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管理工作汇报(共10篇)
第1篇:救助工作汇报
2012年度春荒期间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汇报
我市今冬以来干旱少雨,给辖区内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很大困难,多地受灾群众出现生活困难,为此我县组织了2012年度春荒期间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切实解决了困难群众生活基本生活问题。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救灾救助资金配套及拨付情况
春荒期间,市政府高度重视受灾情况,现已由财政落实救济资金600万元作为春荒救灾救济资金,同时做好辖区内群众受灾情况调查工作,确保了救灾救助工作顺利展开。根据群众受灾情况将救灾资金重点下拨给五保户、特困户,救助对象的确定要严格按照本人申请、村民评议、村委审核上报、乡政府审批备案的程序进行,确保了救助对象准确、无误。
二、救助资金物资监督及使用情况
市民政局积极配合市审计部门做好救助资金的审计工作,稳妥地落实好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同时加强救灾款物发放的监督检查工作,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杜绝贪污等违法行为的发生。这一系列工作的实施,有效的保证了救灾资金及时、足额下拨到受灾群众手中,切实保障了春荒期间灾民和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救灾扶贫采取的方法与措施
我部门认真调查摸底,掌握灾民的具体情况,提前做好了调查工作,了解掌握灾区基本数据和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情况,做好了储备调运救灾物资及困难群众的生活救济(救灾款、物的发放)。并深入实际,认真核查,准确掌握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对困难户进行登记造册,统筹安排,采取多种措施解决困难群众生活问题,组织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
采取筹款、筹物等活动确保群众有饭吃、有衣穿,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开展互助互济和对口帮扶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帮助群众解决生活困难,组织亲友、邻里之间开展互助互济,做到亲帮亲、邻帮邻、富帮贫。
四、救灾救助工作恢复生产生活
面对农业生产中的不利局面,我局与农业等相关部门展开合作,积极组织受灾地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努力协调各有关部门,配合镇村干部,深入到农户家中,引导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积极组织开展生产自救、互助互济,同时又因地制宜,发挥其长,努力开展生产自救,加强春种管理,积极组织恢复农业生产。
五、救助帮扶与社保制度有机结合 春荒期间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是一项重大的工作,也是一项社会性的工作,需要动用全社会的力量来解决这一问题。为此我局积极开展部门合作,在做好自己救助帮扶工作的情况下,努力促成与社保制度的相互结合,形成一个社保保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帮扶保困难群众的新局面,实现了社会保障和救助帮扶的有效结合。
总之,我们在困难群众救助帮扶过程中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上级领导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还存在着诸如救助资金不足,救助帮扶力度不足等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努力加以克服和解决。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第2篇:社会救助工作汇报
社会救助工作汇报
今年我区社会救助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民政局的精心指导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机制,制定了《区农村低保实施细则》,推行城乡低保两级受理和低保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近亲属备案制度,城乡低保进一步提标,低保资金及时发放,有效保障了我区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3年在两级受理的基础上,继续全面推行民主评议、代表票决、三榜公示制度,做到动态管理、分类施保。10月份我区有农村低保2506户、4724人,月保障金额176.2万元,一至十月份累计保障50494人,共收到低保资金1029.1万元(含政府配套200万元),发放保障金额936.9万元,其中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107.4万元,发放临时补贴161.2万元,累计人均补差185.5元,与去年同比增加54.1元。
二、工作中的主要做法
(一)加大业务培训力度,进一步完善救助制度,以提高工作人员素质为载体,加大业务人员的培训力度,3月5日,举办了国办[2012]45号文件及解读专题培训班,先后两次开展业务培训班,培训内容涉及社会救助、救灾救济、社区建设、居家养老、医疗救助等,培训人员包括局业务科室人员、乡镇分管领导民政室主任、各村民政工作员及全区低保业务员,通过一系列的培训,达到了提高业务水平和自身
名民政工作监督员, 开设了低保公开栏;在局机关和各镇、街道办事处设置了民政工作举报箱,公布了举报电话;在强化三榜公示的基础上,增加了市、区政务网公示。今年下半年区民生办还制定了民生工程月公示栏,及时公示每月的低保信息,真正做到了程序规范、对象准确、公平公正,得到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四、强化规范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做到五个“坚持”。坚持定期入户制度。为了确保对象的准确性,始终坚持定期登门入户调查,通过实地了解,掌握低保对象最近的生活和家庭状况,决定其是否脱保或续保。坚持逢进必查制度。凡是新增对象都要低保工作人员经过详细调查核实,符合政策条件,才准予纳入,入户率达到100%。坚持有查必评制度。为了保证低保工作公开、公正、透明,凡是入户调查的对象,必须进行民主评议,无评议记录不予审批。坚持三榜公示制度通过公示,接受群众评议,接受社会监督,实现“阳光操作”。坚持低保档案归类整理。低保档案整理是低保工作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全区低保档案按分类归档,在建立健全村(居)、乡(街道)及低保局三级原始档案的基础上,将低保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输入微机。内容包括姓名、家庭人口、类别、身份证号码、变动时间等,使查阅更加方便快捷,同时,及时对低保对象的原始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和完善,将入户调查表、低保申请表、低保审批表等分类归档,实行专人专柜管理。
第3篇:临时救助工作汇报
篇1:2013年度社会救助工作总结 云盘社区2013年社会救助工作总结
2013年以来,在区委及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在社区的大力支持下
通过工作人员的不断努力,紧密结合社区实际情况,深入群众走访,了解群众的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及时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群众中,社会救助工作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现将本社区2013年社会救助工作总结如下:
一、做好春节前的低保金发放以及困难群众的慰问工作
根据上级安排,在传统的新春佳节来临之前,社区通过走访、评议、审批等程序,对部分困难群众和困难军人以春节慰问的形式予以救助,并联合有关部门将许多救济物资送到低保户手中,受到了社区困难对象和低保户家庭的高度赞扬。为使低保家庭过好年,我们将1-2月份的低保金春节前进行一次性发放,并每人发放了300元的春节补助款,节前一次性发放了50621元,让低保户安安心心过好年。
二、做好新申低保对象的调查走访、上报工作
经过社区及低保员的上户调查,通过对申请对象资料的核查及邻里之间反映的情况,最后通过社区评议小组的公正评议,从9户申请对象中初步评议出6户家庭符合享受低保条件,并及时上报街道救助站。本年度新批低保对象6户9人,新增低保金2883元/月。
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32号文件精神,对所有新申报低保对象进行认定,通过组织申报对象培训,原来有9户对象申报,其中有3户对象资料未交齐自动放弃。
至本年度11月,总计有低保对象53户,保障人口87人,占社区非农业人口总数的1.67%,月发放低保金27224元,全年总计发放低保金313392元。
三、做好2013年五位一体的医疗救助工作
根据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31号文件《岳塘区大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我们对社区的大病患者进行及时的救助,从救助对象申报之日起到资金发放在四天内完成,使救助对象在最短的时间拿到救助款,这一改革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今年临时医疗救助27户,发放临时救助款67600元;重特大疾病救助2户2人,发放资金30500元;慈善金叶卡救助6人,救助金额3000元;住院医疗救助6人;日常门诊医疗救助12人,救助资金4200元;为社区所有低保对象购买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四、做好2013年度年审工作
经过上户调查走访,根据低保户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经社区评议 小组评议,社区共计对53户,91人进行了年度审核,其中有7户异动情况,取消1户1人,620元,增标2户1人337元,减标4户4人541元,年审后低保金由原来的每月25804降到26784元,低保户由原来的53户变更为52户,低保人数86人,月救助水平达到人平336.63元。
五、做好廉租房的申报工作
去年有3户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对象申请廉租房,去年轮侯的1户对象已经入住廉租房,另外1户正在轮侯中,其中另1轮侯对象因病死亡取消资格。
六、做好残疾人工作为落实上级文件要求,特为社区的重度残疾人15人发放补助金5040元。对5户阳光家园救助对象进行年审工作。
七、做好日常的社会救助工作
做好日常困难群众的政策咨询;做好每月低保金的按时发放;申请对象的下户调查、上报和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低保数据的网络录入、更新和维护等等。并对所有社会救助工作每月及时进行了实事公示。做好老年人家居养老摸底调查工作。
八、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
协助社区完成领导交办的中心工作和其它突发性工作的处理,如社区城市管理、计生工作、民情调查等等工作。
2013年度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有许多做得不够全面的地方,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提高和改进,希望在以后的日子里把社会救助工作提上一个更高的台阶,让每一位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政府的帮助,感受党的温暖。
总结人:罗晓燕
2013年11月18日篇2:浅谈当前临时救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浅谈当前临时救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是一项传统的民政业务,主要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在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缓解特殊困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临时生活救助涵盖的对象的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和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现行救助模式在实际操作中逐渐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有效解决:
