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知识教案模板
第1篇:煤矿安全知识培训教案
山西蔺润煤业有限公司
安全知识培训教案
授课人:郭彐勤
安全知识培训教案
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规范。
二、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三、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四、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人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人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五、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圳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六、煤矿企业必须实行群众监督,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七、煤矿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八、煤矿至少应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①井上、井下对照图;
②采掘工程平面图; ③通风系统图。
九、煤矿发生事故后,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章、开采
一、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能使人员通行到地面的安全出口,严禁独眼井开采,严禁开采和破坏矿与矿之间的保安煤柱。
二、主要运输巷道的净高,自轨面算起不得低于1.8米,巷道一侧必须留有o.8米以亡的人行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米。
三、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两个畅通无阻的安全出口,分别通到进风巷道和回风巷道。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无断梁折柱,高度不得低于1.6米。安全出口应该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四、采掘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都必须架设牢靠,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
五、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当发现危险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六、采煤工作面回柱放顶应按由下而上、由里到外的顺序进行。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作业条件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严禁任何人员进入采空区。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七、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放炮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行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前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它措施。
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八、支架间应架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巷道冒顶空顶部分,可用支护材料接顶,但在碹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性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0.5m。
九、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折除原有支护前,应先加固临时支护,折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十、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十
一、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斜井施工期间兼作人行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并设红灯。设有躲避洞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行车时红灯亮,行人立即进入躲避硐;红灯熄灭后,方可行走。
十
二、由下向上掘进25°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安全措施。第三章、矿井通风
一、矿内空气与矿井通风的基本任务
1、矿井通风的基本任务 ①连续不断地供给井下足够的新鲜空气;
②把有害气体和悬浮的矿尘冲淡到安全浓度以下,并排出矿井; ③为井下创造良好的气候条件。
2、矿井中的有害气体
矿内空气中常见的有害气体,就其危害而言可分为: 窒息性气体:氮、二氧化碳、瓦斯;
有毒性气体:一氧化碳、二氧化氮、硫化氢、二氧化硫、氨; 爆炸性气体:瓦斯、氢;
它们的基本性质、对人的危害、来源及安全浓度等见附表: 对有害气体的防治措施主要有:
①加强检测,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②加强通风。用适量的风量将各种有害气体冲淡到安全浓度以下。
③如果某种有害气体储量大,可以采取抽放的办法。
④通风不良的或不通风的巷道、应在其出口处设置栅栏,并挂上“禁止人内”的警示牌。
⑤预防煤炭自燃和矿内火害,以及瓦斯、煤尘爆炸。
⑥遵守放炮规程,采用水炮泥,既可消焰降尘,又可减少二氧化碳。
⑦喷雾洒水是降低二氧化氮、硫化氢、二氧化疏及二氧化碳含量的有效措施。
⑧中毒急救:
a、将中毒者或窒息者移到新鲜风流巷道中或地面、对昏迷假死者,清除口中堵塞物,解开上衣;对—氧化碳中毒者注意保暖。
b、人工呼吸或输氧。—氧化碳中毒者在纯氧中可掺入5-7%的二氧化碳促进恢复呼吸功能;二氧化氮、硫化氢、二氧化硫中毒者只能用拉舌法或活动上肢法进行人工呼吸。
c、药物治疗,粘膜受害时,用l%硼酸水或弱明矾水冲洗眼、漱口,并饮用牛奶、蜂密减轻刺激;硫化氢中毒时可用浸有氯水的毛巾或棉花,放在患者鼻、口旁,也可给患者喝少许稀氯水溶液解毒。
3、《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相关规定
①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5%。
②矿井需要的风量按井下同时工作人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③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不得超风生产)。④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风速不得低于 0.25m/s,掘进中的岩巷和其它通风行人巷道不得低于0.15m/s,⑤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⑥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
二、矿井通风系统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其内容包括:
①地面安装有主要通风机;
②有进、回风井筒;
③保证井下有足够的风量;
④进回风巷道有足够风流畅通的断面;
⑤有控制风流流向的通风设施。
2、串联通风与并联通风:
《规程》规定矿井的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都应实行独立通风。采掘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且在进入被串联的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两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严禁全矿井串联通风(即“一条龙”通风)。
3、串联通风的危害是:
(1)串联通风的风阻等于各串联巷通风阻之和,风量不变,因而增加了通风的阻力和通风难度。
(2)被串联工作面的空气质量无法保证,有害气体和粉尘浓度增加。
③一旦前一个工作面发生火灾、瓦斯煤尘爆炸.与瓦斯突出事故会直接危害被串工作面,扩大灾害的范围。
4、老塘通风:指进、回风流部分或全部经过采空区的通风方式。老塘通风危害很大,它能使采空区残煤加速氧化发生自然发火,还能将采空区的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带㈩或稀释到爆炸浓度,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因此井下严禁老塘通风。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都不得经过采空区和冒顶区。
5、原煤炭部在《关于强化一通三防工作,控制瓦斯煤尘事故的通知》中要求:井下要消灭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风、循环风、利用老塘通风和微风、无风作业。
6、扩散通风只适应于在进风流中而无瓦斯涌出的长度不超过6米、人口宽度大于1.5米的硐室。
7、主要通风机的安装与管理要求:
①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②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
③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动转;
④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⑤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⑥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
⑦生产矿井的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⑧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⑨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生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⑩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8、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采煤工作面和采区开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封闭完毕。
9、通风设施与漏风:
①通风设施:矿井应根据通风需要,设置风门(不得设置单道风门)、风墙、风窗和风桥等通风设施,有效地控制风流,通风设施不得随意拆除。采空区和报废的井巷必须及时封闭。
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一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米。进、回风巷道之间需设风门时,同时设反向风门,其数量不少于两道。风门不能同时敞开,防止风流短路。
②井巷的漏风
A、漏风的危害:a、漏风会使工作面有效风量减少,造成瓦斯积聚,煤尘不能被带走,气温升高,降低生产效率,并影响工人健康。b、采空区、留有浮煤的封闭巷道以及被压碎的煤柱等漏风,可能促使煤炭自燃。地表塌陷区风量的漏入,会使采空区有害气体带入井下,威胁安全生产,大量漏风会引起电能的无谓消耗,提高生产成本。
B、防止或减少矿井漏风的措施:a、合理选择通风系统,如进、回风巷间的距离不宜过近,尽量使进、回风不反向平行流动等。b、合理确定开拓系统、开采顺序和开采方法。如主要巷通布置在岩石中,尽量采用后退式、下行开采顺序等。c、正确选择通风构筑物的位置。d、加强对漏风的检查和管理。
10、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并保证爆炸材料库每小时能有其总容积4倍的风量。
三、局部通风机通风
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与管理要做到:
(1)局部通风机和起动装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通中,距回风口不小于10米;
②局部通风机的风量必须小于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以免发生循环风;
③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巷道中的最低风速:煤巷、半煤岩巷不小于0.25m/s,岩巷不小于0.15m/s;
④不准任意关停,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工作面人员,切断电源。
③风筒出风口到工作面的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并保证足够的风量。
⑥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2、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3、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人式,不得采用抽出式;瓦斯喷出区域和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人式。
4、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或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也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但每天应有专人检查一次,保证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
5、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二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6、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无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风电闭锁装置。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断电仪。
四、巷贯通道:
1、一般掘进巷道(不含综掘巷)贯通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2、贯道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和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两个工作面入口必须专人警戒。
3、在贯道之前,应对被贯道巷道的贯通位置及其周围加强支护,防止冒顶。
4、贯道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5、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述规定。
6、在有突出危险的煤层中,上山掘进工作面同上部平巷的贯通,在上部平巷工作面必须超过贯道位置,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5m。并保持正常通风。
7、石门与突出煤层中已掘巷道贯道时,被贯道巷道应超前石门贯通位置5m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风。
第四章、矿井瓦斯防治
一、瓦斯的性质和危害
1、瓦斯的性质:瓦斯是一种五色、无味、无臭的气体,它几乎比空气轻一半,因此瓦斯容易积聚在巷道的上方,空顶处和掘进上山工作面中,瓦斯无毒,但有窒息性;瓦斯难溶于水,但扩散性与渗透性很强;瓦斯遇火能燃烧,能爆炸,但不能助燃。
2、瓦斯的危害:瓦斯是煤矿普通存在、危害最大的气体,全国的所有煤矿都是瓦斯矿井。瓦斯能使人窒息,特别是发生煤与斯突出时更易窒息。瓦斯燃烧、爆炸,造成大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极坏。瓦斯连续爆炸损失更大。
二、瓦斯爆炸的必要条件与防治措施:
1、瓦斯爆炸的必要条件:
瓦斯爆炸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①瓦斯浓度达到5---16%;
②引爆火源温度在650-750℃。
③空气中的氧浓度在12%以上。
2、预防瓦斯爆炸的措施:
①防止瓦斯积聚
a、加强通风。做到供风稳定,连续不断,安全可靠,保证风量。b、加强检查。《规程》规定: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和检查仪器。
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的检查次数: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2次,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3次;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两次。每次停风后、恢复通风之前和放炮后都必须先检查瓦斯。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装甲烷断电仪。井下一切工作地点和硐室必须纳入瓦斯检查范围,每班至少检查一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c、及时处理局部瓦斯积聚。《规程》规定: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d、抽放瓦斯。
