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
第1篇:行政审批科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行政审批科(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序号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水资源审批岗1、取水许可
(含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地下水)
职权执法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瓦市行政辖区内申请取地表水或者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下的单位和个人
瓦市行政辖区内申请在审查材料、现场勘查提出意见报科长。
2、河道采砂许可
职权执法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料的单位和个人
审查材料、现场勘查提出意见报科长。河道工程审批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
职权执法
行政许可
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瓦市行政辖区内申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利用水域和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审查材料、现场勘查提出意见报科长。
3、占河占滩许可
行政审批科(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序号执法机构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河道工程审批岗
职权执法
行政许可
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瓦市行政辖区内在河道和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不利影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审查材料、现场勘查提出意见报科长。
4、在河道和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不利影响活动许可水资源审批岗
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职权执法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
瓦市行政辖区内新建、扩建水源工程项目单位或个人
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意见报科长。
行政审批科(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序号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瓦市行政辖区内凡占用国
6、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许可
职权执法
行政许可
家所有的农业灌溉水源、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
排工程设施,或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单位或个人。
7、水利工程开工许可
职权执法
行政许可
组织专家组对报告进行评价,提出意见报科长。现场勘查、提出意见报科长。河道工程审批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七条水保审批岗
8、水土保持方案(含开发建设项目)审批
职权执法
行政许可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瓦市行政辖区内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或降低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
现场勘查、提出初步意见报科长。
行政审批科(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序号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河道工程审批岗
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职权执法
行政许可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部分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
瓦市行政辖区内在江河、湖泊
(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组织专家评审、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单提出意见报科长。位和个人
9、入河排污口审批
第2篇:事业单位管理科(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1)
事业单位管理科(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1)
事业单位管理科(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2)
公务员管理科(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人才资源开发科(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工资福利和退休干部管理科(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区事业单位登记局(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第3篇: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分解
甘州区教育局
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分解
根据《甘州区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保证执法责任全面落实,特制定本《分解》。
一、有关科室的执法职责:
政秘科的执法职责:
(一)协调全局行政执法有关事务,宣传、落实国家法律、法规;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法律规定,并结合局内科室分工,搞好文秘、安全、信访、保密、档案等管理工作;协调全区中小学、幼儿园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做好教育法律、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各类文件的正常运转和归档,确保教育法律、政务信息的准确、及时;
(四)负责人大代表、政协提案,群众来信来访综合办理工作;
(五)依法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局机关政务工作;
(六)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区关于教师管理、依法规范各种管理制度;
(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统筹规划,加强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学校行政干部队伍建设,确保全区教师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
(八)负责依法推进全区教育系统内部人事制度和劳动管理体制的改革,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及审核、认定,保护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1
(九)依据各级干部管理条例、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区属学校、乡镇中小学校长及中层干部的教育、选拔、考察、任用、监督工作;
(十)依法加强学校人事管理,促进学校法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十一)承担局领导交办的其它行政执法工作。
教育科的执法职责: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研究编制本区基础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学校执法进行宣传、指导、检查、督促工作;
(二)负责督促依法实施学校管理、依法实施教育教学计划,保证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效益。
(三)依照法律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受教育的基本权利,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四)负责争取有关部门支持,依法整治校园内部和周边环境,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五)依法组织全区高中学校参加全省高中会考,初级中学参加全市初中会考,并对会考工作进行检查、巡视和监督,依法办理初中毕业证;
(六)依法对幼儿园等级进行复查、复评、评估验收及认定;
(七)加强与司法部门沟通,运用司法手段解决基础教育阶段学校纠纷,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职教办的执法职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统筹管理市职业教育中心、第二农业中学及初级中学职业教育,成人文化教育、民办教育,拟定发展规划,做好有关法规的宣传、贯彻、落实;
(二)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履行在职权范围内社会力量办学和培训机构(民办学校)的审核、审批、办理许可证书管理职责,并依法组织对他们的督导、评估,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社会力量办学的健康发展;
(三)同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协调,规范各种管理制度,应用法律手段依法规范各种管理制度,解决各种职成教、民办教育纠纷,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进程;
(四)负责督促依法实施职业学校的管理、依法指导职业学校、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实施教育教学计划,保证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效益。
(五)负责争取有关部门支持,依法整治民办学校周边环境,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计财科的执法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市对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对全区教育系统发展规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年度统计工作进行管理,执行、指导、监督、检查教育经费收支工作。
(二)依法对局机关及区直属学校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负责协调工商、税务、发改委、财政等部门对教育的行政执法进行专项检查工作;
(四)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实施全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教育收费的政策、法规,负责组织实施教育收费公示制,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治理教育乱收费。
政府教育督导室的执法职责:
(一)依据国家和省颁布的教育督导法规及条例,积极开展督政、督学、督教工作;
(二)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全区各级各类中小学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两基”巩固提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
(三)依法对全区各级各类中小学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进行督导、评估;
(四)对学校办学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督查;
(五)配合协调各科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依法办理、落实行政错案的赔偿和执法人员过错责任追究;
(六)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方面的提案、议案处理工作;
(七)负责行政执法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工作;
(八)完成局分管领导交办的其它行政执法工作。
招生办的执法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教育部及省招生考试办公室的有关招生政策和法规,完善有关办法和规定,落实有关规章制度。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试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配合公安、保密、监察等部门共同做好试卷的安全、保密、保管工作。
(三)按照国家考试中心和省、市招办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各类招生统一考试及录取工作,确保各级招生考试工作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根据《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处罚暂行规定》依法维护招生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公平性,从严治招、依法治考。
(五)依照有关管理规定,完善招生计算机管理系统,收集整理招生考试的有关信息和数据,为领导制定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六)以考生为本,为考生服务,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
(七)配合公安、保密、监察等部门依法对违纪事件及违纪考生进行查处。
二、科室负责人执法职责:
(一)在局党委、局长和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带领本科室干部认真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开展各项行政执法工作,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二)准确掌握和严格执行涉及本处室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准确掌握本部门行政执法情况,每半年对本科室的行政执法情况做一次全面检查;
(三)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汇报本处室执法情况和重大疑难问题,对分管局领导负责;
(四)做好局领导交办的其它行政执法工作。
三、科室工作人员的执法职责:
(一)准确掌握和执行本科室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掌握本部门行政执法情况;
(二)协助本科室负责人抓好学法、执法工作;
(三)及时向本科室负责人汇报行政执法中的执行情况及疑难问题;
(四)做好本科室负责人交办的各项行政执法工作,对科长负责。
第4篇: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职责
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职责
1、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职责
为规范全地区交通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水平,保证依法行政,进一步树立形象,依据行政执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岗位职责: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及本部门的专业法律、法规。
