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岗位职责
第1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教学查房规范
一、教学准备
1.选择合适的病例、病种。
2.确定教学目标(着重解决当前存在的主要诊断、治疗问题)。
3.熟悉病情,提前1天查看病人和病历,掌握病情演变、发展,近期存在的问题。
4.参考相关专业知识、新进展资料。 5.通知有关人员做好准备。
二、教学查房
1.进出病房顺序:按主持查房的医师、分管床位医师、其他医师(职称由高到低)、住院医师的顺序进出病房。
2.站位:主持查房医师一般站立病人的右侧;住培医师与主查医师相对而立(站于病人的左侧);分管床位的医师站立于病人床尾;其他医师则随机站位。
3.查房实施步骤:每次教学查房的病例不宜超过2 个。
(1)汇报病历:分管床位住培医师将病历交主持查房医师后,向主持查房医师汇报病例情况,汇报包括一般情况(姓名、年龄、性别、职业等),入院情况及诊断,住院后病情变化,诊断效果及重要的临床检查结果等内容(时间3~5min)。教师应引导住培医师掌握正确汇报病史的要领。汇报完毕,主管病床的下级医师可作必要补充说明(补充住培医生汇报内容中的不足,并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此过程一般应在床边进行,如果对病人有不良影响,也可在示教室或办公室进行。
要求:语言流利、表达精炼、重点突出。(2)教学查房医生按医疗行为规范进行查房。
①向病人问候,请患者予以配合,并从中了解患者精神语言对答和反应情况。
②根据住院医师汇报病史中的不足予以补充询问。
③对患者进行重点查体,指导住院医生作相关的体检,观察住院医生有否发现阳性体征,予以评价和指导。纠正住院医师在问诊与查体中存在的问题,做必要的示范、示教。在临床不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模拟方式进行。检查过程注意手法规范,体现爱伤观念,动作轻柔。
④向病人做好病情解释和安慰工作,并适当进行健康教育。
要求:言传身教,体恤病人,培养住院医师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
(3)提问与讨论:回到示教室或办公室,进行讲解、分析、提问(如果对病人影响不大,或讨论时间不长,也可以在床边进行讨论分析)。主查医师根据查房中的实际情况提问有关基本理论知识或基本操作的问题。提问可以穿插于病历汇报、示教性查体、讨论分析等查房的整个过程中。鼓励住院医师主动提出自己对查房病例存在问题的看法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4)病情分析:主查医师根据查房过程中住院医师存在的问题,结合病人实际情况,对病情进行较系统的分析。分析的重点内容放在结合病人特点,运用国内外新进展、新观点,分析病人的发病原因、发病机理、诊断与鉴别诊断、制定具体的治疗措施等。特别要解释该病人所出现的异常症状和体征。分析时也可以围绕几个问题进行提问,由住院医师、分管医师讨论回答,以活跃查房气氛。
要求:①紧密围绕本次教学查房目的。②以问题为中心,结合“三基”进行启发式教学,注意临床思维培养。③注意理论联系实际,突出重点难点、条理清晰。④结合病例,适当介绍学科新进展。⑤注意教学查房有别于小讲课、见习带教、病例讨论。⑥注意调动住院医师主动参与查房,活跃教学气氛。
(5)归纳总结:总结本次教学查房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点评住院医师在教学查房中的表现,提出改进意见。根据需要,提出问题和布置下一次查房内容,需要住院医师作好准备。宣布本次教学查房结束。
(6)记录:教学查房时分管床位的医师应作好查房记录。尤其是病情分析情况、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措施、下一步的诊疗方案等,要详细记录。查房结束后,要及时书写教学查房记录。
第2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各设区市卫生局,各三级医院: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0〕204号)和《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卫科教〔2010〕59号)要求,2010年起我省全面施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在培训标准、考试考核、证书发放等方面与试点阶段均有所不同。为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及之前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
(一)培训医院招聘的培训对象(单位人)
培训内容仍按照《福建省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闽卫教〔1993〕836号)的要求执行,培训时间为5年。理论考试科目共6门,分别为《循证医学》、《科研设计与方法》、《医学英语》、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专业技能理论。通过理论考试及相关的临床技能考核以及担任半年至一年的总住院医师,全部合格者,予以颁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二)培训医院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社会人)培训内容按照《关于建立医师培训基地的意见(试行)》(闽卫科教〔2001〕193号)的要求执行,培训时间为3年。理论考试科目共3门,分别为《循证医学》、《科研设计与方法》、《医学英语》。通过理论考试及相关的临床技能考核者,予以颁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合格证书》。
培训医院招聘的培训对象(单位人)及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社会人)的理论考试科目和考核模式、内容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止。2014年起,考试考核均按照《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卫科教〔2010〕59号)的要求执行。
二、2009年进入培训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
培训的考试、考核参照对2010年及以后培训对象的要求执行。公共科目理论考试分考试科目和考查科目,其中考试科目为《循证医学》、《危重急症抢救流程解析及规范》两门。通过公共科目理论考试、结业综合考核(包括专业理论考试和临床技能考核)者,予以颁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合格证书》。
三、2010年及以后进入培训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 培训内容按照《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卫科教〔2010〕59号)的要求执行,本科学历培训对象培训时间为3年,毕业研究生根据不同类型可相应减少培训时间。本科学历培训对象公共科目理论考试分考试科目和考查科目,其中考试科目为《循证医学》、《危重急症抢救流程解析及规范》两门。毕业研究生培训对象公共科目理论考试仅为《危重急症抢救流程解析及规范》。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通过公共科目理论考试、培训过程考核和结业综合考核者,予以颁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新版)。
