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职权岗位职责执法责任(共6篇)
第1篇: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实施单位名称:南宁良庆区民政局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项目名称:社会团体登记
法律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项目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法律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共
项)
1、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三、行政处罚(共
项)
1、项目名称: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四、行政收费(共
项)
五、行政确认(共
项)
六、行政征收(共
项)
七、行政给付(共
项)
八、行政监管(共
项)
九、行政裁决(共
项)
十、其他职权(共
项)
注:1.四至十事项按
一、二项形式进行填写。
2.行政收费的法律依据必须列出法律依据和财政物价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2篇:即墨市环保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
即墨市环保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
行政许可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行政许可
(一)实施机构:行政审批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 A角责任人:高广兴 B角责任人:于燕玲 审查岗位责任人:董安恩
(二)审核机构:法制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于鸽方
(三)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四)执法程序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受理→现场勘察→审批→批复。3个工作日。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受理→初审→现场勘察→审批→批复。2个工作日。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受理→初审→现场勘察→审批→批复。1个工作日。
(五)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四条 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执法中,行政执法人员违反了法定义务,由组织人事部门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停职学习、根据《即墨市环保局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调离执法岗位或执法机关;由法制工作机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收回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按照《即墨市环保局环境行政赔偿追偿制度》(附后)处理。
二、建筑工地夜间施工许可行政许可
(一)实施机构:行政审批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 A角责任人:耿佃平
2 B角责任人:于燕玲 审查岗位责任人:董安恩
(二)审核机构:法制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于鸽方
(三)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四)执法程序
受理→核准→现场勘察→审批。2个工作日。
(五)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按照《即墨市环保局环境行政赔偿追偿制度》(附后)处理。
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一)实施机构:业务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 A角责任人:王振国
3 B角责任人:于兆丽 审查岗位责任人:修科峰
(二)审核机构:法制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于鸽方
(三)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四)执法程序
受理验收申请及自验报告、监测报告,现场检查验收、做出核准决定。
对报告书的核准30日内、对报告表的核准15日内、对登记表的核准10日内。
(五)执法责任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询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在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
4 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一)实施机构:市环境监察大队 受理岗位责任人: A角责任人:宋仁光 B角责任人:孙显瑜 审查岗位责任人:于兆飞
(二)审核机构:法制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于鸽方
(三)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四)执法程序
受理申请及有关材料、现场检查、做出核准决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办结。
(五)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5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物防治设施
(一)实施机构:市环境监察大队 受理岗位责任人: A角责任人:宋仁光 B角责任人:孙显瑜 审查岗位责任人:于兆飞
(二)审核机构:法制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于鸽方
(三)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四)执法程序
受理申请及有关材料、现场检查、做出核准决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办结。
(五)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6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防治设施
(一)实施机构:市环境监察大队 受理岗位责任人: A角责任人:宋仁光 B角责任人:孙显瑜 审查岗位责任人:于兆飞
(二)审核机构:法制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于鸽方
(三)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四)执法程序
受理申请及有关材料、现场检查、做出核准决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办结。
(五)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7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拆除或者闲置陆源污染物处理设施
(一)实施机构:市环境监察大队 受理岗位责任人: A角责任人:宋仁光 B角责任人:孙显瑜 审查岗位责任人:于兆飞
(二)审核机构:法制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于鸽方
(三)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四)执法程序
受理申请及有关材料、现场检查、做出核准决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办结。
(五)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8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
(一)实施机构:市环境监察大队 受理岗位责任人:宋仁光 审查岗位责任人:于兆飞
(二)审核机构:法制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于鸽方
(三)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四)执法程序
受理经营危险废物申请表、现场核查,做出审批决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结。
(五)执法责任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
9 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2、按照《即墨市环保局环境行政赔偿追偿制度》(附后)处理。