二、严格依照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办理行政案件。认真学习、宣传、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和运用交通行业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
三、爱岗敬业,要有无私奉献,努力进取的忘我精神,把维护公路交通法律尊严,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作为自己神圣的职责。
四、忠于职守,兢兢业业,勤奋工作。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坚持廉洁高效的工作作风,使每一个案件的办理做到稳、准、快。
五、树立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处罚适度,程序合法,文书齐全,用词贴切,字迹工整,文书制作规范,六、持证、亮证执法,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做为自己的工作准则,确保依法行政。
七、秉公执法,不拘私情不以权谋私,不搞权钱交易。不接受有妨碍、影响公正执法的吃、请,不利用工作之便索取钱、物、违者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八、自觉接受政治、法律、组织、群众和社会典论的监督,发生错案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义务。自觉爱护执法设施、设备和其他公物,丢失损坏按规定赔偿。
九、遵章守纪,保守机密。严禁为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说情开脱,纵容包庇,违者追究相应的责任。
十、在行政执法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觉主动申请回避,并服从组织安排。
1、是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所办案件有利害关系;
3、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
2、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职责
为规范人防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人防执法管理和队伍建设,切实做好人防行政执法工作,结合实际,特制订本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
二、认真学习人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人防行政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
三、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热情服务,严格遵守人防行政执法各项规章制度。
四、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查处辖区内的各类人防违法案件,做到行政执法程序合法、规范,行政处罚公正、公平、公开。
五、按规定和标准收缴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严格按标准足额征收到位。
六、积极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3、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岗位职责
1、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委托执法范围涉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
2、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发放、年审、注销各种行业许可证照和特许品种的许可行为、可行性调查。
3、执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4、负责基本农田保护的检查监督。
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授权进行专业执法。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检疫检验管理办法,依法对辖区内屠宰加工的动物、动物产品施行监督;依法对市场(超市)冻库和流动环节的动物、动物产品实行监督检疫。
6、负责对农业机械进行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核发牌证、年检工作;负责对农机驾驶人员考核及核发驾驶员证和年审工作;负责公路以外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区农机化发展规划;开展农业设施、设备、农机具的推广应用;负责对农机技术、农机维修行业、农机使用的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农机化统计与信息工作。
7、负责对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业投入品中的种子、苗木、农药、农膜、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其添加剂等经营监管和安全使用管理。
8、负责对植物危险性、病虫疫情进行封销控制和管理,实施隔离试种、产地检疫,发放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证书,开展法规授权的植物检疫专业执法。
9、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依法对动物防疫、检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依法对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监督;依法对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进行监督。
10、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协调处理渔事纠纷;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亲体、苗种;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监督管理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及厦门海域中华白海豚保护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事捕捉、运输、驯养、繁殖、出售、展览、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等行为进行查处。
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岗位职责
1、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在区行政管辖范围内行使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容环卫管理、城市规划管理、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市政和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2、承担集中执法和负责指导下属各中队进行专项整治等工作。
3、负责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下属各中队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4、承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5篇:昌平区财政局行政执法职责及事项分解
昌平区财政局行政执法职责及事项分解
一、法定职责:
执行《行政处罚法》及《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研究制订本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针对财政资金运行的重要情况及对财政收支的影响,提出建议或措施;组织协调重大项目资金和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监督本机关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情况;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执法事项:
(一)行政处罚
以下行为适用《会计法》
1、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2、私设会计帐簿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1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 1 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1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1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以下行为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1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1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1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1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18、政府采购招标采购单位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19、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2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2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2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2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2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26、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27、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28、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29、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30、供应商在在政府采购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31、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32、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
33、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34、政府采购招标采购单位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35、政府采购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36、政府采购招标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37、政府采购招标采购单位未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38、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39、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40、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41、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成员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42、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43、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44、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
3 标的4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46、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47、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的48、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49、政府采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50、政府采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以下行为适用《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51、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52、挪用国家赔偿费用的53、未按照规定追偿国家赔偿费用
54、违反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 以下行为适用企业管理法律法规:
55、企业在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中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以下行为适用预算管理类法规:
56、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57、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58、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59、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60、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6
1、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6
2、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63、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6
4、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65、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6
6、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6
7、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8、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6
9、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70、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7
1、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7
2、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73、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7
4、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7