1、基层责任欠落实。目前,临时生活救助主要经过救助对象个人申报、村(居)评议、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领取救助金等程序。由于县级民政部门无法逐一核实和掌握每位救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因此,村(居)的评议和乡镇审核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由于乡村两级没有承担资金管理和使用责任,当遇到少数原本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难缠户”、“上访户”等头疼的对象要求救助盖章时,往往为息事宁人一盖了事,将矛盾和责任转移。
2、无理缠访欠遏制。按照临时生活救助政策,对救助对象每年只能救助一次,最多不超过两次。但部分救助对象心术不正,多次重复申请救助,特别是在年关将至时成群结队到县索要救助金,严重影响正常办公。在无理要求不能得到满足时,就反复纠缠领导,甚至越级到省市上访,这部分对象往往凭借不明真相的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的批示超额享受到重复救助、多头救助,不仅影响了其他贫困群众公平、充分地得到救助的权利,而且挤占了有限的救助资金,甚至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3、救急效果欠明显。临时生活救助针对的是城乡贫困居民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而给予的一次性应急性救助,突出“救急救难”原则。但是,由于目前乡镇没有直接发放临时救助资金的权力,少数边远山区的贫困群众在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急需政府救助时,由于信息闭塞,交通不便,难以在第一时间得到救助,临时救助“救急救难”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4、政策宣传欠深入。部分群众因对政策理解不透,思想认识出现偏差,把政府的关心认为是国家的钱不要白不要,经常向政府伸手,不给钱就坐在县里不走,有的甚至无理吵闹、耍赖、威胁,严重扰乱正常的办公秩序。民政干部每天都要牵扯大量精力做政策解释工作。
建议及对策:
1、前移救助窗口。乡镇民政工作人员对本区域的困难对象更了解,解释工作更具有针对性,还能免除救助对象奔波之苦。将小额度临时救助的权力和资金发放由县民政部门直接下放到乡镇,既能保证救助对象更准确、更真实,也能发挥临时救助“救急救难的”的作用。通过下放救助权力和资金,更能增强基层民政工作人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可以按照乡镇的人口基数每季度下拨一定金额的小额临时救助资金。
2、规范救助程序。在救助窗口前移的情况下,细化、规范临时救助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必须要严格地经过村(居)群众代表评议和公示程序,让受助对象和救助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既不允许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拖延、推诿,也严格禁止和防范基层民政人员对不符条件人员徇私舞弊。
3、严明基层责任。县民政部门在规范程序,进行必要的调查、评议、公示的同时,要明确职能职责,促使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及时对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对象实施救助,此外,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和程序规范力度,防止评议、公示工作走过场,将临时救助工作情况纳入乡镇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强化基层民政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对于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人员,要坚决从严追究工作责任。
4、强化工作监管。在下拨小额救助资金时,县级民政部门对已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查程序是否规范、对象是否准确、救助是否及时。结合检查的结果上浮或下降直至取消该乡镇临时救助资金。这样,既能掌握全县的临时救助工作情况,又能最大限度的监管资金的使用效率。
5、坚持救助原则。对于不符救助实质条件无理取闹人员,在耐心做好解释工作的同时,各级领导要坚决支持一线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于无理取闹、滋事生事人员,要依法坚决予以打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救助政策准确有效落实到位,不致成为个别人的“唐僧肉”。(郑明波)篇3:2015年上半年临时救助安排 关于上报2015年第二季度临时救助的通知
一、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驻村干部签字,村委盖章)。
2、填写《府谷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状况登记表及委托授权书》、《府谷县农村低保民主评议情况记录表》。以上三个表都统一在民政办领取,给大家提供的都是自带复写的表,尽量不要自行复印。
3、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整本)、信用社存折复印件。
4、证明材料(医疗类提供医院结算票据复印件,诊断证明复印件等,教育类提供入学通知书或者学生证复印件,生活类、突发事件和其他类村上做证明)。
5、村会议纪要复印件。
6、存在特殊情况、重大疾病、所报金额较大的证明材料必须齐全。 以上资料除信用社存折本外全部一式两份,信用社存折本复印件三份。
二、上报时间:5月 29 日前报回民政办。
三、金额确定:生活类:每人每次人不得超过700元。每年救助不得超过2次。突发事件类:不得超过20000元。医疗类:不得超过20000元。教育类:1000至3000元。其他类:不得超过3500元。
四、注意事项:(1)领导审批救助单子必须上报,金额不在各片组资金分配名单中,大家只需收集资料即可。
(2)必须两份分开,尽量按照顺序装订(审批表---委托授权书---个人书面申请---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存折本复印件)。请将民主评议和会议纪要钉在一块。(3)另一份存折本复印件单独放。
(4)请按照电子版的顺序整理纸质版。在录入电子表时一定要将信息录入正确,否则后续打款录系统都会停在半路。
(5)按村交回,电子表和纸质版一并交回。填表说明:
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
1、请在村(居)委会处盖上村委章子。
2、主要申请理由请填写详细,尽量写满,本人签字。
3、所附证明材料填写:医疗类提供医院结算票据复印件,诊断证明复印件等,教育类提供入学通知书或者学生证复印件,生活类、突发事件和其他类村上做证明。
4、5、乡镇机构审核意见中的类别金额大小写填写完整。
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委托授权书填写说明
1、救助类别请勾农村临时救助。
2、家庭基础情况中成员基本信息和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基本信息全部填写。
3、家庭收入信息必须填写一项。
4、委托授权声明人必须签字按指印,入户核对工作人员处签驻村干部和村委主任或支书的名字。
府谷县农村低保民主评议情况记录表填写说明
1、记录单位处盖村委公章,此表按村填写,可以行政村也可以自然村。
2、评议结果填写后面的 户符合临时救助条件。
3、签字栏中评议代表签字不得少于10人。
府谷镇2015年第二季度临时救助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合计: 33万元
第4篇:救助管理工作总结
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在县民政局和镇民政所的领导、支持和关心下,在社区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下,**社区的民政工作做得有声有色,具体工作汇报如下:
一、认真做好低保工作,确保低保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我们社区现有低保户254户,享受人口531人;三无对象3户,一般对象528户,每月保障额为51060元,本着低保动态管理的原则,上半年我社区共新增低保37户,因家庭收入超过低保线,而取消低保的有7户,无论是新增低保和取消低保,我们都严格按照低保程序,首先上门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根据调查结果,再召开社区低保评议会,然后三处张三榜,以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体现应保尽保的原则,并让受益者经常参加社区公益性活动。比如:在今年创文明城区及创卫长效管理中,组织了社区的低保户参加社区的楼道杂物的清理和清除广告垃圾等,为美化社区的环境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二、尽职尽责做好社区的残疾工作
社区的残联工作始终紧密围绕着:“关心关爱残疾人,以人为本”这一主题,而开展了一系列关爱残疾人的活动。残疾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需要社会的关爱,社区的温暧。社区成立残疾人协会,总支书记任协会主席。今年上半年,在上级部门的关心下,对社区57户残疾困难家庭进行了走访摸底,社区通过多种渠道解决他们的生活及就业问题,把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怀及时送到他们的心坎上。积极组织社区的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上半年共推荐7名残疾人到县党校进行残疾人技能培训。例如社区的肢体残疾人夏新德等同志,就参加了县党校组织的技能培训学习;及时掌握残疾人的困难,建立了各种困难残疾人登记台帐:如子女入学情况登记表、住房情况登记表、就业情况登记表等。社区残疾人雷运涛年卧床不起,我们及时把他的情况上报到县残联,为他争取了一辆轮椅,并亲自送到他的手里。
5月份,为迎接省市民政部门的相关检查,社区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认真部署,安排专人,对相关的台帐资料进行整理归档,更换了新的社会救助工作橱窗,将社区所有低保户的照片、姓名、住址、享受的救助金额公布在橱窗内,体现了社区民政救助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总之,在过去的半年中,我们社区的民政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离上级领导和广大居民对我们的要求还有一段距离,今后,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与时俱进、真抓实干;发扬优点,振奋精神、团结协作、扎实工作,把社区的民政工作做得更好。
救助管理工作总结(2):
一、救助管理的基本情况
今年1-4月,共救助237人。其中,男性:170人、女性:67人 ;有乞讨行为:51人、露宿街头:103人、迷路走失:2人、生活无着:81人;其中痴呆(含低能、弱智):14人、有病(含精神和危重病人):8人、残疾:20人。全站干部职工共捐赠衣服20件;协办区法制教育学习班2期;开展“三合一”联动行动2次。
(二)进站方式:爱心慈善救助服务社:49人,占总人数的20.7%;自投:85人,占总人数的35.9%;公安:96人,占总人数的40.5%;城管:2人,占总人数的0.8%;其他:5人,占总人数的2.1%。
(三)年龄情况:18周岁以下:30人、18周岁(含18周岁)-60周岁(含60周岁):173人、60周岁以上:34人。
4、离站方式:转送市站资助返乡:159人、自行离站返乡:52人、家属领回和护送回家:15人,其它:11人。
二、主要工作
一季度以来,我站在提高服务质量上下功夫,救助管理工作是专为一部分特殊困难群体解决生活和服务的工作,工作性质需要以人为本、施以人性化管理和服务。加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培训。它不仅是对三年来救助管理工作的经验总结,更是救助管理站未来生存和发展的方向。在救助过程中,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在操作中严格执行先救助后甄别的规定,对精神病人和危重病人遵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工作要求。深入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做”活动,规范志愿者队伍,开展读书活动,增加全站职工的服务意识和学习意识。
今年,由公安、城管、民政组成的“三合一”联合行动小组,负责在各个节假日、重要工作会议期间进行对全区几条主要道路昼夜巡视,做到发现一个露宿街头和流浪乞讨者,收容救助一个。一季度来,我们积极配合区信访办法制教育学习班2期,参加培训人员26人,训诫人员15人。克服人员少、时间长、工作量大的困难,组织工作人员加班加点,积极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使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三、存在的工作难点
1、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性还不够。一部分救助人员是由公安、城管护送至救助站的。因为他们对救助管理工作性质了解还不透彻,不时把不属于救助范围的对象送至救助站来,让我们深感左右为难,若不接收,不理解的领导有看法,造成不好的影响;若接收,明知条件不符合,既不好处理,又难安置,感到有一定的工作压力。