四、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 2010年,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理论考试科目暂不改变。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合格证书》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新版)均可作为其报考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
第3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名词解释
1,Graves病(简称GD)又称毒性弥漫性甲状腺肿或Basedow病,是一种伴甲状腺激素(TH)分泌增多的器官特异性自身免疫病,与慢性淋巴细胞性甲状腺炎和产后甲状腺炎等同属于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病(AITD),有显著的遗传倾向,起病多较缓慢.临床表现除甲状腺肿大和高代谢综合征外,尚有突眼及较少见的胫前粘液性水肿或指端粗厚等。
2,病态窦房结综合征(sick sinus syndrome,SSS)简称病窦综合征,又称窦房结功能不全。由窦房结及其邻近组织病变引起窦房结起搏功能和(或)窦房传导障碍,从而产生多种心律失常和临床症状。
3,赖特综合征(Reiter"s Syndrome)是与强直性脊柱炎同类的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临床或称为眼炎-关节炎-尿道炎综合症。以关节炎,尿道炎和结膜炎三联征为临床特征的一种特殊临床类型的反应性关节炎,常表现为突发性急性关节炎并且伴有独特的关节外皮肤粘膜症状。
4,闭锁综合症(locked-in syndrome)又称闭锁症候群,即传出状态,系脑桥基底部病变所致。主要见于脑干的血管病变,多为基底动脉脑桥分支双侧闭塞,导致脑桥基底部双侧梗塞所致。患者大脑半球和脑干被盖部网状激活系统无损害,因此意识保持清醒,对语言的理解无障碍,由于其动眼神经与滑车神经的功能保留,故能以眼球上下示意与周围的环境建立联系。但因脑桥基底部损害,双侧皮质脑束与皮质脊髓束均被阻断,外展神经核以下运动性传出功能丧失,患者表现为不能讲话,有眼球水平运动障碍,双侧面瘫,舌、咽及构音、吞咽运动均有障碍,不能转颈耸肩,四肢全瘫,可有双侧病理反射。因此虽然意识清楚,但因身体不能动,不能言语,常被误认为昏迷。脑电图正常或轻度慢波有助于和真正的意识障碍相区别。
5,肺性脑病(pulmonary encephalopathy,PE)又称肺气肿脑病、二氧化碳麻醉或高碳酸血症,是因各种慢性肺胸疾病伴发呼吸功能衰竭、导致低氧血症和高碳酸血症而出现的各种神经精神症状的一种临床综合征。
6,心力衰竭又称“心肌衰竭”,是指心脏当时不能搏出同静脉回流及身体组织代谢所需相称的血液供应。往往由各种疾病引起心肌收缩能力减弱,从而使心脏的血液输出量减少,不足以满足机体的需要,并由此产生一系列症状和体征。
7急性肾小球肾炎(acute glomerulonephritis)常简称急性肾炎。广义上系指一组病因及发病机理不一,但临床上表现为急性起病,以血尿、蛋白尿、水肿、高血压和肾小球滤过率下降为特点的肾小球疾病,故也常称为急性肾炎综合征(acute nephritic syndrome)。临床上绝大多数属急性链球菌感染后肾小球肾炎(acute poststreptococcal glomerulonephritis)。本症是小儿时期最常见的一种肾脏病。年龄以3~8岁多见,2岁以下罕见。男女比例约为2∶1。问答题
第4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住院医师规范培训是医学生毕业后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培训临床高层次医师,提高医疗质量极为重要。占据了医学终生教育的承前(医学院校基本教育)启后(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地位,是医学临床专家形成过程的关键所在。
长期以来,我国无规范化住院医师培训制度,学生从医学院校毕业,未经二级学科培养,就直接分配到医院从事临床工作,以后的能力和水平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所在医院的条件,严重影响了医疗队伍的整体素质的提高。20世纪80年代开始,许多地方恢复了住院培训的试点工作。经10余年的实践,一套较为完整的住院医师规范培训的制度和模式已经得到了确定和完善。
1993年,卫生部印发《关于实施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此后各地逐步开展不同规模、不同水平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前期探索。
江苏省自1992年开展试点,制定了《江苏省卫生系统临床住院医师培训暂行办法》,1995年制定了《市级以上医院、县级医院住院医师培训计划》,初步建立了全省统一的培训制度和培训标准。2007年,全面推行面向城乡基层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2010年,明确规定"自2010年起,新进入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专业毕业生必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江苏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数位居全国第一。
培训阶段
按卫生部近年颁布的《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培训分二个阶段。2009年发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明确说明规范化培训时间为3年。第一阶段
三年,在二级学科范围内,轮转参加本学科各主要科室的临床医疗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临床工作基本训练。
第二阶段
两年,进一步完成轮转,逐步以三级学科为主进行专业训练,深入学习和掌握本专业的临床技能和理论知识,最后一年应安排一定时间担任总住院或相应的医院管理工作。
基本做法
1.以临床实践、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专业课为培训的主要内容,要求住院医师在二个阶段分别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2.培训的方法:临床实践以在岗培训为主,由科室集体指导。外语及专业必修课主要通过自学完成,部分公共必修课和选修课则通过业余办班面授完成,也可通过自学、参加该课水平测试获得学分。
3.对工作满5年,学分符合要求者,经临床能力考核合格,发给住院医师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为部分在职临床医师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所需,对从事临床工作3年以上,完成住院医师第一阶段规范培训并通过考核者,可发给《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在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应根据"知识宽、基本厚"的要求,注重医德培养,强调三基训练,先宽后专,循序渐进,加强临床实践,以理论联系实际为原则。制度中注意:①培训--考核--晋升相结合,以利于调动培训的积极性;②实行以实践为主、技能为主,自学为主,业余为主的在岗培训,以利于改变轻实践的倾向;③知识结构力求合理,注重医疗、医学科研相结合,以打好扎实的基础。
