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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汇报(共16篇)

作者:紫色Angel | 发布时间:2020-05-18 08:19:51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情况汇报

崆峒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情况汇报

一、基本情况

崆峒区辖13个乡、4个镇、1个经济开发区、1个工业园区、3个街道办事处,有252个村、12个社区,行政区域总面积1936平方公里,总人口49.31万人,其中农村人口28.52万人,2007年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710 元。目前,全区共有乡镇敬老院14个,建筑面积1680平方米,服务人员35人,五保供养对象1497户1681人,其中:集中供养90户95人、分散供养1389户1526人,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每人每年发放供养金1540元,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每人每年发放供养金1356元。

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情况

1、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规章制度。自2006年10月全面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以来,区上及时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了工作责任和要求。各乡镇也相应成立了由乡镇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落实了乡镇政府一把手负总责责任制,确定了专兼职工作人员,保证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同时,区委、区政府根据国务院《五保供养条例》和省、市五保供养办法,结合全区实际,制定了《平凉市崆峒区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从组织领导、供养对象、供养内容、供养标准、供养形式、供养机构、资金管理等七个方面对全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和制度保障。

2、认真调查摸底,严格审核程序。从2006年10月29日开始,至12月10日结束,由区民政局牵头,各乡镇和村委会积极参与,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年龄、家庭收入、生活自理能力和法定赡养人等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全面核清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人数和基本生活状况。调查摸底结束后,由村委会根据摸底情况以社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进行了公示,群众无异议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审核后再上报区民政局批准并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确保了五保供养对象的界定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进行。目前,全区共保障五保供养对象1497户1681人,其中集中供养90户95人,分散供养1389户1526人,达到了应保尽保的要求。

3、结合区情实际,合理确定标准。我区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省、市要求和全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水平,合理确定了供养标准,做到了适度保障。经测算,我区农村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每人每年1540元,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每人每年1356元,分别占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6.8%和50.04%,供养标准和全区农村消费水平基本持平,基本上能够保障五保老人的吃、住、穿、医、葬五个方面的需求。另外,从2007年开始,民政部门筹集资金1.681万元,帮助五保供养对象缴纳了新农合参合资金,为五保供养对象积极落实农村医疗救助政策,两年来共发放农村五保对象医疗救助金12.3万元,有效解决了五保供养对象“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4、积极克服困难,落实配套资金。按照省上规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省、市、区三级财政分级负担,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其余由市区两级财政配套解决,其中市财政负担配套资金的10%,区财政负担配套资金的90%。自全区五保供养工作开展以来,区委、区政府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每年都在财政预算中足额列支五保供养资金,其中:2006年追加预算38.4万元,2007年和2008年每年列支115.2万元。今年以来,第一、二季度五保供养资金已全部筹措发放到位,已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资金114.6万元,三季度资金正在筹措,预计到9月底前将全部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另外,5.12地震发生后,按照省、市要求,共为全区五保供养对象发放临时生活补助245.2万元,使他们5至7月份的供养金平均达到了600元。

5、加强敬老院建设,改善居住条件。全区敬老院的分布情况是:川区4个、南部山区3个、北部塬区7个,敬老院布局基本合理。但我区敬老院大多数修建于上世纪80年代初,基础设施老化,已不能满足当前集中供养的需求。为了解决上述问题,2006年,区民政局制定了全区农村敬老院建设五年规划,计划在“十一五”期间逐年新建、扩建一批敬老院,保证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2007年,区委、区政府共投资90万元,实施草峰、寨河两个敬老院建设项目,共修建平房60间,完成了院落硬化、绿化和大门围墙等附属工程,经市政府验收,被命名为“全市示范敬老院”。目前,共设置床位60张,入住五保老人50人,配套建成了灶房、洗澡间、文化娱乐室,为每位五保老人配备生活用具1套,制定了敬老院管理制度,招聘服务人员4名、管理人员2名。今年,区上投资761万元,征地11.5亩,实施了区中心敬老院建设项目,计划修建三层戴帽综合楼一幢124间3807平方米,配套建设锅炉房、大门、花园、围墙和老年活动场地等附属设施,购置五保老人生活、娱乐等用品,全面解决川区六乡镇五保老人的集中供养问题,为构建以敬老院为骨干、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格局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目前,已完成投资300万元,建成了四层主体工程,预计在10月底建成投入使用。同时,为了加强对区中心敬老院的管理,区委、区政府已将区中心敬老院批准为科级建制,核定了编制,正在申请市政府审批。

三、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虽然我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有效保障了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但是,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偏低。近年来,随着物价的不断上涨,现行供养标准已难以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尤其是集中供养对象,在敬老院无任何收入的情况下,基本都靠政府补贴过日子,直接影响了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二是敬老院经费投入少。目前,乡镇敬老院没有专项经费,管理服务人员待遇低,不能安心敬老院工作,直接造成了多数敬老院的管理不够规范,卫生条件较差。三是敬老院建设资金难以筹措。区中心敬老院项目共需资金761万元,目前区上已投入建设资金50万元,在区财政相当困难的情况下,其余建设资金尚无着落,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

今后,我区将以本次市人大检查指导为契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省、市有关精神,积极筹措资金,进一步建立健全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步伐,努力保障五保供养对象吃、住、穿、医、葬五个方面的需求,全面推进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第2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

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

(1996年1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6年1月24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五保供养对象

第三章 五保供养内容

第四章 五保供养形式

第五章 五保供养措施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经费保障、实物帮助及生活照顾。

第三条 五保供养是农村的集体福利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并实施五保供养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五保供养所需的经费和实物。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五保供养工作,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五保供养工作。

第五条 鼓励农村村民和社会各界为五保对象提供帮助。

第二章 五保供养对象

第六条 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抚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民法通则》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第七条 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并建立档案。

《五保供养证书》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

第八条 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委员会核实,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其五保供养,收回《五保供养证书》:

(一)有了法定扶养义务人且法定扶养义务人具有扶养能力的;