2、现在街面上流浪乞讨的人员主要是职业乞讨者,以乞讨发家致富。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我们只能以说服教育为主,不能强制性救助。如果他们不愿意救助,我们就无能为力。
3、疑难救助人员的安置难以处理
(1)、派出所送来的迷途老人,有许多是本地的,根据市救助站的规定,本地人由各区救助站自行解决。一些老年痴呆人员的安置往往要花费很大的物力、人力。
(2)、家属不愿领人,安置出现难点。对一些属于智障人士、残疾人、精神病人、危重病人,以及一些未成年人,他们的家属一般都不愿意到上海来领回。我们要派专人护送到家或当地政府。护送时按规定必须两个人以上,治愈后的病人要求三人以上护送,并在护送过程中承担一定的困难和不安全因素。
第5篇:救助管理工作总结
2019救助管理工作总结范文
★工作总结频道为大家整理的2019救助管理工作总结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更多阅读请查看本站工作总结频道。
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在县民政局和镇民政所的领导、支持和关心下,在社区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下,**社区的民政工作做得有声有色,具体工作汇报如下:
一、认真做好低保工作,确保低保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我们社区现有低保户254户,享受人口531人;三无对象3户,一般对象528户,每月保障额为51060元,本着低保动态管理的原则,上半年我社区共新增低保37户,因家庭收入超过低保线,而取消低保的有7户,无论是新增低保和取消低保,我们都严格按照低保程序,首先上门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根据调查结果,再召开社区低保评议会,然后三处张三榜,以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体现应保尽保的原则,并让受益者经常参加社区公益性活动。比如:在今年创文明城区及创卫长效管理中,组织了社区的低保户参加社区的楼道杂物的清理和清除广告垃圾等,为美化社区的环境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二、尽职尽责做好社区的残疾工作
社区的残联工作始终紧密围绕着:”关心关爱残疾人,以人为本”这一主题,而开展了一系列关爱残疾人的活动。残疾人
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需要社会的关爱,社区的温暧。社区成立残疾人协会,总支书记任协会主席。今年上半年,在上级部门的关心下,对社区57户残疾困难家庭进行了走访摸底,社区通过多种渠道解决他们的生活及就业问题,把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怀及时送到他们的心坎上。积极组织社区的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上半年共推荐7名残疾人到县党校进行残疾人技能培训。例如社区的肢体残疾人夏新德等同志,就参加了县党校组织的技能培训学习;及时掌握残疾人的困难,建立了各种困难残疾人登记台帐:如子女入学情况登记表、住房情况登记表、就业情况登记表等。社区残疾人雷运涛年卧床不起,我们及时把他的情况上报到县残联,为他争取了一辆轮椅,并亲自送到他的手里。
5月份,为迎接省市民政部门的相关检查,社区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认真部署,安排专人,对相关的台帐资料进行整理归档,更换了新的社会救助工作橱窗,将社区所有低保户的照片、姓名、住址、享受的救助金额公布在橱窗内,体现了社区民政救助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总之,在过去的半年中,我们社区的民政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离上级领导和广大居民对我们的要求还有一段距离,今后,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与时俱进、真抓实干;发扬优点,振奋精神、团结协作、扎实工作,把社区的民政工作做得更好。
救助管理工作总结(2):
一、救助管理的基本情况
今年1-4月,共救助237人。其中,男性:170人、女性:67人 ;有乞讨行为:51人、露宿街头:103人、迷路走失:2人、生活无着:81人;其中痴呆(含低能、弱智):14人、有病(含精神和危重病人):8人、残疾:20人。全站干部职工共捐赠衣服20件;协办区法制教育学习班2期;开展“三合一”联动行动2次。
(二)进站方式:爱心慈善救助服务社:49人,占总人数的20.7%;自投:85人,占总人数的35.9%;公安:96人,占总人数的40.5%;城管:2人,占总人数的0.8%;其他:5人,占总人数的2.1%。
(三)年龄情况:18周岁以下:30人、18周岁(含18周岁)-60周岁(含60周岁):173人、60周岁以上:34人。
4、离站方式:转送市站资助返乡:159人、自行离站返乡:52人、家属领回和护送回家:15人,其它:11人。
二、主要工作
一季度以来,我站在提高服务质量上下功夫,救助管理工作是专为一部分特殊困难群体解决生活和服务的工作,工作性质需要以人为本、施以人性化管理和服务。加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培训。它不仅是对三年来救助管理工作的经验总结,更是救助管理站未来生存和发展的方向。在救助过程中,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在操作中严格执行先救助后甄别的规定,对精神病人和危
重病人遵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工作要求。深入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做”活动,规范志愿者队伍,开展读书活动,增加全站职工的服务意识和学习意识。
今年,由公安、城管、民政组成的“三合一”联合行动小组,负责在各个节假日、重要工作会议期间进行对全区几条主要道路昼夜巡视,做到发现一个露宿街头和流浪乞讨者,收容救助一个。一季度来,我们积极配合区信访办法制教育学习班2期,参加培训人员26人,训诫人员15人。克服人员少、时间长、
第6篇:企业帮扶救助工作汇报
企业帮扶救助工作汇报
企业帮扶救助工作汇报
一、帮扶救助工作中的做法及基本情况
在党委和行政的大力支持和领导下,我单位在实施“送温暖工程”中以帮扶救助收入低、生活水平低、竞争能力低的困难职工群体为重点,积极开展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帮扶工作,保证了职工队伍的稳定,促进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改革脱困。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点。
(一)、领导重视 ,准确知情,为帮扶救助工作奠定基础。
为加强对帮扶救助工作的领导,单位于1997年就成立了扶贫解困和再就业领导组,由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责成工会直接负责此项工作。要求厂单位所属各个单位相应建立机构,工会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基层工会主席亲自挂帅,制定计划,调查研究,把目标任务落实到部门和个人,使送温暖工作形成了网络化、规范化、系统化的领导体系。做到了上可参与决策,下可有效开展工作的局面。单位定期召开帮扶救助工作会议,在资金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尽最大努力做到资金到位。与此同时,职能部门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努力准确的掌握单位困难职工情况,摸清底细,统一印制困难职工登记表,建立困难职工档案,由专人负责,实行科学规范的动态管理,并为行政领导对帮扶工作决策提供重要依据。在建立档案的基础上,单位先后制定了“送温暖工作实施意见”、“扶贫基金管理办法”、“定期分析和信息反馈制度”、“领导干部一帮一结对子”以及最近出台的“困难职工帮扶救助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为单位开展帮扶救助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认认真真做好帮扶救助工作。(1)、坚持不懈送温暖。单位从1992年起,响应全总号召,在职工中组织开展了“进万家门,知万家情、解万家难、暖万家心”活动。在职工生活遇到困难时,及时送去党和企业的温暖。每年元旦、春节、国庆、中秋节期间,单位都要拨付专项资金,对困难职工进行慰问。几年来,单位各级党政工团领导共走访困难职工3500余人次。救济生活遇到暂时困难的职工达到3572人次,救济金额到达3482万元。对身患重大疾病的职工,单位除从帮扶救济资金中拨付救济金外,同时号召职工献爱心。如:先后为二分公司职工张宝贵(肾衰竭)捐款36500元;电动公司职工阎海风(肺癌)捐款7000余元;六分公司职工刘银芬(癌症)捐款58100元;九分公司职工渠秀清捐款8500元。特别是单亲职工阎海风去世后,工厂责成工会担负起帮助抚养其孤女的义务。(2)、协助社区做好低保。单位在经济十分困难坚持做好帮扶救助工作的同时,还积极协助街道社区做好低保工作。由工会负责,把符合低保条件的职工纳入城市低保范围。每季度和社区取得联系,为符合低保条件的职工提供便利条件。目前,单位有937人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3)、建立健全帮扶救助基金。在原来建立的“送温暖基金”的基础上,今年,我们根据公司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基金。从组织到资金重新进行了加强和充实。(4)、扶贫解困结对子。建立扶贫解困结对子活动在单位已经形成制度。单位领导十四人和工会专职工会干部分别和特困职工结成对子,进行帮扶活动。如:工会副席xxx、干事xxx分别和工厂三个孤儿结成对子,从生活上关心、精神上鼓励、物质上帮助,使他们顺利和正在完成学业,并积极主动为毕业的孤儿联系工作,解决住房,从根本上解决了他们的困难。
二、对帮扶救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国家应该向困难群体出台具体的优惠政策,使他们在就业、就学、就医、住房等方面能够得到改善。(2)、民政部门应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花大力气进行调查研究,制定规范的政策,使真正困难的职工和居民能够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3)、及时交流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互相传递救助帮扶信息,使送温暖工作做得更加扎实有效。
第7篇:社会救助工作情况汇报
****社会救助工作情况汇报
近年来,我县社会救助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民政局关心支持下,按照“多层次、广覆盖”的总体要求,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养老、助残、灾害等专项救助为支撑,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运作机制,基本形成了以政府为责任主体,民政部门具体牵头,相关部门协同办理的社会救助工作体系,较好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充分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安全网”的重要作用。
一、加强领导,统筹规划
为更好的做好我县的社会救助工作,县局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召开工作会议,最好统筹规划。
(一)召开全县社会救助会议,明确部门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49号令,《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于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办法》,我县召开了社会救助会议。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参与了会议,县领导邓秀广做了重要讲话,指出给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明确责任的同时要加强部门间的联系,发挥“1+1﹥2”的工作效应。
(二)召开民政工作会议,总结经验,部署下半年工作重点。
6月16日我局召开年中民政工作会议。9乡镇的分管领导、民政助理员,6社区居委会主任参与了会议。会议中局领导强调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在程序上做到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同时提出下半年社会救助工作重点。各乡镇分别汇报了上半年社会救助工作情况,提出工
作中遇到的疑点难点,也对局民政工作提出诚恳的建议。民政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对疑点难点给予解,要求民政助理员多入户了解受助者的基本生活情况,保证救助到位。
(三)不断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升救助水平。县政府4月份出台了《****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泰政办(2014)29号,强调多部门联动,促进我县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我局已提请县政府成立社会救助经济核对中心并增加事业编制2人的请示,相信,在政府的领导和关心下,社会救助工作将取得进一步的成效。
