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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业务自查报告(共16篇)

作者:云雨 | 发布时间:2020-05-17 16:21:37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

本办法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第二条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机构应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适合互联网经营的保险产品及其销售范围,不能确保客户服务质量和风险管控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保险机构应保证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享有不低于其他业务渠道的投保和理赔等保险服务,保障保险交易信息和消费者信息安全。

第三条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

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第二章

经营条件与经营区域

第四条

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

除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第五条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保险机构核心业务系统的无缝实时对接,并确保与保险机构内部其他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

(二)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三)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四)具有专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互联网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应符合保监会有关规定;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二)具有安全可靠的互联网运营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实现与保险机构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

(三)能够完整、准确、及时向保险机构提供开展保险业务所需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联系信息、账户信息以及投保操作轨迹等信息;

(四)最近两年未受到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未被中国保监会列入保险行业禁止合作清单;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方网络平台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机构不得与其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下列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三)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上述可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险种范围。

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标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险公司没有设立分公司的,保险机构应在销售时就其可能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做出明确提示,要求投保人确认,并留存确认记录。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应与提供相应承保服务的保险公司保持一致。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八条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保险机构应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相关网络平台的显著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列明保险产品及服务等信息,需列明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产品的承保公司、销售主体及承保公司设有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单;

(二)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采用电子保险单的,应予以明确说明;

(三)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以及保险单证、保险费发票等凭证的配送方式、收费标准;

(四)投保咨询方式、保单查询方式及客户投诉渠道;

(五)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的办理流程及保险赔款、退保金、保险金的支付方式;

(六)针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交易安全的保障措施;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其中,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销售页面上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保险产品名称(条款名称和宣传名称)及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或报备文件编号;

(二)保险条款、费率(或保险条款、费率的链接),其中应突出提示和说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并以适当的方式突出提示理赔要求、保险合同中的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等重点内容;

(三)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按照《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利益演示,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

(四)保险产品为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新型产品的,须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

(五)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后果;

(六)保险产品销售区域范围;

(七)其他直接影响消费者利益和购买决策的事项。

网络平台上公布的保险产品相关信息,应由保险公司统一制作和授权发布,并确保信息内容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在其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需披露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网站名称、网址,如为第三方网络平台,还要披露业务合作范围;

(二)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包括保险产品名称、条款费率(或链接)及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报备文件编号或条款编码;

(三)已设立分公司名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等;

(四)客户服务及消费者投诉方式;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披露的信息还应包括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及内容。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十条

保险机构应将保险监管规定及有关要求告知合作单位,并留存告知记录。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应签署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分工清晰、责任明确。因第三方网络平台原因导致保险消费者或者保险机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在醒目位置披露合作保险机构信息及第三方网络平台备案信息,并提示保险业务由保险机构提供。

第三方网络平台应于收到投保申请后24小时内向保险机构完整、准确地提供承保所需的资料信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账户等资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保险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机构和个人。

第三方网络平台为保险机构提供宣传服务的,宣传内容应经保险公司审核,以确保宣传内容符合有关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管理,选择适合互联网特性的保险产品开展经营,并应用互联网技术、数据分析技术等开发适应互联网经济需求的新产品,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保险基本原理及相关监管规定。

第十三条

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保费收入专用账户包括保险机构依法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专用账户。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以赠送保险、或与保险直接相关物品和服务的形式开展促销活动的,应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不得以现金或同类方式向投保人返还所交保费。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交易信息,确保能够完整、准确地还原相关交易流程和细节。交易信息应至少包括:产品宣传和销售文本、销售和服务日志、投保人操作轨迹等。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协助和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取得上述信息。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服务管理,建立支持咨询、投保、退保、理赔、查询和投诉的在线服务体系,探索以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多种方式开展客户回访,简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确保客户服务的高效和便捷。

对因需要实地核保、查勘和调查等因素而影响向消费者提供快速和便捷保险服务的险种,保险机构应立即暂停相关保险产品的销售,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解决的,应终止相关保险产品的销售。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加强业务数据的安全管理,采取防火墙隔离、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与互联网保险业务有关交易数据和信息的安全、真实、准确、完整。

