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社会实践报告能不能抄袭啊
第1篇:社会调查报告能不能当证据使
社会调查报告能不能当证据使
事件背景
近日,17岁的小光(化名)因到网吧抢钱成为北京市首个适用“社会调查员制度”案件的被告人。在丰台区法院对其进行的庭审中,社会调查员出庭并向法庭宣读了调查报告。8月13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对这起首例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的案件做出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2003年7月14日,北京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在丰台区试行。第一批20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接受了聘任。此次在丰台区法院审理小光一案中,首批受聘的两名社会调查员坐上了庭审的公诉席。社会调查员向法庭宣读了包括小光案件的简单介绍、小光成长经历、平时表现、老师和邻居评价等几方面内容的调查报告。该报告认为,小光小时候表现很好,有同情心,经常帮助有残疾的大伯,但上中专后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出现吸烟、打架、扰乱课堂秩序等不良行为,建议司法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对于这项还在试行的新制度除了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外,亦在法律界引起争议,关于社会调查报告的效力、如何认识社会调查员的法律身份、社会调查报告对法院在定罪量刑时所起的作用等问题一时间成为业界争论焦点。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法律专家。
问:未成年人犯罪本身就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实行社会调查员制度是否有其现实意义? 刘艳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时考虑从轻或者减轻 提供了法律准绳。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实施刑罚,一向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参与审理的法官如何考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问题一直没有统一的模式。实行“社会调查员制度”,为法官考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供了统一的方式方法。因此,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审判过程中实行“社会调查员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吕新伟:从大量的刑事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有许多平时表现相当不错的人由于某种突发外界因素而犯罪,但从其平常的良好表现可以确定主观恶性并不深,这种情况在量刑时考虑社会评价是必要的。社会调查员制度对于教育挽救青少年是有益的,这种情况的出现与西方的陪审团从社会公众角度对当事人评价有近似之处,但陪审团定性不定量,而调查员制度只对定量有参考作用。在肯定调查员制度有其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要注意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社会调查员在开展调查工作中要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问:如何理解调查员出庭时的法律身份? 马辕进:从最高法院的规定来看,调查员是接受法院的委托,从事一项特定的任务,应当对法院负责,保证其所提供的调查材料是全面、真实的。社会调查员不应作为一个旁听者,他应该是一个诉讼参与者。社会调查员不应当坐在公诉席的这个位置,因为调查员的职能不是代表国家来追究犯罪的,他只是提供一个背景式的材料,我认为法庭应当单独为社会调查员留一个位置,这个位置应当与证人席并排。
吕新伟:我认为刑事诉讼是一种等腰三角形关系,控方与辩方居于等腰对角,法院居于顶角居中独立裁判。而社会调查员在刑事案件中没有独立的法庭地位。社会调查员要出庭只能依
从于控方或者辩护方,作为控方证人或者辩方证人出席法庭,具体调查报告结论交由控方或辩方向法庭提出。
问:如何理解调查报告的证据效力?是否可以理解为是一种新类型的证据形式? 黄荣昌:社会调查报告基于人民法院的委托而产生,而且作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前的准备工作之一,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应该是具备证据效力的。从形式上来讲,因其来源于人民法院的委托,与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鉴定结论”相似;社会调查报告作为一种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的文字材料,就其性质而言,可以认为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当然这种“证人证言”与《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证人证言还是有所区别的,但如果社会调查员的报告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也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吕新伟:我们通常所说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就是指证据与案情存在的客观联系的程度。对于调查员作出的在法庭上宣读的调查报告严格来看,不能称之为刑事证据。调查报告的内容只是涉案嫌疑人在案发前的日常生活学习表现,对刑事案情本身没有证明意义。因此我认为目前不能把调查报告作为刑事证据来对待,而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特别要注意到这样一个问题,调查报告是作为在量刑时的参考,前提是在认定未成年人有罪的情况之下,但刑事诉讼的结果往往不能排除无罪情况的出现,如果认定无罪,那么调查报告与案件本身没有相关性不能成为刑事证据的特征更加显著起来。