考核评估
住院医师培训的考核必须规范,并逐渐达到标准化的要求。考核分平时考评和阶段考试、各医院自行组织考核和省、市高等学校统一组织的理论考试、计算机考试等不同方式,其考核内容和程序如图3所示。科室考评
每一科室轮转结束,由科主任组织考评小组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法对住院医师的医德医风、临床技能、教学能力作出综合评价,记入轮转手册。医德医风的内容包括:①对工作的责任心、服务态度,遵纪守法、劳动纪律的评定;②医疗作风的评定;③有否差错、事故;④团结互助、顾大局、识大体的表现。评为优或良者为合格,如医德医风不合格者,则该年该轮转中临床实践均不记学分。对临床技能如病史采集能力、全面体检能力、操作及手术技能,采取面对面考核的办法,并须达到规定的学分。
外文水平
选用英文版克氏外科学和希氏内科学内容。水平测试每年举行一次,住院医师进入第二阶段起均可参加外文水平测试,形式为英译中,要求达到2小时完成4000印刷符号的翻译量。
专业理论
即将结束第二阶段培训的住院医师必须参加统一组织的专业理论考试。以达到各专业低年资主治医师的基本要求。
临床能力
包括专业技术及临床决策能力两方面,前者由专家对住院医师的病史采集、体检能力、医疗操作技能、手术操作技能等进行面对面考核;而后者则分别在第一阶段与第一阶段培训结束时进行。可采用面对面病例分析的考试方法,也可使用计算机辅助考试系统进行测试,使临床决策能力测试向更加科学的方向发展。为了在培训中加强和巩固住院医师的问诊和体检的临床技能,还可引入标准化病人的考核方式。
原则
培训遵循六方面的原则
住院医师培训正在从无到有走向逐渐规范的过程之中,开展此项培训的医院在管理中遵循六方面的原则,即:①坚持:"红"、"专"结合的原则;②理论联系实践并以实践为主的原则;③坚持自学与辅导相结合并以自学为主的原则;④坚持工作与学习相结合,以工作为主的原则;⑤坚持"严谨作风、扎实基础、宽广知识",注意能力培养的原则;⑥坚持培训、考核,使用一体化原则。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培养出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卫生工作需要的医疗实用性人才和医学高级专家。
云南省于06年7月,以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为试点医院,就开始了3+2,共5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
从09年09月开始有天津为试点医院,开始进行为期3年的规范化
2013年12月3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到2015年,各省(区、市)须全面启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到2020年,基本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全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2014年2月13日,建立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工作会议在上海召开,这标志着我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正式启动。
第5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院医师培训考核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证考核工作公平、有效,根据《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以下简称培训考核)是评价经过培训后的住院医师是否达到培训标准要求的考核。
第三条 培训考核内容依据卫生部发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确定。
第四条 培训考核分为培训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结业考核方式分为结业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第五条 培训考核的具体方案由卫生部制定和发布。
第六条 培训结业考核每年举行1次,考试时间由卫生部确定,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 培训考核工作实行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培训基地三级负责制。
第八条 卫生部统一指导全国培训考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培训基地的培训考核工作;
(二)制定全国考核工作有关管理办法和结业考核方案;
(三)规范住院医师培训合格证书管理;
(四)负责组织对考核工作的评估和质量监控。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辖区内培训考核工作;
(二)检查、督导培训基地培训考核工作;
(三)制定辖区内培训考核的考务工作管理办法;
(四)认定辖区内结业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的考点;
(五)审核、公布结业考核结果并报卫生部备案;
(六)接受卫生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培训基地职责:
(一)根据培训标准组织在培住院医师的培训过程考核;
(二)负责住院医师结业考核的报名工作,核实考生相关资料和考核信息并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接受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考核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承担考核工作机构的检查、指导和监督,严格各项考核工作管理和纪律,保证考核工作正常进行。
第三章培训过程考核
第十二条 培训过程考核是对住院医师培训过程的综合评价,是保证临床医师培训质量的关键环节。考核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指标完成情况、临床综合能力、参加业务学习活动等方面。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是培训过程考核的组织与实施机构,负责在培住院医师的轮转出科考核、审核《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手册》的真
实性和有效性;按照考核内容对住院医师进行综合评价;填写《培训考核手册》和《培训过程考核汇总表》等。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培训基地的培训过程考核进行复核。第十五条 培训过程考核要在结业笔试日期公布前1个月完成。
第四章结业考核报考条件和程序
第十六条 住院医师报考结业考核的条件:
(一)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二)在培训基地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三)培训过程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 报考程序: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住院医师的报考条件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者,发放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结业笔试准考证》。
(二)对结业笔试合格的住院医师,由考核管理部门签发考试合格证明,并据此参加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第十八条 考生报名后无故不参加结业考核者,取消当年考核资格,次年重新进行报名审核。
第五章结业笔试
第十九条 结业笔试是对完成规范化培训后的住院医师是否具备培训标准所要求的从事该专科医疗工作的医学专业理论、公共科目理论、临床思维能力和相关人文知识的评价。
第二十条 结业笔试由卫生部委托相关机构统一命题、组卷、印制。考务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结业笔试的合格线由卫生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临床实践技能考核是检验培训后的住院医师是否具备培训标准所要求的从事该专科临床实践能力的综合考核。
第二十三条 考核内容和方法的选择原则应以能客观地评价住院医师是否掌握培训标准所要求的临床基本实践能力为原则。
第二十四条 临床实践技能考核要根据卫生部关于各专科《住院医师临床实践技能考核方案》的要求,采取多站考核模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承担临床实践技能考核的机构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第二十六条 承担临床实践技能考核的考官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具有指导住院医师培训的经历;
(三)经过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考官培训。
第二十七条 临床实践技能考核的合格线由卫生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考务工作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部指导下,因地制宜制定本辖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考务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住院医师培训考务工作要建立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基地三级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章考核结果评定
第三十条对结业考核合格的住院医师,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住院医师取得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未通过结业笔试或临床实践技能考核者,次年可再次报考;再次参加结业笔试或临床实践技能考核以及延期培训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九章违纪与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培训过程考核的内容或报考条件弄虚作假的住院医师,2年之内不得报考结业笔试或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第三十四条 结业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中出现的违纪问题按照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考务工作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未按要求实施培训过程考核的培训基地,给予限期1年整改处理;如无改善,且住院医师投诉较多,将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该培训基地予以通报批评,并向社会公示。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考核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经调查核实后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6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01-17
国卫科教发〔2013〕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培养合格临床医师的必经途径,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卫生工作质量和水平的治本之策,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学教育改革的重大举措。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培养和建设一支适应人民群众健康保障需要的临床医师队伍,现就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执行。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进程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紧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立足基本国情,借鉴国际经验,遵循医学教育和医学人才成长规律,从制度建设入手,完善政策,健全体系,严格管理,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全面提高我国医师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行业牵头、多方参与,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机制。坚持统筹规划、需求导向、稳妥推进、逐步完善,积极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坚持统一标准、突出实践、规范管理、注重实效,切实提高医师队伍执业素质和实际诊疗能力。
(三)工作进程。到2015年,各省(区、市)全面启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到2020年,基本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均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二、逐步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四)制度内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医学专业毕业生在完成医学院校教育之后,以住院医师的身份在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是对招收对象、培训模式、培训招收、培训基地、培训内容和考核认证等方面的政策性安排。
