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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员工作总结

作者:hjc11111 | 发布时间:2020-11-24 12:09:3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各级人民法院刑、民

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的通知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19561017

【实施日期】 19561017

【章名】 通知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

为了提供国家立法机关草拟刑、民事诉讼法的实际资料,督促各地人 民法院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总结各地人民法院审判程序的实践经验用以 改进审判工作,本院在1955年上半年内,总结了北京、天津、上海等 14个大城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经 验,作出了“关于北京、天津、上海等大城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刑、民事 案件审理程序的初步总结”,于同年8月印发给北京、天津、上海等14 个大城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参酌试行,并发给全国各级人民法 院在准备总结自身审判程序和干部业务学习时参考。今年上半年内,本院 根据各大城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试行经验和部分省、市高级 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报来的第二审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总结材料,以及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程序的实践经验,提出了对上述“初步总结 ”的进一步修改、补充的意见,提请本年2月召开的第三届全国司法工作 会议讨论研究;又在同年6月邀请河北省和北京市的几个法院的部分审判 人员进行座谈,征求意见;以后又反复作了修改。这次总结和上述“初步 总结”在轮廓上基本相同,但在内容方面,则根据各地试行经验和实际工 作需要,作了较大的补充和修改,并定名为“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 审判程序总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讨论通过。除报请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外,特印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参酌试行。应 当指出,这个“总结”是在各地现有的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以总结和 提高的,各地在试行中如有新的经验和意见,仍希随时提出,以供国家立 法机关草拟诉讼法时参考。关于死刑案件的判决和核准权限问题,中央最近将有新的规定,新的规定下达后,应即遵照新的规定执行。

【章名】 附: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1956年 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一、案件的接受

1955年上半年以前,在各级人民法院接受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中,由公安机关和其他机关、企业、团体直接起诉的占很大比重;被害人提起 自诉的案件也很多。1955年下半年以来,由于各级人民检察院已经普 遍建立并且逐步加强,由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刑事案件的比重,正在日益增 加。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1956年检察工作计划和1956年至 1957年检察工作规划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担负起除轻微刑事 案件以外的全部刑事案件起诉工作的任务。因此,今后除直接侵害个人权 益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外,其余刑事 案件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用起诉书,并且将案卷、证物一并移送人民 法院。如果被告人的罪行依法可以免予起诉的;可经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免 予起诉的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或者其他公民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出控诉,或者是经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被害人又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的时候,人民法院都应当接受控诉,再 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并告知控诉人。

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应当用诉状,并按被告人人数提出诉 状副本,被害人不能自写诉状和副本的,可以由法律顾问处或者人民法院 接待室代写。

二、审理案件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各地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实践经验,为了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合 法、及时的处理,审判人员在接受案件后,必须认真地审阅案卷材料,并 做好审理案件前的准备工作:

(一)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组织预审庭,就案件的侦 查工作是否合法和有无根据,应否将被告人交付审判,进行审查,预审庭 由审判员一人和人民陪审员二人组成,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 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记录。人民检察院是 否派员出席预审庭一般由人民检察院自行决定,但审判人员如果认为有必 要,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在预审庭上审查案件的时候,不必传 唤证人和通知鉴定人到庭讯问,通常也不传讯被告人。

预审庭开庭后,首先由检察长(员)报告案情,检察长(员)如未出 庭,即由审判员报告案情。其次,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查明起诉有无证 据和证据能否作为起诉的根据,如有疑问,应当提出问题,由报告人加以 说明(如果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在审阅案卷材料后,认为不需要重复报告 案情的时候,也可以直接就本案事实或者证据不够明确的地方提出问题,由检察长(员)或审判员加以说明)。然后由审判人员进行评议,决定案 件是否交付审判。在评议中,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一切问 题均须共同研究解决。如果意见不一致的时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 定,但必须将不同意见记入评议记录。

根据各地审判实践经验,预审庭应当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 作出下列裁定:

1.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即作出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的裁定。在退回补充侦查的裁定内,必须明确提出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同时并告知被告人本案已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2.对被告人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 免予起诉的案件,即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或者由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驳回起诉的裁定应当写明理由,除向人民检察院送达外,同时也要送达 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如果不同意这种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后依法提出 抗议。抗议书副本应当送达被告人。

3.对案情明确、有足够证据材料的案件,即作出将被告人交付审判 的裁定。对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次要问题不清、证据不足但不影 响审判的案件,也应当作出将被告人交付审判的裁定,同时可以要求人民 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由人民法院在审判进行中加以调查。

对于决定交付审判的案件,在预审庭上还要就下列问题作出决定,并 将决定内容在裁定书内写明:

(1)开庭审理案件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2)案件依法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

(3)检察长(员)是否必须出庭。

(4)是否给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有权自己委托辩护人,人民 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自己委托辩护人。有检察长(员)出庭支持公诉 的案件,应当告知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或者被告 人要求人民法院给他指定辩护人的时候,人民法院应当给他指定辩护人。如果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是未成年人,必须给他指定辩护人。

(5)是否需要配置翻译人员。当事人如有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 字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上配置翻译人员。

(6)传唤或者通知哪些人出庭。

(7)应否变更人民检察院已经对被告人采用的强制措施,或者对以 前未采用强制措施的被告人采用强制措施。对已经在押的被告人,如果认 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采用取保候审(人保和提供财产保证可以同时 使用或者分别使用)或者监视居住的措施。对于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的被告人,如果根据起诉材料,认为他是比较重大的犯罪分子需要逮捕的 时候,预审庭应即作出逮捕的决定。

