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两非承诺书
第1篇:打击“两非”工作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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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两非”工作承诺书
根据市、区政府关于禁止“两非”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单位禁止“两非”工作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格遵守超声诊断操作规程,所有超声诊断操作人员依法实行执证上岗,实行逐人逐项据实登记,严格执行孕检双人签字负责。
二、不非法开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为怀孕14周以上(含14周)的孕妇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时,严格查验孕妇的相关证明并留存备查:其中对政策外怀孕的查验乡镇级人口计生部门证明;对政策内怀孕的查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诊断意见及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证明,并按要求进行登记;对确因医学需要、情况紧急、危及病人生命安全需要施行终止妊娠的,在先行手术后及时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说明材料,并向当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通报。
三、严格终止妊娠药品的规范管理。建立终止妊娠药品进销存核对制度,实行专柜专账处方管理,定期清查账目,凭妇产科医生处方发放,并在妇产科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严防药物外流。
四、不出具假《出生医学证明》和假结扎、假上环证明,未经县以上计生部门批准,不做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术,未经乡(镇)以上计生部门批准不施行取环手术。
五、认真落实实名制登记和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全面规范运行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把孕情监测和住院分娩、终止妊娠、儿童免疫等个案信息实名实时准确登记录入提交。
六、自觉接受有关执法执纪部门对本承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违反本承诺,自愿接受执纪执法部门做出的党纪、政纪和法纪处理决定。
科室:承诺人:
日期
第2篇:打击“两非”
麦积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两非”活动的自查报告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的力度,促使出生为进一步加大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的力度,促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平衡,切实改善人口结构,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自去年开展集中整治“两非”专项活动以来,按省、市、区打击“两非”相关文件精神,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抓实管, 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我镇集中整治“两非”活动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成立组织,强化领导
根据省、市、区打击“两非”相关文件精神,我镇立即成立了由镇长亲自挂帅、镇司法所人员、计生专干、村干部为成员的集中整治“两非”活动领导小组,并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和全体计生工作人员会议,传达区人口局整治活动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研究部署全镇整治“两非”专项活动的工作安排,进一步分解任务落实责任,使整个集中整治活动得以稳步推进。
二、加强宣传,狠抓教育
整治“两非”专项活动各项措施能否落实到位,要害在于对相关医务人员的教育工作如何开展,为此我们进一步认真强化对医务人员的宣传教育,做到逢会必讲,在组织镇村计生干部和有关医疗工作人员重点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等法律法规,同时,采取出动宣传车辆、制作宣传版面和标语横幅等方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推动《规定》的贯彻落实。广泛宣传保护妇女权益、爱护女孩女婴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打击“两非”专项治理活动重大意义。营造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良好舆论氛围。努力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
三、多举措,开展专项整治
在镇计生办的带头下,从打击“两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重点对全镇卫生院以及个体诊所、药店进行专项检查,特别对使用超声诊断仪和有接生项目的单位重点整治,规范技术操作程序,健全手术登记、病历管理等各项制度。
(一)在B超检查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标志。
(二)认真落实计生服务机构B超管理制度。
(三)建立完善孕产期全程跟踪管理服务制度。
(四)严格落实终止妊娠手术查验审批制度。
四、健全制度,长效治理
通过这次专项治理活动,为了使整治“两非”工作得到长效治理,我们制定了《孕妇B超检查制度》、《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治理制度》《流产药物使用治理制度》及《非医学需要鉴别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在制度中明确规定,如发现相关人员存在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厉追究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负责人下岗三个月;当事人调离岗位,暂停执业资格一年,造成后果的按省人口委《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相关处理,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抓长效治理,使整治“两非”活动能起到实实在在的效果,为我镇能保持人口出生性别不失调,为创建和谐社会而努力。
五、今后的打算
(一)确立强烈的责任意识
充分认识到集中整治“两非”、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失调问题,是关系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关系到我们的子孙后代家庭幸福,关系到整个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安定和稳定。因此,我们做好集中整治“两非”工作,义不容辞,责无旁贷加强宣传教育,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保护妇女权益、爱护女孩女婴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打击“两非”专项治理活动重大意义。营造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确立强烈的全局意识
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光靠镇计生站的工作是不能奏效的,不能从根本上彻底解决问题。社会各方面必须做到全力配合,通力协作,综合治理。确立强烈的长效意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问题,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我们坚持以整治“两非”活动为契机,从根本上转变群众的婚育观念,把集中整治“两非”专项活动,作为长效机制中的一次重大战役来打。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第3篇:打击两非