(五)招收对象。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六)培训模式。“5+3”是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主要模式,即完成5年医学类专业本科教育的毕业生,在培训基地接受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七)培训招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培训基地依据核定规模,按照公开公平、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主要通过招收考试形式,招收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单位委派人员和社会人员参加培训。根据医疗保健工作需求,适当加大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的招收规模。
(八)培训基地。培训基地是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培训需求和基地标准进行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设在三级甲等医院,并结合当地医疗资源实际情况,将符合条件的其他三级医院和二级甲等医院作为补充,合理规划布局。区域内培训基地可协同协作,共同承担有关培训工作。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除临床基地外还应当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九)培训内容。包括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临床实践技能、专业理论知识、人际沟通交流等,重点提高临床诊疗能力。
(十)考核认证。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合格者颁发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三、完善保障措施
(十一)编制保障。机构编制部门在制订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标准时,将有关机构承担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作为核定编制时统筹考虑的因素。
(十二)人员管理与待遇。
培训对象是培训基地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应遵守培训基地的有关管理规定,并依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委派单位、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委派单位发放的工资低于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的部分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其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标准参照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确定。具有研究生身份的培训对象执行国家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培训基地可根据培训考核情况向其发放适当生活补贴。
临床医学专科学历毕业生参加2年毕业后培训(3+2),培训期间的有关人员管理和待遇参照上述原则并结合当地实际执行,培训内容及标准等另行制订。
(十三)经费保障。建立政府投入、基地自筹、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政府对按规划建设设置的培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教学实践活动以及面向社会招收和单位委派培训对象给予必要补助,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支持。各地要充分利用已支持建设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的条件,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密切相关政策衔接
(十四)学位衔接。探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指临床、口腔、中医,下同)研究生教育有机衔接的办法,逐步统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内容和方式。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符合国家学位要求的临床医师,可授予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符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要求,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内容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十五)执业注册。规范化培训前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培训对象,应当将培训基地注册为执业地点,可不限执业范围。培训期间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可在具有执业资格的带教师资指导下进行临床诊疗工作。培训期间,可依照《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医师执业证书应当注明类别,可不限执业范围,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应规范化培训信息。培训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执业范围和地点,依法办理相应执业注册变更手续。
(十六)政策引导。在全面启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省(区、市),将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临床医学专业中级技术岗位聘用的条件之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培训对象到基层实践锻炼的培训时间,可计入本人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基层卫生单位累计服务年限。申请个体行医,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优先,并逐步将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作为必备条件。