保险机构应防范假冒网站、APP应用等针对互联网保险的违法犯罪活动,检查网页上对外链接的可靠性,开辟专门渠道接受公众举报,发现问题后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保监会报告。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加强客户信息管理,确保客户资料信息真实有效,保证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过程中收集的客户信息,保险机构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将客户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应对因突发事件、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中断。

保险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中断的,应在自营网络平台或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主页显著位置进行及时公布,并说明原因及后续处理方式。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加强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控和报告,严格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

保险机构应要求投保人原则上使用本人账户支付保险费,退保时保险费应退还至原交费账户,赔款资金应支付到投保人本人、被保险人账户或受益人账户。对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核对投保人账户信息的真实性,确保付款人、收款人为投保人本人。

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反欺诈制度,加强对互联网保险欺诈的监控和报告,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协助保险机构开展反欺诈监控和调查。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相关费用时,应当由总公司统一结算、统一授权转账支付。

保险公司应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费用种类和标准,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支付中介费用或向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信息技术费用等,不得直接或间接给予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对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应予配合。

第二十三条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在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同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擅自授权分支机构开办互联网保险业务的;

(二)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的;

(三)发生交易数据丢失或客户信息泄露,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或做出提示,进行误导宣传的;

(五)违反本办法关于经营区域、费用支付等有关规定的;

(六)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条件的;

(七)违反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有关保险机构立即终止与其合作,将其列入行业禁止合作清单,并在全行业通报:

(一)擅自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机构或个人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擅自开展宣传,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违反本办法关于信息披露、费用支付等规定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保险机构提供或协助保险机构依法取得承保所需信息资料的;

(五)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条件的;

(六)不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

(七)违反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统筹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各保监局负责辖区内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日常监测与监管,并可根据中国保监会授权对有关保险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保险机构或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通过监管谈话、监管函等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构成《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再保险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对保险机构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应用软件、社交平台等途径销售保险产品的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属非保险类子公司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参照第三方网络平台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限为3年。《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保监发〔2011〕53号)同时废止。

第2篇:邮政代理保险业务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为落实集团公司要求,确保我市邮政代理保险业务合规文件运行,根据县局指示我局开展了了一次自查活动,具体自查情况如下:

1、业务开办逐级授权,授权规范,并在上级授权规范内开展业务

2、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开展业务,代理关系和法律责任不清楚等问题导致的各类风险隐患

3、代理保险人从业人员没有考取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4、网点取得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张贴在显要位置。

第3篇:代理保险业务自查报告[优秀]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代理保险业务自查的报告

**监管分局:

为进一步查找代理保险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促进保险业务的合规有序发展,**商业银行根据代理保险业务自查方案要求,结合辖内实际,组织辖内机构开展了代理保险业务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保险业务开展情况

至2018年7月末,我行共代理保险业务**笔,金额**万元,实现手续费收入**万元。今年共出险**户,金额**万元,已理赔7 户,金额**万元,拒赔** 户,金额**万元,理赔率**%。目前与我行合作的保险公司有五家,分别是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联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理的保险业务是财险和寿险,当借款人因意外事故死亡或残疾时保险公司负责在保险期限内代偿借款金额,非意外死亡的不在理赔范围内。

二、自查情况

(一)保险公司人员驻点情况。与我行合作的三家保险公司均无保险公司人员驻点情况,各家保险公司明确一名联系人员,主要负责单证的送达、保险金额的核对、保险理赔等工作。

(二)销售行为规范及销售投资链结保险情况。**商业银行目前代理借款人人身意外险、理销售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人身意外险是借款人在贷款出账后自愿投保,保险单证明确表明为人身意外险,不与我行的储蓄存款相混淆,不以中奖、抽奖、回扣或送实物等方式销售。

(三)销售人员管理与考核情况。根据《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监管要求,我行积极给各行办理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保险业务前都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接受保险公司培训。我行按月对基层信用社代理保险业务进行考核,未考核到个人,按季计入绩效工资,我行与保险公司结算手续费时均据实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手续合规合法。

(四)代理保险产品宣传管理情况。因我行只代理借款人人身意外险,在宣传上只是对借款人讲解参加借意险的好处,并未印制宣传材料。

(五)严格保险公司准入条件。我行在选择保险公司时,充分考虑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经营业绩、社会信誉、理赔服务、计费标准等各项指标,目前与我行合作的主要的三家保险公司,分别是中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六)我行无通过网上、电话银行等渠道销售保险产品的情况。

