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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治理自查报告

作者:不是英雄 | 发布时间:2022-01-03 12:04:51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治理违法建设

德耀镇开展坚决制止和打击违法建设活动

实施方案

为加强土地和城乡建设管理,坚决制止和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在全镇范围内,重点在叙蔺路、蔺荆路两侧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解决当前违建突出问题,规范土地管理和城乡建设秩序,维护广大群众利益,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依照部门联动、突出重点、依法整治的原则,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强力推进,规范管理,依法打击违法建设的高发势头,健全执法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确保城乡建设依法、有序进行。

二、目标任务

以全面整治、规范管理为目标,以查办案件为主线,调集一切力量,形成打击合力。重点打击违法占用耕地、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建房、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建设活动、暴力抗拒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的行为和性质恶劣影响较坏的违法建设行为。规范建设市场,净化社会风气,提升公民素质,打造公平、规范、法制的城乡建设环境。

三、组织机构、职责

党委、政府成立集中整治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指挥组(名单附后),指挥组下设办公室在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组织成立5个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及各工作组成员及职责为:

(一)办公室(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李国林任主任,负责领导组工作计划安排,研究、制定和解释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集中整治中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反馈、文件材料起草和印发、档案资料收集管理、日常管理;负责协调各工作组的工作,处理指挥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和事项。

(二)宣传组

冷冰心同志任组长,杨菊同志任副组长,负责开辟整治宣传车、专栏、专刊,报道集中整治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和镇党委、政府相关规定,宣传报道工作动态,曝光典型案例。

(三)调查认证组

彭俊同志任组长,吴颖同志任副组长。负责对叙蔺路、蔺荆路进行清理排查,逐户登记,全面摸清查实镇域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情况;负责对违法建设行为的认定。

(四)拆除组

聂开政同志任组长,李钢同志任副组长。负责对违法建筑物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五)维稳组

李刚任组长,李宗贵同志任副组长。负责对拆除现场确定安全警戒范围,强拆工作现场公证,维护强拆现场秩序,保护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对阻扰执法的人员实行强制管理,依法从严处理;做好整治期间的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对少数确有特殊困难的群众,应落实好有关帮扶救助措施。

(六)案件查处组

马银任组长。负责受理有关“两违”案件的信访举报,组织专案组调查核实,严厉打击“两违”中违纪违法行为。

四、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自查调查阶段

制定查处“两违”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实施办法,镇召开动员会,层层动员部署。发布开展集中打击违法建设专项行动的通告。通过广播电视、宣传车、宣传栏等各种宣传媒体开展高密度宣传,突出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印发《致全镇人民的公开信》,宣传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讲清说透违法建设的严重性、危害性,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积极拥护和支持查处“打违”工作。

(二)违法建设认定阶段

违法建设的认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出台的有关规定进行审定,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意见。

(三)自纠自拆阶段

对认定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拆除。

(四)集中强拆阶段

对认定的违法建设,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强拆组实施强行拆除。重点是:非法占地建设、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

(五)总结巩固阶段

镇“两违”整治领导组对开展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两违”整治工作中先进个人进行总结表彰;“打违”整治办公室建立“两违”档案;建立健全整治“两违”工作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支持。打好这场专项整治行动的攻坚战。要加强领导,做到层层抓落实。要抽调专门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办公设备等后勤保障工作,保证“打违”工作顺利开展,不折不扣地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

(二)精心组织,严明纪律。将工作任务、工作责任认真分解、落实到位。镇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广大党员干部在“打违”工作中要做到“三带头三不准”,即要带头支持查处“打违”工作,不准说、不准做不利于查处“打违”工作的话和事;要带头做好本单位职工或亲朋好友的工作,不为违法者说情、打招呼;要带头拆除自己的违法建设,不准拖全县拆除违法建设工作的后腿。在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对在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消极应付,甚至阻挠或抗拒查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三)依法行政,维护稳定。在工作中既要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又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对于“打违”行为做到既要态度明确,旗帜鲜明进行整治或拆除,又要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与维护稳定关系。防止简单粗暴,激化矛盾,发生恶性事件。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发现,有效化解,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四)公开透明,强化监督。要通过媒体宣传,及时公开违法建设的查处情况;要广泛发动社会监督,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并实行有奖举报,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建设线索;要强化舆论监督,对整治工作中典型的人和事,通过有关媒体,公开报道。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推进专项整治行动。

(五)长效管理,常抓不懈。加强城乡建设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联合查违控违机制,做到齐抓共管。实行集中整治常态化。

第2篇:治理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方案

###关于开展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

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有效遏制我村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行为,维护土地管理秩序,保障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镇《关于开展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文件通知精神,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厉打击我村“两违”行为,对新增“两违”行为“露头就打,出土就拆”,实行零容忍,实现零增长;积极稳妥、逐步化解历史遗留“两违”问题,通过综合治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遏制“两违”行为,基本解决历史遗留“两违”问题。

