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收治救助工作汇报(共15篇)
第1篇:暴力精神病人收治管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暴力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0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暴力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暴力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暴力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的长效机制,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暴力精神病人的收治管理适用本办法。
暴力精神病人是指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
第三条 暴力精神病人的收治管理实行综合协调、属地管辖、强制治疗的原则。第四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暴力精神病人的收治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暴力精神病人的确定并护送到定点收治医院;卫生部门负责暴力精神病人的收治和康复鉴定。
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等人民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暴力精神病人的收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经鉴定程序鉴定确认为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应由公安机关送往定点医院强制治疗:
(一)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劫持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杀人、伤害、强奸、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三)抢劫、抢夺、毁坏公私财物等严重侵犯公私财产权利的;
(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
(五)实施其他暴力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就近治疗、分片区布点的原则,依托现有的精神卫生医疗资源,指定暴力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的定点医院,报市政府备案,并抄送公安机关、财政等有关部门。
1 第七条 需强制治疗的暴力精神病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签发《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通知书》,按划片原则送定点医院治疗。
公安机关对暴力精神病人批准强制治疗后,应及时通知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并同时抄送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
第八条 定点医院收到公安机构签发的《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通知书》以及公安机关护送来的暴力精神病人后,应及时通知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办理住院手续。对无法通知到病人监护人、近亲属的,或者病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拒绝办理住院手续的,医院应在工作记录中注明原因。
经临床观察(3个工作日内)认为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定点医院应及时向签发《暴力精神病人强制治疗通知书》的公安机关出具书面建议。原签发《暴力精神病人强制治疗通知书》的公安机关收到定点医院的书面建议后,签发《解除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通知书》并送达定点医院,同时通知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将病人接回。监护人或近亲属拒绝接回的,由院方和签发《暴力精神病人强制治疗通知书》的公安机关共同将患者送到患者所在地居(村)委会,由三方共同交给其监护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抚养人)精神病人或者精神病人无监护人、近亲属的和户籍地属市外的,应交由民政部门救助机构予以救助或护送回原籍。
第九条 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暴力精神病人收治有关工作制度和流程,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及操作规程对患者实施临床观察及治疗。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控制医疗费用。
第十条 定点医院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定点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认真督促定点医院保卫部门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切实维护医院正常秩序。
第十一条 经强制治疗的暴力精神病人符合出院标准的,定点医院应及时向原签发《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通知书》的公安机关出具书面出院建议书。原签发《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通知书》的公安机关接到医院出具的书面出院建议书后,应签发《解除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通知书》并送达医院,同时通知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将病人接回。监护人或近亲属拒绝接回的,由院方和签发《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通知书》的公安机关共同将患者送到患者所在地街道、乡镇,由三方共同交给其监护人。
符合出院标准的“三无”精神病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医院通知患者所在地民政部门接回社区妥善安置;外省籍以及查找不到原籍的精神病人,由医院通知市民政部门救助机构给予临时救助和查找患者原籍并送回原籍。
第十二条 经强制治疗后出院的贫困患者,由当地残联免费发放维持治疗期间的基本治疗药品。社区居(村)委会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实施日常管理,确保其按时用药。
第十三条 由公安部门送往定点医院实施强制治疗的患者,其医疗及生活费用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患者,由相关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费用由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承担。
(二)未参加医疗保险且家庭困难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不足部分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财政负担。
(三)具有本市户籍的“三无”精神病人,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支付相关费用;外省籍以及查找不到原籍的精神病人,由市财政部门支付相关费用。
(四)其他精神病患者,由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承担相关费用。拒不缴纳医疗费用的,由签发强制治疗的公安机关、医院和患者所在街道、乡镇三方共同催促患者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缴纳费用。
第十四条 建立简便的费用结算机制。定点医院每季度将强制治疗精神病人的有关凭证(《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通知书》、出院小结及住院费用清单等)报有关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审核后,报有关部门或经办机构审核后确认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应落实“三无”精神病人生活救助,指导督促“三无”精神病人治愈后回社区监护以及流浪精神病人治愈后送回原籍等工作。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将暴力精神病人治疗费用由政府承担部分纳入部门预算,保障暴力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十七条 残联应积极开展精神残疾康复指导,促进精神残疾者参与社会生活,协助做好贫困精神病人的救助工作,维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定点医院及人员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2篇:万泉卫生院关于精神病人救助
万泉卫生院关于精神病人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加强精神病人的管控和治疗,保证人民群众生活秩序和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让困难的精神病人得到有效的治疗,我院制定了精神病人救助方案。
一、基本现状
计统计,我市有精神病人约8千人,精神分裂症约2千人,精神病人大多是家庭贫困,无钱医治,使之病情越来越重,给家庭和社会带来越来越大的压力。因此,对精神病困难家庭实施救助势在必行。
二、救助对象
精神病人特别是家庭困难的不稳定型精神病患者、精神残疾人、群众反映强烈的困难的精神病患者及流浪精神病人等。
三、救助方案
1、对一般精神病人,实行家庭照料,看护和社区有机结合的看管方式,对病情严重的、家庭无能力看管或没有监护人看管的精神病人要送来我院治疗,对流浪精神病人由公安、民政、卫生部门联合救治,流浪精神病人救助采取记账的形式,由市民政局跟我院结算,约每人1500元。
2、对困难精神病人、流浪精神病人实施医疗救助,由于治疗的时间长、需要资金大,不少家庭无法维护,我院把纳入民政资金救助,以减轻精神病患者家庭负担,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者,除农合报销外,只收取伙食费用,每月300元。
3、免费送药上门:经确诊的精神病人,由市残联会提供的贫困精神病人药物资助额为每年400元,我市有150名,依据精防医生处方,由我院医生免费送药到精神病人家中,此款采取记账形式,由市残联与我院统一结算。
4、增加设立家庭病床,对病情较重且不稳定,需住院治疗但无条件的精神病人在家提供治疗,由社区精防医生制定治疗方案,建立病历,定期出诊访视。
5、每年向市民政部门申请救助一些棉被、衣服、大衣等等,解决精神病人的温暖问题。
6、加强宣传,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救助精神病人的慈善活动中来,关心、爱护精神病人,给予困难精神病人家庭捐助。
四、工作职责
每个医务人员要从思想上提高认识,明确精神病患者是弱体中的弱体群体,要从人道主义出发,对这部分弱势群体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爱护,要落实工作责任制。
