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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贴现业务自查报告

作者:晴朗2009 | 发布时间:2021-04-11 06:07:24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票据贴现业务操作细则

第九条 调查要点

客户经理应严格审查贴现申请人资格及提供的资料,审查重点如下:

(一)贴现申请人和承兑银行的资信状况;

(二)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交易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票据、合同、税务发票的真实性,交易对手、日期、金额等内容要素的对应关系;

(三)根据票据查询结果调查业务可行性;

(四)本行需要调查的其他要点。

经办客户经理尽职调查完毕,客户经理撰写完整客观的调查报告。

第十条 票据查询与保管

(一)票据查询内容

贴现行在办理贴现时必须进行查询,查询内容包括: 1.银行承兑汇票票面要素是否真实、相符; 2.他行是否已办理查询; 3.是否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

(二)查询方式

1.由贴现行所在地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经办行应指 派专人与贴现申请人一同持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和本行查询(复)书前往承兑银行实地查询,并取得承兑银行签章确认的查询结果。

2.由非贴现行所在地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经办行应通过本行大额支付系统进行查询核实,并取得承兑行的书面回复。对查复方回

复“有他行查询”应采用传真查询、实地查询等方式进一步核实。

(三)贴现行票据要素审查

贴现行会计人员按照《汉口银行贴现、转贴现会计作业指导书》要求,与客户经理、贴现申请人共同对银行承兑汇票原件票面要素、票据真伪和背书连续性等进行审查,并对票据的真实性负责。

1.若票据要素无瑕疵,审核人员在票据复印件(正反面)加盖“经审核票据无瑕疵,与原件核对一致”章,并与客户经理一同在复印件上签章。票据原件由审核人员与客户经理一起眼同封包(“代保管品封包单—商业汇票”,见附件 1),并在骑缝处双人签章。客户经理与保管人员在《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上签字 办理交接手续,由贴现行营业经理监交。同时客户经理与客户办理接交手续,证明票据由本行代为保管。此封包由会计部门作为代保管品临时保管,会计部门凭“商业汇票入库单”(见附件 2)记代保管品帐。“商业汇票入库单”和经审核人员、客户经理双人签章确认的票据复印件一并作为业务资料上上报有权部门审查审批。

2.若票据要素有瑕疵,审核人员将原件交还客户经理。

3.贴现行应结合票据查询方式合理确定票据封包时间。若业务办理过程中,确需将票据拆包的,应在《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上登记并凭报经有权人审批后的“商业汇票出库单”(见附件3)销计代保管品帐,收回经审核人员和客户经理双签确认的票据复印件。在票据再次移交本行时,应按照以上流程对该票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以防票据调换的风险。

(四)经查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贴现行不得为持票人办理贴现业务: 1.票面要素不真实或有不符点; 2.已办理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

第十三条 审查要点

信贷审查人员除须按照本行对公授信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综 合风险判断,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贴现申请人的合法资格;

(二)根据票据查询结果判断能否办理票据贴现;

(三)根据会计人员和客户经理双签确认的票据复印件(正反面),审核票面要素和背书情况,对大额关联交易、回头背书交易、短期跨多区域背书以及具有融资嫌疑的贴现业务,应跟踪了 解票据项下是否发生了实际的货物转移,且货物的流向与资金和 汇票的是否流向一致,从而确定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关 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交易合同和税务发票的日期、金额等 要素是否相互对应;

(五)对须提供担保的,应按照本行授信担保操作规程的有 关规定,分析担保的合法性、足值性、有效性和变现能力;

(六)信贷初审人员应按照发票常识查验增值税专用发票(普 通发票)复印件,判断发票的真实性(例如:发票代码代表的省 份、制版年度、批次、语言文字、联数等含义是否与实际情况相 符;发票

代码、流水号和密码区对应号码是否相符;发票的各个 要素是否填制完整、字迹清晰;电脑版发票字体、字间距、行间 距是否异常等;如涉及金额较大,可要求客户提供该张发票所属 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检查申报金额是否大于该张发票的金额等)。同时应通过国家税务局网站在线输入发票代码和流水号信息,查询发票的真实性,杜绝虚假发票或重复发票贴现;对 于发票信息查询无结果的,应要求企业提供合理有效的说明证明 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七)本行需要审查的其他要点。 第二节

第十四条

签订协议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经办客户经理按照授信批复意见书的要求落实授信条件后,与客户签订各类合同文书并办妥票据入库等手续。

第十五条 票据入库保管

客户经理持授信批复意见书、商业汇票出库单与贴现行票据审核人员一同办理代保管品出库拆包手续,在《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上办理交接手续,贴现行会计销计对应代保管品帐。

经审批通过同意办理贴现的票据,由贴现行会计审核人员在票据原件上制作背书,审核人员与客户经理一同封包入库,贴现行会计人员根据《权证类档案入库凭证》进行入库记账操作。

审批不同意办理贴现的票据,客户经理将票据原件退还客户并办妥移 放款与支付

交手续。

第十六条 放款审核客户经理办妥全部手续后,按照本行对公授信操作规程的放款操作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贴现凭证、背书后票据复印件、权证类档案入库凭证等相关资料)供放款机构审核,办理贴现业务放款手续。

第十七条 账务处理 贴现行会计部门凭放款审核部门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放款通知书》按照《汉口银行贴现、转贴现业务作业指导书》的规定进行放款的账务处理。

第三节 授信后管理

第十八条 资料保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办理后,贴现行应及时将收集整理后的相关资料(要素齐全、签章清晰完整,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签章和核验人名章)和贴现契约等按照本行信贷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保管。对于业务存续期间收集的最新资料等应一并归档保管。

第十九条

贷后管理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办理后,贴现行应按本行对公授信后管理规程要求进行贷后检查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加强贴现资金发放后资金流向监控,防止贴现资金违 规进入