王国华:社会调查员制度是一个新生事物,是我国法制建设进步的表现。但是它不应有悖于现有的刑法原则。调查员的调查材料既不是用以证明犯罪事实,也不是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
序取得的证据,仅是案外的一些情况的调查和研究。因此,它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不是新类型的证据形式。
问:社会调查报告是否成为法院判决的必须考虑的依据?实行这一举措会不会影响法院独立审判? 黄荣昌: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或轻重)、直接影响到行为人(被告人)刑事处罚的轻重,如果社会危害性大,那么相应地处罚就重,如果社会危害性小,那么处罚也就轻些。如果社会调查员的调查报告中,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方面有充分的、实事求是的说明,那么人民法院在对未成年被告人决定刑罚的时候,就会充分考虑社会调查报告中所反映的有关事实,如未成年被告人平时的表现,老师及领导的评价等等。如果平时一贯表现很好,他人对其评价很高,就可以说明他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程度小,如果这些情况被法院加以认定,就可能对他的量刑产生直接的影响。从这种意义上来说,社会调查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就成为量刑的一种依据,但它并不是惟一的依据。因此,社会调查报告对人民法院判决的影响是有限的,它不会影响人民法院独立审判。
王国华:调查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特定的参考材料。调查员的调查材料大都是真实的、可信的,它应是合议庭定罪量刑的特定参考材料,也必然对法院判决产生直接影响,但不会影响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它会使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更具有客观性和亲和力。
问:调查报告是否会造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被害人的不满?如何保证调查报告的公正性? 张玉伟: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受害人可能会对社会调查制度持有异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或重或轻的伤害,从其心理上讲当然希望法院可以为其讨回公道,重惩被告,这一因素会影响其对调查报告的认识。
马辕进:作为公正性的保证,至少应有三个方面的特征:首先,这个调查报告应当是调查人员独立制作出来的,而不应当受到社会上方方面面的干涉;其二,该调查报告应具有科学性、规范化的特点,要做到广泛、全面,同时,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应当针对未成年人所犯罪的情况,有重点的进行深入的调查,只有把握好广泛与深入相结合,才能做到有的放矢。规范化就是要求在制作调查报告过程中对收集的证据材料、或者说相关素材,应当按照刑事证据搜集的要求来进行;第三,这种报告应该是比较便捷地接受控、辩双方质询的。这种质询应当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控、辩双方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该报告的全部或部分。
问:社会调查员的工作应该由哪些部门监督?如何防范虚假报告? 王国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精神,所谓社会调查员,不是一个职务,是临时性的专项工作人员。凡18岁以上的公民都可以担任。人民法院、控诉机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及其辩护人都可以自己进行社会调查或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派员进行社会调查。社会调查的书面材料,应是文责自负,即由调查单位或受委托的有关社会团体组织负责。为了保障其调查材料的真实性,调查材料应由调查单位盖章,调查员签字。合议庭可将调查材料抄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或其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由他们进行监督。
吕新伟:总体上来说,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工作应该由聘任单位负责。首先,社会调查员应定期向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报告工作,对于调查员有违反职业道德的不良行为,上述机构有权
