执行公务回避制度;四是问题纠正:在查找问题时要注意三点:

1、组织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干部认真填写《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有关情况报告表》,2、要对《报告表》认真审核,3、对照《若干规定》有关要求,对各单位制度进行分析检查。在整改纠正时要注意三点:

1、坚决纠正领导干部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2、研究修订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制度规定,3、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的长效机制;五是

强化监督:要把监督渗透到权力运行全过程,渗透到每个点、每个环节,在监督过程中要着重抓制度的严格执行。

五、学习贯彻《若干规定》贵在执行力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制度不落实,制度不执行,再好的制度也形同虚设。制度是共同遵守的规程、准则,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严格执行制度,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行为准则,是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核心内容,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保证。

(一)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若干规定》。要坚持用《若干规定》等反腐制度进行自我教育和调节,自觉“对照制度找差距”,经常反思自己的政治立场、理想信念、思想道德和言行举止是否符合党章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符合党员标准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

(二)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若干规定》。坚持按制度、按程序办事,带头尊重制度的权威,模范接受制度的约束,自觉维护制度的严肃性,逐步形成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的良好风气。努力把制度转化为廉洁从政的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不断推动各项工作全面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

(三)领导干部要带头落实《若干规定》。把落实制度视为

一种自警、自律行为,坚持慎权、慎欲、慎小、慎微、慎初、慎独,从严要求自己、从严教育部属、从严管好家人。

(四)要铲除“特权思想”,要求党员干部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要求下级做到的,自己必须率先垂范;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必须先人一步,努力使廉洁从政成为党员领导干部的自觉追求。

新龙县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第4篇: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县委办公室工作人员 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定》及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县委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县委办公室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承担公共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适用。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职责过程中,其私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是指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期权、债权等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财产性利益,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政策制定、行政审批、执法裁量、人事管理等方面谋取的有形或无形的利益。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工作人员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人: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共同生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视为前款规定的特定关系人。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私人利益,不仅包括工作人员本人的利益,而且包括其特定关系人的利益。

第七条 本规定所指的利益冲突包括以下类型:

(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从利益相关者收取利益:

1.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以集资、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与工作职权有关的信息谋取利益;

6.其他利用职务之便直接获取利益的行为。

(二)工作人员利用公共权力的影响,直接或间接地实现自己或特定关系人的私人利益:

1.处理涉及自己或特定关系人的公务;

2.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人在同一单位或有特定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任职,有特定管理职权的工作人员在成长地等特定地区任职;

3、允许、纵容特定关系人从事与本人职权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2 4.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5.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6.其他利用职务影响获取私人利益的行为。

(三)工作人员具有双重身份,利用公共权力的影响,在公务过程中以公共角色的身份参与私人事务,为自己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人利益:

1.违反规定兼职;

2.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

3.违反规定退休或离职后从事与原任职务有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八条 防止利益冲突,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共利益优先。工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能时,应当坚持公共利益优先,以公共利益为行为最高的衡量标准。要求其正确处理或限制可能对履行公务产生妨害的私人利益,自觉排除有碍公正履职的私人利益冲突影响,否定应当放弃参与有关公务的执行。

(二)透明与审慎。工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准定,做到公开透明,及时报告有可能损害公正履行公务的私人利益;工作人员应审慎执行公务,在执行公务中的行为应受到严格的监督;在处理利益冲突过程时,其行为应当具有一致性和公开性。

(三)增强个人责任和表率作用。工作人员要时刻牢记和履行自身的公共职务责任,时刻保持廉洁,随时作出表率,应当以有利于公共利益的方式来处理利益冲突。工作机关要以有效的防止利益冲突政策和行为来展示表率作用,不断增强工作人员个人和工作机关履行职权的公信力。

第九条 工作人员禁止借行使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市

3 场监管、消费维权等职权,或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涉及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利益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第十一条 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工作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工作机关从事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工作。