5、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7
6、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77、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7
8、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7
9、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80、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8
1、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82、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8
3、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8
4、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8
5、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8
6、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 8
7、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88、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8
9、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90、虚列投资完成额
91、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9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 9
3、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 9
4、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95、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9
6、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9
7、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98、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5 9
9、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100、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3、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4、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以下行为适用票据管理法律法规 10
5、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10
6、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7、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10
8、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10
9、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110、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1
11、转让、转借或者涂改收费票据 1
12、不按照规定使用收费收据 1
13、瞒报、拒报收费收支情况
14、不按照财务规定上缴或者使用收费款
15、非法制作、销售《收费许可证》或者收费收据
16、违反《北京市罚没财物收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的行为 以下行为适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17、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以下行为适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18、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赠款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赠款法律文件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虚报、冒领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赠款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滞留、截留、挪用赠款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赠款资金用途。”规定的以下行为适用《残疾人就业条例》 1
19、用人单位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二)行政强制
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1、对预算执行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法行为人责令改正;(行政处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2、对违反财政资金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理;(行政处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对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处理;(行政处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4、对虚报、冒领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赠款资金和滞留、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赠款资金用途等行为的处理。(行政处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5、对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理。(行政处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6、对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公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理(行政检查、行政处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一条)
7、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理;(行政处理)
三、执法人员禁止性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财政部门对受理的检举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查询存款时,还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监督检查所
一、法定职责
执行《行政处罚法》及《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负责财政监督检查所主要负责对本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单位依法执行财税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全区财政专项资金进行日常检查;依法对本区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被检查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罚方法、建议;受市财政局委托,对社会审计机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被检查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提出处罚意见。
二、执法事项
(一)行政强制
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1、对预算执行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法行为人责令改正;(行政处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2、对违反财政资金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理;(行政处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对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处理;(行政处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4、对虚报、冒领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赠款资金和滞留、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赠款资金用途等行为的处理。(行政处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5、对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理。(行政处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6、对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公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理(行政检查、行政处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一条)
7、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理;(行政处理)
三、执法人员禁止性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
8 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财政部门对受理的检举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查询存款时,还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综 计 科
一、法定职责:
执行《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收费管理条例》、《北京市罚没财物收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配合法制监督科办理涉及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工作;编制本区中长期财政计划;负责本局调研工作、提出本区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性建议;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备案及动态管理;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单位资质的审批工作;负责非税收入管理政策及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工作;负责非税收入资金的监缴、收支、分析预测和稽查工作;负责彩票公益金监管工作。
二、执法事项:
(一)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以下行为适用《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北京市罚没财物收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1、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2、对北京市罚没财物票据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三、执法人员禁止性条款:
1、《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四条第三款“地方无权批准设立基金项目,也不得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名义变相批准设立基金项目。”
2、《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预 算 科
一、法定职责
执行《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政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配合法制监督科办理涉及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工作;编制本区年度财政预算并组织执行,汇总年度地方预算;负责本区财政收支综合平衡工作;负责管理财政预算总指标,建立财政专项资金投放项目库;编制非税收入收支计划。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监督本区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税收资料普查、统计,分析税源变化,提出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运行和国民收入分配的政策性建议;处理税政争议案;负责区与镇街财政管理体制的制定完善工作。
二、执法事项
(一)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以下行为适用预算管理法律法规
1、对预算执行进行管理和监督
2、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
3、财政部门有权对本级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及退还预算收入的,责令改正。
以下行为适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4、预算调整、报送、审核备案
5、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责令改正
以下行为适用《财政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6、对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的处理
7、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处理
8、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的处理
9、对缓收、不收财政收入的处理
10、对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的处理
11、对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理
12、对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处理
13、对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处理
14、对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处理
15、对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的处理
16、对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处理
17、对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的处理
18、对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的处理