二、治理范围和重点

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治理”的原则,对“两违”问题进行处理。

(一)治理范围。全村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包括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治理重点。

1、对**年**月*日前,已经封顶的违法违章建筑,经过测量集中登记后报镇政府,根据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对***年**月*日后,未封顶的和新开工建设的违法违章建筑,坚决予以拆除。

3、对违法占用耕地、林地,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违章建筑;影响公共安全和重点项目建设的违法违章建筑;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予以拆除。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将分3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月**日前)

制定“两违”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召开****村“两违”综合治理工作动员大会,统一思想。加大“两违”行为危害性的宣传力度,做到每家每户都宣传到位,同时,充分发动村党员干部群众,提高自觉参与“两违”专项治理工作的积极性。

(二)集中清理阶段(**月*日至**月**日)

即日起,村“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全村范围内开展“两违”集中清理工作。对**年*月*日后,未封顶的和新开工建设的违法违章建筑,当事人要在**日前,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当事人在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后,首先到村委会备案,再由镇政府派人到现场核实确认。凡未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拆除“两违”建筑的,由**镇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联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两违”实施主体进行相应处罚。将其在媒体上曝光,形成高压态势,以依法强拆带动自拆,以点带面,滚动推进。

在集中清理过程中,对辖区内各类违法违章建筑登记造册,全面掌握“两违”实施主体、发生时间、数量、面积等情况,建立“一违一档”台账,形成“两违”清单,报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全村范围内进行通报公开,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三)深入推进阶段(**日至无限期)

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及时总结“两违”综合治理工作成效,全面推进“两违”专项整治工作,查找、处理遗漏、遗留的各类违法违章建筑。进一步完善日常巡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建立健全控违、拆违长效机制,实现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常态化、日常化、制度化。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村作为“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成立以总支书记**同志为组长的“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治理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监管,源头防范。充分调动和发挥党员、村民组长和村民代表的作用,严密布控,随时监控辖区内的违建情况,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上报。特别要第一时间掌握相关动态信息和建筑材料进村入屯情况,查明材料用途,从源头上加以遏制。成立**村各屯巡查小组,加强巡查力度和密度,及时查处新增“两违”,将“两违”制止在萌芽状态,确保“两违”零增长。

(三)完善机制,确保长效。

1、建立巡查制度。以村民组为单位对辖违建进行日常巡查,每个村民组长为责任人,坚持巡查、制止、报告制度,每天将情况报到村里;

2、建立监督网络。每个村民代表都为监督员,对所代表的村民户进行监督,如有违章违建行为,立即上报到村里;

3、建立报告制度。当接到巡查小组和监督员报告违章违建行为时,村领导小组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同时将处理违章违建情况上报到镇“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做好有关记录备案;

4、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巡查不到位、上报不及时、对故意隐瞒“两违”不报的,对参与违法违章建设的村党员干部(村民组长),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对巡查到位、上报及时的巡查小组年终奖给予一定的奖励;

5、对施工队伍(企业),发现在村范围内进行违章违建施工时,村“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有权进行制止,并联系有关部门将其清除本村。

6、联系电话:**

(四)加强宣传,注重引导。村民组长和村民代表要深入群众,每家每户、个体企业都要面对面的宣传到位,宣传治理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意义和要求。村里将制作悬挂条幅标语、LED屏幕将24小时不间断的播出《**关于政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通告》,为综合治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附件:**村“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巡查监督网络

第3篇:自贡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

自贡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违法建设治理,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贡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治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国土管理、交通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1—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五)其他违反国土、城乡规划、交通、城市管理、水务、消防、林业等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四条

违法建设治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拆除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目标考核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安排,负责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城乡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负责跨区县的、重大复杂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2—

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县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乡、村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县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乡、村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市、县(区)国土部门负责防控和查处城乡建设用地外因违法占地、非法采矿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形成的违法建设。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防控和查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

市、县(区)水务、林业、消防等部门负责防控和查处职责范围内违反水务、林业、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

以上负责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行政机关,统称为查处机关。查处机关作为执法主体各自承担违法建设治理过程中的法律主体责任,对发现的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违法建设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查处机关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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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人民防空、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建设治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违法建(构)筑物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第九条

违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在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征用时不予补偿。

第十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

第十一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违法建设治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的意识。

第十二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违法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网站等,接受举报,处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查处机关应当对举报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地域责—

4—

任制和巡查制度,形成以乡(镇)、街道、社区、村组、物业小区为单位的巡查网络,分片区落实责任,实行网格化监管。

对城市主要干道、重要节点、旧城改造区域,新交付使用小区、违法建设频发等重点区域,应当建立专人巡查制度。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乱搭乱建及影响房屋安全的违法建设后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查处机关。

相关责任区域责任人在报告查处机关时,应同时提供违法建设业主情况说明、修建时间和劝阻情况,以及违法建设照片或摄影资料等,查处机关进行调查处理时应参与配合执法。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履行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职责: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依法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在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听取查处机关对建设工程是否附有违法建构(筑)物的意见,并进行核实,对附有违法建设的建设工程,不得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对出租房屋严格登记备案审查,发现违法的建(构)筑物出租的,及时移交查处机关;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违法建设治理协助义务实行信用记分管理;