市县两级工作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在任命、选配各个职位、岗位工作人员时应当考虑工作人员亲属关系等因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适当回避。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原定上不能在本人成长的街道、乡镇辖区任工作所所长,原定上不能在本人成长的社区、行政村辖区担任片(段)长。

市县两级工作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在任命、选配各个职位、岗位工作人员时应当考虑工作人员的成长地等因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适当回避。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禁止允许、纵容特定关系人从事与本人职权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一)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

(二)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默许、纵容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三)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四)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特定关系人从事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一)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活动等事项;

(二)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及其人员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各类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为,影响市场经济活动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禁止违反规定兼职或从事营利性活动。

工作人员退休或离职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禁止从事与在职时职权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七条 新进入工作系统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原从事其他职业或从事有关营利性活动的,在入职前应当辞去原职业或以转让、停业等适当方式停止有关营利性活动。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要求的对象和内容如实申报个人有关利益事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关规定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

5 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自觉遵守本规定,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的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对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5篇:威海市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有效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党政领导干部的个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者维护的公共利益之间发生矛盾,可能导致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党和国家机关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四条 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坚持健全机制、科学规范、预防为先、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 利益冲突的基本表现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礼品等馈赠以及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大额资产交易、借贷、委托理财等行为。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知悉内幕信息后,参与或者委托他人参与相关利益活动,或者将内幕信息透露给他人用于谋取利益活动。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出现下列行为:

(一)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包括以他人名义入股)经商办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或者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企业的股份、证券;

(三)兼职取酬,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或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第十一条 与党政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或者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公共资金使用领域中,参与涉及本人以及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和其他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相关事项的讨论、研究、决策等工作。

在其他公务活动中,参与涉及前款人员具体事项的规则制定、调查、讨论、审核和决定等工作,主要包括:

(一)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

(二)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

(三)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

(四)行政审批、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决定事项;

(五)行政协调、物资资金调配事项;

(六)其他存在职权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 防止利益冲突的主要措施 第十三条 健全完善和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本规定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如实报告。

新调任职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八条情形之一的,应当形成专题书面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并同时抄报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四条 实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各单位应当在接收文件、听取汇报、信息收集等未公开信息流入或产生的第一时间、第一环节,对其是否属于内幕信息进行甄别,对认定的内幕信息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和保密管理。

实行信息披露申请制度。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利益相关人可以就本规定第二章所列利益冲突表现中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事项,向存在利益冲突的党政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信息披露申请。有关单位受理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书面作出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情况说明。对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申请人。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对报告登记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承诺。

党政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发现其存在利益冲突方面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经本机关、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主动回避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具有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基本表现之一的,应当按照《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主动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组织依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具有本规定第十二条利益冲突基本表现之一的,应当按照《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和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向上一级主管领导书面提出公务回避申请,组织依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实行利益相关人回避申请制度。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利益相关人可以就第十二条所列利益冲突基本表现,向涉及利益冲突的党政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其回避的申请。

有关单位受理回避申请后,依照《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规定作出决定,并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该决定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上一级机关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反馈申请人。

第十八条 健全完善并认真落实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当将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公共职责的权限、分管工作和相关工作程序、时限、标准、依据等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信息,依法对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鼓励、支持人民群众监督党政领导干部违反防止利益冲突规定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发挥人民群众在防止利益冲突中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统筹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内容,每年集中报告;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利益冲突信息库,将个人信息资料、利益申报、回避、信息披露等情况系统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和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利益冲突的材料;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利益冲突的材料;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有关领导干部报告利益冲突的材料。

