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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岗位职责(共7篇)

作者:竹香 | 发布时间:2020-08-08 06:59:2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规定(推荐)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规定

明友集团有限公司入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入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保证生产及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液氨、液氯、二硫化碳、汽

油、电石、炸药、压缩气体、烧碱、浓硫酸等。

第二章入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各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入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全面负责,各公司供销、安全、保卫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各公司供销部门在购买危险化学品前,要检查生产企业是否具有危险化学品销售许可证及是否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五条各公司供销部门要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承担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六条各公司保卫部对入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查验车辆使用证、行驶证、营运证、驾驶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押运人员的操作证等证件,证件不全的车辆,严禁入厂。

第七条运输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泄漏,严禁入厂。

第九条进入厂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并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志。

第十条各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加强对入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抽检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本规定与之不相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由集团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2篇: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等活动,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提供停放场所、开展清洗及维修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局治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资质的审批和运输安全规范的监督管理。

公安局消防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安全设施配备的监督、检查及验收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残液处置及废水、废气处理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的,不得停放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第六条 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本市设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的,必须到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严禁无资质停车场非法存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修理、清洗等业务。若必须开辟罐车修理、清洗业务,停车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报批手续,并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2、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许可证;

3、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规模和专业人员;

4、具备完善的消防、劳动防护等安全设施;

5、具有完备的罐车清洗熏蒸设备和防爆检测仪器;

6、残液处置与废水、废气处理达到环境保护标准;

7、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建设必须取得规划许可,并符合公安、交通、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的要求。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有自设停车场的,须经公安、交通、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确认,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整改或者禁止停放。

第十条 车辆管理要求:

1、凡在本市重点地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应持道路运输证、质监部门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等相关证件到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凭备案信息卡进入危险化学品企业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危险化学品企业、专用停车场。

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悬挂标志和标志灯。

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须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安装告示牌,标明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尾部喷涂"毒"、"爆"字样;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者罐体的轮廓。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对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罐车推广使用HAN阻隔防爆技术。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超载报警器和行驶记录仪。

4、装载有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车辆,不得进入不具备安全防火条件的停车场停放。一旦发现,公安、消防部门可以取缔停车场停车资格,并处以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处罚。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要求:

1、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认真查验车辆备案信息卡,登记建档。对未持有备案信息卡的车辆,不得装卸危险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载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对在一年内出现交通违法记分满分,或者有2次以上超载、超速记录,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驾驶人员,运输企业必须予以辞退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3、发货单必须标明所要提取的货物品名、数量、车辆皮重、栈台号、车号。发货时应当认真核对,并由发货人、驾驶员、押运员签字确认。严禁超装、超载。

第十二条 停放、清洗安全管理要求:

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到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随意停放。临时停车不准靠近明火、高温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点。

2、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分别设置易燃易爆区、低毒区和一般化学品停放区,做到分类停放。严禁将化学品性质或者扑救方法相抵触的车辆停放在同一区域内。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应对进入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经检查合格、登记后方可准予导入相应停车区域内。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进行24小时巡查,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汇报并按照处置预案迅速处置。

4、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到具备危险化学品清洗资质的单位清洗,严禁擅自清洗或者倾倒残液。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使用单位应当对罐车进行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承压罐体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每年至少一次)和全面检验(每六年至少一次)。罐体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停用时间超过一年的,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验。常压罐体必须每年度进行检验。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须配备泄漏应急处理设施,对回收的残液按规范要求进行处理。回收残液的转移,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严禁将残液乱排、乱倒或者委托给没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自行回收或者擅自倾倒残液。

第十五条 对达不到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放标准的停车场,有关部门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在期限内仍不能达到整改要求的,提请原许可机构依法注销其从事经营许可,并在政府网公示,不再对其经营者颁发任何相近经营许可。

第十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的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十七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公安、交通、消防、安监、环保、质监等部门。

第十八条 停车场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事故,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由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对违反危险化学品车辆停放管理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等活动,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提供

停放场所、开展清洗及维修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局治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资质的审批和运输安全规范的监督管理。

公安局消防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安全设施配备的监督、检查及验收管理。

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残液处置及废水、废气处理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的,不得停放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第六条

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本市设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的,必须到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严禁无资质停车场非法存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修理、清洗等业务。若必须开辟罐车修理、清洗业务,停车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报批手续,并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书》;

2、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许可证;

3、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规模和专业人员;

4、具备完善的消防、劳动防护等安全设施;

5、具有完备的罐车清洗熏蒸设备和防爆检测仪器;

