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成员资格联审清理工作总结
第1篇: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清理核实工作总结
土右旗规划局
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清理
和确认工作总结
我局自组建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迅速有效地铺开城乡规划管理各项工作,健全完善了一整套建设工程审批流程,规范使用了“一书三证”法定文本,全面强化了建设工程批后跟踪管理和规划执法,使各类建设工程管理全面步入正规,开创了我旗城乡规划管理的全新局面。按照土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旗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清理和确认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就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清理核实工作总结如下:
一、执法职能(1项)
旗规划局是2010年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新设立的政府组成部门,按照土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土右政办发[2010]113号),原土右旗建设局的城乡规划审批和管理职责全部划入土右旗规划局,明确职责十三条。其中涉及规划执法的是第七条,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城镇规划、乡村规划及城建档案有关法律法规的违法案件工作。
二、行政处罚(4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我局行政处罚适用范围有四种情形,一是规划编制单位有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是未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四是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根据有关规定行政处罚种类有: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拆除、责令停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行政许可(5项)
经我局审核的行政许可事项有五项,分别为《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2号,行政许可收费按建筑面积:旗县镇20元/㎡;建制镇10元/㎡。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2篇:司法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核实工作总结
四子王旗司法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清理和确认工作总结
(2011年5月23日)
根据四政办发[2011]70号文件要求,我局组织专人对本单位的行政主体执法资格进行了清理和确认,清理核实工作的情况如下:
一、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名称: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名称: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臵本所资产的;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3、违法行为名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基行贿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二、行政给付 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四十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二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
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三、行政许可(共3项)
1、律师执业证申领(初审)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由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本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申请人的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送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条 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颁发执业证的,应通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臵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局办公室。
2、设立律师事务所登记审核 法律依据: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15日内初查完毕,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必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和司法部也可以直接接受申请材料。” 《行政许可法》第12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臵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局办公室。
3、建立乡镇法律服务所初审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设立乡镇法律服务所,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或者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由本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
设立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由街道办事处在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建。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建由地方政府核拨事业编制和事业经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允许个人以自愿组合方式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基层股。
四、行政确认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公证处 名称:公证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3篇:生猪定点屠宰厂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总结
生猪定点屠宰厂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总结
生猪定点屠宰关系全县人民的肉食品安全,县委县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特别是市政府办〔2016〕12号文件精神和商务部等九部门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我们积极行动,妥善部署,各项工作稳步推进,现将此次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我县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厂)基本现状
我县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开始于1997年,当时,全县乡镇屠宰厂共有六家,其中国有两家(五松屠宰厂和顺安屠宰厂),民营四家(东联屠宰厂、西联屠宰厂、钟鸣屠宰厂和胥坝屠宰厂)。2016年,因县食品公司改制,根据市、县政府的协调,同意通过引资方式引进市隆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兴建机械化屠宰,项目落户于顺安镇农业经济循环园,市隆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拨付200万元给县食品公司作为企业改制资金,届时,县食品公司将关闭五松、顺安两国有屠宰厂。2016年,县政府根据市政府办〔2016〕第46期《会议纪要》精神与市隆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投资协议书。并经协商,一致达成关闭五松屠宰厂,顺安屠宰厂待隆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开业时立即关闭的共识,其余四家列入这次资格审核清理工作。
二、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行动迅速。积极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铜陵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办〔2016〕12号)文件精神,制定了生猪屠宰企业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为成员的资格审核清理领导小组,并将相关资料及时下发到各屠宰厂,要求各屠宰厂针对自身情况自查自纠。
(二)多措并举,逐步推进。一是及时开展业务培训会。3月27日,我局针对这次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重要性以及时间紧迫性,组织召开了各小型屠宰场负责人集中培训会,要求各屠宰厂负责人作为肉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认识,有步骤、有程序、有措施,务必抓紧抓好。二是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屠宰厂要积极开展自查,尽快形成了清理意见,清理结果于3月底上报我局。三是严格审核清理程序。严格按照《安徽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厂资格联合审核表》的要求进行。四是加强信息公开,商务局将及时、准确的公布清理工作的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引导流通和消费。
