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债务工作汇报(共8篇)
第1篇: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贡山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及举借、使用和偿还的行为,完善政府债务管理体制,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促进本县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由我县各单位和部门直接举借或者通过合法担保形式形成的,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要有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三条 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各部门和单位负债规模应与本部门、单位偿债能力相适应。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遵循“规模适度、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明确责任、用还一致、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管理,由县财政局安排本局相关股室进行综合管理,每月有政府性债务的单位必须到财政局相关股室进行政府性债务更新。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
第二章 举借
第五条 债务总规模依据贡山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相关经济指标和债务控制指标,确定债务总规模,并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第六条 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债务性债务,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二)实施基础设施急需的项目。
(三)用于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项目。
(四)政府认为应该举借或提供担保,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政府性债务。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其财务状况、负债情况、偿债计划、配套资金和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核后。如果出现以下情况的不予批准举借或者担保:
(一)偿还债务资金来源和责任没有落实;(二)超过财政承受能力容易引发债务风险; 第三章 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或者经常性支出。
第十条 政府性债务需要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偿还
第十一条 政府性债务偿还,实行“谁使用、谁偿还,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经本级政府批准,需要用财政预算资金偿还的债务,应当由本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单位为最终债务人,其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责任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下列资金可以作为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出售国有资产或股权的收入;(三)对逾期还款收取的滞纳金和罚款;(四)偿债准备金增值收入;(五)提前收回的政府性债务资金;
(六)最终债务人或下级财政缴存的偿债准备金;(七)其他政府性收入中可以用作还款来源的资金。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对本地区的政府性债务进行科学、合理和有效的规模和风险控制,建立政府性债务预警管理系统和机制,及时跟踪分析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制定有效的防范和化解和应急措施。
综合控制和预警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债务及时更新、新增债务率、偿债率、债务逾期率等政府性债务监测指标。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对政府性债务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县人民政府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本级工作部门、所属单位和辖区人民政府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每年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本级单位和部门及辖区政府性债务规模及举借、使用和偿还情况。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应当将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提供担保等情况,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将其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的内容。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原则和程序举借政府性债务的;(二)违反规定,擅自进行担保的;
(三)未按偿债计划及时归还政府性债务的;(四)虚报项目,骗取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五)未及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报送相关材料的;
(六)截留、挤占、挪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和偿债资金的。
第十八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办理政府性债务审核、批准手续的;(二)审核把关不严,有明显失职行为,造成政府性债务资金损失的;
(三)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审核、批准举借政府性债务、拨付政府性债务资金时收受贿赂的,或者其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贡山县财政局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贡山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及举借、使用和偿还的行为,完善政府债务管理体制,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促进本县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由我县各单位和部门直接举借或者通过合法担保形式形成的,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要有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三条 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各部门和单位负债规模应与本部门、单位偿债能力相适应。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遵循“规模适度、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明确责任、用还一致、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管理,由县财政局安排本局相关股室进行综合管理,每月有政府性债务的单位必须到财政局相关股室进行政府性债务更新。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第二章举借
第五条 债务总规模依据贡山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相关经济指标和债务控制指标,确定债务总规模,并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债务性债务,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二)实施基础设施急需的项目。
(三)用于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项目。
(四)政府认为应该举借或提供担保,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政府性债务。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其财务状况、负债情况、偿债计划、配套资金和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核后。如果出现以下情况的不予批准举借或者担保:
(一)偿还债务资金来源和责任没有落实;
(二)超过财政承受能力容易引发债务风险;
第三章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或者经常性支出。
第十条政府性债务需要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的,应严
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偿还
第十一条 政府性债务偿还,实行“谁使用、谁偿还,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经本级政府批准,需要用财政预算资金偿还的债务,应当由本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单位为最终债务人,其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责任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下列资金可以作为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出售国有资产或股权的收入;
(三)对逾期还款收取的滞纳金和罚款;
(四)偿债准备金增值收入;
(五)提前收回的政府性债务资金;
(六)最终债务人或下级财政缴存的偿债准备金;(七)其他政府性收入中可以用作还款来源的资金。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对本地区的政府性债务进行科学、合理和有效的规模和风险控制,建
立政府性债务预警管理系统和机制,及时跟踪分析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制定有效的防范和化解和应急措施。
综合控制和预警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债务及时更新、新增债务率、偿债率、债务逾期率等政府性债务监测指标。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对政府性债务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县人民政府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本级工作部门、所属单位和辖区人民政府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每年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本级单位和部门及辖区政府性债务规模及举借、使用和偿还情况。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应当将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提供担保等情况,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将其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的内容。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原则和程序举借政府性债务的;(二)违反规定,擅自进行担保的;