西乡塘区打击“两非”专项活动方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以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精神和“7·11”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经城区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从2006年7月下旬起用一个月的时间,在城区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选择胎儿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活动(以下简称“两非”专项活动),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六次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严厉打击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选择胎儿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严厉打击溺弃女婴等违法行为,加强孕情跟踪管理和随访服务,促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平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和谐西乡塘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集中开展打击“两非”专项活动的总体目标要求是:(一)掀起一次广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高潮,积极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二)依法查处一批“两非”案件,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三)加强孕情跟踪管理和随访服务,提高农村孕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农村孕产妇死亡率。
(四)加强B超和其他技术手段的管理,加强终止妊娠手术及药品管理。
(五)通过打击“两非”专项活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机制和各项制度,标本兼治,形成合力,使我城区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步趋于正常。
二、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肖志钢 中共西乡塘区委书记
黄丽娟 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区长
副组长:黄展邦 中共西乡塘区委副书记
隋有实 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成 员:李志军 中共西乡塘区委办公室副主任
陆永龙 西乡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陶仕珍 西乡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项群英 西乡塘区财政局局长
农乃作 西乡塘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段道卿 西乡塘区卫生局局长
冯燕宁 西乡塘区教育局局长
姚长明 西乡塘区司法局局长
韦娇青 西乡塘区民政局局长
方家钦 西乡塘区农林水利局局长
梁翠榕 西乡塘区统计局局长 陈盛祥 西乡塘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梁秋平西乡塘区建设局局长
惠子成 西乡塘区市政管理局局长
梁结珠 西乡塘区文化和体育局局长
谢雪莲 西乡塘区总工会主席
李东红
黄英玲
廖兴科
郭明钦
覃 军
陈润聪
徐正军
林 拓
黄 鸿
梁小明
覃卫文
莫 滨
黄志贤
邝 涤
何史年
黄泽强
童金生 西乡塘区妇联主席 西乡塘区团委书记 西乡塘工商分局局长 西乡塘公安分局局长 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金陵镇镇长 双定镇镇长 坛洛镇党委副书记 西乡塘街道办事处主任 衡阳街道办事处主任 北湖街道办事处主任 安吉街道办事处主任 华强街道办事处主任 新阳街道办事处主任 上尧街道办事处主任 安宁街道办事处主任 石埠街道办事处主任 陈福勇 心圩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国佳 广西农垦国有金光农场工会主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陶仕珍同志兼任,办公室设在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负责协调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人口计生、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活动,以及负责日常工作,设立举报电话:2621312。
三、明确工作重点,确保专项活动有重大突破 (一)查处的重点对象。
l.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2.民营医院、个体诊所、非法行医者鉴定胎儿性别、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孕妇终止妊娠的;
3.介绍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4.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怀孕的妇女,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胎儿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5.涉嫌遗弃、溺杀女婴的。
(二)检查的重点单位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药品批发及零售企业等。
(三)专项活动的重点地方是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突出、举报线索多的镇、街道办事处。
四、认真抓好“四个环节”,确保专项活动不走过场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
1、尽快形成打击“两非”专项活动强大的宣传攻势。宣传、文化、信息等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体,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利用黑板报、墙报、标语等多种形式,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健全的优势进行宣传,要开展圩日计生宣传活动,利用山歌、文艺演出等形式在全社会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和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国家药监局第8号令《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广泛开展学习宣传“7.11”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94号)精神活动,宣传保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的重要性以及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危害性,让广大公民了解打击“两非”专项活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
2、调查摸底,掌握案件线索。
(1)调查核实孕情跟踪管理和随访服务资料;
(2)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的B超机数量、型号,是否能做胎儿性别鉴定,操作人员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3)调查清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期间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和施行人流、引产的登记簿及相关病历档案;(4)调查摸底本地2005年10月l日以来领取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后的生育情况,特别是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未生育的,或怀孕后外出的,孕情消失的,以及有人流、引产史的育龄妇女情况;
(5)检查《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孕情管理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试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超声诊断管理制度(试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终止妊娠药品—利凡诺使用管理制度(试行)》(桂人口发〔2004〕16号)落实情况;
(6)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检查B超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出生死亡报告等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7)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市场,重点检查终止妊娠药品进、销、存的登记管理情况,看是否有违规经营的情况。
通过调查摸底,找出案情线索。对符合生育条件规定,尚未生育的妇女,实行跟踪管理和随访服务。
(二)立案调查,依法依纪处理阶段
l、要根据调查摸底、群众举报所得的线索,按照职责法定的原则,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对有嫌疑的,按有关程序进行立案查处。