依职权取消其调查员身份。再有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有权对社会调查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对调查员出具的调查报告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提问,在被告人或其监护人及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调查报告的内容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有权要求社会调查员作出相应的解释。另外,社会调查员在深入到社区和学校时,其行为还应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在防范虚假报告方面,应当采取以下六项措施:第一,社会调查员主体要合格,要聘请思想道德优秀品德高尚、有一定法律知识、有一定社会影响并且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的人士来担任,要保证社会调查员有能够公证、公平地去进行调查工作的能力。第二,设立调查员回避制度,调查员与未成年刑事案件被告人有利害关系时则应当回避,以免影响调查报告的真实性。第三,制定一套比较完整的调查程序,指导规范社会调查员的调查行为。第四,政府青少年保护部门对调查员的行为要加强监督。第五、调查报告要经过法庭严格质证,如果在庭审中被告人对调查报告发生较大争议时,法庭在没有新的证据提出之前,不宜将调查报告作为量刑参考。第六,要建立一套制裁措施。一方面对于调查员故意提供虚假调查报告的行为要给予相应的惩罚,另一方面对于故意向调查员提供歪曲事实的人也要进行相应制裁。
马辕进:最直接的监督应当是人民法院,作为委托方来讲,对受托方的监督应当说是最直接、便捷的,其次应当是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这种监督的机制,源与法律的规定及自然延伸。调查报告存在虚假是可能的,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充分发挥法院、检察院、律师这三方对调查报告的监督、制约,不能把调查报告仅仅当作是法院的“专利”,其他各方无权过问,发现问题,不说白不说,说了也白说,这样就会造成司法专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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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1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此规定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确立了“社会调查员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应当收监服刑的未成年罪犯,少年法庭应当填写结案登记表并附送有关未成年罪犯的调查材料及其在案件审理中的表现材料,连同起诉书副本、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副本、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执行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第2篇:暑期社会实践报告科教方能兴国兴国宜先重师
科教方能兴国 兴国宜先重师
华中师范大学生科院 李红敏
教育是人类特有的培养人的传递经验的社会性活动,教育活动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奴隶社会初期,尧、舜、禹的时候已经出现了对教师的等级称呼,至西周,形成了学在官府的格局,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建议,到唐朝实行尊孔,儒家教育地位更是大大提高,文化昌隆,国家盛极一时,汉唐的兴盛繁荣离不开对教育的重视,荀子说过,“君师者,治之本也。”可见在几千年前的人们已经认识到学识的重要性。
中国在几千年的漫长历史中缓慢前进,而西方国家在中世纪长时间的沉默停滞不前后,终于爆发,发生了一次技术的大革命,在清朝闭关自守,海外已经用我们发明的技术改进后来侵略我们的时候,在别人能够生产出各种先进电子产品而我们还在向往居求安食求饱的日子的时候,我们才发现科学技术的无穷威力,在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的灾难以后,邓小平才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号召,我国才依据这一理论提出科教兴国的基本国策。
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各种高精尖产品层出不穷,国际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国与国的竞争表现在技术上的较量,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谁拥有更先进的产品和技术,谁就能够在国际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在天然能源越来越枯竭的今天,谁能够找到更好的替代产品,谁就可以拥有更大的国际市场和发展机会,科学技术的振兴和发展需要大量高尖端人才的培养,而培养人才必不可少的是培养人才的教师,教师在我国是一个很庞大的群体,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必不可少的成员,只有让他们更好的生活,他们才能更好的工作,全心全力为社会培养更多的人才。
人类劳动技术社会经验的传播除了人们在成长过程中自己积累外,要想获得系统的知识,还离不开学校教育,教师就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育,对我们来说是一个很大且很难说透彻的话题,它与我们近在咫尺,我们都正在接受学校教育,我们都是读完小学初中高中再进大学。
关注教育,重视教育,是我们应该做到的事情。
作为一个师范专业的学生,尤其是以后准备从事教育工作的同学,关注教育以及与教育有关的东西,为以后学习和工作都有帮助。
感动中国的华农学生徐本禹的行动让人们终于注意到了中国偏远的山区教育现状是那么令人心酸。从此掀起了志愿者支教的浪潮,在各个大学也出现了支教的相关政策。
教育学课上,观看了影片《美丽的大脚》和《一个都不能少》,让人心里有种说不出的感受,《九年义务教育法》从1995年颁布以来,居然还有那么多的学生没有享受教育的机会。从家乡的情况看来,也那里并不是象国家预想的那样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XX年1月又报道了关于山村里最美丽的女教师王梅香的事迹,在我们被这些事迹感动、竖起拇指称赞这种执着的同时,我们更应该想到,是什么原因造就了这种伟大,为什么这些感人的故事又是那么让人辛酸呢,这些事情的发生不就可以归结到没有人愿意到条件差的地方从事教育吗,为什么没有足够的人从事教育呢?于是我们想通过调查了解目前教师生活状况。从这里探寻某些原因。