(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三)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五保对象虽已满16周岁,但仍在校学习的,可继续享受五保供养。

第三章 五保供养内容

第九条 五保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供给粮油、燃料和水、电;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

(四)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安排人员照料;

(五)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六)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要依法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条 五保供养经费包括: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费(含水、电费)、医疗费、安葬费、管理和护理等工作人员的报酬及福利院,敬老院(以下均称福利院)必需的管理费、维修费、设备添置费。

第十一条 五保供养标准,不应低于当年当地村民平均收入水平。具体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五保供养形式

第十二条 对五保对象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依靠集体和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资兴办福利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第十三条 福利院应当实行民主管理,文明办院,建立健全各类人员职责和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要逐步改善供养设施,添置供养设备,组织五保对象开展文化娱乐和康复活动,建立五保对象健康档案,定期为五保对象检查身体。

五保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十四条 福利院应当积极兴办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及服务业,所得收入用于改善五保对象的生活条件。不得用所得收入抵扣按规定标准应由集体统筹拨给的五保供养经费和实物。

第十五条 福利院的工作人员应按一名工作人员照顾五至七名五保对象的比例配备,入院五保对象中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可视情况适当增加工作人员。福利院工作人员中从事管理工作的,其报酬应比照村干部的标准确定;从事护理等工作的,其报酬应比照当地劳动力当年平均收入

水平的标准确定,并及时足额兑现。

福利院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福利院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比照村干部的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实行分散供养的,应当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受委托的扶养人和五保对象三方签订五保供养协议。供养经费和实物必须保证按规定兑现。

第十七条 福利院的财产和五保对象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予以侵犯。

第十八条 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处理;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第十九条 未成年的五保对象年满16周岁以后,按照本规定停止五保供养的,其个人原有财产中如有他人代管的应当及时交还本人。

第五章 五保供养措施

第二十条 五保供养所需经费和实物,应当按规定标准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列支。在有集体经营项目的地方,可以从集体经营的收入、集体企业上交的利润中列支。五保供养经费

和实物由乡、民族乡、镇统一筹集,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收取后交乡、民族乡、镇民政办公室统一管

理。

乡、民族乡、镇民政办公室对统一筹集的五保供养经费和实物,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按时足额发放,并定期公布帐目,接受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其他渠道筹集的款物,应当用于五保供养事业,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福利院的建设,就近为福利院落实生产基地,扶持福利院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高五保对象的供养水平,改善福利院的办院条件。第二十二条 对五保对象和福利院实行以下优惠措施:

(一)福利院的生产经营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

(二)福利院非营运车辆,减半征收养路费;

(三)福利院和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的水、电费,按当地最低价格收取;

(四)五保对象就医免收挂号费,酌情减免诊断费;

(五)属于五保对象的学生,免收学杂费、集资费,优先享受助学金照顾。

第二十三条 少数贫困乡村的五保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养确有困难的,县级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助。

灾区和贫困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救济经费和实物时,应当优先照顾五保对象,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规定供养五保对象的,五保对象有权提出供养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限期纠正。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执行《条例》和本规定,在五保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义务供养五保对象,积极捐款捐物,事迹突出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条例》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组织,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五保供养条件而不按规定供养的;

(二)刁难、虐待五保对象,侵犯五保对象合法权益的;

(三)贪污、挪用、拖欠五保供养款物的;

(四)侵占五保对象及福利院财产的;

(五)因工作失职、渎职,发生五保对象流浪乞讨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按照五保供养协议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或不按协议条款扶养五保对象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3月16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第3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规定:五保供养是指在农村社会中无经济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或者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一项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在中国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中,五保供养被认为是唯一具有相对连续性的农村社会救助项目[1]。五保老人的社会保障工作的好坏,不但关系着五保群体自身的幸福安康,也关系到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成败。

1 目前我国农村五保供养中存在的问题

2006年颁布的新的《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将五保供养正式纳入国家救助体系,广大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进入了公共财政的保障范畴。但是,五保供养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普遍偏低

《农村五保供养条例》中规定: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本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其中“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标准很模糊,每次对《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的修订,都没有作详细说明,也没有列出可供参考的实际操作标准。因此,由于当地居民平均消费支出水平的指标与其内涵较为接近,所以把当地居民平均消费支出水平当作衡量五保供养制度是否达到保障水平的现实依据。2008~2012年农民家庭平均消费支出占纯收入比重超过74�。这就意味着如果五保供养资金筹资到位,则历年人均供养水平应不低于当年农民纯收入的74�。2008~2012年每位五保对象每年可获取的供养资金由4760.6元增加到7916.6元,分散供养对象在供养水平最高的年份,折合为农村家庭平均消费支出的相应比例也不过50�,不及制度规定水平的50%;即便是资金筹集水平较高的集中供养形式,五保户远不能获得同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持平所需的资金支持。[2]由这些数据可以看出,目前的供养标准离“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农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目标仍有很大差距。

1.2 五保供养福利机构出现建设与管理不协调现象

改善民生是五保供养福利机构建设的最重要目标。民政部的“霞光计划”及各级政府对五保供养福利机构的建设进行了补助和投入,全国各地掀起敬老院医疗、发改、供电、电信等部门建设的热潮,为农村最困难的社会群体营造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然而,随着大量老人的入住,敬老院管理方面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了。按照五保条例规定,服务人员与集中供养的对象比例应高于1:15,但在多数地区难以达到这一标准。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工资待遇难以落实。撇开养老、医疗保障问题,当前不少敬老院管理人员工资大部分在400~500元,少数地方甚至不能足额发放[3]。这直接影响了敬老院管理人员队伍的稳定和工作热情。