二、分类救助有序,成绩明显
(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日趋完善
严格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健全完善了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的自然增长机制,较好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1 保障标准逐年提高。农村低保由2004年的每年1000元提高到2014年的每年2100元,城市低保也从2004年的每月156元提高到2014年的每月360元。
2 动态管理不断规范。严格执行低保对象公开评议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公平公正,确保了低保对象规范准确。健全了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标准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对因死亡或因生活水平提高超过低保标准的对象给予及时注销、停发,对因家庭收入变更的对象及时进行调整,将因灾因病等导致生活困难的对象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3 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备案制度。为了从源头上杜绝“关系保、人情保”情况的发生,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13)181号文件精神,我局发布《****民政局关于建立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备案制度的通知》泰民(2014)50号文件,要求对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的情况进行备案,详细记录贫困情况,保证事实准确。
4完善低保审查制度。为更好的完善低保审查制度,防止骗保现象的发生。我局分为三个小组分别对9乡镇的农村拟增、已有低保户进行核查,对认定程序进行核查。同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核查低保户的经济状况。经核查取消农村低保110户315人新增197户444人。
(二)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全面提升
坚持把加强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重点,持续加大财政投入,改善基础条件,进一步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水平。
1 敬老院建设稳步进行。目前,全县九个乡镇全部完成敬老院建设,乡镇中心敬老院7所,其中杉城镇敬老院和下渠乡敬老院合并在县社会福利中心,实现了全县乡镇敬老院新建全覆盖。农村五保供养对象221人,其中集中供养43人,分散供养178人,集中供养率达到20%,五保供养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基础设施建设成效显著。
2 幸福园幸福院建设有序进行。按照上级要求,我县积极进行幸福园幸福院建设,不断提升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管理规范。并组织对幸福院幸福园的“清剿火患”工作,防范危险。
3 五保供养水平逐年提升。县财政足额列支配套资金,建立健全了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全县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由2013年的4252元/年人提高到2014年的4558元/年人,集中供养的由2013年的5102元/年人提高到2014年的5470元/年人,全县农村五保供养水平逐 3
年提升,五保对象的吃、穿、住、医等方面均得到了有效保障,到五月底累计发放救助金43.34万元。
(三)医疗救助工作稳步推进
坚持把落实医疗救助政策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不断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初步形成了面向全县困难群体,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管理规范的医疗救助体系,有效解决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优抚对象和重度残疾人给予了参合参保资助。有效缓解了患病群众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到六月底全县累计救助城乡大病患者1773人(次),发放医疗救助资金49.19万元。
(四)临时救助制度高效运行
按照要求,我县的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制度公平公正有序运行,有效地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截止6月初,我县发放临时救助资金4.23万元。
(五)重度残疾人补助金及时发放
农村重度残疾金由每月30元提高到50元,实现了城乡统一,并首次将视力、听力重度残疾人纳入范围。截至6月,我县为2826发放85.45万元重度残疾人补助金。
(六)儿童救助工作取得新进展
1 孤儿救助工作规范化。目前,我县共有孤儿33人,分散寄养供养31人,集中供养的2人在三明市疗养院接受康复与治疗,并取得一定的进展。截止六月,孤儿补助金累计发放13.59万元。
2 协助做好华恩儿童村招生工作。我县对华恩儿童村的教育生活进行积极宣传,并有2位家庭困难的儿童前往华恩儿童村学习。
(七)防灾减灾工作有序进行
1完善避灾点建设。根据要求,我县避灾点建有142个避灾点,其中县级3个、乡级22个、村级117个。避灾点不断完善发展,并在今年的洪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 救灾物资有储备。2014年6.19洪灾到来之前,我局提前发放各乡镇棉被1500床,毛毯1021床、衣裤500套吨、发放给各乡(镇),确保了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保障了灾民基本生活。
3 开展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今年5月12日,我局在人民政府广场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社会救助的宣传力度,利用电视走字、赶圩人员聚集地结合防灾减灾上街宣传、发放宣传手册和宣传单1600余份,受到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
4 创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八)廉租房的核查工作
****民政局
第8篇:救助站救助管理条例
概念
救助管理站(简称救助站)原名为收容遣送站。
对流浪者实施救助管理的法律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内容
第一条
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条
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
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第十条
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第十一条
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
受助人员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第十三条
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站内管理的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受助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对流浪者实施救助管理的法律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第三条
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第四条
救助站应当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第五条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第六条
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救助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该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救助站受助人员的作息、卫生、学习等制度。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食物和住处,应当能够满足受助人员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受助人员食宿定额定量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具体规定。
第九条
受助人员在站内突发急病的,救助站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治疗。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在站内患传染病或者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救助站应当送当地具有传染病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采取必要的消毒隔离措施。
第十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及时与受助人员的家属以及受助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该地的公安、民政部门取得联系,核实情况。
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
第十一条
受助人员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时没有交通费的,由救助站发给乘车(船)凭证,铁道、公路、水运等运输单位验证后准予搭乘相应的公共交通工具。救助站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受助人员的亲属及前往地的有关组织、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救助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对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但可以查明其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受助残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人,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
第十五条
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级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
第十六条
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开救助站,须经救助站同意。
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第十七条
救助站已经实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满,受助人员应当离开救助站。对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第十八条
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第十九条
受助人员在救助站期间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辱骂、殴打救助站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助人员,不得破坏救助设施,不得毁坏、盗窃公私财物,不得无理取闹、扰乱救助工作秩序。
对受助人员的违法行为,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受助人员违规违纪情节严重的,或者发现受助人员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救助站应当将受助人员入站、离站、获得救助等情况如实记载,制作档案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救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由该救助站的上级民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