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如果根据证据材料认为未经逮捕的被告人确 有逃跑(或者在逃)、企图毁灭证据、伪造证据、串供或者经常没有一定 住处等情况的时候,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第五条规定,采用临时羁押的措施。对于现行犯,无论是经人民法院发现的或者是由公 民扭送来的,都必须立即依法予以处理。

为使开庭审理案件工作顺利进行,经预审庭决定交付审判的案件,审 判人员在开庭前,必须详细了解案卷材料,研究确定审理的方法和步骤,对重大案件并应拟定审讯提纲。

担任记录的书记员应当根据预审庭决定的事项,负责作好下列工作:

1.向人民检察院送达预审庭的裁定书正本。向被告人送达决定交付 审判的裁定书正本和起诉书副本,或者送达驳回起诉的裁定书正本。在向 被告人送达决定交付审判的裁定书正本和起诉书副本的时候,可以告知他 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请求传唤新证人和提出新证据。传唤证人、附带民事诉 讼原告人或其代理人一律用传票,通知辩护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一律用 通知书。传票和通知书一般要在开庭3天以前送到,向被告人送达决定交 付审判的裁定书正本和起诉书副本,同样的也要在开庭3天以前送到。送 达传票、通知书、预审庭裁定书、起诉书等一切诉讼文件的时候,都要有 送达证,收到上述诉讼文件的人须在送达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和时间,并签 名或者盖章(或者用捺指印代替签名、盖章,下同)。

2.对于决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布审理案件的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3.被告人经预审庭决定继续羁押的,即办理换押手续;决定取保候 审的,必须有保人出具保证书,并办理对保手续。

(二)对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审判员在接到案件和审阅案卷材料 后,如果认为是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报经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由审判员 一人独任审判。

审判人员在开庭审理案件以前,应当作好准备工作。首先,审查案件 应否归本法院管辖,是否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的行为是否 构成犯罪。对于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用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处理。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接受控诉,再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并告知控诉人。被告人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的 案件,可以用裁定驳回起诉,或者由自诉人撤销案件;如系依法应当由行 政机关处理的问题,可以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其次,审查起诉是否有证据材料以及证据材料是否足够作为起诉的根 据。对于起诉缺乏足够证据材料的案件,可以限期要自诉人补充证据;审 判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在开庭前进行调查。调查的目的在于全 面地查明案情,不论对被告人有利或者不利的证据,都要充分地调查搜集 并加以分析研究,防止主观片面。在调查中,如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传唤 被告人,向他告知被控事实的要点,询问他是否要求传唤证人和鉴定人或 者调查其他证据。如果自诉人不在限期内补充证据,而且审判人员也无法 进行调查的时候,可以将案件注销或者用裁定驳回起诉。注销的案件,自 诉人可以补充证据,另行起诉。驳回起诉的裁定,自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

关于对自诉案件的被告人采用强制措施问题,必须特别慎重,一般不 应采用逮捕、羁押措施,必要时可以要被告人取保候审。

决定开庭审理的自诉案件,关于确定开庭日期、时间和地点,公开审 理或者不公开审理,传唤当事人、证人和通知鉴定人出庭,向被告人送达 诉状副本,以及要被告人取保候审等问题的程序和方法,可以参照前述对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的准备程序和方法。

三、审 理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在人民法院内进行,也可以 到法院外的适当地点进行。关于开庭审理案件的程序,各地大体相同,但 有些必要的程序也还贯彻执行的不够。为了全面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审 理案件的程序应当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提高。

开庭前,由书记员查点到庭人员,又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宣布法庭 注意事项。

审判人员入庭后,由审判员宣布开庭,宣布所审理的案件,查明被告 人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等,问他是否在3天前收到起诉书副 本。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庭的,案件应当延期审理,并且可以 在下次开庭以前酌情拘传被告人,拘传用拘传票。证人、鉴定人如有未到 庭的,法庭在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后,即酌情决定案件是进行审理或者延期 审理。决定延期审理的案件,即酌情重新确定开庭日期、时间和地点,并 再送达传票和通知书。如果证人、鉴定人均已到庭,即查明证人、鉴定人 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职业及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告知作证和鉴定 在法律上应负的责任(证人一律在具结后退庭,鉴定人是否具结,可根据 实际情况决定)。然后审判员告知被告人应有的诉讼权利(声请审判人员 和担任记录的书记员回避,向证人、鉴定人和同案其他被告人发问,请求 传唤新证人和提出新证据,辩护和最后发言等),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和担 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的名单,并讯问当事人要不要声请回避。当事人声请 审判人员回避的,由院长裁定;声请书记员回避的,由法庭裁定。驳回声 请回避的裁定不准上诉。为使审理案件工作顺利进行,审判员、人民陪审 员和书记员如果认为自己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有回避必要 的时候,应当主动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分别由院长或法庭裁定。

上述事项进行完毕,法庭即开始调查事实。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 件,如果检察长(员)出庭支持公诉,起诉书可以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 指定的人民陪审员宣读,也可以由检察长(员)宣读。如果检察长(员)没有出庭支持公诉,或者是被害人自诉的案件,起诉书或者诉状即由审判 员或者由审判员指定的人民陪审员宣读,对自诉案件在宣读诉状后还要讯 问自诉人有无补充。然后对被告人加以讯问,被告人有数人的时候,根据 具体情况,可以隔离讯问,也可以不隔离讯问。讯问证人的时候,应当指 出本案需要他证明的问题,并让他作充分的陈述。证人有数人的时候,应 当隔离讯问,必要时可让他们互相对质。调查中,对案卷内已有的证据和 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的新证据,都应当加以审查鉴别。鉴定人的鉴定意见 书,需要当庭加以宣读,并且要让双方当事人辩解。物证须当庭审查,辨 别真伪,并让被告人辨认。被告人的供词,必须经过调查研究确与客观事 实相符的,方可采用。