(三)部门协作,配合密切。4月初,我局会同环保、农委予以联合审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限期整改,并将审核清理结果进行汇总、总结、备案,并及时上报。
(四)督促检查,突出重点。商务、环保、农委三部门切实履行检查职责,主动介入,全力支持这次生猪定点屠宰场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指导督促屠宰企业针对审核表标准分步实施,并及时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办法。
三、主要成效
一是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基本条件明显改善。通过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各定点屠宰企业从环境卫生、基本设施、各项制度等方面得到了明显改善。此次审核清理,提高二家、整改二家、关闭二家。二是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产能力明显增强。严格生猪定点屠宰行业准入和管理,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实施方案附件《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标准》,强化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约束作用,推动生猪屠宰企业加大开展食品生产经营诚信体系建设,不断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四、存在问题
一是屠宰达标改造难度大。乡镇各屠宰场基础设施薄弱,要进行改造存在很大的难度。这次主要是各企业因建厂比较早,都没有环评许可证,通过环保局现场指导并出具了相关环评证明。二是屠宰企业相关设备比较落后。特别是没有焚尸炉等无害处理焚烧设备。
五、下步工作打算
认真开展全县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对
3 / 4 规范生猪屠宰市场行为,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都有十分重要意义。一是积极督促各屠宰场办理环评许可证。二是配合各屠宰场采购无害化处理焚烧炉。三是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保证全县生猪屠宰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四是继续推进“放心肉”体系建设。充分利用本次审核清理工作的有利契机,加快推进压点减能,为我县实施“放心肉”体系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第4篇:商务局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总结1
商务局局对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
工作总结
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卫生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
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审核清理工作,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审核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猪肉是我国城乡居民最重要的肉类食品,保障肉品卫生
安全,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促进屠宰行业健康发展,防止病害肉流入市场,确保肉品质量安全,商务部等九部门联合部署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重要举措,我区要从保障食品质量和安全的角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
自2008年《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以来,我区通过
审核换证,取消了一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屠宰行业的管理和肉品卫生的水平。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区生猪屠宰企业特别是相当一部分中小屠宰企业,由
于各种原因形成屠宰设施、生产设备、检验检疫控制环节、环保和无害化处理等方面不同程度上存在不符合《条例》和相关部门规章标准的问题,给肉品卫生安全带来了极大隐患。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提高生猪屠宰管理水平,推动生猪屠宰行业技术进步,是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践行法律赋予职责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证。
二、审核清理工作的范围和目标
(一)审核清理工作范围
对于2008年8月1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我区服务业及有关部门要通过资格审核和开展证书、标志牌换发等工作对其进行清理,已经完成证牌换发的要予以复核。对于2008年8月1日以后设立或申请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我区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准入管理。
(二)审核清理工作目标
通过审核清理,全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到2012年7月底达到以下目标:
1、全区2008年8月1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率达到100%,确保我区所有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符合《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辽宁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等相关法规规定的标准;
2、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屠宰企业要100%的取消屠宰资格;
3、依法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建立检疫检验制度,出厂(场)销售的猪肉要同时具备“两证两章”(两证:动物产品检疫、畜禽产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两章:动物产品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率达到100%;
4、坚决杜绝将达不到审核清理条件和标准的屠宰企业违法定为小型屠宰场点的做法。
三、审核清理工作情况
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我局于2012年2月25日组织全区定点屠宰企业在我局会议室进行屠宰工作会议。会议上,要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标准》逐条自检,实事求是的对审核项目进行检查,如实填报。企业自查阶段(即日起至3月31日)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认真开展自查,完善企业软、硬件设施,健全制度,规范流程,提高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水平,对照填写相应类别的《生猪屠宰企业审核换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和《生猪屠宰企业审核换证自查表》(以下简称《自查表》),并提交服务业主管部门。从3月10日起,开始对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初步审核工作。
工作中发现有屠宰设备老化、外皮锈蚀、环保相关许可过期没有年审、车间、检验室、无害化处理间等标示牌没有或老旧不清等一些问题。我局准备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对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逐一进行摸底,把企业实际现状和需要整改的问题都了解详实。
第5篇:上油岗乡大学生村干部联宜会七月工作总结
上油岗乡大学生村干部联宜会七月工作总结
工作重点如下:
1、信访稳定工作。为了确保信访稳定工作不出差错,作为乡综合治理办公室成员,我配合村两委对群众中的各类矛盾加以排查,并坚持每天向乡信访办汇报村里的信访稳控工作,确保了乡的稳定和谐。
2、计划生育工作。协助计生办进行信息录入工作,填写村流动人口申请表,迎接县计生委到我乡检查工作。
3、低保、五保对象的核查工作。这项工作一直以来都比较敏感,如果工作不到位,底子不清楚就很可能激发矛盾引起群众上访。逐户核查,确保我乡的低保五保核查工作公平、透明。
4、平安建设综合治理工作。录入各村本年台帐.按照乡党委政府的工作要求,我乡里的几类重点人群进行了走访,宣传国家政策,正确引导舆论走向,使群众对社会治安现状有了客观公正的认识。在各级机关对满意率的调查中,上油岗的群众满意率达到了97%以上。
5、“一事一议”工作。按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有关政策,和村文书一起完成各类表格材料,为使上级部门资金能够及时到位做着自己的努力。
6、“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运用工作。在上级的推动和要求下,我村积极落实“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实施,在舆论和工作中切实利用这一工作方法的有效性和实用性,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新农村建设提供了科学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在各种“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会议上,我详细做好各种会议记录,为会议的时效性和合法性提供保障。
7、组织活动丰富业余生活.我乡本月组织两次聚会,丰富了业余生活,凝聚了集体力量,树立了正确的价值导向,确保了思想上的统一,会员间能及时的交流沟通.