6、残液处置与废水、废气处理达到环境保护标准;

7、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建设必须取得规划许可,并符合公安、交通、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的要求。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有自设停车场的,须经公安、交通、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确认,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整改或者禁止停放。

第十条

车辆管理要求:

1、凡在本市重点地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应持道路运输证、质监部门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等相关证件到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凭备案信息卡进入危险化学品企业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

用停车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危险化学品企业、专用停车场。

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悬挂标志和标志灯。

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须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安装告示牌,标明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尾部喷涂"毒"、"爆"字样;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者罐体的轮廓。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

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对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罐车推广使用HAN阻隔防爆技术。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超载报警器和行驶记录仪。

4、装载有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车辆,不得进入不具备安全防火条件的停车场停放。一旦发现,公安、消防部门可以取缔停车场停车资格,并处以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处罚。

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要求:

1、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认真查验车辆备案信息卡,登记建档。对未持有备案信息卡的车辆,不得装卸危险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载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对在一年内出现交通违法记分满分,或者有2次以上超载、超速记

录,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驾驶人员,运输企业必须予以辞退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3、发货单必须标明所要提取的货物品名、数量、车辆皮重、栈台号、车号。发货时应当认真核对,并由发货人、驾驶员、押运员签字确认。严禁超装、超载。

第十二条

停放、清洗安全管理要求:

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到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随意停放。

临时停车不准靠近明火、高温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点。

2、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分别设置易燃易爆区、低毒区和一般化学品停放区,做到分类停放。严禁将化学品性质或者扑救方法相抵触的车辆停放在同一区域内。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应对进入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经检查合格、登记后方可准予导入相应停车区域内。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进行24小时巡查,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汇报并按照处置预案迅速处置。

4、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到具备危险化学品清洗资质的单位清洗,严禁擅自清洗或者倾倒残液。

第4篇: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要求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要求

(1)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宜采用金属车厢,以防摩擦、震动等引起事故。如必须采用时,应落实可靠的防护措施。

(2)运输车辆的拦板应坚实、稳固、可靠,确保在转弯时不会使物品滑动或跌落。危险化学品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拦板高度。车厢底板应平整、密实、无缝隙,不致造成液化危险化学品渗漏接触传动轴摩擦起火。

(3)运输车辆在盛夏装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有遮阳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或限定夜间运输。运送遇湿易燃物品应备有油布等防雨设施。

(4)运输车辆应根据所装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防护急救用品,以供急用。通常可在驾驶室内或近旁悬挂1

211、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这些灭火器材和防护急救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渗漏、破损、变形或重量减轻、筒身摇动有声响等,应立即维修或更换,以确保其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5)运输车辆应在车头或明显部位悬挂由公安部门统一规定的带有“危险品”字样的专用黄底黑字信号旗,以明显醒目的标志引起其他车辆的注意。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或剧毒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

(6)采用槽车运送易燃液体时,槽车顶部应有阻火器和呼吸阀;底部有导除静电的装置;排气管应加防火(星)罩,并宜设在车头位置(易燃液体装卸操作一般在车尾部及侧部);储槽内应有若干金属板分隔,使罐体具有足够的刚度,并能减少车辆行驶时液体不致剧烈晃动、摩擦而产生静电;车辆的电气点火系统应确保接触良好和完善,防止电气火花引起事故。

(7)采用槽车装卸液化石油气时,除槽车储罐应检测、探伤、耐压试验符合有关要求外,罐体上应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过流阀、紧急切断阀、防静电接地链、着火应急灭火器等防火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查,使之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8)危化品车辆每年都要年检,具体检查的内容如上。

评论(

第5篇:危险化学品管理岗位职责

附件3

危险化学品管理岗位职责

一,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操作规程进行存放危化品;

二,爆炸品要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双人使用);

三,存放易燃易爆品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夏季应采取洒水降温的措施,使库房温度不超过30摄氏度;

四,经常巡视化学危险品仓库以及周围环境,严禁明火、电气设备防爆,消除事故隐患;

五,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工作,其中包括危险品存放情况、安全情况;

六,做好危险品库的防火防爆工作;

七,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消防的岗位责任制。

第6篇: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停放安全责任书

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停放安全责任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2016年9月1日我县杨桥畔镇内发生一辆液化石油气罐车着火事件,造成了较大的财产损失。为深刻汲取“9·1”事故的教训,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停放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靖边县新桥农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榆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规范化工企业周边易燃易爆有毒液体储运停车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场实际,特与你方签订此安全责任书,如下:

一、各类危化运输车辆

乙方只能在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危险车辆停车区休息停车,不得随意在我场区域内临时或长时间停放危险化学品车辆,不得在禁行区通行,如若查处,一律从重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类停车场所(停车场、修理厂、宾馆、饭店等)

1、乙方未经审批或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车辆停放条件的,今后一律不得接纳危化运输车辆临时或长时间停放,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方负责。

2、乙方已审批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达不到危险车辆停放要求的将取缔其危险车辆停放资质。

3、乙方不按危险车辆停放规定运行、超出经营能力和范围的,要按要求整改到位,整改不到位的取缔资质。

三、各类危化停车场所的行业企业(加油站等)

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的企业要按规定设立专用停车场或停车点,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一律查封关停,直至彻底取缔。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

乙方在通过安监、公安、国土、住建、环保、质检、消防等相关单位前置审批的基础上,必须经由交运部门进行审批,取得相关许可并向工商部门登记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放经营,不按规定审批的,一律予以取缔。

此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若要求限期整改的,必须在限期内整改到位,否则由相关部门予以取缔相关资质。

甲 方: 乙 方: 负责人: 所属类型: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7篇: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事故的应急预案

危险品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一、危险化学物品在运输途中及装卸过程中,有不可预见的危险性,如交通事故、车辆机械事故、自然灾害等情况,我们应尽力避免。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力争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万一发生了事故,也应该把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为了在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减少化学事故对生命、财产和社会的危害程度,保障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是指危险化学品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急性中毒、火灾及其他较大社会危险时,为及时控制危害源,抢救受害人员,指导职工防护和组织撤离,消防危害后果,而组织的救援活动。

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应在预防为主的前提下,贯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四、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应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在事故状况下公司应动用一切力量实施现场救护和组织工作恢复。

五、实施本预案坚持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救人高于一切。

2、施救与报告同时、逐级报告,首先接报,就近施救。

3、局部服从全局,下级服从上级。

4、分级负责,密切配合。

5、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防止和减轻次生损失。

6、实施属地管理,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统

一、有序和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接受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

六、市内从事交通运输的营业户发生的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应当按照公安交警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

七、交通运输业户应当坚持人道主义,必须无条件服从调度。

第二章 应急处理机构

一、成立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并立即奔赴现场。

二、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主要的职责:

1、贯彻落实各级主管部门对事故救援应急处理工作的批示,提出救援具体措施,负责相关情况上报工作。

2、亲临指导应急处理,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掌握应急处理动态状况,及时调整布置应急工作措施。

4、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业务。

三、重大事故紧急救援成立现场施救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原因调查组,明确责任人、联络人。

第三章 应急处理程序

一、应急处理工作中,当事方应主动开展工作 。

二、事故呼救,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公司及有关部门呼救,并开展自救。

三、当得知事故发生或收到肇事呼救后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四、通讯联络组人员应当坚持昼夜值班制度,做好值班刻录,调度安排应急处理工作。

1、贯彻落实总公司安委会的决定及交办的任务。

2、迅速收集、汇总事故应急处理的统计和动态情况及时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

3、协调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紧急报告。紧急报告须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同意批准后上报上级部门。

六、赶赴现场。事故发生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施救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善后工作事宜。

七、现场施救。现场施救工作人员应当本着“救人高于一切”的原则,积极救治死伤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死伤人数的损失。

八、善后处理。善后处理人员应当从快处理善后事宜,尽快转运装载货物,做好死伤家属的食宿安排及事故赔付工作。

九、原因调查。原因调查人员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察勘现场,调查分析原因,对其他目击证人做好登记工作。

十、运行稳定。运行稳定人员应当做好思想稳定工作,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程序,保证日常工作有序进行。

十一、后勤保障。后勤保障人员应当根据应急处理需要调集有关物资设备,为应急处理人员提供工作生活保障。

第四章 奖惩

一、公司根据参与应急处理工作实际情况与救助效果,从安全专项资金中列支险情事故处理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应急处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二、经查实在应急处理工作中推诿扯皮、拖延时限或虚报实情的,给与全公司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按党纪政纪追究有关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危险货物分类

一、爆炸品

二、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三、易燃液体

四、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五、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六、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七、放射性物品;

八、腐蚀品。

九、杂类。

危险化学品运输员岗位职责(共12篇)

危险运输车辆押运人员岗位职责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急预案

危险化学品岗位职责权限

危险化学品生产岗位职责

本文标题: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岗位职责(共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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