(二)在建设工程放线、验线、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通知

—5—

查处机关共同参加,对附有违法建设的建设工程,不得通过规划核实。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经查处机关依法认定附有违法建设的不动产,应当限制办理变更、转移、抵押登记手续;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在广告中出现可以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面积等虚假的宣传;

(五)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在违法建设治理中妨碍执行公务、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查处机关应当将违法建设查处认定结果书面通报相关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税务、文化、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人民防空等部门对以违法建设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七)监察机关应当对相关单位履行违法建设查处及协助查处情况实施监察,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公务人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作人员违法建设行为实施监察。

第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企业不得对查处机关告知的违法建设提供服务。

6—

第十六条

查处机关应当将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有关信息函告征信机构,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十七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以拒绝入户等方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等执法活动的;

(二)撕毁封条、擅自进入查封现场、擅自使用已查封的建(构)筑物的;

(三)阻碍或者组织、策划、教唆、煽动群众阻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

(四)对举报人、执法人员及其近亲属进行人身威胁、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十八条

查处机关调查、处理违法建设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书面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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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扣押施工工具、查封施工现场;仍不停止建设的,立即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违法建(构)筑物;

(三)将违法建设书面告知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并抄告违法行为人;

(四)不动产附有违法建(构)筑物的,函告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对不动产限制办理变更、转移、抵押登记手续,违法建(构)筑物依法查处并整改完毕的,函告不动产登记机构解除限制;

(五)在违法建(构)筑物所在地公示违法建设基本信息。 第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8—

第二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除属于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均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规划实施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等,属于不能拆除的情形。

住宅小区内的违法建设,若不影响城乡规划的实施、不影响公共利益、不影响建筑安全及消防安全的,可以定义为不能拆除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查处机关书面协助函的要求提供规划、建设的许可、审查、验收等证明材料。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构)筑物是否违反规划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查处在建的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设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案情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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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已经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查处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构)筑物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案情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查处违法建设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鉴定和检测的时间除外。

第二十四条

查处机关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查处机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时启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启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后,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在违法建(构)筑物所在地的显著位置和本级人民政府、本单位门户网站或者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张贴或者刊登催告书,催告限期拆除;催告期不少于三日,最长不超过七日。

经催告仍不自行拆除的,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同时公告限定当事人在三日内自行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应当及时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第二十五条

在道路、河道、航道等公共场所内的违法建设,经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立即由查处机关依法实施代履行。

10—

违法建设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查处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拆除,拒不拆除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查处机关立即拆除,排除危险。

第二十六条 无法确定违法建(构)筑物的建设者、所有人、管理人的,查处机关可以在公共媒体或者违法建(构)筑物所在地显著位置发布公告,督促建设者、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者、所有人、管理人的,由查处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违法建(构)筑物依法组织拆除。

第二十七条

查处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通知当事人到场而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收的,查处机关可以将行政执法文书张贴在当事人住所或者违法建筑现场,由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或者采用拍照、录像、邮寄、公告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八条 实施强制拆除时,本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责令当事人搬出违法建(构)筑物内的财物。当事人拒不搬出的,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同时邀请基层组织代表到场见证或者申请公证机构到场公证,对相关财物进行清点登记,并将物品和清单交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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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拒不接收的,通知其七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相关财物。逾期不领取的,对易腐烂、易变质的物品,由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依法进行拍卖或者变卖。

第二十九条 强制拆除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实施。对拆除技术难度不大的,可以由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实施。

第三十条

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作强制拆除记录并附卷保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查处机关抄告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巡查责任单位不履行巡查职责,未发现违法建设或者发现后不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的;

(二)查处机关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违法建设投诉、举报,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备案的;

12—

(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未经查处机关行政处罚补办相关规划手续和对违法建设项目通过规划核实的;

(五)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依法认定附有违法建设的不动产办理变更、转移、抵押登记手续的;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广告中的虚假宣传不依法履行监管查处职责的;

(七)公安机关对在违法建设治理中妨碍执行公务、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等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的;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具书面意见的;

(九)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税务、文化、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人民防空等部门,明知当事人利用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而为其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十)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企业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义务的;

(十一)其他在违法建设治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巡查、报告和协助查处职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查处机关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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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属于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法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住宅小区内违法建设的违法收入按照同类房屋当期市场价格计算,无法按市场价格计算的经评估确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企业向违法建设提供服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单位或个人向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接驳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4—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巡查义务的,发现违法建设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计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房地产广告发布中作出可以改变房屋结构、使用面积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有明确规定的以外,由查处机关实施。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

****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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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治理岗位职责

青岛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汇报

区县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方案

违法建设查处自查报告

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汇报(共4篇)

本文标题: 违法建设治理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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