(二)指导检查救助工作情况;
(三)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四)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五)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第二十三条
救助站的上级民政主管部门不及时受理救助对象举报,不及时责令救助站履行职责,或者对应当安置的受助人员不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安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对流浪者实施救助管理的法律依据——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促进救助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社会救助的救助管理机构。
1.3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受助人员予以生活帮助和精神关怀,通过专业化的救助服务,帮助受助人员保持乐观向上的生活信念。
1.4 本规范所列各项条款为最低要求。
2 术语
2.1 救助管理机构——指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分站、救助管理咨询站和救助服务点等。
2.2 求助人员——指自愿向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的人员。
2.3 受助人员——指经过救助管理机构甄别,确定其符合救助条件,决定予以救助的人员和被直接救助的人员。
2.4 身体状况——指能够通过初步检视而判明的求(受)助人员的体貌特征及精神状况。包括:(1)明显外伤、肢体残疾、行动困难等;(2)严重抑郁、躁动不安等;(3)智力障碍;(4)传染病、疑似传染病、精神病、疑似精神病或者疑似罹患其他疾病等。
2.5 甄别——指救助管理机构经过核查求助人员提供的身份资料和求助理由等情况后,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救助条件,决定是否为其提供救助服务的过程。
2.6 救助条件——指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给予救助的标准。
2.7 不予救助——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求助申请依法不予满足的情形。包括:(1)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的;(2)经过甄别查明属于虚构流浪、乞讨事实,骗取救助的;(3)享受申请救助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的;(4)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
2.8 不予救助通知书——指载明求助人员个人基本信息、不予救助的理由、作出决定的机构及执行人、申诉途径等信息的书面文件。
2.9 直接救助——指对于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求助人员,先予救助然后查明有关情况的情形。
2.10 护送来站求助——指有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公民将流浪乞讨人员引导、护送进入救助管理机构求助的情形。
2.11 协作救助——指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单个救助管理机构无法独立完成救助服务的全部内容,需要其他救助管理机构协助配合的情形。进行协作救助的有关机构应当协商确定救助方案,确保受助人员在协作救助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
2.12 协作救助返乡——指对于具备自行返乡能力的受助人员,在返乡途中必经并停留的救助管理机构为其提供必要帮助,由其自行完成返乡过程的情形。
2.13 协作救助入站——指对于采用协作救助返乡方式的受助人员,途经的救助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入站手续的情形。
2.14 跨省接送——指跨省救助管理机构对于不具备自行返乡能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受助人员,护送或者接领其返乡的过程。
2.15 特殊饮食需要——指老年人、未成年人、患病人员和少数民族受助人员对于饮食习惯、营养搭配等方面的特殊需要。
2.16 擅自离站——指受助人员未经救助管理机构同意并且未办理离站手续,自行脱离救助管理机构及救助服务的情形。
2.17 放弃救助——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员,自愿申请脱离救助管理机构及救助服务的情形。
2.18 终止救助——指受助人员具备以下情形时,救助管理机构依法终止救助服务,要求其离站的情形。包括:(1)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2)经查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3)违法违纪,扰乱管理秩序,影响恶劣的;(4)骗取救助的;(5)救助服务期限届满,具有基本生活保障但拒不离站的。
2.19 终止救助通知书——指载明受助人员个人基本信息、终止救助理由、作出决定的机构及执行人、申诉途径等信息的书面文件。
2.20 接送离站——指受助人员亲属或者有关单位将其接(送)回的情形。
2.21 安置——指对于无法查明家庭情况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长期滞留人员,报请有关部门,将其长期安排在社会福利院、敬(养)老院、精神病人福利院等有关机构予以供养的情形。
2.22 隔离——指对于机构内的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和精神病人,根据医疗机构的明确要求,临时安排其单独食宿,防止造成传染或者对其他人的滋扰、伤害。
2.23 定点医院——指有关部门指定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医疗救治服务的医院。
2.24 观察——指救助管理机构为方便观察患病人员、情绪异常人员和老年人的身体、精神状况,防止发生意外伤亡、疫情传播而实施的临时性保护措施。
2.25 观察区——指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定时巡查,随时响应的特殊管理区域。观察区内提供特别的生活照顾和护理。
2.26 简易服务——指救助管理机构针对仅需提供日间饮食、通讯帮助,无需其他服务项目的受助人员所提供的服务。
2.27 交接——指与公安、卫生、城管、受助人员的亲属或者单位、其他救助管理站或者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交接求(受)助人员时,救助管理机构查验、核对接领人或者护送人信息及有关证明材料后,接收或者移交求(受)助人员,填写完成《求(受)助人员交接表》的情形。
3 服务
3.1 接待
3.1.1 实行24小时接待制,服务热情周到,言行文明礼貌。
3.1.2 对于仅需提供日间饮食、通讯服务的求助人员,填写《简易服务情况登记表》后,提供简易服务。
3.1.3 对于来站求助的人员,为其建立《个人基本情况档案》,初步检视其身体状况,认真记录。
3.1.4 对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直接送定点医院。
3.1.5 对于未成年人,安排其进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接受帮助;没有设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参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提供帮助。
3.1.6 对于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及时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根据其建议采取隔离或者其他相应措施。
3.1.7 对于吸毒及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联系有关部门处置。
3.1.8 对于求助的境外人员,应当首先联系公安机关确认其身份;属于非法入境、居留的,由公安机关处置;属于合法入境、居留的,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置。
3.1.9 对于护送来站求助的人员,采集核对护送人信息,检查求助人员身体状况并详细记录,经护送人确认后,办理交接手续;护送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3.1.10 对于到站求助人员,经甄别符合救助条件的,建立受助人员《救助情况档案》,办理入站手续;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听取其辩解和陈述,告知其申诉途径,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登记、备案、存档;当事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3.1.11 对于符合直接救助条件的人员,先办理入站手续,后查明情况,补充填写受助人员《个人基本情况档案》。
3.1.12 对于协作救助入站的受助人员,核对受助人员《个人基本情况档案》,办理入站手续,补充填写受助人员《救助情况档案》。
3.1.13 对于跨省接送入站的受助人员,在核对受助人员《个人基本情况档案》及护送人员信息后,办理交接手续,补充填写受助人员《救助情况档案》。
3.1.14 对于医疗机构先予收治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经甄别符合救助条件的,提供救助服务,为其建立《个人基本情况档案》、《救助情况档案》。
3.2 入站
3.2.1 对受助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违禁出版物,应当予以没收;发现锐(利)器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物品,应当代为保管;发现违禁药(物)品、放射性物质,应当联系有关部门处置。
3.2.2 为受助人员洗澡、洗衣、理发等个人卫生活动提供帮助。
3.2.3 为受助人员配备基本的、清洁的个人生活用品。
3.2.4 登记、保管受助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
3.2.5 安排受助人员中的患病人员、情绪异常人员、老年人进入观察区进行观察;受助人员在观察区停留时间不应当超过36小时。
3.3 基本服务
3.3.1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实行分餐制,基本生活供应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3.2 照顾未成年人、老年人、少数民族受助人员和患病人员的特殊饮食需要。
3.3.3 餐具、炊具及时清洗、消毒。
3.3.4 按照性别、身心状况安排受助人员分别居住,单人单床;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
3.3.5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与定点医院商定医疗救治工作程序,地级以上城市的救助管理站应当配备相应医疗设备及药品,做好卫生保健、防疫工作。
3.3.6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受助人员居室及活动区域进行消毒。
3.3.7 组织受助人员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帮助受助人员了解有关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知识。
3.3.8 帮助受助人员联系亲属或者有关单位。
3.3.9 对于需要接送返乡的,联系其亲属、单位,协商返乡事宜。
3.3.10 难以查明家庭情况的,发布寻亲公告;确实无法查明的,报请有关部门,办理安置事宜。
3.3.11 为社会提供走失人员的查询及有关服务。
3.3.12 妥善保管受助人员存放的物品。
3.3.13 对于协作救助人员,应当保障其在协作救助期间的基本生活,安排其尽快返乡。
3.4 特殊服务
3.4.1 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员提供相应的饮食、住宿、洗浴、穿衣、入厕等生活照顾和行动便利条件。
3.4.2 对于机构内突发急重病症、出现精神和行为异常的受助人员,及时联系医疗机构处置,根据医疗机构建议采取相应措施;送入医疗机构救治的,应当认真记录有关情况,办理交接手续。
3.4.3对于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应当立即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置,根据卫生防疫部门建议采取隔离或者其他相应措施,详细记录有关情况。
3.4.4 对于未成年人,应当参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开展救助保护工作。
3.4.5 对于带有不满6周岁幼儿一同接受救助的人员,为其照顾幼儿提供便利。