1、精防医务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深入患者家中了解实情,掌握情况,把那些家庭切实非常困难的精神病人,将情况反映到市民政部门,落实救助。
2、各社区精防工作人员对本辖区的 精神病患者要做到心中有数,要主动做好精神病患者监护人的工作,避免病人外出走失、流浪街头。
3、做到专款专用,按照秩序发放,把有限的救助药物、资金切实用到救助的困难的精神病人手中。
第3篇:关于精神病人的现状及救助对策
关于苍南精神病人的现状和救助情况
近年,我县精神病人不断增多,该群体的特殊生存状况及潜在社会危害性,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社会构建,特别是带有暴力倾向的患者屡屡造成恶性伤害事件,已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目前全县现精神病人2815人,其中具有暴力倾向的有279人,正在温州康宁医院、温州市第七人民医院、苍南康宁医院、以及龙港安康医院住院治疗的总数为755人,其中持有低保证人数为567人。在苍南康宁医院住院的苍南籍精神病患者有457人,享受民政救助的人数为396人。
一、精神病患者致病原因
通过深入调查分析,精神病人的致病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自身身体、遗传等原因造成精神病;二是现代社会竞争日益加剧,生活压力不断加大,患者自我心理调节能力差,出现精神异常;三是遭遇突如其来的生活变故,如恋爱婚姻不如意、亲人去世,家庭不和睦等原因。
二、救治现状
1、全县精神病患者就诊定点医院有两个:苍南康宁医院(桥墩)和苍南龙港安康医院。市级以上精神病医院2家,目前精神病医疗机构设施建设和场地良好。
2、精神病患者的医疗保障水平不够,其患者病情的反复性和高昂的医疗费用与医疗报销比例小之间的矛盾,造成患者实现有效治疗有困难,民政部门的救助资金量有限,特别是近年来我县低保其他大病人员的增加,更加大了医疗救助费用的大幅支出,医疗救助资金显得怀水车薪,目前我们已向县政府积极汇报医疗救助资金问题,尤其保障在精神病住院的低保对象中精神病患者。
三、精神病患者的社会危害性
社会不安全因素增多。精神病人发病后暴力攻击性,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破坏,特别是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使人们的心理缺乏安全感,产生恐慌情绪。
四、提高精神病人医疗保险费用的建议
加强精神病人治疗的财政投入。经调查,绝大多数精神病患者家庭经济状况很差,无钱也无力对其进行系统性治疗,为解决其救治问题,政府必须加大财政投入。目前县民政局每年对全县低保对象中的精神病人提供免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保险。
建议医疗保险机构将精神病人作为特殊群体,提高医疗报销比例,另一方面对医疗费不足部份民政给予相应救助,特别是对明显带有暴力倾向的患者实行强制治疗,杜绝因精神病患者引发的恶性事件,维护社会的稳定。
第4篇:关于精神病人的现状及救助对策
关于精神病人的现状及救助对策
----xx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xxx
近年,我县精神病人不断增多,该群体的特殊生存状况及潜在社会危害性,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社会构建,特别是带有暴力倾向的患者屡屡造成恶性伤害事件,已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怎样对其实施有效救助管理?带着这个问题,今年7月,我局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认真对全县范围内各乡镇、社区进行了调查。
一、全县精神病人现状及救治情况
经调查,全县现精神病人968人,其中具有暴力倾向的有279人,正在医院治疗76人,60岁以上患病人数151人,未成年患病人数13人,20岁至59岁患病人数804人。
1、精神病患者致病原因
通过深入调查分析,精神病人的致病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自身身体、遗传等原因造成精神病;二是现代社会竞争日益加剧,生活压力不断加大,患者自我心理调节能力差,出现精神异常;三是遭遇突如其来的生活变故,如恋爱婚姻不如意、亲人去世,家庭不和睦等原因。
2、救治现状
⑴全县无精神病患者就诊机构,市级以上仅市精神病医院1家,目前的精神病医疗机构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其它医院基本没有精神病就治专科,缺乏必要的精神疏导和及时医治条件。⑵实现就医的对象极少。由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落后、医疗保障水平低,患者家庭没有能力拿出钱去医治,只能由家庭给予一些照顾,且很多家庭没有能力履行监督的能力,久而久之,只能放任自流,对患者的监护治疗能力严重不足,给社会造成很多
潜在不安全因素。
⑶精神病患者的医疗保障水平不够,其患者病情的反复性和高昂的医疗费用与医疗报销比例小之间的矛盾,造成患者不能实现有效治疗。
⑷民政部门的救助资金量有限。没有针对精神病患者救助资金,与高昂的治疗费用相比,医疗救助显得怀水车薪,对患者不能从根本解决其治疗康复问题。
二、精神病患者的严重社会危害
由于精神病人未能得到有效治疗及监管,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危害。
1、给患者家庭带来难以承受的创伤。家庭中一是有精神病人,不仅病人陷入痛苦深渊,其家庭在日常监护中医治费用压力和精神上的打击常人难以体会,家庭可能从此陷入混乱和痛苦境地。在长时间的身心疲惫状态下,加之本身很多患者家庭生活状况很差,可能对其疏于监护而放任自流推向社会,给和谐社会构建造成负面影响。
2、社会不安全因素增多。精神病人发病后暴力攻击性,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破坏,特别是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使人们的心理缺乏安全感,产生恐慌情绪。我县已发生的多起恶性事件,就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如xxx乡xxx在发病时因未及时得到救治,酿成了用锄头挖死自己父亲的惨剧;xxx乡xxx二社李果将亲属砍伤,精神病人打、砸、烧等暴力倾向,严重危及家庭和社会安全。
三、精神病人救治的一些建议
1、加强精神病人医疗机构建设。针对全县精神病人数量大且带暴力倾向对象多的现状,我县应加强精神病人治疗机构建设,建议利用xxx灾后卫生基础设施重建的良好契机,新建或整
合建立一个精神病人医疗机构,为精神病人的心理咨询和正规治疗提供基本条件。
2、加强精神病人治疗的财政投入。经调查,绝大多数精神病患者家庭经济状况很差,无钱也无力对其进行系统性治疗,为解决其救治问题,政府必须加大财政投入。一方面资助精神病人家庭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保险,医疗保险机构将精神病人作为特殊群体,提高医疗报销比例,另一方面对医疗费不足部份政府给予相应救助。
3、落实监管责任。各乡镇、街道办及相关单位要掌握清楚本辖区患病对象情况,积极联系亲属抓好精神病人的管理和治疗工作,落实具体责任人和监护责任。特别是患者家庭要在生活上、情感上、心理上进行抚慰疏导,形成基层组织、社会和家庭的工作合力,杜绝精神病人无人管,放任自流的现象,避免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特别是对明显带有暴力倾向的患者实行强制治疗,杜绝因精神病患者引发的恶性事件,维护社会的稳定。
第5篇:邹城市精神病防治院加强重性精神病人管理及贫困精神病人救助工作
邹城市精神病防治院加强重性精神病人管理及贫
困精神病人救助工作
在第20个“世界精神卫生日”来临之际,邹城市精神病防治院围绕“共同承担责任,促进精神健康”为主题,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了广大群众对精神卫生知识的知晓率,增进了全体职工和广大群众对精神病患者的理解和帮助。
为开拓视野,促进我市精神卫生工作的发展,市卫生局局长王巍带领市卫生局、市精神病防治院等有关人员赴山东省安康医院参观学习。王局长一行实地参观了省安康医院的相关科室,并和科室人员进行了交谈。安康医院院长刘召民详细介绍了医院发展、管理、建设等情况。我市精神病防治院院长王振前向各位专家汇报了我市精神卫生工作的现状及工作开展情况,省安康医院表示,下一步将加强对我市精神病防治院工作的指导和帮助,通过组织专家讲座、进行教学查房等多种形式提高我市精神病防治院的整体业务水平,并给予必要的设备支持。王局长要求我市精神病防治院要主动加强与省安康医院的交流合作,近期要做好“全市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输入和贫困精神病人的救助”工作,确保每一位重性精神病病人都纳入信息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市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水平。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邹城市精神病防治院对精神科病房、活动室和走廊安装了高频摄像头,增加了活动器械和活动场所,为医院管理和病人康复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为着力解决医院管理和医疗服务能力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使全院工作作风明显改善,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医院管理和医疗服务明显改进,形成廉洁高效的运行机制,从而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更好地为精神病人健康服务。医院把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医疗质量,改善服务态度,促进医院和谐发展,不断提高卫生服务能力的一个重要内容来抓。针对当前医院在医疗安全和服务水平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各科室和全院干部职工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通过自查自纠,使广大医护工作者充分认识到医疗安全的重要性和服务质量的必要性。
自 年开展重性精神病患者救助工作以来,市精神病防治院已陆续收治 名家庭贫困的重性精神病患者,通过开展重性精神病患者救助,减少了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存在,减轻了患者家庭负担。针对当前新闻媒体陆续报道重性精神病人伤人事件发生,如何防止重性精神病人的危险行为?王振前院长表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的启动,就是把重性精神病人管理起来,使他们得到有效的服务和治疗,减少各种意外发生,形成医院社区一体化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模式。对于一些家庭贫困的重性精神病人,在申领重性精神病患者救助后,可得到残联组织的帮助,并免费到市精神病防治院住院治疗。
近年来,市精神病医院按照“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协作攻关、形成优势”的原则,制定做大做强特色优势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目前,该院全面落实《重症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作为邹城市重症贫困精神病人救助定点医院,在 年启动了重症贫困精神病人救助项目,对加强市重性精神疾病的管理,提高重性精神疾病的治疗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十二五”开局之年,市精神病医院将会把“立足邹城、辐射济宁、走向全省”的事业愿景历练成不争的现实,让更多的群众得到更多的幸福保障。
邹城市精神病防治院、邹城市大束镇卫生院通讯员:孔庆吉
