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场安全生产科研制度
矿场 安全生产科研制度 第一条 安全生产科研项目应包括现代安全管理理论和方法的研究;安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与控制技术的研究;国外先进安全科学技术引进、消化和应用等。
第二条 每年年底,安全环保部应组织相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对全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进行进行评估论证,拟定下一年度《安全生产科研项目计划》,经安全总监审核后,报生产技术部,生产技术部将其与其他科研计划汇总后报公司审查。
第三条 列入《安全生产科研项目计划》中的科研项目应有立项申请表和立项建议书。
第四条 经公司审批的安全生产科研项目,安全环保部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尽快按计划实施;实施过程前,应按《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内部审批手续;投资额超过 50 万元的,还应申请公司组织招标。
第五条 安全环保部应对安全生产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考核评估。
第六条 安全生产科研项目完成后,安全环保部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鉴定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第七条 安全生产科研项目投入使用 6 个月后,安全环保部应组织相关单位对该项目进行鉴定评估,分析其科学性及安全效果,并形成《安全生产科研项目评估报告》。
第八条 对于取得显著效果的安全生产科研项目,安全环保部或生产技术部应根据矿部的相关文件对提出及实施人员进行奖励。
第九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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