2、有关当事人是党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处理;有关当事人涉嫌遗弃、溺杀女婴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3、经调查取证属实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当事人和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和行政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4、对在专项活动开展前已经掌握的案件线索,要迅速组织调查;已经调查清楚,证据确凿的,要尽快结案,依法依纪处理到位。(三)建章立制,规范管理阶段
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针对专项活动中暴露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加强防范,制定和完善孕情管理和随访服务制度,B超管理制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出生婴儿统计和婴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有奖举报制度,案件查处制度等。重点加强孕情跟踪和随访服务、助产技术服务、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四)监督检查,总结评估阶段
2006年8月31日以前,由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对开展专项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对打击“两非”专项活动组织不力、工作效果较差的镇、街道办事处,要说明原因,限期整改,专项检查结果将作为2006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活动取得实效
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要充分认识开展打击“两非”专项活动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专项活动的组织协调,要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等4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4〕54号)的要求,积极组织协调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要加强相关县(区)之间的区域协作,互相支持。专项活动要严格依法办事,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案,文明执法,防止由于行政执法不当引发恶性案件。要严肃纪律,对有案不查,查清了案件不处理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对工作不力的,在全城区通报。
第4篇:两非承诺书
XX医院院禁止“两非”承诺书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及市政府关于禁止“两非”的有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姜堰区卫生系统全面开展禁止“两非”工作,并制定如下责任状。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格遵守超声诊断操作规程,所有超声诊断操作人员依法实行执证上岗,实行逐人逐项据实登记,严格执行孕检双人签字负责。
二、不非法开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我区施行怀孕14周以上(含14周)的孕妇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定点在市妇幼保健院施行,应严格查验孕妇身份证和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留存相关材料,并做好登记;对确因医学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指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或严重危及孕妇健的),实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实施手术,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严格终止妊娠药品的规范管理。建立终止妊娠药品进销存核对制度,实行专柜专账处方管理,定期清查账目,凭妇 1
产科医生处方发放,并在妇产科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严防药物外流。
四、不出具假《出生医学证明》、假结扎、假上环证明,未经区以上计生部门批准,不做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术,未经乡(镇)以上计生部门批准不施行取环手术。
六、请社会各界对我们的承诺进行监督。如违反本承诺,自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
承诺人(签字):
XX医院
年 月 日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承诺书
(超声岗位人员)
一、严格遵守超声诊断操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所有超声诊断操作人员依法实行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严禁从事B超行为;
二、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使用B超对孕妇进行检查,按照要求逐人逐项据实登记,必须有两人同时在场,一人检查一人监督,两人签字,共同负责严格自律。
三、对妊娠妇女进行超声诊断和其他定期孕期保健检查,由接诊医师开具B超超声检查单,方可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不得透漏或暗示胎儿性别。否则,一律视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
四、对因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需索要提供的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区卫生局出具的《因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证明》,并由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准,方可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检查时必须有两名及以上执业人员在场,并在医学检查报告上签字。
五、严格执行孕妇B超检查实名制登记备案制度,规范运行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把孕情监测和住院分娩、终止妊娠、儿童免疫等个案信息实名实时准确登记录入系统。
六、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愿意被吊销执业证书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科室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承诺人(签字):
XX医院
年
月 日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承诺书
(妇产科岗位人员)
一、杜绝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非法行医、超范围行医等违法行为;
二、建立孕妇终止中期以上妊娠审批制度、婴儿出生死亡报告
三、全面规范运行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把孕情监测和住院分娩、终止妊娠、儿童免疫等个案信息实名实时准确登记录入系统。制度;
四、在为妊娠14周以上(含14周)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孕妇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之前,查验孕妇本人身份证、相关证明(属医学需要的应出具合法的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诊断结果)及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准予终止政策内妊娠通知书》,并留存复印件备查;特殊情况下,涉及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需要紧急采取终止妊娠手术的,术后24小时内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情况,并于2个工作日内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说明材料。
五、加强自律,禁止未经许可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实施引产手术;
六、严格实行终止妊娠类药物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终止妊娠类药物的使用。
七、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愿意被吊销执业证书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XX
承诺人(签字):
医院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