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证明
第1篇:交通事故立案需要的证明
交通事故立案需要的证明
些证据呢本文简要介绍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准备的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在决定立案时,需要先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定条件,有具体的事实根据和理由则是该法定条件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要求。所谓具体的事实根据和理由,就是原告是否能提供尽可能多的证据证明该事故的真实发生以及各项损失的真实存在。那么,交通事故立案时,需要准备哪些证据呢步骤|方法
原告身份信息证明在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中,原告是伤者本人,则需要提供其身份证、户口本;如果是死亡案件,原告则是死者的近亲属,则需要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近亲属的身份证、户口本等。
被告身份信息证明如果被告是自然人的,需要提供其身份证、驾驶证;如果被告是法人的,需要提供工商信息、组织机构代码等。
证明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证据,通常为处理事故的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明机动车投保情况证据,即保险单等相关凭证。
受害人的伤情证据,通常包括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书、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书、鉴定费发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包括丧葬费发票。
误工费和误工损失相关证明,通常包括用人单位的工商信息、组织机构代码、劳动合同、社保、工资表、银行流水、单位扣发工资的证明等。
被扶养人生活费证据,包括结婚证、小孩出生证、户口所在地派出苏出具的被扶养人情况证明、兄弟姐妹人数证明、无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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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证据,包括汽车票、出租车票、公交车票等相关交通费票据。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由于案件具体情况的不同,需要原告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准备相关证据证明其有具体的事实根据和理由,这是一项专业的技术活,建议受害人能够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收集,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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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标准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标准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第八十一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七十
二、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标准 本罪主体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单位犯罪实行双罚;
按《证券法》二百零七条,本罪主体在执行刑事罚没之前,如有民事赔偿责任而其财产不足支付时,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保证他人的民事权益,但非本罪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除外;
本罪是情节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本法条第三款: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是指过失犯此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标准
第3篇:立案
第十一章 立案
第一节 立案的概念和意义
一、立案的概念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特点:
1、立案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特有的权力和职责,其它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立案权。
2、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一个独立、必经的诉讼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
二、立案的任务
决定是否开始追究刑事犯罪
三、立案的意义
1、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程序保障措施;
2、有助于督促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揭露、证实、打击犯罪;
3、有利于准确评价社会治安形势,为国家制定刑事政策提供依据。
第二节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一、立案的材料来源
1、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或举报
2、被害人的报案或控告
3、犯罪人的自首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自行主动获取的材料
5、其它途径:(1)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2)群众的扭送;(3)党的纪检部门查处后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立案的条件
1、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
需要立案追究的只能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犯罪事实必须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
2、法律条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符合管辖的规定
第三节 立案的程序
一、接受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扭送都应当立即接受,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和拒绝。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先接受后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情况紧急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报案、控告、举报既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提出。
3、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4.司法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安全,并为他们保密。
5、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二、审查和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一)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一般采取下列步骤和方法来进行: 1.对材料所反映的事实进行审查
所谓审查事实,首先要审查有无案件发生,然后审查已经发生的案件是否属于犯罪案件。如果属于犯罪案件,还要审查对行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对材料所反映的犯罪事实有无确实证据或证据线索进行审查
这方面的审查,通常的方法有:
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自首人进行询问或讯问;
向有关的单位或组织调阅与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有关的证据材料;
委托有关单位或组织对某些问题代为调查,对重大、复杂案件或线索,根据需要和可能,还可以商请派员协助调查;
对特殊案件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必要的专门调查措施;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的告诉申诉庭应当认真进行审查,认为证据不充分的,告知自诉人提出补充证据,在立案前法院一般不再进行调查。
(二)处理
1、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2)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3)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处理。
(4)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缴刑事责任,或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缴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有控告人的案件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七日内送达被告人。
(5)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特别重大案件还应当拟定侦查工作方案。
2、人民检察院对于接受的犯罪案件材料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和管辖规定,在7日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属于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或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2)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移送举报线索,应当移送举报材料原件,重要举报线索的移送,还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3)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由侦查部门初查的,移送侦查部门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对收到的犯罪材料经审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将材料
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属于自己管辖的自诉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裁定予以立案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案例分析
张某家被盗案
张某住市区新华路65号,国庆期间全家外出旅游,放假回来后,发现自己家被盗了,于是张立刻来到派出所报案,值班民警听了一下,作了份笔录,签了名,叫张打了指模,说:“行了,我们会查了,不过,你报案太迟了,我看破案的可能性不大,还不如不立案,我们公安机关会加紧你那里的治安管理。” 【问题】
1.对张某的报案,公安机关应立案吗? 2.值班民警作笔录时手续正确吗? 3.值班民警的话对吗?