(七)积极处理保险理赔。各网点出现保险事故后,先通过我行中间业务人员进行报备,中间业务人员向保险公司报案,待相关理赔手续准备齐全后,上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再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最多1个月内理赔,不符合的出具拒赔通知书。今年至

6月末共出险**笔,金额**万元,已理赔*笔,金额**万元,未处理的尚有**笔,金额**万元,较去年同期,出险、理赔情况基本持平。

三、存在的问题

(一)宣传不到位,理赔速度较慢。由于人身意外险的宣传不到位,往往在借款人非意外死亡后,出现拒赔,或提供的资料不完整,造成理赔缓慢,借款人家属不理解,造成矛盾,影响了信用社信誉。

(二)员工对保险的具体知识学习不够,不能满足客户更深入的咨询与服务,无法适当处理保险理赔案件。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解释工作,让借款人及家属充分了解保险产品性质,维护好社会形象,消除不良影响。

(二)加强员工培训和学习,规范内部操作,做好风险防控。密切关注保险公司每年公司治理状况、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及客户投诉处理等相关情况。

(三)建立有效投诉处理机制,与保险分工协处,督促保险公司建立风险处置应急预案,确保能妥善处理保险理赔事件。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第4篇: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防范网络保险欺诈风险,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通过符合本规定的自办网站或者非自办网站,开展保险产品销售或者提供相关保险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

本规定所称自办网站,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或者其所属集团公司依法设立的互联网站。

本规定所称非自办网站,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所属集团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依法设立的互联网站。

第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互联网保险业务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互联网保险产品及宣传管理、保险单证管理、保险合同承保、保全、退保和理赔管理、业务收支管理、教育培训、合规管控、反洗钱、投诉及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具有满足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需要的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其中,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日常经营与管理,技术人员主要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交易安全管理并提供技术保障,从业人员主要负责保险产品销售及服务,且应当具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

(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通过自办网站开展保险业务的,该网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网站依法取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

(二)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三)网站电子商务系统安全可靠,具有防火墙、入侵检测、加密、第三方电子认证等安全技术以及数据备份功能;

(四)建立健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通过非自办网站开展保险业务的,该网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网站主办者(网站所有者,下同)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网站依法取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

(二)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三)网站主办者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四)网站电子商务系统安全可靠,具有防火墙、入侵检测、加密、第三方电子认证等安全技术以及数据备份功能;

(五)建立健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六)网站最近3年运营良好,未受到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自办网站或非自办网站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一)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备案报告,包括相关互联网站名称和网址、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模式、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名单等内容;

(二)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情形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以及网上承保、保险费收取、保险合同保全、退保、理赔等业务操作规程;

(三)电子商务系统建设情况,包括基本架构、运营基础设施、安全技术及保障措施等;

(四)通过非自办网站开展保险业务的,应当提供与非自办网站主办者签订的委托合作协议复印件以及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从业人员配备情况及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相关材料;

(六)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自收到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提交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报备材料不完整的,通知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二)报备材料完整齐备或者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补正材料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备案报告上加盖印章,一份存档,一份退还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第十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通过互联网站销售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委托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开展保险业务的相关互联网站名称、网址变更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终止某网站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自决定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实行集中运营、集中管理。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取得其总公司的授权。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通过非自办网站开展保险业务的,应当由其总公司与非自办网站主办者签订书面委托合作协议,详细约定保险产品种类、保险费收取方式、网站信息技术服务费、宣传费等相关费用结算标准和方式、互联网保险业务交易安全保障措施、反洗钱管理措施、投诉及争议处理、应急处置等事项。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在相关互联网站页面的显著位置披露自身的相关信息,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业务许可证;

(二)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三)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委托合作双方均应当披露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及内容;

(四)在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已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名称、办公地址、服务电话号码。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拥有自办网站的,还应当

在自办网站上披露与其合作的网站名称和网址等信息。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在相关互联网站页面的显著位置列明保险产品及服务等信息,列明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产品的特点、风险及其经营、销售主体;

(二)保险合同全部条款和费率表,其中应当对保险合同中的犹豫期、免除保险公司责任条款、费用扣除、退保、保险单现金价值等事项予以重点提示;

(三)保险费支付方式;

(四)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其中采用电子保险单格式的,应当予以明确说明;