(三)未按偿债计划及时归还政府性债务的;
(四)虚报项目,骗取政府性债务资金的;
(五)未及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报送相关材料的;
(六)截留、挤占、挪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和偿债资金的。
第十八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办理政府性债务审核、批准手续的;(二)审核把关不严,有明显失职行为,造成政府性债务资金损失的;
(三)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审核、批准举借政府性债务、拨付政府性债务资金时收受贿赂的,或者其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贡山县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关于政府性债务审计
冷湖行委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关于政府性债务审计整改意见
根据海西州审计局下发政府性债务审计事项,我局主要内容是:基建账户反应支出共计31.53万元,其中预付工程款30万元,付树苗款1.53万元。截止2010年12月31日尚欠工程款17.22万元。现做出以下整改意见。
2010年4月2日,甲方(冷湖行委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和乙方(格尔木戈壁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冷湖团结路(锐意招待所-消防队)绿化承包合同》,其工程总金额为472206.88元,分3年支付工程款。在保证施工质量和树苗的成活率的情况下:第一年支付工程款的60%,第二年支付30%,第三年支付10%。经过双方协商签订合同,双方共同履行遵守。
一、支付情况
团结路绿化工程款支付情况如下:2010年6月30日支付乙方(格尔木戈壁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绿化工程款20万。2010年10月30日支付乙方绿化工程款10万元。2010年10月30日由甲方(冷湖行委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局)支付绿化树苗款15300元。合计金额:315300元。
二、整改意见
剩余款项我局将按合同规定于2012年年底前支付完毕。
冷湖行委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第4篇:政府性债务调研报告
2017政府性债务调研报告
政府性债务包含偿还责任、担保责任及其他相关责任的债务。本文将介绍2017政府性债务调研报告。2017政府性债务调研报告(1)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XX]4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5号),截止2017年我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基础工作: 1、制度建设。为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区财政局设立芜湖市三山区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债务办),由区财政局副局长任区债务办主任,区债务办负责全区政府性债务及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工作,预警和监控债务风险状况。我区制定了《三山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三山区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从债务的举借、审批、使用、偿还、监管及偿债准备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全区政府性债务及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工作。颁发了《三山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政府性债务管理考核办法》、《三山区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三山区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工作纪律》等相关配套文件,经政府批准印发至各单位。
2、信息报送。债务信息月报、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月报按月报送,保证信息全面、准确。根据芜湖市《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建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月报制度》要求,区债务办每月5日前督促、指导区融资平台公司按时按质上报的债务月报和资产负债表,通过《政府性债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分析我区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以及资产负债率,并测算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指数,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
3、工作配合。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开展调研,完成了市债务办临时交办各项工作。严格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发行第1批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债〔2017〕316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发行第2批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债〔2017〕977号)中下达本地区的置换债券额度中的一般债券额度,并签订政府债务解除协议.积极配合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与风险防控专题调研,按时上报调研材料。截止目前,发行开展了2017年第一批定向置换债券共8720万元。
4.制度执行。加强债务审批管理,为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我区实行借、用、还一体化的政府债务归口管理模式,由区债务办负责全区政府性债务及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工作,债务的上报审批工作,预警和监控债务风险状况。防止多头举债、权责不清,未经区债务办审核、上报和审批,各单位一律不允许擅自举借债务。
区政府平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和困难。
1、区级平台公司在融资过程中面临的最大的难题是抵押物不足、信用担保等级较低,因担保方式不确定,存在提高融资成本的因素。如我们在农发行的贷款,因无抵押物,银行要求提供贷款总额的10%存单质押,该部分质押资金的占用,无形中增加了融资成本。
2、融资成本较高。虽然当前政府融资平台融资环境有所改变,但区级融资平台公司,因自身经济实力比较薄弱,在与银行的贷款谈判中,难以取得像市级融资平台那样的优惠条件,但根据政府性债务考核管理要求,必须控制同一融资成本,造成县区平台公司融资难现象。
3、实际举债规模较大。根据20XX年12月30日确定的政府几种债务类型,我区平台公司纳入一类债务的余额不大,但三类债务余额较大,该类债务虽然只是由政府承担救
助偿还义务,但都是区级经济发展过程中实实在在举借的债务,说到底还是由区级政府兜底偿还。
4、区级政府性债务资金主要用于区内基础道路、保障房等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回收期长,但因以前年度举债到期后,为保证按期还贷,存在借新还旧现象。
5、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部门对具体债务管理办法具有不可操作性,缺少与平台公司的业务对接。因债务管理部门对实际融资过程没有深入了解,导致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不符合实际需要。如区级平台公司申请的由市级提拱担保的融资,在资金到帐后实行专户监管,在实际操作中不可行。2017年4月19 2017政府性债务调研报告(2)***县位于塔里木盆地西南部和塔克拉玛干沙漠西南边缘,叶尔羌平原区,总面积15200平方公里,现有耕地92万亩,林地52万亩,草场70万亩,辖九乡一镇四个农林场,辖区内有维吾尔族、汉族、回族、哈萨克等13个民族总人口24万余人,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90%以上,是典型的绿洲农业大县和少数民族聚居区。
***县距首府公路里程1499千米,铁路、航空均远离***县,处于交通死角。境内大部分面积是荒漠,气候条件恶劣。做为农业大县、工业小县、财政穷县,由于地方财政收入较低,造成***县多年来财力短缺,对各项事业发展投入不足,财政负债较重,历史欠帐较多。特别是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位居全地区末位。
一、***县农村基础设施薄弱情况 (一)水利基础设施情况
***属于典型的绿洲经济、灌溉农业,水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命脉。然而***县农田水利设施基础薄弱、一是水资源时空分布极不均匀,仅有小型水库两座,地表水受季节性来水影响,春旱、夏涝、秋缺、冬枯情况十分明显,水资源配置和调蓄能力严重不足仍然是制约***县跨越式发展、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二是农田水利基础配套率低,老化失修,渗漏严重,输水能力底,干支斗三级渠道防渗率不到14.62%,灌溉水利用系数仅为0.39,盐碱化土地高达48.62万亩,亩均毛灌溉定额居高不下,农业用水占总用水量的99%以上,用水效益低下,用水结构不合理,农田水利基础薄弱仍然是影响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稳定发展的重大因素。三是防洪减灾工程建设严重滞后,防灾减灾能力严重不足,永久性防洪堤坝仅占现有提防的4.7%,绝大多数是临时性防洪工程,根本不能满足目前防洪需要。(二)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情况
为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村村通达工程,落实资金是关键。***县多年来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国家投一点、地方筹一点、社会捐一点、群众出一点的四点办法,形成在公共财政框架下,政府投入为主导、农民积极筹资投劳、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投资体制,营造千军万马抓农村公路建设的浓厚氛围。***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多,需求的资金数量大,仅靠国家补助资金来推动农村公路建设,效果十分有限。由于***县财力有限,没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农村公路建设,造成建设和维修资金短缺。前几年实施的农村公路建设极大地改善了***县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给人民群众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效益,农村公路建设日益深入人心,各地要求建设农村公路的热情急剧高涨,即便如此,由于受经济条件和路网基础薄弱等因素的制约,当前***县乡农村公路建设能力有限,***县现有9个乡129个行政村,仅有占52%、67个行政村通了沥青路面,其他占48%、62个行政村仍然是土路和部分沙石路面。
