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区社区矫正人员警示教育大会上的讲话
在全区社区矫正人员警示教育大会上的讲话
今天会议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通过警示教育,预防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二是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下面我讲三点。
一、正确认识社区矫正,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
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工作对象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罪犯,虽然犯了罪,但国家和社会没有抛弃你们,而是宽容的给予了你们重返社会的希望和机会。社区矫正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和社会的包容性,首先在社区服刑,不会使你们脱离正常的生活,与社会脱节,具有较大的自由度;其次,不会导致与家庭分离,通过矫正改造,可以让人们看到你们的转变,从而更容易接受和宽容你们。
我们到乡镇督查调研时,查看了社区矫正人员的谈话记录、思想汇报以及日常表现,发现大多数人都能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积极进行改造,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在刑意识较差。少部分社区矫正人员不学法,认为自己未被收监管理,与普通群众没有区别,把接受社区矫正这种刑罚执行的宽容当作法律对他的纵容,不知道是在服刑,我行我素,不愿意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
(二)“漏管”问题出现。被外地法院判处缓刑的个别社区矫正人员举家外出打工,在外又无固定居所,因户籍在我区而被纳入社区矫正,由于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的交付与执行脱节,矫正对象“人户分离”又没有按规定报到,司法所找不到人而无法对其实施社区矫正,不但造成漏管,而且增加了“查找”压力。
(三)“拒管”现象发生。个别因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交通肇事等被判处缓刑的人员认为自己履行了民事赔偿责任,就算刑罚执行完毕,不按照规定到司法所报到和参加社区矫正活动,不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甚至抗拒监管。
(四)“脱管”不容忽视。个别社区矫正人员不履行请销假手续,随意关闭“定位”手机、更换联系方式、改变居住地点,不向管理机构报告行踪,脱离监管视线,“脱管”现象时有发生。
二、端正态度,通过社区矫正彻底改造自己
(一)要树立在刑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纳入社区矫正,在社区服刑。社区矫正是相对于监禁刑罚的行刑方式,属于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一座“没有高墙、没有电网的监狱”,但并不意味着大家就可以放任自流,为所欲为,社区矫正人员要清楚地认识到在社区矫正期间,其本质属性是罪犯,要树立在刑意识,必须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管理。
(二)要加强法制学习。要加强《刑法》、《民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学会用法律手段去解决问题、处理纷争,维护权益,避免重蹈覆辙,以致身陷囹圄。
(三)要服从矫正管理。要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要求,自觉遵守入矫、请销假、考核奖励、解除矫正等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学习教育、社区服务、公益劳动等活动,主动、积极接受矫正,争取早日解矫。对不遵守管理规定,我们将严格依法实施警告、记过、提请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我们将建议决定机关撤消假释、撤消缓刑、收监执行。
三、加强监管,严管是对社区矫正人员最好的帮助
(一)严把入矫关口。一是各司法所要扎实有效开展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确保调查结论公平、真实、有效,严格把好社区矫正的第一道关口,防止不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进入社会。二是要严格按照“见人见档、人档合一”的要求,做好社区矫正人员接收工作。三是要严肃规范入矫宣告,使社区矫正人员明白自己的身份,增强在刑意识、纪律意识,提高接受矫正管理的自觉性。
(二)构筑电子围墙。目前我们已经为社区矫正人员全部配备了4G定位手机,下一步还要加装人脸、指纹识别设备,各乡镇司法所要加强社区矫正定位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全天候电子动态监管,预防社区矫正人员发生意外,同时规范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轨迹档案,杜绝漏管、脱管现象的发生。
(三)强化日常监管。要扎实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考核、奖惩、教育等日常工作。要进一步摸清底数,掌握矫正人员情况,实行社区矫正人员分类定级管理的办法,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犯罪性质、日常表现、群众反响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别确定“严管、普管、宽管”等级,落实工作措施,进行分类管理,确保矫正实效。严格落实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请销假制度和社区矫正学习制度,坚持对矫正人员“每月一次思想汇报、每季一次社区服务、半年一次集中座谈、年终一次总结交流”的管理模式,抓好日常管理,确保矫正效果。
最后,我希望通过这次会议,社区矫正人员能把接受社区矫正的机会作为重新做人的新起点,对自己充满信心,努力克服困难,认真学习就业技能,用积极的态度去面对今后的人生,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回报社会。同时,各司法所要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查漏补缺,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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