②防止瓦斯引燃:
a、严格明火管制。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井下严禁吸烟,严禁穿化纤衣服;井下禁止使用电炉,禁止井下拆卸矿灯;井口房和通风机房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井下任何人发现火灾时,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矿长及调度室,以便处理。
b、严格放炮制度。放炮必须按《规程》要求进行。严禁放糊炮或明炮。严禁明火、明电放炮。
t、消除电气火花。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完好,严禁带电作业,严禁使用明刀闸开关。
d、严防摩擦,撞击火花。e、防静电、雷电。
③防止瓦斯爆炸事故扩大的措施
a、矿井每年应编制《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
b、矿井发生事故时,矿长、矿井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召请矿山救护队,严禁违章指挥和盲目抢救。
C、矿井通风系统力求简单,不用的巷通应及时封闭,各采掘工作面要采用独立通风,实行分区通风。风流控制设施必须安全可靠。
d、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装有防爆门及主要通风机设有反风装置。
三、矿井瓦斯等级划分 在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过瓦斯,该矿井即定为瓦斯矿井,并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lO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lO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四、瓦斯检查有关要求:
1、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2、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巡回检查制度,不空班、漏检和假检,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瓦斯浓度超过安全浓度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3、瓦斯检查员要实现工作地点记录牌、检查记录手册、班报表“三对口”。
4、矿长、矿技术负责人、放炮工、班长、流动电钳工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光学甲烷检测仪。
5、执行“一炮三检”,即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都要检查瓦斯。
6、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必须审阅通风瓦斯日报。
五、《规程》对有关地点瓦斯浓度的规定:
1、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器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4、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5、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压人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瓦斯或二氧化碳的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它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与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的供电。
6、进行焊接工作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7、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矿井必须有停电和检修通风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机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通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和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的安全浓度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封闭完毕。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六、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煤(岩)与瓦斯突出,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
1、突出的一般规律:
Q)突出的危险性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而增加。
②突出的次数和强度随着煤层的厚度,特别是软分层厚度的增加而增多和增强。
③突出绝大部分发生在地质构造严重破坏的地方。
④在同一煤层中,瓦斯压力越高,突出危险性越大。
⑤突出往往发生在采掘形成的应力集中区。
⑥突出随着煤层倾角的增大,岩层和煤层自重应力参与突出的作用增大。⑦突出与巷道类别的关系:煤平巷突出次数最多,石门揭煤平均突出强度最大,发生突出的机率最高,突出的瓦斯波及范围广。
⑧突出与作业的关系:全国有一半的突出发生在放炮作业;风镐作业是另一种外力,在突出危险区禁止使用风镐;随着机械化采煤程度的的提高,回采工作面突出的次数在增加;支架不及时或质量不高也可能引起突出。⑨突出危险性随着煤层围岩厚度和硬度的增强而增强。
2、按突出强度分类:突出强度指每次突出的煤岩量分类,以吨为单位。 ①小型突出<lOOt ②中型突出≥100-500t ③大型突出≥500-1000t ④特大型突出>1000t
4、主要防突措施
①、“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四个方面。
②区域性防突措施:主要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
③局部性防突措施:
a、专用支架:包括超前支架、金属骨架和金属栅栏。它可以增加煤体的稳定性和支架的承载能力,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控制突出的发生、发展和规模。b、超前钻孔与水力冲孔。④诱导突出的方式:
a、震动放炮。这是一种诱导突出的方法。其做法是在工作面布置较多的炮眼,装药较多(按正常装药量的1.5-2倍),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放震动炮由矿技术负责人统一指挥,矿山救护队在指定地点值班。
b、松动放炮。是在掘进工作面使用普通震动放炮的基础上,在煤体深部3-7米应力集中带内,布置几个长炮眼进行爆破,这种方法一般用于坚硬煤层的平巷掘进时,在工作面布置3-5个钻孔,孔深不小于8米,掘进时必须留有不小于5米的超前距离,装药深度与孔深减去5.5-6米,装药必须装到孔底。⑤开采要求:
a、在有突出危险的工作面,严禁采用风镐落煤,严禁使用耙斗机。
b、尽可能减少石门揭煤次数,揭煤地点应尽可能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c、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尽可能减少煤层中的掘进工程量。
d、井巷揭穿煤层前,必须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e、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f、尽可能避免应力集中,煤层巷道尽可能布置在卸压范围内: g、及时加强支护,保证质量。h、突出煤层严禁采用放顶煤采煤法。
i、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爆破落煤前,所有不装药的眼孔都应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度不小于爆破孔深度的1.5倍。⑥安全防护措施:
安全防护措施包括震动放炮、远距离放炮、避难所、压风自救系统和隔离式自救器。
a、坚持在地面放出班炮; b、坚持带隔离式自救器下井;
t、突出危险区应在石门掘进工作面的进风侧设置两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放炮时风门必须关闭。
d、矿井应设井下避难所或压风自救系统。
3、—煤与瓦斯突出的预兆:
有声预兆:煤体中发出闷雷声、炮声、机枪声、爆竹声和剥花生声等。无声预兆:煤层层理紊乱、煤变软、煤变暗无光泽、煤干燥和煤尘增加,支架来压、掉碴、片帮、煤壁开裂。煤面外鼓,炮眼变形装不进药、瓦斯浓度增大,瓦斯忽大忽小,打钻时顶钻、钻孔喷瓦斯,煤壁或工作面温度忽高忽低。第五章、防尘
一、矿尘的危害:
1、煤尘能燃烧与爆炸,使矿井遭到破坏,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2、矿尘职业病,悬浮矿尘长期吸人人体,造成肺部组织纤维化病变,使肺部失去弹性,减弱或丧失呼吸能力,以致缩短生命,矿尘职业病又分为煤肺病、煤矽肺病和矽肺病。
二、煤尘爆炸及预防:
1、煤尘爆炸的必备条件; ①煤尘本身具有爆炸性。
②煤尘必须悬浮在空气中,并达到一定的浓度(45-2000克/米3)。
③有高温热源(一般为650-1050℃)
2、预防煤尘爆炸的措施包括防尘措施、防爆措施和隔煤措施。
3、矿井综合防尘措施:a、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管路系统;b、煤层注水;c、喷雾洒水;d、风流净化;e、放炮用水炮泥;f、冲洗巷帮;g、湿式打眼;h、采空区灌水;i、隔爆岩粉棚、水棚、洒岩粉;j、刷白巷道;k、个体防护;
1、巷道中的浮煤定期清除。
4、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措施。
5、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第六章、防灭火
一、矿井火灾的分类与危害:
矿井火灾按其发生原因可分为外因火灾和内因火灾,外因火灾是由于外部的高温热源引起可燃物的火灾。内因火灾是由于煤炭(或其它可燃物)在空气中氧化并聚积热量而引起的火灾。
矿井火灾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火灾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主要是一氧化碳和烟雾,严重地威胁着井下人员生命安全。
2、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火灾还能引发瓦斯和煤尘爆炸。
3、火灾会使国家财产和煤炭资源遭受巨大损失,造成停工停产。
4、火风压可能造成井下风流紊乱。
二、人体感官可以察觉到煤炭自燃的征兆:
1、巷道出现雾气或巷道壁“挂汗”。
2、风流中出现火灾气味,如煤油味、松香味、臭味等。
3、从煤炭自燃地点流出的水和空气较正常的温度高。
4、煤炭从自热到自燃阶段会放出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人感觉不舒服,如头痛、头晕、精神疲乏等。
三、预防矿井火灾的一般规定:
1、矿井应制订地面与井下的防火制度和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2、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
3、井口房和通风机房不得采用可燃性材料建筑,其附近20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井下和井口房,严禁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和休息间。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
4、井下巷道和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地面处理,不准乱扔乱放,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和硐室内。
5、井下禁止使用汽油和柴油机,严禁吸烟和烤火。严禁使用灯炮和其它电器取暖,严禁明火明电(普通白炽灯、普通日光灯)照明。
6、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各种焊接工作,如果必须在主要进风巷、主要硐室和井门房内进行焊接工作,每次必须制订符合《规程》要求的安全措施。
7、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平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米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四、预防煤炭自燃开采技术措施: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生的措施。
1、保证留最少的煤柱、最小的煤层破坏、最低的漏风量、最高的回采率和最高的回采速度,是预防煤炭自燃的采矿技术原则要求。
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石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
采煤工作面必须用后退式开采。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没煤柱和顶煤。采煤工作面采到停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
急倾斜煤层用跨落法控制顶板时,在石门和采区运输石门上方,必须留有煤柱,禁止采掘留在石门上方的煤柱,留在采区运输石门上方的煤柱、在采区结束后可回收。但必须采取防止自然发火措施。
2、防止漏风
选择合理的通风系统,正确选择通风设施的位置,及时封闭采空区及废弃的井巷,采煤工作面和采区回采结束后都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利用调节风压法减少漏风。
3、利用阻化剂防火
利用阻化剂防止煤炭自燃,就是将某些能抑制煤炭氧化的物质喷洒在煤炭、采空区或压入煤体中,我国应用最广的是黄泥浆。
五、灭火方法
1、发现矿井火灾的行动原则
①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现场负责人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点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
②电气设备着火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③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及时封闭。
④掘进工作面发生火灾时,应加强局部通风机管理,已停止运转的局部通风机不得启动,正运转的局部通风机不得停止。
2、灭火方法
灭火方法主要有三种,即直接灭火、隔绝灭火和联合灭火法。用水直接灭火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供水量必须充足;
2)、应将水流先射向火源周围,逐步向火源中心逼近; 3)、要保持正常通风,灭火人员应站在上风侧; 4)、用水直接扑灭电气火灾时,必须先切断电源;
⑤不能用水扑灭油类火灾、六、火区启封
火区启封是一个非常慎重的工作,必须达到《规程》的要求条件,方可启封,启封火区必须由救护队进行。第七章、防治水
一、矿井涌水的来源:
大气降水、地表水、老空水、含水层水、断层水等为主要来源。
二、透水预兆:
采掘工作面透水前的主要预兆:
1、煤壁发潮、发暗;
2、煤壁和巷道壁“挂汗”,发生雾气;
3、煤层和巷道空气变冷;
4、顶板来压、淋水增大,底板鼓起并有渗水;
5、出现压力水线;
6、有水叫声;
7、井巷有害气体增多;
8、煤壁和巷道壁“挂红”;
9、有酸气体味、臭鸡蛋味、水味发涩。
三、透水的措施:
井下发现透水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现场工作人员在报告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的同时,应就地取材,封堵透水孔,加固工作面的支护,打密集支柱等,防止事故继续扩大。如情况紧急,来不及进行加固工作,现场人员应按避灾路线撤退,用最快的速度,走最短的路线,撤至上一水平进风巷或地面,切勿进入独头的下山巷道。万一无法或来不及撤至上水平时,可暂时找一独头上山避难待救,遇难人员要保持冷静,避免消耗体力过度,使生存的希望消失。
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接到透水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召请矿山救护队,同时通知所有受透水威胁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开动井下排水泵,积极组织力量,进行抢险救灾,营救遇险人员。
四、矿井水灾的防治:
1、井口和工业广场内的主要建筑物的标高必须高出当地的历史最高洪水位,对现有低于最高洪水位的生产矿井和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或挡水墙、沟渠,疏通水路和采取其它有效防水措施。
2、严禁水体下开采,不准开采本矿和邻矿的防水隔离煤(岩)拄,也不得在防水隔离煤(岩)柱中开掘任何巷道。
3、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水隔离煤柱。
4、填堵漏水区及修筑排水沟。
5、山区煤矿存在山洪袭击和滑坡危险地段,可能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采取开挖截水沟和防治滑坡的措施。