1.3 五保对象缺少精神关怀

五保对象具有年老、体弱、多病、伤残等基本特征,社交面较窄,交往对象少,频率较低。五保老人亲情缺失,心理上遇到的问题难以及时疏导并得到安慰;社会资本储量缺乏,并处于“减量”的过程,因为五保老人本身就是社会上最需救助的人群,根本没有“闲钱”来维护正常的人情联络,使得他们的社会地位越来越被“边缘化”;五保老人休闲娱乐活动单调、乏味,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休闲娱乐活动相对来说会多一些,因为居住比较集中,在一起生活也比较有共同的语言与习惯。而居住比较分散的五保老人,一起休闲娱乐的活动就相当乏味,造成很多老人有孤独感和恐惧感。研究表明,老年人在基本物质需求满足之后,如果其精神需求得不到社会的关怀、关心和有效满足,他们的精神生活就可能陷入无序状态,消极、负面甚至反动的东西可能会有机可乘[4]。

2 农村五保供养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由于历史背景和政策导向等多方面的原因,农村五保供养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十分复杂,主要原因大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 五保供养制度的财政政策落实不规范

五保供养是一项社会公益性的政策保障制度,从国家层面上建立了五保供养的政策框架,需要多级政府的共同投入,尤其是地方政府需发挥重要作用。由于国家政策引导,一些地方政府过于注重经济增长,重视GDP的增长指数,把财政资金投入到可以明显看得到政绩的工程上面,并没有对当地的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实现规范化。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五保供养的财政投入较少,甚至被挪用,供养机构的建设停滞不前,五保对象的日常生活十分困难。

2.2 农村集体意识及功能严重弱化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村同样受到市场经济的冲击,人们的道德逐渐下降。在利益面前,大多数人都过分关注个人利益,而忽视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经济支持在五保工作中虽然至关重要,但精神关怀也不可短缺。由于政府难以准确定位与支付五保对象的需求及日常服务成本。因而,这一重任就落到了在空间与了解五保对象更近的农村集体上了。实行土地制度改革后,集体组织迅速瘫痪,我国一些农村地区的集体经济短缺,甚至呈现负债状态,失去了基本的经济供养基础。而且,税改后,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所发挥会的管理功能与影响力也下降。因而,农村集体在经济基础和行为动力的双重弱化下,很难发挥其基本的日常辅助作用。

2.3 农村社会组织功能缺失

根据我国农村五保工作的实际情况而言,不仅需要国家的大力支持,而且需要各级政府、乡村集体、各种社会组织的共同努力。当前农村社会组织功能的作用并没有发挥出来。相比较而言,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社会组织功能发挥较好。但大多也是地方政府组建的民间组织,承载的是地方政府的管理理念,社会各界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并没有被激发出来。中西部的农村地区,社会组织功能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农村居民的集体意识削弱,凝集力逐步趋于瓦解,民间组织逐渐失去了乡土基础。

3 完善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的建议

通过上述对农村五保供养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明确了五保对象是最需要关怀和帮助的社会群体。尤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将农村五保对象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对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3.1 合理加强政府资金投入,优化各种融资渠道

目前我国农村五保供养水平普遍偏低,因此,要明确条例中五保标准“不低于本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模糊界限,制定相关的政策与监督体制,来保障各级政府对农村五保供养的资金投入与分配,使五保供养资金得到确保。除了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外,社会各界也应该共同参与,为五保老人的养老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比如,各个省份可以借鉴广西五保村的建设经验,发行五保专项福利彩票,建立五保公益资金,从而扩大财政增长渠道,来缓解财政压力。

3.2 树立正确的工作理念,增强敬老院管理力度

在实际五保工作中,要树立正确的工作理念,不能过分注重高的集中供养率。当前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目标应该是实现应保尽保下的愿进愿出,即是否入住养老院进行集中供养。取决于老人的自主选择和身体健康状况[5]。地方政府也应该做好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养老院基本设施建设水平。同时,更需加强敬老院内部的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好院内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障、福利问题。要组建一批甘于吃苦、勇于奉献、热情友爱的管理服务团队,来关怀和照顾老人们的基本生活,融入到老人们的生活中,切实给老人们精神上的慰藉与帮助,让敬老院有家一般的氛围。

3.3 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积极鼓励社会共同参与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影响之下,农民经济收入提高的同时,也给人们的思想带来严重的冲击。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下降,集体意识淡薄,过分追求自己的个人利益和眼前利益,村民之间的互助意识削弱。在这样的环境中,五保供养工作的顺利开展严重受限。五保供养是一种社会救助形式,社会救助不仅是社会成员间的相互关心,而且需要社会成员间自愿的互帮互助,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救助形式是否合理,制度体系是否完善,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全体社会成员的积极参与程度。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重视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必须重视精神文明建设,要不断发展农村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积极倡导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这样既可以保障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的有效性,也可以完善整个社会救助制度,还可以提升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3.4 加大农村社区建设力度,提升服务质量

农村五保对象往往都是年老体弱者,他们抵抗外部的风险能力和生活的自理能力极低。因而,不仅要给予他们物质上的救助,而且应当给予他们适当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然而,目前我国农村社区建设十分滞后,相关的专业性服务能力低下,要不断加强农村社区的建设,协调好各种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发挥好其对五保对象的积极作用。在提升服务质量方面,要促进农村五保老人的自我组织,自我服务,自我娱乐的积极性;要合理利用好全国各地的青年志愿者资源,鼓励专业的社会工作人员和民间组织深入农村,进行深入调查和慰问,为老人提供适当的服务。

第4篇:《农村五保供养证》

《农村五保供养证》

1.户主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资料报社区委员会

2.社区民政办初审有关证件发个人申请登记表

3.申请人填写登记表倒所在社区加注意见确认身份

4.社区民政办入户核查、社区评议、并公示无异议,报区民政局

5.低保户凭证件倒制定银行领取最低保金

6.区财政局审核,拨发资金,委托银行代发

7.区民政局入户核查,社会援助领导小组审批,面向社会公示

8.个人书面申请

9.出具户口簿、身份证,如实提供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住院费用结算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低保等相关材料报社区委员会

10.经社区居委会民主评议小组评议,无异议的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11.区民政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查、审核、会议审批后以定活两便存折发放。

12.社区居委会对符合的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报区民政局审批。

13.户主书面申请

14.出具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收入等相关证明报村委会

15.社区委员会入户调查、初审、听审、民主评议,并公示,无意义的,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报民政局。

