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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 农村资金互助社开业讲话稿

作者:乞求失败 | 发布时间:2020-12-31 00:07:14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农村资金互助社市场准入开业

农村资金互助社市场准入开业

一、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

(一)操作流程:

(五)筹建工作程序

1.确认组建对象。银行业监管部门给予具体政策指导,地方政府积极引导,帮助组织推动,依据组建条件确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对象。

2.成立筹建工作小组。选择5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有投资意向,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在当地有一定威望,明确承诺作为组建发起人的农民和小企业法人代表,成立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筹建工作小组,并推举1名组长,负责各项筹备工作,并作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筹建和开业的申请人。

3.开展组建可行性研究。筹建工作小组应对当地经济金融情况、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未来业务发展规划、风险控制能力等进行分析研究,拟定可行性研究报告。

4.拟定筹建方案。筹建工作小组应拟定筹建工作方案,全面安排领导组织、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股金认购、组织管理架构、机构选址、管理制度制订计划、理事、经理配备和从业人员配置等事项。

5.确定发起人。筹建工作小组应制定募股方案和发起人认股说明书,设置合理股权结构,按照公开、公正和自愿的原则征集发起人。发起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书。

6.预先核准名称。筹建工作小组在申请筹建前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先核准拟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名称。

7.申请筹建。在各项筹备工作完成且符合要求后,筹建工作小组向银监局提出筹建申请,银监分局同意受理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银监局审批;银监局所在城市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负责受理。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申请。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收回筹建批准文件。

(六)报送程序及格式符合要求

申请材料报送格式及要求。申请书的主送机关为决定机关,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局”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分局”。筹建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一份报送银监分局,另一份报送银监局;开业材料一份,报送银监分局。申请材料的纸张应为标准A4纸规格,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书写,并装订成册。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与目录、页码相符。

申请人在拟设地银监分局辖区内设立贷款公司的,其申请筹建的主送机关为银监局,抄送机关为银监分局。申请由银监分局负责受理、审查,银监局负责审查、决定。申请人在拟设地银监局所在城市辖区内设立贷款公司的,其申请筹建的主送机关为银监局,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申请人在拟设地银监分局辖区内设立贷款公司的,其申请开业的主送机关为银监分局,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申请人在拟设地银监局所在城市辖区内设立贷款公司的,其申请开业的主送机关为银监局,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2.申请材料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关于申请筹建XX贷款公司的材料”或“关于XX贷款公司开业申请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有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一般应两面印制。申请材料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与目录、页码相符。

3.上报的申请材料一式2份,受理机关1份,决定机关1份。受理和决定为同一机关时,只需上报1份。

一、农村资金互助社开业

(二)行政许可事权划分

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贷款公司达到开业条件的,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三)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开业,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开业申请;

2、验资报告;

3、章程(草案);

4、主要管理制度;

5、拟任理事、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及资格证明;

6、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资料;

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申请开业的工作程序

1.筹资验资。银监局批准筹建后,筹建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完成股金认购。发起人认缴全部股款后,筹建工作小组应聘请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按期提交验资报告。

2.选举社员代表。社员超过150人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可选举社员代表组成权力机构,社员代表应按社员数量比例或入股比例分别从农民社员和农村小企业社员中选举产生。原则上社员代表人数不低于51人。

3.提名理事、经理和监事拟任人选。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理事、经理和监事拟任人选由筹建工作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与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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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农村资金互助社

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行为,保障农村资金互助社依法、稳健经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第四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对由社员股金、积累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以其社员股金和在本社的社员积累为限对该社承担责任。第七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诚实守信,审慎经营,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八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在农村地区的乡(镇)和行政村以发起方式设立。其名称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第九条 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章程;

(二)有10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社员条件要求的发起人;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经过筹建与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筹建,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筹建方案;

(三)发起人协议书;

(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开业,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开业申请;

(二)验资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主要管理制度;

(五)拟任理事、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及资格证明;

(六)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资料;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和经营宗旨;

(三)注册资本及股权设置;

(四)社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五)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六)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九)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所在城市的乡(镇)、行政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金融许可证,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第三章 社员和股权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是指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章程,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的农民及农村小企业。章程也可以限定其社员为某一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

第十八条 农民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

(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

(五)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上一年度盈利;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

(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股金总额的10%,超过5%的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社员入股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入股。

第二十一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向入股社员颁发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的入股凭证。第二十二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参加该社的民主管理;

(二)享受该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该社的章程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

(五)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参加社员大会,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较大的社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该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该社社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社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社员代表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享有一票表决权。

不能出席会议的社员(社员代表)可授权其他社员(社员代表)代为行使其表决权。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授权内容。

第二十四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该社入股;

(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不得以所持本社股金为自己或他人担保。

第二十六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的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理事、监事和经理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七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社员可以办理退股。

(一)社员提出全额退股申请;

(二)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年盈利;

(三)退股后农村资金互助社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四)在本社没有逾期未偿还的贷款本息。

要求退股的,农民社员应提前3个月,农村小企业社员应提前6个月向理事会或经理提出,经批准后办理退股手续。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在完成退股手续后终止。第二十八条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该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社员资格终止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期限和程序,及时退还该社员的股金和积累份额。社员资格终止的当年不享受盈余分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是该社的权力机构。社员超过100人的,可以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不少于31名的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行使社员大会职权。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更换理事、监事以及不设理事会的经理;

(三)审议通过基本管理制度;