证人的证言应当到庭陈述。证人在侦查中作过陈述的,也应当到庭陈 述。经法庭传唤未到庭而又确实不能到庭的证人在侦查中所作的陈述,需 要当庭宣读,经法庭允许不出庭的证人所提出的书面证言,也需要当庭宣 读。

在调查过程中,辩护人经审判员许可,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 发问。当事人对鉴定或者勘验的结果有不同的意见而请求人民法院再进行 鉴定或者勘验的时候,如认为有必要,即由法庭裁定案件延期审理,并再 进行鉴定或者勘验。决定再进行鉴定的案件,应当另行指定有关专门技术 人员或者由技术部门派员进行鉴定。鉴定前,应当向鉴定人说明鉴定的要 求,并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材料,鉴定人也可以提出这种要求。鉴定的时候,除了被告人不能到场或者不宜让他到场的特殊情况以外,可以准许被告 人在场;鉴定人可以向被告人和证人发问,被告人也可以向鉴定人发问。鉴定后,由鉴定人作出鉴定意见书并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应当将鉴定 结果告知被告人。决定再进行勘验的案件,在勘验现场的时候,应当通知 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他的家属和近邻到场,被告人能够到场的,也应当通 知他到场。勘验时并须当场绘制现场图形或者拍摄照片。

在法庭调查事实阶段,必须把案情彻底查清,取得确凿的证据,以保 证案件的正确处理。

经过上述法庭调查事实阶段,如果认为案情已经完全查清,即由审判 员宣布开始辩论。先由公诉人、自诉人及附带民事原告人(或他的代理人)发言,再由被告人和他的辩护人辩护,以后可以互相进行辩论。公诉人、自诉人辩论后,必须再让辩护人或者被告人辩护。辩论进行中,如果发 现与本案有关的新事实,法庭可以宣布停止辩论,重新调查事实或者裁定 案件延期审理;当事人和辩护人也可以提出这种请求,由法庭裁定。

审判员宣布辩论终结后,必须让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应当准许旁听群众当庭发言,旁听群众如果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用口头或者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合并审理。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被告人另有其他犯罪未经起诉,或者被告 人提出新的理由和证据当庭无法查清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犯罪事实轻 微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调查;犯罪事实重大复杂的,可以退回人民检 察院补充侦查。对轻微的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可以具状或者当庭口头撤 销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外自行和解,人民法院也可以当庭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外自行和解而具状请求撤销案件的,可准予撤销。当庭调解 成立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分别存卷和发给双方当事人。经当 事人撤销的案件,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庭调解 成立的案件,如果当事人一方事后翻悔,经审查确有错误的,可以参照人 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首先可以由合议 庭传唤当事人再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即进行审判。如果经过审查并 无错误,可以将审查的结果通知当事人。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担任记录工作的书记员必须认真负责地作好记录 工作,如实地反映审判过程中的全部活动情况;如果当庭记录有不够完备 的地方,应当在闭庭后及时加以整理。除证人证言笔录需要当庭宣读或者 交由证人自看,并在查阅没有错误后由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外,其他笔录不 必当庭宣读;但审判员必须当庭告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有请求查阅笔录的 权利。审判员和书记员必须在笔录上签名。审判员在笔录上签名的时候,还必须认真负责地加以审查,如果笔录记载内容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地方,应当加以修正。当事人要求查阅笔录的,一般应当在闭庭后立即交给他 自看或者向他宣读,并允许他加以摘录;如果案情复杂,笔录需要整理的,也可以在闭庭后3天内交给当事人自看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笔录 记载有不正确或者不完备的地方,可以在查阅后立即提出意见,也可以在 3天内提出意见,审判员如果同意当事人的意见,就对笔录加以修正,如 果不同意修正的,可以将当事人的意见和不应当修正的理由写出,一并附 卷,经过当事人查阅的笔录,要让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书记员应当将当 事人查阅的情况在笔录内注明。

四、裁 判

案件经辩论终结,被告人作最后陈述以后,审判员宣布休庭,并同人 民陪审员退庭进行评议,在评议中应当研究解决以下问题:被告人的被控 事实是否确实;是否为被告人的行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犯 罪名是什么;应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是否数罪并罚如系数罪并罚,怎样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有无附加刑;是否缓刑;附带民事诉讼如何 解决;赃、证物如何处理。在确认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则作出犯何种罪 判处何种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的判决;反之,即作出无罪的判决。判决 只能以本案在审判庭上已经审理过的事实为根据,如果事实不够清楚,应 当确定继续审理的措施。在评议过程中,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享有同等权 力,一切问题均须共同研究解决,如果意见不一致的时候,按少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决定,但必须将不同意见记入评议记录。参加评议的人员都应当 在评议记录内签名(评议记录应当保守秘密,当事人及辩护人不能阅览)。

关于第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的格式和方法,各地过去极不统一,现在 根据各地人民法院的实践经验,提出如下意见:

首先,在判决书的开头说明人民法院名称和判决书的种别,即写明“ 某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并在下面注明案号。在原告人栏内,由人民 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写“公诉人”,例如:“公诉人某某人民检察院检察 长(员)某某某”,自诉案件的原告人,写“自诉人”,自诉人为附带民 事原告人的时候,可写“自诉人即附带民事原告人”,否则即须另写附带 民事原告人。在被告人栏内,应当写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出身、民族、职业和有无前科;刑事被告人同时即为附带民事被 告人的,无须另说“附带民事被告人”字样;如果不是同一个人的时候,则须单独写出。辩护人应当写在被告人后面。

“案由”应当在当事人栏后另起一行写出。接着依次写明开庭审理案 件的日期,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姓名和担任记录的书记员的姓名,检察长(员)是否出庭执行职务以及案件是否公开审理。

其次,在被告人有罪的判决书中应当说明事实、理由、判决三项内容。事实部分应当写明具体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手段、动机、结果等。理由部分应当说明认定事实的证据和适用政策、法律、法令的 根据或者应受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的理由。判决部分应当写明被告人所 犯罪名,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判处刑罚的判决书内还应当写明 是否数罪并罚和决定应执行的刑罚,有无附加刑,是否缓刑,刑期起算日 期及判决前羁押日数同刑期的折抵;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应当写明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如何解决;案内有赃、证物需要处理的,应当写明如何 处理。如系无罪的判决书,只需写明认定被告人无罪的理由,并在判决部 分内写明被告人无罪。在具体写法上,有罪的判决书中的事实与理由两部 分可以合并写,也可以分开写。判决书须注意有思想性和说服力,段落层 次分明,力求通俗。

再次,在判决书原本的最后,依次写明:“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 判决书的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某某人民法 院”;作成判决书的年、月、日;“某某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如 系助理审判员,可以写代理审判员;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判决书,应当写审判员)某某某、人民陪审员某某某、某某某”。在判决书正本 的最后,还要依次写明:“本件证明与原本无异”;制成判决书正本的年、月、日;“书记员某某”(即负责按照判决书原本制成正本的书记员)。

关于第一审人民法院所用的裁定书的格式、写法和署名,与判决书基 本相同,内容一般比较简单。准许上诉的裁定,应当在裁定书原本内注明 上诉期间和上诉审人民法院。

审判的方式分为立即宣判与定期宣判两种,立即宣判由审判员宣读判 决书主要内容并加以说明,宣读完毕,向当事人告知上诉期间和上诉审人 民法院。立即宣判的案件,判决书一般应当在宣判后5日内送达当事人。定期宣判的程序与立即宣判的程序基本相同,但宣判时需要查明当事人的 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宣读判决书全文,并可以当庭送达判决 书。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在上诉期间当事人 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议,上诉期间届满后,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和裁定。

五、上 诉

关于哪些人有上诉权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过去准许自诉人、被告人及 其监护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上诉。今后,除自诉人、被告人及其监护 人有权提起上诉外,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提起上诉,以取得被告人的 同意为宜;在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没有征求被告人意见而提起上诉 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必须及时地允许被告人的近亲属、辩护人与被告人见 面接谈。如被告人不同意提起上诉,可以当作群众申诉处理。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认 为有错误的时候,有权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议。

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而提起上诉的期间,各级人民法院多规定为10天,自当事人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算,这是切 实可行的。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间,今后可统一规定为5天。

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用上诉状,并应按对方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当 事人不能写上诉状的,可以由法律顾问处或者人民法院的接待室代写。提 起上诉,一般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但直接向上诉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的,也应当受理。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上 诉是否逾期,如未逾期,就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并告知对方可以在规 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书状,然后备文将上诉状、答辩书状及全部卷宗材料 报送上诉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诉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如果上诉审人 民法院不能确定上诉是否逾期,就将上诉状送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如未 逾期,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备文将上诉状、答辩书状及全部卷宗材料报送上 诉审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提起上诉,如果有正当理由足以说明逾期原因 的,应当受理。如果没有正当逾期理由而当事人坚持上诉的,应当由原审 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受院长委托的人审查原判决或者裁定有无错误。逾期虽 无理由,但经审查后发现原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 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逾期无理由,原判决或 裁定也无错误,而当事人仍坚持上诉的,应当将上诉状及当事人逾期坚持 上诉的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的,都应当准许。人民法院如果不向被告人宣判、不送达判决书,或者还在上诉期中就把被告人送去劳动改造以及其他限 制或者剥夺当事人上诉权利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人民检察院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议,可以参照上述当事人提起上诉的 程序。如果在上诉期间届满后提出抗议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

上诉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或者抗议案件,应当由审判员(或者代行审 判员职务的助理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 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 审判长。书记员担任记录。

根据各地实践经验,上诉审人民法院接受案件后,一般均由审判员一 人对原审的判决或者裁定、当事人的上诉状(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议书)和对方提出的答辩书状,以及原审的全部卷宗材料,认真负责地进行审查。审查中,按照“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的基本指导原则,首先审查 原审判决或者裁定所根据的事实是否已经完全调查清楚,证据材料是否确 实,其次审查论罪科刑有无错误和程序是否合法。

承办审判员在审查后,应当将案件提交合议庭审理,先由承办审判员 报告案情,然后进行评议,确定本案应当如何处理。在评议中,合议庭的 全体组成人员享有同等权利,如果意见不一致的时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 原则决定,但必须将不同意见记入评议记录。