(五)保险单证、保险费发票凭证的配送主体和配送方式;

(六)保险单查询及投保人咨询、投诉渠道;

(七)保险合同承保、保全、退保、理赔办理流程及退保金、保险金支付方式;

(八)依法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身份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投保交易安全保障措施;

(九)中国保监会要求列明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通过互联网站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经审批或者备案,并注明“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

第十七条 互联网站上公布的保险产品相关信息,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制作和授权发布,并确保信息内容合法、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在相关互联网站页面的投保流程开始前向投保人提示以下内容:“投保人或者保险标的处于保险公司已依法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有利于保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获取便利的保险服务。”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在相关互联网站页面的投保流程中设置投保人点击确认环节,由投保人确认以下内容:“是否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包括免除保险公司责任条款、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保险单现金价值等在内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在相关互联网站页面的投保流程中详细列明应由投保人自主、如实填写的以下内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身份及联系方式、保险标的、保障额度、保障范围、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方式等。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确保投保人所填写的全部投保信息能够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实时对接。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网站上发布、登载不良和违法有害信息;

(二)在网站上发布虚假的保险产品及服务信息;

(三)在网站上不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风险及其经营、销售主体,以及保险合同中的犹豫期、免除保险公司责任条款、费用扣除、退保、保险单现金价值等重要事项;

(四)在网站上夸大或者变相夸大保险产品的收益;

(五)在网站上伪造保险产品并对外销售。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在委托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合作互联网站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的合规经营义务及相应责任等内容,加强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合规管控,预防和纠正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欺骗投保人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站销售保险产品,采用电子保险单格式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技术,确保电子保险单的全部内容合法、真实可靠、不可篡改。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通过柜台、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网上在线等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主动向投保人提示承保信息,并为投保人通过柜台、电话、短信、网上在线等方式实现每天24小时自主查询保险单相关信息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根据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特性或者投保人的要求,需要提供纸质保险单证、保险费发票凭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投保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约定时间内送达的,应当与投保人协商一致或者及时向投保人说明有关情况。向投保人提供保险单证时,应当附保险合同全部条款。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互联网保险产品售后服务管理,确保互联网渠道投保人享有的保险单信息查询、保全、退保、业务接报案、理赔等各项服务标准与其他渠道的投保人享有的服务标准基本一致。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妥善处理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中的各种投诉纠纷事件,积极化解矛盾和风险。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因系统故障、升级、调试等原因需要暂停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在相关网站页面的显著位置或者全国性媒体上及时予以公示。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有效应对因突发事件、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中断,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对互联网保险从业人员开展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保险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等内容的教育培训,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并对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通过柜台、电话、电子邮件、网上在线等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及时、全面、准确地回答社会公众有关互联网保险业务方面的咨询。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如实记载业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妥善保管保险合同生成的全部信息、互联网保险业务账簿、相关原始凭证和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与互联网保险业务有关的交易数据和信息的安全、真实、完整。

第三十三条 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主办者,应当依法对申请在本网站上开展保险业务的单位的经营资质进行核验,不得与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合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在主办互联网站上建立信息披露专栏,及时对符合本规定要求、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名称及相关互联网站名称、网址等信息进行披露,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在主办互联网站上及时登载中国保监会披露的前款信息。

第三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并将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合规管控情况作为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过程中有违反保险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互联网站上发生销售假保单等违法行为时,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监管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查处。需要网站主办者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的,网站主办者应当予以配合。网站主办者不予配合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书面告知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并协调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站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通过互联网站非法经营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九条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违反本规定,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互联网保险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四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查处互联网保险业务违法违规行为的过程中,发现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主办者违反《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应当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

第四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利用互联网站从事涉嫌制售假保险单、非法集资、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5篇: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自查报告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自查报告

根据《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广 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0】1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桂人社发【2012】32号)等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促进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我股室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现将我股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检查工作如下:

—、认识到位、责任到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局领导高度重视,设立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股,配备了档案库房和档案电脑管理软件,设立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和兼职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员,负责各科室档案的搜集、整理、立卷和归档,为实现信息化管理奠定基础。

二、加强管理。我股室根据《档案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结合社会保险基金业务的特点制定了一系列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在制度、约制上各股室之间业务档案牵制性,使我局的档案管理工作有章可循、相互依存。我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将顺其自然的走向标准化和规范化,并对社会保险基金各项业务管理起到了基础性科学管理并被完整利用。