19、对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的处理 20、对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处理
21、对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的处理
22、对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的处理
23、对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的处理
24、对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的处理
25、对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的处理
26、对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的处理
27、对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理
三、执法人员禁止性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五十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也不得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拨款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二)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即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审定的用款计划,按期核拨,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查询存款时,还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国 库 科
一、法定职责
执行《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政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配合法制监督科办理涉及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工作;负责财政性资金的拨付和调度;负责总预算会计工作;办理财政性资金收支结算;汇总批复区级部门决算;编制区级总决算;统一管理财政银行开户;执行金库管理制度;对财政国库制度改革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账户开设审批工作。
二、执法事项
(一)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以下行为适用预算管理法律法规
1、审核各部门决算草案。
2、对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
3、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
以下行为适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4、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5、对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的处理
6、对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处理
7、对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的处理
8、对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处理
9、对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的处理
10、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处理
11、对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处理
12、对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的处理
13、对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处理
14、对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的处理
15、对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的处理
16、对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的处理
17、对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的处理
18、对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的处理
19、对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的处理 20、对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理
21、对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理
22、对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理
23、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理
24、对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理
25、对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处理
26、对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的处理
27、对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理
三、执法人员禁止性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五十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也不得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拨款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二)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即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审定的用款计划,按期核拨,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查询存款时,还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政府采购办公室
一、法定职责: 执行《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配合法制监督科办理涉及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工作;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出本区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编制建议;指导本区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审批政府采购方式;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本区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汽车定编的管理工作。
二、执法事项:
(一)行政确认
1、中标无效认定
(二)行政强制
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三)行政裁决
1、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四)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以下行为适用采购管理法律法规
1、对采购人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处理
2、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3、对中标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通报
4、取消政府采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三、执法人员禁止性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
14 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2、《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会计事务管理科
一、法定职责:
执行《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配合法制监督科办理涉及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工作;贯彻落实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及会计准则和制度,管理本区会计工作;负责会计人员管理、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报名考试工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独立核算财务数据集中管理系统的管理工作;依法实施本区从事代理会计记账业务的行政许可工作;负责本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执法事项:
(一)行政许可
1、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机构设立审批。
(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以下行为适用会计管理法律法规
1、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2、监督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监督各单位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监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5、监督检查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
6、代理记账机构的注销
7、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8、撤销代理会计记账业务机构的代理记账资格
9、对会计从业资格情况的监督检查
10、核实、处理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检举
11、对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逾期不改正的进行公告
12、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之规定予以公告
13、监督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
14、监督检查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执法人员禁止性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5、《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第七条 财政部门对受理的检举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查询存款时,还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
16 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行 财 科
一、法定职责:
执行《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暂行办法》等财政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配合法制监督科办理涉及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工作;贯彻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负责行政、公检法司、教科文、计生等部门的行政事业运行费及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编制审核有关部门项目预算,负责有关部门基本预算和项目预算的审核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所管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执行和调整工作。
二、执法事项: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以下行为适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1、预算调整、报送、审核备案
2、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责令改正
以下行为适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3、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4、对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的处理
5、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处理
6、对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处理
7、对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的处理
8、对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处理
9、对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的处理
10、对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的处理
11、对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的处理
12、对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的处理
13、对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的处理
14、对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的处理
15、对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理
16、对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理
17、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理
18、对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理
19、对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处理
20、对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的处理
21、对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理
三、执法人员禁止性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五十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也不得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拨款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二)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即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审定的用款计划,按期核拨,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查询存款时,还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经 建 科
