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境管理自查报告
第1篇: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自查报告
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自查报告范文
根据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X中委〔20XX〕49号)的文件精神,为全面开展全乡科级干部个人持有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以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清查工作,乡委高度重视,制定专人负责,全面清理,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上安乡科级干部中,现在职的乡科级干部共11名,其中乡科级正职干部3名(含1名主任科员),乡科级副职干部8名(含1名纪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已退休科级干部4名,其中科级正职退休干部2名,科级副职退休干部2名;无离休科级干部。
为提高我乡科级干部对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认识,乡委、乡政府高度重视,召开领导班子扩大会议,组织在职科级干部传达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X中委〔20XX〕49号)文件精神,认真学习《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X中发〔20XX〕22号)文件,使全体科级干部明确和掌握出国(境)的申请事项和审批程序,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的出国(境)行为。
经过全面深入调查了解,全乡现任职和已退休的15名科级干部均没有持有个人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
往来台湾通行证等出国(境)证件。
退休科级干部的流动性较大,个人信息管理难度大,信息变更时更新不及时,掌握不准确。
乡委、乡政府要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我乡科级干部出国(境)证件的信息实时采集登记工作,并及时报送至相关部门备案,实行动态跟踪管理,确保科级干部个人出国(境)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根据中组部近期下发的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文件要求和《中共XX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监督管理工作,白沙县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自查清理和收缴工作。
XX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查和审批权限、程序和要求,办理出国(境)证件的申请、审批、领用、登记及保管事项,进一步完善了领导干部出国(境)情况报告、证件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程序和制度。要求各单位填写报送《白沙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清理情况统计表》,进行摸底调查和收缴,并要求没有私自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单
位也要实行“零报告”制度。按照个人及部门自查、清理上缴、核查催缴三个步骤,采取单位自查统计与调取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相关信息相结合、自我申报与全面摸底相结合,在全县范围内对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省管干部,离退休干部)个人私自持有出国(境)证件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收缴。通过认真细致的清理工作,截止7月7日,共清理收缴因私出国(境)证件56本。切实加强了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防止因私出国(境)违规行为发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XX市将按照政策要求,通过严格出境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强化纪律约束等措施,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
在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中,西宁市将本着对在职领导干部从严,离退休干部适当从宽;党政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适当从宽的原则。在职的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各部门、各行业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公职人员因私事申请出国(境)的一般不予批准。有特殊情况,确需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需出国(境)的,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区(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因私出国(境)的事由、外出时间、在外停留时间、地点及费用来源等情况,并签字。同时,附国(境)外
邀请函。申请人所在地区(单位)党组织初审,并由单位党组织出具审查报告,填写《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审批。其中,厅级干部及区县党政主要负责人报省委组织部审核,由省委审批;其他县级领导干部报市委审批;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报市委组织部审批;科级以下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在此次强化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中,西宁市规定,因私出国(境)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请假手续。入境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按程序销假,7个工作日内向纪委、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出国(境)的有关情况。入境后15日内,副县级以上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西宁市委组织部保管,区县科级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区县委组织部保管,西宁市直机关科级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本单位人事部门保管。
与此同时,XX市将按照国家、我省有关要求,组织开展领导干部出国(境)证件清理自查工作,对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名册逐一核实。对曾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后又被有关单位收回的,由个人出具相关情况说明。通过对出国(境)证件的严格管控,确保西宁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个人零持有。
第2篇:出国境管理办法
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出国(境)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出国(境)工作的原则是,有利于开放办学,加强交流,积极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三条 按照涉外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的原则,国际交流处为学校出国(境)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处等部门分别为科级以上干部、教职工和在校大学生出国(境)的归口审核部门。
第二章 出国(境)类别
第四条 公派出国(境)
(一)我校教职工或在校学生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或由我国政府联系的各种项目奖学金或资助金等方式资助赴国(境)外进修学习、攻读学位、合作研究、培训、工作等,属于国家公派出国(境)。
(二)我校教职工或在校学生由学校派出赴国(境)外进修学习、攻读学位、合作研究、培训、工作等,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不含三个月),属于学校公派出国(境)。
(三)我校教职工或在校学生由学校批准的出国(境)访问、考察、讲学、合作研究、参加各类国际会议、研讨会及展览会等公务出国活动,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属于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五条 因私出国(境)
1 我校教职工或在校学生取得国(境)外奖学金或自筹经费到国(境)外进修学习、留学、探亲、旅游、定居、继承财产和其它私人事务而出国(境)的行为,属于因私出国(境)。
第三章 公派出国(境)
第六条 派出原则及相关规定(一)公派出国(境)