2011年11月15日
第6篇:救助工作汇报
2012年度春荒期间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汇报
我市今冬以来干旱少雨,给辖区内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很大困难,多地受灾群众出现生活困难,为此我县组织了2012年度春荒期间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切实解决了困难群众生活基本生活问题。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救灾救助资金配套及拨付情况
春荒期间,市政府高度重视受灾情况,现已由财政落实救济资金600万元作为春荒救灾救济资金,同时做好辖区内群众受灾情况调查工作,确保了救灾救助工作顺利展开。根据群众受灾情况将救灾资金重点下拨给五保户、特困户,救助对象的确定要严格按照本人申请、村民评议、村委审核上报、乡政府审批备案的程序进行,确保了救助对象准确、无误。
二、救助资金物资监督及使用情况
市民政局积极配合市审计部门做好救助资金的审计工作,稳妥地落实好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同时加强救灾款物发放的监督检查工作,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杜绝贪污等违法行为的发生。这一系列工作的实施,有效的保证了救灾资金及时、足额下拨到受灾群众手中,切实保障了春荒期间灾民和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救灾扶贫采取的方法与措施
我部门认真调查摸底,掌握灾民的具体情况,提前做好了调查工作,了解掌握灾区基本数据和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情况,做好了储备调运救灾物资及困难群众的生活救济(救灾款、物的发放)。并深入实际,认真核查,准确掌握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对困难户进行登记造册,统筹安排,采取多种措施解决困难群众生活问题,组织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
采取筹款、筹物等活动确保群众有饭吃、有衣穿,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开展互助互济和对口帮扶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帮助群众解决生活困难,组织亲友、邻里之间开展互助互济,做到亲帮亲、邻帮邻、富帮贫。
四、救灾救助工作恢复生产生活
面对农业生产中的不利局面,我局与农业等相关部门展开合作,积极组织受灾地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努力协调各有关部门,配合镇村干部,深入到农户家中,引导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积极组织开展生产自救、互助互济,同时又因地制宜,发挥其长,努力开展生产自救,加强春种管理,积极组织恢复农业生产。
五、救助帮扶与社保制度有机结合 春荒期间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是一项重大的工作,也是一项社会性的工作,需要动用全社会的力量来解决这一问题。为此我局积极开展部门合作,在做好自己救助帮扶工作的情况下,努力促成与社保制度的相互结合,形成一个社保保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帮扶保困难群众的新局面,实现了社会保障和救助帮扶的有效结合。
总之,我们在困难群众救助帮扶过程中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上级领导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还存在着诸如救助资金不足,救助帮扶力度不足等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努力加以克服和解决。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第7篇:乡镇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工作汇报
乡镇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工作汇报
为认真贯彻县政法委关于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摸底排查工作的安排,灵沙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组织人员认真落实此项工作,在全乡范围内集中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工作。全面调查患有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等精神疾病的人员以及严重精神发育迟滞的精神疾患人员。重点排查曾经肇事肇祸和可能肇事肇祸的精神疾患人员,即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违犯《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病人,或患有上述重性精神疾病,且病情不稳定、流露暴力倾向,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评估为高风险的精神病人。我乡采取“四项措施”扎实推进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摸底和防控工作。
一、具体措施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控工作摆到重要位置。灵沙乡党委、政府从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治高度出发,把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管控工作摆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成立领导小组并制定行动方案,研究、部署、落实此项工作。
2.全面排查,最大限度地将精神病人纳入管理视线。为全面掌握全乡各类精神病人员底数,灵沙乡综治中心在残联专干提供的信息名单基础上,认真和各村治保主任逐门逐户按照“ 村不漏户、户不漏人”的要求,对辖区内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开展一次“拉网式”精神病人排查工作,对排查出来的人员,认真登记造册,建立管控档案,对曾经肇事肇祸和可能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基本信息掌握得了、现实动态控制得住”,并及时消除社会隐患。全乡共排查出精神病患者118名,其中需重点监控的3名,入住安康医院的2名,入住其他医院1名,监狱服刑1名,其余114名在家居住。纳入低保的52人,未纳入低保的66人,118人全部纳入医保,有残疾证102人,无残疾证16人。无力承担基本治疗费用的118人。
3.明确责任,认真落实管控责任。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对每一个在家居住的和曾经有肇事肇祸倾向精神病人,重点落实乡、村、队干部和监护人的管控责任。对有严重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患者司法所及时联合派出所实施强制治疗,对出走的精神疾病患者督促其监护人迅速找回进行管控,对其所在村委会履行监管职责。
4.督导检查,纳入考核,确保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控措
施落实到位。为进一步加强重度精神病人管控,实现定点、定位、定责,有效预防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发生灵沙乡党委、政府对各村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实行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全年考核之中,有效促进了重度精神病人管控工作。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1.进入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行动甄别复查阶段。对前一阶段排查、录入情况和数据进行梳理,查漏补缺,逐步提高数据质量并完善相关档案和资料备查。
2.集中开展走访,逐门逐户宣传教育。对已排查出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再走访活动,主要是对其家人或监护人进行安全行为问题宣传教育,要求监护人提高警惕,加强看管。
3.协调民政所对家庭条件较差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甄别。对达到救济或低保水平的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办理,缓和其家庭的经济压力。对达到救济或低保水平而就医的精神病人,通过与卫生院协调,帮助其解决基本医疗的实际困难。
通过此次摸排调查工作,灵沙乡将继续扎实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控工作,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加大此项工作的力度,维护全乡社会稳定。
第8篇:社会救助工作汇报
社会救助工作汇报
今年我区社会救助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民政局的精心指导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机制,制定了《区农村低保实施细则》,推行城乡低保两级受理和低保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近亲属备案制度,城乡低保进一步提标,低保资金及时发放,有效保障了我区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3年在两级受理的基础上,继续全面推行民主评议、代表票决、三榜公示制度,做到动态管理、分类施保。10月份我区有农村低保2506户、4724人,月保障金额176.2万元,一至十月份累计保障50494人,共收到低保资金1029.1万元(含政府配套200万元),发放保障金额936.9万元,其中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107.4万元,发放临时补贴161.2万元,累计人均补差185.5元,与去年同比增加54.1元。
二、工作中的主要做法
(一)加大业务培训力度,进一步完善救助制度,以提高工作人员素质为载体,加大业务人员的培训力度,3月5日,举办了国办[2012]45号文件及解读专题培训班,先后两次开展业务培训班,培训内容涉及社会救助、救灾救济、社区建设、居家养老、医疗救助等,培训人员包括局业务科室人员、乡镇分管领导民政室主任、各村民政工作员及全区低保业务员,通过一系列的培训,达到了提高业务水平和自身
名民政工作监督员, 开设了低保公开栏;在局机关和各镇、街道办事处设置了民政工作举报箱,公布了举报电话;在强化三榜公示的基础上,增加了市、区政务网公示。今年下半年区民生办还制定了民生工程月公示栏,及时公示每月的低保信息,真正做到了程序规范、对象准确、公平公正,得到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四、强化规范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做到五个“坚持”。坚持定期入户制度。为了确保对象的准确性,始终坚持定期登门入户调查,通过实地了解,掌握低保对象最近的生活和家庭状况,决定其是否脱保或续保。坚持逢进必查制度。凡是新增对象都要低保工作人员经过详细调查核实,符合政策条件,才准予纳入,入户率达到100%。坚持有查必评制度。为了保证低保工作公开、公正、透明,凡是入户调查的对象,必须进行民主评议,无评议记录不予审批。坚持三榜公示制度通过公示,接受群众评议,接受社会监督,实现“阳光操作”。坚持低保档案归类整理。低保档案整理是低保工作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全区低保档案按分类归档,在建立健全村(居)、乡(街道)及低保局三级原始档案的基础上,将低保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输入微机。内容包括姓名、家庭人口、类别、身份证号码、变动时间等,使查阅更加方便快捷,同时,及时对低保对象的原始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和完善,将入户调查表、低保申请表、低保审批表等分类归档,实行专人专柜管理。