在评议中,如果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并无错误,证据充分,论罪科刑正 确,在程序上合法,而提起上诉或者提出抗议没有理由的,应当用判决驳 回上诉或者驳回抗议。如果原审认定事实无错误,证据充分,在程序上合 法,而论罪科刑不妥当,认为是把无罪当作有罪、把轻罪当作重罪,或者 按照政策、法律、法令原判处刑过重的,应当用判决改判全部或者一部。对于被告人或者他的监护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上诉的案件,如果认为 原判处刑显然过轻,而确有加重刑罚必要的时候,应当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更审。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议的案件,如果原审认定 事实无错误,证据充分,在程序上合法,而处刑显然过轻,认为应有加重 刑罚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改判。如果原审判决或者裁定在程序上显然有 严重违法的地方,应当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更审。在发回 更审的裁定内,必须明确具体地指出原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错误或者不妥 当的地方,以便原审人民法院加以纠正。

在评议中,如果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有疑问,证据不充分,需要发回原 审人民法院更审的,应当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更审。如果由于案情疑难 重大,牵涉范围较广,或者需要专门技术进行鉴定才能肯定案情事实,发 回更审后原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困难较多,或者有其他不宜发回更审原因 的,应当由上诉审人民法院传唤当事人及必要的证人到法院来开庭审理,或者实行就地审判。各地中级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对于所受理的上诉或者 抗议的案件,如果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有疑问,证据不充分,而审判本案的 第一审人民法院与本法院距离很近和交通方便,认为无须发回更审的,多 由本法院传唤当事人及必要的证人到法院来开庭审理。这种作法可以继续 采用。在开庭审理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都应当公开进行,审理 程序可以参照前述审理第一审案件的程序,并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 庭执行职务。如果在案件审理中,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有疑问,证据不充分,而必须由人民检察院以侦查来搜集新证据的时候,应当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与原审同级的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关于第二审刑事案件的判决书和裁定书的格式,在当事人栏内,由人 民检察院提出抗议的,写“抗议人某某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员)某某某” ;由被告人或者自诉人提起上诉的,写“上诉人某某某”;自诉案件上诉 人的对方写“被上诉人某某某”。案由内应当写明“不服某某人民法院某 某年度某某号判决(或者裁定)”,接着写明开庭审理案件的日期、合议 庭组成人员的姓名、担任记录的书记员的姓名、检察长(员)是否出庭执 行职务、以及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在内容方面,除事实、理由两个部分与 第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的写法大体相同外,在判决或者裁定部分还应当写 明是驳回上诉,或者撤销原判,发回更审(或者发回与原审同级的人民检 察院补充侦查),还是部分或者全部改判。如系全部改判的判决书,应当 首先写明“原判决撤销”字样,接着写明如何改判。如系部分改判的判决 书,则须分别写明原判决的哪一部分撤销及如何改判。高级人民法院和中 级人民法院对于死刑案件的终审判决,应当在判决书的最后说明:“如不 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意见,申请某 某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并在宣判时告知当事人。

六、死刑复核

死刑复核案件,无论是由当事人申请复核或者由基层人民法院、中级 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各地都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核。审核中,除有需要直接查对事实的情况外,都不传唤当事人及证人。审核后,对 原判决所根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论罪科刑正确,在程序上合法的,即用判决核准执行死刑,并附发执行命令,执行命令由院长署名。对事实 清楚,证据充分,原审在程序上合法,但论罪科刑不妥当而应当减轻刑罚、免予刑事处分或者宣告无罪的案件,即用判决减轻刑罚、免予刑事处分 或者宣告无罪。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原审判决在程序上显然有 严重违法的地方,即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更审,或者由高级人民法院直 接进行查对。这些作法今后仍可继续采用,但应再作以下补充:高级人民 法院在审核后,依法作出的改判减轻刑罚、免予刑事处分或者宣告无罪的 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经高级人民法院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更 审的死刑案件,如果在更审后仍判处死刑,当事人不服时,可以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提起上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如果改判徒 刑,应当准许提起上诉或者提出抗议。经高级人民法院发回第二审人民法 院更审的死刑案件,如果在更审后仍判处死刑,当事人仍可申请上一级人 民法院复核;如果当事人不申请复核,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更审后改判徒刑,这种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

由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判处死刑的判决和作为第二审的维持原 审判处死刑的终审判决,如果当事人不上诉、不申请复核,都应当报请最 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并适用前述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

(注:这里初步总结了各地过去的死刑案件复核程序的经验。其中关 于死刑案件的判决和核准权限问题,中央最近将有新的规定,今后各地在 执行中央新的规定过程中,还需要继续总结这一方面的经验,以便进一步 加强死刑案件的复核工作)。

七、再 审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 序进行再审的案件,有的是对本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 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而再审的;有的是上级人民法 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而提审 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同时,还有根据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 程序提出的抗议而再审、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再审的程序 大致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对本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应否 再审问题,须经院长或者受院长委托的人进行审查。审查后,如果认为原 判决或者裁定并无错误,可用人民法院名义将审查结果通知当事人或者有 关部门。如果发现原判决或者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政策、法律、法令上确有错误,都应当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审判委员会审查了院长提出再审的案件后,如果认为原判决或者裁定 确有错误,须分别情况作出另行组织合议庭再审或者移送人民检察院补充 侦查的决议。但是,上诉审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如果认为本法院的第二 审判决或者裁定是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而且以发回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审 理或者发回与原审同级的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为宜的,也可以作出撤销原 判,发回更审或者发回补充侦查的决议。合议庭再审后所作的判决书或者 裁定书,由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并须在案由内注明本案是根据审判委员 会的决议而再审的。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所作的将案件移送人 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决议,和上诉审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所作的发回原 第一审人民法院更审或者发回与原审同级的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决议,也都应当由合议庭制作裁定书,分别送达。

