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站调研报告(共9篇)
第1篇:市救助站述职报告
市救助站述职报告
20**年在市委、市民政局及党委的关心和支持下,本着“以人为本,依法救助,亲情服务,共享和谐”的理念,继续实行“自愿救助,无偿救助”的原则。我站全体干部职工开拓创新,对我市流浪乞讨和临时遇困人群提供救助服务,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为他们排忧解难,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一、基本救助情况
2012年全年,我站依法实施救助3091人次,其中男性2340人次,女性751人次;未成年人209人次,成年人2882人次,老年人361人次,信息不明者78人次;肢体残疾158人次,智力障碍101人次,精神病786人次;本省籍1284人次,外省籍1729人次。其中护送返乡686人次。经定点医院救治无效死亡4人。
二、务实创新,努力争创新业绩
一是在今年上半年积极准备申报救助站达标工作,在今年年末已成功通过国家二级站达标。基本形成了主动救助和常规救助一体化的格局。二是稳抓安全工作。无论在日常的救助工作,特殊对象的护送返乡,还是街上的流动劝导,我们都要求干部职工把安全放在首位。在危重病人的救助过程中,一直秉承“先救治,再救助”的原则,依政策按救助流程操作,做好救助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在站内主要通道实行实时监控,安排好节假日和晚上的值班工作,确保站内无重大事故发生。三是三种特殊对象的救治和救助协调工作基本理顺,已与市福利中心,市优抚医院和市脑血管医院签订相关协议,为救助对象的医疗和安置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同时,这些先关工作也得益于市局党组对救助工作的关心和重视
四是站内软硬件设施得到进一步改善,救助区内的日常设施基本配备。未保中心23个功能室的设施配套有所增加,未保大楼的功能配置进一步加强,床上用品、门窗、水电及洗浴设配的安装一应到位。服务内容结合功能配置有所提升,新增了心理咨询项目。
五是“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取得圆满成功,配合市政府及公安部门打击黄州城区的传销窝点,帮助三百多名传销被解救人员顺利返乡。在今年年末获得市政府颁发的“优质服务窗口”的奖牌。
六是在十八大胜利召之际,积极组织全站干部职工学习和领会十八大相关精神。把会议的精髓融入到工作中,不断创新服务理念和完善工作方法,用新理论武装头脑,用新要求规范各自的言行。
三、2013年工作计划
一是完善社区联动,公安、城管、环卫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多部门参与,全面覆盖,兼顾乡镇的良好格局。
二是继续抓创建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真正的为流浪乞讨和临时遇困人群服务。
三是随着城市东移的发展趋势和救助范围的扩大,争取在开发区建立分站,使救助工作更高效地开展。
2012年我们虽然做了一定的工作,但这其中也离不开市局党组的关怀。我们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继续努力,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开拓创新。在新的救助管理办法十周年到来之际,我站将更加有序地开展救助管理工作,在继续规范资金使用的同时继续拓展服务内容,把救助工作做到实处,为保障民生、建设文明和谐黄冈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2篇:社会救助调研报告
社会救助调研报告范文
社会救助调研报告范文
日前,**区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城乡困难群众“救急难”工作试点,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全区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原则,通过做好各项制度和救助资源的衔接配合,补短板、托底线,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的要求得到满足,逐步建立健全“救急难”工作长效机制。
一、“救急难”试点工作初步成效
1、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区“救急难”工作实行区、镇(街道办)两级负责制。依托区、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由民政部门牵头,在原民政窗口上,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窗口,搭建“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明确部门职责及分办、转办流程和办理时限,建立化解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民政、教体、人社、住建、卫生、计生等部门除办理社会救助窗口转介救助外,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直接受理群众的急难救助申请。建立社会救助网络信息平台,实行市、区、镇(街道)、三级联网,做到救助信息三级共享,并借助信息化手段,科学确定救助对象,避免重复救助、多头救助和救助遗漏,形成横向互联、纵向互通的社会救助网络平台。
2015年对遭遇突发性、意外灾害、伤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体进行了临时救助,1-10月共为630人次,救助105.59万元。
2、设立“**市**区‘救急难’备用金”。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万元,并吸收社会捐助资金,设立 “**市**区‘救急难’备用金”,实行专账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用于救助我区在遭遇突发性、意外灾害、伤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它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今年以来我区共救助丁佳馨等11名患白血病、肾病的重病患者,各救助1万元,减轻了患者的经济压力。
3、建立急难对象发现报告机制。村(居)民委员会是主动发现急难救助对象的责任主体。发挥辖区城乡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驻村(社区)干部、城乡社区服务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作用,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意外事故、家庭成员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提出救助申请。在每一个部门、镇(街道办)、村(社区)确立1名专职信息员,对陷入生活困境的困难群众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救助。确保困难家庭第一时间得到救助,实现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
4、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建立“救急难”专项基金。通过社会捐赠、赞助方式,在民政部门设立“救急难”专项基金,拓宽急难救助资金筹集渠道,保证急难救助工作有效开展。发挥慈善协会等组织作用。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针对急难个案开展救助。我区爱心人士、干部职工等为患白血病、肾病等重病的儿童捐助50余万元,极大地缓解了患者家庭的经济压力。
二、“救急难”试点工作的困难和不足
1、临时救助标准较低,发挥救急难效能有限。一些困难群众因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疾病导致生活陷入困境,临时救助标准较低,救助效果有限。比如,我区现行临时救助制度规定救助标准最高为3000元,但由于灾难发生的突然性和救助需求的高费用特点,使现行的临时性救助制度,难以解决实质性问题,要彻底解决这类特殊人群的急难问题,需要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标准。
2、社会救助协调机制不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力量参与、基层落实的社会救助统筹协调机制不够健全,我区虽然建立了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但是联席会议运转还处于试行阶段,因此,仅凭一个部门唱独角戏,部门协调落实救急难实效低,救助资源整合欠缺,救急难最大化发挥其效应方面还比较欠缺。
3、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薄弱。全区辖11个镇、街道办26万人。每个镇、街道办只有1-2名民政工作人员,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任务繁重,大多难以承担日益增多的社会救助工作,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不足和任务量负荷过重的矛盾在**区较为突出,就民政局而言,低保入户调查人员也难以落实。因此,对急难对象的实际家庭收入情况的跟踪调查、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
三、对策及建议
1、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一是要深刻理解救急难精神实质,准确把握社会救助机制创制。首先要明确救急难是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受人员救助、住房、就业等8种社会救助制度框架内开展工作,“救急难”是机制创制,而不是政策创制;其次要明确“救急难”是社会救助范畴的“救急难”,立足于“托底线”,是对因遭遇各种急难情形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居民给予的困难救助和帮扶。二是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依据国家和省临时救助制度,抓紧修订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提高临时救助标准,突出“救急难”作用,进一步用制度规范救助对象、救助范围、救助程序、救助资金等事项,避免救助工作的随意性,确保临时救助资金真正用到急难问题上,避免
“网底”编织不牢。