二、***县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情况
截止2013年6月30日经审计部门审计认定***县地方政府债务金额为40247.57万元,其中、直接债务余额38438.68万元,担保债务余额1808.89万元。
20XX年12月,按照新债办〔20XX〕1号《自治区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实施方案》及新财预〔20XX〕125号《自治区政府性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精神,统计口径与审计保持一致新增加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按此要求,经单位上报、审计部门认定截止20XX年12月31日***县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22347.26万元,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为15601.99万元,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余额为1345.27万元,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5400万元。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地方性政府债务余额为16389.83万元较20XX年12月31日减少5957.43万元,其中、一般债务(即原口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为15097.48万元,专项债务余额为(即原口径政府偿还责任的担保债务)4.51万元,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余额为1287.84万元。按照新旧统计口径转换,一般债务余额较20XX年12月31日减少500万元,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余额较20XX年12月31日减少57.43万元,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减少5400万元。
三、地方性政府债务的成因分析
1、地方经济落后,财力薄弱,财政预算无力安排偿债资金。***县偿债资金来源单一,甚至无来源。历年来,***县向上级部门的世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借款以及部分向金融机构借款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资金,都应由乡镇从提留、农民收益、水费加价中扣回。近年来国家为落实各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已取消各种收费,而项目执行单位属地方政府机构和单位,资金来源属财政资金,在丧失稳定收入来源后致使无力偿还,而无法清偿;借给辖区内国有企业的项目资金,随着近年来国有企业的改制、转让、破产,导致投入资金无法收回,如世行项目、日协项目的还贷资金都由水利部门从收取的水费中提取一部分用于还贷,致使水利部门不
堪重负;同样的情况使农业行业、农机行业、畜牧行业所制定的还贷方案无法落实,造成还贷资金没有来源,2、公共事业大量贷款,政府承担还款责任。债务资金使用单位多为行政事业单位,其行政运转依赖地方预算拨款,政府用于公用事业的财政性资金远远满足不了城市发展的需要,大部分还款责任自然又推到了地方政府的身上,使得投资所带来的风险不断向地方政府集中。
3、历史债务主要为教育、卫生、农田水利和通路建设工程。是因为近年来中央加大了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大部分都是由中央财政予以保证,在申报项目时只是针对主体工程资金进行申报,实际执行过程中的前期费、附属工程、待摊费用又是必须要实施和支付的资金,这样就造成了一块资金的缺口;由于铁路、航空均远离***县,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没有砖块、沙子和石子,所有的砖块、沙子及石子均需要从喀什等地方运回***县,材料成本较临县每平方米高出200多元,而上级再分配项目资金时未考虑此项,造成项目工程在***县落实难,却又必须实施,特别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通达、通油和水利防渗工程,动用大量农民劳力挖土方垫路基,按照费税改革动用农民劳动力超出义务工以外天数需向农民个人支付劳务费;其次由于市场机制的调控,实际在实施过程时,价格波动的因数造成部分工程在招标过程中已经超出了项目计划批复的资金。
4、落实中央、自治区、地区民生工程心有余而力不足。自2010年***县建设保障性住房工程以来,深受各族人民喜爱,申报政府保障性住房的热情空前高涨。为落实好中央、自治区、地区的决策部署结合当地需求,进一步加大了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使得越来越多的各族群众感受到了中央、自治区、地区的关怀及改革开放所带来的便利。但受地方经济落后,财力薄弱的影响,财政预算无力安排保障性住房配套资金。
综上所述,地方政府举债的原因很多,以致历史形成的欠款,无偿还资金来源,造成拖欠。
四、化解政府债务措施
多年来,***县政府通过举借政府性债务等方面筹措了大量建设资金,利用这些内外债务资源,弥补了建设资金不足,推动了地方经济加速发展。近年来***县政府重视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采取了量力而行和有多少资金办多少事、谁借款,谁使用,谁受益、谁偿还、和年初财政预算安排筹措还贷资金,规范债务管理,化解历史债务,有效防范了政府债务风险。主要做法、一是摸清债务底数,核实主体、理清债务的分布情况。二是建立世界银行和日本协力银行偿债准备金制度,多措并举,逐步消化外债。三是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的控制机制,防止新增债务的发生。
化解债务最终需要发展来解决,一方面依靠上级的大力支持。另一方面需要自我发展。这些年为做好债务化解工作我们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认识、1、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地方性政府债务管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高度重视地方性政府债务管理工作,在思想上真正树立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正确处理眼前发展与长远发展的关系;牢固树立综合平衡观念,正确处理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债务规模与偿债能力之间的关系;牢固树立债务风险意识,正确处理发挥地方性政府债务正面作用与防控债务风险之间的关系,做到举债有度,风险可控,最大程度的降低和化解地方性政府债务风险,促进***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2、完善监管机制,提高地方性政府债务管理的实效。完善地方性政府债务偿还机制,多渠道充实偿债准备金。加强对地方性政府债务管理的动态监控,健全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在严格控制各单位地方性政府债务规模的同时,重点做好地方性政府债务监控工作。制定具体的地方性政府债务偿债计划,落实奖惩措施。加强负债项目的财务监督,逐步开
展对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债务偿还能力的效绩评价。将地方性政府债务管理作为考评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并建立相应的问责和追究机制。
3、防范和化解地方性政府债务风险。坚持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堵疏结合、平稳过渡的原则,清理整合资源,努力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绩效。在制止不规范经营和融资行为,控制好地方性政府债务总体风险的同时,妥善处理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的问题。引导和鼓励民间投资进入政府性投资领域,积极探索新型投资融资模式,推进政府投资项目融资方式的多样化。***县财政局
二O一六年一月七日
第5篇: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
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成因、影响和对策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级政府普遍加大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资金需求旺盛。而地方政府财力有限,主动举债便成为地方政府筹集城市建设资金的选择,并且债务规模不断扩大。本文首先简单描述了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然后具体分析了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形成的原因,并简介其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最后探讨了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地方政府性债务;分税制;政府职能
近年来,地方政府为支持经济发展,缓解财政压力,推进公共服务建设,通过政府投融资杠杆大量举债,有效地促进了经济快速发展。但是伴随高速膨胀的债务规模,地方政府性债务潜在的风险也不容忽视。审计署对全国所有涉及地方政府性债务的25590个政 府部门和机构、6576 家融资平台公司、54061 个其他单位、373805 个项目和1873683 笔债务进行审计的结果表明,我国
地方政府性债务总体规模较大,截至2010 年底,除54 个县
级政府没有政府性债务外,全国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性
债务余额共计107174.91 亿元,同时,地方政府偿债压力差
别较大,省、市本级和西部地区债务风险较为集中。深入分
析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成因,探索解决和化解我国地方政府
性债务风险的治理之策乃当前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之要务。
地方政府性债务具有特定的内涵,依据审计署的定义,地方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其他单位等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因公益性项目(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形成的债务。当前,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成为了社会热点问题。要找到应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的对策:首先,我们要分析债务现状及原因,只有找到原因,才能对症下药;其次,要全面探讨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的经济和社会影响,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现状
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经历了从严格控制到大规模膨胀的过程。1978年~1992年,中国经济转轨的前期阶段,地方举债受到严格控制。1992年以后,我国开始步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开始凸现。1994年财政改革分权后,地方政府性债务迅速膨胀。在1998~2004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期间,地方政府被动增加直接债务。2004年后,地方政府性债务迈入“大跃进”阶段。其间,地方政府性债务呈现债务规模庞大,扩