3.4.6 对于被隔离的受助人员,应当保障其基本生活正常,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自我伤害。
3.4.7 根据受助人员情况,提供康复、心理辅导、卫生保健知识、就业信息等方面服务。
3.5 离站
3.5.1对于办理离站手续的受助人员,应当填写完成《个人基本情况档案》、《救助情况档案》;涉及人员交接的,办理人员交接手续。
3.5.2 对于患病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员,应当在其病情基本稳定后办理离站手续;本人要求自行离站的,应当经其书面申请并签字确认后办理离站手续。
3.5.3 对于无力自行承担返乡费用的受助人员,提供返乡乘车(船)凭证和返乡途中必要的饮食帮助;需要协作救助返乡的,途经的救助管理机构不得故意延长受助人员返乡时间和路程。
3.5.4 对于擅自离站的受助人员,应当由两名以上知情工作人员提供证明,并登记、备案、存档。
3.5.5 对于放弃救助的受助人员,应当详细记录放弃原因,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登记、备案、存档;当事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3.5.6 对于依法终止救助的受助人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听取其辩解和陈述,告知其申诉途径,出具《终止救助通知书》,办理离站手续;《终止救助通知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登记、备案、存档;当事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3.5.7 对于接送离站的受助人员,应当核对接送人信息,提供有关档案材料,办理交接手续。对于病情基本稳定的受助人员,接送时应当配备途中必需的急救药品、生活用品和辅助器具。
3.5.8 对于司法机关带离的受助人员,应当核对带离人信息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交接手续。
3.5.9 对于符合安置条件的受助人员,协助有关部门办理安置手续。
3.5.10 对于受助期间死亡的受助人员,由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文件。及时通知死者亲属、单位;无法查明死者真实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4 机构建设
4.1 机构设置
4.1.1地级以上城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分站、救助管理咨询站、救助服务点;县级城市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管理站。
4.1.2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分布合理,设置在交通便利、容易查找、远离危险的区域。
4.1.3由各级政府举办的救助管理站,名称前应当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应当同时标注相应的民族文字。
4.1.4 救助管理分站、救助服务点的名称可以形式多样,体现人性化服务理念。
4.1.5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将机构名称牌匾等标志悬挂在醒目位置。
4.1.6 救助管理机构的引导标志应当醒目、容易识别,设置在人流量较大的交通要道、繁华地段。
4.2 基本设施、设备
4.2.1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设置符合救助管理工作基本功能需要的设施、设备;各类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安全需要,防范意外伤害;设备、用具的外形无尖角突出部分。
4.2.2 未设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城市,应当在救助管理机构内单独设置未成年人生活区,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4.2.3 接待厅(室)应当配备计算机、桌椅等办公设备和文具;应当配备方便求助人员的休息座椅、饮水设备等服务设施;应当配备老花镜、拐杖等辅助器具。
4.2.4 接待厅(室)、走廊、活动室等公共活动区域,应当配备监控及其他安全防护设备。
4.2.5 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居室内应当配备单铺床等基本生活家具;床上用品根据季节配备。
4.2.6 餐厅、厨房、食品贮备间等应当符合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
4.2.7 洗浴间应当配备热水洗浴设备、防滑垫、扶手和更衣室。
4.2.8 厕所应当配备蹲便器、坐便器等,有残疾人辅助扶手、卫生纸、纸篓等。
4.2.9 洗漱间应当配备洗漱设备。
4.2.10 物品保管室和库房应当配备符合安全需要的物品存放设备。
4.2.11 隔离室应当有防止自我伤害的设施,有独立卫生间、床铺、洗漱用品、紫外线消毒灯等设备。
4.2.12 观察区应当设置紧急呼叫铃,配备急救箱、防护服、紫外线消毒灯、辅助器具(械)和防止意外伤害、交叉感染的设施、设备。
4.2.13 有必要的洗衣、烘干及消毒设备。
4.2.14 有受助人员活动室,配备相应的图书、报刊杂志、文具、棋牌、电视和桌椅,能够基本满足受助人员阅读、娱乐的需要。
4.2.15 有适当的室外活动场地。
4.2.16 救助管理机构建设应当基本符合无障碍设施建设规范,设置坡道、扶手等,方便受助人员使用。
4.2.17 有通讯联系设备。
4.2.18 配备轮椅、拐杖、担架、老花镜、儿童座椅等辅助器具。
4.2.19 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用车辆。
4.3 基本环境
4.3.1 受助人员生活环境应当安静、清洁、通风、透光、无异味。
4.3.2 保证水、电、暖的供应,确保供水、照明、取暖、降温、排污、消防、报警、通讯等设施和生活设备运转正常。
4.3.3 室外环境应当绿化美化。
4.3.4 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 管理
5.1 人力资源配置
5.1.1 救助管理工作人员任职和职务调整应当符合相应的岗位资质要求,暂时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应当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任职。
5.1.2 地级以上城市的救助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熟练掌握从事工作的知识和技能;领导班子成员中至少有1名具备社会工作专业知识。
5.1.3 地级以上城市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有医疗护理、法律事务、社会工作、信息化管理等专业技术岗位,在岗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能够熟练运用专业知识开展业务工作;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利用社会力量开展工作。
5.1.4 直接为受助人员提供生活照料的服务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1.5 从事餐饮、水电暖运行维护、机动车驾驶等后勤保障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5.2 制度建设
5.2.1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严格执行外事、财务、人事、捐赠、新闻宣传等方面的规定;应当制定机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定期进行绩效评估。
5.2.2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与定点医院商定救治工作程序,建立、完善与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
5.2.3 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5.2.4 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5.2.5 建立对食物中毒、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群体性事件、受助人员失踪、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等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5.2.6 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公布工作流程、岗位职责、工作依据、投诉申诉途径,工作人员佩证上岗。
5.2.7 宣传并引导社会公众、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救助管理工作。
6、附则
6.1 《个人基本情况档案》、《救助情况档案》、《不予救助通知书》、《求(受)助人员交接表》、《终止救助通知书》、《简易服务情况登记表》分别附后。
6.2 本规范由民政部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9篇:救助管理科工作职责1.负责来站查询滞站人员的接待工作。2.负责来人来电咨询和寻人启事的接待工作。3.负责接收求助人员及相关材料和暂存物品。4.负责对受助人员实行开放性管理,做好受助人员的生活服务和教育工作。积极开展谈话制度,实行亲情服务、心理矫正服务。为受助人员联系亲属、査找家庭住址。为帮助对象联系汇款业务、办理资助返乡等离站手续。5.负责拟定未成年人、老年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受助人员的护送计划。6.负责为身源不清的受助人员进行安置和定期核査工作。7.负责办理住站病人去定点医院医治的相关手续。负责卫生室的管理工作。拟定药品购买计划,负责受助人员滞站期间的疾病治疗,重症者及时送定点医院救治。8.负责本市流人外地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接回工作,负责受助人员相关材料的整理、归中当。9.负责按时向省厅、民政局及站领导上报月、季、半年、全年报表。10.负责与外市救助站的业务性联系工作。负责本市120、110及各公安派出所的业务性协调工作。11.负责外站来我站接送人的交接工作。第10篇:社会工作介入救助管理
摘要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在这样一个特殊时期,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问题成为政府必须要加大力度关注的社会问题。流浪乞讨人员是社会救助对象的一部分,他们有着共同的特征,也有着各自独特的形成原因和影响因素。流浪乞讨人员现象是一个社会性顽疾,如果得不到有效的解决,不仅会影响他们自身社会功能的正常发挥,而且会给社会发展带来很多问题,从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工作是以助人为宗旨,运用各种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去解决社会问题的专门职业,是确保现代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制度。从社会工作角度研究专业方法对救助站的介入,对于救助站问题的解决及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传统的社会工作几乎都偏重于理论,缺乏对于社会工作在社会救助中的实际应用研究。并未对具体地区提出适应当地发展的有针对性的建议。本文从社会工作应用实践入手,对百色市救助管理站进行实地考察,了解了该站目前的运行状况以及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在救助站内的应用现状。社会工作方法在沈阳市救助管理站中并未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应用,尚处于“了解”、“围观”的状态中,存在以下问题:未设置专门的社会工作岗位,救助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只需是本科毕业就可,工作人员报考社会工作师的热情不高。专业技术和方法应用较少,只提供短暂救助,忽略了受助者能力的提升和长远发展。此外,还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督,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在综合分析社会工作介入救助管理站救助工作的困境和原因后,笔者选用社会工作个案工作介入中的社会心理模式,严格按照介入流程,接案并建立服务关系,预估受助者的优势和服务期望,建立目标和制定计划,介入并获取资料,评估到最后结案,运用倾听、沟通等专业技巧开展个案访谈并取得理想成效。对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在社会救助具体实例中的应用进行了初步的尝试。最后,本文针对社会工作介入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途径和发展方向提出了三点建议:建立专业化的社会救助社会工作队伍,促进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以及建立健全社会支持系统。期望为提高社会救助的专业化水平作一份努力,也希望能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提供有益的材料和参考借鉴。关键词:救助管理;社工机构;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社会工作介入