1.学校出国(境)工作服务于学校总体发展需要,紧密结合学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际,按照“按需派遣、德才兼备、学用一致、保质保回”的指导方针,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派教职工出国(境)。
2.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及在校学生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参加与我校学科建设、专业发展相关的出国(境)进修、访问交流、学习、合作研究和工作等活动,全面提升我校教学质量、科研和管理水平。
3.学校的选派工作优先考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科研项目、高新技术领域对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和中青年学术、学科带头人及业务骨干的需要,要有利于跟踪国际学术、学科领域的前沿,开拓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
1.因公临时出国(境)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讲求实效。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和访问,不得把出访作为一种待遇,严禁借机公费旅游。
2.因公临时出访教职工身份要与出访任务相符,不得出国(境)执行与本人分管工作无关或本应由下级主管部门教职工和专业人员执行的任务。
3.因公临时出访必须有对方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邀请人的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的职级身份对等。不得通过旅行社或中介机构联系邀请函,一般不得以境外中资企业邀
2 请的名义出访。
4.按上级有关规定,每年校级领导的出访人数一般不超过厅局级干部总职数的三分之一。因公出访团组教职工应少而精,组团教职工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5.因公临时出访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除培训、学术交流类出访团组外,其余团组出访一个国家(地区),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出访两个国家(地区),不超过8天。三个国家(地区)以上,不超过10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6.未经批准,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出访应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取得一个国家签证而出访数国,不得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时间。
7.同一部门的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或临近国家(地区)(不含学术交流)。
8.所有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党政干部及教职工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访的开支标准,按上级有关标准执行。
9.已离(退)休教职工原则上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
10.参加上级组团出访,必须在报名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直接报名的,学校不受理其出国申请。
第七条 国家、学校公派出国(境)申办程序
(一)校内各单位,须在每年规定时间向国际交流处报送下年度出国(境)计划,由国际交流处负责统一受理因公出国(境)申请,经相关部门会审,报学校批准后,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年度出国(境)计划,否则不予安排。
(二)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由人事处负责,会同国际交流处、科技产业处、教务处等有关部门,按出国留学项目要求,制定具体条件。在此基础上,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按照一定程序遴选确定,被确定的人选,按以下程序办理:
3 1.教职工申请国家公派出国(境)、学校公派出国(境),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咸阳师范学院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附境外单位发来的邀请信函原件)和中文翻译件、复印件三份,出访书面报告(包括出访目的、时间、路线、团组人数、教职工身份、经费等),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经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会通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的教职工,按照相关要求由派出单位与其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手续,按相关规定交纳保证金。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公派出国(境)留学的教职工,由人事处代表学校与其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手续。
3.学校公派出国(境)留学教职工在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书》、办理有关手续时,应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出国(境)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一年以下交纳保证金1万元;一年以上(含一年)交纳保证金2万元,并在人事处办理请假离校手续。出国(境)留学教职工回校正式上岗工作三个月后,可领回保证金。
(三)凡经学校择优选拔按公派出国(境)留学派出的在校学生,经学生处审核与所在院(系)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书》并公证后,到国际交流处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申办程序
(一)校级(含副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访,独立组团或参加有关团组,由国际交流处提出请示,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会审定批准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若无异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组织部负责办理政审手续。
(二)我校副科级以上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组织部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会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若无异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组织部负责办理政审手续。
(三)教职工应邀参加国(境)外国际会议或短期出国(境)
4 访问,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咸阳师范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申报表》,经所在单位、人事处同意,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向党委会通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参加双跨(跨单位、跨省区市)出国(境)团组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教职工,报名前应提供有关材料(组团单位给省外办的征求意见函、组团申请报告复印件、出访详细日程、出访费用、经费来源等),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经所在单位、人事处同意,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向党委会通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公派出国(境)的费用
(一)凡纳入国家公派留学计划的教职工,其出国(境)费用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文件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和交款事宜。
(二)纳入省公费出国(境)计划的教职工,其出国(境)费用由省教育厅和学校共同承担,按照省教育厅文件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和交款事宜。
(三)学校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国际旅费、出国(境)前办理护照、签证及出国(境)时国内交通费等,一般先由个人垫付,按期回校报到并完成总结汇报者,由学校报销国际旅费(国(境)外提供国际旅费者除外),其他费用根据学校旅差费标准,按每人2000元限额凭据报销。
(四)因公临时出国(境)有关费用的报销按照财政部《因公临时出国(境)教职工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因公出国(境)教职工的工资待遇
(一)学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期间国内基础工资、绩效工资照发。