第9篇:临时救助工作汇报
篇1:2013年度社会救助工作总结 云盘社区2013年社会救助工作总结
2013年以来,在区委及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在社区的大力支持下
通过工作人员的不断努力,紧密结合社区实际情况,深入群众走访,了解群众的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及时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群众中,社会救助工作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现将本社区2013年社会救助工作总结如下:
一、做好春节前的低保金发放以及困难群众的慰问工作
根据上级安排,在传统的新春佳节来临之前,社区通过走访、评议、审批等程序,对部分困难群众和困难军人以春节慰问的形式予以救助,并联合有关部门将许多救济物资送到低保户手中,受到了社区困难对象和低保户家庭的高度赞扬。为使低保家庭过好年,我们将1-2月份的低保金春节前进行一次性发放,并每人发放了300元的春节补助款,节前一次性发放了50621元,让低保户安安心心过好年。
二、做好新申低保对象的调查走访、上报工作
经过社区及低保员的上户调查,通过对申请对象资料的核查及邻里之间反映的情况,最后通过社区评议小组的公正评议,从9户申请对象中初步评议出6户家庭符合享受低保条件,并及时上报街道救助站。本年度新批低保对象6户9人,新增低保金2883元/月。
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32号文件精神,对所有新申报低保对象进行认定,通过组织申报对象培训,原来有9户对象申报,其中有3户对象资料未交齐自动放弃。
至本年度11月,总计有低保对象53户,保障人口87人,占社区非农业人口总数的1.67%,月发放低保金27224元,全年总计发放低保金313392元。
三、做好2013年五位一体的医疗救助工作
根据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31号文件《岳塘区大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我们对社区的大病患者进行及时的救助,从救助对象申报之日起到资金发放在四天内完成,使救助对象在最短的时间拿到救助款,这一改革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今年临时医疗救助27户,发放临时救助款67600元;重特大疾病救助2户2人,发放资金30500元;慈善金叶卡救助6人,救助金额3000元;住院医疗救助6人;日常门诊医疗救助12人,救助资金4200元;为社区所有低保对象购买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四、做好2013年度年审工作
经过上户调查走访,根据低保户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经社区评议 小组评议,社区共计对53户,91人进行了年度审核,其中有7户异动情况,取消1户1人,620元,增标2户1人337元,减标4户4人541元,年审后低保金由原来的每月25804降到26784元,低保户由原来的53户变更为52户,低保人数86人,月救助水平达到人平336.63元。
五、做好廉租房的申报工作
去年有3户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对象申请廉租房,去年轮侯的1户对象已经入住廉租房,另外1户正在轮侯中,其中另1轮侯对象因病死亡取消资格。
六、做好残疾人工作为落实上级文件要求,特为社区的重度残疾人15人发放补助金5040元。对5户阳光家园救助对象进行年审工作。
七、做好日常的社会救助工作
做好日常困难群众的政策咨询;做好每月低保金的按时发放;申请对象的下户调查、上报和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低保数据的网络录入、更新和维护等等。并对所有社会救助工作每月及时进行了实事公示。做好老年人家居养老摸底调查工作。
八、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
协助社区完成领导交办的中心工作和其它突发性工作的处理,如社区城市管理、计生工作、民情调查等等工作。
2013年度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有许多做得不够全面的地方,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提高和改进,希望在以后的日子里把社会救助工作提上一个更高的台阶,让每一位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政府的帮助,感受党的温暖。
总结人:罗晓燕
2013年11月18日篇2:浅谈当前临时救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浅谈当前临时救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是一项传统的民政业务,主要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在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缓解特殊困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临时生活救助涵盖的对象的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和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现行救助模式在实际操作中逐渐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有效解决:
1、基层责任欠落实。目前,临时生活救助主要经过救助对象个人申报、村(居)评议、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领取救助金等程序。由于县级民政部门无法逐一核实和掌握每位救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因此,村(居)的评议和乡镇审核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由于乡村两级没有承担资金管理和使用责任,当遇到少数原本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难缠户”、“上访户”等头疼的对象要求救助盖章时,往往为息事宁人一盖了事,将矛盾和责任转移。
2、无理缠访欠遏制。按照临时生活救助政策,对救助对象每年只能救助一次,最多不超过两次。但部分救助对象心术不正,多次重复申请救助,特别是在年关将至时成群结队到县索要救助金,严重影响正常办公。在无理要求不能得到满足时,就反复纠缠领导,甚至越级到省市上访,这部分对象往往凭借不明真相的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的批示超额享受到重复救助、多头救助,不仅影响了其他贫困群众公平、充分地得到救助的权利,而且挤占了有限的救助资金,甚至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3、救急效果欠明显。临时生活救助针对的是城乡贫困居民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而给予的一次性应急性救助,突出“救急救难”原则。但是,由于目前乡镇没有直接发放临时救助资金的权力,少数边远山区的贫困群众在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急需政府救助时,由于信息闭塞,交通不便,难以在第一时间得到救助,临时救助“救急救难”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4、政策宣传欠深入。部分群众因对政策理解不透,思想认识出现偏差,把政府的关心认为是国家的钱不要白不要,经常向政府伸手,不给钱就坐在县里不走,有的甚至无理吵闹、耍赖、威胁,严重扰乱正常的办公秩序。民政干部每天都要牵扯大量精力做政策解释工作。
建议及对策:
1、前移救助窗口。乡镇民政工作人员对本区域的困难对象更了解,解释工作更具有针对性,还能免除救助对象奔波之苦。将小额度临时救助的权力和资金发放由县民政部门直接下放到乡镇,既能保证救助对象更准确、更真实,也能发挥临时救助“救急救难的”的作用。通过下放救助权力和资金,更能增强基层民政工作人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可以按照乡镇的人口基数每季度下拨一定金额的小额临时救助资金。
2、规范救助程序。在救助窗口前移的情况下,细化、规范临时救助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必须要严格地经过村(居)群众代表评议和公示程序,让受助对象和救助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既不允许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拖延、推诿,也严格禁止和防范基层民政人员对不符条件人员徇私舞弊。
3、严明基层责任。县民政部门在规范程序,进行必要的调查、评议、公示的同时,要明确职能职责,促使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及时对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对象实施救助,此外,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和程序规范力度,防止评议、公示工作走过场,将临时救助工作情况纳入乡镇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强化基层民政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对于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人员,要坚决从严追究工作责任。
4、强化工作监管。在下拨小额救助资金时,县级民政部门对已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查程序是否规范、对象是否准确、救助是否及时。结合检查的结果上浮或下降直至取消该乡镇临时救助资金。这样,既能掌握全县的临时救助工作情况,又能最大限度的监管资金的使用效率。
5、坚持救助原则。对于不符救助实质条件无理取闹人员,在耐心做好解释工作的同时,各级领导要坚决支持一线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于无理取闹、滋事生事人员,要依法坚决予以打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救助政策准确有效落实到位,不致成为个别人的“唐僧肉”。(郑明波)篇3:2015年上半年临时救助安排 关于上报2015年第二季度临时救助的通知
一、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驻村干部签字,村委盖章)。
2、填写《府谷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状况登记表及委托授权书》、《府谷县农村低保民主评议情况记录表》。以上三个表都统一在民政办领取,给大家提供的都是自带复写的表,尽量不要自行复印。