6、各矿应对井田范围内和周围老窑及邻近矿井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调查,并在矿图上标明其井口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及积水等情况。
7、井下探水:
①探放水原则:有疑必探,先探后掘。
2)、采掘工作面接近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和其它可能出水地区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进行探水。3)、探水时注意事项:
a、探水地点与可疑水源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一般为75--150米。b、为使工作面前方经常有一段可靠的安全煤柱保护,探水钻孔应超前于工作面的距离不小于20米。
c、探水钻孔的布置方法和数目以保证掘进巷道前方和上下左右都要有一个安全煤柱保护圈为原则。
d、加强钻孔附近巷道的支护,背好帮和顶,并在工作面前面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栏板,以免压力水冲垮煤壁。
e、清理好排水路线,准备好水仓和排水设备。f、加强工作面通风,髓时检测瓦斯和各种有害气体。g、制订检查安全避灾路线。
h、探水地点要安设专用电话,能随时与矿长、水泵房联系。
i、探水地点与相邻地区的工作地点有专用信号联系,一旦出水要马上通知受水害威胁地区的工作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j、探水时,如发现钻眼流水增大或有臭味,必须立即停止打钻,不得拔出钻扦,现场负责人员应立即向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报告,并派人监视水情;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人员。k、严禁用放炮方法放水。
五、矿井排水
1、矿井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2、水管和配电设备,应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相适应。
3、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应高出泵房底板7米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道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
4、主水仓的总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
5、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 第八章、井下安全爆破
一、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二、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三、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瞬发电雷管或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不得使用异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四、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五、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严禁明火明电放炮,严禁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两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
六、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工担任。
七、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破材料库房内,不得穿化纤衣服,也不得带电子手表。
八、放炮工必须把炸药和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爆破材料箱内,不许混装,并要加锁;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
九、由爆破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破材料时,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工亲自运送,炸药由放炮工或在放炮工监护
十、爆破材料箱应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严禁乱扔乱放,放炮时,必须把爆破材料箱 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十一、装药前和放炮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严禁装药放炮,并向队、班长汇报,及时处理。
1.、采掘工作面的支架落后于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时;
2、装药前或紧接放炮前,必须检查瓦斯,如果放炮地点附近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
3、在炮眼内发现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
4、在放炮地点附近20米内未清除的煤、矸、矿车或其它的材料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5、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十二、工作面联线后,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放炮地点到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作业 规程中规定。
十三、掘进巷道时,放炮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放炮母线。放炮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 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放炮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十
四、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放炮前,附近20米的巷道内,都必须洒水。
十
五、放炮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道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放炮命令。
十
六、放炮必须坚持“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三人联锁放炮制”即放炮员把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班组长检查安全完警戒后,把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后把放炮牌交给放炮员进行放炮。
十七、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放炮员,瓦斯检查员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只有在工作面炮烟被吹散,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后,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
十
八、通电后拒爆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手把或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并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毫秒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原因。
十九、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否则,只能在距瞎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无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在处理瞎炮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二
十、任何人在井下拾到没有爆炸的或残留的炸药或电雷管,都要交给放炮员或送到火药库统一处理。 第九章、运输与提升
一、平巷与斜巷运输:
1、低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可使用架线电机车,但巷道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2、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3、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如果在全风压通风的主要风巷内使用机车运输,都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并必须在机车内装设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油)装置。如果风巷是沿煤层掘进或有穿过煤层的区段,都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4、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板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5、列车和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6、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的规定:
①一人只准推一个车,推车时,必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接近道岔、弯道、巷道(硐室)口、风门、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以及坡度较大的地方都必须减速并发出警号,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
②严禁蹬车,搭车和放飞车。
③同方向推车时,两车间的间距:在坡度小于或等于0.5%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0.5%时,不得小于30米。
④在轨道坡度较大的地方,停放车辆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稳住。
③轨道坡度大于0.7%时,禁止人力推车。
7、在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在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②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人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挡车装置。
③在上部车场人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④在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人斜巷的阻车器。
⑤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点,应安设能够防止未连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装置。⑥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⑦斜井串车提升,严禁蹬钩和矿车内乘人。行车时,应发出声光警示信号,严禁行人。
⑧斜井及下部车场必须设躲避硐。
上述阻车器和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可打开。
二、钢丝绳:
1、主要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以0.3米以下的速度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并记录断丝情况和钢丝绳直径缩小的情况,各种股捻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面积,同钢线绳总断面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①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
②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和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为10%;
③罐道钢丝绳为15%;
2、钢丝绳直径比标称直径减小以下数值时,必须更换:
①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为15%;
②罐道钢丝绳为15%;
③使用密封钢丝绳时,外层钢丝厚度磨损量达到50%。
3、钢丝绳的钢丝变黑,有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
钢丝绳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钢丝数或绳径变细多少,都必须立即更换。第十章、安全用电
一、供电:
1、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对年产印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
2、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3、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二、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
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必须符合《规程》的要求,否则,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省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三、操作电气设备的规定:
1、非专职或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须带绝缘手套,并必须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3、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的绝缘。
4、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巷道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再用同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所有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都应闭锁,并挂有“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牌,只有执行此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摘牌和送电。
5、凡不用或暂时停用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把送电开关打上闭锁或加锁。
6、一切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和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都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
7、井下供电必须使用合格的矿用阻燃电缆,并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
“三无”即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
“四有”即有过流和漏电保护、有螺丝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
“两齐” 即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三全”即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
“三坚持”即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煤电钻、照明和信号综合保护装置、坚持使用瓦斯电和风电闭锁。
严禁使用明刀闸开关。
8、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
①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人井处装设避雷装置。
②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都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两处的集中良好接地。
③通讯线路必须在人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避雷装置。
