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行政法治建设的前提条件的一点思考
关于中国行政法治建设的前提条件的一点思考
谈论影响中国行政法治建设的前提条件必须明确什么是行政法治建设。从狭义上理解行政法治与依法行政是同一概念,从广义上理解,行政法治是行政立法、行政司法、行政执法的法律制度的总称,而行政法治建设的核心和关键就是依法行政。无论是广以的还是狭义的法治建设都受到主客观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是公民的法治意识,一方面是国家的制度结构。然而在现有的相对稳定的政治结构之下,我们所能做的只能是进行民众意识的培养,国家结构的改革是不可行的。下面我简单谈一谈对中国民众意识的看法:
首先,中国传统文化对行政法治理念的影响。纵观中国传统文化,我国国民深受儒家的思想影响,主要表现为古代的“人重”、“仁爱”、“民本”、“天人合一”、“民贵君轻”等思想。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以人为本的高度的自觉性,人类的社会生活和国家的治理,只有为了人的时候才显得有意义,同时一切事情也只有通过人、依靠人才能实现。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有人治,也有法治,只不过其内涵与我们今天的法治不同而已。但无论其是古代还是现代,都是为了寻求民众与统治者之间的一种平衡,即国家的富强、社会的安定与和谐。我们立足于今天的形式法治的根基,建设中国特色的行政法治,也深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并且我们所倡导的“和谐行政”、“服务行政”的理念也是来源于我们的传统文化,对我们的行政法治建设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其次,民众守法意识。在我国的古代社会中曾出现“刁民”,这值得我们的关注。为何在古代社会有“刁民”出现?我认为主要是由于古代社会实行的是人治,或者说其统治所依据的是“严刑酷法”,并且行政与司法不分。当民众的利益受损无法得到畅通救济之时,“刁民”就会“告御状”,寻求个别清明公正人士的帮助。在中国古代社会这种思想影响下,现代社会也有这样的事例存在,公民权利受损不是寻求法律的援助,而是寻求人助,更有甚者把事情过激地公开化,希望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因为他们认为唯有如此才能得到政府的关注,才能获得更多的利益。这样的一种民众意识对我们的法治建设是极为不利的,法治建设必须有公民的参与才能得以实现,但是民众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水平,所以民众的法律意识的培养是我们法治建设的前提条件之一。
再次,中国民众特性的反思。中华民族有悠久的历史传统,有很多值得我们后代予以学习的精华,但是也有值得我们反思和改进的地方。在封建社会时期,民众服从性强、缺乏思考能力,习惯于被奴隶,而不是自己的主人,官府与民众是处在对立面的,整个社会以官的标准为标准,以官的利益为利益,民众的思考往往被压制。所以在我们过去的行政法领域更多的关注于政府的权力忽略了公民的权利,实施的是强法而非软法。然而在我们今天的行政法治的建设之际,公共治理模式正在取代国家管理模式开始发挥主导作用,这种把开放的公共管理和广泛的公民参与结合而成的公共治理,更加关注公私合作.更加注重沟通协商,更加推崇国家与社会的互动,更加强调社会和谐与人的全面发展。在这样的一种改革浪潮之下,政府应进行准确的定位,既要保障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又不越权,适当地引入竞争机制,让社会公众、组织机构、事业单位也参与到行政法治建设领域内,构建“小政府大社会”。
总之要建设行政法治我们必须注重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培养,有什么样的公民就有什么样的政府。我们要建立法治的政府,就必须培养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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