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货检岗位职责(共4篇)
第1篇:报检员考试检验检疫: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
2012年报检员考试检验检疫: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
一、适用范围: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加施在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物上的证明性标记。进口安全质量认证标志及其他认证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在本适用范围。
二、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标志的制定、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标志的样式、规格由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标志加施和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标志的使用
1.入境货物应当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境货物应当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不准出境。
2.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检验检疫协议等规定需加施标志的检验检疫物,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由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加施标志。
3.人境货物需要在检验检疫地以外的销售地、使用地加施标志的,进口商应在报检时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将检验检疫证书副本送销售地、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销售人、使用人持证书向销售地、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监督加施标志。
4.入境货物需要分销数地的,进口商应在报检时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分销批数分证,证书副本送分销地检验检疫机构。由销售人持证书向分销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监督加施标志。
5.出境货物标志加施情况由检验检疫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证书、《出口货物换证凭单》中注明,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换证时核查。
四、监督管理
1.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
2.口岸核查;
3.在生产现场、港口、机场、车站、仓库实施监督抽查。
4.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标志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出入境货物应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销售、使用应加施标志而无标志货物的,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标志的,按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5.伪造、变造、盗用、买卖、涂改标志,或者擅自调换、损毁加施在检验检疫物上的标志的,按照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6.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加施标志,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
第2篇:动物检疫检验员岗位职责.[版]
国家高等职业教育畜牧兽医专业教学资源库
动物检疫检验员岗位职责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各级政府的地方法律规章,尽忠职守,熟练掌握动物卫生检疫检验技术,做到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不徇私情,规范检疫。
2.积极宣传动物防疫检疫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群众对动物防疫检疫的认识和遵守动物防疫、检疫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3.在执行检疫任务时应衣装整洁、佩戴标志、持证上岗、带齐检疫工具、做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依法检疫,严格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检疫对象的检疫项目,依照检疫程序,按检疫标准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检疫,同时对检疫结果负责。
4.严格遵守岗位工作纪律,要按时到岗,做到随到随检,随宰随检,动物检疫检验员管理区域内动物产地检疫到位率达100%、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率达到100%。在实施产地检疫时,做到亲临场户、临检观察,对检出的病畜应根据不同病情依法处理。
5.严格按规程进行检疫检验操作,对检疫检验合格的发给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在胴体上加盖验讫印章;对检疫中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隔离观察,按照规定采样送检,并及时上报;对检疫中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视情况采取相应动物防疫措施,并及时上报;对病死动物及产品要做到“四不准一处理”(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按要求采取高温、焚烧、深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6.严格证章管理,规范填写检疫合格证明,要做到先检疫,后出证,杜绝不到场检疫出证或不检疫就出证。严禁由货主填写检疫合格证明,严禁出售或转让检疫检验证明,不能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不能买卖、涂改、伪造检疫证明,不能将检疫验讫印章拿到厂外使用。
7.做好动物免疫标识回收、登记、保存工作。
8.认真做好消毒灭源的宣传指导工作,监督指导屠宰厂搞好厂内动物防疫消毒工作。 国家高等职业教育畜牧兽医专业教学资源库
9.做好动物宰前检疫、屠宰检疫和无害化处理记录。
10.严格执行上级业务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协助上级相关部门开展检查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做好检疫登记和各种报表的上报工作。
第3篇: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委托书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委托书
本单位与委托人___________协商后达成本,将本单位进口/出口如下货物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工作全权委托受托人办理,并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用于办理报检手续的所有单证均真实无讹:
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重)量:_____________
外贸号:_____________ 提(运)单号:___________
委托日期: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本委托书有效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委托人(印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构性质: 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_
法人代表(印章):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被委托人确认声明
本单位完全接受本委托书,将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委托人所委托的上述货物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并配合检验检疫工作,如在所委托事项中发生违规或违法行为,自愿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处理,处罚并负法律责任.被委托人(印章):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确认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4篇: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范围.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范围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范围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范围包括: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具体包括:
(1)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货物;
(2)入境废物、进口旧机电产品;
(3)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4)进出境集装箱;
(5)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6)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
(7)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装载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
(8)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9)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和邮包等物品;
(10)旅客携带物(包括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骸骨、骨灰、废旧物品和可能传播传染病的物品以及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和携带伴侣动物;
(11)国际邮寄物(包括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以及其他需要实施检疫的国际邮寄物);
(1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其他应检对象。
2、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
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4、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交接、结算的;
5、申请签发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等原产地证明书的。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以《商品分类和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而成,包括了大部分法定检验检疫的货物,是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出入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的主要执行依据。其中海关监管条件、检验检疫类别代码含义如下:
海关监管条件代码:
A: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境检验检疫;
B: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境检验检疫;
D:表示对应商品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
检验检疫类别代码:
M: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N: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P: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Q: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R: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S: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L: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民用商品入境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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