张普遍较快;县乡政府负债沉重;债务来源多样;债权主体不断扩散;债务关系复杂等特征。2008年以来,受美国次贷危机、欧债危机的影响,以及国内积极财政政策的施行,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呈现城投债井喷的新态势。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的年度规模与增速如图1所示。
二.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成因
(一)分税制改革不彻底
1994年的分税体制改革提高了国家财政的汲取能力,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是这一改革遗留了很多问题。最为突出的是,造成政府间事权及支出责任和财权划分的不对称,逐步形成“财力向上集中”和“事权向下集中”的局面,迫使地方政府不得不通过各种非正规渠道直接或者是间接地借入债务。
(二)政府职能转换不到位
地方政府大量举债的另一个深层次原因是相对于经济体制改革,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滞后,政府职能转换不到位。政府应该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和管理者,政府的职能应该主要集中在增进地区的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提高管理水平等方面,但是现在还有一些地方政府的施政理念仍停留在“建设型”政府的阶段,相对于服务,更热衷于搞经济开发建设;部分政府资金违背公益性和市场经济原则,投向竞争性、盈利性的非公益性行业和领域。特别是一些地方在推动本地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沉溺于“大而全”,超标准建设、超前建设,既脱离现实需要,又没有偿还保障;另一些地方大肆举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浪费人力物力。
(三)施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导致债务增加
国家增加国债向地方的投入,对加快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拉动地方经济增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国债投入需要银行和地方政府的配套资金。由于国债在地方主要投向社会效益明显而经济效益甚微的基础设施,因此,银行的配套资金实际上成了地方政府担保的贷款,最终偿债责任会落到地方政府的头上。地方政府配套的资金,大多也通过投资公司之类的经济实体从多渠道融资,地方财政投入很少,这也形成了地方政府的债务。另外,国债转贷给地方部分,地方政府还必须还本付息。尤其是2008年在全球经济危机波及中国的情况下,中国政府为“保增长、保稳定”,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积极财政政策来拉动经济增长,导致地方负债呈“大跃进”之势。
(四)债务监管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许多地方已经制定了债务管理的办法和制度,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落实不到
位的问题。一是债务没有完全纳入预算管理,债务计划编制不完整;二是债务审批缺乏严格程序,偿债准备金提取不够或者没有提取,债务管理缺乏统
一、协调的机制,出现分散管理、多头举债的现象;另外很多地方政府还未建立相关债务管理制度、债务风险和预警机制,也没有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对债务潜在风险的关注不够。此外,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对政府性债务的追责机制没有建立起来,没有把政府负债列入地方党政领导部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并赋予适当的指标权重。
(五)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滞后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投融资体制已经打破,新的适应市场经济的政府投融资体制还未建立,一些经济体制改革不仅没有产生应有的经济效益,反而把改革的成本转嫁到地方政府,直接导致政府债务的增加。我国的财政金融体制不健全,受市场化程度不高、市场准入限制的影响,保险、担保、期货等民间风险经营机构难以快速发展。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发展地方经济,地方政府通过银行贷款、土地抵押、发行债券、上级财政借款和工程项目欠款等方式大量举债。举债规模过快过猛,是落后地区地方政府债务负担沉重的主要原因。
三.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影响
(一)扭曲了信贷市场
地方政府性债务绝大部分的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上来完成自己的政绩工程,可能一个城市没有达到规模经济的人口,却已经开始修建地铁。其收益绑定在未来宏观经济状态上而非项目本身的收益率,即未来中国如果仍将以过去的速度增长,地方政府就将获得预期的税收和土地出让收入。而具有好的投资项目的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取得贷款,这就催生了民间资本市场的利率,高利贷风险一触即发。
(二)中央货币政策可能受到限制
为了控制通胀需要采取紧缩的货币政策;但顾及地方政府的债务可持续和还本付息负担又不能过紧,特别是不能简单提高贷款利率。于是,折中的方式就是采取以稳定货币供应数量和信贷占GDP比为主的改进的货币主义政策。
(三)监管失控引发资金滥用
由于地方负债无明确法律规范,导致资金滥用现象相当普遍。滥用资金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一是资金投向的随意性,即举债而得的资金在贷款时就没有明确用途。由此导致账目不透明、贪污腐败、挥霍浪费等问题。二是举债额度无节制,由于无具体法规及监管,地方政府倾向于尽可能多的举债,而银行深信“政府信用”,供需关系稳固,于是出现债务规模
持续扩大化。
(四)损害社会诚信体系,进一步引发社会信用危机
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石,地方债务不能到期清偿还会产生严重扭曲的市场信号,动摇投资者与消费者的信心,阻碍了投资和消费。近几年来,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持续扩大,2010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中,2011年~2013年期间到期需要偿还的债务额为5.68万亿元,占到债务余额总量的53%,未来2~3年偿债压力将会较大。一旦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违约现象,将会损害社会诚信体系,进一步引发社会信用危机。
四.对策分析
地方政府性债务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一种手段,在一定范围内,对经济发展和财政运行有良好作用,可以实现既定政策目标。但超过一定的度,则会严重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各方面。因此,必须对地方政府举债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以发挥其积极作用而消除其负面影响。
(一)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
从体制因素看,1994年确立的分税制财政体制造成的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不对等是目前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过大的根本原因。因此,进一步完善改革我国的财税体制才是治本之道。中央与地方事权与财权的对等划分、加大中央转移支付以及探索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等,将会从根本上缓解地方政府负债过高的问题。另外,把地方政府性债务纳入预算体系,记录和反映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用途,都是财税体制完善的方向。
(二)转换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
使地方政府的职能彻底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换。首先,要将地方政府的职能定位为教育、医疗卫生、市政道路桥梁等基本公共服务,政府财力也应集中解决上述问题。其次,地方政府应从经营性交通设施、盈利性领域和行业实现逐步退出,特别是要改革投资体制、行政审批体制,逐步放宽职业教育、社会医疗、交通设施、金融服务业等的投资门槛,破除行业垄断,为吸引民营资本、社会资本和外资搭建投资平台。
(三)理顺财政投融资体制,允许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自主发债
改革预算法,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融资体系,允许地方政府根据经济条件适当发行相应类别的市政公债,这样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融资的透明程度和规范性,2011年10月20日国务院批准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行债券,这项政策不仅将减轻其偿债压力,也有利于拉长债务的偿还期限,连接市场的流动性和地方政府的资金要求。尽管自行发债仍须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之内,与“项目自主、发债规模自主、发债用途自定、偿债自负”的自主发债仍有不小距离,但从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过渡到试点地方自主发债,意味着地方政府将更多地参与到政府性债券的发行中来。另外,应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加大保险、担保、期货等民间风险经营机构发展力度。
(四)创新和完善债务监管机制
创新和完善债务监管机制有利于控制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持续较快的增长,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将债务完全纳入预算管理体系,完整债务计划编制;二是严格债务审批程序,敦促地方政府建立相关债务管理制度、债务风险和预警机制;三是建立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对政府性债务的追责机制,把政府负债列入地方党政领导部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并赋予适当的指标权重。并探索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信息报告制度,规定地方政府每年须向中央政府汇报财政账户收支情况。
第6篇:财政局政府性债务风险工作预案
财政局政府性债务风险工作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及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防控体系,形成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的工作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切实维护政府信用,保障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举借政府性债务的机关、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以下简称“债务单位”)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性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并需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突发事件。