股市、回流至出票单位或背书前手,杜绝企业通过票据贴 现业务进行套利、套现等行为;

(二)贴现行应建立客户贴现业务台账,记录贴现人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合同中的金额、期限、号码等重要信息,有效识别客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防止客户利用同一交易合同或发票重复贴现;

(三)经办行客户经理应通过信贷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将到期的贴现票据,同时经办行综合管理部应做好提醒工作,客户经理按照已贴现票据到期前三天(异地票据提前一周)的原则,及时办理票据出库手续并与贴现行会计人员办理实物交接;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条 到期收款 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贴现行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持有的已贴现票据向票据上注明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

承兑汇票如果遭到拒付,贴现行应在收到拒绝付款证明或退 票理由书的当天从贴现申请人账户内扣收票款,对尚未收回部分,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同时立即将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 移交信贷部门,信贷部门应立即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贴现申请 人,对尚未收回的部分行使追索权。第二十一条 特殊情况

贴现行在已贴现票据中发现假票、克隆票或其他票据欺诈行为的,应

立即采取有效的资产保全措施,同时按照贴现契约约定直接从申请人存款账户扣收票款,对未收回部分按约定计收利息。

已贴现的票据不慎灭失,贴现行应立即通知承兑人挂失止付,并在通知挂失止付后 3 日内向承兑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承兑人开户行。挂失止付及公示催告手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票据直贴操作规程

第一条 办理贴现时,各营销支行负责与贴现申请人

协商确定符合规定的贴现利率、办理对贴现资料审查和票据查询查复事项,然后由支行授权的票据客户经理收集整理以下资料到分行票据中心办理审查审批和划款手续。

1、经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由支行客户经理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

2、企业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由支行客户经理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

3、贴现经办人持有的授权申办委托书;

4、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由支行客户经理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

5、贴现申请书和加盖支行行政公章的贴现审批书;

6、贷款卡复印件(由支行客户经理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

7、商业汇票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8、商业汇票查询查复书;

9、商品交易合同和相匹配的税务发票复印件,不能提供交易合同或税务发票的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资料(由支行客户经理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

10、加盖有开户银行预留印鉴的贴现凭证;

11、查询《银行征信管理系统》获得的贷款卡状态报告单;

12、查询《特别关注系统》获得的贴现申请人状态报告单;

13、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各营销票据业务的支行对所有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上述资料存有疑问的,分中心可要求客户提供原件和其它可选资料,如商品货运单据、企业财务报表、承兑行出具的审批文件(针对大额连号票据)等。

第二条

分中心市场营销初审岗由支行票据客户经理陪同,将汇票原件交会计核算初审岗,对余下的上述各项资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贴现申请人商品交易合同、税务发票的复印件。在确定贴现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和票据跟单资料的合规性后,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第三条

分中心市场营销初审岗审查合格后,将整套资料交市场营销复审岗进行复审。审查合格后,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第四条

分中心市场营销复审岗审查合格后,将整套资料交资产风险管理岗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第五条

分中心会计核算初审岗接到汇票原件后,应与支行票据客户经理办理双方交接登记手续。然后对票据的票面要素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进入《票据登记核查系统》对汇票真实有效性查询打印。审查合格后,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第六条

分中心会计核算初审岗审查合格后,将汇票原件和《票据登记核查系统》的查询书交会计核算复审岗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第七条

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原件在办理查询和贴现

手续期间不得退还贴现申请单位。如贴现申请单位因取消贴现申请而要求退票时,应按规定办理退票手续。如贴现申请单位持退还的商业汇票再次申请贴现时,分中心、支行必须按规定重新办理票据审验、查询事宜。

第八条

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人必须在分行开立存款账户(含一般存款户或临时存款户),如未在分行开户,客户经理应引导申请人办理开户事宜。

第九条

贴现审批表通过各个审查环节后报送分行票据中心主任签批。授权范围内的由分行票据中心主任签批完成,超授权范围的经分行票据中心主任签批同意后,由分行票据中心报送分行有权签批人审查,并签注意见。

第十条

在书面贴现审批表流转的同时,分中心各岗位人员应按总行《票据综合管理系统操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同步进行电子业务流程的处理。

第十一条

分行票据中心帐务核算人员接到有权签批人签批同意的贴现审批表后,应及时办理贴现资金的划款手续。贴现资金由分中心通过系统内同城通兑方式划付到贴现申请人在支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上。

第十二条

分中心完成贴现业务流程后,会计核算复审岗要将实际办理贴现票据的票号、金额、贴现日期、到期日、贴现利率和贴现利息打印成买入票据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作为贴现审批书附件,另两份由支行和分中心分别保存,作为利息返还和业务考核依据。

第十三条

申请贴现而未通过审查或因其他原因取消

贴现申请时,应将商业汇票及时退还支行票据客户经理。退还汇票原件时,会计核算初审岗应要求支行票据客户经理在票据交接登记簿上签收。

第十四条

贴现业务办理完毕后,所有业务档案文件均应移交分中心档案管理员(暂由资产风险管理岗担任)集中保管。如某笔业务未通过审批或因其他原因取消贴现申请的,该笔业务的审批表不得交给客户,应由分中心留存归档。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员若发现档案文件欠缺的,应通知相关部门或人员限期补齐。