第四章 发生利益冲突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表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接受的礼品登记上交;接受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消费支出,由个人支付相关费用。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纠正、处理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新调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具有第八条表现的,应当按照新调任职务规定要求停止相关经营活动,辞去相关职务,按规定处理持有的股份(有价证券),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组织报告。试用期满(无试用期的任职满三个月),仍未依照有关规定纠正、处理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具有本规定第九条表现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表现之一和其他利益冲突表现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发生与公共利益冲突的行为,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拒不执行回避决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其他利益,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管理监督不到位发生利益冲突问题的,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第三十条 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市直各部门和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直属机关、镇(街道)科级负责人,基层站所负责人,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科级负责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政府或者其他公共机构没有披露或者尚未公开的公共设施建设、商品价格调整、税率调整、银行利率调整、企业重组、签订重大交易合同、投资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等各种信息,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

本规定所称“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的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威海市纪委、威海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关于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调研

关于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调研

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是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是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的现实需要。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也提出,全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系统总结我国防止利益冲突的实践探索,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对于深入推进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实践探索

从我国实践看,利益冲突作为专门的廉政术语直到近年才提出,但关于防止利益冲突的实践探索,却可追溯至改革开放初期。据有关专家统计,1979至2011年这32年间,共有58次中央纪委全会、110余项法律法规及政策涉及防止利益冲突内容。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就注意把防止利益冲突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制定出台了一批制度规定。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反对公费旅游。二是反对突击花钱、请客送礼、收受钱物。三是禁止党员干部兼职和经商办企业。

党的十四大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防止利益冲突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严格限制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二是开展“三公”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治理“马路上的腐败”,出台差旅费管理办法,针对以公务活动为名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党的十七大以来,防止利益冲突工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各项工作逐渐步入制度化发展轨道。

一是作出工作部署。2009年,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这是第一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对防止利益冲突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同年召开的十七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全会都明确要求,严禁发生与公共利益冲突的行为;同年颁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首次使用防止利益冲突的提法。2010年,中央下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为“52个不准”的规定中,有“18个不准”属于防止利益冲突的范畴。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六次、七次全会也都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二是完善工作制度。2008年,中央纪委、中组部印发《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2010年,中办、国办出台《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2011年,中办、国办下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要求的通知》等。

此外,各地各部门也纷纷出台制度规定,积极开展防止利益冲突的实践探索。比如,河北省邯郸市、广东省深圳市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等都出台了防止利益冲突的规范性文件。

存在问题

我国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发展到今天,虽然它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还很薄弱,防止利益冲突的氛围还不是很强,防止利益冲突的文化还相对滞后,但毕竟有了一个基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标准不统一。由于各地各部门具体情况的差异,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体系的标准成了一个难以解决但又无法回避的问题。二是立法不健全。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为防止利益冲突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而分散的规范之间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冲突。三是贯彻不得力。没有一个明确的机构对防止利益冲突负责,导致在一定程度上产生有法不依与执法不严的现象。

原因分析

当前,发生利益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既有公职人员个人原因,也有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从公职人员个体看,部分公职人员理想信念失落、价值取向错位、心态失衡,将手中的公权力视为“特权”、“私权”,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从权力运行整体看,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不完善是产生利益冲突的根源。社会转型时期,掌握公权力的政府是多元化利益主体中的重要一元。在法律法规不健全、权力运行不透明、监督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容易出现国家利益政府化、政府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集团化、集团利益官员化,留下很大的寻租空间。从历史文化背景看,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是人文根源。传统文化中“礼尚往来”的风俗习惯和亲情重于法理的人情观,使人情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种隐性权力。不少领导干部错误地认为,自己掌握了公共权力,理应为自己、为亲属、为身边人谋取利益。

对策建议

充分认识开展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出现了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利益矛盾复杂化的特征。如何平衡各种利益关系、防止利益冲突,是对我们党和政府的领导水平、执政能力的一个严峻考验。目前,从总体上说,公务人员主流是好的、有战斗力的。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公务人员中还存在着与保持党的宗旨要求不相适应、不相符合的问题。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不惜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自己谋取私利,与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冲突,影响很坏、危害很大。如果不有效防止利益冲突,任凭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现象滋生蔓延,最终将导致丧失政府公信力、破坏公共政策公正性,导致脱离群众、失去群众的支持。