④矿灯管理:
a、矿井应建立矿灯管理制度。矿灯必须装有短路保护装置,高瓦斯矿井应装有短路保护器。
b、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比经常使用矿灯的总人数多10%。c、矿灯必须保持完好,如有漏液、亮度不够、电缆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圈松动、密封不严、玻璃破裂等情况,严禁发出。
d、使用矿灯人应爱惜矿灯,严禁拧开、敲打、撞击矿灯出井后必须立即交回矿灯房。实行矿灯编号,专人专灯。
e、在每次换班2h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第2篇:煤矿职工安全知识(教案)
煤矿工人安全知识(教案)
(一)煤矿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十项权利”
1.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
2.带班人员早出井,工人有权早出井;
3.安全隐患不排查,工人有权不作业;
4.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有权不执行;
5.没有安全措施,工人有权不开工;
6.不组织班前安全学习,工人有权不下井;
7.未进行“三位一体”(班长、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工人有权不开工;
8.检测监控系统安装不到位,运行不正常,工人有权不开工;
9.不配全合格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工人有权不下井;
10.避灾路线不标识,工人有权不下井。
煤矿不得因上述原因扣发职工工资、辞退职工。
一、入井须知
1、煤矿是高危行业,入井前要吃好、睡好、休息好,千万不能喝酒,以保持充沛精力。
2、明火和静电可导致瓦斯爆炸及火灾,不能穿化纤衣服和携带香烟及点火物品下井。
3.入井前要随身佩带矿灯、佩戴安全帽、携带自救器,配备不齐或设备不完好不能入井工作。
4.携带锋利工具时,要套好护套,防止伤人。
5.通过班前会可了解工作地点的安全生产情况、明确安全注意事项、掌握防范措施,保证作业安全,因此要按时参加班前会。
6、自觉遵守《入井检身制度》,听从指挥,排队入井,接受检身。
二、安全乘车与行走
7、上下井乘罐、乘车、乘皮带要听从指挥,不能嬉戏打闹、抢上抢下。
8、要按照定员乘罐、乘车,并关好罐笼门、车门,挂好防护链。不能在机车上或两车厢之间搭乘。
9.人货混装十分危险,不要乘坐已装物料的罐笼、矿车和皮带。
10.开车信号已发出和罐笼、人车没有停稳时,严禁上下。
11.运送火工品时,要听从管理人员安排,千万不能与上、下班人员同时乘罐、乘车。
12.乘罐、乘车、乘皮带行驶途中,不能在罐内、车内躺卧和打瞌睡,不能将头、手脚和携带的工具伸到罐笼和车辆外面;不能在皮带上仰卧、打瞌睡和站立、行走,不能用手扶皮带侧帮。
13.乘坐'猴车'(无级绳绞车)时,不触摸绳轮,做到稳上、稳下。
14.在巷道中行走时,要走人行道,不在轨道中间行走,不随意横穿电机车轨道、绞车道,携带长件工具时,要注意避免碰伤他人和触及架空线,当车辆接近时要立即进入躲避硐室暂避。
15、在横穿大巷,通过弯道、交叉口时,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任何人都不能从立井和斜井的井底穿过;在兼作行人的斜巷内行走时,按照'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不要与车辆同行。
16.钉有栅栏和挂有危险警告牌的地点十分危险,不能擅自进入;爆破作业经常伤人,不可强行通过爆破警戒线、进入爆破警戒区。
17.严禁扒车、跳车和乘坐矿车,严禁在刮板输送机上行走;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不能钻过或跨越输送带。
三、灾害预防
18.瓦斯是开采煤炭过程中释放出来的无色、无味、无臭气体,有四大危害:一是可以燃烧,引起矿井火灾;二是会爆炸,导致矿毁人亡;三是浓度过高时会导致人员缺氧窒息、甚至死亡;四是会发生煤(岩)与瓦斯突出,摧毁、堵塞巷道,甚至引起人员窒息死亡、瓦斯爆炸。
19.瓦斯事故是可以预防的,只要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防止瓦斯积聚和出现火源就可以预防瓦斯事故的发生。
20.监测监控是有效预防瓦斯积聚的重要措施,要爱护监测监控设备;不能因为监测监控系统报警、断电影响生产而擅自调高监测探头的报警值、破坏瓦斯监测探头或用泥巴、煤粉及其他物品将瓦斯监测探头封堵上。
21.井下的风筒、风门、风桥、风障等通风设施是为矿工提供新鲜空气和防止瓦斯积聚、预防瓦斯事故的最重要的基础设施,这些通风设施一旦被破坏,风流就可能紊乱、导致瓦斯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所以,一是要自觉爱护井下通风设施,二是通过风门时,要立即随手关好,不能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以免造成风流短路。
发现通风设施破损、工作不正常或风量不足时,要及时报告,修复处理。
22.掘进工作面是最易发生瓦斯积聚、发生瓦斯事故的地点之一,保证局部通风机的正常运转可有效防范瓦斯事故的发生。局部通风机通常由专人负责管理,其他人不可随意停开。
23.工作面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仍然坚持生产作业,极易引起重特大人员伤亡事故。各种规章规定,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当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超过1.5%时,必须停止作业,从超限区域撤出。
当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也必须停止工作,从超限区域撤出。
24.由矿灯、机电设备产生的火花都能引起瓦斯爆炸和矿井火灾,导致人员重大伤亡,所以在井下不能随意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不准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更不能使用明刀闸开关。
25.吸烟引发的瓦斯爆炸时有发生,为了确保井下全体矿工的人身安全,井下禁止吸烟和使用火柴、打火机等点火物品。
26.出现以下一种或多种征兆时,就可能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因此在观察到以下征兆时要立即停止作业、从作业地点撤出,并报告有关部门。
无声征兆:工作面顶板压力增大,煤壁被挤出、片帮掉渣、顶板下沉或底板鼓起,煤层层理紊乱、煤暗淡无光泽、煤质变软、煤壁发亮,工作面风流中瓦斯忽大忽小,打钻时有顶钻、卡钻、喷瓦斯等现象。
有声征兆:煤层发出劈裂声、闷雷声、机枪声、响煤炮,声音由远到近、由小到大,有短暂的、有连续的、间隔时间长短不一,煤壁发生震动或冲击,顶板来压、支架发出折裂声。
27.有些煤矿的煤尘具有爆炸性,一旦发生煤尘爆炸,会造成矿毁人亡,后果十分严重;但只要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有效实施煤层
注水、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喷雾洒水、冲洗巷帮等综合防尘措施,煤尘爆炸是完全可以预防的。在井下工作时要爱护防尘设施、设备,不可随意拆卸、损坏。
28.顶板事故是最常见、最容易发生的事故,要注意防范。当出现以下一种或几种征兆时,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顶板、支架发出响声;顶板掉渣;煤壁片帮;顶板出现裂缝;顶板脱层;直接顶漏顶等。
29.顶板是否会发生冒落,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观察:一是敲帮问顶。即用钢钎或手镐敲击顶板,声音清脆响亮的,表明顶板完好;发出'空空'或'嗡嗡'声的,表明顶板岩石已离层,有冒落的危险,应采取措施把脱离的岩块挑下来。二是打木楔。即在顶板裂缝中打入一小木楔,过一段时间如果发现木楔松动或松脱,说明裂缝在扩大,顶板有冒落的危险,应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是震动观察。即一手扶顶板,一手持凿子或镐头等工具敲击顶板,若感到顶板震动,即使听不到破裂声也说明已有顶板岩石离层,有冒落的危险,应及时防范。
30.井下火灾后果十分严重,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引发瓦斯、煤尘爆炸,导致灾害进一步扩大,应十分注意矿井火灾的防范:一是不能在井下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明火;二是在没有得到批准的情况下,不得从事电、气焊作业;三是不能将剩油、废油随意泼洒,也不能将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张等易燃物品随意丢弃。
31.火灾发生初期是灭火的最好时机,因而应主动学会使用灭火器具,掌握灭火知识。在发生火灾时,若火势不大,可直接组织身边人员灭火;若火灾范围大或火势太猛,现场人员无力抢救、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迅速戴好自救器撤离灾区或根据领导指示行事。
32、矿井水灾事故是煤矿五大自然灾害之一,也会造成人员的重大伤亡,当观察到以下一种或几种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判明情况,立即向领导或调度室报告,并从受水害威胁的区域撤出:工作面变得潮湿,顶板滴水、淋水,岩石膨胀,底鼓,矿压增大,片帮冒顶,支架变形,有水叫声,煤层挂汗、挂红,工作面有害气体增加、有时带有臭鸡蛋味等。
33.探水作业经常会发生意外,进行探水作业时,要预先开好躲避硐,加强支护,规定好联络信号和避灾路线,并经常检查瓦斯。当钻进中遇到异常情况时,不要轻易移动或拔出钻杆、擅自放水,要及时向领导或调度室汇报,情况危急时,要立即撤出。
34.炸药在爆炸过程中会产生爆炸火焰,防范措施不当就会引起瓦斯爆炸,因爆破作业引发的瓦斯事故时有发生。为了防止因爆破作业引发的瓦斯事故,有关规章规定: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瓦斯浓度),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爆破;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专用发爆器,严禁使用明火、明刀闸(开关)、明插座爆破;炮眼必须按规定封足炮泥、使用水炮泥,严禁使用煤粉或其他易燃物品封堵炮眼,无封泥或封泥不足时严禁爆破。
四、紧急避灾
35.有效的自救和互救可减少事故伤亡,挽救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因而要主动学习和掌握矿井灾害预防知识和自救、互救知识,熟悉井下避灾路线。
36.发生事故后,及时报警可增加获救的机会、赢得抢救的时间。在事故发生后要充分利用附近的电话或派出人员迅速将事故情况向领导或调度室汇报。
37.避灾过程中,要保持镇静、沉着应对,不要惊慌、不要乱喊乱跑;要遵守纪律,听从指挥,决不可单独行动。
38.紧急避灾撤离事故现场时,要迎着风流、向进风井口撤离,并在沿途留下标记。
39.无法安全撤离灾区时,要迅速进入预先构筑的躲避硐室或其他安全地点暂避,在硐室外留下明显标记,并不时敲打轨道或铁管发出求救信号。撤离路线被封堵时,不要冒险闯过火区或泅过被水封堵的通道。
40、抢救窒息或心跳呼吸骤停的伤员时,要先复苏,后搬运;抢救出血的伤员时,要先止血,后搬运;抢救骨折的伤员时,要先固定,后搬运。
41.正确避灾,可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遇到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时,要迅速背向空气震动的方向、脸向下卧倒,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以防止吸入大量有毒气体;与此同时要迅速戴好自救器,选择顶板坚固、有水或离水较近的地方躲避。
遇到火灾事故时,要首先判明灾情和自己的实际处境,能灭(火)则灭,不能灭(火)则迅速撤离或躲避、开展自救或等待救援。
遇到水灾事故时,要尽量避开突水水头,难以避开时,要紧抓身边的牢固物体并深吸一口气,待水头过去后开展自救和互救。
遇到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要迅速戴好隔离式自救器或进入压风自救装置或进入避难硐室。
五、煤矿工人的权利、义务与权利维护
42.享有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有权要求煤矿企业提供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和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事故隐患、防范措施及应急方法。
43.享有煤矿企业依法提供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煤矿企业未能提供安全教育培训时,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44.有权抵制违章指挥和拒绝冒险作业,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45.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撤离作业场所,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46.有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47.有爱护生产设备、设施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义务。
48.有及时报告险情、参加抢险救灾的义务。
49.因工受到伤害时,有依法要求企业进行赔偿、并享受工伤和社会保险的权利。
50.发现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生产行为时,以及因监督、制止违规生产行为受到打击报复和迫害时,可向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工会组织投诉举报。
煤矿安全知识
《防突知识十必知》内容:
1.知定义:煤矿在井下采掘过程中,在很短时间内,从煤(岩)壁内部向采掘工作面突然喷出煤(岩)和瓦斯的动力现象。(煤与瓦斯突出的定义)
2.知危害:破坏巷道、系统和设施,冲击伤人,煤流埋人,使人窒息,引爆瓦斯、煤尘,延误生产等。(煤与瓦斯突出的危害)
3.知规律:危险性随开采深度增加而增大;危险区域呈带状分布;与地质构造关系密切;石门揭煤突出危险性最大;突出煤层上山掘进比下山掘进危险;大多数突出发生在放炮和风镐落煤过程中;突出在时间上具有延期性。(煤与瓦斯突出发生的一般规律)
《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关于“各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措施”
内容
(一)
5.瓦斯爆炸的三个条件:
(1)瓦斯浓度:5~16%,9.5%时爆炸威力最强;低于5%或高于16%时只燃烧不爆炸。
(2)高温火源:650~750℃
(3)氧气含量不低于12%。
6.防治瓦斯积聚的主要措施:(1)加强通风;(2)加强瓦斯检查;(3)及时处理局部积聚瓦斯。
7.防治瓦斯引燃及杜绝火源的措施:(1)严格明火管理;(2)严格电气防爆管理;(3)严格爆破作业;(4)严防撞击和摩擦产生火花;(5)加强火区管理等。
8.学习正在施行的本工种《作业规程》中有关章节和内容。
喷浆作业规程:喷射混凝土前,首先检查锚杆、锚索和金属网的铺设质量。然后接好风、水管路,输料管和风、水管要平直不得有急弯,接头要严密,不得漏风,检查喷浆机是否完好,送电空载试运转,紧固好磨檫板,不得出现漏风现象,同时用高压风、水冲洗岩面,喷浆人员要佩戴齐全有效的劳保用品。开机时的顺序为:先开水,后开风,再开机,最后上料;停机时的顺序为:先停料,后停机,再关水,最后停风。
《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关于“各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
施”内容
(二)
10.防止瓦斯灾害事故扩大的主要措施:(1)通风系统应力求简单;(2)实行分区通风;(3)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反风装置;(4)装有主要通风机和分区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必须安设防爆门;(5)在矿井两翼相邻的煤层之间设置水棚或岩粉棚;(6)入井人员必须佩带自救器;(7)编制周密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贯彻到每个职工中。
11.预防瓦斯窒息的主要措施
(一)
(1)完善通风系统、风量、风速符合规定和生产要求;(2)及时冲淡排除生产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做到以风定产,杜绝无计划停风、风量不足、无风作业。
(3)及时封闭老窑、老硐、废旧井巷和采空区,减少其向生产区域涌出有毒有害气体。
12.预防瓦斯窒息的主要措施
(二)
(4)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示,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所报告。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而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5)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6)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吹散后,方可人员进入工作等。
13.学习正在施行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中的有关章节和内容。
凿眼安全管理:
1、打眼时,必须使钎头落在实岩上,如有浮矸应处理后再打眼。
2、严禁在残眼内钻眼。
3、打眼时,风钻给风阀门不要突然开大,待钻进一段后再开大风钻风门。
4、为避免断钎伤人,推进凿眼机不要用力太猛,更不要横向用力,凿眼时钻工应站稳并扶正钻机,钻进时提防突然断钎伤人。
5、风钻风、水管应接牢并用铁丝固定,以防脱落伤人。
15.《职工操作行为规范》
(一)
企业为我谋利益,我为企业作贡献!