2、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形成合力。按照“党委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力量参与、基层落实”的原则,形成上下贯通、左右协调、整体联动的联席会议机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分析急难救助问题。明确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职责,形成统一领导下的各司其责、分工协作、运转协调、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3、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建立政府为主的社会救助统筹协调机制,并不意味着由政府包揽一切社会救助急难事务。帮扶困难群众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只要引导得当,社会力量可以发挥重大作用。一是要以慈善机构、社会服务组织等为载体,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赠、赞助和参与救急难工作,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二是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社会工作岗位等方式,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急难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4、完善急难对象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共享机制。在民政部门建立的信息核对中心的基础上,加快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为主动发现急难对象和准确判断急难情形提供依据。加强与卫生计生、教育、住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慈善组织的信息共享,及时了解掌握专项救助和慈善救助开展情况,使救助对象的需求和政府的救助资源、慈善组织的救助项目,社会各界的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等资源有效对接。
5、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急难救助工作的重心在基层,能否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困难群众解决急难问题,基层是关键。一是要强化基层社会救助力量。配齐、配强、配好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使救急难工作有地方开展、有人员落实、有经费保障、有设备作后盾;二是要按照“分级实施、各负其责、上下配合、相互协调”的要求,加强工作配合,注重工作联动,努力形成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强大合力。
第3篇:救助站救助管理条例
概念
救助管理站(简称救助站)原名为收容遣送站。
对流浪者实施救助管理的法律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内容
第一条
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条
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
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第十条
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第十一条
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
受助人员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第十三条
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站内管理的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受助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对流浪者实施救助管理的法律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第三条
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第四条
救助站应当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第五条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第六条
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救助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该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救助站受助人员的作息、卫生、学习等制度。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食物和住处,应当能够满足受助人员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受助人员食宿定额定量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具体规定。
第九条
受助人员在站内突发急病的,救助站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治疗。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在站内患传染病或者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救助站应当送当地具有传染病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采取必要的消毒隔离措施。
第十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及时与受助人员的家属以及受助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该地的公安、民政部门取得联系,核实情况。
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
第十一条
受助人员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时没有交通费的,由救助站发给乘车(船)凭证,铁道、公路、水运等运输单位验证后准予搭乘相应的公共交通工具。救助站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受助人员的亲属及前往地的有关组织、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救助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对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但可以查明其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受助残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人,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
第十五条
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级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
第十六条
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开救助站,须经救助站同意。
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第十七条
救助站已经实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满,受助人员应当离开救助站。对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第十八条
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第十九条
受助人员在救助站期间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辱骂、殴打救助站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助人员,不得破坏救助设施,不得毁坏、盗窃公私财物,不得无理取闹、扰乱救助工作秩序。
对受助人员的违法行为,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受助人员违规违纪情节严重的,或者发现受助人员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救助站应当将受助人员入站、离站、获得救助等情况如实记载,制作档案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救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由该救助站的上级民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
(二)指导检查救助工作情况;
(三)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四)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五)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第二十三条
救助站的上级民政主管部门不及时受理救助对象举报,不及时责令救助站履行职责,或者对应当安置的受助人员不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安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对流浪者实施救助管理的法律依据——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促进救助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社会救助的救助管理机构。
1.3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受助人员予以生活帮助和精神关怀,通过专业化的救助服务,帮助受助人员保持乐观向上的生活信念。
1.4 本规范所列各项条款为最低要求。
2 术语
2.1 救助管理机构——指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分站、救助管理咨询站和救助服务点等。