九、排污许可
(一)实施机构:市环境监察大队 受理岗位责任人:刘秀萍 审查岗位责任人:于兆飞
(二)审核机构:法制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于鸽方
(三)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四)执法程序
受理排污申报登记表、确定污染物削减量、核准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超出总量控制指标的颁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结。
(五)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按照《即墨市环保局环境行政赔偿追偿制度》(附后)处理。
十、商业噪声、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申报登记
(一)实施机构:行政审批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耿佃平审查岗位责任人:董安恩
(二)审核机构:法制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于鸽方
(三)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四)执法程序
受理→核准→登记备案。2个工作日。
(五)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共72项)
1、拒报、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2、拒绝现场检查或检查时弄虚作假的,3、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的4、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将含汞、镉、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埋入地下的5、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油类、酸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6、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或者在水体清洗装储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的7、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
12 坡储存固体废物的8、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9、利用溶洞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10、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11、使用天然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输送或储存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12、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13、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14、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又超标的15、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又超标的,16、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码头的,17、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气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的,18、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
19、造成水污染事故的,20、造成水污染事故、且情节严重的,21、不按排污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22、不按排污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且情节严重的,23、总量控制区域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总量控制设备的,24、拒报、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25、拒绝现场检查或检查时弄虚作假的,26、故意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27、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
28、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灰土等物料
29、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30、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31、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的32、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33、违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34、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35、违法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的36、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其他含有由物质气体的37、未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
14 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38、未采取密闭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海气体或粉尘物质的39、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40、在人口集中地区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恶臭气体物质的41、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物质的42、在禁燃区内违反规定燃用高污染燃料的43、在城市区域进行建筑施工或从事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致使大气环境受污染的44、在城市区域进行建筑施工或从事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致使大气环境受污染,经限期改正后,仍未达到环保要求的45、新建开采高硫份、高灰份煤矿,未建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46、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排放含有硫化物的气体,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的47、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排放含有硫化物的气体,未采取脱硫措施的48、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49、建设项目中配套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50、建设项目中配套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规定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51、拒报、谎报环境噪声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52、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标的53、不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的54、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55、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后果严重的56、拒绝现场检查或检查时弄虚作假的57、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超标排放噪声,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58、店铺、摊点、文娱活动场所及其他室内公共场所,室内使用的音响器材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59、商业经营活动场所超标排放噪声,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60、建筑施工单位未经审批,在设定的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61、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16 6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6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64、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65、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且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6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67、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已满五年方开工,且未重新报批
