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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清理工作汇报

作者:lyc | 发布时间:2020-08-28 07:07:10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倡议书“一户多宅”清理整治工作倡议书

“一户多宅”清理整治工作倡议书

“一户多宅”清理整治工作是提升乡村风貌,优化人居环境的重要抓手,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落地的现实需要。xx县“一户多宅”集中整治大会吹响了攻坚的号角,我们号召全体党员在行动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喊出“我是党员我带头”的口号,全力以赴助力“一户多宅”清理整治行动。 一、争当整治行动积极拥护者

全县党员干部要坚决贯彻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思想自觉责任自觉行动自觉,以破解农民建房难题、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改善民生需要的宽广眼界和胸怀,主动签订无违建承诺书,切实增强建设“浙西民居·慢城花园”责任感和使命感。

 二、争当整治行动自觉先行者

全县党员干部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主动自查摸排、主动填报信息、带头拆除整治自己的违法“一户多宅”、带头美化庭院,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示范引领作用。

三、争当整治行动全民发动者

全县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积极动员群众参与、支持“一户多宅”清理整治行动。广大党员干部要严格落实党员联户制度,当好政策宣传员、信息采集员、办事服务员、纠纷调解员,带

头做好亲朋好友的工作,不瞒报不漏报户情信息,不为违法“一户多宅”农户说情、打招呼,营造全员推进“一户多宅”清理整治的浓厚氛围。

众人拾柴火焰高,美丽家园,你我共建!让我们亮出胸前的党徽,全身心投入到“一户多宅”清理整治行动中来,克难攻坚,担当有为,为建设“特富美安”慢城大花园做出积极贡献!

中共xx县委组织部 ____年4月19日

第2篇:一户多宅清理整治工作倡议书精品

“一户多宅”清理整治工作倡议书

“一户多宅”清理整治工作是提升乡村风貌,优化人居环境的重要抓手,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落地的现实需要。xx县“一户多宅”集中整治大会吹响了攻坚的号角,我们号召全体党员在行动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喊出“我是党员我带头”的口号,全力以赴助力“一户多宅”清理整治行动。一、争当整治行动积极拥护者

全县党员干部要坚决贯彻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思想自觉责任自觉行动自觉,以破解农民建房难题、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改善民生需要的宽广眼界和胸怀,主动签订无违建承诺书,切实增强建设“浙西民居·慢城花园”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争当整治行动自觉先行者

全县党员干部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主动自查摸排、主动填报信息、带头拆除整治自己的违法“一户多宅”、带头美化庭院,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示范引领作用。三、争当整治行动全民发动者

全县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积极动员群众参与、支持“一户多宅”清理整治行动。广大党员干部要严格落实党员联户制度,当好政策宣传员、信息采集员、办事服务员、纠纷调解员,带头做好亲朋好友的工作,不瞒报不漏报户情信息,不为违法“一户多宅”农户说情、打招呼,营造全员推进“一户多宅”清理整治的浓厚氛围。众人拾柴火焰高,美丽家园,你我共建!让我们亮出胸前的党徽,全身心投入到“一户多宅”清理整治行动中来,克难攻坚,担当有为,为建设“特富美安”慢城大花园做出积极贡献!中共xx县委XX部

第3篇: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二)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三)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第四十四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重新办理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手续,由本村村民无偿使用,均带有福利性质。但本户总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现在政府规定标准,多余的宅基地须处置到位,符合“一户一宅”。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第四十四条 农村村民符合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重新办理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手续,由本村村民无偿使用,均带有福利性质。但本户总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现在政府规定标准,多余的宅基地须处置到位,符合“一户一宅”。

第4篇:一户一宅证明

一户一宅证明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二道分局负责同志:

我村队(农业户、自理口粮户、非农业户)在我村队建房,该户只有此次申请办理用地手续这一处宅基地,无其他住宅。特此证明

东西

此宅基地四至

南北

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东长青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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