第十六条

每日营业终了,会计核算复审岗应对当日买进的商业汇票与贴现凭证第五联,按笔数与金额核对一致。

第十七条

分行应指定两名人员作为票据专管员共同管理已贴现承兑汇票。每日上午上班时,一人以密码开启,另一人以钥匙开启;下班后由两人共同关闭保险柜。

第十八条

票据专管员应每周核对一次台帐和票据实物,并在核对单上签字。

第十九条

票据专管员应对已贴现商业汇票专夹保管,并按规定的时间和方法办理票据到期托收。

第二十条

票据专管员负责对发出托收逾期十日(含)以内票据的催收和上报逾期七天(含)以上票据的详细信息;资产风险管理岗负责对逾期十天以上以及非结算原因引起的风险逾期票据的催收和追索,负责对票据资产的保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托收收回的票据或转贴现卖出的票据,由分中心帐务核算人员负责按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和总行《票据综合管理系统操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在营业当日及时进行处理,严禁跨工作日处理。

到期托收业务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分中心会计核算复审岗每个工作日应根据票据综合管理系统的提示负责建立发出托收单据(一般须提前10天发出托收,遇长假顺延),并通知票据专管员对照单据将库存票据实物序时发出托收。

第二十三条

票据专管员负责在发出托收票据背面背书栏作委托收款背书,加盖结算专用章和授权经办人员名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及委托收款银行全称,并逐份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和特快专递信封,委托收款凭证上加盖印章。

第二十四条

票据专管员应将做完委托收款背书的拟发出托收票据的正反面按1:1的比例复印后留存,用作票据保全依据。然后将票据实物、填制好的委托收款凭证和特快专递信封交会计核算初审岗复核。

第二十五条

会计核算初审岗接到票据专管员交来的托收票据及凭证后,应进行仔细审核,查看加盖的结算专用章日期与凭证日期是否一致,核对委托收款凭证的要素及托收票据的委托收款背书是否正确完整,以确保发出托收正确无误。同时还须审核EMS特快专递信封上填列的要素是否正确完整(主要包括寄信人全称、地址、邮编、电话,收件人全

称、地址、邮编和委托收款份数等,信封的内存品名处注明“银行/商业承兑汇票”字样及汇票号码)。审核无误后,在每一信封中放入一份说明,详细注明分行业务处理中心的大额支付行号、联行行号、联系电话、联系人等,供承兑行联系使用。

第二十六条

会计核算初审岗将审核后的上述物品退还给票据专管员,由票据专管员封入EMS信封,并轧计当日信封上票据总笔数与托收表外凭证合计笔数是否一致。

第二十七条

票据专管员负责与邮局收件人员办理EMS信件发出、退回的交接手续,并建立《重要物品交接登记薄》以明确责任。

第二十八条

次日,邮局送还信件回执时,票据专管员应当面逐张清点份数,查看是否盖有邮局章戳,并与上日交接登记簿所列份数核对是否一致。所有回执专夹保管,以后备查。

第二十九条

正常收回业务。票据专管员收到由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工行资金汇划系统及同城清算系统划来的托收款项,应及时根据款项内容从专夹保管的托收卡片中抽出底卡,经核对无误后,在票据综合管理系统中进行托收收回处理,正确录入票据划款日期。

退票、拒付业务。票据专管员收到邮局退回(主要为地址不详)或承兑行拒付的EMS信件,经审核为无理退票(拒付)或合理退票但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应及时与承兑行联系后重新发出托收,并在票据综合管理系统中做“建立退票单

据”后再按托收业务操作规程进行处理。对于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及时向前手追索,并上报资产风险管理岗人员。

第三十条 分中心帐务核算人员负责票据托收业务的帐务处理及核对工作。根据发出托收票据、正常收回票据和退票拒付业务制作相应的表外凭证,分别核算“810001买入票据实物”、“833199应收托收款项”等表外科目,实物笔数、金额核对一致。

并与票据

第2篇:票据贴现业务知识汇总

票据贴现业务知识汇总

2011-07-18 16:24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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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资金融通的需要而在票据到期前以贴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向银行出售票据。

一、票据贴现的概述

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资金融通的需要而在票据到期前以贴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向银行出售票据。对于贴现银行来说,就是收购没有到期的票据。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都较短,一般不会超过六个月,而且可以办理贴现的票据也仅限于已经承兑的并且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

二、票据贴现的种类

一般而言,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贴现是指客户(持票人)将没有到期的票据出卖给贴现银行,以便提前取得现款。一般工商企业向银行办理的票据贴现就属于这一种;

转贴现是指银行以贴现购得的没有到期的票据向其他商业银行所作的票据转让,转贴现一般是商业银行间相互拆借资金的一种方式;

再贴现是指贴现银行持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向人民银行的贴现,通过转让汇票取得人民银行再贷款的行为。再贴现是中央银行的一种信用业务,是中央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而运用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三、票据贴现的办理条件

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并填写贴现凭证,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

(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申请票据贴现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在银行开立有基本帐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贴现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具有到期还款能力,贴现申请人持有的票据必须真实,票式填写完整、盖印、压数无误,凭证在有效期内,背书连续完整。贴现申请人在提出票据贴现的同时,应出示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其它能够证明票据合法性的凭证,同时还应提供能够证明票据项下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如发货单、运输单、提单、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

四、票据贴现的办理程序

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业务的对象是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银行。银行在对商业汇票办理贴现后需要资金时,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持票人持未到期的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根据汇票填制贴现凭证,在第一联上按照规定签章后,连同汇票一并送交银行。银行信贷部门按照信贷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由有关人员签章后送交会计部门。

贴现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时,必须持已办理贴现但尚未到期的、要式完整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者银行承兑汇票,填制再贴现凭证,并在汇票上背书,一并送交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再贴现。

会计部门接到作成转让背书的汇票和贴现凭证,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无误,贴现凭证的填写与汇票核对相符后,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计算的规定和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其计算办法是: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天)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

第3篇:票据贴现业务工作总结

票据贴现业务工作总结

金秋十月,我收到了期待已久的票据营业部报到通知。从参加票据营业部的报名开始,通过笔试、面试,经过层层筛选,我终于有幸成为票据营业部的一员。对我来说这是职业生涯上的一个新的起点,也是人生的一个新的挑战。