一、法定职责:
18 执行《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暂行办法》等财政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配合法制监督科办理涉及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工作;贯彻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的行政事业运行费及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编制审核有关部门项目预算,负责有关部门基本预算和项目预算的审核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国有土地使用出让金收支预决算的编制、审核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收支预算编制与审核工作;负责基本建设投资相关政策与发改委等部门的协调和财政性投资资金(含国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本区政府住房基金,参与制订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负责所管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执行和调整工作。
二、执法事项: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以下行为适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1、预算调整、报送、审核备案
2、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责令改正
以下行为适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3、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4、对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的处理
5、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处理
6、对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处理
7、对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的处理
8、对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处理
9、对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的处理
10、对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的处理
11、对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的处理
12、对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的处理
13、对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的处理
14、对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的处理
15、对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理
16、对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理
17、对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处理
18、对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处理
19、对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的处理 20、对虚列投资完成额的处理
21、对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理
22、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理
23、对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理
24、对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处理
25、对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的处理
26、对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理
三、执法人员禁止性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五十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也不得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拨款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二)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即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审定的用款计划,按期核拨,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查询存款时,还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农 财 科
一、法定职责:
执行《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配合法制监督科办理涉及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工作;贯彻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的行政事业运行费及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编制审核有关部门项目预算,负责有关部门基本预算和项目预算的审核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有关支农专项资金及监督检查;新农村建设数据汇总工作;负责所管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执行和调整工作。
二、执法事项: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以下行为适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 以下行为适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2、预算调整、报送、审核备案
3、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责令改正
以下行为适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4、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5、对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的处理
6、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处理
7、对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处理
8、对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的处理
9、对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处理
10、对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的处理
11、对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的处理
12、对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的处理
13、对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的处理
14、对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的处理
15、对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的处理
16、对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理
17、对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理
18、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理
19、对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理
20、对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处理
21、对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的处理
22、对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理
三、执法人员禁止性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五十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也不得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拨款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二)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即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审定的用款计划,按期核拨,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查询存款时,还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22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4、《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帐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资金用途。”
第二十六条“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统一负责补偿资金的发放工作,不得滞留补偿资金,不得把补偿资金划拨到乡(镇)、村。”
5、《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向农民发行有价证券、报刊和书籍,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任何单位不得摊派。”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执行公务,所需经费不得向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摊派。”
第三十一条“任何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农村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所需经费不得向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摊派。”
社 会 保 障 科
一、法定职责:
执行《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会计法》、《失业保险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暂行办法》等财政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配合法制监督科办理涉及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工作;贯彻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社会救济、劳动就业、医疗保险等部门的行政事业费及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编制审核有关部门项目预算,负责有关部门基本预算和项目预算的审核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区离退人员经费管理;负责所管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执行和调整工作。
二、执法事项: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以下行为适用社保管理法规
1、对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2、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3、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4、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5、对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进行监督。
6、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8、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9、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以下行为适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10、预算调整、报送、审核备案
11、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责令改正
以下行为适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12、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13、对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的处理
14、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处理
15、对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处理
16、对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的处理
17、对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处理
18、对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的处理
19、对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的处理 20、对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的处理
21、对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的处理
22、对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的处理
23、对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的处理
24、对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理
25、对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理
26、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理