绪论
选题背景及意义
一、选题背景:救助管理作为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维护着流浪乞讨人员及流浪未成的人的基本权益,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救助管理机构承担着以流浪乞讨人员为主要目标对象群体的服务管理职能。随着社会与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救助群体的求助需求日益增长,传统的行政救助管理模式已不能满足新的发展要求,救助管理正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传统的行政救助管理模式较为单一,按救助管理规程为受助对象提供临时基本的物质帮助为主,受编制等原因限制救助管理人员不足、救助管理队伍专业素质水平滞后,不能为受助对象提供多元化、多层面的服务,缺乏有效的社会参与发展模式等诸多问题阻碍着救助管理事业的发展,不能提供与受助对象需求相适应的服务与管理,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直接影响着救助管理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其次,纵观欧美等发达国家,社会力量在其国家社会保障体中参与度高,已形成一系列适应社会发展与满足群众需求的有效服务管理模式和体制,社会组织在社会福利及社会保障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的香港与台湾地区,社工具有很强的自主、独立权责,承担了主要的社会救助事务,从物质上、精神上全面地帮助受助对象(贫困家庭和个人)。在明确规定的社会工作者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社工马上依法处理;超越社工职权范围的,则立即实行转介,即移交给负有责任的其他政府部门。同时,社工还要对救助对象的生活状况进行追踪调查,更有社工以“授人以渔”的理念,一站式的帮助贫困家庭与个人创业,争取从根本上摆脱困境,摆脱对政府和社会的依赖。
国外及国内港台地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保障的机制形成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发展至今已是相当成熟,其过程对我们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作用。由于社会急剧变迁和经济高速发展,流浪乞讨弱势群体需求呈多元化,更需要全社会的关爱与帮助,引导社会力量、社会组织共同参与救助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大陆“北、上、广、深”等发达地区率先在社会救助领域引进了社工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了先期的探索,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根据救助管理机构现状,结合社会实际,提出了如何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救助、引导社会力量关爱救助群体,对社会组织参与救助管理进行了初步定位,明确救助管理机构与社会组织的责任及合作方式,探索本土化的新时期救助管理模式,有利于拓宽救助服务面的机构与社会组织互动,开展多元化的救助管理服务,满足当前救助管理服务目标对象群体需求,更好的保障受助人员顺利回归正常生活,融入社会。
二、意义: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救助管理,带动社会力量关爱救助,探索适合时代发展的合作模式救助管理工作机制,利于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部门负责的救助管理格局。 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救助管理,以可持续性发展为目标完善、建立参与机制,以社会组织为纽带,带动社会各界关爱、参与救助。救助管理事业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直接关系到流浪乞讨人员和未成年人的生存权益,社会的共同参与亦代表着社会对这一弱势受助群体的接纳与关注,对于受助人员顺利回归社会起积极促进作用。
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决了受助群体的临时性基本生活问题,有效的维护了社会稳定,对流浪乞讨人员正常回归家庭、社会起到关键性作用。救助管理机构与社会组织协作情况主要有: 救助管理保障所需的资金是由政府财政部门来保障的,并依据相关规定由政府财政支出,纳入专项救助资金支出项目。但是由于救助管理目标对象群体主要针对流浪乞讨人员,业务性、政策性强,因此还有很多需求层面不同,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类似人群不愿意或得不到相应的救助。而社会组织可通过社会层面调处各种资源,来弥补行政救助管理层面的不足,较为灵活的开展救助服务活动。
(二)社会组织除协同救助机构给予物质上的帮助外,更多的是从精神层面、专业技术层面给予救助对象群体帮助,通过链接社会资源等方法提升救助层次,提高政府与社会对救助管理的满意度。当前我国救助管理机构在实施救助服务管理过程中,根据相关救助管理规定,更多的是提供物质上的基本帮助,精神心理层面与专业技术层面的救助服务因诸多制约较少实施。而救助目标群体在物质需求上需要满足外,精神上的需求更是呈多样性与独特性,我们相信每个人的困境与需求都是不一样的#。社工机构能够利用其专业的特点,在救助管理行政框架内,以救助对象需求为导向,开展救助管理社会工作,针对救助对象不同需求提供心理辅导、链接资源等专业服务,以“助人自助”为宗旨为受助人员增能、赋权、恢复重建自信,从精神层面提高救助对象自身调适能力和发展能力,平衡心理,尽可能的依靠自身能力顺利回归家庭,融入社会。研究综述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于流浪乞讨人员关注度增加,并开展了一系列系相关的救助管理法案。但是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救助管理还是存在着问题,虽然救助管理人员对流浪乞讨人员不再强制实施“收容遣送”,但是他们的救助管理理念和救助管理目标依然停留在“收容遣送制度”阶段。要改善这样的救助方式并且完善社会的救助制度,需要更多的社会参与救助,因此展开社工介入救助管理研究。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一、研究内容:为了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科学化、人性化的救助,本文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中的社工介入方法进行了初步研究。围绕这主题,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社工介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必要分析;
2、社工介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主要目标;
3、社工对流浪乞讨人愿救助的实务介入;
4、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中社工介入的反思。
二、研究方法:指导本文研究的方法论属实证主义范畴,即经过科学研究发现什么介入方法对案主有效,并且这样的研究结果可以应用于具有同样问题的其他案主。本文具体的研究方法体现在研究中的各个阶段,应用结构式问卷调查方法和访谈法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现状进行调查;对于收集资料分析应用逻辑上的归纳分析发进行总结。在社工介入阶段,以个案为主,同时根据社工实务展开的需要,运用了小组工作方法和社区工作方法。个案工作方法的介入模式采用的是个案管理模式,围绕这一模式下目标的达成,综合运用了社会工作服务的各种技巧,如建立转关系技巧、以创造性方式解决问题的技巧、沟通技巧。而沟通中又有倾听的技巧、表达支持态度的技巧、让案主发泄的技巧。社工机构参与救助管理的理论概述
相关概念的界定 救助管理内涵
救助管理:救助是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自愿救助,无偿救助”。对于符合救助管理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并提供一些必要的、基本的物质帮助解决其临时的生活困难;管理是指国家为确保救助工作正常运转,保障受助人员合法权益而进行的必要身份甄别、机构秩序维护、教育矫治和特殊人群的护送返乡的管理过程。救助是第一位的,管理则是保障救助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手段。
社工机构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内涵
第一,建立健全社会工作服务需求发现报告机制。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参与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服务需求分析等具体社会救助管理与服务事务,使社会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得到客观评估和及时响应,为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救助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建立健全社会工作服务承接机制。在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民政所、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站等基层公共服务平台配备使用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救助管理与服务机构加强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扶持发展一批治理规范、服务专业、群众认可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社会工作者与志愿者协作联动机制,不断夯实社会工作服务的承接平台,扩大社会工作服务的覆盖范围。
第三,建立健全社会工作服务转介机制。明确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社会救助管理与服务机构中有关经办人员参与社会工作服务的职责,对有社会工作服务需求的社会救助对象,依程序转介给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根据社会救助对象实际情况分类提供综合性或专门化服务,使社会救助对象的需求得到全面有效回应。
社工机构参与社会救助的理论依据 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
社会救助是一种公共品,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和正外部性的特点,市场的提供往往会造成“搭便车”的现象,难以满足公众性的要求。因此,长期以来人们都认为政府是社会救助的唯一切最有效的主体。然而,基于政府缺乏良好的自我监督,公共服务需求具有异质性、信息具有不对称性等,政府失灵的现象时有发生。第三方管理理论
非政府组织(NGO),是继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后,人们寻找到的称之为“第三种管理机制”的资源配置方式。作为社会组织,其志愿机制既是有政府机制中效益最大化的追求。国际社会中关于NGO的定义,较为流行的是美国莱斯特.萨拉蒙提出的所谓五特征法,即认为凡是同时符合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组织性的组织即为NGO。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攻坚阶段,社会问题凸显,日益壮大的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有影响力的社会组织形态,往往被称为“第三支主导社会的力量”,对它的培育和发展,对于满足社会救助需求、完善社会救助机制具有重要意义,而社会工作也属非营利性组织拥有着同样的特质。
社工机构参与救助管理的相关理论
引入社会工作价值体系和社会工作理论,丰富社会救助理论体系,拓宽社会救助思路。在服务对象层面上,社会工作的目标为解救危难、缓解困难、促进发展;在社会层面上,社会工作的目标为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正。社会工作的目标与社会救助“为政府分忧,为百姓解愁”的目标具有同源性,进一步丰富了社会救助理念,有利于构建新型社会救助价值体系。专业社会工作者认为对服务对象救助不是因为怜悯和施舍,也不是政府权力,而是专业职责,这种理念和做法可有效减少政府负责的社会救助的行政化,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群众基本权益。除此之外,社会工作中包括人与环境理论、系统理论、生态系统理论以及优势视角和增能理论等在内的专业理论关注服务对象的全面发展,不仅为服务对象提供直接的服务工作,也对服务对象进行生理、心理、社会、政治动力的系统分析、评估与建设,以有效协助服务对象改善其与环境的“调和度”,同时兼具直接服务和宏观干预两个层次的专业功能。