2.2 求助人员——指自愿向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的人员。
2.3 受助人员——指经过救助管理机构甄别,确定其符合救助条件,决定予以救助的人员和被直接救助的人员。
2.4 身体状况——指能够通过初步检视而判明的求(受)助人员的体貌特征及精神状况。包括:(1)明显外伤、肢体残疾、行动困难等;(2)严重抑郁、躁动不安等;(3)智力障碍;(4)传染病、疑似传染病、精神病、疑似精神病或者疑似罹患其他疾病等。
2.5 甄别——指救助管理机构经过核查求助人员提供的身份资料和求助理由等情况后,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救助条件,决定是否为其提供救助服务的过程。
2.6 救助条件——指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给予救助的标准。
2.7 不予救助——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求助申请依法不予满足的情形。包括:(1)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的;(2)经过甄别查明属于虚构流浪、乞讨事实,骗取救助的;(3)享受申请救助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的;(4)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
2.8 不予救助通知书——指载明求助人员个人基本信息、不予救助的理由、作出决定的机构及执行人、申诉途径等信息的书面文件。
2.9 直接救助——指对于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求助人员,先予救助然后查明有关情况的情形。
2.10 护送来站求助——指有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公民将流浪乞讨人员引导、护送进入救助管理机构求助的情形。
2.11 协作救助——指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单个救助管理机构无法独立完成救助服务的全部内容,需要其他救助管理机构协助配合的情形。进行协作救助的有关机构应当协商确定救助方案,确保受助人员在协作救助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
2.12 协作救助返乡——指对于具备自行返乡能力的受助人员,在返乡途中必经并停留的救助管理机构为其提供必要帮助,由其自行完成返乡过程的情形。
2.13 协作救助入站——指对于采用协作救助返乡方式的受助人员,途经的救助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入站手续的情形。
2.14 跨省接送——指跨省救助管理机构对于不具备自行返乡能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受助人员,护送或者接领其返乡的过程。
2.15 特殊饮食需要——指老年人、未成年人、患病人员和少数民族受助人员对于饮食习惯、营养搭配等方面的特殊需要。
2.16 擅自离站——指受助人员未经救助管理机构同意并且未办理离站手续,自行脱离救助管理机构及救助服务的情形。
2.17 放弃救助——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员,自愿申请脱离救助管理机构及救助服务的情形。
2.18 终止救助——指受助人员具备以下情形时,救助管理机构依法终止救助服务,要求其离站的情形。包括:(1)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2)经查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3)违法违纪,扰乱管理秩序,影响恶劣的;(4)骗取救助的;(5)救助服务期限届满,具有基本生活保障但拒不离站的。
2.19 终止救助通知书——指载明受助人员个人基本信息、终止救助理由、作出决定的机构及执行人、申诉途径等信息的书面文件。
2.20 接送离站——指受助人员亲属或者有关单位将其接(送)回的情形。
2.21 安置——指对于无法查明家庭情况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长期滞留人员,报请有关部门,将其长期安排在社会福利院、敬(养)老院、精神病人福利院等有关机构予以供养的情形。
2.22 隔离——指对于机构内的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和精神病人,根据医疗机构的明确要求,临时安排其单独食宿,防止造成传染或者对其他人的滋扰、伤害。
2.23 定点医院——指有关部门指定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医疗救治服务的医院。
2.24 观察——指救助管理机构为方便观察患病人员、情绪异常人员和老年人的身体、精神状况,防止发生意外伤亡、疫情传播而实施的临时性保护措施。
2.25 观察区——指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定时巡查,随时响应的特殊管理区域。观察区内提供特别的生活照顾和护理。
2.26 简易服务——指救助管理机构针对仅需提供日间饮食、通讯帮助,无需其他服务项目的受助人员所提供的服务。
2.27 交接——指与公安、卫生、城管、受助人员的亲属或者单位、其他救助管理站或者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交接求(受)助人员时,救助管理机构查验、核对接领人或者护送人信息及有关证明材料后,接收或者移交求(受)助人员,填写完成《求(受)助人员交接表》的情形。
3 服务
3.1 接待
3.1.1 实行24小时接待制,服务热情周到,言行文明礼貌。
3.1.2 对于仅需提供日间饮食、通讯服务的求助人员,填写《简易服务情况登记表》后,提供简易服务。
3.1.3 对于来站求助的人员,为其建立《个人基本情况档案》,初步检视其身体状况,认真记录。
3.1.4 对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直接送定点医院。
3.1.5 对于未成年人,安排其进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接受帮助;没有设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参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提供帮助。
3.1.6 对于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及时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根据其建议采取隔离或者其他相应措施。
3.1.7 对于吸毒及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联系有关部门处置。
3.1.8 对于求助的境外人员,应当首先联系公安机关确认其身份;属于非法入境、居留的,由公安机关处置;属于合法入境、居留的,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置。
3.1.9 对于护送来站求助的人员,采集核对护送人信息,检查求助人员身体状况并详细记录,经护送人确认后,办理交接手续;护送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3.1.10 对于到站求助人员,经甄别符合救助条件的,建立受助人员《救助情况档案》,办理入站手续;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听取其辩解和陈述,告知其申诉途径,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登记、备案、存档;当事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3.1.11 对于符合直接救助条件的人员,先办理入站手续,后查明情况,补充填写受助人员《个人基本情况档案》。
3.1.12 对于协作救助入站的受助人员,核对受助人员《个人基本情况档案》,办理入站手续,补充填写受助人员《救助情况档案》。
3.1.13 对于跨省接送入站的受助人员,在核对受助人员《个人基本情况档案》及护送人员信息后,办理交接手续,补充填写受助人员《救助情况档案》。
3.1.14 对于医疗机构先予收治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经甄别符合救助条件的,提供救助服务,为其建立《个人基本情况档案》、《救助情况档案》。
3.2 入站
3.2.1 对受助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违禁出版物,应当予以没收;发现锐(利)器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物品,应当代为保管;发现违禁药(物)品、放射性物质,应当联系有关部门处置。
3.2.2 为受助人员洗澡、洗衣、理发等个人卫生活动提供帮助。
3.2.3 为受助人员配备基本的、清洁的个人生活用品。
3.2.4 登记、保管受助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
3.2.5 安排受助人员中的患病人员、情绪异常人员、老年人进入观察区进行观察;受助人员在观察区停留时间不应当超过36小时。
3.3 基本服务
3.3.1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实行分餐制,基本生活供应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3.2 照顾未成年人、老年人、少数民族受助人员和患病人员的特殊饮食需要。
3.3.3 餐具、炊具及时清洗、消毒。
3.3.4 按照性别、身心状况安排受助人员分别居住,单人单床;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
3.3.5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与定点医院商定医疗救治工作程序,地级以上城市的救助管理站应当配备相应医疗设备及药品,做好卫生保健、防疫工作。
3.3.6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受助人员居室及活动区域进行消毒。
3.3.7 组织受助人员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帮助受助人员了解有关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知识。
3.3.8 帮助受助人员联系亲属或者有关单位。
3.3.9 对于需要接送返乡的,联系其亲属、单位,协商返乡事宜。
3.3.10 难以查明家庭情况的,发布寻亲公告;确实无法查明的,报请有关部门,办理安置事宜。
3.3.11 为社会提供走失人员的查询及有关服务。
3.3.12 妥善保管受助人员存放的物品。
3.3.13 对于协作救助人员,应当保障其在协作救助期间的基本生活,安排其尽快返乡。
3.4 特殊服务