(十七)建立培训供需匹配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逐步建立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数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培训容量与临床医师岗位需求量相匹配的机制。
五、强化组织领导 (十八)抓好组织落实。各省(区、市)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制订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具体实施方案。卫生计生、编制、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部门要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制订政策,发布相关实施细则,并及时研究解决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不断探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本地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扎实稳妥有效推进。
(十九)促进各地均衡发展。发达地区要积极支持欠发达地区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在师资队伍建设、基地建设、培训名额等方面给予帮扶。年度招收计划要有一定比例的培训名额用于支持欠发达地区。
(二十)发挥有关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及相关机构能力建设,在制订培训标准、开展考核认证等方面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优势与作用。
(二十一)做好舆论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必要性及重要性的认识,为全面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营造良好氛围。
国家卫生计生委
中 央 编 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3年12月31日 《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解读
一、什么是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生,即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学生,在5年医学院校毕业后,以住院医师身份接受的系统化、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按内科、外科、全科、儿科、精神科等不同专业方向进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是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属于毕业后教育,主要模式是“5+3”,即5年医学类专业本科教育后,进行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在省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良好临床医疗和教育培训条件的培训基地进行,以在临床有关科室轮转为主,培训对象在经验丰富的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临床诊疗,接受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教育培训,着重培育和提高临床医疗预防保健康复能力,达到能够独立、正确、规范地处理临床常见问题,并为今后具备处理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奠定基础,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医德医风、临床实践技能、专业理论知识、政策法规、人际沟通交流等。完成培训并通过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者,可获得全国统一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二、为什么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国内外长期的医疗卫生工作实践证明,院校医学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合格的医学毕业生,医学毕业生成长为合格的临床医师需要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目前,世界各国普遍把医学教育分为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即终身教育)三个阶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属于毕业后教育。住院医师培训萌芽于19世纪末,推行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目前,发达国家及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已建立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推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既需要对招收对象、培训模式、培训招收、培训基地、培训内容和考核认证等医学教育措施做出规范的制度性安排,也需要明确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等相关政策保障。本次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上述内容进行了统一设计,做出了基本的制度性安排,有利于实现我国医师培养的标准化、规范化、同质化,有利于为13亿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高水平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特别是有利于把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落到实处,从人才培养方面为实行分级诊疗奠定坚实基础。因此,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是我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学教育改革的重大举措,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务实之举,是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制度的有益探索和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医学教育赶超国际先进水平、逐步实现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三、我国为推行住院医师培训开展过哪些工作?
