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
新华彝族苗族乡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
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防止饮用水水源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行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诗礼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巡查目的和范围
通过饮用水水源巡查,加强饮用水水源日常动态管理,层落实饮用水水源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和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全面提高饮用水水源管理水平,保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标准,确保人巡查范围包括乡域内重点饮用水水源地,以及我辖区内所在的集镇水厂水源地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
二、巡查方式及制度
(一)乡水务服务中心、安监站、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及其相关部门季度末对饮用水水源进行巡查,并督查相关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各村及其成员单位必须安排专人不间断对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实施巡查。将巡查情况及存在的隐患及时上报乡水务服务中心,同时对辖区内的所有污染源进行排查,建立污染源档案。
三、巡查内容及职责
巡查主要检查乡域内饮用水力水源地,以及我辖区内所在的集镇水厂水源地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 是否存在以下破坏水源地的行为:
1、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倾倒、排放污染水体的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等物体;工。
2、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清花贮存油类或有毒河染物的车辆、容器。
3、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进行行毒鱼、电鱼、炸鱼、养殖投料、滥用化肥、倾倒施工垃圾、施工排河、喷酒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等行为;
4、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
5、在水源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6、其他破坏水环境、污染水源的行为。
党政办负责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综合考核目标管理,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组织目标考核和督查巡查落实情况。
四、巡查结果的处置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饮用水水源的安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二)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巡
查工作。对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根据划分的职责范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超出其职责范围或者处置能力,应及时上报乡人民政府。
(三)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各成员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乡政府和乡水务服务中心,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或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责令排污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和消除污染。
(四)在成员单位巡查结束后,就巡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突出间题和需要及早采取预防措施的问题向乡人民政府作书面报告。
(五)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而致使饮用水水源受污染的,根据职责划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