社工机构运作的救助社会工作与政府主导的救助管理的比较 行政救助管理的优势与劣势
优势:首先,行政救助管理具有雄厚的资金支持,能够保证救助机构的运行,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较多,可开展的救助项目较多。其次,行政救助管理得到很好的法律保障,能够保障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再次,政府的公信力较高,愿意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较多。
劣势:行政救助管理人力资源较少,对于巡街乞讨人员救助有限,且行政救助管理太过行政化,只给予相关的物质帮扶,并不能给予流浪乞讨人员的心理帮助,不能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心理辅导,使个人情绪恢复正常。社工机构救助管理社会工作的优势与劣势
优势:首先,社会工作在社会救助方面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主要提供物质救助、心理疏导等专业性、基础性服务。其次,理念支持作用,所有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都应以救助对象的物质和精神改善需求为本。再次,功能发展作用,推动建立富含社会资本的现代社会救助体系,增强社会救助对象的生活能力,发展社会功能。最后,参与社会救助管理拥有物资支持和法律保障。
劣势:社会工作是新兴的产业,认可度不高,外展实施困难;社会工作渗入社会救助工作的相关制度还有待完善。资金有限,需自行筹集资金。
社工机构参与救助管理现状与问题:以百色市救助管理站为例
社工机构参与救助管理的历史与内容 历史
首先,2003年8月1日,我国废除了延续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开始实施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由强制性收容谴送改为自愿性救助管理,体现了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改革以人为本的理念。其次,社工机构参与救助管理事务是伴随着在社会工作在我国大陆不断地发展,由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最先引入专业的社工机构,是我国最早发展社会工作的地区。通过探索社会工作的本土化发展,完善社会工作的服务领域,救助管理站通过购买社工服务,不断的推动社会工作在社会救助领域的发展。内容
在社会工作与民政系统天然的亲和力当中, 社会工作专业的引入能够提升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专业化水平, 为救助管理事业发展提供一个新的增长点。社会工作对于流浪乞讨救助的介入应当以政府主推与民间运作的结合为发展动力, 以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的互补为模式目标, 以专业社工和机构社工相并存为运作方式, 以专业知识与本土经验的统一为现实基础, 从而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提供切实可行的服务。一是根据救助管理站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社会工作岗位, 成立社工服务站, 设立外展社会工作岗位, 主要任务是救助城市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组织发动基层社会组织参与救助工作、组织志愿者配合开展救助管理工作以及对潜在的问题人员进行预防性早期干预。同时, 设立机构社会工作岗位, 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接待咨询、管理服务、甄别核对和转介。二是针对老人、青少年等不同的流浪群体,从其特殊需求出发,开展个案、小组社会工作。以助人自助为宗旨, 在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指引下, 运用社会工作的理论、知识和方法、技术, 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行为矫治、困难救助、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特殊救助, 做到分类救助, 按需施救。
社工机构参与救助管理现状 社工机构组成结构
社会工作机构是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服务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工机构是吸纳社会工作人才的重要载体,是有效整合社会工作服务资源的重要渠道,是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重要阵地。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对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预防和解决当前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推动政府转变职能,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社工机构参与救助管理工作机制
从社会工作在救助领域的发展程度上来说,社工机构参与救助管理机制正逐渐从非职业化向职业化转变,非职业化的救助社会工作仅仅是在站内引入社工理念,把社工方式方法融入救助管理工作,而职业化的救助社会工作,正式在站内设立社工办,并由专业社工开展专业规范的社会工作服务。
从社会工作在救助管理领域的内容上,一是解救危难,一般是进入服务机构之前的救助,通过街头救助亭或街面救助车的劝导与救助使救助对象脱离危险状况;二是解决临时困难,主要是服务机构内的救助,在救助对象脱离危险状况后,为其提供基本的衣、食、住、行等帮助,并对其行为偏差、不良习惯、违法状况利用个案、小组的方法进行引导和矫正,提供专业介入服务;三是促进发展,主要是帮助救助对象掌握适应社会的基本技能,帮助其回归主流社会,如利用类家庭、家庭寄养或技能培训,帮助其获得基本的生活能力;四是资源整合,主要是救助对象离站后的服务,不仅利用救助管理站的资源,同样也帮其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帮助其回归到主流社会。
社工机构参与救助管理的制约因素分与原因分析 社工机构参与救助管理的制约因素
(一)社会组织在与救助管理机构的相互协作中,救助管理机构占绝对主导地位,社会组织参与救助管理的功能发挥受行政以及相关因素影响,过于行政化,缺乏相应的自主性未能全面发挥,易导致专业缺失。长期以来,受体制、政治因素影响,加上行政部门处于主导地位,受行政传统观念影响,对社工机构的行政督导和监督变成直接管理的模式,从而由“委托服务”变成“增加人员”的管控思维,社会机构的参与特性被行政同化,失去了社会参与的特点,价值和作用得不到体现,影响参与积极性。
(二)受经验制约,社工机构参与救助服务仍处于探索阶段,形成可复制的本土运作模式需要一个过程,在此过程中,购买服务与购买岗位概念混淆,易造成协作双方对协作方式误解,导致双方的配合出现问题,影响参与成效。
(三)社会组织虽然不属于政府行政机构,但在具体实务中又承担着部分政府职能的延伸,仍然带着行政色彩,特别是在实际运作中受行政主体影响和限制,社会组织的特性没有得到全部发挥,在不偏离行政主导的情况下,自主灵活度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四)社工机构参与社会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未形成体系,仍在探索完善阶段,适用性和针对性不强,社会机构参与社会服务的依据及规程当前主要依靠相关的部门性或指导性文件;本土指导政策的制订尚未形成模式。法定权责范围不明确以及本土指导政策的临时性严重影响参与度与协作发挥,不利于发展。
(五)在现阶段,社会对社会组织的认知度、信任度不高,仍持观望态度。社会组织需要通过捐赠、购买服务等途径来维持发展,社会的接纳与政府的认可和支持是社会组织生存的基础,亦是社会组织发展的主要动力,让社会认同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从而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保障救助管理社会工作的持续性开展,虽然我国政府已制订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规划并正在实施,但当前还属探索初级阶段,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大部分仍集中在民政领域,服务范围较为局限,社会群众对社工机构服务与行政机构服务的概念仍然较为模糊,思想仍然停留在政府包揽全部的层面。
(六)作为行政救助机构与救助对象之外的第三方,社工机构不仅是一种职能延伸,同时也是受助群体联结政府的纽带,它能够客观反映受助群体真实需求、建立受助对象与救助管理机构之间的信任缓冲区,以解决救助目标对象群体问题需求为主要目标,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共同做好救助服务管理。平时应注重总结和收集向救助管理机构提供在业务开展过程的相关信息,为救助管理措施、政策的制订提供参考。但在参与救助管理实务中,因长期以来传统救助管理模式的影响,社会组织大多都只是执行式、事务性的参与,其真正的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发挥,社会组织仍然摆脱不了“公务员”角色的定位,但事实上社工机构参与救助服务并不是来自于政府的行政命令,而是根据自身的功能以及社会的需求受政府的委托通过一系列的合法程序来参与救助管理服务、协同救助管理机构共同服务并维护受助对象权益。
(七)受资金管控、购买服务条件限制等诸多因素影响,社会组织在领域社会服务中可持续性发展效果不明显,服务的持继性直接影响社工机构专业人员队伍的稳定性。由于现阶段购买社会服务的主体仍以政府为主,具有行政管理的局限性,特别是资金保障,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运作模式及相关法规进行,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社会机构服务为按年度购买,次年需另行申报,服务期限短,社会机构从业人员目前大多是按项目招聘使用,项目终结后若无后续保障则会离开机构或另行参与其它项目,不利于高质量的长效运作。第四章 完善社工机构参与救助管理的对策建议
加强社工参与救助管理制度建设 参与救助管理制度制定
形成协商共议和联席听证的制定过程模式。应在充分解析和掌握当前救助管理新需求新变化的前提下,在制度制定过程中适时引导社工机构以社工代表的名义参与其中,组织召开联席听证会议,以社工服务的视角,结合服务对象实际需求状况和目前救助管理出现的弊端,对每一细则、每一条款进行实事求是的审视、推敲和评议,提出切合问题的意见或建议,共同推动救助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最终成型。推动社会救助体制的完善
社工机构作为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为社会“老弱病残孕”等弱势群体提供专业的帮扶自助服务,且在普及社会福利方面已逐渐成长为突出的中坚力量,服务过程中更容易捕捉和发现社会救助体制存在的缺失,具有第三方监督、检视的职责与义务,更具备为社会救助体系建言献策的资质,实现与政府一起助推社会救助体制进一步完善。
加强社工机构自身建设 推进机构规范化管理
鉴于区内社工机构参差不齐,呈现起步较晚且发展迟缓的特点,虽然在社工实务上有了部分的积累,但要想在行业发展的轨迹上有所作为,必须将加强机构内部管理当成首位的行动措施并付之实践,有了齐全系统的制度、要求和规范,才能统一机构发展思路和社工服务意识,才能茁壮成长。
抓好专业社工人才队伍建设
专业社工人才的水平将直接影响到机构是否能长效发展,建立高效的社工人才培育机制和清晰的个人职业生涯发展规划是做好人才队伍建设重要的一环,实行服务前指导、服务过程督导、服务后评估的社工发展模式,增加社工分享交流、学习培训、技能操练等提升机会的频次,从根源上加强和推动专业社工人才队伍的建设。加强保障工作
在政策引导、组织协调,人员薪酬体系、激励机制,机构服务场地、设施等方面提供力所能及的便利和保障,为社工在执行服务过程中营造一切有利的环境,同时也成为机构自身发展建设的坚实堡垒。
完善救助资金保障、筹集机制 建立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
随着政府购买服务的实质性推进,越来越多的政府职能资金将通过多渠道形成专项购买来源,也是成为构建服务型政府的主要抓手。因而应在政府对救助管理安排的原有资金量基础上,有效地融合政府多部门和社会爱心组织的有力资源,提取符合救助领域的资金累积,是建立多元化、多角度的资金保障机制的关键。加强预算和管理,提高救助管理资使用效比
救助管理资金的支出应在使用前建立合理的、条理清晰的预算安排,所提出的支出依据或事由必须严格掌控管理,原始凭证和材料齐全,符合财务使用范围和要求,务必使每一笔款项真正落到实处。第五章结束语
版权声明:
1.大文斗范文网的资料来自互联网以及用户的投稿,用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免费阅览。
2.《救助管理工作汇报(共10篇)》一文的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转载或引用时请保留版权信息。
3.如果本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会及时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