16.救助对象凭身份证、户口簿到银行领取救助资金、17.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提供的救助对象花名册拨付救助金,由银行代发

18.区民政局入户抽查,会议审批,并委托社区委员会公示,无异议的,由区民政局建档并制作救助对象花名册

1.居住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资料报村委会

2.村名小组民主评议无异议,报村委会

3.村委会入户调查,听证民主评议,并公示,无异议,报乡政府

4.乡政府入户核查、会议审核,并公示无异议,报区民政局

5.低保对象凭身份证、户口本倒乡政府领取低保证,办理相关手续。凭“一折统”到农村信用合作社领取低保金

6.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低保对象备案表拨付低保金,有乡财税所将资金打入“一折统”

7.区民政局入户调查,会议审批,并委托乡村组同步公示,无异议,由区民政局建档制作低保对象备案表

8.村民本人书面申请

9.村委会民主评议,在本村范围内公示无异议的将评议意见和相关资料报乡人民政府

10.乡镇人民政府在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资料报区民政局

11.区民政局在2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12.五保供养对象凭五保证、“一折统”倒农村合作银行领取五保供养金

13.区民政局对符合条件、批准给予农村误报待遇的对象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证》

第5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

来源:湛江市民政局网站

(一)五保供养的对象

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二)五保对象的确定

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凭《五保供养证书》享受五保待遇。

(三)五保供养的内容

五保供养的内容是:

1、供给粮油和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

4、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

5、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四)五保供养的标准

五保供养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五)五保供养的形式

五保供养可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实行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

1、根据五保对象自愿,可吸收五保户入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户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2、实行分散供养的,应当由乡镇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的抚养人和五保对象三方签订五保供养协议。

第6篇:农村五保供养流程

农村五保供养

一、五保供养工作流程

个人申请→社区→镇(街道)民政部门→民政局

二、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村民本人向社区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社区服务中心成员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二)社区受理:社区村(居)委会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初审,一是审查材料的种类、数量、内容和形式;二是通过了解情况、入户调查、邻里访问、通讯调查或集体座谈等形式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主要核实其自身属性、劳动能力和经济条件;三是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民主评议:社区村(居)委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7至9人组成(小组成员要有党员),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在本社区和本自然村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写出评议意见、评议小组成员签名并填写《诸城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申请审批表》,连同个人申请、申请人户口本复印件(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照片3张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四)审核上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社区村(居)委会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民政局审批。

(五)审批: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必要时,民政局可以进行复核。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由镇、街道人民政府或社区服务中心代为转交申请人本人。

三、五保上报材料

审批表3份-→个人申请→民主评议意见→户籍证明原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五保供养证复印件(分散转集中)→供养协议→属残疾的上报残疾证复印件

第7篇:农村五保供养协议

农村五保对象分散供养协议

甲方:XXX乡镇人民政府 乙方:XXX村民委员会 丙方:XXX五保户

享受五保对象的条件: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赡(抚扶)养能力的,可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为规范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管理,明确甲、乙、丙三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特签订如下协议:

1、甲方权利、义务:(1)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五保对象的供养工作。(2)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丙方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3)丙方虽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4)丙方有了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且法定义务人有赡(抚扶)养能力的;或年满16周岁已结束义务教育的;或已死亡的,甲方要及时报县民政局,停止其五保待遇。(5)监督检查乙方履行协议。

2、乙方权利、义务:(1)协助甲方开展五保供养工作,妥善安排丙方日常照料。(2)有集体经营收入的,可安排相应资金改善五保对象的生活。(3)丙方生活自理确有困难的,要委托专人扶养;在主汛期和严寒酷暑等季节,要明确分包人员责任,确保丙方生命和财产安全。(4)督促丙方按时在本村参加新农合(应由本人交费部分,由县民政局直接打入五保户存折)。(5)乙方要与丙方共同到县公证处,对丙方主要财产进行公证,主要包括丙方宅基地证书(用地面积,东西、南北长度,四周相邻),房屋建筑时间、结构(并附外貌图片),责任田面积及四

邻情况等。丙方去世后,上述财产(遗产)由乙方处理,主要用于丙方丧葬费用和公益事业(如兴建学校、农村幸福院等)。(6)丙方房屋破旧的,在住建部门危旧房屋改造时,要优先安排。

3、丙方权利、义务:(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服从乙方管理,遵守村规民约。(2)丙方无力耕种的责任田,由乙方代为耕种,所得收益由乙方建帐管理,要全部用于丙方生活和应急开支。(3)丙方可凭五保册按季到指定的金融网点领取由县民政部门发放的生活费(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4)丙方因病需要就医的,原则上在本乡镇卫生院或县医院等定点医院就医,特殊情况需要出县的,要经县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否则,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按低保户比例救助。

4、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名、盖章,县民政局批准后生效,到丙方供养形式变更之日或丙方死亡时终止。

5、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县民政局留一份,并对本协议拥有监督、检查和指导权。

6、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负责人(签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章):

丙方 签字(手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8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调研报告

提供一篇调研报告范文,作为参考!