3.4.1 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员提供相应的饮食、住宿、洗浴、穿衣、入厕等生活照顾和行动便利条件。
3.4.2 对于机构内突发急重病症、出现精神和行为异常的受助人员,及时联系医疗机构处置,根据医疗机构建议采取相应措施;送入医疗机构救治的,应当认真记录有关情况,办理交接手续。
3.4.3对于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应当立即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置,根据卫生防疫部门建议采取隔离或者其他相应措施,详细记录有关情况。
3.4.4 对于未成年人,应当参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开展救助保护工作。
3.4.5 对于带有不满6周岁幼儿一同接受救助的人员,为其照顾幼儿提供便利。
3.4.6 对于被隔离的受助人员,应当保障其基本生活正常,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自我伤害。
3.4.7 根据受助人员情况,提供康复、心理辅导、卫生保健知识、就业信息等方面服务。
3.5 离站
3.5.1对于办理离站手续的受助人员,应当填写完成《个人基本情况档案》、《救助情况档案》;涉及人员交接的,办理人员交接手续。
3.5.2 对于患病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员,应当在其病情基本稳定后办理离站手续;本人要求自行离站的,应当经其书面申请并签字确认后办理离站手续。
3.5.3 对于无力自行承担返乡费用的受助人员,提供返乡乘车(船)凭证和返乡途中必要的饮食帮助;需要协作救助返乡的,途经的救助管理机构不得故意延长受助人员返乡时间和路程。
3.5.4 对于擅自离站的受助人员,应当由两名以上知情工作人员提供证明,并登记、备案、存档。
3.5.5 对于放弃救助的受助人员,应当详细记录放弃原因,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登记、备案、存档;当事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3.5.6 对于依法终止救助的受助人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听取其辩解和陈述,告知其申诉途径,出具《终止救助通知书》,办理离站手续;《终止救助通知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登记、备案、存档;当事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3.5.7 对于接送离站的受助人员,应当核对接送人信息,提供有关档案材料,办理交接手续。对于病情基本稳定的受助人员,接送时应当配备途中必需的急救药品、生活用品和辅助器具。
3.5.8 对于司法机关带离的受助人员,应当核对带离人信息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交接手续。
3.5.9 对于符合安置条件的受助人员,协助有关部门办理安置手续。
3.5.10 对于受助期间死亡的受助人员,由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文件。及时通知死者亲属、单位;无法查明死者真实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4 机构建设
4.1 机构设置
4.1.1地级以上城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分站、救助管理咨询站、救助服务点;县级城市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管理站。
4.1.2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分布合理,设置在交通便利、容易查找、远离危险的区域。
4.1.3由各级政府举办的救助管理站,名称前应当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应当同时标注相应的民族文字。
4.1.4 救助管理分站、救助服务点的名称可以形式多样,体现人性化服务理念。
4.1.5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将机构名称牌匾等标志悬挂在醒目位置。
4.1.6 救助管理机构的引导标志应当醒目、容易识别,设置在人流量较大的交通要道、繁华地段。
4.2 基本设施、设备
4.2.1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设置符合救助管理工作基本功能需要的设施、设备;各类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安全需要,防范意外伤害;设备、用具的外形无尖角突出部分。
4.2.2 未设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城市,应当在救助管理机构内单独设置未成年人生活区,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4.2.3 接待厅(室)应当配备计算机、桌椅等办公设备和文具;应当配备方便求助人员的休息座椅、饮水设备等服务设施;应当配备老花镜、拐杖等辅助器具。
4.2.4 接待厅(室)、走廊、活动室等公共活动区域,应当配备监控及其他安全防护设备。
4.2.5 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居室内应当配备单铺床等基本生活家具;床上用品根据季节配备。
4.2.6 餐厅、厨房、食品贮备间等应当符合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
4.2.7 洗浴间应当配备热水洗浴设备、防滑垫、扶手和更衣室。
4.2.8 厕所应当配备蹲便器、坐便器等,有残疾人辅助扶手、卫生纸、纸篓等。
4.2.9 洗漱间应当配备洗漱设备。
4.2.10 物品保管室和库房应当配备符合安全需要的物品存放设备。
4.2.11 隔离室应当有防止自我伤害的设施,有独立卫生间、床铺、洗漱用品、紫外线消毒灯等设备。
4.2.12 观察区应当设置紧急呼叫铃,配备急救箱、防护服、紫外线消毒灯、辅助器具(械)和防止意外伤害、交叉感染的设施、设备。
4.2.13 有必要的洗衣、烘干及消毒设备。
4.2.14 有受助人员活动室,配备相应的图书、报刊杂志、文具、棋牌、电视和桌椅,能够基本满足受助人员阅读、娱乐的需要。
4.2.15 有适当的室外活动场地。
4.2.16 救助管理机构建设应当基本符合无障碍设施建设规范,设置坡道、扶手等,方便受助人员使用。
4.2.17 有通讯联系设备。
4.2.18 配备轮椅、拐杖、担架、老花镜、儿童座椅等辅助器具。
4.2.19 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用车辆。
4.3 基本环境
4.3.1 受助人员生活环境应当安静、清洁、通风、透光、无异味。
4.3.2 保证水、电、暖的供应,确保供水、照明、取暖、降温、排污、消防、报警、通讯等设施和生活设备运转正常。
4.3.3 室外环境应当绿化美化。
4.3.4 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 管理
5.1 人力资源配置
5.1.1 救助管理工作人员任职和职务调整应当符合相应的岗位资质要求,暂时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应当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任职。
5.1.2 地级以上城市的救助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熟练掌握从事工作的知识和技能;领导班子成员中至少有1名具备社会工作专业知识。
5.1.3 地级以上城市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有医疗护理、法律事务、社会工作、信息化管理等专业技术岗位,在岗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能够熟练运用专业知识开展业务工作;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利用社会力量开展工作。
5.1.4 直接为受助人员提供生活照料的服务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1.5 从事餐饮、水电暖运行维护、机动车驾驶等后勤保障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5.2 制度建设
5.2.1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严格执行外事、财务、人事、捐赠、新闻宣传等方面的规定;应当制定机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定期进行绩效评估。
5.2.2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与定点医院商定救治工作程序,建立、完善与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
5.2.3 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5.2.4 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5.2.5 建立对食物中毒、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群体性事件、受助人员失踪、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等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5.2.6 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公布工作流程、岗位职责、工作依据、投诉申诉途径,工作人员佩证上岗。
5.2.7 宣传并引导社会公众、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救助管理工作。
6、附则
6.1 《个人基本情况档案》、《救助情况档案》、《不予救助通知书》、《求(受)助人员交接表》、《终止救助通知书》、《简易服务情况登记表》分别附后。
6.2 本规范由民政部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救助管理站救助服务工作调研报告
救助管理站救助服务工作调研报告
为进一步推动主题教育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听民心、集民智、解民意,笔者对**市救助管理站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工作效能、有效开展流浪救助服务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
该站严格执行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市民政局的直接领导