8、召开全体大学生村干部集体会议.总结工作经验,吸取工作教训,开展工作计划.清晰思路开拓视野,为更好的做好基层工作做铺垫.
9、防汛工作.七月来我乡进入汛期,淮河沿岸连降暴雨,导致小黄河水位暴涨,我乡地势低洼,各种洪涝灾害频繁,防汛任务艰巨.期间我们在徐文强书记的部署下和安部长一起每天巡视水库以及周围防护堤的水位情况,第一时间检查险情,排除险情.有效的保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下月工作计划
1、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组织培训好大学生村干部,认真学习上级有关精神文件和党的惠民政策,提高广大大学生村干部思想素质和为民服务的能力,解决群众最关心热点、难点问题,做好为群众谋利,提高村支两委的凝聚力、战斗力。
2、继续做好群众工作和村委会日常事务,推进村务信息公开,贴近村民,打好群众基础,在实际工作中树立村干部良好的形象,构建和谐的政民关系,以利于各项工作的开展。继续做好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各项工程的建设,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真正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做实事,切实提高农村群众整体生活质量。
3、要更好的融入到群众中去,与群众们打成一片.新的工作任务,要更多的走进田间地头、走进弱势群体、走进工作一线。要及时了解村里各项工作的动向,多向村干部和村民们学习,多与他们沟通交流,了解村里的各种问题,以便及时的解决。多走访群众,了解他们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想办法解决;并处理群众之间一些简单的矛盾纠纷,对他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循循善诱。同时,还可以多向村民们学习一些农业知识,参加一些农村的实践活动。
上油岗乡大学生联宜分会2010-7-27
第6篇:开鲁县生猪定点屠宰厂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总结
开鲁县生猪定点屠宰厂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总结
生猪定点屠宰关系到人民的肉食品安全,县委县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我县商务局按照国家九部委《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及自治区商务厅、通辽市商务局有关文件要求,积极行动,妥善部署,各项工作稳步推进,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县10家畜禽定点屠宰企业逐一进行了审核。积极行动,妥善部署,各项工作稳步推进,现将此次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我县生猪定点屠宰场(厂)基本现状
开鲁县隶属内蒙古通辽市,总面积4488平方公里,辖10镇2个国营农场、217个行政村,总人口40万。目前我县共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8家,牛羊屠宰厂1家,鸡屠宰厂1家,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规定,上市肉食品必须来自于屠宰企业。为了让偏远乡村的群众百姓吃上“放心肉”,而设立了小型定点屠宰厂。根据我县实际,设立小型定点屠宰厂切实可行。所以决定保留乡镇屠宰点,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很有必要。
二、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行动迅速。
接到相关通知要求后,县政府立即召开了专项工作会议。县商务、动检、财政、环保、畜牧、卫生、工商、质监、食药等部门参加了会 1
议,会上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并下设办公室到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协调。
(二)、部门协作,配合密切。
5月初,我局会同环保、动检予以联合审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限期整改,并将审核清理结果进行汇总、总结、备案,并及时上报。
(三)、督促检查,突出重点。
商务、环保、动检三部门切实履行检查职责,主动介入,全力支持这次生猪定点屠宰场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指导督促屠宰企业针对审核表标准分步实施,并及时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办法。
三、主要成效
一是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基本条件明显改善。通过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各定点屠宰企业从环境卫生、基本设施、各项制度等方面得到了明显改善。此次审核清理,正在整改提升2家、停业整顿1家。
二是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产能力明显增强。严格生猪定点屠宰行业准入和管理,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实施方案附件《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标准》,强化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约束作用,推动生猪屠宰企业加大开展食品生产经营诚信体系建设,不断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四、存在问题
一是屠宰达标改造难度大。乡镇各屠宰场基础设施薄弱,要进行改造存在很大的难度。这次主要是各企业因建厂比较早,很难达到要求标准,各企业正在加大力度进行整改,确保达标。
二是屠宰企业相关设备比较落后。机械化程度低,大部分手工操作,环境卫生条件差。
五、下步工作打算
认真开展全县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对规范生猪屠宰市场行为,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都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是积极督促杜尔基屠宰场办理环评许可证。