我县县域总面积2165平方公里,辖8镇4乡,97村委会,15个社区(居委会),总人口31.6万人,其中农村人口28万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1963人。目前,我县有乡镇敬老院12所,集中供养317人,集中供养率为20%。

一、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开展情况和成绩

1、政府重视,五保政策落实到位。自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新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后,我县、乡镇党政领导及主管部门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高度重视,均严格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按本人申请、村委会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批准的程序对全县五保供养对象进行了登记核实,对登记在册的五保对象,张榜公示,发放《供养证书》,全面落实供养政策。2008年,市政府将敬老院建设和农村五保应保尽保纳入市级“民生工程”后,县民政局逐步提高五保供养标准,从2008年10月起,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金标准由每人年均1620元提高到2000元。

2、经费落实,居住环境有所改善。我县有农村敬老院12所,从2007年起,县里加大对敬老院建设力度。2008年,在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拔款100万元资助两个敬老院改扩建。通过改扩建农村敬老院,床位数达50以上的有6所。在敬老院里还设有伙食团、活动室,添置了电视机、冰箱、热水器、桌椅、衣柜、新床、新棉絮等生活和娱乐用品。敬老院对入住对象进行合理组合,编为生产经营组、文艺活动组,院务服务组,形成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人性化管理模式,改善集中供养环境。

我县民政部门在加大对农村敬老院建设的同时,极积改善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住房条件,在抓住灾后倒房重建的有利时机,投入大量资金,对分散供养五保户住房进行了维修、改造和重建。共投入210余万元,对165户散居五保对象的房屋进行维修,维修房屋313间。

3、部门配合,医疗救助有一定保证。为方便五保对象就医,乡镇政府、民政、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从2007年始,民政部门筹集资金帮助五保供养对象缴纳新农合参合金,使之能享受到新农合补助政策。同时还为五保供养对象积极落实农村医疗救助,不足部分,各乡镇从财政自有经费中给予安排。

4、生产自助,创收提高供养水平。多数敬老院利用现有土地、池塘,种蔬菜,发展养殖业,增加经济收入,即减轻了政府的负担,又提高了敬老院的供养水平。

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偏低。从目前农村五保老人的生存状况看,生活水平普遍偏低,达不到五保条例规定的“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的要求。按《条例》规定,对五保对象应给予粮油、服装等实物和现金供养。据统计,2008年,县农村人均年纯收入分别为4086元,而农村五保老人仅靠每月100元的生活保障金来维持生活。近年来,物价不断上涨,现已难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有的五保老人因支付不起电费,夜间只好点蜡烛、油灯照明。我们在走访中看到,一些部分或基本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五保对象,住得是破屋,穿盖的是民政局早年发的救济衣被。“晚上孤灯照孤影,患病无人知,屋漏无人管,穿衣做饭无人帮”,是他们生活的真实写照。

2、医疗保障停留在“补”的水平,距离“保”的要求尚远。农村五保绝大多数是年老多病和残疾人,每年医疗支出较常人多得多。虽然农村五保已全部纳入农村合作医疗,但只能报销住院费的70%。郎溪县五保看病门诊费报销比例在20%,日报销最高不超过10元。县里对五保看病门诊费用没有解决。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和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部分医疗资金,但面对大病患者的个人高额费用和整个群体集中支出,绝大多数乡镇财力难以承受。部分五保供养对象,特别是散居对象,有病不敢去治,只能干熬,致使小病拖成大病;住院治疗的,乡镇政府需要花钱请人护理和照料生活,增加乡镇支出,部分乡镇只能把欠医院的治疗费挂帐。

3、散居五保老人居住条件较差且多数人不愿意入住居住条件较好的敬老院。调查发现,分散居住的五保老人都住在古旧房屋子,普遍年久失修,有的墙壁裂缝,屋顶漏雨。据该乡镇、村干部反映,五保老人住危房,村镇无能力解决。现在农村计生二女户和残疾人都享受安居工程政策,但五保政策落实中缺失安居工程安排。走访中还发现散居五保老人不愿入住敬老院的倾向和顾虑:(1)担心个人财产充公为集体财产不愿入住;(2)担心路途过远,往返老家辛苦;(3)从已入住老人获悉老人们入住后因性格、语言、习惯、风俗、信仰差异较大难以相处;(4)因院内娱乐设施缺乏,而劳动欲望又难以如愿而担心生活寂寞。实际上,乡(镇)政府也不看好敬老院集中供养方式,主要是经费上的困难和民政专干不专的体制性原因。

4、精神生活普遍贫乏。据了解,农村五保老人普遍有自卑感。由于经济困难,农村五保老人大部分没购买电视机、收音机,偶尔到邻居家看电视。从总体上看,农村散居五保老人的精神生活较单调和贫乏。

5、关爱意识和互助意识淡化。以前,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粮油、服装等实物多数由村民小组集体凑集,平时生病有亲朋或邻居照看,房屋损坏由集体维修。但近年来,农村尊老爱幼、邻里互助的传统有所弱化,群众集体意识和互助意识淡化,对五保供养工作不关心不支持,有的甚至推诿扯皮,推卸责任,不管不问。

第9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经验材料

文章标题: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经验材料

近年来,××通过加强基础建设、落实供养经费、规范制度管理等措施,使五保供养工作走上了正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集中供养率达70%,超过了省厅供养率不低于60%的标准,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找文章到☆好范文 wenmi114.com(http://www.xiexiebang.com/)一

站在手,写作无忧!]一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五保对象营造舒适的生活环境。我区镇(街道)敬老院基本上都创办于80年代,为提高五保供养的水平,各镇(街道)对敬老院都进行了新建和改建,××街道征地20余亩,投入资金150万元,建成住房别墅式、设施宾馆式、庭院花园式的敬老院;××街道办事处积极拓展福利事业社会办的渠道,划拨土地20亩,吸引民间资本1500万元新建了园林式的夕阳红敬老院。完善内部设施建设,给老人配备了彩电、图书、健身器材等生活、娱乐设施,为五保老人营造了安度晚年的理想家园。二是落实五保供养经费,为五保对象保证稳定的生活费用。积极应对农村税费改革的影响,将五保供养经费按标准纳入区、镇(街道)负担,人均供养标准达3000元以上,供养标准在全市处于领先,接近苏南地区水平。五保老人逢人便说:“我们也吃上了皇粮”。三是大力发展院办经济,为五保老人提供丰实的物质基础。各镇(街道)敬老院积极发展院办经济,充分利用多余土地开展种植业、养殖业,解决了老人的吃饭问题;利用政策优势创办福利企业,解决了敬老院发展资金问题,闯出一条“以院养院”的发展之路,老人的生活水平不断得到提高。四是规范内部管理制度,为五保对象奉献优质的亲情服务。建立五保对象个人档案、吸收五保老人参与院内管理、鼓励老人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劳作、建设娱乐设施,为五保对象提供人性化的服务;完善敬老院规章制度建设,建立人员岗位职责,实行百分考核责任制;创新管理方式,实行“人定岗、岗定位、现定分、分定奖”的管理模式,将有孝心、有热心的人选上敬老院的工作岗位;提高敬老队伍素质,定期对职工进行“五爱”(爱党、爱国、爱家乡、爱单位、爱岗位)、“三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帮助职工学习业务知识,提升业务技能,为五保老人提供优质、舒适的亲情服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经验材料》来源于xiexiebang.com,欢迎阅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经验材料。