(四)审议批准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议决定固定资产购置以及其他重要经营活动;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决定管理和工作人员薪酬;

(八)对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做出决议;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社员(社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该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决议应当由该社社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

(一)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员提议;

(二)理事会、监事会、经理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不设理事会的由经理召集,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通知全体社员(社员代表)。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参加。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应在会后10日内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原则上不设理事会,设立理事会的,理事不少于3人,设理事长1人,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的职责及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第三十六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经理1名(可由理事长兼任),未设理事会的,经理为法定代表人。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授权,负责该社的经营管理。

经理事会、监事会同意,经理可以聘任(解聘)财务、信贷等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经理任职资格需经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长、经理应具备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上岗前应通过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

第三十八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设立由社员、捐赠人以及向其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等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事会,其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按照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权,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监事会的职责及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

农村资金互助社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理事、监事、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将本社资金借贷给非社员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他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该社所有;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 执行与农村资金互助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理事长、经理和工作人员。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四十一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农村资金互助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应由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捐赠人身份和资金来源合法性进行审核;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应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审慎条件。

第四十二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

农村资金互助社发放大额贷款、购买国债或金融债券、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应事先征求理事会、监事会意见。

第四十三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办理结算业务,并按有关规定开办各类代理业务。第四十四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开办其他业务应经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得以该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十六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根据其业务经营需要,考虑安全因素,应按存款和股金总额一定比例合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第四十七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审慎经营,严格进行风险管理: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二)对单一社员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三)对单一农村小企业社员及其关联企业社员、单一农民社员及其在同一户口薄上的其他社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

(四)对前十大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五)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

(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要求。

第四十八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设置会计科目和法定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九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进行利润分配,在分配中应体现多积累和可持续的原则。

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年如有未分配利润(亏损)应全额计入社员积累,按照股金份额量化至每个社员。

第五十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进行内部审计,并对理事长、经理进行专项审计、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本社进行审计。

第五十一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按照规定向社员披露社员股金和积累情况、财务会计报告、贷款及经营风险情况、投融资情况、盈利及其分配情况、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二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按规定向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和财务报表、报告及相关资料,并对所报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审慎监管要求对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持续、动态监管。

第五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本充足和资产风险状况,采取差别监管措施。

(一)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的,可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其运营状况和信用程度提出相应的限制性措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适当降低对其现场检查频率;

(二)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2%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禁止其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限制其发放贷款,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的力度;

(三)资本充足率低于2%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责令其限期增扩股金、清收不良贷款、降低资产规模,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其自行解散或予以撤销。

第五十五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违反本规定其他审慎性要求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五十六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存在超业务范围经营、账外经营、设立分支机构、擅自变更法定变更事项等行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理事、经理、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责令农村资金互助社给予处分,并视不同情形,对理事、经理给予取消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任职资格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的处罚,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其监管权限决定并组织实施。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上一级机构提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

第七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八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机构承继。

第五十九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因以下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社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社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社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社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一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村资金互助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村资金互助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

第六十二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因本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不能办理社员退股。第六十三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村资金互助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社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因解散、被撤销而终止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缴回金融许可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地区,是指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及县以下地区。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本段现存问题

1、互助社是否该申请金融许可证,目前在理论界和一些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实践者之间都有争议。对于农村资金互助社来说,有了金融许可证有着多重意义。其一,金融许可证相当于一个“准生证”或者说是“身份证”,有了它,拥有了合法身份,开展金融活动就会受到法律保护。二是可以享受国家的扶持政策。作为支农的农村金融机构,可以享受一些国家优惠政策,三是可以合法地开展业务。这有两层含义,一是依法开展的业务受法律保护;二是开展的一些业务合法。

2、农村合作基金会与资金互助社区别

在组织性质上,农村基金会是官办性质的金融机构,而农村资金互助社则是以农民为主体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从组织经营方面看,农村合作基金会以突出政府政绩为最高目标,农村资金互助社以服务社员为宗旨。并且,在其经营管理、信贷风险、风险扩散程度与客户关系等方面也有根本性的差别。

编辑本段发展

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村改革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力度,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大力开展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政策性信贷业务。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都要进一步增加涉农信贷投放。积极推广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加快培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有序发展小额贷款组织,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设立适应“三农”需要的各类新型金融组织。抓紧制定对偏远地区新设农村金融机构费用补贴等办法,确保3年内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针对农业农村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搞好农村信

第3篇:农村资金互助社开业和筹建申报材料

农村资金互助社开业和筹建申报材料 办农村资金互助社,有《金融许可证》和没有《金融许可证》就不一样。有了证就有了合法身份,成为正规的金融机构,还可以享受国家的扶持政策,比如说以极低的利率向商业银行融入资金;最近国家出台了政策,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金融机构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很多农村资金互助社由于没有金融许可证而享受不到这一政策,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一、筹建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名称、业务范围、拟注册的资本金额和住所、发起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设立条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情况、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未来业务发展规划(拟设机构开业后三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不良贷款比例、资本充足率等预测)、风险控制能力。

3.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领导组织、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股金认购、组织架构、理事和经理配备、从业人员配备、选址方案(地址、营业场所取得方式、面积、营业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的配备计划)、主要管理制度制订计划、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4.发起人认股说明书。内容包括本次股金发行概况(股权设置、入股起点金额、股金总额)、认购人的条件、权利和义务、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预测、面临风险因素及主要对策、认购资金运用、未来股利分配政策、发起人认股预先登记日期、本次认购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发起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附录和备查文件说明等。