下,积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截止十月,该站共接待求助人员1724人次,对符合救助条件的1724人次给予救助,其中:省外受助人员436人次,本市及其他市受助人员1288人次。从受助人员性别区分:男性1321人次,女性403人次;从年龄结构区分:青壮年1194人次,老年281人次,未成年人238人次;重点救助对象:肢体残疾89人次,精神病人107人次,痴呆傻39人次。其中救助的1724人次受助人员中的225人次护送返乡得到了妥善安置,资助返乡1198人次,接领返乡42人次。
在救助资金管理上该站严格把关,做到专款专用,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到救助管理工作上。由于该站基础设施比较落后,长期在外租房办公,救助场地不足,影响救助管理工作的开展。为更好开展救助管理工作,该站启动未保中心项目建设项目,计划年底投入使用。新中心位于回风片区,交通便利,项目建设面积3973平方米,中心设有受助人员宿舍、观察用房、教育医疗康复室等。在加大硬件设施投入的同时,该站着力加强软件建设,规范化、科学化实施救助管理。2010年和2011年该站党支部连续两年被局党组评为先进支部委员会。
二、救助工作中的基本做法
该站严格按照《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安全、规范化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班子成员分工明确,逗硬抓落实,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第一,作为民政工作的窗口单位,站班子成员带头抓落实,重救助水平,重救助质量,重救助效率,重安全救助。建立安全建设目标责任制,确保无重大事故发生。加强流动救助,专门成立4个流动救助工作小组,实行轮流外出开展流动救助。确保每周开展两次街头救助,向流浪乞讨人员发放救助宣传资料、指引卡,引导受助人员遇到困难时第一时间到救助站接受救助;对职业乞讨人员,进行劝导、告诫,加强与其户籍所在村、社区联系,力争让他们主动放弃职业乞讨行为;进一步探索变“输血”为“造血”,变“消极性社会救助”为“积极性社会救助”的救助模式。建立完善了内部管理制度。将制度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员、落实到工作中。
三、有待解决的问题和建议
伴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交通日趋便利,外来人口大量涌入,无论是救助对象、救助理念,还是救助内容、救助方法都在改变。传统的吃、住、接、送等救助方式已不适于救助管理工作的需要,也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首先,救助工作的对象发生了变化,流浪乞讨成因复杂,救助对象的数量和群体逐年扩大,救助的要求和救助的内容延深,救助质量要求高,救助对象不再仅仅限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还有财物被盗、传销解救、进城务工、城市拾荒人员,以及打拐解救妇女、农村留守儿童、实际无人照管儿童等。仅20
11、2012年度该站救助流浪未成年人分别为298人次、260人次。其次,救助工作理念和救助内容发生了变化。人性化的救助,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理念更加彰显。救助内容不再是仅仅满足流浪乞讨人员的吃、住、行等基本生活救助,而是全方位的生活救助和心理修复、精神支持、医疗救治等的综合性救助,救助的要求更高,层次更深。第三,救助工作的方法发生了变化。从求助者主动来救助站求助到救助工作人员走出去上街主动救助;从护送回家到源头预防;从简单生活救助到生存技能培训、心理矫治等,工作方法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单一的工作方法已无法适应当前救助工作需要。第四,救助工作的专业化人才缺乏。由于我市没有高校和专业的社会组织,再加上救助站硬件设施不完善,缺乏社会工作人才,目前只有1人具有助理社会工作师资质,无法全面开展社会工工作服务,导致社会工作服务水平徘徊于低水平阶段。同时新进工作人员往往专业不对口,专业对口人员又进不来的现状,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如下:
由于救助工作这些变化,传统的救助方式在政府机构的主导下,为求助人员提供食物、住所、医疗救治,联系家人和单位,提供乘车凭证等物质方面的救助,而缺乏精神与心理需求方面的安抚与疏导,尤其是流浪未成年人他们还有着更高层次的需求,如医疗保障、心理修复、获得就业机会、接受相应教育等等,通过运用传统方式对流浪儿童进行救助使儿童再次流浪现象较为严重。对于特殊人群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心理矫正感觉力不从心,迫切需要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矫正、非正式教育等服务。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寻找新的救助方式,创
第5篇:新时期城市救助站管理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新时期城市救助站管理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国家民政部发文将“收容遣送站”更名为“救助管理站”以来,原先强制性的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人性化的救助管理制度,工作性质发生了根本改变,新时期城市救助站管理工作情况调研报告。救助管理制度施行7年来,全国各救助管理机构从如何保障受助人员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出发,进行了大量的探索与尝试。但是,新时期救助管理的对象与内容发生了很大变化,而救助管理制度、法规却较为滞后,新问题逐渐凸显,制约了救助管理工作的良性运转。因此,要进一步促进救助管理工作的发展,使其社会保障功能发挥最佳作用,需认真探索问题产生的原因,积极探讨,寻找最佳的解决方法。
一、救助管理工作现状
(一)目前工作依据
目前,救助管理机构的主要工作依据是国务院令《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工作实行“自愿求助、无偿救助”原则,贯彻“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理念,具体操作按国家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进行。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于救助法律法规不完善,一些服务管理难题日益突出。
(二)受助对象来源
1.进站方式。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主要方式有三种。一是自行来站。自己询问至救助管理机构求助。二是护送来站。公安、城管执行公务时发现并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或由其他救助管理机构护送来站。三是主动外展。主要是救助管理机构救助巡逻车主动将救助管理工作拓展至街面,发现并带至救助管理机构。
2.流浪原因。造成流浪乞讨人员乞讨的根本原因是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关系复杂、家庭结构异常,导致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并且,由于地区差异,我国各地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尽相同,也不够完善,一旦家庭出现问题,依靠自身无力解决时,即易造成流浪。研究流浪乞讨人员流浪的原因,是减少流浪乞讨现象发生的必然途径。
(三)工作开展情况
1.成年人救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目前,从全国救助管理机构来看,对受助成年人的救助,主要是满足其基本的生存需求,为他们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安全整洁的住宿环境,以及通讯设备和返乡车票,并对无法核实身份的受助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对患病受助人员送医救治。此外,一些救助管理机构也初步开始探索,为具备一定条件的务工不着受助人员提供就业援助。
2.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对受助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除了提供基本的食宿与照料外,还要联系其亲属来站接回或护送至原籍地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在救助保护未成年人的整个过程中,保护是第一位的,要担当对受助未成年人的临时照顾职责,负有一定的监护责任。目前,一些救助管理机构也开始探索在机构内开展针对受助未成年人的非正规教育,以及提供专业的社工服务。
二、救助管理工作困境
(一)存在的主要瓶颈
1.法律法规滞后。新时期,救助管理工作面临了很多新问题,求助人员的流浪乞讨原因多种多样,情况复杂多变,其中职业乞讨、跑站骗助、非自愿入站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占很大一部分,对他们的管理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工作常常会陷入被动和尴尬的局面,这属于政策层面的瓶颈。
2.救助力量单薄。单纯在机构内,满足受助人员基本食、宿、行的传统救助模式,已经滞后于不断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如何开展前期预防和后期跟踪回访,如何整合社会资源合力开展救助管理,已经成为救助管理机构必须研究探讨的新课题,这属于机构层面的瓶颈。
(二)存在的突出难点
由以上救助管理工作的主要瓶颈,衍生出救助管理工作存在的以下一系列突出难点:
1.职业乞讨人员劝助难。街面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一直是救助管理工作中的难点,也是媒体关注、百姓关心的热点。目前,老百姓对是否应该救助街面流浪乞讨人员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想法:一种认为政府必须管,一旦街面出现乞讨人员就是不作为;另一种认为政府不用管,乞讨并不犯法,不让他们乞讨就是乱作为,这让救助管理工作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同时,全国范围内没有明确的管控区,管理职业乞讨行为没有立法支持,没有处罚依据,只能以劝助为主,不能强制管理,导致劝离后又返,甚至购票送上返乡车辆后,过几天又出现在原乞讨地,如此往复,成效不佳。