第10篇: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

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本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

(三)供养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财政、卫生、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投诉和举报。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或者举报的问题,受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责任,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政策措施;

(二)每年公布本行政区域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变动情况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三)对下级人民政府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并组织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发展规划;

(二)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三)提出本级政府年度农村五保供养资金预算计划;

(四)组织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统计汇总、档案管理和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宣传、咨询;

(五)公布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等情况;

(六)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审批工作;

(七)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台账,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变动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并告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农村五保供养资金预算计划进行审核;

(二)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

(三)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条件;

(二)提供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咨询服务;

(三)开展农村五保供养的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四)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五)组织、协调、指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扶助工作。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农村五保供养申请,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实;

(二)对农村五保供养申请人进行公示;

(三)组织村民代表会议对农村五保供养申请人进行评议;

(四)定期对本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进行复核,将复核情况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五)安排照料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六)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五保供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卫生部门负责制订并监督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卫生医疗的优惠政策。

教育部门负责制订并监督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接受教育的优惠政策。

审计部门负责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农业、林业、渔业、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三章 供养对象

第十三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未成年人,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十四条 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村民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办人填写一式三份《农村五保供养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办理的,应当签署代办人姓名。

(二)村民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实和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申请人所在自然村的显著位置公告不少于7日。公告期间,村民有异议并提供证据的,应当召开村民代

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村民未提出重大异议或者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通过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凭《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终止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并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一)已具备劳动能力的;

(二)已获得稳定的生活来源的;

(三)已有具备供养能力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

(四)死亡并且丧葬事宜办理完毕的。

第十六条 村民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未得到答复,或者对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审批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其私有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供养内容

第十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给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日常基本生活所需费用,包括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水电、服装、被褥等生活开支和门诊医疗费用、零用钱等;

(二)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住院医疗、办理丧葬等开支。

第十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日常基本生活所需费用,通过制订和逐步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予以保障。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0%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住房、住院医疗、办理丧葬等开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住房为危房或者因灾倒塌的,原则上不再单独建房,安排入住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有关部门补助的建房资金,划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作为建房或者维修经费。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和灾后倒房重建资金应当优先解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住房问题。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较多的村,可以建设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居住点。

第二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有国家基本医疗。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费用,由县级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县内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治疗费用,按照农村合作医疗相关规定办理。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县内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治疗费用,在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中按照规定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由县级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

第二十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享受下列医疗优惠政策:

(一)在县内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免交普通挂号费。

(二)在县内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免交住院押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供担保,出院时再行结算。

(三)住院报销实行零起付线,计入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在县内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及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比例

提高10%.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开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优惠、优先医疗服务项目。

乡镇卫生院应当定期安排医务人员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家中巡诊,每年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安排一次免费体检。

第二十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分散供养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村民负责办理。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丧葬费用,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对象6个月供养标准从当地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中核销。

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丧葬费用,各级殡葬机构应当给予适当减免。

第五章 供养形式

第二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实行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供养形式由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自愿选择。

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进出自由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签订供养服务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亲友或者村民委员会照料,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委托村民照料或者由其他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提供服务。村民委员会、受委托的供养人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三方应当签订供养服务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落实服务责任和帮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需要,做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规划和建设。

鼓励和支持兴建区域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第二十七条 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政府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具备条件的,由当地政府按照事业单位设立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登记和管理;经济发达地区的政府应当逐步推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的社会化。

第二十八条 政府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优先接纳生活不能自理和无住房或者住房条件较差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但患有精神病和严重传染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应当分散供养。

第二十九条 政府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在确保农村五保供养需要和服务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以有偿服务的方式,接收其他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入住。

政府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有偿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当在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需要,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委托民办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并按照其实际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人数支付相应的供养费用。

第三十一条 政府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民主管理制度,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和集中供养对象代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集中供养对象代表人数不得少于管理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供养资金、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以及生产经营账目等,接受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规范和服务标准,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服务,不得歧视、虐待、遗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第三十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利用已有的土地、山林、水面等生产资料开展农副业生产,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条件。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农副业生产提供必要的扶持;农业、林业、渔业等部门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农副业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六章 供养经费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五保供养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省、地级以上市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财力上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五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无明确捐赠意向的社会捐赠资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

第三十六条 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第三十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接受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解决。

第三十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人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拨付。集中供养的,按月直接拨付

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按月通过银行直接发放给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第三十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其他村民对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放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七章 社会参与

第四十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个人住房,捐建建筑可以捐赠者名称或者姓名命名。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捐赠款物,用于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捐赠的款物,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结对帮扶,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物质帮助和生活照料。

鼓励家庭认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第四十二条 志愿者组织或者学校可以组织志愿者或者学生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服务。

第四十三条 鼓励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窗口和青少年尊老敬老教育基地。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制定或者未按照规定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审批工作的;

(三)未按照对外公布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发放农村五保供养金的;

(四)虚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人数,骗取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

(五)其他侵犯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由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发放部门责令其全部退还,并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条件,骗取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由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发放部门责令其全部退还。

第四十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其他村民认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审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1984年8月7日发布的《广东省农村五保户工作暂行规定》(粤府〔1984〕1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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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天津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

天津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

(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以政府保障为主,多渠道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四)公平、公开、公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要把农村五保供养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集中供养的,每人每年4000元;分散供养的,每人每年2500元。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制定上浮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提高。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各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市财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新建、改扩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布局不合理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逐步进行合并,不断提高集中供养水平。