免费师范生教育政策的出台,是我国对教育逐渐重视的一个信号,科教兴国是我国一个长期的基本国策,教育是一项关系国家民族振兴的重要事业。
表现在被重视的另一方面就是不被重视,也就是说在我们讲教育放在重要位置之前,我们曾经将其看淡了,没有被重视,即使将教育的位置提高了,与教育有关的东西还不是很完善,诸如教学设施,教师待遇等很多方面还有待提高。
据称北师大师范类专业学生大部分毕业后不会从事教育工作,教育部要以免费师范生培养缓解贫穷人的经济并且签订协议来让人们从事教育工作不得不反映了另一个问题,就是人们不太愿意主动从事教育工作,因此我们想从广大基层学校教师的生活状况来了解一些深层次的原因,从事基层教育工作的老师们,他们的生活状况是什么样的,他们对教育有些什么看法。
中国人口众多,而人均素质相对较低,从而形成较大的人口压力,只有大力发展教育,将人口压力变成人口资源,才是我国快速发展的必由之路,作为师范专业学生,有责任关注教育发展动态,关心从事教育事业人员的状况,探究教育发展状态相对不乐观的原因,了解基础教育工作者的生活待遇,探询高学历人才不愿意从事教育的某些原因。
本次实践活动除了组织队员在自己回家乡后调查了解自己高中老师的生活状况外,自己还利用校内网,向北师大等师范专业学生了解他们选择师范专业的初衷等方面情况,以及了解部分今年考取华师的新生在报考华师免费师范生的想法。本次共调查了不同地方的一百多位高中老师五十多名来自各师范院校的学生。
针对免费师范生教育,在我的家乡――湖北西部靠近重庆万州的山区调查的过程中与自己过去的老师交谈过,有的老师认为表面上对国家和对学生都实现了双赢互惠,但是国家和个人也都是无奈之举,尤其是本来就生活在贫困地区的学生,因为在西部确实存在很多因不能支付学费父母双双外出打工的家庭,对于家庭实在很困难而又不志在从事教育的同学,要在毕业后从事十年的中小学教学,用大学期间的生活费学费去换取在十年的对梦想的等待,到时候已经是承担家庭和自己子女学习的年龄了,追求梦想的最佳时期都已经过去了,因此在今年从家乡考入华师的几个人中,没有一个是报的免费师范专业,她们的顾虑在于以后回生源所在地发展没有多大前途,宁愿自己出钱读书也不想将来受到限制。
当然对于本来就有志于从事教育的人来说也算是比较划算的了,在新生中就有一个来自广东珠海的同学,她就是虽然家人不愿意让她报师范专业,但自己愿意从事教育工作而选择了华师。
调查的学校中,大部分为了吸引教师而提高待遇的资金来源除了上级拨放以外,要从招收的超录生择校费里获得,同一所学校的老师工资待遇出现一些差距,待遇相对较高的老师有不少人热爱教育事业,但也有不少人把教书当作终生职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教了多年的书,除了会教书没有其他工作更合适自己了,年纪大了没有选择的余地了,甚至有的老师说如果还年轻的话会考虑专业,而待遇相对较低的老师大都把教师当作选择更好工作的一个跳板,等待一个更好的时机,教书多年的老师说,以前可以由学校建房,教师出钱购买这类福利房,而据今年刚被应聘的老师说,他们只能在校外租房子住,工资不足一千,将一年所有收入算起来,平均一个月也不足一千五,几乎所有老师都要带至少两个班,三分之一的老师都是带三个班以上,教物理的老师居然有带五个班的,如果是文科象历史和地理的,还有带上六个和七个班的,从某些老师口里听来,真如一句谚语说的,穷不打猎,富不教书。要有那么一个更好的工作,那些工资相对较低和工作量繁重的老师大都会改干其他事情。
第3篇:大学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心得体会:我们能为这个世界做些什么
大学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心得体会:我们能为这个世界做些什么
在社会实践开始的时候,总会有朋友问我,你为什么不直接交一篇报告?你搞得这么复杂有什么意义?我总是理直气壮的说,做什么时都会有意义的,而且我们是要参加比赛的,当然要认真做。可当问的人多了,我自己也开始怀疑做这些是不是真的有意义,而我也似乎从来都没有好好去想过,似乎比赛、获奖已经成为我做这些的唯一的理由。
然而社会实践走到现在,这些问题似乎也有了答案,就像我的题目所问的那样,你想把世界变成什么样?我的灵感来源于北大才女刘媛媛的一篇演讲《90后能为世界做什么?》,在演讲的最后她说我不是来适应社会的,我是来改变社会的。所以在后来的实践中,我更多地关注的是,我所做的这些,能给这个世界带来什么样的后果,能把这个社会变成什么样。
在做社会实践的每一件事中,我都思考自己存在的意义。在做交通志愿者的时候,我希望这个马路因为有我的存在,更加安全,交通因为有我更加顺畅,也因为有我的存在,能够避免一些可怕的交通事故;在做美化西山、四方山活动的时候,我希望有了我的存在,这片山林更加干净、美丽,希望因为我让更多的小草发芽、更多的花朵开放,也希望有了我让更多游客懂得保护环境的意义;在倡导全民阅读的活动中,我希望我的存在可以让更多人了解更多的知识、看到更大的世界,我希望更多的人能关注自己的精神生活,我希望我能将民族的命脉更好的传承诸如此类,我都希望能有我的存在,让这个社会、这个国家、这个世界都能有一点点的不同、一点点的改变,那么我的存在就是有意义的,我所做的一切也都有了价值。作为大学生,我们更应该有立志于改变这个社会的责任感与使命感。我们都应该去思考,我们能为这个世界做些什么?
在采访的过程中最让我印象深刻的有三段话。一个是青年企业家伍郧讲的热情是第一要务,他说人不能缺少了热情。特别是我们当代大学生,要对生活、对社会充满热情,要真正的关注、关心这个社会;二个是在采访交管局宣传科陈科长的时候,他从道路的发展规划、生活品质的提高方面都让我明白了一个道理,就是守规矩,就是在我们的成长中,我们一定不要变成你年轻时候厌恶的那种成年人。等到未来的世界被90后占领的时候,我们就可以改变世界;最后在采访东风设计院李总的时候,他告诉我们;各个社会都有各个社会的特点,而我们也会在日后给我们的社会带上我们这一代人的特点,我们如何,社会便如何,所以还是要问一句,你想把世界变成什么样?
社会实践虽然结束了,但让我明白了我们能给这个社会带来些什么,让我找到了存在在这个社会的意义所在,这便是社会实践带给我的最为宝贵的东西。汽院文宴-文明城市调查团 艾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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