2.精神病人甄别救治难。在日常接待工作中,一些求助人员身患精神疾病,然而入站时处于发病间歇期,其言语、行为、表现与常人无异,无法分辨。这类人员入站后一旦发病,往往事发突然,极难控制,甚至危害其他受助人员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而有的精神病人同时还患有多种躯体疾病,比如肝炎、结核、性病等传染病,或者感染、肿瘤、糖尿病等慢性病,精神病专科医院和普通综合性医院一般缺乏相应的综合性治疗条件,不能同时治疗两类疾病,都不愿接收,救助站只能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费尽周折从中协调。
3.特殊受助人员逐年增加。近年来,不同地区、城乡之间的经济、环境等差异仍呈较大态势,大量的流动人员涌入经济发达地区与城市,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出现了一些家庭无能力或无人员照顾、看管的“空巢老人”、“留守儿童”,以及精神病人和残疾人,这些人员在缺乏有效监护的情况下自行外出,或迷路无法返家在社会上流浪、拾荒,或受人操纵加入职业乞讨及犯罪组织,从而直接导致救助管理机构内痴呆老人、流浪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残疾人数量不断增加,而这些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员,都需要联系家人领回或由工作人员护送至户籍所在地救助管理机构。然而,救助站工作人员编制有限,人员紧张,逐年增多的特殊受助人员使救助、管理、护送任务越来越重,难度越来越大,任务越来越难以及时完成。
4.非自愿入站未成年人管理难。一些由公安部门护送来站的流浪未成年人,大都是从事小偷小摸行为的违法犯罪人员,甚至有的从事过****服务,但由于案值小、年龄小,尚未达到量刑条件,目前的做法是护送至救助管理站来实施保护性救助。但此类受助未成年人一般都不愿接受救助,在他们看来,救助管理站对他们的保护就是一种强制,通常采取一些自残、自虐、绝食、打架等过激行为以示对抗,想要脱离保护。救助管理站作为该类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人,存在着很大的看管难度,正常工作开展受干扰,特别是在护送其返乡的过程中难度更大,因此如何有效地实施保护性救助一直是救助管理站非常棘手的问题。
5.跑站骗助人员劝返难。对跑站骗助人员的处置,是所有救助站管理中遇到的最为头痛的问题。他们有的单个而来,有的结伴而来,来救助管理机构不是因为真正遇到困难,其目的是要好吃好住还要钱,稍有不称心,就会辱骂刁难工作人员,有的甚至借醉酒故意寻衅闹事,由于救助管理机构没有执法权,不能采取强硬的处置措施,只能拨打110报警电话,请公安部门处理,但警察也无相关依据采取强制性措施,只能以教育为主,待警察一走,他们的气焰就更嚣张了。长此以往,对这类人员的管理越来越难,工作人员的安全也难以得到保障。
三、救助管理工作思考
救助弱势群体,仅单靠救助管理机构去实现是远远不够的,要更有效地救助弱势群体,深层次解决救助管理工作面临的各种难题,需要多部门共同协作,整合资源,才能真正达到助人自助的最终目标。特别是流出地政府要加强对外出流浪人员的监控和帮教,各部门在管理返乡流浪人员时,应明确相应的职责和权限,要积极帮教,妥善安置,帮助返乡流浪人员尽快步入正常的生活,融入社会。
(一)政府牵头,社会关注,把救助管理工作作为政府加强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1.进一步加强全面宣教引导。一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主要是做好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全面普及义务教育,全力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权利,重点从未成年人教育抓起,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培养公民的自尊心和自信心,树立“八荣八耻”的良好社会风尚。二是促进农村文明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逐步实现城乡统筹一体化,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农业发展,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让占全国人口比例大多数的农民也富裕起来,从源头上减少农民弃农务工、外出流浪乞讨现象的发生。三是加强主流媒体宣传。借力主流媒体,宣传救助管理政策,加强社会关注,营造良好的社会救助氛围,提升全社会救助弱势群体的责任感和参与热情。
2.进一步提升社会管理意识。一是实行城市属地管理。在城市确定属地管理范围,由属地责任部门对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履行发现、教育、引导或护送至救助管理站求助的责任和义务。各地方政府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市(区)政府及属地责任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在此基础上,救助管理机构充分发挥社会管理职能,履行监督管理和后续保障职责,合力做好街面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二是加强城市社会保障。对于家中有精神病人、痴呆傻人员以及残疾人的特殊家庭,应当由当地政府根据其行为能力的高低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最低生活保障,减轻困难家庭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于由救助机构救助护送返乡的,应由当地救助管理机构介入,督促政府相关部门发挥社会保障职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三是大力开展社会工作。依托各地方政府,从救助管理机构内到机构外建立系列、专业的社会工作服务队伍,培养专业的社工人才,为弱势群体整合资源,介入问题家庭,帮助其在解决临时困难返乡后,能够自力更生,尽快融入主流社会,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
3.进一步增强法制建设力度。一是有法可依。建议立法部门,加强救助管理工作中的相关立法,填补法律空白,使救助管理在处置强讨恶要、跑站骗助、寻衅滋事人员时,有法可依,处理有规可循,避免救助管理工作陷入尴尬境地。二是违法必究。各相关部门相互协作,共同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强迫妇女儿童犯罪的违法行为,解救被害妇女儿童,全力保障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三是执法必严。除了对拐卖、强迫、组织犯罪严厉打击外,特别要对遗弃现象追责,以遗弃罪定罪,追究遗弃人的法律责任,严格惩处。否则,一旦遗弃现象无法控制,遗弃人对社会的依赖越来越强,而且无所顾忌,势必继续助长遗弃之风。
4.进一步强化精神疾患管理。一是知识宣教。卫生部门加强心理疾病知识宣传,引导大众正视心理疾病,鼓励公民积极接受心理治疗,预防减少抑郁成疾现象的发生。二是加强治疗。卫生部门做好精神疾病的干预工作,为精神疾病的治疗提供便捷良好的途径,各大医疗卫生机构专设心理门诊,并鼓励开设心理咨询室,使心理疾病能与生理疾病一样获得及时、有效的治疗,减少精神疾病的发病率。三是源头收治。各地公安、卫生部门应做好当地精神病人的管理、统计、收治工作,指导精神病人诊断治疗,整合资源为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家庭提供就医保障,防止精神病人被弃外流。
(二)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全面完善提升救助管理站作为专门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和社会地位。
1.实现救助管理硬件设施现代化。一是救助场地布局合理。按照《全国规范化救助管理机构建设标准》要求,合理布局救助管理机构场地,实现受助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分区管理,男性、女性分区管理,精神病人、痴呆傻人员、残疾人与正常受助人员分区管理。二是服务设施配置齐全。按照《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进一步实现救助管理机构基础服务设施配置齐全,服务受助人员的各项功能用房到位且配套用品齐全,服务老弱病残受助人员的各种康复辅助设备齐全。三是安全设备保障到位。进站安检设施设备要高灵敏度、高辨识率,防止危险品被带进站。监控设备要全面覆盖,保障站内受助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精神病人进行临时观察的隔离室要严格按照精神病人住院病房设计、使用,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2.实现救助管理运转机制规范化。一是严格安检,加强管理。严格进站安检制度,杜绝危险品被带进站内。同时,加强安全巡视,加派人手,发现问题尽早控制,及时处理;加强入站甄别,利用公安户籍网和救助信息网进行人员信息比对,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坚决不救助,彻底消除跑站骗助人员的侥幸心理。二是增加工种,明确分工。对于持续增多的精神病人、痴呆傻人员、高龄老人、残疾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业护理人员,确保其在站的日常生活;对无理取闹、打砸抢夺、突发精神疾病人员,增加治安管理人手,巡逻管理,有效控制,必要时报送公安机关或转送医疗机构,保障其他受助人员和工作人员安全。三是多方协作,统筹安排。由于救助管理机构属于临时性救助机构,人员流动性大,不适合受助人员长期滞留,应当与福利机构加强沟通和协作,尽快将特殊受助人员送至福利机构救治。对于身患多种疾病的精神病人,建议卫生部门指定医院,建立综合救助病区,专门收治特殊受助人员。四是人性服务,专业救助。在救助管理机构规范社工服务,以“助人自助”理念,用接纳的态度和专业的方法,制定有针对性的方案,帮助受助未成年人走入正轨。加大对进站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力度,采用多媒体课堂普法、播放法制宣传片、翻阅法制书刊、聘请专家授课等方式,大力宣传法律知识,教育流浪未成年人用法律保护自己,遵纪守法,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3.实现救助管理机构性质统一化。在救助管理机构成立的7年时间里,全国救助管理机构工作内容在国务院、民政部文件指导精神下是相同的,但是各地救助管理机构性质却由于不同地域环境和各地政府的工作方法不同产生了差异。有的城市救助管理机构是事业单位性质,有的城市是参照公务员管理性质,有的地方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是独立的机构,有的地方是与救助管理站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运转模式。全国救助管理机构联系密切,工作中要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受助人员的护送、返乡、帮教工作,不同的机构性质容易造成工作上的不便利,以及工作人员心态上的差异,不利于救助管理工作的良性发展。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管理职能的充分发挥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弱势群体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力保障,因此,应逐步实现救助管理机构性质的统一化。