68、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生产
69、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生产并未在限期内改正
70、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7
1、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且未在限期内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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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产使用
(一)实施机构:市环境监察大队、环秀中队、通济中队、经济开发区中队、王村中队、刘家庄中队
1、立案岗位责任人:
(1)、市环境监察大队:刘秀萍(2)、环秀中队:李兆峰(3)、通济中队:辛克辉(4)、经济开发区中队:刘贤军(5)、王村中队:刘立海(6)、刘家庄中队:王鹏程
2、调查岗位责任人:
(1)、市环境监察大队:刘秀萍、姜正强、谭长学、吴东海
(2)、环秀中队:李兆峰、陈成业、宋兆连、孙正伟(3)、通济中队:辛克辉、邱志伦、周反修、卢卫国(4)、经济开发区中队:刘贤军、徐方德、黑华先、华桂兰
(5)、王村中队:于吉钦、刘立海(6)、刘家庄中队:郑永超、王鹏程
(二)审核机构: 法制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于鸽方
(三)决定机关: 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四)执法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审议→告知听证→签发→送达→执行→归档
(五)执法责任
1、在执法中,行政执法人员违反了法定义务,由组织人事部门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停职学习、根据《即墨市环保局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调离执法岗位或执法机关;由法制工作机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收回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按照《即墨市环保局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附后)处理。
3、按照《即墨市环保局环境行政赔偿追偿制度》(附后)处理。
行政征收
一、废气排污费
(一)实施机构: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市环境监察大队、环秀中队、通济中队、经济开发区中队、王村中队、刘家庄
19 中队
征收岗位责任人:以上各单位的分管工作人员
(二)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三)执法程序
核定→ 下达书面通知→ 征收排污费
(四)执法责任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挪用公款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于行政处分。
(一)违反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
(二)截留、挤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
(三)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2、按照《即墨市环保局环境行政赔偿追偿制度》(附后)处理。
二、污水排污费
(一)实施机构: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市环境监察大队、环秀中队、通济中队、经济开发区中队、王村中队、刘家庄
20 中队
征收岗位责任人:以上各单位的分管工作人员
(二)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三)执法程序
核定→ 下达书面通知→ 征收排污费
(四)执法责任 (内容同上)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
(一)实施机构: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市环境监察大队、环秀中队、通济中队、经济开发区中队、王村中队、刘家庄中队
征收岗位责任人:以上各单位的分管工作人员
(二)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三)执法程序
核定→ 下达书面通知→ 征收排污费
(四)执法责任 (内容同上)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
(一)实施机构: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市环境监察大队、环秀中队、通济中队、经济开发区中队、王村中队、刘家庄
21 中队
征收岗位责任人:以上各单位的分管工作人员
(二)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三)执法程序
核定→ 下达书面通知→ 征收排污费
(四)执法责任 (内容同上)
五、环境监测项目专业服务收费
(一)实施机构: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征收岗位责任人: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的分管工作人员
(二)审核机构: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审核岗位责任人:祝合丰、于江萍
(三)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四)执法程序
申报→ 审核→ 核定→ 征收。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五)执法责任 (内容同上)
行政裁决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处理
(一)实施机构:即墨市环境监察大队 审查岗位责任人:于兆飞
(二)审核机构:法制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于鸽方
(三)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四)执法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送达→调解→裁决
从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结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顺延,但不得超过6个月。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一、污染防治设施申报登记
(一)实施机构:即墨市环境监察大队 审查岗位责任人:于兆飞
(二)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三)执法程序
受理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申报材料、检查登记、备案
(四)执法责任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申报登记
(一)实施机构:即墨市环境监察大队 审查岗位责任人:于兆飞
(二)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三)执法程序
受理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申报材料、检查登记、备案
(四)执法责任 (内容同上)
三、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一)实施机构:即墨市环境监察大队 审查岗位责任人:于兆飞
(二)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三)执法程序