我们是潘北矿职工,我们应:遵章守纪,以主人翁精神严格要求自己的一言一行。
善思好学,工作认真,追求超越,永不言败。
16.《职工操作行为规范》
(二)
矿区文明离不开你和我,节约用水、电,养成屋空灯灭;爱护公共环境卫生,惜花怜草;不随手扔垃圾,不随地吐痰。
17.《导致煤与瓦斯突出的十种低级错误》
(一)
地质构造不清,错揭误穿煤层;钻孔参数不清,施工钻孔不认真。
18.《导致煤与瓦斯突出的十种低级错误》
(二)
预测预报不规范,不知道有5米安全屏障,测压不按要求干;抽采计量是个样,测不测值都一样。
第3篇:煤矿安全知识培训教案
山西蔺润煤业有限公司 安全知识培训教案 授课人:郭彐勤 安全知识培训教案
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规范。
二、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三、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四、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人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人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五、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圳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六、煤矿企业必须实行群众监督,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七、煤矿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八、煤矿至少应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①井上、井下对照图;
②采掘工程平面图;
③通风系统图。
九、煤矿发生事故后,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章、开采
一、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能使人员通行到地面的安全出口,严禁独眼井开采,严禁开采和破坏矿与矿之间的保安煤柱。
二、主要运输巷道的净高,自轨面算起不得低于1.8米,巷道一侧必须留有o.8米以亡的人行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米。
三、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两个畅通无阻的安全出口,分别通到进风巷道和回风巷道。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无断梁折柱,高度不得低于1.6米。安全出口应该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四、采掘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都必须架设牢靠,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
五、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当发现危险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六、采煤工作面回柱放顶应按由下而上、由里到外的顺序进行。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作业条件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严禁任何人员进入采空区。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七、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放炮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行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前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它措施。
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八、支架间应架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巷道冒顶空顶部分,可用支护材料接顶,但在碹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性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0.5m。
九、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折除原有支护前,应先加固临时支护,折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十、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十
一、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斜井施工期间兼作人行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并设红灯。设有躲避洞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行车时红灯亮,行人立即进入躲避硐;红灯熄灭后,方可行走。
十二、由下向上掘进25°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安全措施。第三章、矿井通风
一、矿内空气与矿井通风的基本任务
1、矿井通风的基本任务
①连续不断地供给井下足够的新鲜空气;
②把有害气体和悬浮的矿尘冲淡到安全浓度以下,并排出矿井; ③为井下创造良好的气候条件。
2、矿井中的有害气体
矿内空气中常见的有害气体,就其危害而言可分为: 窒息性气体:氮、二氧化碳、瓦斯;
有毒性气体:一氧化碳、二氧化氮、硫化氢、二氧化硫、氨; 爆炸性气体:瓦斯、氢;
它们的基本性质、对人的危害、来源及安全浓度等见附表: 对有害气体的防治措施主要有:
①加强检测,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②加强通风。用适量的风量将各种有害气体冲淡到安全浓度以下。
③如果某种有害气体储量大,可以采取抽放的办法。
④通风不良的或不通风的巷道、应在其出口处设置栅栏,并挂上“禁止人内”的警示牌。
⑤预防煤炭自燃和矿内火害,以及瓦斯、煤尘爆炸。
⑥遵守放炮规程,采用水炮泥,既可消焰降尘,又可减少二氧化碳。
⑦喷雾洒水是降低二氧化氮、硫化氢、二氧化疏及二氧化碳含量的有效措施。
⑧中毒急救:
a、将中毒者或窒息者移到新鲜风流巷道中或地面、对昏迷假死者,清除口中堵塞物,解开上衣;对—氧化碳中毒者注意保暖。
b、人工呼吸或输氧。—氧化碳中毒者在纯氧中可掺入5-7%的二氧化碳促进恢复呼吸功能;二氧化氮、硫化氢、二氧化硫中毒者只能用拉舌法或活动上肢法进行人工呼吸。
c、药物治疗,粘膜受害时,用l%硼酸水或弱明矾水冲洗眼、漱口,并饮用牛奶、蜂密减轻刺激;硫化氢中毒时可用浸有氯水的毛巾或棉花,放在患者鼻、口旁,也可给患者喝少许稀氯水溶液解毒。
3、《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相关规定
①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5%。
②矿井需要的风量按井下同时工作人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③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不得超风生产)。
④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风速不得低于 0.25m/s,掘进中的岩巷和其它通风行人巷道不得低于0.15m/s,⑤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⑥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
二、矿井通风系统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其内容包括:
①地面安装有主要通风机;
②有进、回风井筒;
③保证井下有足够的风量;
④进回风巷道有足够风流畅通的断面;
⑤有控制风流流向的通风设施。
2、串联通风与并联通风:
《规程》规定矿井的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都应实行独立通风。采掘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且在进入被串联的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两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严禁全矿井串联通风(即“一条龙”通风)。
3、串联通风的危害是:
(1)串联通风的风阻等于各串联巷通风阻之和,风量不变,因而增加了通风的阻力和通风难度。
(2)被串联工作面的空气质量无法保证,有害气体和粉尘浓度增加。
③一旦前一个工作面发生火灾、瓦斯煤尘爆炸.与瓦斯突出事故会直接危害被串工作面,扩大灾害的范围。
4、老塘通风:指进、回风流部分或全部经过采空区的通风方式。老塘通风危害很大,它能使采空区残煤加速氧化发生自然发火,还能将采空区的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带㈩或稀释到爆炸浓度,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因此井下严禁老塘通风。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都不得经过采空区和冒顶区。
5、原煤炭部在《关于强化一通三防工作,控制瓦斯煤尘事故的通知》中要求:井下要消灭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风、循环风、利用老塘通风和微风、无风作业。
6、扩散通风只适应于在进风流中而无瓦斯涌出的长度不超过6米、人口宽度大于1.5米的硐室。
7、主要通风机的安装与管理要求:
①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②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 ③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动转;
④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⑤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⑥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
⑦生产矿井的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⑧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⑨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生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⑩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8、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采煤工作面和采区开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封闭完毕。
9、通风设施与漏风:
①通风设施:矿井应根据通风需要,设置风门(不得设置单道风门)、风墙、风窗和风桥等通风设施,有效地控制风流,通风设施不得随意拆除。采空区和报废的井巷必须及时封闭。
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一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米。进、回风巷道之间需设风门时,同时设反向风门,其数量不少于两道。风门不能同时敞开,防止风流短路。
②井巷的漏风
A、漏风的危害:a、漏风会使工作面有效风量减少,造成瓦斯积聚,煤尘不能被带走,气温升高,降低生产效率,并影响工人健康。b、采空区、留有浮煤的封闭巷道以及被压碎的煤柱等漏风,可能促使煤炭自燃。地表塌陷区风量的漏入,会使采空区有害气体带入井下,威胁安全生产,大量漏风会引起电能的无谓消耗,提高生产成本。
B、防止或减少矿井漏风的措施:a、合理选择通风系统,如进、回风巷间的距离不宜过近,尽量使进、回风不反向平行流动等。b、合理确定开拓系统、开采顺序和开采方法。如主要巷通布置在岩石中,尽量采用后退式、下行开采顺序等。c、正确选择通风构筑物的位置。d、加强对漏风的检查和管理。
10、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并保证爆炸材料库每小时能有其总容积4倍的风量。
三、局部通风机通风
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与管理要做到:
(1)局部通风机和起动装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通中,距回风口不小于10米;
②局部通风机的风量必须小于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以免发生循环风;
③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巷道中的最低风速:煤巷、半煤岩巷不小于0.25m/s,岩巷不小于0.15m/s;
④不准任意关停,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工作面人员,切断电源。
③风筒出风口到工作面的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并保证足够的风量。
⑥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2、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3、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人式,不得采用抽出式;瓦斯喷出区域和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人式。
4、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或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也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但每天应有专人检查一次,保证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
5、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二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6、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无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风电闭锁装置。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断电仪。
四、巷贯通道:
1、一般掘进巷道(不含综掘巷)贯通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2、贯道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和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两个工作面入口必须专人警戒。
3、在贯道之前,应对被贯道巷道的贯通位置及其周围加强支护,防止冒顶。
4、贯道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5、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述规定。
6、在有突出危险的煤层中,上山掘进工作面同上部平巷的贯通,在上部平巷工作面必须超过贯道位置,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5m。并保持正常通风。
7、石门与突出煤层中已掘巷道贯道时,被贯道巷道应超前石门贯通位置5m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风。
第四章、矿井瓦斯防治
一、瓦斯的性质和危害
1、瓦斯的性质:瓦斯是一种五色、无味、无臭的气体,它几乎比空气轻一半,因此瓦斯容易积聚在巷道的上方,空顶处和掘进上山工作面中,瓦斯无毒,但有窒息性;瓦斯难溶于水,但扩散性与渗透性很强;瓦斯遇火能燃烧,能爆炸,但不能助燃。
2、瓦斯的危害:瓦斯是煤矿普通存在、危害最大的气体,全国的所有煤矿都是瓦斯矿井。瓦斯能使人窒息,特别是发生煤与斯突出时更易窒息。瓦斯燃烧、爆炸,造成大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极坏。瓦斯连续爆炸损失更大。
二、瓦斯爆炸的必要条件与防治措施:
1、瓦斯爆炸的必要条件:
瓦斯爆炸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①瓦斯浓度达到5---16%;
②引爆火源温度在650-750℃。
③空气中的氧浓度在12%以上。
2、预防瓦斯爆炸的措施:
①防止瓦斯积聚
a、加强通风。做到供风稳定,连续不断,安全可靠,保证风量。
b、加强检查。《规程》规定: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和检查仪器。
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的检查次数: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2次,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3次;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两次。每次停风后、恢复通风之前和放炮后都必须先检查瓦斯。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装甲烷断电仪。井下一切工作地点和硐室必须纳入瓦斯检查范围,每班至少检查一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c、及时处理局部瓦斯积聚。《规程》规定: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d、抽放瓦斯。
②防止瓦斯引燃:
a、严格明火管制。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井下严禁吸烟,严禁穿化纤衣服;井下禁止使用电炉,禁止井下拆卸矿灯;井口房和通风机房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井下任何人发现火灾时,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矿长及调度室,以便处理。
b、严格放炮制度。放炮必须按《规程》要求进行。严禁放糊炮或明炮。严禁明火、明电放炮。
t、消除电气火花。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完好,严禁带电作业,严禁使用明刀闸开关。
d、严防摩擦,撞击火花。
e、防静电、雷电。
③防止瓦斯爆炸事故扩大的措施
a、矿井每年应编制《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
b、矿井发生事故时,矿长、矿井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召请矿山救护队,严禁违章指挥和盲目抢救。
C、矿井通风系统力求简单,不用的巷通应及时封闭,各采掘工作面要采用独立通风,实行分区通风。风流控制设施必须安全可靠。
d、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装有防爆门及主要通风机设有反风装置。
三、矿井瓦斯等级划分
在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过瓦斯,该矿井即定为瓦斯矿井,并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lO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lO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四、瓦斯检查有关要求:
1、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2、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巡回检查制度,不空班、漏检和假检,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瓦斯浓度超过安全浓度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3、瓦斯检查员要实现工作地点记录牌、检查记录手册、班报表“三对口”。
4、矿长、矿技术负责人、放炮工、班长、流动电钳工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光学甲烷检测仪。
5、执行“一炮三检”,即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都要检查瓦斯。
6、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必须审阅通风瓦斯日报。
五、《规程》对有关地点瓦斯浓度的规定:
1、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器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4、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5、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压人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瓦斯或二氧化碳的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它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与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的供电。