3、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整本)、信用社存折复印件。
4、证明材料(医疗类提供医院结算票据复印件,诊断证明复印件等,教育类提供入学通知书或者学生证复印件,生活类、突发事件和其他类村上做证明)。
5、村会议纪要复印件。
6、存在特殊情况、重大疾病、所报金额较大的证明材料必须齐全。 以上资料除信用社存折本外全部一式两份,信用社存折本复印件三份。
二、上报时间:5月 29 日前报回民政办。
三、金额确定:生活类:每人每次人不得超过700元。每年救助不得超过2次。突发事件类:不得超过20000元。医疗类:不得超过20000元。教育类:1000至3000元。其他类:不得超过3500元。
四、注意事项:(1)领导审批救助单子必须上报,金额不在各片组资金分配名单中,大家只需收集资料即可。
(2)必须两份分开,尽量按照顺序装订(审批表---委托授权书---个人书面申请---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存折本复印件)。请将民主评议和会议纪要钉在一块。(3)另一份存折本复印件单独放。
(4)请按照电子版的顺序整理纸质版。在录入电子表时一定要将信息录入正确,否则后续打款录系统都会停在半路。
(5)按村交回,电子表和纸质版一并交回。填表说明:
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
1、请在村(居)委会处盖上村委章子。
2、主要申请理由请填写详细,尽量写满,本人签字。
3、所附证明材料填写:医疗类提供医院结算票据复印件,诊断证明复印件等,教育类提供入学通知书或者学生证复印件,生活类、突发事件和其他类村上做证明。
4、5、乡镇机构审核意见中的类别金额大小写填写完整。
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委托授权书填写说明
1、救助类别请勾农村临时救助。
2、家庭基础情况中成员基本信息和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基本信息全部填写。
3、家庭收入信息必须填写一项。
4、委托授权声明人必须签字按指印,入户核对工作人员处签驻村干部和村委主任或支书的名字。
府谷县农村低保民主评议情况记录表填写说明
1、记录单位处盖村委公章,此表按村填写,可以行政村也可以自然村。
2、评议结果填写后面的 户符合临时救助条件。
3、签字栏中评议代表签字不得少于10人。
府谷镇2015年第二季度临时救助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合计: 33万元
第10篇:精神病人排查阶段性工作总结
精神病人排查阶段性工作总结
按照县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行动领导小组会议及县两办[2010]61号文件精神,二郎口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经分析研究决定,于2010年9月3日召开镇综治办、镇派出所、财政、残联、民政、中心卫生院及各村(居)负责人会议,就专项排查行动进行安排布署。要求各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扎实做好排查工作。切实摸清底数,掌握现实情况,有效预防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的发生。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方案,成立领导小组
为扎实做好专项排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二郎口镇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方案。方案明确了排查范围、排查重点、排查工作要求,为排查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奠定了基础;同时为了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和各项措施、人员的落实,二郎口镇党委,政府成立了以党委书记张超同志为组长,镇党委副书记李明友、二郎口镇派出所所长晋秀江同志为副组长,及各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排查工作领导小组。为专项排查行动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二、组建专业调查小组
根据现正处于农忙季节,各相关单位业务工作量大的现实情况,二郎口镇从各相关单位抽调一人作为专业排查人员,各村(居)专业排查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排查工作,排查出本辖
区内重点对象和可疑对象,然后由派出所、财政、民政、残联专业排查人员进行复查复核,定结论,然后上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及时开展培训,提高调查质量
为确保这次专项排查工作的实施,二郎口镇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对调查小组人员进行了简单的培训。主要是对调查的目的、对象、范围、方法、程序及各自的职责进行说明,强调了工作纪律及工作要求。要求在排查过程中遵守规定,不传播、不扩散排查工作信息。
四、排查结果
调查小组通过实际摸排及对县残联提供的108人名单;滁州市一院2人名单(涉及我镇);卫生局提供的41人名单,逐人进行了排查核实。对每一排查对象进行详细登记、记录。并逐一进行诊断评估,对重点线索逐一上门走访,确保不遗漏,现已初步摸排出重点对象15人,已对相关信息进行了采集和整理,正准备上报相关部门。以便进一步进行诊断、评估,确保工作实效。
五、存在的不足
1、虽然我们选择了相对素质较高的调查小组人员,但相关业务知识,特别是对精神病相关方面知识比较缺乏。不能确保各个排查对象定性准确,也不能确定各个精神病人的潜在危险。如有的精神病人目前表现没有暴力倾向,但不能保证其以后也没有暴力行为,这就为工作带来了难度。
2、时间紧、人员少、工作量大,排查不能安全按照上面的要求执行到位。疏忽遗漏在所难免。
3、没有好的管控措施,也为这项工作的实效打了折扣。
2010年9月16
第11篇:《长沙市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办法》长政办发101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10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长沙市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保障精神病人的基本权益,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年-2015年)》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1〕12号)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精神病人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免费为本市城乡精神病人提供基本的控制性药物、常规检测和重症精神病人住院治疗。
第三条
精神病人医疗救助遵循下列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
(二)自愿受助;
(三)属地管理、应救尽救;
(四)家庭救治与政府救助相结合。
第四条
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民政部门负责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制定管控方案,协助做好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的强制住院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精神病人医疗救助资金及工作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精神病人定点救助医疗机构(以下称定点医院)的监督管理和巡诊服务点的指导、管理,负责对医疗救助工作中发生的纠纷、事故进行行政处理和调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精神病人的就医管理,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合理医疗需求。协调定点医院与医疗保险中心的医疗费用补助结算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医疗救助工作中发生的纠纷、事故进行人民调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精神疾病治疗药品生产流通的监管。
残疾人联合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精神病人残疾的预防和康复指导,引导精神病人残疾者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维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救助对象及监护人
第五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精神病医疗机构诊断的城乡精神病人,均可以申请药物救助。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经县级以上精神病医院评估,风险等级在3级以上或风险等级虽在3级以下但曾有肇事肇祸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等暴力行为的重症精神病人,均可申请住院救助。
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意的。监护人无监护能力的,由下一顺位人员担任监护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本办法所称住所地即为居民户籍所在地。第七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家属和所在单位,精神病人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公安、卫生、民政部门,应共同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监护、管理和治疗,预防精神病人肇事肇祸。
第八条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履行责任不当,致使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三章
救助内容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精神病人医疗救助的内容为:
(一)药物救助。专业医护人员定期到巡诊点免费为精神病人巡诊,并发放基本控制性精神药品。定期免费对药物救助对象开展肝功能、血常规、心电图等必要的常规检查。
(二)住院救助。对具有暴力倾向和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的重症精神病人,在药物救助无法达到救助效果的情况下,予以免费住院救助治疗。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其法定监护人不按规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且经告知仍不补充完善的;
(二)监护人不配合救助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的;
(三)监护人不愿签署《长沙市精神病人药物救助服务协议书》或《长沙市精神病人住院救助治疗协议书》的;
(四)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
(五)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的。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
药物救助的申报审批程序为:
(一)救助对象监护人向对象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精神病人药物救助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救助对象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县级以上精神病医院出具的精神病人诊断证明以及3张1寸免冠照片。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监护人签署《长沙市精神病人药物救助服务协议书》,填写《长沙市精神病人药物救助申请审批表》,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报乡镇(街道)审核。
(二)乡镇(街道)对上报的《长沙市精神病人药物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审,符合药物救助条件的,7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三)区、县(市)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乡镇(街道)上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同意救助,发给《长沙市精神病人医疗救助证》。救助对象及其监护人凭证到就近巡诊点免费领取基本控制性精神药品和进行常规检查。
第十二条
住院救助治疗的申报审批程序为:
(一)救助对象监护人向对象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重症精神病人住院救助治疗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救助对象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县级以上精神病院出具的风险评估证明以及病史资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以及3张1寸免冠照片,已享受精神病人药物救助的,还需提交《长沙市精神病人医疗救助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符合住院救助治疗条件的,由监护人签署《长沙市精神病人住院救助治疗协议书》,填写《长沙市精神病人住院救助治疗申请审批表》,在7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报乡镇(街道)进行审核。
(二)乡镇(街道)对上报的《长沙市精神病人住院救助治疗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审,符合住院救助治疗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签出意见并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三)区、县(市)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乡镇(街道)上报的《长沙市精神病人住院救助治疗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住院救助治疗条件的,批准同意住院救助,并开具《长沙市精神病人住院救助治疗介绍信》,监护人凭《介绍信》原件和《长沙市精神病人住院救助治疗申请审批表》复印件送被监护人到精神病人定点医院进行住院治疗。
第十三条
重症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乡镇(街道)民政办口头请示区、县(市)民政部门同意后,重症精神病人监护人或户口所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可以先将其送至定点医院进行非自愿住院医疗,然后再补办申报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重症精神病人住院救助治疗的时间原则上为每年一个疗程(3个月)。治疗一个疗程后确需继续住院治疗的,须由重症精神病人监护人或户口所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定点医院签署意见,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延长住院救助治疗时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住院救助治疗,由定点医院通知监护人及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区、县(市)民政部门,并按规定办理出院手续:
(一)重症精神病人的病情明显好转或基本治愈,定点医院认为可以出院的;
(二)重症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或其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正当理由要求出院的;
(三)重症精神病人住院期间突患其他严重疾病必须转院治疗的;
(四)非自愿住院精神病人经定点医院认定强制收治不当的;
(五)非自愿住院精神病人监护人不配合办理申请手续或提出强制收治不当发生争议的;
(六)因户籍迁移,不再具有长沙市常住户籍的。
第十六条
住院治疗的精神病人经定点医院诊断后办理出院的,由其监护人领回。其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领回的,由监护人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督促监护人领回;督促无效未领回的,超期住院治疗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监护人承担,乡镇(街道)负责协助催缴。
第五章
救助标准
第十七条
免费发放的基本控制性精神药品,原则上每人每月领用药品价值总额不得高于当年度市民政部门制定的救助限额,个别特殊对象因医学需要必须超出限额的须报经市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重症精神病人在定点医院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在剔除下列费用后的个人自负部分予以全额救助。救助费用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与定点医院定期直接结算。
(一)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二)城乡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支付的费用;
(三)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四)超出医保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服务设施标准实施诊治的费用;
(五)治疗精神病及实施紧急医学抢救以外其他病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未经批准住院或未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按照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有关规定予以救助。
第六章
药品和医疗机构 第二十条
精神病人药物救助基本控制药品目录每年确定一次,所需药品由市民政部门委托定点医院通过政府采购形式定期分批采购。住院救助的药品目录按医保药品3个目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院应当设立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办公室,负责精神病防治宣传、巡诊发药、住院治疗等救助工作,并设立救助药品专用库房,严格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管理救助药品。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院应当建立救助药品出入库管理制度。每次巡诊发药完毕,所剩药品应当返回专用库房。每两个月各定点医院应当对专用库房药品库存进行盘点。
第二十三条
市民政、财政、卫生部门通过考察、评审的方式共同确定定点医院。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在市确定的定点医院内自行选择1-2家作为本辖区的定点医院,并与之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精神病人救助协议治疗费用不得超过市定的救助治疗包干标准,各定点医院可以根据实际适当下浮。救助治疗包干标准由市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等部门联合确定,并依据实际适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院应当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精神病人收治有关工作制度和流程,按照精神科临床诊疗护理规范及操作规程对精神病人实施临床观察及看护治疗,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控制医疗费用。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防止住院的精神病人自伤或者伤害他人,切实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市)应当根据本辖区精神病人的分布情况和基层卫生机构情况,按照规范、便民、科学的原则设置若干免费巡诊(药物发放)点。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和高新区每个月巡诊发药一次;长沙县、浏阳市和宁乡县每两个月巡诊发药一次。区、县(市)经市民政部门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巡诊点和巡诊时间。
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院在各级民政、卫生行政部门的协助下,通过定点和巡回医疗等方式对精神病人进行诊断,根据病情发放基本控制性精神药品并指导服用,并逐个建立巡诊、发药等医疗档案。特殊对象应当提供上门巡诊服务。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院应及时将所诊治重症精神病人信息反馈给病人户籍所在地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机构。加强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信息沟通,定期交流诊治精神病人信息,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精神病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开展重症精神病人规范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院巡诊医生应当在单次救助限额内根据救助对象病情开具处方,护士核对后发放基本控制性精神药品,并告知使用方法。市民政部门审批同意的特殊救助对象可在其审批限额内予以救助。巡诊小组在服务时应当建立巡诊发放药品统计台帐。
第七章
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精神病人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由市及区、县(市)财政共同承担,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其中药物救助的基本控制性精神药品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定点医院巡诊服务经费、救助对象常规检查费和巡诊点服务经费由区、县(市)财政承担;重症精神病人住院治疗费用由市与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高新区、长沙县按3︰7,市与岳麓区、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按5︰5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三十条