受理申报登记表及有关材料、现场检查审核、登记备案
(四)执法责任 (内容同上)
四、超标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规划备案
(一)实施机构:即墨市环境监察大队 审查岗位责任人:于兆飞
(二)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三)执法程序
受理污染治理计划材料、检查登记、备案
(四)执法责任 (内容同上)
五、下级环保部门对上级指定办理的处罚案件向上级环保部门备案
(一)实施机构:即墨市环境监察大队 审查岗位责任人:于兆飞
(二)审核机构:法制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于鸽方
(三)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四)执法程序
受理材料、检查登记、备案
(五)执法责任 (内容同上)
25 附: 即墨市环保局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一、执法错案是指以下被认定为错误的案件:
(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案件;
(二)违法事实不清或事实认定错误的案件;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
(四)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
二、错案责任的划分
(一)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错案,直接责任人员为错案责任人;
(二)应当经过审批,而未经审批造成的错案,直接责任人员为错案责任人;
(三)由于案件承办人故意隐匿证据,提供虚假证据导致审核和批准失误而造成的错案,案件承办人为错案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由于案件审核人员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错案,审核人为错案的主要责任人,批准人也应当负相应的责任;
(五)由于批准人的过错而造成的错案,批准人为错案责任人,批准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由于执法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的共同过错造成的错案,三者均为错案责任人,但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各自责任的大小;
(七)经集体研究作出的集体行政行为而造成的错案,主持人或决策人为错案责任人;
(八)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错案的,复议机关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
三、环保执法错案责任追究程序
(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环境保护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二)法制工作机构应进行错案责任调查,调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在调查前书面通知被调查单位和有关人员;
2、发现错案线索,组织调查或复查,收集有关证据;
3、在调查中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调查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4、决定立案,提请执法领导小组确认错案;
5、查明错案的原因、情节、后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6 根据调查结果,对错案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决定。
(三)执法人员由于违法行为造成的错案,应当根据责任人造成错案的主观方面,错案产生的后果及责任人的认错态度,追究其错案责任。
(四)错案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影响极坏的;
2、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3、在执法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4、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5、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错案发生后,故意隐瞒案件事实真相,隐匿、涂改、销毁证据,指使他人作伪证,或用其他手段阻碍执法监督的;
7、全年发生较大错案一次,一般错案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8、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五)错案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
1、因过失造成错案,且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
2、错案发生后,主动认错并积极配合纠正错案,挽回影响和减少损失的。
(六)对错案责任人的处理方式是:由组织人事部门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停职学习、根据《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调离执法岗位或执法机关;由法制工作机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收回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8 即墨市环保局环境行政赔偿追偿制度
对违法实施环保审批、征收排污费、发放和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罚款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本机关依法给予赔偿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有过失的,按赔偿额的一定比例追偿;对故意的,全部追偿。
第3篇:三水区统计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确定执法责任一览表
三水区统计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确定执法责任一览表
行政执法职权分解、确定执法责任一览表
(行政处罚类)
填报单位(盖章):三水区统计局
行政执法职权分解、确定执法责任一览表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类)
注:以上内容以具体法律法规内容为准
第4篇:局长岗位行政执法责任
局长岗位行政执法责任
1、负责对行政执法工作实施全面领导,组织领导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工作,是局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
2、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领导、监督、检查各执法股室落实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责任制。
3、听取重要执法情况汇报,研究重大举措,解决重大问题。
4、协调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重大执法关系。
5、组织有关执法的重大举报案件的研究查处;组织研究决定表彰奖励执法先进机构和个人。
6、组织研究行政执法经费的投入。
7、负责向县人大、县政府汇报本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的情况。
(二)分管副局长岗位行政执法责任
1、负责分管股室行政执法工作,对所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分管责任。在局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局长负责。
2、协助局长组织、指导、协调全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实施全局年度及日常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
3、接受局长的监督,同时对分管股室的执法主要责任人进行监督。
4、负责分管股室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5、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出指导行政执法工作意见及主要措施。
6、负责分管股室行政执法的组织安排,听取执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执法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并督促检查。
7、负责对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听证案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局长批准。