怀着愉快欣喜的心情我来到了票据营业部这个崭新的环境,加入了这个崭新的集体。从第一天的报到,到业务培训班的开始,从票据营业部总经理的讲话,到各位处长领导的授课,我被票据营业部积极、紧凑的工作氛围所感染,使我以也最快的速度进入了票据业务的学习中。

在前期的学习中,通过开班典礼和票据业务概况的学习,我对票据业务的市场,同业的发展和我票营的主要职能有了全面的了解。我深深感到,票据业务是一项有着良好发展前景的专业市场,而同时又有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和风险的业务,这促使我更认真的对待接下来的各类具体业务操作学习。

在接下来的两周时间里,各位授课老师以《票据业务制度汇编》为基础,深入浅出,全面为我们讲解了票营的规章制度和基本业务操作流程。在学习中,我注意紧跟授课的进程,认真做好听课笔记,结合以前工作中的经验,分析,总结,以求达到最好的吸收效果。比如对于票据业务的贴现、转贴现买断、资产回购这些资产业务,我注意分析在操作中和普通贷款业务的异同点。这两者都是资产运作项目,票据业务学习小结

对运作的对象,也就是信贷对象均要符合信贷条件。而两者侧重又稍有不同,一般贷款业务中对企业的资产、信用分析较多,而贴现业务中更要注重票据的真实性和交易的真实性。在具体的操作流程中,以往的票据初审为会计部门,复审为信贷部门,而在票营三审为会计部门,这让我认识到了票据的真实性尤为重要。对于卖出业务,由于以前没有接触,我只有通过阅读汇编和听课后,反复思考、理解,弄懂原理,融会贯通。在内部管理的业务学习中,会计核算是我的薄弱环节,只做过半年内勤的我对目前的会计制度和核算不甚了解。好在授课老师讲解明了,由浅入深,使我对会计管理有了较清楚的了解,同时对会计核算的分录有了正确的理解。通过风险管理的学习,我对票据业务中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对于政策风险、利率风险等方面的认识,纠正了我以前认为票据业务只有操作的风险的片面理解。在票据系统操作培训中,我认真对每一类票据案例输入、操作,在出现系统故障的空隙时间里,和同事、老师认真探讨输入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做好每一个案例的测试。

通过四周的学习我从票据业务的经营品种到操作流程,从内部管理的原则制度到管理办法都有全面清晰的了解,并且通过考试强化了概念,加深了印象,通过上机熟悉了操作系统,促进了对业务的了解。更重要的是通过这四周的学习使我对票据业务的发展、特别是今后票据业务的工作有了清晰的认识。

首先,我对票据市场有了初步的了解和认识。以前我在支行办理信贷业务时,对信贷业务的各个品种有所了解,知道票据贴现是我行

票据业务学习小结的一项资产业务,是诸多贷款方式中的一种。而对票据市尝票据业务却知之甚少。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票据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建设和金融发展中起着积极的作用。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间贸易流通的增加,票据作为良好的支付中介,以其操作方便、流动性强等优势获得了企业的青睐。去年我国年度票据签发量达到2.7万亿元,并成成倍增长趋势,票据市场日益繁荣。

同时票据市场作为衔接中央银行和企业的短期资金融通场所,也在一国货币市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随着票据市场的繁荣,央行对票据市场也投入了较强的关注和支持。建立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尝扩大市场参与主体、建立票据交易中介机构等设想和构思不断在业内研讨和发布,表明了央行对促进和规范票据市场的发展的决心。

有了繁荣的市场和政策的支持,票据业务也就成了各家金融机构争夺的对象。目前在各大商业银行中只有工商银行率先成立了票据中心,在全国范围内我行较多的分支行开办了票据业务为我票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也指明了方向。票据营业部作为全系统票据业务的经营管理机构,既承担了票据业务的经营职能,也要做好系统票据业务的管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发挥票营的优势和作用,成为票据市场的迎领者。

第4篇:票据贴现业务基础知识

票据贴现业务基础知识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资金融通的需要而在票据到期前以贴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向银行出售票据。

票据贴现的概述

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资金融通的需要而在票据到期前以贴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向银行出售票据。对于贴现银行来说,就是收购没有到期的票据。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都较短,一般不会超过六个月,而且可以办理贴现的票据也仅限于已经承兑的并且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

票据贴现的种类

一般而言,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贴现是指客户(持票人)将没有到期的票据出卖给贴现银行,以便提前取得现款。一般工商企业向银行办理的票据贴现就属于这一种;

转贴现是指银行以贴现购得的没有到期的票据向其他商业银行所作的票据转让,转贴现一般是商业银行间相互拆借资金的一种方式;

再贴现是指贴现银行持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向人民银行的贴现,通过转让汇票取得人民 1 银行再贷款的行为。再贴现是中央银行的一种信用业务,是中央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而运用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票据贴现的办理条件

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并填写贴现凭证,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

(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申请票据贴现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在银行开立有基本帐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贴现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具有到期还款能力,贴现申请人持有的票据必须真实,票式填写完整、盖印、压数无误,凭证在有效期内,背书连续完整。贴现申请人在提出票据贴现的同时,应出示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其它能够证明票据合法性的凭证,同时还应提供能够证明票据项下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如发货单、运输单、提单、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

票据贴现的办理程序

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业务的对象是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银行。银行在对商业汇票办理贴现后需要资金时,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持票人持未到期的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根据汇票填制贴现凭证,在第一联上按照规定签章后,连同汇票一并送交银行。银行信贷部门按照信贷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由有关人员签章后送交会计部门。

贴现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时,必须持已办理贴现但尚未到期的、要式完整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者银行承兑汇票,填制再贴现凭证,并在汇票上背书,一并送交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再贴现。