6、进行焊接工作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7、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矿井必须有停电和检修通风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机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通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和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的安全浓度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封闭完毕。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六、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煤(岩)与瓦斯突出,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
1、突出的一般规律:
Q)突出的危险性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而增加。
②突出的次数和强度随着煤层的厚度,特别是软分层厚度的增加而增多和增强。
③突出绝大部分发生在地质构造严重破坏的地方。
④在同一煤层中,瓦斯压力越高,突出危险性越大。
⑤突出往往发生在采掘形成的应力集中区。⑥突出随着煤层倾角的增大,岩层和煤层自重应力参与突出的作用增大。
⑦突出与巷道类别的关系:煤平巷突出次数最多,石门揭煤平均突出强度最大,发生突出的机率最高,突出的瓦斯波及范围广。
⑧突出与作业的关系:全国有一半的突出发生在放炮作业;风镐作业是另一种外力,在突出危险区禁止使用风镐;随着机械化采煤程度的的提高,回采工作面突出的次数在增加;支架不及时或质量不高也可能引起突出。
⑨突出危险性随着煤层围岩厚度和硬度的增强而增强。
2、按突出强度分类:突出强度指每次突出的煤岩量分类,以吨为单位。 ①小型突出<lOOt ②中型突出≥100-500t ③大型突出≥500-1000t ④特大型突出>1000t
4、主要防突措施 ①、“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四个方面。
②区域性防突措施:主要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
③局部性防突措施:
a、专用支架:包括超前支架、金属骨架和金属栅栏。它可以增加煤体的稳定性和支架的承载能力,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控制突出的发生、发展和规模。
b、超前钻孔与水力冲孔。④诱导突出的方式:
a、震动放炮。这是一种诱导突出的方法。其做法是在工作面布置较多的炮眼,装药较多(按正常装药量的1.5-2倍),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放震动炮由矿技术负责人统一指挥,矿山救护队在指定地点值班。
b、松动放炮。是在掘进工作面使用普通震动放炮的基础上,在煤体深部3-7米应力集中带内,布置几个长炮眼进行爆破,这种方法一般用于坚硬煤层的平巷掘进时,在工作面布置3-5个钻孔,孔深不小于8米,掘进时必须留有不小于5米的超前距离,装药深度与孔深减去5.5-6米,装药必须装到孔底。⑤开采要求:
a、在有突出危险的工作面,严禁采用风镐落煤,严禁使用耙斗机。
b、尽可能减少石门揭煤次数,揭煤地点应尽可能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c、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尽可能减少煤层中的掘进工程量。
d、井巷揭穿煤层前,必须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e、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f、尽可能避免应力集中,煤层巷道尽可能布置在卸压范围内:
g、及时加强支护,保证质量。
h、突出煤层严禁采用放顶煤采煤法。
i、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爆破落煤前,所有不装药的眼孔都应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度不小于爆破孔深度的1.5倍。⑥安全防护措施:
安全防护措施包括震动放炮、远距离放炮、避难所、压风自救系统和隔离式自救器。
a、坚持在地面放出班炮;
b、坚持带隔离式自救器下井;
t、突出危险区应在石门掘进工作面的进风侧设置两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放炮时风门必须关闭。
d、矿井应设井下避难所或压风自救系统。
3、—煤与瓦斯突出的预兆:
有声预兆:煤体中发出闷雷声、炮声、机枪声、爆竹声和剥花生声等。
无声预兆:煤层层理紊乱、煤变软、煤变暗无光泽、煤干燥和煤尘增加,支架来压、掉碴、片帮、煤壁开裂。煤面外鼓,炮眼变形装不进药、瓦斯浓度增大,瓦斯忽大忽小,打钻时顶钻、钻孔喷瓦斯,煤壁或工作面温度忽高忽低。第五章、防尘
一、矿尘的危害:
1、煤尘能燃烧与爆炸,使矿井遭到破坏,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2、矿尘职业病,悬浮矿尘长期吸人人体,造成肺部组织纤维化病变,使肺部失去弹性,减弱或丧失呼吸能力,以致缩短生命,矿尘职业病又分为煤肺病、煤矽肺病和矽肺病。
二、煤尘爆炸及预防:
1、煤尘爆炸的必备条件; ①煤尘本身具有爆炸性。
②煤尘必须悬浮在空气中,并达到一定的浓度(45-2000克/米3)。
③有高温热源(一般为650-1050℃)
2、预防煤尘爆炸的措施包括防尘措施、防爆措施和隔煤措施。
3、矿井综合防尘措施:a、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管路系统;b、煤层注水;c、喷雾洒水;d、风流净化;e、放炮用水炮泥;f、冲洗巷帮;g、湿式打眼;h、采空区灌水;i、隔爆岩粉棚、水棚、洒岩粉;j、刷白巷道;k、个体防护;
1、巷道中的浮煤定期清除。
4、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措施。
5、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第六章、防灭火
一、矿井火灾的分类与危害:
矿井火灾按其发生原因可分为外因火灾和内因火灾,外因火灾是由于外部的高温热源引起可燃物的火灾。内因火灾是由于煤炭(或其它可燃物)在空气中氧化并聚积热量而引起的火灾。
矿井火灾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火灾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主要是一氧化碳和烟雾,严重地威胁着井下人员生命安全。
2、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火灾还能引发瓦斯和煤尘爆炸。
3、火灾会使国家财产和煤炭资源遭受巨大损失,造成停工停产。
4、火风压可能造成井下风流紊乱。
二、人体感官可以察觉到煤炭自燃的征兆:
1、巷道出现雾气或巷道壁“挂汗”。
2、风流中出现火灾气味,如煤油味、松香味、臭味等。
3、从煤炭自燃地点流出的水和空气较正常的温度高。
4、煤炭从自热到自燃阶段会放出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人感觉不舒服,如头痛、头晕、精神疲乏等。
三、预防矿井火灾的一般规定:
1、矿井应制订地面与井下的防火制度和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2、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
3、井口房和通风机房不得采用可燃性材料建筑,其附近20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井下和井口房,严禁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和休息间。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
4、井下巷道和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地面处理,不准乱扔乱放,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和硐室内。
5、井下禁止使用汽油和柴油机,严禁吸烟和烤火。严禁使用灯炮和其它电器取暖,严禁明火明电(普通白炽灯、普通日光灯)照明。
6、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各种焊接工作,如果必须在主要进风巷、主要硐室和井门房内进行焊接工作,每次必须制订符合《规程》要求的安全措施。
7、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平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米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四、预防煤炭自燃开采技术措施: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生的措施。
1、保证留最少的煤柱、最小的煤层破坏、最低的漏风量、最高的回采率和最高的回采速度,是预防煤炭自燃的采矿技术原则要求。
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石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
采煤工作面必须用后退式开采。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没煤柱和顶煤。采煤工作面采到停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
急倾斜煤层用跨落法控制顶板时,在石门和采区运输石门上方,必须留有煤柱,禁止采掘留在石门上方的煤柱,留在采区运输石门上方的煤柱、在采区结束后可回收。但必须采取防止自然发火措施。
2、防止漏风
选择合理的通风系统,正确选择通风设施的位置,及时封闭采空区及废弃的井巷,采煤工作面和采区回采结束后都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利用调节风压法减少漏风。
3、利用阻化剂防火
利用阻化剂防止煤炭自燃,就是将某些能抑制煤炭氧化的物质喷洒在煤炭、采空区或压入煤体中,我国应用最广的是黄泥浆。
五、灭火方法
1、发现矿井火灾的行动原则
①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现场负责人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点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②电气设备着火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③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及时封闭。
④掘进工作面发生火灾时,应加强局部通风机管理,已停止运转的局部通风机不得启动,正运转的局部通风机不得停止。
2、灭火方法
灭火方法主要有三种,即直接灭火、隔绝灭火和联合灭火法。
用水直接灭火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供水量必须充足;
2)、应将水流先射向火源周围,逐步向火源中心逼近; 3)、要保持正常通风,灭火人员应站在上风侧;
4)、用水直接扑灭电气火灾时,必须先切断电源;
⑤不能用水扑灭油类火灾、六、火区启封
火区启封是一个非常慎重的工作,必须达到《规程》的要求条件,方可启封,启封火区必须由救护队进行。第七章、防治水
一、矿井涌水的来源:
大气降水、地表水、老空水、含水层水、断层水等为主要来源。
二、透水预兆:
采掘工作面透水前的主要预兆:
1、煤壁发潮、发暗;
2、煤壁和巷道壁“挂汗”,发生雾气;
3、煤层和巷道空气变冷;
4、顶板来压、淋水增大,底板鼓起并有渗水;
5、出现压力水线;
6、有水叫声;
7、井巷有害气体增多;
8、煤壁和巷道壁“挂红”;
9、有酸气体味、臭鸡蛋味、水味发涩。
三、透水的措施:
井下发现透水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现场工作人员在报告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的同时,应就地取材,封堵透水孔,加固工作面的支护,打密集支柱等,防止事故继续扩大。如情况紧急,来不及进行加固工作,现场人员应按避灾路线撤退,用最快的速度,走最短的路线,撤至上一水平进风巷或地面,切勿进入独头的下山巷道。万一无法或来不及撤至上水平时,可暂时找一独头上山避难待救,遇难人员要保持冷静,避免消耗体力过度,使生存的希望消失。
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接到透水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召请矿山救护队,同时通知所有受透水威胁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开动井下排水泵,积极组织力量,进行抢险救灾,营救遇险人员。
四、矿井水灾的防治:
1、井口和工业广场内的主要建筑物的标高必须高出当地的历史最高洪水位,对现有低于最高洪水位的生产矿井和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或挡水墙、沟渠,疏通水路和采取其它有效防水措施。
2、严禁水体下开采,不准开采本矿和邻矿的防水隔离煤(岩)拄,也不得在防水隔离煤(岩)柱中开掘任何巷道。
3、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水隔离煤柱。
4、填堵漏水区及修筑排水沟。
5、山区煤矿存在山洪袭击和滑坡危险地段,可能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采取开挖截水沟和防治滑坡的措施。
6、各矿应对井田范围内和周围老窑及邻近矿井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调查,并在矿图上标明其井口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及积水等情况。
7、井下探水:
①探放水原则:有疑必探,先探后掘。2)、采掘工作面接近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和其它可能出水地区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进行探水。
3)、探水时注意事项:
a、探水地点与可疑水源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一般为75--150米。
b、为使工作面前方经常有一段可靠的安全煤柱保护,探水钻孔应超前于工作面的距离不小于20米。
c、探水钻孔的布置方法和数目以保证掘进巷道前方和上下左右都要有一个安全煤柱保护圈为原则。
d、加强钻孔附近巷道的支护,背好帮和顶,并在工作面前面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栏板,以免压力水冲垮煤壁。
e、清理好排水路线,准备好水仓和排水设备。
f、加强工作面通风,髓时检测瓦斯和各种有害气体。
g、制订检查安全避灾路线。
h、探水地点要安设专用电话,能随时与矿长、水泵房联系。
i、探水地点与相邻地区的工作地点有专用信号联系,一旦出水要马上通知受水害威胁地区的工作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j、探水时,如发现钻眼流水增大或有臭味,必须立即停止打钻,不得拔出钻扦,现场负责人员应立即向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报告,并派人监视水情;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人员。
k、严禁用放炮方法放水。
五、矿井排水
1、矿井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2、水管和配电设备,应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相适应。
3、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应高出泵房底板7米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道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
4、主水仓的总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
5、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 第八章、井下安全爆破
一、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二、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三、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瞬发电雷管或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不得使用异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四、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五、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严禁明火明电放炮,严禁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两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
六、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工担任。
七、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破材料库房内,不得穿化纤衣服,也不得带电子手表。
八、放炮工必须把炸药和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爆破材料箱内,不许混装,并要加锁;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
九、由爆破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破材料时,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工亲自运送,炸药由放炮工或在放炮工监护
十、爆破材料箱应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严禁乱扔乱放,放炮时,必须把爆破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十
一、装药前和放炮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严禁装药放炮,并向队、班长汇报,及时处理。
1.、采掘工作面的支架落后于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时;
2、装药前或紧接放炮前,必须检查瓦斯,如果放炮地点附近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
3、在炮眼内发现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
4、在放炮地点附近20米内未清除的煤、矸、矿车或其它的材料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5、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十二、工作面联线后,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放炮地点到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十
三、掘进巷道时,放炮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放炮母线。放炮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放炮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十
四、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放炮前,附近20米的巷道内,都必须洒水。
十
五、放炮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道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放炮命令。
十
六、放炮必须坚持“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三人联锁放炮制”即放炮员把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班组长检查安全完警戒后,把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后把放炮牌交给放炮员进行放炮。
十
七、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放炮员,瓦斯检查员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只有在工作面炮烟被吹散,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后,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
十
八、通电后拒爆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手把或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并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毫秒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原因。
十九、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否则,只能在距瞎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无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在处理瞎炮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二
十、任何人在井下拾到没有爆炸的或残留的炸药或电雷管,都要交给放炮员或送到火药库统一处理。 第九章、运输与提升
一、平巷与斜巷运输:
1、低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可使用架线电机车,但巷道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2、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3、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如果在全风压通风的主要风巷内使用机车运输,都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并必须在机车内装设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油)装置。如果风巷是沿煤层掘进或有穿过煤层的区段,都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4、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板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5、列车和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6、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的规定:
①一人只准推一个车,推车时,必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接近道岔、弯道、巷道(硐室)口、风门、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以及坡度较大的地方都必须减速并发出警号,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
②严禁蹬车,搭车和放飞车。
③同方向推车时,两车间的间距:在坡度小于或等于0.5%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0.5%时,不得小于30米。
④在轨道坡度较大的地方,停放车辆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稳住。
③轨道坡度大于0.7%时,禁止人力推车。
7、在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在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②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人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挡车装置。
③在上部车场人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④在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人斜巷的阻车器。
⑤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点,应安设能够防止未连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装置。
⑥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⑦斜井串车提升,严禁蹬钩和矿车内乘人。行车时,应发出声光警示信号,严禁行人。
⑧斜井及下部车场必须设躲避硐。
上述阻车器和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可打开。
二、钢丝绳:
1、主要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以0.3米以下的速度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并记录断丝情况和钢丝绳直径缩小的情况,各种股捻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面积,同钢线绳总断面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①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
②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和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为10%;
③罐道钢丝绳为15%;
2、钢丝绳直径比标称直径减小以下数值时,必须更换:
①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为15%;
②罐道钢丝绳为15%;
③使用密封钢丝绳时,外层钢丝厚度磨损量达到50%。
3、钢丝绳的钢丝变黑,有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
钢丝绳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钢丝数或绳径变细多少,都必须立即更换。第十章、安全用电
第4篇:煤矿知识
煤矿知识
煤矿安全是全国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直接关系着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大局,甚至影响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党和政府领导人多次深刻阐述“安全生产”的科学理念和指导原则,完善发展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制定了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安全法制建设方略。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经过认真治理,煤矿安全生产整体稳定、趋于好转,但煤矿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因此,进一步加强煤炭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对搞好煤矿安全生产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当前,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整体安全技术素质难以适应新型工业化安全生产发展要求的矛盾日显突出,解决这类矛盾的关键在于真正树立“以人为本”、“人才兴安”、“培训促安全”、“培训出效益”的人本观念和安全理念,充分认识安全培训是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基础工程、战略工程,是治本之策、长效机制。各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煤矿管理部门,各级煤矿企业,都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煤矿职工培训要求,花大力气抓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扩大安全培训规模,大面积提高培训质量,增强从业人员防范与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有效地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向本质、可控性目标迈进。后记
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是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盼重要举措。继全国煤矿实施安全培训一轮之后,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全国煤矿安全技术复训(再培训)工作随之展开,但缺乏适用的培训(复训或再培训)教材。为配合全国煤矿做好安全复训工作,2006年5月,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新颁发的《煤矿安全培训教学大纲》的要求,应全国煤矿安全培训C复训)教学工作之急需,在国家煤矿职工安全培训部门、全国各省市监管主管部门及煤矿集团公司、安培中心的支持下,及时组织编写了全国第一套《新编煤矿安全技术培训(复训)教材》。其主要特点是:
1.严格遵循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煤矿安全培训教学大纲和考核标准的要求,切合安全培训实际需要,保持特色,兼顾不同地区、不同层面使用。
2.注意认真总结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初训)教材的编写经验,广泛征求煤矿干部职工学习使用后的意见,体现少而精、适用的原则。
3.其编写宗旨是贴近煤矿安全技术培训(复训)需要,参编、审稿的人员来自全国各地煤矿集团公司、安培中心、职校技校,为煤矿管理、工程技术及安培教学的专家和骨干,书稿文字浅显易懂,图文并茂,结合案例,依据各章内容列出复习思考题,方便学习使用。
第5篇:煤矿知识
煤矿知识
一、填空题
345,6不清和掘前采前不探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7、《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工作方案》中,对提
升煤矿企业人员专业学历的工作目标是:“十二五”末,全省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具备煤炭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达到50%以上,研究生学历达到7%以上,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达到50%以上,本科以上学历达到20%以上;煤矿班组长和特种作业人员全部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或技校以上的学历,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达到10%以上;煤矿特有工种必须具备高中、中专或技校以上学历,全省煤矿新工人全部实现“变招工位招生”,新招入的工人必须是煤炭相关专业中专或技校以上学历的毕业上。
8、《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煤矿要建立防治水工作领导责任制;要设立防治水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要建立健全专业专职的探放水作业队伍;要建立严格的探放水工作制度;要强化矿井的防治水技术管理:要建立可靠的矿井防排水系统。
9、《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矿井存在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瓦斯超限;矿井发生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应建未瓦斯超采系统等隐患的,要进行停产整顿,同时要约谈并追究煤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责任人的责任。
1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安全“十不准两严格”的通知》规定,尚未建立健全煤矿建设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管体系的不准建设;建设施工企业一律不准违规违法建设;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准承揽施工任务,不准转包;建设、施工企业一律不准盲目赶工期、抢进度、多头多面建设;煤矿建设、施工作业人员不达标的不准建设。
11通三防”管理和瓦斯治理不可靠的不准建设;尚未设置专门防治水机构、措施不到位的不准建设;矿井防灭火方案措施不落实的不准建设;应急体系尚未建立健全的不准建设。
12、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创新煤矿建设施工管理严格准入标准的通知》矿井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个项目主要责任人必须经由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施工队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3、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创新煤矿建设施工管理严格准入标准的通知》规定,矿井施工队伍的全体从业人员必须经有煤矿安全培训资格的机构进行煤矿安全意识、安全知识、技能教育等培训合格,经项目所在地的省市、县煤炭管理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安监管权限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所有人员必须接受入场安全培训,时间不得低于一周。
14、2012年·全省煤炭工业会议提出了创立煤矿安全生产|"三新“理论体系,具体内容是:于一切,重于一切,高于一切,大于一切”的新思想;确立“文化引领、制度先行、理念统
一、执行有力、落实到位”的新思想;坚持“居安思安、科技兴安、管理强安、科技兴安、管理文化、打造久安”的新理念,用”“三新”理论推进“基础建设年”活动,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新成效。
15、全省煤炭工作会议提出的2012年全省煤炭工作基本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转变发展方式
为主线,以转型跨越发展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文化强煤为引领,以煤炭精神为内涵,坚持以煤为基、多元发展,实施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率先走出煤炭工业转型跨越发展新路。
16、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的规定》(晋政办法【2012】34号)要求:生产矿井必须取得“六证”,做到证照齐全有效、依法依规生产。建设矿井必须有批准的开工报告等相关手续,做到按照核准项目施工、依法依规建设。
17、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的规定》(晋政办法【2012】34号)要求;煤矿“六大员”必须具备规定的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历,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带班下井制度、认真履行。
18、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的规定》(晋政办法【2012】34号)要求;煤矿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配足配强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采掘、机电、通风、地测、安全管理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19、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的规定》(晋政办法【2012】34号)要求;煤矿必须定
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每旬至少排查1次。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20、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的规定》(晋政办法【2012】34号)要求:煤矿必须对井下工程进行闭合导线测量,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充水性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采掘工程每月实测填图,按照隶属监管关系,于次月5日前报市级煤炭行政管理部门或省属国有重点煤炭公司备案。
21、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晋政办法【2012】34号)要求:堆法伤
安全生产事故的矿井,实行整顿恢复机制。整顿结束后,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复产。发生一般事故的整顿恢复1个月;发生较大事故的整顿恢复3至6个月;发生重大事故的整顿恢复1年。
22、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晋政办法【2012】34号)要求: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煤矿企业,吊销其主要负责人的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终身不得担任矿长职务。
23、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晋政办法【2012】34号)要求:对迟报
或者漏报事故的,依据《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42号),对事故煤矿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24、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晋政办法【2012】34号)要求:对谎报
或者瞒报事故的,依据安监总局第42号对事故煤矿处200万元的罚款;对事故煤矿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25、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晋政办法【2012】34号)要求:煤矿办矿主体不到位或不明确的,必须立即停工停产整顿。
26、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晋政办法【2012】34号)要求:生产矿井证照、建设矿井手续不全或过期的,必须立即停工停产整顿。
27、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晋政办法【2012】34号)要求: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未取的资格证上岗的,职工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的,必须立即停工停产整顿。
28、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晋政办法【2012】34量不足、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齐全或无风微风作业的,必须立即停工停产整顿。
29、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晋政办法【2012】34号)要求:应进行
瓦斯抽采而为抽采、抽采达不到标的或1个月内2次瓦斯超限的,必须立即停工停产整顿。
30、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晋政办法【2012】34文地质基础资料情况不清或在采掘过程中未进行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及未采取防治水措施的,必须立即停工停产整顿。
31、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晋政办法【2012】34号)要求:持证改造矿井只生产不建设故意拖延建设工期的,必须立即停工停产整顿。
32、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晋政办法【2012】34号)要求:矿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作业、及时上报并按规定及时整改的,必须立即停工停产整顿。
33、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晋政办法【2012】34种图纸资料与井下实际不符故意弄虚作假的,必须立即停工停产整顿。
34、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晋政办法【2012】34号)要求:劳动组织管理混乱,存在非法违法用工行为的,必须立即停工停产整顿。
35、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晋政办法【2012】37号)要求:煤炭集
团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是所属煤矿的公司挂牌责任人。其中,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分别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挂牌,其他瓦斯矿井分别由副董事长或副总经理挂牌。
36、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晋政办法【2012】37号)要求:煤炭集
团公司的公司挂牌人责任人对所挂牌矿井进行安全检查的检查次数相关规定:煤炭集团公司的公司挂牌人责任人每月至少要到1个挂牌矿井下井检查指导1次;煤炭集团公司的相关业务处室挂牌责任人,每月至少要到4个挂牌矿井下井检查指导1次
二、简答题
1、煤矿安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答:防治生产过程的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保护生产者安全,健康;保护国家的矿产资源,生产设备和
财产遭损失;保障矿山生产技术顺利进行;促进采矿工业的发展。
2、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包括哪些方面?
答: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措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矿井灾害和预防处理计划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1)矿井可能发生灾害事故地点的自然条件、生产条件以及预防的事故性质、原因和预兆。
2)预防可能发生的各种灾害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3)实施预防措施的单位负责人。
4)安全迅速撤离人员的措施。
5)确定矿井发生灾害事故的处理方法和措施。
6)救灾人员的组织和分工
7)有关图纸资料
4、《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怎么办?