救助管理事业已从一个呱呱婴儿成长为一个小学生,在发展的道路上仍会遇到很多曲折和新的挑战,面对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我们救助工作者从工作实际出发,考虑弱势群体的需求,不断积极探索,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符合各地市情的道路,推动救助管理工作不断迈上新的台阶,取得新的进步,以此来助力民政,服务民生。
第6篇:救助站事迹
积极改善基础设施 优化救助环境
武威市救助管理站作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的基层工作单位,始终贯彻民政工作宗旨和核心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理念,认真履行职责,实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尤其是流浪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工作,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2010年10月,武威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大楼正式投入使用,一举建成了全省从办公条件到救助设施都比较完善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筑面积1868平方米。今年5月,今年5月,省民政厅陈成军处长一行几人来我站视察工作,对工作中存在救助用房功能、布局不合理的问题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我站组织人员在邻近兄弟救助站进行了实地考察学习,对站内进行了进一步整改工作。中心床位增加至75张。一层为服务大厅,大厅设立登记监控室、值班室及物品寄存室。二层为儿童、妇女救助区,内设医疗康复室、心理疏导室、防暴家庭庇护室、阅览室、教室、淋浴室。三层为成年男性救助区,内设观察隔离室、活动室。四五层为办公区。救助人员食堂、车库、库房设臵在院内平房。院内还设臵了篮球场、羽毛球场、室外健身器械等设施,并硬化、绿化了场地。在新的救助环境下提供无偿的生活保障、医疗救治、教育救助、心理疏导等方面的服务,吸纳了更多的救助对象。未保中心建成至今,共救助流浪乞讨人员1500多人次,其中年龄最小的只有6岁。
武威市救助管理站
第7篇:救助站职责
救助站职责
工作职责: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之规定,公安县救助管理站主要工作职责是在坚持“自愿救助,无偿救助”的原则下,对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在本市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无偿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站内实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迫费返回基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法律依据:
一、《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二、《城市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施实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
三、《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程》(鄂民政 [2004]2号)。
承办事项:
公安县救助管理站承办的具体事项是,在坚持“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下,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无偿提供临时救助。
提交材料:
根据规定求助人员,应如产提供本人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办理程序:
1、求助人员到站口头申请救助或由群众引导护送进站求助。
2、接受救助站工作人员的询问及甄别。
3、如实提供本人基本情况。
4、属于救助对象的填写《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受助登记表》存档。
5、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6、受助人员离站时,应按要求办理离闻手续。
注意事项:
1、因老年、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2、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工作人员要耐心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并给予书面答复;
3、受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站对已经提供的救助应立即终止
(1)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骗取救助的;
(2)受助人员不事先告知救助管理站而擅自离站的;
(3)受助人员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
提供的服务项目: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以服务城区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为宗旨,认真做好每一次救
助工作,让受助人员满意,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制定本制度.一、承诺服务时间:全天侯24小时服务,随时接待,登记求助。24小时求助电话:5232601。
二、服务形象要求:仪表端庄,服装整洁,佩证上岗,态度诚恳,主动热情,文明用语,服务周到。
三、因非主观因素未能提供所需服务的,应向求助对象作出解释并尽快解决。
四、求助人员进站求助,实行首问责任制。
五、服务内容: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基本条件的住处;
3、帮助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联系;
4、对没有交通费的提供返乡车(船)票;
5、提供其它方面的救助。
第8篇:救助站策划
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
主办单位: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管理学院团总支·学生会承办单位: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管理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管理学院 关爱流浪儿童策划书
合川救助站活动策划
一、活动主题
努力今天,希望明天
——关爱流浪儿童
二、活动背景
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聋哑儿童不是那么被社会关注,他们几乎与外界失去联系。作为社会的一份子的我们有义务,也有责任去关心他们,让他们了解外面的社会,打开他们封闭的内心。所以,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管理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与合川区救助站的负责人取得联系,走进救助站,带去温暖,带去快乐,让孩子们的内心充满阳光,让他们和我们一样,真正的成为社会的一份子。
三、活动目的及意义
举办本次关爱流浪儿童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为这些流浪儿童送去我们发自内心的关心与人间的真情,让社会各界人士对流浪儿童有更多的关注,帮助他们更好地成长起来。此外,也希望通过此次活动号召学生们关注流浪儿童,通过我们的行动给他们送去关怀,同时也让大学生珍惜现在的美好生活,也让我们志愿者在活动中吸取经验,为以后开展类似的活动打下一定的基础。
四、活动时间
2013年3月——6月
五、活动负责人
(一)主要负责人
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管理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三位部长
(二)参与者
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管理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全体干事
六、活动地点
合川区救助管理站
七、活动内容
(一)前期准备
1.和合川区救助站取得联系,商讨活动相关事宜;
2.联系宣传部,请他们帮我们积极宣传,绘制宣传海报;
3.把全体干事分成五组,安排好每组去的时间(每两周去一次);
4.每小组提前准备好当次活动的节目;
5.确定所需买的慰问品、学习用具、小玩具;
6.联系好系刊,请他们帮我们在活动时进行拍照;
7.与心理咨询部门联系,请他们与我们同时去救助站帮救助站的儿童做心理辅导;
8.查找相关资料,了解自闭儿童的心理活动,通过科学的游戏引导儿童逐渐走出个人世界;
9.制定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二)活动流程
1.3月初开始第一次活动(初步认识)
(1)所有参加活动的成员准时到达集合地点,在万婷的带领下乘车
去救助站;
(2)到达救助站后,把儿童带到楼下;
(3)分发水果和玩具;
(4)陪孩子聊天、做游戏,让我们慢慢融入他们的世界里,慢慢的接受我们;
(5)最后系刊编辑部给全体成员拍照留念,还要注意活动过程的记录;
(6)乘车返校。
2.第二次活动(详细了解并心理辅导)
(1)所有参加活动的成员准时到达集合地点,在黄昆的带领下出发;
(2)到达救助站后,一部分人把儿童带到楼下,其余人布置好场地;
(3)分发慰问品;
(4)心理老师与儿童交流沟通,找出一些他们自闭的原因,好对他们进行相关帮助;
(5)志愿者与孩子们玩老鹰捉小鸡游戏以及其他游戏,教他们画画,陪他们聊一些动画片,让他们有接触外界的欲望;
(6)系刊编辑部给全体成员拍照留念;
(7)乘车返校。
3.第三次活动(讲授知识)
(1)所有参加活动的成员准时到达集合地点,在李青青的带领下出发;
(2)到达救助站后,一部分人把儿童带到楼下,其余人布置好场地;
(3)分发慰问品;