5.发起人协议书。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发起人入股金额和入股比例、发起人权利和义务、筹建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附则。发起人应在发起人协议书上签名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1)农村小企业发起人名录包括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拟认购股金数、净资产占总资产比例、上一年度盈利状况、归还金融机构贷款情况。

(2)农民发起人名录包括每个农民身份证号码、住址、拟认购股金数(签字册、委托书与名录不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验收时现场审查,在审核报告中反映)。

6.农村小企业同意出资入股的决议、营业执照复印件。

7.农村小企业关于对入股资金来源合法性、其本身及关联企业入股情况、其本身与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发生违规关联交易关系、提供资料真实性以及向境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等情况)出具的书面声明。

8.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和联系地址(邮编)。

二、开业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发起人认购股金、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资本充足率、章程情况,创立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及通过的各项决议情况,拟聘任经理,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情况是否符合开业条件。

2.筹建工作小组关于对拟任职理事、经理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请示。

3.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和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4.章程(草案)。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验资报告。应详细说明农村小企业社员资格的审验情况。

(2)附件。包括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汇总表、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农村小企业社员投资资格一览表(列示每个农村小企业社员净资产比例、上一年度盈利状况、近2年归还银行贷款等情况)、入股社员名册及其出资额(农村小企业要有住所和法人代码)和出资比例、验资事项说明;农村小企业社员入股凭证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资质证明。

社员名册、农民社员入股凭证复印件存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由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验收时进行现场审验,不须报送受理决定机关。

6.拟任职理事、经理名单一览表(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位及职务,在农村资金互助社拟任职务)以及相关资格证明资料:

(1)任职资格申请表(申请表中内容应如实填列,筹建工作小组应加盖公章)。

(2)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3)离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4)居民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5)个人承诺书(理事、经理要对个人有否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及是否能够诚信和公正履职进行承诺)。

除理事长外,其他理事拟任人不提供综合鉴定和离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7.监事会成员名单和简历。

8.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表(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拟从事岗位、工作经历、学历等)。

9.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材料。

10.创立暨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

(1)审议通过章程草案的决议;

(2)审议通过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3)审议通过选举理事、监事、选举或聘任经理的决议;

(4)审议通过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及主要管理制度的决议;

(5)审议通过理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6)选举理事长的决议;

(7)审议通过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8)选举监事长的决议。

各项决议应该注明决议编号、实到人员占应到人员的比例、通过决议的赞成、反对和弃权人数及比例并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签字,选举理事、监事,选举或聘任经理的决议应注明当选人的赞成、反对和弃权人数及比例,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应由全体到会社员或代表签名,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应由理事、监事签名。

11.主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财务、信贷、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

12.筹建批复或延期筹建批复的复印件。

13.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和联系地址(邮编)。

第4篇:农村资金互助社筹建方案

***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筹建方案

为支持农村建设,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改善**“三农”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缓解农民和当地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成立资金互助合作社,根据上级精神要求,特制定资金互助合作社筹建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农村金融改革步伐,积极稳妥推进农村资金互助社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确保农村金融安全,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筹建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吸纳农民、农副产品经纪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成员为社员,并为社员提供资金互助的平台。

二、成立组织

***于2014年4月15日成立了资金互助合作社筹建领导小组,由乡纪委书记**同志任组长,乡副乡长**任副组长,乡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主任**、乡村镇建设发展中心副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筹备工作,资金互助社发起人***同志负责具体协调工作。

三、宣传发动

宣传市、县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试验区会议精神,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7号)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员农民、农副产品经纪人、农村经济组织成员参与资金互助合作社组织。

四、筹备事宜

召集有意向且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召开筹备大会,确定相关事宜:

1、申请注册资金互助社的名称:**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

2、本着节约从俭、方便群众和安全防护的原则,将***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设在***,并配齐必要的桌椅及其他必要的设施。

3、动员10名以上的发起人自愿入社。发起人须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懂政策、诚信可靠、品德较好、能承担社会责任;无违法犯罪记录,在国家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并组织签订发起人协议书。

4、发起人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入股,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发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出资的货币资本缴纳到筹委会指定的专门账户。

5、推选出一位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选任一位有能力的经理和一位具备金融业务能力的工作人员。

6、参照农村资金互助社章程规范本文,结合本社实际,拟出一份资金互助社章程草案,待资金互助社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确立为正式章程。

7、按照《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社员议事、财务管理、信贷管理、安全保卫等制度。

8、筹备其他相关事宜。

第5篇:正确认知农村资金互助社

正确认知农村资金互助社

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农村金融改革的新生事物,已成为当前解决“三农”问题的迫切要求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之所在。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党和国家有关“三农”问题基本政策和方针为指导,以发展农村经济、优化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素质、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村民主管理水平为目标,创立发展互助资金,调剂农户资金余缺,促进农民经济联系与合作,推动乡村经济和社会的良性协调发展。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第24条: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要主动适应农村实际、农业特点、农民需求,不断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运用财政税收、货币信贷、金融监管等政策措施,推动金融资源继续向“三农”倾斜,确保农业信贷总量持续增加、涉农贷款比例不降低。完善涉农贷款统计制度,优化涉农贷款结构。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开展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试点,提供更优惠的支农再贷款利率。鼓励各类商业银行创新“三农”金融服务。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覆盖全部县域支行。农业发展银行要在强化政策性功能定位的同时,加大对水利、贫困地区公路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力度,审慎发展自营性业务。国家开发银行要创新服务“三农”融资模式,进一步加大对农业农村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投放。提高农村信用社资本实力和治理水平,牢牢坚持立足县域、服务“三农”的定位。鼓励邮政储蓄银行拓展农村金融业务。提高村镇银行在农村的覆盖面。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做好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工作。鼓励开展“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三农”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银担合作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鼓励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行债券。开展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完善对新型