本预案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市财政转贷我县的政府债券和清理甄别认定的存量债务。
债务风险事件分为政府债务风险事件和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事件。政府债务风险事件包括:
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市财政转贷给我县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事件包括:
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债务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本预案不适用于除上述政府性债务外的其他债务,各债务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并报主管部门备案,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
(三)工作原则
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应贯彻统一领导、明确责任、信息共享、集中决策、协调配合、加强预警、及早应对、措施得力、维护稳定的原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一)组织领导
成立县财政局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当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属各单位、各股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各成员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债务风险预警防控和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二)各部门职责
1.预算股、条法股负责统筹安排领导小组会议,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之间相关事项,及时收集了解债务风险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报告,牵头制定、印发领导小组相关文件。发生债务风险事件时,配合研究制定化解风险措施,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风险化解责任。负责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债务风险日常监控,组织实施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在限额内规范举借新增政府债务;监控或有债务变动状况,向县政府报告债务风险情况;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4.国资股负责定期梳理县属国有企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分期偿债计划和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指导和帮助县属国有企业落实还款资金来源,及时向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落实处置国有资产偿还到期债务相关工作。
6.监督检查股负责监督各成员股室落实领导小组决策部署情况。
9.金融工交经贸股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协调所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11.局机关办公室协助领导小组及时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事件,协调指导其他成员做好预防预警、应急演练、调查评估、应急保障等工作。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预警监测及信息报告
各债务单位要指派专人归口负责本单位债务和资金平衡计划管理,及时更新管理台账,对本单位债务风险实行动态监测,向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报送债务增减变化、债务到期预测和资金筹集情况等;定期排查风险隐患,从而提前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状况,对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债务本息、可能出现债务风险问题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领导小组进行专题报告;发生突发或重大情况,力争在事发后半小时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领导小组,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报告方式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报告的内容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预算股、条法股要做好统计分析,通过债务率、偿债率、债务逾期率等风险指标,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对重点单位、重点领域、重点时间段进行重点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提示债务单位进行处理。并向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县政府报告预警结果。对债务单位可能出现债务风险问题应当在收到债务单位的专题报告后立即分析研究,对可能发生风险事件的时间、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作出预测,及时向债务管理(应急)领导小组和县政府报告。
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要及时进行研究,决策应对风险的具体措施,视具体情况提出是否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建议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二)防范措施
1.强化债务管理,严控债务规模。一是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年末政府债务余额应控制在市财政下达的年度管控限额以内。二是妥善处理好发展与控债的关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建设投资任务,统筹考虑地方综合财力、存量债务和债务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年度投资计划,严格控制政府债务规模;不得实施无资金来源的项目,原则上公益性项目除向上争取资金外,一般采取规范的PPP模式等方式进行建设。
2.提升偿债能力,降低债务风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逐步增强财政综合实力。整合利用现有土地资源,提高出让土地增值收益,增强债务偿还能力。通过出让现有储备土地、积极组织收入、控制新建项目规模、合理安排预算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切实履行偿债责任。
3.加快存量置换,减轻利息负担。通过市财政局安排地方政府债券,提前置换其以后年度到期的存量政府债务,减少债务利息支出。同时,将政府债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规范政府债务收支。
4.健全资金保障机制,有效维护政府资金链的安全。进一步加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的管控力度,在确保基本支出、法定支出和重点支出的基础上,最大限度保障我县财政偿债资金的需求。
(三)分类处置
政府债务。地方政府债券由县财政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县财政按照当年到期政府债券本息情况,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其中:一般债务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专项债务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
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通过向市财政申请政府置换债券进行置换,置换后按上述方式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四、应急处置措施 (一)应急处置
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立即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研究决策化解债务风险措施;并根据风险程度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情况向县政府报告。
五、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
各单位要指定专人作为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联络员,指定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必须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债务单位要建立与债权人固定联系方式,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互通应急处置信息。
(二)人力保障
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启动应急响应时应安排专人具体落实相关工作,并抽调专业人员、法律顾问等组成专家组和法律顾问组,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三)资源保障
加强储备土地、项目资产、房产、特许经营权、国有企业股权等偿债资源管理,建卡动态更新偿债资源相关信息,建立偿债资源价值动态评估机制,确保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能够实现有序处置,为偿还债务提供保障。
(四)安全保障
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六、应急终止及后期处置
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经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或报上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
政府债务风险处置后,各单位要对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积极开展善后工作。首先债务单位要向债权人作出完善债务管理工作的书面情况说明,重新建立政府信用;其次总结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严格执行债务预警机制、更多渠道地筹集偿债资金,落实债务责任,制定具体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七、责任追究
对因债务管控不力、违法违规融资及担保承诺引发突发事件的相关单位,依据《预算法》《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实施行政问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更新和解释
本预案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实施后根据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