(三)其他副局长岗位行政执法责任
1、负责分管股室行政执法工作,对所分管股室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分管责任。在局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局长责任。
2、接受局长的监督,同时对分管股室的执法主管责任人进行监督。
3、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针对分管部门情况,提出行政执法工作意见及主要措施。
4、负责布置分管股室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宣传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5、负责对分管股室执法工作的指导,督促分管股室建立和完善岗位执法责任制,研究设置执法岗位,落实执法内容、职责、权限。
6、负责分管股室行政执法的组织安排,听取执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执法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并督促检查。
第5篇:6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一)局长岗位
1、负责组织领导全局行政执法和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工作,是局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
2、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3、组织制定全市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和版权事业的发展规划,并指导和监督规划的实施。
4、负责全局政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宏观指导和监督管理。
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副局长岗位(法制、行政执法)
1、负责分管科、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对所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分管责任,在局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局长负责。
2、协助局长抓好局内分管的新闻出版(版权)和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工作。
3、负责文化市场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开展导向性工作。
4、负责新闻出版(版权)管理,指导、管理出版、印刷和发行等工作。
5、负责版权保护工作。
6、负责文化市场稽查、电影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文化市场管理科科长岗位
在分管副局长领导下,负责下列行政执法工作:
(1)负责研究拟定全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2)负责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和经营性演出活动等项目审批和管理等工作。
(3)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和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新闻出版科科长岗位
在分管副局长领导下,负责下列行政执法工作:
(1)负责拟定全地区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2)负责出版物市场经营场所审批和管理等工作;查处侵权盗版案件。
(3)负责全市报(刊)及记者站的审查、审(报)批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读核准工作。
(4)负责全市“扫黄打非”工作的组织、协调、部署、检查。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新闻出版科科员岗位
在科长领导下,协助科长的行政执法职责:
(1)负责出版物市场经营场所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读管理工作。
(2)负责全市报纸、期刊及驻辽源报刊记者站的审查、申报管理等工作。
(3)完成“扫黄打非”的具体组织、协调、检查等工作。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版权科科长岗位
在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负责下列行政执法工作:
(1)负责拟定全市版权保护工作规划、政策和规划性文件。
(2)负责开展全市版权保护的宣传工作,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侵权盗版行为。
(3)负责开展全市性的版权行政执法工作。
(4)负责组织实施版权登记,开展版权业务咨询,调解版权纠纷。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文化市场稽查支队队长岗位
在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负责下列行政执法事项的审核,并报分管副局长和局委会审判:
1、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文化市场管理方针、政策,在当地文化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文化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领导本地区的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2、针对本地区文化市场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制定稽查机构的工作计划及各项规章制度;经文化管理部门批准,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对本地区文化市场的日常检查和案件调查工作,执行文化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4、调查研究本地区文化市场中非法活动和违章行为的发生特点,向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决策和建议。
5、做好队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勤政廉政建设:组织专、兼职人员的培训与考核,不断提高全体稽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6、定期向上级文化市场稽查机构报告工作,并与相关执法部门沟通情况。
7、做好对上级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工作。
8、组织完成本地文化行政部门和上级稽查机构叫板的具体任务。
(八)文化市场稽查支队副支队长岗位
副支队长在支队长的领导下,配合支队长完成具体工作。
1、营业性文化演出(含时装、健美、气功和民间艺人的演出活动)
2、营业性歌舞厅娱乐场所,台球、电子游戏及其他各类游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3、美术品收售、展销、招卖等经营活动,由赞助的美术品比赛
4、影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
5、互联网经营机构、网吧
6、电影发行、放映
7、出版物、印刷业、文物经营活动
8、经营性文化艺术培训
9、其他文化经营活动等具体工作的日常检查及案件处理。
基本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化市场的政策和法规
2、审定可是工作计划,监督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对查处案件的报告进行审定签署意见,按规定期限交队委会讨论
4、组织各科室人员执行市文化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5、负责以下活动的日常检查及处理
(九)文化市场稽查支队稽查员工作岗位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有关歌舞娱乐场所管理的法规和规定,做到依法管理
2、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申请开办营业性舞厅、歌舞厅、歌舞餐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查、发证工作
3、负责日常检查、管理工作
4、负责对违法场所和个人的查处工作
5、负责伴奏(唱)人员的管理工作,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伴奏(唱)组织和个人进行查处
6、开展有利于歌舞娱乐场所管理的各项活动
7、负责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汇报,不得擅自处理
8、负责各县区歌舞娱乐场所的调查工作,检查指导等工作