1 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强化农村普惠金融。继续加大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等对农村妇女的支持力度。

文件发出后,国家领导人也十分关注农民合作社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现状和前景。李克强总理于2015年1月27日会见了周口农民刘天华,刘天华作为全国唯一基层农民代表,应邀赴中南海,参加了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的科教文卫体界人士和基层群众代表座谈会,对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提意见和建议。2012年7月,刘天华创办的天华种植专业合作社被评为全国首批种植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目前已成为集种植、土地托管及流转、粮食银行、农产品深加工、农机农艺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给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树立典范。

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两年提到鼓励和规范发展专业合作社内部的基金互助业务,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指出,关于农民合作组织内部的资金互助组织,坚持谁批准谁监管,出了责任谁负责的原则。我们始终坚持陈锡文提出的三项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陈锡文指出,关于农民合作组织内部的资金互助组织,在改革过程中被放在金融这个类别中。但是,合作组织内部的资金互助组织严格来讲不是金融,是类金融或准金融。因为它的成员是封闭的,只能在这个成员圈里吸收储蓄、发放贷款。金融必须拿到银监部门颁发的金融企业、金融机构执照,而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发展农民的资金互助,并不需要。但是必须严格遵守几条规矩:一是成员是封闭的。二是不能对外吸收储蓄,也不能对外发放贷款,吸收储蓄和贷款必须在成员内部。三是成员对资金互助组织的存款要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来决定资金的收益,而不能事先就规定一个固定比较高的收益去吸收存款。

陈锡文强调,要加强地方政府监管,区别于金融机构来对待。批准的部门也不是金融部门,都是谁在批?大部分都是地方的农村工作政策部门、农业部门在批,既然批了,就得负责任,负责任不用干预它内部的业务,只要保证成员封闭、业务封闭,不给出固定报酬,如果真做了,就不会有

2 风险。正是从这个意义来讲,让地方政府加强对农民合作组织内部的资金互助组织的监督,严格意义上也并不属于金融监督。

陈锡文指出,当然现在有些地方正在扩展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把它纳入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去监管,国家也是赞成的。但总的来说,在中国农村发展金融不仅需要金融部门自身的改革去更好的为农民服务,还需要在中国农村社会当中培育一种金融意识,金融的管理能力,先让农民搞这种封闭的资金互助组织,实际上是培育和锻炼农民在金融问题上的信用,培养能力,逐步在这个基础上再去发展比较正规的金融组织。因为它在村里和专业合作组织里面,如果真搞起来的话,面会很大,数量会很多,现在有58万多个村民委员会,有120多万个专业合作社,如果都愿意搞的话,这么大的数量,靠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银监会去管当然是管不了,于是在这个问题上就要坚持一条,都是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批准的,强调谁批准,谁监管,出了责任谁负责的原则。

图片一:何慧丽给习近平总书记介绍南马庄合作社状况

3 图片二:习近平总书记在南马庄合作社社员家里进行亲切交谈

图片三:李克强总理接见河南周口天华种植专业合作社刘天华先生

4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原则是以村的稳定和发展为出发点,在政府支持和有效监督下,立足于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的村民自愿参与、民主管理、互助合作的原则。立足于各村不同的发展需求,引导、推动农民互助合作。

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和农村、农民反馈的信息,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进程中,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帮助村民发展生产脱贫致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方面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农村资金互助社为“新农村”建设搭建了平台。互助社通过民主管理,逐渐增强村民民主自治意识和诚信意识,增进农户之间的沟通理解,形成互助合作、协同共进的和谐氛围,推进了村民自治。解决了农户建设资金困难的问题,改善了生产和生活条件,培育了增收产业,加速了村域经济发展,使“互助资金”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动平台。

(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兴办,为“新农村”建设找到了有效的资金合作的组织载体。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兴办,打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能进行金融合作的传统观念,将使农村经营体制发生根本性变化。同时,也为国家“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投入、使用找到了有效的金融组织,从而实现了农业与金融的合作,为新农村建设找到了一个有效的组织载体。

(三)、农村资金互助社促进了“新农村”的建设。在“互助资金”的使用过程中,通过在村民间相互建立担保、互保等关系,相互解决困难,发展生产,能够增进相互的信任和团结,提高村民诚信意识,增强农民的市场竞争力,推动农民发展市场经济,培育“新型农民”,促进“新农村”建设。

(四)、能够很好地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紧迫的问题。在村级设立互助资金,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管理者是村民选出的代表,最了解村民在发展生产,改善生活中最紧迫、最直接的问题。又能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解决问题最简便、最迅速。

5(五)、能够很好地解决群众资金短缺的问题。探索建立“互助资金”与农民的生产、技术、销售结合的有效方式,在有效解决贫困农户资金短缺的同时,促进贫困村各种生产要素的整合,提高村生产经营的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农村资金互助社既解决了农村、农民融资难的问题,又扼制了民间高利贷的发展,有利于规范民间金融市场。