我国住院医师培训始于上世纪二十年代初,当时北京协和医学院实行“24小时住院医师负责制和总住院医师负责制”。自八十年代起,原卫生部从部分大学附属医院开始试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后试点范围逐步扩大,1993年原卫生部颁发《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1995年颁发《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对于提高临床医师队伍素质、保障医疗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限于以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医学教育发展水平,一些地方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顶层设计不够完善,培训工作缺乏必要的人事、财政等配套政策支撑,工作推进过程中还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培训体系不健全,培训水平和规范程度不一,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城乡基层的医生普遍缺乏接受高水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机会等。2009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201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定“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为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立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四、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工作的进度安排是怎样的?
2014年,结合《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各省(区、市)要抓紧建立完善本地培训体系和工作保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出台相应的实施办法、考核管理规定等各项具体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财政补助机制;国家层面将开展有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经费支持的培训工作,对参加培训的学员、基地等给予适当补助。2015年起,各省(区、市)要在本辖区范围内全面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提高培训能力和水平,扩大培训覆盖面,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实现培训对象基本全覆盖。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形成较为完善的政策体系和培训体系,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均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使全国各地新一代医师的临床诊疗水平和综合能力得到切实提高与保障,造福亿万人民群众。
五、哪些人员需要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凡是准备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提高临床诊疗水平和相关业务能力等而接受培训的人员,均是培训对象。培训对象的身份有单位委派人员、面向社会招收人员和研究生三类。单位委派人员是指已与用人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工资关系,再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面向社会招收人员是指没与单位确立人事(劳动)、工资关系,而只是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的人员。研究生是指通过国家全日制医学硕士专业研究生考试而招录的,是院校的学生。
六、在哪里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培训对象在省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培训。培训基地原则上设在三级甲等医院,也可结合当地医疗资源实际,将符合条件的其他三级医院和二级甲等医院作为补充。区域内培训基地可协同协作,共同承担培训任务。省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培训需求和培训基地标准进行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合理规划布局。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除临床基地外还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七、住院医师在规范化培训期间享有哪些基本待遇?
参加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是培训基地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应遵守培训基地的有关管理规定,并依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委派单位、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委派单位发放的工资如低于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不足部分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其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标准参照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确定,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有研究生身份的培训对象执行国家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培训基地可根据培训考核情况向其发放适当生活补贴。
八、如何有效发挥培训基地的作用?
建立政府投入、基地自筹、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政府对按规划建设设置的培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教学实践活动、面向单位委派和社会招收人培训对象给予必要补助,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支持。基地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基地编制时,将统筹予以考虑。
九、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者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在全面启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省(区、市),只有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才具备临床医学专业中级技术岗位聘用的条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培训对象到基层实践锻炼的时间,可计入本人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基层卫生单位累计服务年限。申请个体行医,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予以优先,并逐步将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作为必备条件。
在学位衔接方面,探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临床、口腔、中医)研究生教育有机衔接的办法,逐步统一两者培训的内容和方式。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符合国家学位要求的临床医师,可授予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内容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符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要求的,可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哪些特点?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下,结合自身特点加以推进。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是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中医医师。其中,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组织专家制定出台针对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的规范化培训标准,民族医类专业规范化培训标准则由民族地区省级中医(民族医)管理部门参照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自行制定。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主要建立在三级甲等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其他符合条件的三级或二甲医院作为补充。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工作将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开展,目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已会同卫生计生委、教育部,出台了《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和《中医类别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别于其他专业(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方面主要有两点,一是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注意遵循中医药理论体系特点和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在三年的培训过程中,采取“2+1”的模式,即先接受2年的中医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针灸、推拿、骨伤等中医所有科室及辅助科室的通科大轮转;第三年(9个月)再根据学员即将从事的临床专科情况进入相关科室轮训。二是引入中医师承教育模式,由学员根据所学专业及今后发展方向选择所在培训基地符合条件的临床带教老师作为自己的师承指导老师进行跟师学习,跟师时间是每周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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