九、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7篇:广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广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地方政府新增债务的通知》(粤府办〔2007〕87号)、《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以下简称举债机构)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因公益性项目建设形成的债务。
公益性项目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政府性债务主要包括:
(一)直接债务,指举债机构直接举借、拖欠形成的债务,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借款、解决地方金融风险专项借款、国内金融组织借款等;
(二)担保债务,指举债机构以各种方式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包括政府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不包括政府通过回购等信用支持担保、已计入融资平台公司等债务人直接债务的部分。
非公益性项目贷款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债务。
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
第三条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单位举借、使用、偿还政府性债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办法。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债务的具体管理工作。
财政、发展改革、审计、法制等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的管理、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的日常管理和履行财政监督等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投资项目的项目审批、投资计划下达等投资管理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
法制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合同的审查。
第五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应遵循适度举债、注重实效、防范风险、明确责任的原则,做到“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
第六条 建立监测政府性债务的指标体系和预警机制,运用负债率、财政债务率、财政偿债率等监测指标,设置警戒线,监控政府性债务规模和风险。
负债率,反映地区国民经济状况与政府性债务余额相适应的程度,表明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所承担的政府性债务情况。即:负债率=政府性债务余额/地区生产总值,警戒线为10%。
财政债务率,反映地区当年可支配财力与政府性债务余额的比例。即:财政债务率=政府性债务余额/当年可支配财力,警戒线为100%。
财政偿债率,反映地区当年可支配财力所需支付当年政府性债务本息的比重。即:财政偿债率=当年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额/当年可支配财力,警戒线为20%。
凡负债率、财政债务率、财政偿债率中有一项指标超出警戒线,或者严重拖欠到期债务的地区,原则上不得举借新债。特殊情况需要举借新债的,须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政府性债务计划的管理
第七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应当根据建设需要和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政府可支配财力。
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各融资平台公司的负债规模应当与本公司的偿债能力相适应。
第八条 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市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和各区、县级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组成。市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各部门、单位政府性债务项目收支计划组成。
举债机构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部门(含所属单位,下同)、单位政府性债务项目年度收支计划。
第九条 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包括举借、偿还政府性债务计划和债务余额变动情况,按项目、债务类型反映举借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情况,按债务类型反映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逾期债务处理等内容。对于新开工项目,每年年初由财政部门商发展改革、审计部门预留一定举债额度,对债务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条 新开工政府性债务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或核准后列入投
资计划,举债机构将经批准的投资项目的债务编入所属部门的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和编制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经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区、县级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须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汇总工作,并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市级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举债机构必须在政府批准的计划内举借政府性债务。未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明确的项目开工建设条件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以及未列入城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和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政府负债建设项目,不得进行项目招投标和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经批准后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审批。
第十五条 上级政府或者上级财政部门转贷、承诺的政府性债务,本级政府和同级财政部门应当签订还款承诺文件。
第三章 政府性债务的举借
第十六条 除按有关规定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不得作为政府性债务的担保人,也不得为其他经济组织担保。
第十七条 需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的部门或单位,应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各区、县级市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后同时提交市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批准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
(一)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义务教育、基础科研、公共卫生、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
(一)债务偿还资金来源和责任没有落实的;
(二)举借或提供担保的政府性债务用于国家明令禁止项目的;
(三)政府性债务已超过警戒线的。
第二十条 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的部门或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项目名称、内容、具体用途,债务数额、期限、利率,偿还债务资金来源等事项。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三)本部门或单位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不得以向银行和项目单位提供担保和承诺函等形式的文件作为项目贷款的信用支持。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审核工作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延长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债务举借计划,举债机构在签订有关债务合同前,应由部门法制机构对债务合同进行审查;数额较大的,还应按规定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法制机构应对债务合同的主体、担保情况、违约责任等条文规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的债务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举债机构应将合同副本抄报本级财政部门;各区、县级市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应同时将合同副本抄报市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 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二十五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举债机构应当将开户情况报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需要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举债机构应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财务报告和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八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单位,在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交工验收合格30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竣工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或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政府性债务的偿还