根据各地人民法院实践经验,对本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案 件的判决和裁定,经审判委员会决议另行组织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 后所作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 判决有错误的时候,可以提出抗议。对本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 案件判决裁定,经审判委员会决议另行组织合议庭按照上诉审程序审理后 所作的判决和裁定,都不准许上诉。这些作法仍可继续采用。

鉴于原承办人审理再审案件往往存有先入为主的看法,容易影响对案 件的公正判决,许多人民法院过去都实行了原承办人回避的制度,这种制 度今后应当普遍实行。

(二)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 定有问题的时候,各地人民法院都先调卷审查。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即按 照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加以处理:对原判决或者裁定所根据的事实无出入,而论罪科刑有错误,认为是把无罪当作有罪、把有罪当作无罪、确定罪名 有错误或者按照政策、法律、法令原判处刑悬殊而确有改判必要的,应当 用判决改判全部或者一部;改判的判决不准上诉。对事实不清的案件,即 用裁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进行再审的人民法院,如果是案件的原第 一审法院,其判决和裁定准许上诉;如果是原第二审法院,其判决和裁定 不准上诉。上级人民法院对事实有出入认为需要由本法院直接进行调查的 案件,即由本法院予以提审;审理后用判决撤销原判予以改判,改判的判 决不准上诉。这些作法都可继续采用。

八、执 行

对死刑的执行,过去各级人民法院多由审判员监督执行,执行手续不 尽一致。今后应当在执行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监督,并通知公安机关派 员执行。执行时应当首先查明人犯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讯 问他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执行后报告核准执行的上 级人民法院备案。对徒刑的执行,应当由人民法院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给监所执行书,监所在接到人民法院的执行书后,再执行犯人徒刑。执行书的格式,可以参照司法部制发的诉讼用纸格式试行。为了使监所了 解犯人的犯罪事实和刑期起止日期,并便于对犯人进行改造教育,人民法 院还应当将判决书一并附送。判处徒刑的犯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 造条例第三十七条及第六十条所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延期执行或者取保监 外执行。延期执行应当由审判该案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除了送达 犯人以外,还要向犯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者他的服务机关、企业、团体 送达,并通知这些单位对犯人进行监督,同时要求它们在延期执行原因消 灭后,通知原法院收押执行。对判处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的案件,应当书 面通知犯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基层行政单位或者犯人的服务机关、企业、团体执行,并附送判决书。对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 执行,适用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一般应当由 原第一审人民法院交付执行;如果犯人已在上诉审人民法院所在地的监所 关押的,应当由上诉审人民法院交付执行。

第2篇:民事审判调解经验总结

调解是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和特色,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对调解工作非常重视。本人从事民事审判工作12年,深深体会到调解对于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性。充分运用调解方式能更好地解决矛盾,平息双方当事人的纷争,使双方当事人都满意,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我在审理民事案件中,非常注意运用调解方式,调解结案率较高。今年上半年,我成功调解了

两批共89件劳动争议系列案,较好的平息了劳资双方尖锐的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现将我个人的调解经验总结如下,以供参考。

首先,要认真阅卷,明确争议焦点,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要心中有数。庭询时注意观察双方当事人的态度,通过询问和观察,判断双方有无调解的意向和可能性,在此基础上再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解。例如,我在今年2月份审理的64件梁莲好等与广州市森科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珠江甘蔗化工总厂劳动争议案,公司对一审判决非常不满,认为一审判决的补偿数额明显高于仲裁裁决的数额,故上诉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我经过阅卷,发现一审判决确有不当之处,仲裁裁决后,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劳动者对仲裁裁决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没有提出异议,而一审判决的数额远高于仲裁裁决的数额,即加重了起诉方的责任。询问时劳资双方情绪激动,争辩非常激烈。在询问过程中,我注意到上诉人的代理人在辩论时提到愿意支付部分经济补偿金,而劳动者则急于拿到经济补偿金,且上诉人提到珠江管理区的区长对本案非常重视,曾组织双方调解。掌握了这些情况,我首先向劳动者的代表讲明有关法律规定,强调调解能马上领到经济补偿金,免除执行问题的好处,劳动者代表表示可回去与其他劳动者商量,初步同意按仲裁裁决的数额协商。庭询后,我马上与管理区的区长电话联系,向其解释了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指出调解结案对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希望区长利用行政主管的优势,做通用人单位的工作。该区长对法院细致、耐心的工作态度表示感谢,愿意与用人单位的领导沟通,协助法院的审理。我又与用人单位领导直接电话联系,告知其法院和区领导都很重视本案的处理,讲明调解结案对用人单位的好处,希望单位考虑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的困难,考虑劳动者为单位作出的贡献,退让一步协商处理。在此同时,我多次做劳动者代表的工作,希望劳动者考虑企业的难处,在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前提下,退让一步。经过耐心的解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在签订调解书的同时,劳动者领到了经济补偿金,双方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再三向经办人表示谢意。