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归档整理情况。根据《自治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细则(办法)》的管理要求,本着“集中统一管理,按业务险种分类管理”原则,目前我股室已整理完成20

13、2014年各类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立卷305册。

四、业务档案工作存在问题和今后努力方向。

1、问题:是社会保险业务工作一直以来重业务轻管理,历年的业务档案在各股室分散、杂乱尚未整理,现在一次性整理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种类繁多、进度缓慢。

2、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知识还需要进一步普及和深入,针对以上不足,我股室将在今后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切实加以改进。力争通过今年市认定达标验收。

第6篇:邮政代理保险业务自查报告(全文)

邮政代理保险业务自查报告

为落实集团公司要求,确保我市邮政代理保险业务合规文件运行,根据县局指示我局开展了了一次自查活动,具体自查情况如下:

1、业务开办逐级授权,授权规范,并在上级授权规范内开展业务

2、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开展业务,代理关系和法律责任不清楚等问题导致的各类风险隐患

3、代理保险人从业人员没有考取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4、网点取得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张贴在显要位置。与保险系统网店名称相符

5、营业厅按规定张贴了《人身保险投保提示》

6、当期销售的产品没有超过三家保险公司

7、投保时按规定填写《投保单》、《投保人风险承受力评估报告》、《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等资料均有投保人本人填写投保单、回执、委托授权书等重要文件的行为

8、严格按规定留存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对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要求提供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9、不存在销售误导行为,能正确解释保险产品,明确告知客户退保条件及可能带来的损失

10、网点日间业务及时上缴后督,并留存交接记录

11、摆放的资料合规,没有自行印制宣传资料

12、建立了客户投诉及危机事件处理预案,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并做好记录

13、建立了客户台帐

14、填写的客户信息真实有效,15、操作员密码定期修改,不使用他人工号办理业务,16、系统操作员与网点实际人员相符,人员调整合规

17、网点单证账实相符,顺号使用,留存凭证量不超限

18、按规定进行单证的请领、交接,并留有相关记录

19、严格按协议规定的结算机构、结算周期、手续费、结算保费及手续费,手续费收入全额入账

20、设立专门的业务台帐和财务账薄记载保险代理业务

21、不存在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的行为

22、不存在直接收取保险公司好处费和手续费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7篇:互联网保密工作自查报告

互联网保密工作自查报告

XX保密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组织开展机关、单位互联网保密检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网络窃密泄密防范工作,我办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迅速对我单位互联网的保密工作进行自查,现报告如下:

一、强化涉密组织领导

我办成立了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落实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干部对保密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坚持把保密工作贯穿于日常工作中,重视保密工作教育,坚持做到业务管到谁,保密工作就管到谁,在研究、布置、检查总结工作时,同步安排保密工作,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在抓业务工作的同时不放松保密工作,做到措施细而再细,责任明而更明,有效地维护了保密事项的安全。

二、完善制度,强化责任

我办十分重视保密审查制度建设,建立完善了《X保密工作制度》,修订和完善保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和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层层签订保密承诺书,完善约束机制,明确责任和义务,严格加强公文保密管理规定,切实履行公文的收发、传递、借阅、清退、归档和销毁等各个环节的登记、签字手续,严禁公文随处丢放。秘密文件严格限制知悉范围,从不随意扩散、复印。从制度上确保了“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三、自查情况

我办对开设使用的“XXXX网”、“XXXX”微信公众号以及单位邮箱等系统进行了严格自查。我办互联网和政务公开网上已发布的信息不存在涉密、泄密现象。也未将标密文件、电报掩盖密级扫描、摘录后在互联网上发布。严格落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审批制度,日常保密措施完善到位。

通过认真自查,今年我办互联网保密工作组织领导到位、人员管理到位、涉密操作规范。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办将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保密工作的重视,强化对涉密内容的管理,力争保密工作取得新成绩,积极探索研究新时期保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本系统涉密工作的顺利开展。

XXXXXXXXXXXXXXX 2017年XX月XX日

第8篇:互联网保密工作自查报告

2016年互联网门户网站保密自查报告

根据上级网络安全管理文件精神,我院积极组织落实,认真对照,对网络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网络安全防范技术情况及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情况进行了自查,对我院的网络信息安全建设进行了深刻的剖析,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成立了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加强全院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我院成立了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检察长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具体到人。确保网络信息安全工作顺利实施。