27、对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理
28、对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处理
29、对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的处理
24 30、对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理
三、执法人员禁止性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五十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也不得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拨款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二)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即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审定的用款计划,按期核拨,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查询存款时,还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4、《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5、《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6、《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7、《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者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企 业 科
一、法定职责:
执行《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外
25 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配合法制监督科办理涉及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工作;负责工业、交通、建筑施工企业、商贸、旅游、外经外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财政财务监管;负责相关部门的行政事业费及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编制审核有关部门项目预算,负责有关部门基本预算和项目预算的审核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粮食、副食品风险基金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监管本区国有企业的财务和收益管理;管理中小型企业科技创新基金;归口管理和分配本区企业下岗职工补贴资金;对全区企业财政收入情况开展预测分析。负责所管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执行和调整工作。
二、执法事项
其他行政执法职权 以下行为适用企业管理法规
1、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2、对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3、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4、批准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 以下行为适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5、预算调整、报送、审核备案
6、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责令改正
以下行为适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7、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8、对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的处理
9、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处理
10、对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处理
11、对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的处理
12、对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处理
13、对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的处理
14、对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的处理
15、对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的处理
16、对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的处理
17、对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的处理
18、对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的处理
19、对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理 20、对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理
21、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理
22、对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理
23、对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处理
24、对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的处理
25、对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理
三、执法人员禁止性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五十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也不得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拨款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二)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即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审定的用款计划,按期核拨,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查询存款时,还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金 融 科
一、法定职责:
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等财政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配合法制监督科办理涉及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工作;负责本地区的财政金融监管和政府债务综合统计管理及完善政府债务预警机制工作;国债兑付与国债中介机构清理工作;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清理催收工作;负责小额贷款担保、外国政府贷款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执法事项: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以下行适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1、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理
2、对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理
3、对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理
4、对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的处理
5、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理
6、对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理
7、对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处理
8、对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的处理
以下行为适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9、地方财政部门对地方项目执行机构经费开支计划实行审批或者备案。
10、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1、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项目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加以解决和纠正”的处理
12、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单
28 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贷款项目财务会计管理规定,对贷款项目进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和“第五十条赠款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监督制度;按照财政部有关赠款项目财务与会计管理的规定,对项目进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赠款法律文件的要求,制定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办理竣工决算、编制报送完工报告;向财政部门及赠款方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处理
13、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债务人应当严格遵守转贷协议,制定贷款项目到期本金、利息、承诺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偿还计划,保证按时足额偿还。”的处理
14、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贷款资金、滞留、截留、挪用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资金和从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贷款中非法获益的处理
15、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赠款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赠款法律文件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虚报、冒领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赠款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滞留、截留、挪用赠款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赠款资金用途。”规定的处理。
三、执法人员禁止性条款:
1、《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贷款、赠款的管理、资金使用和偿还过程中,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查询存款时,还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资产管理投资评审科
一、法定职责:
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财政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配合法制监督科办理涉及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组织制定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度
29 和办法,负责清产核资、财产清查、非转经和大额资产处置审批工作。负责制定专项工程定额标准和专项投资的委托评审工作和实物库管理工作;负责罚没实物收缴、保管、处理。
二、执法事项: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以下行适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1、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
以下行为适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审批行政单位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
3、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举办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审核批准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5、对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审核、处置
6、对行政单位之间产生纠纷的调解、裁定
7、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8、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9、审核批复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
10、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11、审批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
12、批准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
13、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审批
14、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审批
15、事业单位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16、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17、批准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处理意见的18、批准事业单位进行清产核查申请
19、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处理 20、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理
21、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理
22、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处理
23、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
三、执法人员禁止性条款: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查询存款时,还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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