(4)志愿者与孩子们玩猜拳游戏,让他们感到快乐;教孩子们跳舞,引起他们对艺术的渴望。
(5)教他们认识一些简单的汉字或者英文字母;
(6)系刊编辑部给全体成员拍照留念;
(7)乘车返校。
八、活动后期
联系好宣传部做好活动成果展
九、注意事项
1.志愿者要注意儿童安全,明确分工,工作细化到每个人身上;
2.与他们沟通的过程中,注意儿童的情绪变化,避免发生以外;
3.穿着志愿者的服装,佩戴志愿者工作证;
4.负责人要做好其他应急准备,各干事都要注意安全,保持手机畅通,便于取得联系。
十、经费预算
饼干类小食品……………………10*7(70)元
彩色笔及纸…………………………………10元
车费……………………………12*7(84)元
总计………………………………………164元
管理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9篇:救助站站长个人述职报告
精
救助站站长个人述职报告
2011年在局党组的正确指导下,我团结并带领救助站全体职工,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温情救助的工作理念,站在促进救助站科学发展的大局,统筹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基础建设和业务管理,狠抓政治理论学习增强队伍战斗力,狠抓救助工作提高社会满意度,狠抓项目建设夯实发展基础,狠抓服务世园会提升我站品牌形象,多措并举,全面落实上级各项指示精神,战胜资源短缺、任务繁杂等挑战,推动救助站管理与服务水平又上一个大台阶,初步开创我站科学发展新局面。个人学习能力、统筹管理能力、服务能力也得到了很大提高,工作与学习取得一定成绩,救助站项目建设胜利竣工,全年无不良事故;由于个人在世界园艺博览会期间对特殊群体管控有力,荣获了省级个人表彰。现将一年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今后努力的方向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我坚持把加强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与能力的关键措施,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带头学习提高。一是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积极参加局党组和站党支部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认真学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并撰写了撰写心得体会和学习笔记,提高统筹管理本站各项工作的本领。二是坚持业务学习。学习了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强化了按制度、按政策办事的意识,提升管理能力,提高工作效率。
二、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救助站运行水平。为提高救
精
精
助站整体工作水平,我采取多种措施,统筹内部管理,不断强化队伍建设和内部管理,致力于打造社会救助品牌。1狠抓统筹管理,打造高效运行救助站。首先,注重建章立制。为了实现长效管理,我进一步强化了制度建设,较好地推动管理走上精细化、规范化、科学花的道路。对所有的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梳理,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堵塞管理漏洞。健全了干部职工岗位责任制、救助服务程序、窗口接待服务细则、财务管理制度、办公采购制度、干部廉政制度、机关节约制度、在建项目监督制等,做到了有章可依,有章必依,违章问责。其次,注重完善监督考核制。加强对干部落实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严格考核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学,督促其高效完成任务;以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月度考核、周度汇报工作等方式加强了对职工的监督,有效提高了执行力。另外,注重做好计划管理。结合上级统一的部署和本站实际,制定了可行的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度计划、周计划等,并
将这些计划内容分解到具体的部门和岗位,形成了人人有压力、有动力、有目标的工作局面,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2狠抓干部队伍建设,打造队伍战斗力的管理团队。首先,加强班子建设,打造团结务实的领导集体。组织班子成员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上级文件,不断提高班子的党性修养;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重大决策事项、重大资金使用事项、重大干部调整事项、重大活动安排事项、改扩建工程管理事项、本站大型采购事项等,均在深入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积极采纳班子成员的合理化意见,实行民主决策和集体决策,有效地发挥
精
精
了班子成员的聪明才智,调动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坚持分工不分家的原则,经常与班子成员交流思想,商讨工作,做到了团结协作、相互支持。其次,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打造队伍战斗力的干部队伍。注重抓好干部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定期组织全体干部学习《救助管理办法》和《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业务知识,并做好笔记,写好心得体会,提高了全站干部业务水平和思想素质。3狠抓作风建设,打造一流职工队伍。根据民政局安排,我认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开展机关作风建设集中学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科学管理和法律法规等新知识,引导他们不断更新观念,改进作风,帮助他们在思想上快速实现由强制性收容遗送到关爱性的救助管理的转变,增强服务意识。组织学习了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强化了依法办事、倾情服务弱势群体的意识;结合胡锦涛同志建党90周年讲话、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等,联系本所实际讨论了如何应对能力不足的危险、精神倦怠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和脱离群众的危险的危险、如何开展企业文化创建社会救助品牌等课题,帮助干部职工树立了大局意识、竞争意识和宗旨意识,增强了突破观念性障碍、体制性障碍、资源性的障碍的信心。
四、克难前行,全力推进各项工作有序进行一年来,面对资金紧张,救助对象难沟通,救助人员多、情况复杂等考验,我带领干部职工挖掘自身潜力,想尽千方百计战胜挑战,推动各项工作有条不紊进行。1救助服务安全到位。在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
精
精
下,我能采取多种措施为每一位求助者提供舒适、急需、基本的生活救助服务。今年我站已接待救助对象1110人,对符合条件的1002人进行了救助,其中上街巡查救助86人,弃婴9名,送往定点医院救治的无主病人和痴呆傻人员27人,查清原籍护送其返乡的流浪乞讨人员200人,并配合工商公安部门解救身陷传销组织的外省人员674人,在救助工作中,做到救助及时,护送及时,没有发生一起不良事故。2世园会保障有力。今年4月28日世界园艺博览会在我市隆重开幕,我站按照区委区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安排部署认真贯彻和落实西民发《2011年西安世园会期间特殊群体及重点人员排查管理控专项行动方案》的文件要求,成立了世园会安全保卫工作小组,制定了上街救助和清理排查我区主要干道和旅游景点假乞丐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向流浪乞讨人员发放应急食品、衣物和医疗药品等,积极努力地做好世园安保工作,确保世园会圆满落下帷幕。3联建活动深入开展。我站与区妇联、区政法委、区公安局等单位联合成立家暴妇女庇护中心和未成年流浪儿童保护中心,努力改善妇女儿童生存发展环境,较好地维护了她们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妇女事业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目前正在开展救护活动。4宣传活动丰富多彩。为了加大救助工作宣传力度,我站在科学发展的大局设置了志愿者宣传队,广泛吸收学生、企事业单位人员参与,充实了宣传力量,目前注册志愿者宣传成员达到···人,并加强了对志愿者队伍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了他们的服务意识和工作能力。组织志愿者宣传队、我站工作人员等走上街头、精
精
走进社区,向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发放救助宣传资料、指引卡,全心全意做好救助工作。联合·········等单位组织开展了宣传活动,联合市电视台、···报纸等媒体进行了形式多样的宣传,多种合作宣传活动此起彼伏,一浪接一浪,全年总计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场,参与人数高达··人次,营造了关爱流浪人员的社会氛围。5项目建设有序进行。2011年我站对现有的救助站进行改扩建,新建的临潼区救助站及救助管理和流浪儿童保护中心于一体。在局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新建项目整体进展顺利,进度较快,质量可靠,现以竣工,并准备投入使用。一年来,虽然取得一些的成绩,但是与局领导要求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一是工作中注重对救助对象的服务,注重对职工的严格管理,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职工的服务,和一线职工沟通次数不够,生活上照顾不周,他们还有不满意的地方;二是虽然能够做好宏观管理,但是一些细节性的环节未能照顾到,今后亦应实行精细化管理,进一步健全微观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措施。今后,我一定会针对自身的不足,不断加强学习,发扬成绩,克服不足,做到想领导之所想,超前思考、提前预测、及时准备,努力开创救助工作的新局面,使救助管理站的各项工作再迈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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