二、完善制度,确保了网络安全工作有章可循

为保证我系统计算机网络的正常运行与健康发展,加强对校园网的管理,规范网络使用行为,根据《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桃江县教育系统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桃江县教育系统网络安全管理办法》、《上网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上网信息监控巡视制度》、《桃江县教育系统网络安全管理责任状》等相关制度、措施,确保网络安全。

三、强化管理,加强了网络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我系统计算机网络加强了技术防范措施。安装了360杀毒软件,防止病毒、反动不良信息入侵网络。网络管理员每周对杀毒软件的病毒库进行升级,及时进行杀毒软件的升级与杀毒,发现问题立即解决。二是网络与机关大楼避雷网相联,互联网所在部门加固门窗,购买灭火器,摆放在显著位置,做到设备防雷、防盗、防火,保证设备安全、完好。

我院网络安全领导小组每季度对院机房、互联网所在部门的环境安全、设备安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内容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消除安全隐患。

四、网络安全存在的不足及整改措施

目前,我局网络安全仍然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一是安全防范意识较为薄弱;二是病毒监控能力有待提高;三是遇到恶意攻击、计算机病毒侵袭等突发事件处理不够及时。

针对目前我局网络安全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以下几点整改办法:

1、加强我局计算机操作技术、网络安全技术方面的培训,强化我局计算机操作人员对网络病毒、信息安全的防范意识;

2、加强我局计算站同志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方面的学习,不断提高我局计算机专管人员的技术水平。

第9篇:医疗保险业务档案达标验收工作自查报告

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医疗保险业务档案达标验收工作自查报告

上海市医疗保险业务档案达标验收领导小组:

****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系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主要职能:负责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政策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及医保经办业务的管理和服务。

**医保中心成立于2001年,与**新区医保办合署办公。行政现隶属于上海市**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上接受市人保局(市医保办)领导。2010年南汇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划入本中心。**医保中心现有6个行政科室:综合管理科、业务管理科、监督审核科、基金结算科、社会服务科、补充医疗保障科。目前**医保中心人员编制55人,平均年龄37岁;均为大专以上学历。其中硕士2人,占3.6%。

历年来中心坚持“以人为本,至善至诚”的医保服务理念,努力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在两个文明建设方面取得长足进步。中心先后被评为2007——2008年度社会事业系统创建文明单位先进集体,2007——2011年度连续五年被评为上海市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考核优秀单位;**医保中心南汇分中心被授予上海市巾帼文明岗等荣誉称号。

为了深化医保服务标准化建设,根据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简称市医保中心)业务档案达标验收工作的部署,按照《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上海市医疗保险业务档案整理规档操作规范》及各项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医保中心把医保业务档案达标验收工作作为2012年重点工作来抓,在市医保中心、市、1 区档案局、**新区人保局的关心指导下,我中心在完善档案工作管理体制、设施建设、专业建设、利用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完成了2001年至2011年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经过认真自查,本中心医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基本达到优秀标准,现将自查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管理

(一)管理办法

1、根据《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社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规定》),及市人保局、市档案局、市医保办联合颁布的《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精神,中心制定了《**新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医保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浦医保中心[2011]16号),执行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该办法对医保业务文件的归档范围、归档时间、整理要求、档号编制等方面与市医保经办系统档案规范标准保持一致。

2、根据《规定》的有关精神,本中心积极开展医保业务档案目标管理,成立了档案升级达标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心副主任张建华直接分管、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业务部门档案管理人员共同参与,以保证各项业务档案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3、档案工作实行集中管理分层负责制,综合管理科为业务档案工作牵头、组织、协调的管理部门。建立了以专职档案人员为核心,业务部门兼职档案管理人员为基础的完整的业务档案管理网络体系。

4、为了贯彻落实有关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将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我中心将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作为中心各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由于档案工作量大、任务非常艰巨,因此我们在这次医保业务档案升级达标中,结合各阶段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召开会议,听 2 汇报、抓进度,努力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对升级达标工作的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通报。