第五条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负责拟订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制定农村五保供养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

发展改革、建设、农业、教育、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规划、审计、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上报和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受理、民主评议、公告、上报工作和日常生活照料。第七条 对按照标准建设、依照规定运营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从市、区县财政和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给予补贴。

第八条 招用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富余转移劳动力及就业困难群体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可以享受由市再就业资金提供的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或者工资补贴。

对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中从事护理和服务工作、参加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人员给予培训补贴,所需补贴资金,由区县民政部门或者从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规定解决。

第九条 兴办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贷款担保、贷款贴息。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各区县民政部门在开展社会捐助活动中募集的物资,应当优先用于解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需要。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第十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认定和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终止,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以下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水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四季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确保通风、采光、照明及 安全;

(四)提供疾病治疗,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当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负担的部分费用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负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实际负担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五)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丧葬事宜,所需费用从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中列支。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中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除相关费用,提供必要的学习用品,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私有财产按照继承法处理,不得将村民私有财产交给国家或者集体作为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条件。

第十六条 区县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用款计划,按季度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并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变化及时调整预算,确保供养资金的落实。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直接拨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所需费用不得在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

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要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签订入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提倡其他社会组织或者志愿者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每8名能够自理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至少配备1名工作人员、每4名不能自理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至少配备1名工作人员的比例,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技能和服务水平。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第二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完善院务公开等内部民主管理制度,接受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民主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制定营养平衡食谱,合理配置适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食用的膳食,其供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检查身体,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消毒餐具、清洗衣被,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配置适合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设施,组织有益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保健康复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居住的危陋房屋进行修缮,确保房屋安全,符合居住条件。村民委员会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或者提供人力、物料,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居住等生活条件。

第二十三条 区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档案和信息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挪用,确保资金安全。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

建立农村五保供养信息公开制度。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公开农村五保供养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发放与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贪污、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或者虐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7年3月2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津民发〔2007〕13号)同时废止。

第12篇:天津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8-08-05 【生效日期】2008-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农业部

天津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

《天津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已于2008年7月1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八年八月五日

天津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根据国务院《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第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

(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以政府保障为主,多渠道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四)公平、公开、公正。

第四条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要把农村五保供养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集中供养的,每人每年4000元;分散供养的,每人每年2500元。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制定上浮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提高。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各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市财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新建、改扩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布局不合理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逐步进行合并,不断提高集中供养水平。

第五条第五条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负责拟订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制定农村五保供养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

发展改革、建设、农业、教育、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规划、审计、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上报和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受理、民主评议、公告、上报工作和日常生活照料。

第七条第七条 对按照标准建设、依照规定运营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从市、区县财政和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给予补贴。

第八条第八条 招用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富余转移劳动力及就业困难群体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享受由市再就业资金提供的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或者工资补贴。

对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中从事护理和服务工作、参加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人员给予培训补贴,所需补贴资金,由区县民政部门或者从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规定解决。

第九条第九条 兴办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贷款担保、贷款贴息。

第十条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各区县民政部门在开展社会捐助活动中募集的物资,应当优先用于解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需要。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认定和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终止,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以下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水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四季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确保通风、采光、照明及安全;

(四)提供疾病治疗,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当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负担的部分费用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负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实际负担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五)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丧葬事宜,所需费用从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中列支。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中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除相关费用,提供必要的学习用品,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私有财产按照继承法处理,不得将村民私有财产交给国家或者集体作为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条件。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区县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用款计划,按季度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并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变化及时调整预算,确保供养资金的落实。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直接拨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所需费用不得在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

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要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签订入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提倡其他社会组织或者志愿者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每8名能够自理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至少配备1名工作人员、每4名不能自理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至少配备1名工作人员的比例,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技能和服务水平。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完善院务公开等内部民主管理制度,接受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民主监督。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制定营养平衡食谱,合理配置适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食用的膳食,其供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检查身体,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消毒餐具、清洗衣被,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配置适合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设施,组织有益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保健康复活动。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居住的危陋房屋进行修缮,确保房屋安全,符合居住条件。村民委员会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或者提供人力、物料,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居住等生活条件。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区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档案和信息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挪用,确保资金安全。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建立农村五保供养信息公开制度。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公开农村五保供养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发放与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贪污、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或者虐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7年3月2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津民发〔2007〕13号)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13篇:农村分散五保供养协议

农村分散五保供养协议

甲方:(乡镇人民政府)乙方:(义务包户责任人)丙方:(分散五保供养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民政局审批备案,确定张青选为五保供对象(分散),三方签订如下分散供养协议:

1、甲方按照《条例》要求,在吃、穿、住、医、葬(教)方面给予物质帮助。(1)丙方是未成年的,应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2)有了法定赡养人、抚养、抚养义务人,且法定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或年满16周,已结束在生活,有劳动能力,或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或丙方死亡的,经甲方审核上报后,停止其分散五保供养,收回《五保供养证》。(3)监督、检查乙方执行协议。

2、乙方必指定专人为丙方的义务包户责任人,义务包户责任人不但要负责帮助料理丙方日常基本生活,还要经常查问五保对象的住房状况、身体情况及生活起居中的团难,确实找不到包户抚养人的由村委会扶养。

3、丙方应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服从住地组织的管理,遵守村民公约。个人财产丙方可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处理,对于无劳动能力的分散五保户,个人责任田地由乙方或受委托包户责任人代管,可以转包代租,所得收益由乙方或受委托包户责任人建账管理,不得挪做它用,主要用于丙方应急开支。去世后,乙方或包户责任人要及时送到殡仪馆进行火化。火化后市民政局会一次性支付丙方原享受的一年供养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4、甲方必须每季度对分散五保对象家庭进行一次巡访,检查乙方和包户责任人执行职责情况,必须要有检查记录。如包户人没有尽责造成丙方不能正常生活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及时调换包户责任人,如确无法落实义务包户责任人的,应及时向民政局汇报,建议纳进敬老院集中供养。

