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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检监察系统案件查办工作问责制度

作者:小小兔丁 | 发布时间:2024-03-01 11:01:10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纪检监察系统案件查办工作问责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纪委全会精神,提高基全县纪检监察组织信访初核、查办案件质量和效率,提高依纪依法办案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纪检监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问责的对象

第一条 本制度问责对象指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相关人员,各初核组、调查组组成人员,案件审理人员。

第二章 问责的范围

第二条 在开展各类信访初核、调查、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按规定时限领取、办理各类批示件、交办件的;

(二)不按规定时限立案、结案,又未履行相关延期手续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立案,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的;

(四)对上级纪委责成立案案件查办不力,致使案件不能按期完结的;

(五)不按规定程序结案,未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或不按要求开展片区集中审理的;

(六)不认真按照规定开展调查、核实、取证,敷衍了事,致使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等情况出现,或因主观原因,对案件查不清、查不实,而经上级有关机关查实的;

(七)不遵守办案纪律,导致资料遗失、跑风漏气等失密泄密情况发生的;

(八)不按规定向同级党委、上级纪委汇报案件查办重要情况及上报相关材料的;

(九)阻挠、干涉各类信访件、批示件、交办件的正常查办工作的;

(十)违反安全文明办案相关规定的;

(十一)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矛盾激化,引发越级上访、群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及其他问题的;

(十二)其他违反相关规定,需要问责的行为。

第三章 应问责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启动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并由县纪委与组织人事部门协调、沟通。

第四条 相关责任人员若首次出现第二条所列相关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负面影响的,将予以书面检讨(说明),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再次出现第二条所列相关行为,或首次出现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纪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相应党、政纪责任。

第五条 相关责任人员出现其他应问责行为的,参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反复出现应问责行为,自己又不作为、不履职、不整改的,县纪委将依据相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做出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或免职处理。

第六条 各部门、乡镇相关责任人员出现应问责行为,由县纪委负责联系的纪检监察室填报《问责审批表》(见表一),并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委局各室相关责任人员出现应问责行为,经分管领导提议,由干部室填报《问责审批表》,并按相关规定程序进行问责。

第七条 被问责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问责启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纪委提出书面申诉。县纪委承办室接到书面申述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问责实施主体为县纪委。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制度中所明确领取各类批示件、交办件时限为自收到通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一般性批示件、交办件(初核)时限为领件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明确办结期限的,以交办时限为准。经初核决定立案,案件调查时限为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须由责任单位书面向县纪委提出申请批准(见表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XX年1月12日起试行。

中共三台县纪委办公室 2014年5月12日印发

纪委案件查办工作汇报

镇纪委查办案件工作汇报

纪检监察系统查办案件情况报告

案件查办自查报告

案件查办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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