二是配合各屠宰场改造升级。
三是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保证全县生猪屠宰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四是继续推进“放心肉”体系建设。充分利用本次审核清理工作的有利契机,加快推进压点减能,为我县实施“放心肉”体系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开鲁县商务和粮食局
二0一二年九月
第7篇:突泉县生猪定点屠宰厂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总结
突泉县生猪定点屠宰厂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总结
生猪定点屠宰关系到人民的肉食品安全,县委县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我县商务局按照国家九部委《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及自治区商务厅、盟商务局有关文件要求,积极行动,妥善部署,各项工作稳步推进,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县三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逐一进行了审核。积极行动,妥善部署,各项工作稳步推进,现将此次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我县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厂)基本现状
突泉县地处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大兴安岭南麓,总面积4889.5平方公里,辖6镇3乡、188个行政村、464个自然屯,总人口31.5万。目前我县共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3家,突泉镇内1家,兴泉肉联厂;乡镇级2家,永安镇兴安屠宰场和杜尔基屠宰场。兴安屠宰场是我县小型乡镇级屠宰厂。其中杜尔基屠宰场是经贸委分管市设立的老屠宰场(设立于1995年以前),由于其卫生环境标准、设施设备达不到要求,经商务局、动物检疫所、环保局三家联合严查审核,决定暂停经营,停业整顿。兴泉肉联厂是我县原国营企业,现正在升级改造中。永安镇兴安屠宰场是我局在乡镇级设立的试点企业,该企业规模较小、设备简单、建筑面积在平方米。由于我县9个乡镇没有小型猪的屠宰厂,根据《生猪屠宰管
理条例》的要求规定,上市猪肉必须来自于屠宰企业。为了让偏远乡镇的群众百姓吃上“放心肉”,而设立的试点屠宰厂,根据我县实际,交通不便的偏远乡镇设立小型定点屠宰场势在必行。所以决定保留乡镇两家屠宰点,并逐步设立其他乡镇的屠宰点,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行动迅速。
接到相关通知要求后,立即召开了专项工作会议。县商务、动检、财政、环保、畜牧、卫生、工商、质监、食药等部门及有关乡镇参加了会议,会上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并下设办公室到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协调。
(二)、部门协作,配合密切。
4月初,我局会同环保、动检予以联合审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限期整改,并将审核清理结果进行汇总、总结、备案,并及时上报。
(三)、督促检查,突出重点。
商务、环保、动检三部门切实履行检查职责,主动介入,全力支持这次生猪定点屠宰场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指导督促屠宰企业针对审核表标准分步实施,并及时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办法。
三、主要成效
一是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基本条件明显改善。通过开展生
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各定点屠宰企业从环境卫生、基本设施、各项制度等方面得到了明显改善。此次审核清理,正在整改提升2家、停业整顿1家。
二是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产能力明显增强。严格生猪定点屠宰行业准入和管理,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实施方案附件《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标准》,强化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约束作用,推动生猪屠宰企业加大开展食品生产经营诚信体系建设,不断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四、存在问题
一是屠宰达标改造难度大。乡镇各屠宰场基础设施薄弱,要进行改造存在很大的难度。这次主要是各企业因建厂比较早,很难达到要求标准,各企业正在加大力度进行整改,确保达标。
二是屠宰企业相关设备比较落后。机械化程度低,大部分手工操作,环境卫生条件差。
五、下步工作打算
认真开展全县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对规范生猪屠宰市场行为,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都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是积极督促杜尔基屠宰场办理环评许可证。
二是配合各屠宰场改造升级。
三是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保证全县生猪屠宰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四是继续推进“放心肉”体系建设。充分利用本次审核清理工作的有利契机,加快推进压点减能,为我县实施“放心肉”体系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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