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书
合同编号: _________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用人单位) 名 称: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
性 质: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 名 称:________________
性 别: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年限及用工需要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 有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 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 自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其中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期限为_____月。
二、工作内容
笫二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 乙方实行_________________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l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四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五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务件
第六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对乙方进行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第七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八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__元/月。(试用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__________标准。
第九条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_________元/小时。
(二)计件工资。计件单价约定为_________元。
(三)其他工资形式。_________元/月。
第十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的规定(福利待遇不列入工资)。
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按最低工资标准70%支付)。长期停业,无法生产经营、无法履行合同,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不得无故克扣。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机构申报社会保险: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至解除或终止之日。
甲方应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乙方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乙方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甲方每月从其工资中代缴。
第十五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笫十八条 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内容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应在公共场所公示,并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九条 甲方更换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l、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甲方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
5、甲方转产、重大技术改新、经营方式调整、需裁减人员的;
第二十二条 甲方在生产经营期间,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
2、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复员退伍义务兵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6、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7、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未满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并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
1、在试用期内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应前3天通知甲方;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甲方不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的;
乙方因上述2、3、4款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四条 甲方履行了本合同,没有侵害乙方权利的行为,乙方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五条 乙方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劳动合同终止。甲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六条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甲方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缴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月。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七条 甲方违反本劳动合同,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特困企业、停产歇业、放假的除外);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或不补休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甲方拒不支付,甲方除全额支付乙方应得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外,加付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标准的赔偿金。
第二十八条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九条 甲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 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告而别、自动离开工作岗位,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l、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招收录用费、生产经营和工作的直接损失;
2、本合同或另有协议约定的培训服务期,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竞业限制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甲方与乙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向乙方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甲方非法收取押金、保证金、就业金或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扣押身份证,乙方有权拒绝,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任何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及履行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应在签订后15日内将《劳动合同书》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鉴证。
甲方(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合同鉴证
( )鉴字第 号
经审查,本合同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鉴证。
鉴定机关(签章) 鉴定人(签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