5、甲、乙两方要认真执行协议,如不履行本协议,造成丙方受冻、受饿,因病照管不周发生非正常死亡的,视情追究有关职员责任。

6、本协议仅限丙方分散五保供养期内有效,如丙方要求供养形式变更,经甲、乙两方申请、审核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后,另外签订相关协议执行。

7、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

8、三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需更改协议或中途解除协议,应三方协商解决。

9、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市民政局留存一份。 甲方(签名)(盖章):乙方(签名)(盖章):

丙方(签名):

受委托包户责任人签名:

村民委员会见证人(三人以上村民代表)(签名):

年月日

第14篇: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协议书

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协议书

甲方: 敬老院(福利院)乙方: 五保对象姓名 丙方: 村民委员会

丁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和《四川省实施办法规定,经本人申请、乡镇审核、民政局审批,同意(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入住敬老院。为更好地保障四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乙方吃、住、穿、医、葬等方面的工作,提供相关服务内容,定期向丙、丁方沟通供养对象的身体和生活等情况。

2、甲方负责乙方五保资金使用和管理,按拔付的标准,专款专用,保证全部用于五保供养对象。

3、实行民主管理,文明办院,建立健全各类人员职责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乙方的日常管理,为乙方提供良好服务。为乙方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为乙方检查身体。

4、组织乙方适当参加各种有益的活动和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并给予适当的报酬。

5、本着丧事简办的原则,五保对象去世后,甲方负责或协助乙方亲友办理丧葬事宜。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2、乙方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交甲方或丙方代管。

3、入院后,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不得违反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必须听从丙方的管理和教育。如乙方不服从甲方的管理工作,不遵章守纪,经多次教育不改,由丙方负责接回代管。

4、入院后,吃、穿、住、医、葬均实行供给制。

5、室内物品必须做到悬挂有序,保持整洁,不准堆放杂物,生产工具交甲方统一保管。讲究个人卫生,常换衣,常剪指甲,常理发,按时睡觉起床。外出要向当班工作人员或院长请假,走亲访友须经院领导同意。

6、供养人员之间要加强团结,说话和气,互帮互助,不准闹不团结,更不能打架骂人,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7、要以院为家,爱护花草树木和院内的建筑设施,健身器材等,爱护好室内设施设备。无故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8、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在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带领下,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

9、乙方的亲友可随时到敬老院看望乙方,敬老院不安排生活和住宿。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乙方相关资料的健全、规范,并将资料移交给甲方管理。

2、乙方入院后,丙方定期安排人员到敬老院看望老人。

3、乙方入院后,丙方要协助甲方加强对乙方的管理和教育,如乙方不服从甲方的管理工作,不遵章守纪,经多次教育不改,由丙方负责接回代养。

7、乙方去世后,丙方协助甲方一道办理丧葬事宜。

四、丁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为乙方购买医疗保险。

2、协助甲方做好乙方的管理教育工作,适时慰问乙方。

五、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五份,其中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县民政局留存一份。

甲方: 盖 章 年 月 日

乙方: 指纹留样 年 月 日

丙方: 盖 章 年 月 日

丁方: 盖 章 年 月 日

第15篇: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协议书

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协议书

甲方: 敬老院 乙方: 五保对象姓名 丙方: 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审查、乡镇审批、报县(区)民政局备案,同意(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入住敬老院。为更好地保障三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乙方吃、住、穿、医、葬等方面的工作,并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提供相关服务内容,甲方定期向丙方沟通供养对象的身体和生活等情况。

2、甲方负责乙方五保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上级规定的供养标准,乡镇拨付的供养资金额,专款专用,保证全部用于五保供养对象。其中甲方每月应发给乙方不低于 元的零用钱。今后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政策的调整逐步提高供养标准和供养水平。

3、实行民主管理,文明办院,建立健全各类人员职责和

6、供养人员之间要加强团结,说话和气,互帮互助,不准闹不团结,更不能打架骂人,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7、要以院为家,爱护花草树木和院内的建筑设施,健身器材等,爱护好室内设施设备。无故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8、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在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带领下,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负责甲方的日常管理。筹集甲方建设、管理等经费,定期检查甲方安全、财务等各项工作。

2、丙方要为甲方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对甲方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3、丙方要及时掌握乙方的身体状况,关心乙方,逢重大节日要到敬老院看望乙方。

四、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四份,其中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县民政局留存一份。

甲方: 盖 章 年 月 日

乙方: 指纹留样 年 月 日

丙方: 盖 章 年 月 日

第16篇:农村五保供养政策指南

农村五保供养政策指南

1、问:哪些人可以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答: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

2、问:如何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答: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问: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本人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

4、问:农村五保供养包括哪些供养内容?

答:(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五)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5、问:农村五保供养有哪些形式?

答: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集中供养应符合下

列条件:一是五保对象本人自愿;二是五保对象本人没有精神病和传染性疾病;三是五保对象所在镇乡(街道)的农村敬老院有可供安排的集中供养床位。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

村民委员会可以委托村民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照料。

6、问:哪些情形应当停止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答:五保供养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村民委员会审核,送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注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收回其五保供养金银行直补卡(存折),终止其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1)有了法定抚养义务人,且法定扶养义务人有抚养能力;

(2)重新获得生活来源;

(3)已满16周岁并且具有劳动能力。

(4)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

7、问:怎样对待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

答:享受五保供养的对象,个人财产可继续归本人使用,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分;其中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其财产交集体经济代管,生活用具可带入敬老院继续使用。五保对象死亡后,有五保供养协议的,其遗产按协议处理;没有五保供养协议的,其遗产由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承;五保供养对象因恢复劳动能力或赡养义务人等原因在生前已停止五保供养,并已结清有关费用的,个人财产归本人所有,死亡后由遗嘱继承人继承。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其承包土地和宅基地归集体所有。

8、问:违反《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违反《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的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贪污、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印制

五保供养工作汇报

五保申请书(共13篇)

农村五保老人追悼词(通用7篇)

五保承诺书

农村公路养工作汇报

本文标题: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汇报(共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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