(二)公派出国(境)(期限三个月以上者)从出国(境)的下一个月起基本工资暂缓发放,批准出国(境)期限内的工资由学校财务处代管,在批准期限内回校后一次性发给本人。批准出国(境)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未经批准逾期未归者,自其延期的月份起停发工资。公派出国(境)留学教职工在国(境)
5 外期间不发放绩效工资奖励部分。
第十一条 公派出国(境)教职工的延期及回校事宜
(一)国家公派出国(境)的教职工,提出延长期限,学校原则上不予批准。学校公派出国(境)的教职工,确因需要延长期限者,须在原批准期满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长一次,一般不超过一年。
(二)对未经批准逾期未归的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学校按相关协议及人事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实施违约赔偿或处罚。在国(境)外滞留期限(指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滞留国(境)外的时间)超过两个月的,按学校有关人事管理规定按擅自离岗人员处理。
(三)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应认真履行按期回校服务的义务。回国后其服务期限按照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四)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和因公临时出国(境)教职工回国后,应在入境后两周内分别到所在单位、人事处或组织部、国际交流处报到,提交国(境)外留学、进修研修成果、出访总结,必要时可组织报告会。
(五)因公出国(境)教职工回国后,应在1周内将其公务证照交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专办员送至省外办出国处统一管理;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照管理规定的团组和个人,一律停止其出国(境)执行公务的审批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行前安全教育和境外管理
(一)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在出国(境)前,所在部门领导、国际交流处应向其明确出国(境)任务,进行政治纪律教育和安全保密教育,指定专人负责联络。
(二)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在外期间应与组织部或人事处及所在单位保持联系。
(三)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在外学习、工作期间,所在部门应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主动关心其在外的工作及生活情况,了解科研进展,把握思想动态,并及时通报学校的最新情况,做好出国(境)教职工按期回国的思想工
6 作。
第四章 因私出国(境)
第十三条 因私出国(境)类别
(一)自费出国(境)留学
1.我校教师个人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必须完成本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原则上应达到相应的服务期限。凡服务期未满的教职工或在职硕士生、在职博士生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或出国(境)工作的,人事处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待遇并与其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
2.凡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须向学校递交辞职或保留公职的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人事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向党委会通报。获得批准后,离校前申请人应到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图书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若申请者因故未能获得出国(境)签证,当年内可申请复职,学校根据岗位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其复职。
4.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未获批准或虽获批准但未办理离校手续而擅自离职的教职工,学校按擅自离岗处理。
(二)出国(境)探亲和旅游
我校在岗教职工申请自费出国(境)探亲,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三)学生出国(境)
1.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国(境)外学习交流。在校大学生申请自费出国(境),由本人填写《咸阳师范学院学生出国(境)审批表》,经所在院系、教务处、学生处同意后,报国际交流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向党委会通报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学生申请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应当经得家长同意,须与所在院(系)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或《出国(境)留学协议书》。
7 3.学生因私出国(境)旅游应当尽量安排在假期进行,其他时间需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管理
(一)登记备案教职工范围
1.根据上级规定,在职副科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厅级干部、在聘副高以上职称及特殊岗位(指人、财、物、涉密管理部门副科级以下干部,下同)的教职工,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2.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我校属于登记备案范围教职工的有关信息,须报咸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二)登记备案教职工信息管理
1.登记备案教职工信息管理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实行分类管理,组织部负责在职副科级以上干部、离(退)休厅级干部的登记备案信息收集、整理工作;人事处负责在聘副高以上职称及特殊岗位教职工登记备案信息收集、整理工作。
2.组织部和人事处负责向国际交流处按时报送登记备案教职工信息,如有因退休、调离、职务职称晋升等发生变更的,须及时报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统一报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和户口所在地等信息。
3.组织部、人事处要确定专人做好登记备案教职工信息的报送,应准确无误,且任何人不得将备案教职工信息公开或提供查询。
第十五条 证照管理
在职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在聘副高级以上职称及特殊岗位的教职工因私证照实行集中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因私证照包括有效的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一)教职工需申请办理因私证照,属于登记备案教职工的,按照前述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持签批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到咸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
8 私证照。
(二)在职和离(退)休的厅级干部、在职处级干部和特殊岗位科级干部的因私证照,由组织部收集登记并集中管理。
(三)在聘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职工及特殊岗位教职工的因私证照由人事处统一收集登记并集中管理。
(四)组织部、人事处要建立电子档案、登记薄和证照管理制度,指定专人妥善管理,并将登记册送国际交流处备案。
(五)证照集中管理的持证照教职工应在回国入境后10个工作日内(以国家边检部门加盖的入境章时间计算)将因私证照交组织部或人事处,逾期未交者,不再批准其出国(境)。
第十六条 登记备案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审批 登记备案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职和离(退)休的厅级干部因私出国(境),按上级有关规定,由国际交流处负责办理。
(二)在职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在聘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职工及特殊岗位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持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由本单位负责人、组织部或人事处负责人审签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会审定后,当事人将审批完整的《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交到国际交流处备案后,持《登记备案教职工因私证照审批表》和出入境证件存放卡到组织部或人事处领取存放的证照。
第十七条 登记备案、证照管理