会计部门接到作成转让背书的汇票和贴现凭证,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无误,贴现凭证的填写与汇票核对相符后,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计算的规定和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其计算办法是: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天)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然后在贴现凭证有关栏目内填上贴现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

第一联贴现凭证作贴现科目借方凭证,第二、三联分别作××科目和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凭证,第四联贴现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持票人,第五联贴现凭证和汇票按到期日顺序排列,专夹保管。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到期,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承兑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再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以从申请人的存款帐户收取票款。

贴现到期,贴现银行作为持票人,在汇票背面背书栏加盖结算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在“委托收款凭据名称”栏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汇票号码连同汇票向付款人办理收款。对于付款人在异地的,应在汇票到期前,匡算至付款人的邮程,提前办理委托收款。将第五联贴现凭证作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的附件存放。如果贴现银行收到付款人开户银行或承兑银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后,贴现银行在追索票据时,对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在本行开户的,可从其帐户收取。贴现申请人帐户余额不足时,应按照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贴现申请人未在本行开立帐户的,对已贴现的汇票金额的收取,应按《票据法》的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或其他前手进行追索。

已办理再贴现的银行,应于再贴现到期日前在人民银行存款帐户内留足资金。再贴现到期日,人民银行从申请再贴现银行存款帐户内收取票款。再贴现申请人帐户余额不足时,应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

票据贴现和发放贷款的异同

票据贴现和发放贷款,都是银行的资产业务,都是为客户融通资金,但二者之间却有许多差别。

(1)资金流动性不同。由于票据的流通性,票据持有者可到银行或贴现公司进行贴现,换得资金。一般来说,贴现银行只有在票据到期时才能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但银行如果急需资金,它可以向中央银行再贴现。但贷款是有期限的,在到期前是不能回收的。

(2)利息收取时间不同。贴现业务中利息的取得是在业务发生时即从票据面额中扣除,是预先扣除利息。而贷款是事后收取利息,它可以在期满时连同本金一同收回,或根据合同规定,定期收取利息。

(3)利息率不同,票据贴现的利率要比贷款的利率低,因为持票人贴现票据目的是为了得到现在资金的融通,并非没有这笔资金。如果贴现率太高,则持票人取得融通资金的负担过重,成本过高,贴现业务就不可能发生。

(4)资金使用范围不同。持票人在贴现了票据以后,就完全拥有了资金的使用权,他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使用这笔资金,而不会受到贴现银行和公司的任何限制。但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要受到贷款银行的审查、监督和控制,因为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直接关系到银行能

5 否很好地回收贷款。

(5)债务债权的关系人不同。贴现的债务人不是申请贴现的人而是出票人即付款人,遭到拒付时才能向贴现人或背书人追索票款。而贷款的债务人就是申请贷款的人,银行直接与借款人发生债务关系。有时银行也会要求借款人寻找保证人以保证偿还款项,但与贴现业务的关系人相比还是简单的多。

(6)资金的规模和期限不同。票据贴现的金额一般不太大,每笔贴现业务的资金规模有限,可以允许部分贴现。票据的期限较短,一般为2―4个月。然而贷款的形式多种多样,期限长短不一,规模一般较大,贷款到期的时候,经银行同意,借款人还可继续贷款。

票据贴现可以使一部分闲散资金拥有者互相利用,共获利益。故贴现在货币市场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票据贴现市场与其他市场相比较,有许多特殊的优点。对银行来说,贴现银行可获得如下利益:利息收益较多;资金收回较快;资金收回较安全等。对于贴现企业,通过贴现可取得短期融通资金。

银行在贴现票据时,贴现付款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银行贴现付款额=票据面额×(1一年贴现率×贴现后到期天数十365天)

票据贴现的银行表述

对于票据贴现的概念,国内各商业银行的表述比较接近。

中国建设银行在其《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中规定,商业汇票贴现是

6 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资金融通行为。

中国工商银行在其《票据贴现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贴现是票据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得资金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行为。

中国银行的网站上将票据贴现表述为“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收款人的一项银行授信业务。票据一经贴现便归贴现人所有,贴现人到期可凭票直接向承兑人收取票款”。

中国民生银行的网站上显示,“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之前,为取得一定的资金,贴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网站上列明的票据贴现的定义为“持票人在商业汇票未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交通银行的网站上表述为,“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将票据转让给交通银行的票据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颁布、1996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贷款通则》第9条将“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并列,同时明确“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颁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综上可知,各商业银行对票据贴现的定义主要是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暂行办法》而定的。《贷款通则》对票据贴现的定义主要表述为两层意思:1、票据贴现是贷款人买入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行为,是一种买卖关系;2、票据贴现是一种贷款。《暂行办法》所定义的票据贴现的核心意思是将票据贴现界定为原持票人转移票据权利的行为。但是不管是《贷款通则》还是《暂行办法》对票据贴现的定义都值得作进一步的探讨。

票据贴现的性质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行为包括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及追索等,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未对票据贴现作出明确规定,这使得票据贴现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

(一)按照《贷款通则》的定义,票据贴现是一种票据买卖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票据贴现从形式上看,确实是贴现申请人向贴现人申请,贴现人审查合格后扣除相应的利息及费用后向贴现申请人支付贴现款,买入票据,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但是,票据贴现涉及的标的物为票据,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等特点,因此,票据贴现并非简单的票据买卖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原则上应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关系。在通常情形下,除赠与以外,一方向另一方转让票据,目的是为了从对方获得