其次,充分利用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作用,在处理群体诉讼案件中,可适当与上级部门联系,取得上级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由上级部门庭外主持协商,这样往往会取得较好的效果。我在今年3月份曾处理了25件第四针织厂的劳动争议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市外经委曾来函法院,提出该批案件涉及面非常广,判决结果会影响整个针织系统,希望法院慎重处理。经办人向外经委领导指出了针织厂在转制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讲明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外经委领导在了解案情后,同意做单位的工作,尽量协商解决。经办人针对劳动者均为

四、五十岁将到退休年龄的女工这一特点,耐心向她们解释法律,也告知她们法院所作的调解工作,不厌其烦地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转达双方的调解方案,劳动者对经办人的耐心工作很感激,相信法官在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而用人单位在上级部门的指引下,同意协商,双方各自作出让步,终于调解结案,化解了劳资双方的矛盾。

在调解过程中,还有一点非常重要,那就是法官的审判作风。我认为,在进行调解时,法官必须树立公正、亲切的形象,在调解时耐心、细致,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既解释有关法律法规及判例,又讲明人情、道德、伦理观念。民事案件涉及家庭伦理,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很多民事案件光靠证据和法条是很难处理的,判决结果往往导致一方不满,有的案件判决结果不一定就是案件的客观真实,有的当事人在人情、伦理观念影响下,往往会作出让步。我在3月份曾审理了一件兄妹间的借贷纠纷,妹妹起诉哥哥,要求哥哥清还17万元借款,哥哥则坚决否认借款。一审判决妹妹败诉。兄妹间为金钱纠纷反目成仇,多年没有来往,一见面就互相大骂,第一次庭询时双方矛盾激烈,甚至大打出手,经办人多次进行制止,并通知保安到场。他们的母亲到庭了,被兄妹的行为气得老泪纵横。我凭着多年的民事审判经验,判断出兄妹间肯定有隐情。第二次庭询时,我分开做两兄妹的工作,首先让双方平息怒火,不断灌输孝敬父母、骨肉之情等伦理道德,同时对双方不顾亲情互相谩骂的行为提出严厉批评,让其感到法官既威严也有人情味,使当事人对法官的公正性感到信任。通过细致的工作,兄妹俩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在签订调解协议后,兄妹俩百感交集,姑嫂抱头痛哭,非常感谢经办人让他们一家和好,当时的场面很感人,连代理律师也很感慨地说:“法官,真不敢相信你能将这样的案件调解成功,如我不是律师,也会感动得流泪了”。这一案件的调解成功,使我感到作为人民法官的价值和自豪,感到了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总而言之,调解工作是对法官的考验,不但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还要具备耐心、不厌其烦的态度,同时必须通过积累总结,掌握一定的技巧,给当事人以公正、亲切的形象,取得当事人的充分信任,才能做好调解工作。

第3篇:鲁山县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总结

鲁山县人民法院 2010年民事审判工作总结

2010年以来,我院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中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着力打造‚服务型、文化型、创新型、规范型、和谐型、廉洁型‛法院,全面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为化解社会矛盾、定纷止争、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构建和谐鲁山发挥了重要的职能作用,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

2010年,我院依法受理各类民事案件 件,占全院各类案件收案总数的 %;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 件,结案标的金额1200万余元。在审结的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件,占结案总数 的 %;调解(含撤诉)结案 件,占结案总数 件的 %。在裁判的案件中,当事人提起上诉 件,二审法院审结 件,在二审法院审结的案件中,维持一审裁判(含二审调解和撤回上诉)件,占二审法院结案总数的 %;改判(含指令继续审理)件,占二审法院结案总数的 %; 发回重审 件,占二审法院结案总数的 %。

二、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做法

2010年以来,我院始终把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定纷止争、促进发展与稳定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任务与目标,围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努力提高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力求实

-1谐精神,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高度重视对就医、就学、劳动争议等事关民生问题案件的审理,着重保护劳动者、受损害一方当事人等群体的合法权益;圆满审结了原告张红卫、张朋银、刘丙合、郭振峰、郭轻民5名职工诉河南省达昌机械厂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等案件。

——认真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我院始终牢固树立信访意识,采取有力措施做好涉诉信访工作,一是信访工作关口前移,搞好源头治理。要求每位民事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意识,将信访意识贯穿于案件审判环节的始终。二是要求每位民事审判人员树立办‚精品案件‛意识,公正司法,把每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以公正促稳定。三是积极推行判后答疑制度,对宣判后当事人对裁判文书提出质疑的案件,由承办人和庭长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由于措施到位,2010年以来没有出现新的涉诉信访案件。

——创新民事审判工作机制,着力提高民事审判的办案质量和效率。案件质量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为此,我院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一是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用足用活简易程序,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二是实行审限跟踪通报,由立案庭每月逐庭对审限已超过三个月的案件进行通报,对即将超审限案件进行警示,督促各庭尽快审结,逾期则按超审限对庭长及承办人予以追究。三是适时组织民事审判人员开观摩庭,给各位民事审判人员提供一个互相交流、共同提高的平台,以提高每位民事审判人员驾驭庭审的能力。四是切实提高民事判决书的内在质量,主要是认证断理水平,增强说理性,确