9、认真学习观测执行有关游戏(艺)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管理游戏(艺)场所
10、做好申请开发办营业性电子游戏厅、台球厅、射击、戏水等各类游戏(艺)场所的审查、办证工作
11、负责日常检查、管理工作、发现违法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查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汇报
12、负责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13、负责县区游戏(艺)场所的调查工作,检查指导工作
14、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15、学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管理音像市场
16、负责对全市音像市场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和监督
17、做好全市申办音像制品反映单位的审查和本级音像制品发行、出租、零售单位的审查,并办理有关手续
18、负责本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检查笔录,及时对违法、违规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依法查处
19、做好调查研究
20、接待音像有关方面的来信、来访工作
21、开展经常性的“扫黄打非”工作
22、负责节目录相带、影碟对外邮寄审查工作
23、学习、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管理书刊(印刷)市场
24、负责全市印刷、发行管理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25、负责全市申办印刷业的申办和本级发行(审判、出租、零售)的审查并办理有关手续
26、负责本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检查笔录、及时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依法进行查处
27、接待印刷、发行有关方面的来信、来访工作
28、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扫黄打非”工作
29、做好书刊(印刷)业调查研究
第6篇:执法岗位
贵州省公安厅消防局文件
黔消„2009‟65号
关于开展贵州省消防执法监督岗位 “大练兵、强素质、保平安”活动的意见
各市、州、地公安消防支队:
为更好地履行《消防法》赋予的职责,深入贯彻全国消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孟建柱部长关于公安消防部队必须有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走在公安机关和各警种前列,打造一支铁的队伍,切实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的重要指示要求,以及总队党委关于开展全员岗位大练兵活动的部署,力争通过三年的时间,切实提高全省消防执法监督人员“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能力,努力建设一支“业务精通、素质一流、形象良好、作风过硬、执法为民、服务社会”的执法监督队伍,实现消防工作的“六大目标”,为构建和谐贵州、平安贵州做出新的贡献。为实现这个目标,经总队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消防执法监督岗位“大练兵、强素质、保平安”活动。为此,总队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省消防执法监督岗位开展“大练兵、强素质、保平安”活动,要紧紧围绕“一个根本”,突出“两个重点”,推进“三大建设”,强化“四种意识”,提升“五种能力”,努力实现火灾防控措施有力,无大火之害、无群人之亡、无千万之灾;消防法制建设深入,初步建立完善符合贵州省情的消防法规、规章体系;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速,各地按照规划基本实现消防基础设施完备、功能正常,满足防火、灭火救援的需要;农村“火烧连营”和城镇“小火亡人”事故得到有效控制,火灾形势总体稳定;警民关系和谐、服务经济社会和便民利民措施完善有效;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明显提高的“六大目标”。
二、工作措施
(一)教育广大消防执法监督人员始终紧紧围绕“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这一个根本开展工作。
“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与党和军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一脉相承的,要大力培养执法监督人员牢固树立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始终牢记“人民警察为人民”的庄严承诺,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努力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永做党的忠诚卫士和人民群众的贴心人,按照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批示精神,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的消防执2 法监督队伍。
(二)突出开展消防执法监督人员防火业务基本功和岗位专业训练“两个重点”。
一是突出消防执法监督人员的防火业务基本功训练。各级消防监督人员要按照新修订实施的《消防法》和公安部10
6、10
7、108号令以及各类消防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大力开展防火业务基本功训练,做到基本消防法律法规、防火基础数据一口清;辖区重点单位情况一问明;操作消防监督技术装备一动精;监督检查与火灾原因一查准的“四个一”要求,努力提高消防监督人员的综合业务水平。
二是突出各岗位消防执法监督人员的专业训练。要针对监督检查、建审、验收、火调、技术、法制、宣传等不同专业岗位的工作特点,加强各类防火人员的专业训练,做到“专业技术精湛、职责任务明晰、履行职能高效、发挥作用明显”,充分发挥其消防监督管理和执法服务的骨干作用。
(三)大力推进消防执法监督队伍、执法规范化、业务信息化“三大建设”。
一是大力推进消防监督队伍建设。要大力加强消防执法监督队伍建设,落实岗位编配标准,严格实行消防岗位资格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对无证上岗的,要有计划、分步骤地逐步进行转岗。要高度重视防火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培养和使用,重点培养中、高级防火、建审、火调等人才,促进防火队伍稳定发展。要加强专业执法队伍建设。各地要选拔专业人员,配备专业技术装备,3 组织专业培训,落实特殊政策,组建专业的执法队,努力提升执法水平和能力。
二是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要紧紧抓住贯彻实施新《消防法》的有利时机和公安部、部消防局部署的“三项建设”要求,认真贯彻执行部局、总队制定的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五大机制”、“三十六项制度”,使每一个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将执法为民思想内植于心,外践于行,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执法。同时,使每一个消防监督执法人员都敬畏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办事认真、负责、依法,执法不违法。
三是大力推进消防业务信息化建设。坚持以信息化建设为牵引,以科技为支撑,积极依托《武警消防部队信息化建设项目总体实施方案》和信息化各项基础设施,科学制定并实施全省消防监督业务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加强消防监督、远程监控、电子巡更等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提高信息化服务火灾防控的能力。
(四)强化“四种意识”,努力提高执法、服务水平。 一是强化忧患意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消防领域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材料、新工艺的运用和高层地下建筑不断增多,火灾隐患依然大量存在,火灾防控形势十分严峻。消防执法监督人员要有强烈的忧患意识和大局意识,不断增强做好各项消防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认真履职尽责,全力做好火4 灾防控工作。
二是强化危机意识。当前,全省消防执法监督人员责任心、事业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作风飘浮、纪律松驰的问题依然突出。面对消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思路不清、方法不多、措施不力、创新不够。要通过开展岗位练兵,自我加压、自我“淘汰”,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以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危机感,强化自身能力建设,培养过硬作风,增强创新意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
