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范文 > 岗位职责

证券机构业务岗位职责

作者:szmxy | 发布时间:2020-10-29 06:06:40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业务助理岗位职责(证券公司)1.通过银行及其他渠道开拓证券客户。2.负责证券、开放式基金及理财产品的销售。3.负责客户的日常服务和维护工作。4.负责营业部综合事务。

第2篇:机构理财部业务助理岗位职责1.处理部门行政事务。2.各理财产品的文书制作,宣传资料准备及协助宣传。3.协助投资经理做好各理财产品的档案整理及客户关系管理。

第3篇:新版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四、部门规章类

4、《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20xx年10月2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和清算机构的业务规则。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执行。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对作为其会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自营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经营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本办法所称证券专营机构,指前款所称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指前款所称信托投资公司。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为本机构买卖上市证券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的行为。

前款所称上市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下列证券:

(一)人民币普通股;

(二)基金券;

(三)认股权证;

(四)国债;

(五)公司或企业债券。

前款所称人民币普通股、基金券、认股权证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统称为权益类证券。第二章 自营资格

第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取得证监会认定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并领取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未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五条所称证券自营业务以外的证券自营业务。

第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二)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l,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l,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净资本=净资产一(固定资产净值十长期投资)×30%一无形及递延资产一提取的损失准备金一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

本办法所称净证券营运资金是指证券兼营机构专门用于证券业务的具有高流动性的资金。

(三)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工作经历;

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四)证券经营机构在近一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二年内未受到本办法规定的取消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处罚。

(五)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开业已超过半年;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帐管理。

(六)设有证券自营业务专用的电脑申报终端和其他必要的设施。

(七)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所列各项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取得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资格须向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申请表》;

(二)机构批设机关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由机构批设机关核准的公司章程;

(五)证券自营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情况说明;

(六)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验资证明;

(七)由具备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简历、专业证书等;

(九)上一年度经营证券业务情况说明。正式开业未超过一年的证券经营机构,应报送从开业时起到上一年度末的经营证券业务情况说明;

(十)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证监会颁发资格证书;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且半年内不受理其重新申请。

第十条 资格证书自证监会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一年后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已取得资格证书的证券经营机构如需要保持其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应在资格证书失效前的三个月内,向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报送第八条第(七)、(八)、(九)项和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经证监会审核通过后换发资格证书。

第三章 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从事有关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的法规规定的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从事下列操纵市场的行为:

(一)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约定与其他证券投资者在某一时间内共同买进或卖出某一种或几种证券。

(二)以自己的不同帐户或与其他证券投资者串通在相同时间内进行价格和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

(三)在一段时间内频繁并且大量地连续买卖某种或某类证券并导致市场价格异常变动。

(四)有关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的法规规定的其他操纵市场行为。

第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二)以自营帐户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

(三)委托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代为买卖证券;

(四)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自营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证券经营机构10%以上的股份时,该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款所称关联公司,由证监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认定。

第十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将买进或卖出的证券逐笔交由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登记清算机构办理交割,不得以当日卖出或买进的同种证券抵充。

第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监控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始终保持遵规守法意识,防范和制止公司内部各种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行为的发生。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证券专营机构负债总额与净资产之比不得超过10:1,证券兼营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发生的负债总额与证券营运资金之比不得超过10:1。

第十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其流动性资产占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0%。

第二十条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帐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80%。

第二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持有一种非国债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20%。

第二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买人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总市值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流通股总市值的20%。

第二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出现盈利时,该机构应按月就其盈利提取5%的自营买卖损失准备金,直至累计总额达到其净资本或净营运资金的5%为止。

前款所指自营买卖损失准备金除用于弥补证券自营买卖损失之外,只能用于形成非股票类高流动性资产,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保持风险意识,贯彻稳健经营方针,防范各种风险因素,制定证券自营风险控制和每日风险自查制度,在内部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对风险状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证监会可根据有关情况的变化对第十八至二十三条规定的风险控制比例进行调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以公司名义建立证券自营帐户,并报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同时经营证券自营与代理业务,应当将经营两类业务的资金、帐户和人员分开管理,并将客户存人的保证金在二个营业日内存人指定银行的信托帐户,将公司证券自营资金设立专门帐户单独管理核算。