(一)组织人事部门应严格执行登记备案、因私证照集中管理制度,如未按规定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并取消单位和责任人的年度评优资格。经办人因管理不善造成因私证照丢失的,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取消责任人的年度评优资格,如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登记备案教职工应按规定办理出国(境)审批、证照交回等手续。
1.登记备案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和审批手续的,按旷工处理,并给予相
9 应的纪律处分。
2.登记备案教职工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时弄虚作假或出现其它违法违纪情况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组织部、人事处追缴其所持证照,报国际交流处,并提请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作废;情节严重的,一至三年内不再批准其出国(境)申请。
3.登记备案教职工逾期未交因私证照的,组织部、人事处应及时报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提请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作废,并取消当事人的年度评优资格。
4.登记备案教职工未按规定交因私证照,且又不履行正常报批手续擅自出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的,登记备案教职工原则上不得按因私办理出国(境)手续:
(一)不符合因私出国(境)审批范围的;
(二)政法部门立案审查未作出结论的;
(三)在涉密岗位工作未过解密期的;
(四)其他不符合因私出国(境)条件的。
第十九条 其他不在备案之列的教职工只要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情形的,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在咸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证照。因私证照由个人保管。
第二十条 因私出国(境)教职工的工资待遇
(一)学校教职工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下一月起工资停发。如学业完成后回校工作,按出国前与人事部门协议办理。自费出国(境)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不发放绩效工资。自费出国(境)学习教职工按规定期限自回单位报到时的当月起,恢复原有待遇。
(二)我校公派出国(境)教职工的配偶申请出国(境)探亲,其工资待遇按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
(三)利用假期出国(境)探亲及旅游的教职工的工资及
10 各种津贴照发,超期按人事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新的文件精神不符之处,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第3篇:开展出国境证照管理工作自查自纠报告
**县开展出国境证照管理工作的总结
我单位按照州委组织部《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临组明字„2015‟24号)文件要求,以完善出国境证照管理为抓手,不断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现将我单位开展出国(境)证照管理及个人信息登记备案情况总结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指导,切实加大管理力度。单位领导充分认识到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效预防腐败的重要举措,实行由单位负责人严把关、办公室贯彻落实的管理体制,并带头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切实加大了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力度。
二、完善机制,规范程序,严格执行工作制度。在出国(境)的审批及证件使用过程,严格执行“四制”:预审制-在办理证件、签注前,按干部管理权限把出国(境)审批表送相关负责人、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才能办理;登记制-领用、交回证件均需在《领用证件登记册》上如实登记,并签名核实;限期交回制-因私出国(境)的,在回国(境)后15天内交回证件,因公出国(境)的,在回国(境)后10天内交回证件;专人负责制-办公室专人员负责对党员干部的通行证、护照进行集中保管、使用登记、收缴汇总等工作,并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证件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严格审批,加强管理,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接到通知后,我单位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出国(境)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到公安局核实我单位持有证件人员。对拥有出国境证件的一人的个人信息情况进行了登记备案。
四、强化责任,加强监督,落实责任惩处措施。严格按照《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临组明字„2015‟24号)文件规定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加大对党员干部在出国(境)证照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各环节的监督力度,近几年来,我单位未出具任何办理出国境证件便函。
2015
年7月22日
第4篇:干部因私出国境专项检查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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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因私出国专项检查自查报告
根据县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干部因私出国(境)专项检查的通知》 要求,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 九大精神,扎实做好中央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为进一步加强
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 坚持从严管理干部 , 开发区 对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进行了认真自查 , 现将自查情况报 告如下 : 一、领会精神 , 加强学习
收到通知后 , 开发区组宣办及时组织干部学习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和《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充分领会文件精神 , 明确规定 , 增强纪律观念 , 自觉按制
度办事。
二、完善制度 , 加强监管
开发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 严格进行登记备案工作。其中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办理因私证照的申请、审批、领用、登记事项由科级干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向县委组织部进行报备。进一步完善了领导干部出国(境)情况报告、证件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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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等工作程序和制度 , 明确党委书记亲自抓 , 组宣办具体抓 , 切实做
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有人负责。
三、自查自纠情况
为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自查自纠工作 , 开发区领导高度重视 , 迅速成立了自查小组。按照《通知》要求 , 按照管理权限对开发区应报备登记人员进行了自查 , 自查发现,开发区 2016 年向公安局出入境部门报备了国家工作人员,凡是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等出国(境)具体事项,报备人员都需填写相应表格,由开发区党委书记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尚可办理。2017 年根据开发区人员变化情况,对登记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了信息更新。开发区在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中,切实际做到了备案范围内人员应备尽备,且及时更新了人员信息。下一步开发区将继续严把
干部出国(境)报备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干部管理。
博兴经济开发区
2018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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