第三十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单位为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应当按举借政府性债务时出具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责任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领导责任;最终债务人的上级主管机关为偿债监督责任人,对偿债责任人组织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监督责任。
举债机构应当督促最终债务人按时偿还政府性债务,在最终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时应当依法履行偿还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依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0号)规定,根据债务规模统筹安排偿债准备金,为偿还债务提供资金保障。
第三十二条 经本级政府批准需用财政资金偿还债务的,由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
财政部门根据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的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安排偿债准备金。
融资平台公司等其他债务人对非财政性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要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第六章 政府性债务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财政、审计的管理与监督。举债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在审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资金使用进行内部审计。审计部门应当对项目进行抽审。
第三十四条 举债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性债务统计表,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按照市级财政部门的要求报送季度、年度政府性债务统计情况等报表。
第三十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市级审计、发展改革等部门,每年对全市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及时掌握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的情况,向市政府提交债务分析报告,对可能产生风险的债项及时预警。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按国家法律的规定,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提供担保等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七条 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提供担保等情况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审计范围,其审计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依据。违法提供担保或贷款、违反规定使用以及骗取政府承贷或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依据《广州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试行办法》(穗府〔2008〕28号)、《广州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穗办〔2009〕2号)追究部门行政首长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该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或处分。
第三十九条 举债机构不按财政部门要求及时、如实报送有关政府性债务资料的,对相关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条 不按规定程序私自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对相关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对相关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国家和省对政府性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8篇: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5年1月9日
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监督等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
(一)政府债务指各级政府为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需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具体包括:经国务院批准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存量债务;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形成的债务;符合国家规定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形成,需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
(二)或有债务指存量债务中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以及国务院批准锁定存量后新发生的政府依法担保债务。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量力而行、风险可控。政府债务规模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坚决防止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政府性债务实行分级管理,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是政府性债务的管理责任主体。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三)程序规范、强化约束。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严格履行债务举借程序。实施政府债务预算管理,严格限定债务资金用途。健全债务风险预警、应急处置、考核问责机制。
(四)明确责任、依法偿债。坚持“谁举债、谁偿还”,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来源,按时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债务或逃废债务。省级不承担市、县级政府债务的偿还责任。
第五条 建立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协调机制。
(一)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推进政府债务管理机制建设,审定债务举借方案,研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实施债务管理考核。
(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政府债务规模控制、预算管理、债券发行、风险预警、统计分析、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债务高风险地区新开工项目。
(四)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金融机构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的融资行为实施监管,制止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发现违法违规融资行为,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金融监管部门。
(五)审计部门负责实施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促进完善债务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债务举借
第六条 全省政府债务由省政府统一举借。市(州)、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由省政府代为举借,通过转贷方式安排市、县。
第七条 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第八条 举借政府债务应当确定偿债资金来源,制定债务偿还计划。
第九条 举借政府债务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一般债务,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专项债务,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通过其他任何方式举借政府债务。
第十条 全省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由财政厅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债务限额主要根据政府债务风险和财力状况确定。
(一)债务高风险地区应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原则上不得新增债务余额,应当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债务规模下降到限额之前,按照“增减挂钩”原则,经规定程序审核后准予在当年偿还债务额度内适度举借债务。
(二)债务风险相对较低地区,应当合理控制政府债务规模和增长速度。一般债务规模增长应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增长相协调;专项债务规模增长应与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增长相协调。
第十二条 分级核定政府债务限额和举债规模。
(一)省政府在国务院批准限额内合理确定全省举债规模,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债务规模,统筹全省政府债务举借,核定省级和市、县债务规模。
(二)市、县政府在省政府核定限额内合理确定本地区举债规模,按规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三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举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债务的纳入规模限额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应当严格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承担相关责任。政府部门(单位)担保事项应事先由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经同级政府同意。
第十五条 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运营。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应当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应自行承担损失。金融机构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应当符合监管规定。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债务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收入等;政府债务预算支出包括项目支出、还本支出、付息支出、转贷支出等。
