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学习心得体会
经过半个学期的学习, 原先想象中的国际法逐渐转化为一组组理论知识和一个个耐人寻味的案例。 在这揭开国际法面纱的过程中, 我不断尝试着将其与已学的其他法律作比较, 在这一方面有一些自己的体会。
“国际法是不是法? ” 这似乎是学习国际法首先遇到的问题。 人们可以很轻易地找出支持和反对的理由: 国际法既具有一般法律的很多特征, 又与普通的国内法有着明显的不同。 避开对这一问题的简单判断, 我试图以演化的角度来观察国际法, 以及它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相信即便坚持认为国际法是法的人们也会承认, 如果将国际法包含在法律大家庭中, 法的概念会在普通人们的意识中有所扩大。 这种扩大既包括横向的拓展, 如将法律主体扩大到国家, 将执法者扩大到法律主体自身等; 同时也包括纵向的延伸, 如增强对习惯法地位的认识,强调法的不断变化等。 在这种新的语境下, 国际法的法律成员地位就无可质疑了 。
从演化的视角来看, 任何法律规则都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逐渐抽象形成, 并由人们价值观不断调整的结果, 法律的运行机制也是在长期法律实践活动中慢慢固定下来的。 由此观之, 国际法也在沿着相同的道路不断发展, 不过它不仅比起民法、刑法等起步较晚, 而且它如同慢放的录像带, 演化速度也要慢很多。 具体表现有习惯法较多, 成文法仍在不断编纂中, 法律规则并不稳定, 法律强制力有限, 缺乏统一的运行机构等。
造成国际法演化速度较慢的原因, 我想主要有: 国际法主体和国际法行为的有限性, 以及国际社会的无政府性。与国内法类型多样、种类不可计数的法律主体相比, 国际法主体可谓少之又少。 同时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受地理因素的影响, 不具有流动性, 不可能像个人或企业那样很容易与更多的法律主体进行频繁的交往。 此外, 国际法主体行为决策往往需要很长时间, 这些都决定了 较之如民事法律行为, 一段时间内国际法行为数量十分有限。 这种有限性造成国际法难以在短期内积累大量实践, 为抽象成为法律提供素材。 这也可以说明国际法上为数不多的案例的重要地位。国际法行为不仅数量少, 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有着很大的差别, 比如侵略战争在一百多年前还是国家间关系的常态, 而二战后侵略行为已被国际社会所禁止。 这也造成了 某一领域国际法规则难以在短期内形成, 而且往往出现旧的国际规则尚未完全确立, 即被新的国际习惯取而代之的情况。
国际法和国内法在发展中的另一个不同, 在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性。 人是群居动物, 人类自始就以群体为单位发展。 在群体的发展中自然会产生各种阶层, 产生领导者。 少部分人往往依靠权力优势, 利用法律来规范社会成员。 这样的法律产生于其大多数适用主体之外,并由于与权力的结合而拥有更大的强制力。 而作为长久以来国际法主要和基本主体的国家, 形成伊始可能是自给自足的、“孤独” 的个体,它们在发展过程中才找寻到其他的同伴, 而且在很长时期内它们之间的依赖并不紧密, 达不到“利益相关” 。 因此, 这样的国际社会一直处于无政府状态, 没有出现超国家的权力, 其在国家实践中产生的国际法规则缺乏强制力的保障, 也难以形成国家之上的法律运行机制。以上的演化视角似乎能够说明国际法与其他法律的差异问题, 而且国际法这种“慢动作” 式的演化, 有助于认识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产生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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