8 商品或服务、技术等,接受票据的一方是为了获得相应的价款,不允许在没有具体的商品交易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情形下直接向对方卖出票据,或支付一定的价款而买入票据。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可以用票据作为基础交易关系的工具使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允许当事人之间对票据本身进行买卖。票据贴现则正是对票据本身的买卖关系,之所以被允许,是因为法律规定在特定范围内、特定主体间可以从事票据贴现这样一种特殊的买卖关系。在我国,这个特定主体仅仅包括经过批准、有权开展票据贴现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而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买入票据进行贴现的。

(二)依照上述《贷款通则》中的定义,票据贴现是属于贷款的一个种类。笔者认为,将票据贴现界定为贷款的一种形式是不妥当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表述为借款合同而非贷款合同,相对于贷款合同而言,借款合同是一个更规范的用语。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最核心的义务就是“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而在票据贴现中,贴现申请人在取得贴现人扣除利息和相关费用的票据款项后,就不再负有“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票据归贴现人所有,贴现人可以将票据进行转贴现或再贴现或在票据到期后请求承兑银行付款而不是向贴现申请人追要款项。如果遭到拒绝付款的情形,贴现人可以向贴现申请人进行追索,但该追索行为是基于相关法律的规定而非依据票据贴现合同。因此票据贴现行为不符合借款合同行为的本质特征,贴现申请人与贴现人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其中第(二)项为“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第(四)项为“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很明显,该法是将贷款与票据贴现区分开来的。如果票据贴现属于贷款的一个种类,则该法在第(二)项规定贷款后,在第(四)项又规定票据贴现,就属于重复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9 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票据贴现业务是银行经营业务中与贷款业务相并列的一项业务,票据贴现与贷款是不同的,《贷款通则》将票据贴现界定为一种贷款形式是不妥当的。

(三)《暂行办法》回避了票据贴现是一种贷款的提法,将票据贴现模糊表述为“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同时明确规定票据贴现为一种“票据权利转让”行为,相比较于《贷款通则》的规定,更趋合理。

事实上,票据贴现在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关系。贴现人将扣除利息和相关费用后的票据款项支付给贴现申请人,从而成为票据的持票人,相关票据权利便从贴现申请人转移至贴现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未对票据贴现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93条的规定,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必须做成转让背书。也就是说,《支付结算办法》将票据贴现理解为票据背书转让行为的一种。实务中各银行在从事票据贴现业务时,往往要求持票人在申请贴现转让票据时,在汇票背面背书人签章处签章,同时注明贴现人的名称。就票据关系的角度而言,持票人以背书转让的方式贴现票据,其效力与其他场合下的背书转让效力相同,背书行为的有效与无效、贴现银行取得票据权利的效力,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与抗辩,都适用于票据法有关转让票据权利的规定。但是,票据贴现中的背书转让又与一般的票据权利的转让不同,贴现转移的是票据权利,取得的对价是一定的价款,贴现人并不是以直接获得票据金额为目的,而是以提供一定款项为对价,取得票据权利,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贴现日至到期日这一期间内的利息和相关手续费。票据贴现后,贴现人除了可以转贴现、再贴现以外,一般是等票据到期后,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票据贴现包括两个基本环节,转让票据和支付款项。转让票据是通过背书行为实现的,也就是贴现申请人履行义务是以背书转让这一票据行为作为基本内容。而贴现人的义务主要是支付贴现款项。因此,不能将票据贴现与背书两个概念等同起来,《暂行办法》将票据贴现称为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行为也是不全面的。

票据贴现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行为,它有别于票据的买卖,也有别于票据的背书转让,更不是一种贷款行为。

正是由于票据贴现的特殊性,银行在票据贴现实务中遇到了一些特殊的问题。

银行的自承自贴票据业务

银行自承自贴票据业务是指银行为自己承兑的商业汇票办理贴现业务,常见的情形是银行一家分支机构承兑商业汇票后,持票人又持该汇票在该分支办理贴现业务,或者是银行的一家分支机构承兑了商业汇票后,持票人持该汇票到该银行系统内的另一家分支机构办理贴现。

银行自承自贴的现象并不少见,主要原因在于办理自承自贴票据有一定的吸引力:对银行而言,为自己承兑的票据办理贴现,可以更便捷地落实并确保该票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简化查询和验票手续,还可以避免和减少接受伪造、变造票据的风险,也容易吸引和维护客户;对客户而言,在同一家银行申请承兑和贴现,可以大大简化手续,特别是当持票人已是承兑银行信用客户的情况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接受重复的信用审查手续。此外,如果持票人已在承兑银行处开立银行账户,则可以避免重复开户的手续。根据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结算办法》第92条规定,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要求持票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因此,通常持票人只能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银行通常也是将贴现款划入持票人开在本银行的账户中。

自承自贴票据业务在实务中引起争议较多的核心问题是:银行为自己承兑的票据办理贴现后,既是付款人,又是持票人,票据权利人与票据债务人合为一人,此时票据权利与票据债务是否因混同而消灭,是否意味着承兑人提前付款?

依据民法理论,债的关系必须有两个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任何人不得对自己享有债权,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时,若再认为其既为债权人又为债务人,则有悖于债的概念。因此,在一般债权让与中,若发生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情况,则债的关系将因混同而消灭。《合同法》第91条亦规定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因此,对于一般民事债权人与债务人混同是债消灭的原因并无异议。但是,对于票据债务人与债权人为同一人时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是否混同则存在争议。笔者倾向于认为,票据转让与一般债的转让存在明显的不同。依《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转让中,对受让人无限制,票据再转让到以前的债务人(出票人、承兑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手中也可以,当票据权利和票据债务同集一身时,票据债权债务并不因混同而消灭,持票人仍可以转让票据,仍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追索,票据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消失,仍然保留。

票据贴现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行为,其有别于一般的债的转让,也有别于票据的背书转让,因此对于票据贴现的性质,对于特殊的票据贴现如部分贴现、自承自贴等,应更多地从票据的特殊性来考虑,从维护交易安全和提高交易效率的角度分析票据贴现中的相关问题。