精神病人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资金专户中建立精神病人医疗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等业务;民政部门设立精神病人医疗救助资金发放专户,用于办理精神病人医疗救助资金的支付等业务。精神病人医疗救助资金当年支出不足的,由区、县(市)财政据实追加;当年结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三十一条
重症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期间的费用先由定点医院垫付,定期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确定救助金额后直接支付给定点医院。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对精神病人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发放情况和定点医院落实责任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将精神病人医疗救助政策、办事程序、救助对象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向社会公示,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从事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精神病人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拒不签署同意救助意见,或者对不符合精神病人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违规签署同意救助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贪污、挪用、扣押、拖欠精神病人医疗救助资金的。
第三十五条
救助对象和定点医疗机构采取虚报、隐瞒、伪造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精神病人医疗救助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定点医疗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取消定点医疗资格的处理。第三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不按政府定价乱收费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取消定点医疗资格的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外地流浪在长沙市的精神病人医疗救助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12篇:企业帮扶救助工作汇报
企业帮扶救助工作汇报
企业帮扶救助工作汇报
一、帮扶救助工作中的做法及基本情况
在党委和行政的大力支持和领导下,我单位在实施“送温暖工程”中以帮扶救助收入低、生活水平低、竞争能力低的困难职工群体为重点,积极开展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帮扶工作,保证了职工队伍的稳定,促进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改革脱困。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点。
(一)、领导重视 ,准确知情,为帮扶救助工作奠定基础。
为加强对帮扶救助工作的领导,单位于1997年就成立了扶贫解困和再就业领导组,由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责成工会直接负责此项工作。要求厂单位所属各个单位相应建立机构,工会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基层工会主席亲自挂帅,制定计划,调查研究,把目标任务落实到部门和个人,使送温暖工作形成了网络化、规范化、系统化的领导体系。做到了上可参与决策,下可有效开展工作的局面。单位定期召开帮扶救助工作会议,在资金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尽最大努力做到资金到位。与此同时,职能部门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努力准确的掌握单位困难职工情况,摸清底细,统一印制困难职工登记表,建立困难职工档案,由专人负责,实行科学规范的动态管理,并为行政领导对帮扶工作决策提供重要依据。在建立档案的基础上,单位先后制定了“送温暖工作实施意见”、“扶贫基金管理办法”、“定期分析和信息反馈制度”、“领导干部一帮一结对子”以及最近出台的“困难职工帮扶救助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为单位开展帮扶救助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认认真真做好帮扶救助工作。(1)、坚持不懈送温暖。单位从1992年起,响应全总号召,在职工中组织开展了“进万家门,知万家情、解万家难、暖万家心”活动。在职工生活遇到困难时,及时送去党和企业的温暖。每年元旦、春节、国庆、中秋节期间,单位都要拨付专项资金,对困难职工进行慰问。几年来,单位各级党政工团领导共走访困难职工3500余人次。救济生活遇到暂时困难的职工达到3572人次,救济金额到达3482万元。对身患重大疾病的职工,单位除从帮扶救济资金中拨付救济金外,同时号召职工献爱心。如:先后为二分公司职工张宝贵(肾衰竭)捐款36500元;电动公司职工阎海风(肺癌)捐款7000余元;六分公司职工刘银芬(癌症)捐款58100元;九分公司职工渠秀清捐款8500元。特别是单亲职工阎海风去世后,工厂责成工会担负起帮助抚养其孤女的义务。(2)、协助社区做好低保。单位在经济十分困难坚持做好帮扶救助工作的同时,还积极协助街道社区做好低保工作。由工会负责,把符合低保条件的职工纳入城市低保范围。每季度和社区取得联系,为符合低保条件的职工提供便利条件。目前,单位有937人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3)、建立健全帮扶救助基金。在原来建立的“送温暖基金”的基础上,今年,我们根据公司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基金。从组织到资金重新进行了加强和充实。(4)、扶贫解困结对子。建立扶贫解困结对子活动在单位已经形成制度。单位领导十四人和工会专职工会干部分别和特困职工结成对子,进行帮扶活动。如:工会副席xxx、干事xxx分别和工厂三个孤儿结成对子,从生活上关心、精神上鼓励、物质上帮助,使他们顺利和正在完成学业,并积极主动为毕业的孤儿联系工作,解决住房,从根本上解决了他们的困难。
二、对帮扶救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国家应该向困难群体出台具体的优惠政策,使他们在就业、就学、就医、住房等方面能够得到改善。(2)、民政部门应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花大力气进行调查研究,制定规范的政策,使真正困难的职工和居民能够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3)、及时交流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互相传递救助帮扶信息,使送温暖工作做得更加扎实有效。
第13篇:社会救助工作情况汇报
****社会救助工作情况汇报
近年来,我县社会救助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民政局关心支持下,按照“多层次、广覆盖”的总体要求,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养老、助残、灾害等专项救助为支撑,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运作机制,基本形成了以政府为责任主体,民政部门具体牵头,相关部门协同办理的社会救助工作体系,较好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充分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安全网”的重要作用。
一、加强领导,统筹规划
为更好的做好我县的社会救助工作,县局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召开工作会议,最好统筹规划。
(一)召开全县社会救助会议,明确部门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49号令,《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于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办法》,我县召开了社会救助会议。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参与了会议,县领导邓秀广做了重要讲话,指出给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明确责任的同时要加强部门间的联系,发挥“1+1﹥2”的工作效应。
(二)召开民政工作会议,总结经验,部署下半年工作重点。
6月16日我局召开年中民政工作会议。9乡镇的分管领导、民政助理员,6社区居委会主任参与了会议。会议中局领导强调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在程序上做到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同时提出下半年社会救助工作重点。各乡镇分别汇报了上半年社会救助工作情况,提出工
作中遇到的疑点难点,也对局民政工作提出诚恳的建议。民政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对疑点难点给予解,要求民政助理员多入户了解受助者的基本生活情况,保证救助到位。
(三)不断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升救助水平。县政府4月份出台了《****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泰政办(2014)29号,强调多部门联动,促进我县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我局已提请县政府成立社会救助经济核对中心并增加事业编制2人的请示,相信,在政府的领导和关心下,社会救助工作将取得进一步的成效。
二、分类救助有序,成绩明显
(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日趋完善
严格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健全完善了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的自然增长机制,较好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1 保障标准逐年提高。农村低保由2004年的每年1000元提高到2014年的每年2100元,城市低保也从2004年的每月156元提高到2014年的每月360元。