-3事案件 件中,调撤结案率达 %。如:原告张金定、刘霞诉被告张国民、张国文、张国现赡养纠纷一案,原告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原告自2003年2月起曾三次向我院起诉,经我院审理,先后两次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因三个儿子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赡养义务,我院曾对长子张国民、次子张国文采取过强制执行措施。使人更加生气的是原告刘霞在生病住院期间,三个儿子未支付任何费用,也不到医院探望,导致家庭矛盾日趋激化。我院受理后,承办法官曾先后三次深入到辛集乡贯刘村找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由于家庭矛盾日积月累,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但是,承办法官不言放弃,在村组干部的陪同下第四次深入到贯刘村农户家里、田间地头广泛与群众座谈,详细了解矛盾纠纷的根源,寻找突破口,同时反复与村组干部及其邻居耐心细致地做调解工作,动员各方力量协同化解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矛盾。经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感化、疏导,双方当事人为承办法官的真诚和敬业精神所打动,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妥善解决了一起历时8年的赡养纠纷案件。

与此同时,我院各业务庭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探索出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新方法。民一庭采用‚庭审‛变‚课堂‛的方法,以婚姻家庭纠纷为重点,邀请其他同类正在诉讼的当事人及其亲朋好友旁听案件审理,台上调判给台下调解工作做出了典范。民三庭总结出了‚用热心去帮助、用耐心去解释、用诚心去感化、用公心去调判‛的‚四心促调法‛, 调解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昭平湖法庭针对辖区经济较发达、民事案件多的实际情况,坚持吃住都在法庭,保证充足的办案时间,利用业余时间和调解网络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这些闪耀着干警智慧的调解方法在实践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另外,我院还将开展调解年活动与深化‚马锡五审判方式‛有机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巡回办案,尽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一是以巡回审判推进调解工作。要求民庭及各人民法庭对受理的赡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宅基地纠纷、土地承包纠纷以及群体性、敏感性、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原则上一律深入到案发地乡、镇审判点巡回审判,全年庭长担任审判长巡回审理的案件不少于10件,主管院长担任审判长巡回审判的案件不少于3件。院巡回审判活动办实行月通报制度,每月排名通报一次,好的表彰,差的批评。实践证明,开展巡回审判、送法下乡活动,深入田间地头,到案发地开庭审案,注重依靠群众,调查研究,既解决了纠纷,也使群众在审判活动中得到教育。如: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针对此类案件发案率高、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特点,积极推行巡回审判,到案件发生地巡回开庭,就地调解,扩大了社会影响,赢得当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调解创造了有利条件。民二庭在审理原告八里仓村二组与被告张铁伟等22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到案件发生地琴台街道八里仓村巡回审判,旁听群众达200余人,最终上述22起案件全部案外和解结案。二是积极引导群众参与审判。在开展巡回审判的过程中,我院还坚持走司法大众化道路,让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司法,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使司法过程最大限度地公开化、透明化,确保人民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实现对司法工作的有效监督。如:张良法庭在巡回开庭时向群众发放《社会调查表》、《巡回审判征求意见表》等,让群众发表对

-6证金300元,如果年度内本人出现廉政问题,除扣发本人的廉政保证金外,主管领导与庭长也要承担责任。据不完全统计,一年来,全体民事审判人员拒收当事人现金及礼品折款5万余元,拒吃请300多人次。

我院的民事审判工作经过近年来的不懈努力,取得了长足发展,民事审判工作已进入全市法院先进行列,如今,民事调解工作已成为我院的一个亮点:原张良法庭庭长郑留生同志,长期在基层法庭工作,经他所审理的案件调解(含撤诉)率达90%以上,2009年6月份,郑留生同志经省高院选拔,参加了全省法院民事调解技能讲师团,在全省法院系统巡回介绍了自己开展调解工作的先进经验。2010年9月,省高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袁永新到我院调研时,对郑留生同志‚调解是宝、官了民了‛的审判理念给予了很高评价。2009年12月,我院被评为‚全省法院‘调解年’活动先进单位‛。2010年6月,《河南法院网》、《平顶山法院网》、《平顶山法院工作信息》以《鲁山县法院民商事案件调解率超八成》为题报道了我院的‚一二三四五‛ 调解工作法,即:把‚调解优先、多调少判‛作为审判的‚第一选择‛,强化调解理念;坚持自愿原则、合法原则‚两个原则‛,依法规范调解;找准案件争议焦点、矛盾转化交叉点、法理与情理融合点‚三个切入点‛,及时公正调解;做到公开调解过程、公开案件事实、公开双方证据、公开调解结果‚四个公开‛,提高调解水平;尽到以爱心赢得当事人认同、以诚心赢得当事人信任、以耐心赢得当事人理解、以公心赢得当事人尊重、以恒心赢得当事人支持的‚五心之责‛,增强调解能力。平顶山市中级法院院长郭保振同志阅后作出批示:‚鲁山法院‘一二三四五’调解工作法值得在-8做得不够。个别法官对涉诉信访工作存在畏难、悲观厌战情绪,缺乏工作热情、疲于应付。总认为只要依法办案,上访是当事人的权利,与案件无关。

(四)民事司法环境方面。民事审判面临的外部环境不尽如人意,有待进一步改善。少数当事人以非诉讼渠道给审判工作施加不当影响,个别当事人和案外人以缠访、闹访、自杀、等相威胁,采取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谩骂法官等做法,给民事审判法官施加压力,使公正司法受到挑战;个别民事审判法官有回避矛盾,偏袒人多势众一方之嫌,不能很好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机遇与困难同在,希望和挑战并存。我院的民事审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上级领导的要求、同兄弟单位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虚心学习和借鉴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以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构建和谐鲁山,实现鲁山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院审判员工作总结

民事工作总结

民事书记员工作总结

代理审判员工作总结(共5篇)

审判员 表态发言

本文标题: 民事审判员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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