票据贴现须防哪些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以其流动性强、周转灵活、收益稳定等特点而成为各金融机构看好的“黄金业务”。然而,票据贴现作为一项信贷业务,也必然存在一定风险。因此,农信社在拓展、营销票据贴现业务的同时,须注意对票据贴现风险的防控,以确保这项业务稳健发展。

票据贴现风险具有短期性、易暴露性、有限性、可控性等特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严密手续、规范操作,这是防范票据贴现风险的前提。具体来说应坚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坚持贴现条件。业务人员在受理票据贴现业务时,必须认真审查贴现条件,符合规定才能受理,不能有半点疏忽。其次,要规范操作行为。业务人员在受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流程依次进入各个环节,切忌疏漏。同时,要层层把关,细致地审核票据要素和票据防伪标记,弄清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避免对已被承兑地挂失并经公示催告的票据进行贴现,防止假票、有瑕疵票据贴现。此外,还要认真审查增值税发票、合同与贴现票据的相关性和真实性,确保贴现申请人与前手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关系等。

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使票据贴现业务流程和操作达到规范化要求并落实到位,这是防范票据贴现风险的屏障。首先要完善制度建设。根据票据贴现业务风险状况、阶段性特征及上级部门有关贴现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票据贴现管理办法,确定贴现的手续、条件、业务程序和操作要点,同时明确岗位职责,加强业务部门对业务程序的约束和控制,从制度上保障票据贴现业务的规范、安全、有效运作。其次是落实岗位职责。基层社要对票据初审、票据查询、贴现核算、票据保管、贴现资金流向等事项负责;县级联社的审查审批手续,由会计、信贷、内审部门共同承担,各相关部门确定专人,分别对票据真实性、贸易背景真实性、贴现利率执行情况等环节负责。此外,还要规范管理。一是规范基础管理。认真做好贴现业务相关资料收集保存工作,建立贴现业务台账,保证贴现资金按期收回。二是规范责任管理。贴现业务从受理、审批到账核算的各个环节,必须实行严格的责任管理,凡职责不到位,形成贴现风险隐患的,要追究当事人应负的责任。三是规范跟踪管理。开展企业贴现资金流向的后续管理,监测企业合法合规使用贴现资金。

银行承兑汇票交易流程: 13

银行承兑汇票样本:

第5篇:票据贴现业务工作总结

票据贴现业务工作总结

票据贴现业务工作总结

金秋十月,我收到了期待已久的票据营业部报到通知。从参加票据营业部的报名开始,通过笔试、面试,经过层层筛选,我终于有幸成为票据营业部的一员。对我来说这是职业生涯上的一个新的起点,也是人生的一个新的挑战。怀着愉快欣喜的心情我来到了票据营业部这个崭新的环境,加入了这个崭新的集体。从 往的票据初审为会计部门,复审为信贷部门,而在票营三审为会计部门,这让我认识到了票据的真实性尤为重要。对于卖出业务,由于以前没有接触,我只有通过阅读汇编和听课后,反复思考、理解,弄懂原理,融会贯通。在内部管理的业务学习中,会计核算是我的薄弱环节,只做过半年内勤的我对目前的会计制度和核算不甚了解。好在授课老师讲解明了,由浅入深,使我对会计管理有了较清楚的了解,同时对会计核算的分录有了正确的理解。通过风险管理的学习,我对票据业务中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对于政策风险、利率风险等方面的认识,纠正了我以前认为票据业务只有操作的风险的片面理解。在票据系统操作培训中,我认真对每一类票据案例输入、操作,在出现系统故障的空隙时间里,和同事、老师认真探讨输入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做好每一个案例的测试。通过四周的学习我从票据业务的经营品种到操作流程,从内部管理的原则制度到管理办法都有全面清晰的了解,并且通过考试强化了概念,加深了印象,通过上机熟悉了操作系统,促进了对业务的了解。更重要的是通过这四周的学习使我对票据业务的发展、特别是今后票据业务的工作有了清晰的认识。首先,我对票据市场有了初步的了解和认识。以前我在支行办理信贷业务时,对信贷业务的各个品种有所了解,知道票据贴现是我行票据业务学习小结的一项资产业务,是诸多贷款方式中的一种。而对票据市尝票据业务却知之甚少。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票据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建设和金融发展中起着积极的作用。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间贸易流通的增加,票据作为良好的支付中介,以其操作方便、流动性强等优势获得了企业的青睐。去年我国年度票据签发量达到2.7万亿元,并成成倍增长趋势,票据市

场日益繁荣。同时票据市场作为衔接中央银行和企业的短期资金融通场所,也在一国货币市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随着票据市场的繁荣,央行对票据市场也投入了较强的关注和支持。建立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尝扩大市场参与主体、建立票据交易中介机构等设想和构思不断在业内研讨和发布,表明了央行对促进和规范票据市场的发展的决心。有了繁荣的市场和政策的支持,票据业务也就成了各家金融机构争夺的对象。目前在各大商业银行中只有工商银行率先成立了票据中心,在全国范围内我行较多的分支行开办了票据业务为我票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也指明了方向。票据营业部作为全系统票据业务的经营管理机构,既承担了票据业务的经营职能,也要做好系统票据业务的管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发挥票营的优势和作用,成为票据市场的迎领者。

附送:

票证员竞聘上岗演讲稿

票证员竞聘上岗演讲稿

大家好!今天,能走上这方竞选演讲台,衷心感谢市局党组搭建的选拔“舞台”,也衷心感谢组织和同志们的信任和支持,让我有展现自己的机会,谢谢!我叫***,现任*****,今年36岁,参加地税工作已有16个春秋。回首当时,那是95年夏天,地税系统刚刚组建成立的 当”。我从07年底任**分局长至今,在上级领导的正确领导和分局名同志的团结协作下,争创了一个又一个的辉煌:

每年组织全县地税任务的90%以上,201X年分局更是首破亿元大关,组织收入1.22亿元;创先争优也是硕果累累,在全市地税系统星级办税服务厅评比活动中,累计评为星级办税服务厅,有次被人次被评为办税服务之星,连续4年被评为**市、**县政务服务先进集体,201X年被评为自治区巾帼文明号、“五一标兵示范岗”,等等。据统计,近三年来,分局荣获省级荣誉项、地市级荣誉项、县级荣誉项。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经过专管员、票证管-理-员、大厅开票员、计财股股长和分局长等多个岗位的丰富历练,我已经有足够的竞选底气。正可谓:

没有金刚钻,不敢揽瓷器活。在回答竞选的优势和理由之前,请大家先想一想这个问题:

现代政府,需要什么样的领导才能呢?新加坡资政李光耀的答案是“学习、创新、实干”。这正是我的答案。先来说说学习。我95年**税校毕业后,通过自考,取得了大专文凭;今年,又通过函授,取得了中央财经大学本科文凭。我07年参加注税考试,通过了四科,仅剩的一科我有信心近期报考通过;201X年,我又通过了全国中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取得会计师职称。比起学习能力,我的创新能力,大家可能没有感受。如果我提起市局正在开展的一项活动,一定能引起大家的共鸣,那就是办税服务厅星级服务评比活动,这是从**局07年创新开展的办税厅每月“服务之星”评比活动升级、推广而来。当时,正是由我专职负责作风效能建设活动,“服务之星”评比活动就是由我提出建议,拟出草案,最后组织实施。07年,还在全区地税系统作风效能

建设工作会议上,入选6个经验材料之一,先后获新华网、人民网、**电视台、**日报等媒体刊登,湖南省地税局、**县地税局和北海市人大、**市人大组团10多家单位来局学习交流。最后要说的“实干”,我的理解则是“堂堂正正做人,兢兢业业做事,做老实人,办老实事”。这么多年来,我作为一名分局长,冲锋在前,做好表率,下企业、跑部门,组织大宗税源及时入库;亲自加班开具榨季运输发票,开展夜市专项清理,娱乐发票专项检查等等。我辛勤的付出,获得了组织和同志们的认可。先后被评为全县、全市地税系统先进工作者,年度考核5次为优秀,并荣获个人三等功。“学习、创新、实干”是我竞选的优势和理由。除此之外,组织协调能力、政治素养和理论水平、爱岗敬业与和-谐的个性,都是我的长处。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如果此次竞选我能胜出,我首先将调整好心态,常怀感恩之心、常怀进取之心、常怀敬畏之心,不把任职视为升官进爵,而是担子的加重,责任的加重,将以更加严格的标准要求自己;其次,摆正位置。工作中做到“到位而不越位”,自觉维护正职的权威,维护班子团结;最后是以身作则,廉洁自律。在权力面前抵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我要做到“两个凡是”:

凡是要求他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凡是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如果竞选成功,我有信心胜任,不辜负各位评委的“伯乐”挑选,不辜负组织的信任,不辜负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的期望。

第6篇:代理申请票据贴现业务

代理申请票据贴现业务

2006 年 9 月 14 日

一、产品概述

代理申请票据贴现业务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代理人代理持票人向我行提出票据贴现申请及办理票据贴现手续,我行经审核符合办理贴现条件的,接受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直接将贴现款项划付给持票人的贴现业务。代理申请票据贴现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贴现无合法商品交易的票据,票据业务相关方不得利用商业汇票拆借资金、套取银行信用、违规使用贴现资金。目前,该业务在我行部分分行试办。

二、适用的票据种类

1.招商银行系统内承兑的商业汇票。

2.招商银行系统内保贴的商业承兑汇票。

三、基本申请条件

1.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即持票人)在我行开户,并符合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2.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必须存在真实的代理关系。

3.当日开出的票据,不得在当日办理代理申请票据贴现。

4.拟办理代理申请贴现的商业票据为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

四、业务程序

1.除一般贴现业务需提供的资料外,符合条件的被代理人、代理人按我行规定提供申请资料。

2.被代理人需要办理票据贴现时,应将有关票据正本及相关基础交易材料等我行办理贴现需要的资料提交给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代理其收取票据并将其他相关材料提交给代理人。

3.代理人收到被代理人的相关资料后,填写《代理申请票据贴现业务申请书》,在票据和贴现凭证上注明代理关系(具体背书内容为:“××(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贴现”,票据背面记载的被代理人名称应为全称,并与票据正面记载的被代理人(即收款人)名称完全一致,同时代理人应在票据背书栏加盖其预留于开户行的印鉴,随附被代理人提交的有关票据资料,一并提交我行。

4.银行内部审核票据。

5.银行内部审批后将贴现贷款直接划入被代理人在贴现行开立的、户名与被代理人名称完全一致的账户。

6.如代理人申请办理的是买方付息方式的贴现业务,则我行根据被代理人的直接前手(即商品交易合同的“买方”)事先提交的《票据贴现买方付息承诺函》收取有关贴现利息。

五、业务试办分行

1.重庆、广州、深圳分行按照已经报备了当地银监局和人行的《代理申请票据贴现业务管理办法》办理。

2.天津、上海、福州、武汉、佛山、成都、昆明、北京、南昌、长沙分行按照已经报备了银监会和人总行的《招商银行代理申请票据贴现业务管理办法》办理。

3.其他分行开办此类业务必须取得总行的授权。

票据业务自查报告

银行票据业务自查报告

票据贴现复核岗位职责

贴现自查报告

银行票据贴现人员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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