2 动态管理不断规范。严格执行低保对象公开评议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公平公正,确保了低保对象规范准确。健全了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标准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对因死亡或因生活水平提高超过低保标准的对象给予及时注销、停发,对因家庭收入变更的对象及时进行调整,将因灾因病等导致生活困难的对象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3 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备案制度。为了从源头上杜绝“关系保、人情保”情况的发生,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13)181号文件精神,我局发布《****民政局关于建立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备案制度的通知》泰民(2014)50号文件,要求对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的情况进行备案,详细记录贫困情况,保证事实准确。
4完善低保审查制度。为更好的完善低保审查制度,防止骗保现象的发生。我局分为三个小组分别对9乡镇的农村拟增、已有低保户进行核查,对认定程序进行核查。同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核查低保户的经济状况。经核查取消农村低保110户315人新增197户444人。
(二)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全面提升
坚持把加强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重点,持续加大财政投入,改善基础条件,进一步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水平。
1 敬老院建设稳步进行。目前,全县九个乡镇全部完成敬老院建设,乡镇中心敬老院7所,其中杉城镇敬老院和下渠乡敬老院合并在县社会福利中心,实现了全县乡镇敬老院新建全覆盖。农村五保供养对象221人,其中集中供养43人,分散供养178人,集中供养率达到20%,五保供养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基础设施建设成效显著。
2 幸福园幸福院建设有序进行。按照上级要求,我县积极进行幸福园幸福院建设,不断提升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管理规范。并组织对幸福院幸福园的“清剿火患”工作,防范危险。
3 五保供养水平逐年提升。县财政足额列支配套资金,建立健全了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全县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由2013年的4252元/年人提高到2014年的4558元/年人,集中供养的由2013年的5102元/年人提高到2014年的5470元/年人,全县农村五保供养水平逐 3
年提升,五保对象的吃、穿、住、医等方面均得到了有效保障,到五月底累计发放救助金43.34万元。
(三)医疗救助工作稳步推进
坚持把落实医疗救助政策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不断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初步形成了面向全县困难群体,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管理规范的医疗救助体系,有效解决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优抚对象和重度残疾人给予了参合参保资助。有效缓解了患病群众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到六月底全县累计救助城乡大病患者1773人(次),发放医疗救助资金49.19万元。
(四)临时救助制度高效运行
按照要求,我县的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制度公平公正有序运行,有效地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截止6月初,我县发放临时救助资金4.23万元。
(五)重度残疾人补助金及时发放
农村重度残疾金由每月30元提高到50元,实现了城乡统一,并首次将视力、听力重度残疾人纳入范围。截至6月,我县为2826发放85.45万元重度残疾人补助金。
(六)儿童救助工作取得新进展
1 孤儿救助工作规范化。目前,我县共有孤儿33人,分散寄养供养31人,集中供养的2人在三明市疗养院接受康复与治疗,并取得一定的进展。截止六月,孤儿补助金累计发放13.59万元。
2 协助做好华恩儿童村招生工作。我县对华恩儿童村的教育生活进行积极宣传,并有2位家庭困难的儿童前往华恩儿童村学习。
(七)防灾减灾工作有序进行
1完善避灾点建设。根据要求,我县避灾点建有142个避灾点,其中县级3个、乡级22个、村级117个。避灾点不断完善发展,并在今年的洪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 救灾物资有储备。2014年6.19洪灾到来之前,我局提前发放各乡镇棉被1500床,毛毯1021床、衣裤500套吨、发放给各乡(镇),确保了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保障了灾民基本生活。
3 开展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今年5月12日,我局在人民政府广场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社会救助的宣传力度,利用电视走字、赶圩人员聚集地结合防灾减灾上街宣传、发放宣传手册和宣传单1600余份,受到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
4 创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八)廉租房的核查工作
****民政局
第14篇:社区对精神病人管理工作计划
社区对精神病人管理工作计划
根据街道提出的关于 社区对精神病人管控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现就我社区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及做法。
一、任务目标
在全社区范围内全面开展精神病调查摸底,建档立卡,康复、治疗,实施开展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并接受上级机关检查验收。
二、主要措施
1、建立 精神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卫生工作的同志任组长全面开展工作。
2、搞好摸底调查,建档立卡,康复治疗试点工作。
3、大力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将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社会化工作体系,以社区管理为依托的服务网络。
4、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和社会各界都要关心、帮助、尊重精神病人,管好精神病人的生活和治疗。
三、工作流程
根据经验,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流程大体上为: 建立社会化工作体系——制定规划——培训人员——摸底调查——建档立卡——落实措施——总结评估。
四、具体做法
1、成立以卫生站乡村医生为成员的精防康复工作技术指导站,负责精神病防治康复日常工作,搞好摸底调查,建档立卡,配合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送往医院诊断及治疗,康复训练。
2、建立社会化工作服务体系,切实做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充分利用技术资源,发挥基层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作用,为精神病人提供医疗、康复等方面的服务。
3、做好摸底调查,建档立卡,全面准确掌握 社区精神病患者基本情况,重症轻症,阵发性,先天性,后天性病人,因疾病或家庭遗传性引起精神病和各种疾病引起的病史调查,并按规定时间填写各种调查报表。
4、筛查重症患者,对精神病患者,有诊断治疗指南的送往康复医院治疗,普及精神病卫生知识,创造接纳精神病人的良好社会环境,为精神病人就业提供条件,帮助解决他们有生活生产中的实际困难,从而顺利回归社会正常生活。
5、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使用基层精防康复工作人员统一培训教材,对社区卫生站医生和志愿工作者及家属进行培训。
社区 2010年2月25日
第15篇:精神病人管控工作开展情况
精神病人管控工作开展情况
一、深入排查,扎实做好了精神病人排查登记和管理工作。
按照“街不漏巷、镇不漏村、村不漏户”的要求,在全镇范围内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开展了全面排查摸底。对摸排出来的有肇事肇祸行为(或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疑似精神病人,逐一送当地精神病院进行精神医学鉴定。
二、强化措施,建立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控机制。 镇公安、民政、卫生、财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搞好分工和配合,认真开展好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查控和收治工作。按照强制入院治疗、建议入院治疗、在家看护和一般关注四个管理级别,畅通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收治、救助的渠道,随发现,随走访,随评估,随分类,进行动态管理。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要进行强制入院治疗;对在家庭、社镇监护的精神病人,由办事处党委、行政及基层组织落实三级管控措施,同时督促指导其家属、监护人严加看管,确保不失控。对病情严重已收治的,由精神病医院负责管控,待其病情好转可出院时,由公安机关派人接回管控,其中家庭有管控能力的,由家属或监护人管控,由村、组落实专人管控。通过分类管控,确保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不脱管、不失控。
三、着眼长远,健全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控经费保障机制。
对公安机关强制送治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精神医学鉴定费用、基本治疗用药费用由财政给予报销并对其给予农村低保政策享受。对无法查清原籍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精神医学鉴定、收治应急处置、住院治疗和收容期间相关费用全部由财政负担。对经治疗出院的贫困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免费发放维持治疗的基本治疗药品,所需经费也由财政负担。
四、严格奖惩,建立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控工作责任倒查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收治管控责任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落实收治管控工作责任制,明确凡属一个职能部门应当解决的问题,由该部门认真负责解决;凡涉及几个部门解决的问题,由首先受理的部门牵头协商解决,难以解决的由综治委协调解决。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危害的,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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