(六)、能够推进基层组织建设。互助社的民主化管理,公开理财等新的管理理念的引入,将进一步推动村级基层组织建设的进程,提高村干部的管理能力和综合素质,推进基层组织建设上一新台阶。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服务理念是“扎根农村,服务农村;强社富民,促进和谐”。当然,社会上也有一部分别有用心的人打着互助社的旗号来进行非法集资,对外高利放贷,但是,这些市场活动都是违法行为,并不属于合法互助社的业务范围,这种行为不但破环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对合法经营的农村资金互助社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另外,社会上也存在一些恶意谣言,到处散播互助社的不利信息,这也给互助社的正常发展带来巨大阻碍。

尽管社会上存在一些对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误解,但是全国各地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组织并没有停止发展的脚步,而是顺应了新农村发展的潮流陆续设立营业,当中也不乏做得很有成就的互助社,例如百信、长风等。这些成功的案例不仅造就了一批从事互助社行业的成功人士,而且给当地农村经济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带来了巨大贡献。所以,我们应该放眼全国,正确的去认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精神和理念,而不是片面的听取社会上的不良传言。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发展,我们相信,农村资金互助社一定会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并给农村及社会发展作出巨大贡献。

第6篇:农村资金互助社宣传材料

农村资金互助社宣传材料

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社经营下列业务:

1、办理社员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

2、买卖国债和金融债券;

3、办理同业存款;

4、开展代理和委托业务;

5、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符合审慎要求);

6、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农民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

3、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

4、诚实守信,声誉良好;

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互助社入股的条件

1、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3、上一年度盈利;

4、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5、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

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什么是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是指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入股条件,承认本并遵守本章程,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的农民及农村小企业。章程也可以限定其社员为某一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

五、互助社社员享有的权利

1、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参加

我社的民主管理;

2、享受我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4、查阅我社的章程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

5、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

6、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六、互助社社员承担的义务

1、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向我社入股;

3、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4、按照本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5、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6、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七、股权管理

1、本社每个农(居)民社员入股金额起点为100元,每个农村小企业社员入股金额起点为100元,入股金额为百元的整数倍。单个农(居)民、小企业和

其它经济组织社员入股金额不得超过本社股金总额的10%。

2、社员缴纳股金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它方式入股。

3、本社向入股社员发放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的入股凭证。

4、本社社员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理事、监事和经理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

5、本社社员不得以所持本社股金为自己或他人担保。

6、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本社社员可以办理退股。 ①社员提出全额退股申请; ②本社当年盈利;

③退股后本社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④在本社没有逾期未偿还的贷款本息; ⑤符合本社的退股操作办法。

7、凡要求退股的,农(居)民社员应提前3个月,小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社员应提前6个月向理事会提出,经批准后办理退股手续。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在完成退股手续后终止。

8、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定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9、社员资格终止后的一个月内,本社以现金形式返还该社员的股金和积累份额;社员资格终止的当年不享受盈余分配。

10、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员,经理事会批准,可予以除名,被除名的社员如有未归还贷款,以该社员在本社的股金和社员积累予以抵扣。

①不遵守本社章程;

②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③以欺骗手段从本社取得贷款;

④重大灾害与事故造成绝户;⑤恶意逃废本社债权。

第7篇:农村资金互助社县级监管办法

农村资金互助社县级监管暂行办法

作者:安徽合作社网…更新时间:2014-7-31 顶 ★★★★★

安徽瑞福德资金互助,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一站式服务,一体化解决方案。

农村资金互助社县级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县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根据中发[2005]1号文件:“有关部门要抓紧新办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监管办法,尽快启动试点工作”、中发[2006]1号文件:“大力培养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中发[2007]1号文件:“2007年1月22号中国银监社出台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2月4号出台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2009年银监社与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中要求》、中发[2012]1号文件:“发展多元化农村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服务领域,支持商业银行到中西部地区县域设立村镇银行。有序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合作。”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经核准后,在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联合社、农民专业互助会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由合作社社员自愿入社组成,并在县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为社员提供资金融通服务但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县农业局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行政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我县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实施政策、年度规划及设立布局工作;县农合联(县供销社)为举办责任主体,负责我县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推进工作;县金融办为监管责任主体,负责我县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工作;县农业局、县农合联(县供销社)、县公安局、县审计局、县工商局、县人行、县银监办等部门及属地乡镇协同做好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和预警处置。

第四条坚持属地监管原则。县人民政府协调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落实监管措施、风险防范及处置化解。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是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部门,承担日常监管职能。县农村资金互助社须经县人民政府办公社议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筹建、设立。

第五条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县监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识别、监测、评估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运营风险,及时进行风险预警,督促农村资金互助社加强对各类风险的防控,包括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社社风险等。

第六条坚持行业自律原则。农村资金互助社应根据行业发展状况,适时组建行业协社,并制定完善农村资金互助社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开展行业交流,倡导依法合规经营,提高行业自律管理水平。第二章 监管制度

第七条建立和实施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制度。县监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现场和非现场监管。

开展现场监管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被检查单位出示工作证件。

被检查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

第八条建立和实施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员制度。县监管部门确定1名以上监管员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收集运营信息资料;

(二)掌握其设立、变更、终止信息动态;

(三)掌握发起人及从业人员变更情况;

(四)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

(五)向农村资金互助社通报监管信息及相关文件规定;

(六)督促农村资金互助社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意见;