答: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接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
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5、煤矿发生特大事故后应立即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其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1)事故发生是时间、地点、单位;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3)事
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
6、编制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目的是什么?
答:1)一旦发生事故后控制危险源,避免事故扩大,可能的情况下予以消除。
2)尽可能接受事故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
第6篇:煤矿知识
一、煤田普查与勘探的程序分哪几个阶段?各阶段的任务是什么?
1、找煤阶段,(初步普查),主要任务是寻找煤炭资源,并对工作地区有无进一步工作价值做出评价
2、普查阶段(详细普查)主要任务是对工作区有无开发建设价值做出评价,为煤炭工业的远景规划和下一阶段的勘探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
3、详查阶段(初步勘探)为矿区建设开发总体设计提供地质资料,其成果要保证矿区规模,井田划分不致因地质情况而发生重大变化,并要对影响矿区开发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其它开采地质条件做出评价
4、精查阶段(详细勘探),主要任务是为矿井初步设计提供地质资料,其成果要满足选择井筒水平运输巷总回风巷的位置和划分初期采区的需要,保证井田边界和矿井设计能力不致因地质情况而发生重大变化,保证不致因煤质资料而影响煤的既定工业用途.
二、煤矿项目核准的支持性文件主要有哪些
一、项目核准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等
二、项目核准程序和相关条件
(一)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企业投资建设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矿项目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一般煤矿项目应报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矿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三)煤矿项目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省级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委、经贸委应与发展改革委联合报送)。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煤矿项目申请报告,提交时要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煤矿项目申请报告时,需按照有关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1、煤井田储量1亿吨(含)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含)以上,由国土资源部出具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其余由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2、国土资源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管理部分核发的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3、省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4、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环境保护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7号公告);
5、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水利部出具水土保持意见;其余煤矿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水土保持意见(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
6、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项目取水意见(国务院第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7、县级以上供电公司出具的供电协议;
8、煤炭产品销售协议;
9、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企业自有资金承诺函(证明材料)、投资协议等;
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估。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核准前,对项目安全事项征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意见。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煤矿项目进行审查:
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是否符合煤炭工业发展规划;
5、矿区总体规划是否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
6、国家能源局是否已出具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
7、国家安监总局是否出具安全意见;
8、项目环保、水保、用地、用水、建设选址等方面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9、项目法人或投资方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并具备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能力;
10、项目设计单位是否符合有关资质规定;
11、项目周边用水、用电、交通等条件是否具备,产品目标市场是否明确等。
(八)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按有关规定申请延期。
(九)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十)煤矿项目开工情况需抄报报国家能源局,建设过程中应定期报告工程进展情况。项目建成后,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
三、矿区总体设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根据矿区开发规划,经批准的地质勘探报告、计划任务书以及落实的外部条件,编制矿区总体设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即作为指导矿区建设和开采的文件。
矿区总体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矿区建设规模
矿区均衡生产期间内的设计年生产能力。它应根据技术上可能、经济上合理,满足国家需要的原则,合理确定。矿区建设规模应与矿区可采储量和设计服务年限相协调。
2、矿区开发方式
根据地形地貌和矿体赋存条件、剥采比大小、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露天开采或地下开采,按照有利于矿山(包括煤矿)开拓、工业场地布置及企业管理等因素,统筹规划并合理划分各个矿山的开采范围。设计年生产能力(在煤矿中称井型)对基本建设投资和生产技术经济效果有重要影响,应根据储量、地形地物、地质和开采条件,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矿区开发顺序
资源勘探清楚,施工和生产条件简单,矿石品位高或煤质好,水源、电源和运输易于解决,投资少,见效快的矿山应优先开发,尽快发挥建设的经济效益。
4、矿石或煤的洗选与加工
建设选矿厂或洗煤厂,富集有用成分,降低和除去杂质,以提高矿石或煤的质量,满足不同用户(冶炼厂、焦化厂等)的不同要求。
5、矿区地面运输
地面运输方式根据运输量、运输距离、地形、服务年限、设备供应以及外部运输条件等因素合理选定。矿区内部要有完善的公路系统。
6、矿区供电
一般由较近的发电厂或变电站供电,也可建设自备电厂,供电电压普遍采用35kV或110kV,视供电距离和负荷大小,由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如受条件限制,供电电压也可选取10kV。供电线路须设双回路,或设单回路和备用柴油发电站,保证安全供电。矿区主要变电站应尽可能建设在负荷中心。向矿区各用户供电的电压,根据距离远近和负荷大小可用6kV或35kV。
7、矿区通讯
须设置行政管理、生产调度、通讯系统。还须设置电力调度总机与电源站同各变电所相通,专作电力调度用。如铁路专用线由矿务局自行经营,还应设置铁路运输调度专用通讯站。
8、矿区辅助机构和附属企业
辅助机构指保证矿区正常生产,进行设备检修、配件制造和器材供应的单位,主要有机电修配厂、总材料库、总火药库、矿山救护队、汽车队等,规模大小按矿区建设规模而定。附属企业有水泥厂、砖瓦灰石厂、农场、其他综合利用生产企业等。附属企业的设置与规模视资源条件和产品需要而定。
9、矿区给水和排水
供水系统根据条件采用集中或分散方式。生活用水要符合《生活用水水质标准》。工业用水尽量采用处理后的循环水和矿井排出水。地面排水可分散自流排出场地,或在低洼处设泵排出。排出的水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规定。
10、矿区总平面布置
统一规划矿区内矿山或煤矿井、选矿厂或洗煤厂、辅助机构和附属企业、管理、文教、医疗设施、居住区的布置。场地选择应充分利用荒山坡地,力求不占或少占良田,不拆迁或少拆迁村庄,不压或少压矿产资源,不受洪水和内涝威胁,避开滑坡和岩溶等工程地质条件不良的地段。
选矿厂或选煤厂宜布置在靠近产量集中、交通方便的矿山或矿井,尾矿库和矸石堆宜设在厂址附近的沟谷地带,矿区经营管理机构宜建在矿区中部或交通方便的地方,并靠近一个主要矿山或煤矿。矿区辅助企业宜布置在靠近矿区中心。居住区距工作地点不宜过远,并设置必要的生活商业服务点。矿区医院根据矿、厂布局,分散建设,并在适当地点建立规模较大、设备完善的中心医院。矿区设中学、小学和职工技术培训中心。
11、综合开采和综合利用
对开采范围内有开采价值的其他共生有用矿物,应统筹规划,研究综合开采方案及其合理性。对采出的矿石及其副产品进行综合利用。要在更高一级机构规划矿冶联合企业、矿肥联合企业、煤焦化联合企业、煤电联合企业、煤化联合企业,以充分发挥矿区的开发效果。
12、环境保护
主要内容包括:按国家规定的三废排放标准处理排出的废气、废水;减少噪声;妥善处理尾矿和矸石;做好防尘工作;把露天废坑及矿井地面坍陷坑充填成平地;覆土造田或集水养鱼;广植草木,绿化荒山等。
13、技术经济分析
编制矿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分析、论证、对比矿区的建设投资和开发顺序、建设安排、投资效果等的合理性,以达到择优开发的目的。内容包括:编制矿区各企业的劳动配备、在籍人数、劳动生产率、矿区各企业的井巷工程量、土建工程量、主要设备需要量及钢、木、水泥消耗量;估算矿区建设的总投资及各单项工程的投资,对每项投资,要按投资结构算出所占的百分比;估算矿区建设投资逐年使用额、投资开始回收和全部回收的日期等。
四、谈谈大唐煤炭资源格局的特点,对大唐煤炭资源综合开发及其效益的发挥有何建议
五、对软岩矿井井巷工程设计及施工有何建议
软岩巷道支护是个很棘手的问题,必须根据具体的工程条件进行分析,确定支护方案。
总的来说,对于软岩巷道在设计时应首先通过广泛的现场工程地质条件、地应力、及构造应力场的调查分析,确定巷道工程的总体布置方式;在实验室研究的基础上,研究分析软岩的物理力学特性、微观结构特征、膨胀性矿物含量以及软岩的属性,结合邻近矿井软岩工程测试资料,确定软岩的类型及其变形破坏机制;充分利用物理模拟、计算机数值模拟手段,优化巷道断面形状,支护对策、施工顺序及工艺、确定经济合理、安全稳定、施工方便的巷道支护设计方案;通过现场试验巷道压力分布、围岩变形等矿压监测结果,及时对支护效果进行反馈、评价,并提出有效地反馈设计方案。
为提高围岩的自身承载能力,可以选择拱形、马蹄形,底鼓严重的应选择圆形或椭圆形。设计的断面尺寸应预留变形量。
对于埋深较浅的软岩巷道,可选择锚喷或U型钢支护,并坚持新奥法的支护原则,注重再次喷射混凝土的时机。
对于大埋深的软岩巷道,应采用多种方式的联合支护,首先采用柔性支护,过一两个月后压力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然后再进行刚性支护以控制变形量。
六、针对大唐集团露天矿目前的开发建设现状有何建议
七、煤矿项目建设基本程序及竣工验收程序
1.取得采矿权(地质勘探和审核备案、资源储量核实和审核备案、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办理矿区划界证明文件及采矿许可证); 2.煤矿建设项目立项、核准;
3.委托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评审备案; 4.委托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并评审备案; 5.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评审备案; 6.委托编制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评审备案; 7.委托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并评审备案;
8.委托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并评审备案;
9.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施工单位资质、安全资格,人员上岗资格、合同书、安全管理协议等);
10.委托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监理单位资质、人员上岗资格、合同书等); 11.委托建设项目质量监督、认证; 12.建设项目开工申请;
13.建设项目开工及单项工程试运转、验收; 14.建设项目工程竣工; 15.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请示报告及批复文件(包括联合试运转方案);
16.建设项目试生产1~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时,办理延期试生产批复文件;
17.编制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试生产)报告; 18.委托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评审备案;
19.单项验收(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水保工程、消防设施、爆炸材料库、档案管理、防雷接地等)申请及获得通过的验收报告;
20.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向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申请材料包括:申请验收文件(一式三份)和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报告(一式三份)
21.煤矿建设项目勘察验收通知(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及勘察验收报告(勘察验收机构);
22.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批复文件(竣工验收通知);
23.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组织)及竣工验收意见书; 24.办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及有关合法生产手续;
25.煤矿建设项目投入正式生产。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地质勘查、项目核准、设计、施工和监理、开工备案、安全监管、竣工验收、资质管理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七条“规范竣工验收程序”规定:
“煤矿项目按设计要求建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编制联合试运转(含试生产)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方可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结束后,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总结报告,向有关部门申请安全、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各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国家核准煤炭规划矿区内煤炭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国家规划建设矿区以外的煤炭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或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后,方可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式投入生产”。
八、项目创优需要注意事项有哪些
九、煤炭洗选工艺及其使用范围,褐煤提质有哪些较成熟技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