三是强化法制意识。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 “坚持依法治国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要求,不断建立健法律法规体系,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每项消防工作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有序运行,确保执法监督工作严格、公正、理性、平和、文明、规范。
四是强化服务意识。要认真梳理当前消防执法监督工作中不同程度存在的“冷、硬、横、推、拖”和执法不规范、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和问题,不断强化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式,坚持从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从群众最期盼的事情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入手,竭尽全力地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办最需要办的事,在一点一滴中增进同群众的感情,累积群众的信任,赢得群众的支持,切实提高服务人民群众和社会的水平。
(五)大力提升“五种能力”,积极推进全省消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5 一是大力提升当好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参谋的能力。各级消防执法监督人员要勤于思考、开拓创新,充分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认真思考和谋划本地区消防工作的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汇报,使消防部门的工作建议上升为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意志并纳入重要工作内容,切实解决影响本地消防工作发展的主要问题,努力推进消防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是大力提升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的能力。要按照《消防法》的要求,认真总结提炼成功经验,强化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在县、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和派出所的落实上下功夫,大力推动建立政府、部门、单位和公民“四位一体”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深化、创新政府责任制考核机制,确保各项责任落到实处;要督促指导社会单位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形成单位内部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
三是大力提升火灾隐患判定发现、督促整改的能力。通过开展大练兵、强素质活动,各级消防监督人员要真正熟悉、掌握各类重点单位、场所、部位的基本情况,及时、有效地发现火灾隐患,提出可行的整改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四是大力提升联合执法、强化监督管理的能力。要改进执法模式,充分发挥联合执法的优势,积极推动行政监管、行业系统部门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督和管理职能,强化联合执法,提升执6 法效能,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执法工作机制。
五是大力提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要按照“人人受到宣传教育、人人增强防范意识、人人掌握消防常识”的要求,创新宣传形式,深化消防宣传“七进”工作,努力营造浓厚的消防安全氛围。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九部局联合下发的《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创新教育培训的形式和载体,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09年8月28日至2009年9月10日)。
深入学习全国消防工作会议和孟建柱部长关于打造一支铁的队伍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总队下发的《意见》,制定实施方案和细则,总队和各支队召开工作部署会,全面部署开展“大练兵、强素质、保平安”活动。
第二阶段:全面实施(2009年9月11日开始)。
按照开展“大练兵、强素质、保平安”活动“一二三四五六”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突出重点,强化基础训练,突出专业训练,努力提高“立警为公、执法为民 ”的综合能力,努力保卫一方平安。
第三阶段:检查考评。
各级消防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大练兵、强素质、保平安”活动考评制度,采取平时检查与年终考核的方式,加强对此项活动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年初纳入目标责任书,年底进行考评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全省开展消防执法岗位“大练兵、强素质、保平安”活动,是继打造公安消防铁军活动后,全面提升公安消防部队战斗力的又一重大举措,是贯彻落实“三项建设”的有力抓手和具体体现,是更好迎接各种挑战、更好履行职责使命的重要保证。各级消防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执法岗位“大练兵、强素质、保平安”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振奋精神,坚定信心,落实责任,把思想统一到总队的部署和要求上来,把开展这项活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消防业务能力建设和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一项战略性举措,扎实推进。各支队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汇报,主动争取重视与支持,建立党委主抓、行政主官主管、防火部门具体落实、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健全分析研判、检查督导、考核奖惩等制度,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落实责任,迅速行动。各级消防部门要按照总队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精心组织,迅速行动,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切实把任务和要求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岗位、落实到具体人,逐级建立工作责任制,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要按照坚持大练兵活动与开展“迎国庆、保平安、促和谐”专项行动相结合;坚持大练兵活动与开展日常执法监督工作相结合 “两个坚持、两个结合”的要求,切实做到岗位练兵与现实斗争两不误、双促进。各级消防部队行政主官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组织实施、亲自督促检查、亲自抓好落实,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确保“大练8 兵、强素质、保平安”活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明确重点,细化措施,确保成效。各支队要以总队开展“大练兵、强素质、保平安”活动“一二三四五六”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为重点,对各项任务进行分解细化,明确工作标准、要求和完成时限,加强跟踪指导,科学制定检查、考核、评比、奖惩办法,努力营造争先创优的浓厚氛围,确保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贵州省公安厅消防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消防 执法监督 岗位练兵 意见
抄送:公安部消防局,省公安厅。省厅领导,总队领导。消防局办公室秘书处 2009年8月27日印发 签发:李立志 审核:谭效东 拟稿:赵 兵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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