加大防止利益冲突教育力度。一要加强防止利益冲突规范教育。将公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贯穿于公务员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的一系列教育过程中。二要抓好防止利益冲突的先进典型教育和反面警示教育。开展向先进典型学习活动,注意发现、培养在防止利益冲突方面的先进典型,并充分发挥他们的导向作用。利用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使广大公务员增强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三要建立公务人员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政府诚信教育。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强化政府工作人员的信用意识,提高政府公信力,树立重诺守信的形象。建立健全政府信用惩戒机制、政府信用档案、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信用记录等制度。

紧紧围绕利益冲突易发多发、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域开展防止利益冲突工作。从我国现阶段实际情况看,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行政审批权、资源配置权、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利益冲突现象也多发易发,重点抓好这些领域的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在公共权力与私人利益之间筑起一道有效的“防火墙”。一要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重点对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进程、公共资产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公共产品市场运行机制创新方面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政府从资源配置的主导角色中走出来,使政府由原来的“直接管理者”转变成市场的“服务者”、“监督者”,从源头上有效切断公务人员以权谋私的通道。二要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扎实开展对一些易发多发领域利益冲突的专项整治。比如,认真开展对工程建设领域、教育和卫生领域、城市拆迁领域、农村基层干部利益冲突问题、有关部门与下属单位或中介机构发生利益冲突行为的整治等。

不断完善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制度体系。一要加快制定《从政道德法》。只有把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纳入国家法律体系之中,防止利益冲突工作才能有强大的生命力。用国家立法的形式,对利益冲突加以科学界定,对现行政策法规中的共性内容加以归纳,使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的从政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二要完善利益公开制度。从防止利益冲突的角度,结合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和有关事项报告等规定,扩大利益申报的内容和对象,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对拒报虚报行为予以严惩,让利益申报真正成为制度常态。三要完善利益回避制度。当前,重点要创新利益回避制度,特别要切断送礼请吃中的利益关系、公务人员任职中的血亲姻亲关系,以及公务员与所处理公务之间的金钱利益关系,并加强对公务员的兼职限制和辞职退休后的从业限制。

不断深化对开展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认识。防止利益冲突,是一项新工作。对反腐倡廉建设来说,既是机遇,也面临许多挑战。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总结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新鲜经验和理论成果,不断深化对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认识。特别是要把各地开展防止利益冲突的好做法好经验总结出来,发挥好先行先试地区的带动作用。要加强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展试点的培育、指导工作,提炼出真正管用的思路和办法。二要紧密结合新的实践,针对新形势下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政策研究的重点。随着领导干部从政环境的变化,利益冲突不断产生新的复杂动因,不断出现新的表现形式。要及时掌握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防止利益冲突的措施和方法,把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利益冲突的小问题发展成大问题。三要科学借鉴国际社会在防止利益冲突方面的有益经验。既要充分考察国外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实践,辩证分析西方国家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利弊,又要从我国现有政治制度和体制实际出发,提炼和概括出有益的启示。

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防止利益冲突的职能作用。建立专门防止利益冲突工作机构,设置专职管理人员来承担日常工作,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从我国的实际看,可在现行纪检监察体制之下,明确一个部门独立承担防止利益冲突的工作职能。具体任务包括:一是依据有关法规,制定有关的规章条例;二是对公务人员利益冲突进行调查、监督,提出处理建议;三是受理、审查和调查核实公务人员申报的各种利益事项;四是开展防止利益冲突的宣传教育;五是对即将晋升、调任的公务人员进行利益冲突方面的鉴定,并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建议;六是完成其他有关事项。

国土局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汇报

国土局年终工作汇报

国土局 党风廉政工作汇报

国土局组织工作汇报

国土局执法检查工作汇报

本文标题: 国土局开展防止利益冲突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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