(七)按要求向市级监管部门报送辖内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运行情况。

第九条建立和实施社团监督举报制度。由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公开社团监督举报方式和相关信息。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将法人证书、监督电话及监管员名单悬挂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条建立和实施农村资金互助社托管机构合作制度。托管机构是指为农村资金互助社提供结算支付、技术支持、信息咨询等服务的政府技术支持单位。农村资金互助社按照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必须选择1家政府技术支持单位为其托管辅助管理,并签订相关托管协议。

第十一条建立和实施监管信息采集和报送制度。县监管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内农村资金互助社运行和风险状况的动态信息,督促指导农村资金互助社及时完整、真实地向监管部门报送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并按月向市级监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按月向县农业局、县农合联(供销社)、县金融办等单位报送相关财务报表数据;按月将互助金使用情况向社员列表公布。

第十二条建立和实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县监管部门要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以下重大事项:

(一)非法吸储行为。发生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二)账外经营行为。发生账外吸纳社员入社资金、互助金,账外发放互助金,账外收入互助金占用费等账外经营行为。

(三)高利经营行为。违反农村资金互助社互助金占用费率相关规定,发生向社员收取高额互助金占用费,或向社员收取手续费、咨询费等行为。

(四)财务弄虚作假行为。发生不按实际经营情况填制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社计报告的行为。

(五)不法手段回收互助金行为。违反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利用不法手段进行恶意回收互助金或暴力追偿行为。

第十三条建立和实施农村资金互助社法人、从业人员备案制度。县监管部门应对辖内农村资金互助社法人、从业人员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建立和实施定期审计稽查工作制度。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必要时县监管部门可委托中介机构对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建立和实施约谈制度。县监管部门应针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隐患,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经营班子成员进行约谈,必要时可扩大至从业人员。

第十六条建立和实施风险预警制度。县监管部门发现农村资金互助社存在违规经营、内控管理缺陷或经营异常等现象时,应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与预警。农村资金互助社经营人员发现风险隐患时,应主动向县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报告。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十七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的入社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吸收境外资金等其他方式入社,但可接受社社捐赠和政府财政补贴等其他资金。

县农合联(供销社)在农村资金互助社筹建过程中,应对社员的入社资金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如发现社员以实物、贷款或吸收境外资金等其他方式入社,应责令农村资金互助社及时予以清退。

县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社员以实物、贷款或吸收境外资金等其他方式入社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县农合联(供销社),由县农合联(供销社)负责监管农村资金互助社及时予以清退。

第十八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吸纳社员入社资金、互助金及发放互助资金,必须严格限制在社员范围内进行,严格禁止向非社员吸纳和投放资金。

单个社员入社资金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入社资金总额的 10%;比例超过5%的应经县农合联(供销社)批准,报县农业局、县金融办备案。

第十九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建立社员花名册,及时根据社员变动情况更新信息,并将社员更新登记情况及时报送县金融办,社员花名册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社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

(二)社员所持入社资金金额;

(三)社员所持入社资金证书的编号;

(四)社员缴纳入社资金日期。

第二十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必须为每个社员建立社员账户,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进行记载。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给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存入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互助金;

(四)该成员借用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互助金。

第二十一条农村资金互助社新增社员、增加资金规模等重大事项变动,需经县农合联(供销社)同意,报县农业局、县金融办核准。社员的入社资金原则上自农村资金互助社成立之日起三年内或入社时间不足三年的不得退出,理事长、监事长等参与管理人员的入社资金,在任职期内不得退出。农村资金互助社增加社员和扩大资金规模,原则上要运营一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凡要求退出入社资金的社员应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社同意,并报县农业局、县农合联(供销社)、县金融办备案后办理退社手续,其社员资格在完成退社手续后终止。

第二十三条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己订立合同的,应当继续先行履行合同义务;章程另有规定或者社员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社员资格终止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期限和程序,及时退还该社员的入社资金和积累份额;社员资格终止的当年不享受盈余分配。

第二十五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主要用于满足社员间的资金融通需求,必须用于支持社员发展生产经营项目,其中用于农业产业项目不少于70%。社员不得将借用的互助金用于非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偿还其他欠款及转借他人。

第二十六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融通活动实行市场化定价原则。农村资金互助社支付给社员互助金的占用费率,可以参照同期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收取社员借用互助金的占用费率,上限不得超过互助社与社员签订借款合同前一天的同期县金融办公布的“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

第二十七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对社员发放的互助金必须体现“分散、小额”的特点,实行资金投放限额管理制度,对单一社员发放的互助金总额不得超过入社资金总额的15%。对前十大户发放的互助金不得超过入社资金总额的50%。

第二十八条农村资金互助社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合理制定互助金发放前审查、发放时审批、发放后检查等审查程序和操作规程。农村资金互助社从业人员应严格履行相关职责,确保业务流程各环节的规范性,全面把控互助金发放风险。互助金发生风险的,互助社相关从业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牵头开展的尽职调查。

单一社员借用资金时,在其入社资金额度内的,可实行信用借款方式;超过入社资金额度的,可通过社员联保、互助金质押、入社资金质押等方式进行抵押担保,条件许可下也可实行由社员农房、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活体畜禽等抵押物进行抵押,相关评估登记部门必须做好评估登记的准备工作,以便社员前来评估登记,具体借款额度必须在资金投放限额管理规定范围内。

第二十九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均保持在10.5%以上。要建立资本充足率监测预警制度,根据各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实际,一般在10.5%之上设置预警线,当资本充足率接近预警线时,应及时进行预警,防止其降到10.5%以下。资本充足率低于10.5%时,监管部门应根据资本充足率和资产风险状况及时采取分类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确保准备金率保持在13%以上。准备金率低于规定标准的,不得再行投放资金。