【评析】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张某作为财产损失的被害人,享有向公检法机关报案的当然权利,司法机关应当就张提供的案件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110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确定是否立案。很显然,在此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第2款的规定,值班民警在受案的过程中,应当将记录下的张某的口头报案情况向张宣告,经证实无误后,由张签名或盖章。而不能象本案中那样未经宣读确认无误,就要求报案人按指模。
3.该民警的话是错误的。因为立案与否,并不是依据案件侦破的难度,而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司法机关在对接受的立案材料,按照立案的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后,才作出予以立案或不立案的处理决定。
三、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控告人如果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1、申请复议应向原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机关提出
2、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除申请复议外,也可不经复议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第111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第204条规定第3项规定:被告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害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作为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不破不立¡±的危害
四、立案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具体表现为:
1、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实施监督的材料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人民检察院的各种业务活动发现;而是通过被害人的申诉获得。
2、人民检察院获取不立案监督的材料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
3、人民检察院通过必要、认真调查后,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4、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4篇:立案报告
(二)立案报告
立案报告,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对反映、检举和控告党员、党组织或行政监察对象严重违犯党纪、政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纪事实并需给予纪律处分,应作为案件进行调查的,提请本级纪检组织、监察部门或同级党委、行政机关审批的文字报告。1、标题。
一般写法是:关于对×××同志(或××组织)××××问题的立案报告,如“关于对×××同志受贿、私分公款问题的立案报告”;或者“关于对×××同志所犯错误的立案报告”。
2、批准立案单位。立案报告制成后需要主送、抄送的单位。3、案件来源。主要有五个方面:
(1)本级党组织或纪检监察部门初步核实后决定立案调查的;
(2)上级党组织或纪检组织、监察部门立案后,要求下级党组织或纪检组织、监察部门调查的;
(3)下级党组织、纪检机关,或司法、监察部门以及其他监督职能部门审查或初步核实后,有关纪检组织、监察部门认为应当立案的;
(4)违纪的党组织或党员、监察对象主动坦白交待后,纪检组织、监察部门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
(5)其他渠道反映党组织或党员、监察对象的违纪事实,符合立案条件的。
在立案报告中,不论属于哪种情况,都应将案件来源写明。4、被调查对象的简况。
写明被调查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现在工作单位、职务、是否受过重大奖励或惩处等。
5、初步核实后的主要问题。
应写明经反映并初步核实被调查人的主要错误事实,应概括说明问题是否存在、重要情节、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把问题按性质和程序,由大到小,从重到轻加以排列,逐个提出问题并加以简略说明。这一部分不能写成详细的案件调查材料,选择出主要问题,交待出结论与结果即可,不必过多介绍经过。6、拟办意见
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办案的具体建议,如立案调查的案件应由哪个具体部门承担,谁来负责,调查组组成情况、调查时间、调查方式,是否需要有关部门配合以及采取哪些措施等。7、附材料
将附在立案报告后面的材料名称分别列上。主要包括反映、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材料。8、署名
第5篇:立案委托书
委
托
书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因委托人诉____有限公司_____纠纷一案,现委托人特委托_____代为立案。
委托期限:自签章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签章):
受委托人:
2014年3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