第十八条 政府债务收支实行分级预算管理。省、市、县三级政府将债务收支纳入本级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债务收支预算实行分层编制。按照管理隶属关系分别核定单位债务收支、部门债务收支和政府债务收支,分层编入单位预算、部门预算和政府预算。
第二十条 年度终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债务收支编入政府财政决算草案,按照规定程序由本级政府审定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一条 或有债务纳入预算监管范围,以预算报表备注或附表方式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对依法应由政府承担偿债责任的或有债务,偿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存量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不得转嫁偿债责任。
第二十三条 根据债务规模和风险状况,分级建立政府偿债准备金。偿债准备金通过本级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到期政府债务偿还、或有债务垫付以及债务人最终无法偿还的债务清偿。财政厅对市、县偿债准备金设立和筹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偿债准备金的设立和计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四条 政府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公益性资本支出主要包括:市政设施、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公共卫生、文化体育、教育科研、环境整治、水利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
第二十五条 政府债务资金全额纳入国库,实行专账管理。对中央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形成的政府债务,应当予以单独核算。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政府债务支出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债务资金。债务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债务单位应当定期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债务项目财务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公益性项目应按照项目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强化政府债务资金使用绩效。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政府债务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五章 债务偿还
第二十九条 分类落实偿债资金。
(一)政府债务偿还。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项目举借的一般债务,主要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支出偿还;对有一定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依靠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能够实现风险内部化的专项债务,通过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二)或有债务偿还。按照协议约定,由债务人落实偿债资金;按规定认定确需政府负责偿还的债务,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后,偿债资金比照前款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债务偿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
(二)经批准动用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三)经批准动用的偿债准备金;
(四)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债务项目收益和债务单位事业收入、经营收入、资产出让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单位无法按照原定偿债计划安排偿债资金,由财政安排偿债准备金或其他资金先行垫付偿还,债务单位应制定还款计划并及时归垫财政资金。债务单位如不能按计划归垫,财政部门可通过预算扣减等方式予以追偿。对未按时偿还到期债务、未及时归垫财政垫付资金的单位,不得新增安排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第三十二条 分类处置存量债务。
(一)企事业单位债务。由事业单位和融资平台公司自身运营收入还本付息的存量债务,不纳入政府债务范围,应当继续由企事业单位自身运营收入安排偿还;对单位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偿还的存量债务,可以通过注入优质资产、加强经营管理等多种措施,提高项目盈利水平,增强偿债能力。
(二)或有债务。对确需地方政府履行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如债务单位无法履行偿还责任,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协议约定,并将偿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三)政府债务。对经国务院批准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存量债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偿还债务。
第三十三条 对经国务院批准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存量债务,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可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偿还(置换)债务,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缓释偿债风险。
第六章 风险防控
第三十四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健全完善防范化解措施,有效控制政府债务风险。
第三十五条 省政府根据市、县债务总量、债务结构、综合财力等相关因素,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债务风险指标,评估市、县债务风险状况。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市、县政府债务限额的主要依据,定期向市、县政府进行通报预警。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到期偿债规模、偿债资金来源、资产负债水平等指标评估本级债务单位风险情况,及时实施风险提示。
第三十六条 防范事业单位和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向政府转移。事业单位和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严格限定由自身运营收入偿还,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建立事业单位和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保障、风险防控机制,举债规模不得超过自身偿债能力。
第三十七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出现偿债危机时须及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按照预案设置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措施和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八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性债务统计监控、考核评价、信息公开、考核问责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健全政府性债务统计制度。债务信息作为债务风险预警、规模控制、考核评价的基本依据,债务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一)债务单位应当及时将债务举借、偿还、使用等相关信息逐笔录入全省政府性债务信息系统。中央出台重大政策措施形成的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应当单独统计、单独管理。
(二)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情况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统计报告。
(三)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情况,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统计报告。
第四十条 建立完善政府债务考核机制。上级人民政府将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范围。财政部门将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纳入市、县财政运行绩效考核范围。
第四十一条 加强政府性债务审计监督,将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情况纳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审计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完善政府性债务报告制度,定期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情况。加快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反映政府资产负债状况。
第四十三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健全对违法违规举借和使用政府债务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政府债务不纳入预算管理;
(二)超过债务限额举债;
(三)不按规定方式举借政府债务;
(四)违法对单位和个人举借债务提供担保;
(五)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
(六)不公开或提供虚假政府债务信息。
对恶意转嫁或逃废债务,强制金融机构提供政府性融资,以及其他违反政府债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处分。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存量债务明确为2014年12月31日前未予清偿完毕的债务。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省以前政府性债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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