第三十一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确保拨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 100%以上。对不按规定提足拨备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业务,直至采取停业整顿措施。

第三十二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在经营过程中,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但情节较轻的,监管部门可通过与高管人员进行诫勉谈话、下发整改书等方式,责令其限期改正;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查处,县民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查处意见依法予以撤销登记,并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该互助社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高息放贷的;

(二)未经审批私自设立或擅自对外经营的;

(三)超范围经营业务的;

(四)未经审批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的;

(五)在相关部门行政告诫、警告、责令改正等期限内未纠正违规行为的;

(六)拒绝或者阻碍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监管检查的;

(七)不按照要求和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员吸收或发放互助金。不得以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进入资本市场从事股票、债券等交易活动。对向非社员吸收或发放互助金和违反国家利率政策吸收或发放互助金,违规进行股票、债券等投资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整改不到位的,应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业务,直至采取停业整顿措施。第四章 责任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农业局、县农合联(供销社)、县金融办等有关单位接到农村资金互助社的风险报告后,应加强风险监控,及时启动处置预案,责成农村资金互助社实施风险处置方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出具体化解措施和对策,并督促落实。

第三十五条县监管部门在处置风险过程中,要按照统

一、及时、准确、全面的要求进行调查。对引发的风险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市农业局、市农合联(市供销社)、市金融局。

第三十六条监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直接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监督农村资金互助社抓好整改落实。也可视情向相关县人民政府提交监管建议书,由县政府负责监督整改事项的落实。

监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单位查处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单位查处。受移送的部门、单位应当自收到移送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移送单位书面回复处理情况。

第三十七条监管部门要充实监管力量,提升监管人员素质和专业水平,每年组织监管人员培训。

第三十八条根据《农村资金互助社县级监管暂行办法》文件精神,按照监管职责要求,对我县所辖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进行细化分工,明确监管责任及纪律。

(一)互助社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需有指定分管金融的领导,明确为本辖区资金互助社负起属地协管责任。在第一时间,向县金融办汇报辖区内资金互助社的风险及违法违规行为,积极配合县金融办防范和处理好本辖区内金融市场稳定工作。

(二)县农业局、县农合联、县公安局、县审计局、县工商局、县人行、县银监办等部门要明确负责农村资金互助社协管工作的分管领导。依据各自部门责任,协同做好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和预警处置工作。

(三)县金融办是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单位,负责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处理好行业违法违规行为,防范辖区内金融风险。金融办要定期组织开展监管评价工作,对职责履行不到位的监管人员,特别是对失职、渎职行为要实行问责。县监管部门要建立监管员检查考核机制,加强考核评价,并适时对履职不到位的监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四)托管单位。托管单位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定期向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部门提供相应信息,协助监管部门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专户资金往来、结算进行监管,承担托管单位的相关责任,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做好检查和审计工作,提出防范和化解农村资金互助社风险的措施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县监管部门可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在监管部门门户网站或本地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农业局、县农合联(供销社)、县金融办共同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8篇:农村发展资金互助社理论探悉

农村发展资金互助社理论探悉

张连虎

一、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理论依据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具有类似或关联生产的农民共同发起,拥有和管理,为了获取便利的融资服务或经济利益,按照资本入股、民主管理、互助互利的原则建立的互助金融组织。在社员范围内开展借贷业务。合作金融是指社会经济中的个人或企业,为了改善自身的经济条件,获取使得的融资或经济利益,按照自愿入股、民主管理、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主要为入股提供服务的一种特殊的资金融通行为。不难看出,从市场定位来看,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

在农村金融需求与供给长期不对称的非均衡状态下,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产生存在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优势可以简单概括为:手续简便、贷款时间灵活、融资成本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从市场细分来看,农村资金互助社适合我国农户信贷需求的目标市场。因此,农村资金互助社面对分散的小额贷款市场就有了组织和制度上的优势,从而发挥了金融体系毛细血管作用,激活了整个农村金融体系。

无论从理念还是实践角度来说,农村资金互助社都将对农村发展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主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农村资金互助社有利于相当一部分农户资金需求问题的有效解决,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繁荣起到积极作用;第二,农村资金互助社有利于农村商业银行资金回流农村机制的建立和形成,有效利用信息对称优势降低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实现商业银行面向农村市场的规模经营; 第三,农村资金互助社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形成与发展,它的设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现状分析

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供需不平衡的状态下,部分农村地区进行了一些创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探索和实践,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其中比较典型和成功的案例。本文中以吉林梨树县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以下简称百信互助社)为研究对象,试图分析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基本特征及发展现状,虽然不能完全代表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整体情况,但可以反映出其最基本的、大致的共同性质。

百信互助社是我国最早创立的,并且是第一家经银监会批准正式运行的农村资金互助社。2007年3月9日,东北黑土地上诞生了我国首家农村资金互助社,由32位农民作为发起人,注册资金10.18万元,吸收第一笔存款1000元。从那一刻起,真正以农民为主体的新型社区互助性银行机构诞生。两年后,百信互助社以弱小的身躯披荆斩棘,取得了显著成效。