第二十八条 证监会对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情况以及相关的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可要求证券经营机构报送其证券自营业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业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 证监会和由证监会授予监管职责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对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过程中涉嫌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证券经营机构,可进行调查,并可要求提供、复制或封存有关业务文件、资料、帐册、报表、凭证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对证监会和被授权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在调查过程中,证券经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调查。证监会和被授权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还可要求证券经营机构有关人员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提供有关证据。

第三十条 证监会可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专业性中介机构,依据本办法有关条款并在证监会要求的事项内对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情况进行稽核。

证券经营机构对前款所称稽核,应视同为证监会的检查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帐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当至少妥善保存七年。

第六章 罚

第三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在取得资格证书前或在资格证书失效后从事或变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四条规定,又不作及时调整和建立相应风险控制制度的,处以警告,并限期纠正;在限期内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以暂停自营业务资格半年至一年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纠正;在限期内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以暂停自营业务资格半年至一年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暂停自营业务半年至一年的处罚:

(一)不接受、不配合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二)不按规定上报自营业务资料和情况报告;

(三)由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10%以上股份的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五)以自己名义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

(六)委托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代为买卖证券;

(七)其他违反自营业务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暂停自营业务半年至一年、取消自营业务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受理自营业务资格申请:

(一)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二)从事或参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

第三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屡次违反本办法,在一年的时间中受到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的处罚累计达3次以上,或受到暂停自营业务处罚累计达2次以上,取消自营业务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受理自营业务资格申请;情节严重的,可同时暂停或停止其他证券业务。

第三十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或严重亏损,在被证监会或国家有关部门调查期间,可以暂停其证券自营业务资格,暂停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并根据调查结论作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除第二十条外,本办法各条款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第4篇:证券部岗位职责

证券部各岗位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

1、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2、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3、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4、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5、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6、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7、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8、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9、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10、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证券部副部长(兼证券事务代表)

1、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工作。协助董秘处理公司与监管部门、交易所及其他相关机构有关公司上市筹备事宜;

2、负责编制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筹备等事项; 3、提出股东大会的召开方案、编制股东大会文件; 4、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组织相关报告的编制工作;

5、协助董秘做好公司股东相关联系事宜。

第5篇:证券研究员岗位职责

证券研究员岗位职责

【篇1:证券公司岗位职责及任职要求】

证券公司岗位职责及任职要求(首创)

一.营业部总经理

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证券营业部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

2.按照公司要求,负责建设营业部营销体系与客户服务支持系统; 3.负责对营业部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评比、激励、推荐和评价;

4.制定和落实营业部每月、季、年度的工作计划,完成公司下达的营业目标;

5.负责与当地主管部门及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任职要求:

1.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从事证券业务3年以上或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 3.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或通过相关考试;

4.具有一定的客户资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精神和团队管理经验。

二.营业部营销总监

岗位职责:

1.制定营销计划,拟定营销方案,监督营销方案执行,根据市场情况对营销计划进行适时的调整;

2.制定营销人员的招聘、培训、监督与管理计划‘ 3.负责渠道的拓展、管理与监督; 4.其他市场营销工作。

任职要求:

1.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35周岁以下,形象端正,剧本较强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具有较扎实的营销理论基础;

3.熟悉国家证券行业相关法规,熟悉经纪业务流程,有责任感,进取心强,良好的管理和业务拓展能力;

4.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或通过相关考试,有一定的市场基础。

三.营业部营运总监

岗位职责:

1.负责证券营业部的综合行政、柜台业务的营运管理; 2.负责营业部风险控制工作,各项业务开展的合规向检查、考核、报告工作;

3.负责营业部服务支持岗位人员的业务培训、绩效考核、招聘评价工作;

4.组织制定营业部客户服务的工作计划,并负责督促落实。

任职要求:

1.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从事证券业务3年以上或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 3.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或通过相关考试;

4.具有一定的营业部业务管理经验与风险控制经验

四.经纪业务部市场营销岗

岗位职责:

1.负责经纪业务营销方案的策划、制待与落实。 2.负责经纪业务营销渠道建设的策划、沟通落实。3.负责大客户的直接营销开拓、维护。4.负责营业部营销业务的管理考核 任职要求:

1.年龄20-40岁,条件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2.身体健康、为人正直、待人热情、诚实、善于沟通;

3.具有证券业协会颁发的证券资格证书,货已经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基础知识与证

券交易两科,后已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

4.热爱证券行业,遵守证券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未有违法乱纪行为;

5.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五.经纪业务部理财产品主管岗

岗位职责:

1.负责制定并完善经纪业务咨询相关管理制度; 2.负责经纪业务咨询师团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3.负责经纪业务咨讯平台的建设及咨询产品的制作与发布; 4.负责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组织开展。

任职要求:

1.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从事证券业务3年以上或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 3.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或通过相关考试; 4.具有一定的证券咨询业务管理与产品制作管理经验。

六.经纪业务部理财产品研发岗

岗位职责:

1.设计、制作、维护公司自主证券资讯产品; 2.负责公司证券荐股库的建设、维护;

3.负责经纪业务咨询师团队的建设与培训工作; 4.负责公司在媒体上证券咨询选创作的开展。

任职要求:

1.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从事证券业务3年以上或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 3.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或通过相关考试;

4.具有一定的证券咨询业务管理与产品制作管理经验

七.经纪业务部投诉管理岗

岗位职责:

1.负责制定并晚上是投诉受理与处理的相关管理制度,完善投诉受理与处理流程;

2.负责投诉与纠纷受理与处理情况的监管、处理,向投诉涉及的部门及时反馈并跟踪处理;

3.迅速、有效解决客户投诉,提高客户满意度;

4.汇总整理客户需求,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相关业务部门; 5.定期客户回访,对客户处理结果金像满意度调查;

6.监督营业部网站栏目处理情况、提供及时必要的指导;整理客户留言,将重点内容形成文档;维护网站栏目、保证无不良内容,维护客服公共邮箱、定期清理,保证客户意见能及时收到;及时回复客户网站栏目留言、客服公共邮箱留言。

任职要求:

1.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从事证券业务3年以上或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 3.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咨询职业资格;

4.具有具备客户呼叫中心工作、管理经验者优先。 八.经纪业务部客户服务中心管理岗

岗位职责:

1.监听客户顾问与客户的通话,分析录音,必要时进行在线指导,及时发现、解决问题; 2.就阶段质检结果,定期发出质检报告或专项报告; 3.监督客户顾问服务情况、参照各项标准打分; 4.提出改进要求和方案;

5.组织客服人员培训,提升工作技能; 6.制定培训制度,编写学习材料;

7.准确掌握员工培训需求,根据阶段实际情况拟定相应培训计划; 8.对培训效果实施跟踪,制定考核改进计划;

任职要求:

1..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从事证券业务3年以上或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 3.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咨询职业资格;

4.具有具备客户呼叫中心工作、管理经验者优先。

九.营业部市场营销岗

岗位职责:

1.开发客户、进行客户维护; 2.按时参加各项例会;

3.积极学习,按时参加营业部及公司的培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与客户开发能力;

4.参与营业部或公司组织的各项营销活动

任职要求:

1.年龄20-40岁,遵守证券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未有违法乱纪行为;

2.身体健康、为人正直、待人热情、诚实、善于沟通;

3.具有证券业协会颁发的证券资格证书,货已经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基础知识与证券交易两科,后已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 4.热爱证券行业,遵守证券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未有违法乱纪行为;

5..大专学历以上(含大专); 6.营业部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十.营业部咨询岗

岗位职责:

1.按照营业部自身安排,协助投资顾问做好客户的开发和投资咨询工作。

2.根据经纪业务部组织协调安排,协助制作公司资讯产品。 3.协助组织营业部经纪人的业务学习和培训。4.负责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组织开展。

5.按照营业部的安排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任职要求: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22-50岁。具有一定的经融证券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分析能力,1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

2.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表达能力,能够正确理解、阐述公司为客户提供的各种资讯产品。

3.通过两门或两门以上(含基础)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须通过《证券投资分析》);

5.形象气质较佳,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沟通能力。

【篇2:行业研究员岗位说明书】

行业研究员岗位说明书

【篇3:研究所研究员岗位职责】

宿州市金鼎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岗位说明书

证券机构销售岗位职责

证券柜台业务岗位职责

证券经纪业务自查报告

培训机构业务拓展部门岗位职责

银行机构业务工作总结

本文标题: 证券机构业务岗位职责
链接地址:https://www.dawendou.com/fanwen/gangweizhize/225840.html

版权声明:
1.大文斗范文网的资料来自互联网以及用户的投稿,用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免费阅览。
2.《证券机构业务岗位职责》一文的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转载或引用时请保留版权信息。
3.如果本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会及时删除。

重点推荐栏目

关于大文斗范文网 | 在线投稿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帮助 | 投诉与建议 | 人才招聘 | 网站大事记
Copyright © 2004-2025 dawendou.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大文斗范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