从资金规模来看,百信互助社资金总额两年内增长了近三倍,增长主要来源是拆入资金和存款。百信互助社创立的第一年中取得了较为快速成长,无论在社员数量还是资金总额方面,同期对比增长200%以上。从经营状况来看,百信互助社在经历前期筹备之后,贷款笔数和累计贷款额均取得快速增长,资金周转率也得到进一步提高。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两年间百信互助社不良贷款额为0元,可以说明百信互助社在风险控制方面做得很好,保证了资金健康运转。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运作模主要有三个特征:第一,在社员收入水平方面,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目标社员为中低收入水平农户。中低收入水平农户由于受到条件限制,较难提供有效担保,其资金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大多被排除在农村信用合作社服务之外;第二,在资金需求特征方面,农户资金需求呈现出规模小、周期短的特征。百信互助社平均单笔贷款额约为4000元,说明大多数农户资金需求量相对较小,其财务盈亏与累计贷款的比例远低于商业银行平均利率水平,据此判断平均每笔贷款周期较短,说明大部分农户贷款均属短期借贷行为;第三,在利润来源方面,农村资金互助社属于微利行业,盈利并非经营的首要目的。从百信互助社财务盈亏来看,几千元的利润对比资金总规模来说是微乎其微的。农村资金互助社运作的首要目标是通过合作的方式解决社员资金需求问题,经济效益始终是放在第二位的。

总体来说,百信互助社在创立初期取得了快速发展,这样的成绩是来之不易的。但是由于受到资金规模小、融资渠道有限、缺乏政策支持等多方面原因制约,百信互助社在发展中同样面临较多困境,概括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资金短缺,融资渠道有限。融资困难是阻碍资金互助社发展的最大障碍。从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状况可以看出,虽然在运行中一切顺利,风险较小,基本上没有不良贷款,但是贷出款额远远超过了吸收存款,出现了资金缺乏的状况。如果资金得不到有效补充,资金互助社就没有能力放出更多贷款,不能很好地为农户服务,资金互助社的发展将面临重大考验。

其次,社会公信力较低,未能被社会广泛认可。因为虽然国家已经承认了资金互助社的合法地位,但是还有很多人并不了解它,资金互助社还未能得到社会广泛认可,更多的人现在仍然处于观望状态。人们对资金互助社的认可程度影响着其发展,如果人们不认可资金互助社,都不敢存钱,而只想着贷款,那么资金互助社就会出现资金缺乏状况,进而限制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

再次,社员受教育程度偏低,不利于规范化运作。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总体来说文化程度偏低,大部分是高中文化程度,有的甚至是小学文化程度。虽然资金互助社规模比较小,应对市场比较灵活,但是仍然不可避免风险的出现。资金互助社是农民自己管理,而农民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他们了解的金融知识不多,应对风险的能力较弱。

三、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几点尝试

第一,通过与农村金融机构的合作来发展和壮大农村资金互助社。随着农民资金需求不断扩大,农村资金互助社自身资本金根本不足以满足农民需求,对外融资成为资金互助社的必然选择,其中一个重要方式就是增加与农村金融机构的合作。

农村资金互助社与其他农村金融组织的合作的最终结果是双赢,这也是两者之间建立稳定长期合作关系的必要前提。商业化运作的金融机构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其在营业网点设置、存款吸纳、贷款发放、信用风险等负债来源和资产选择方面,要把成本和收益作为决策依据,做出最优行为选择。资金互助社与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相比,具有贴近农户、信息对称的天然优势,是金融机构末梢的一种有效补充。它可以凭借信用解决缺少抵押物的贷款风险,并且保证了农民资本、产业利润和金融利润不外流。

因此,既解决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短缺问题,又解决了其他农村金融组织与农户交易成本过高问题。

第二,通过自身努力提升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空间。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自身努力是实现良好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根本保证。

一方面,我们要加强对资金互助社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金融基础知识水平,扩大知识面,学习内控制度并熟悉业务操作,完善风险管理措施。必要时可以通过引进人才来解决农村资金互助社业务人才匮乏的问题。通过学习规范化的流程操作有效控制经营成本,避免不必要的成本支出,进一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另一方面,努力探索适合自身发展的多元化经营模式。如果仅仅实现资金互助,所产生的利润很难维持这个组织的生产,也无法有效控制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因此,走向综合性的合作组织是未来的发展方向。要建立起“专业协作、分散经营、金融互助、集中采购、集中销售”的农民合作组织。

第三,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通过政府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有利宣导,提升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社会公信力,从而得到社会广泛的认知和认可。

提高人们对资金互助社的认识,首先需要政府对资金互助社的支持,有了政府的支持和鼓励,人们才会相信资金互助社的地位和作用。同样还需要社会力量的宣传和呼吁,让全社会的人都了解资金互助社。只有这样资金互助社的社会公信力才能得到提高,社会公信力提高了,就会得到企业、银行的青睐,进而会吸引企业、银行的资金支持。

国家对资金互助社的资助是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一个重要资金来源。国家可以为其输入新鲜的“血液”,促进其茁壮成长。国家的资金支持,不仅可以帮助互助社发展壮大,而且可以通过互助社解决农民融资的困难,为国家解决一个难题,从而更好地实现全民共同致富这一理想目标。

参考文献:

[1]赵朋.农村资金互助社解决农民资金需求的重要方式[J].中国集体经济,2010,(06).

[2]朱晓静.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问题及建议[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2009,(03).

[3]廖继伟.新型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发展路径研究—以四川为例[J].上海经济研究,2010,(07).

供销社 农村资金互助 开业讲话稿

互助社工作汇报

村级扶互助社工作汇报

人社局局长讲话稿

戏剧社成立讲话稿

本文标题: 供销社 农村资金互助社开业讲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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