5、将业务档案工作纳入我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中心领导十分重视医保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始终将提升档案管理水平作为年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先后将医保业务档案管理列入2010——2012三年中心工作计划,为了确保在2012年如期实现医保业务档案升级达标的工作目标,我们将医保业务档案工作与本中心整体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年初抓计划,年中抓落实,年终抓考核评比。

本项总分5分,自查得分5分。

(二)管理人员

1、我中心现有业务、文书等各类档案9710卷(巳移交与准备移交至市医保中心业务档案除外),实际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员9人,其中档案管理部门2人,5个业务部门共7人,按照1人∕万卷的标准,档案人员配备达到规定要求。

2、业务档案工作人员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业务熟练,3年内没有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在他们努力之下,我中心档案工作纳入依法治档的轨道,档案工作有了很大的起色。

3、档案工作人员9人,均为大专以上学历,其中本科以上6人,达67%。

4、业务档案工作人员保持相对稳定,绝大多数档案人员连续从事档案管理工作均在两年以上(具体见**医保中心业务档案管理人员一览表、见档案员任职时间一栏表)。

5、组织业务档案工作人员参加档案业务学习、业务培训。中心注重档案人员队伍建设,为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业务档案人员队伍,着重从两方面着手:首先加强学习,学文化,学习医疗保险业务,学习档案专业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其次加强培训,以走出去,请进来的 3 方式,邀请专家到中心进行档案业务培训。

(1)我中心召开多次培训会,请**新区档案局法制宣传科罗懿科长、市档案咨询中心成兴法副主任对本中心医保档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2)档案管理部门召开多次业务档案培训会及业务档案管理现场会,保证了各项管理措施的有效落实。

(3)中心2名档案人员参加市档案培训中心组织的档案工作人员上岗证培训,并获得上岗证书。通过学习培训提高了专业知识的工作技能。

本项总分8分,自查得分8分。

(三)管理措施

1、根据档案工作的具体要求,制定了中心档案工作分管领导、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业务档案专(兼)职人员岗位职责。

2、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上海市医疗保险业务档案整理规档操作规范》,确定了**医保中心医疗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操作流程,案卷封面、案卷目录、卷内文件目录格式完全符合市医保中心的要求。

3、**医保中心成立以来就十分重视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先后拟定了《分管领导档案工作职责》、《档案管理人员与兼职档案网络人员档案工作职责》、《**医保中心内设科室工作职责》,将业务档案材料的形成、积累、收集、整理、归档纳入业务档案人员工作职责。

4、将业务档案工作与分管领导、业务档案人员的年度考核挂钩。几年来,中心将业务档案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各部门年终考评项目之一,并将业务档案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与评优相结合。充分调动了档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5、积极开展对街道医保服务点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并进行年 4 度评估。自2011年起,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并与街道医保服务点年度评优挂钩。

由于服务点医保专管员流动性相对较大,工作人员之间的交接工作有所欠缺,虽然中心非常重视对他们业务培训,但个别同志离档案工作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个别服务点医保业务档案可能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该内容扣0.5分。

本项总分7分,自查得分6.5分。

二、设施建设

(一)档案用房

1、**医保中心各类档案全部集中存放在南汇分中心,南汇分中心共有五间库房,其中业务档案库房三间;文书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会计档案、特殊载体档案库房一间,备用库房一间。档案库房共153㎡。

2、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每万卷40平方米,我中心现共有档案 9710卷/件(不含巳移交、准备移交至市医保中心业务档案及两区合并前的南汇医保中心的档案),实有库房面积153平方米,库容量已符合规定标准。

3、档案库房符合国家档案安全的有关要求,实现“三铁”(铁门、铁柜(密集架)、铁窗户),并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4、档案库房内干净整洁,没有存放与档案无关的任何杂物。

5、分别设立档案库房、办公室、阅档室,做到了三分开。**医保中心根据管理要求,设立了档案室、阅档室、库房,各工作区域均分开。

本项总分10分,自查得分10分。

(二)档案用具

1、我中心存放业务档案的柜架为密集架、柜箱,共有存放业务 5 档案的密集架4列,档案铁箱491个。档案全部上架(含业务档案)。

2、我中心有备用档案库房一间,库房面积35㎡,备用档案铁箱135个,档案柜架能够满足我中心近5年业务档案的需求。(见档案示意图)

3、业务档案柜架、档案盒、档案夹、卷皮等档案装具的式样、规格及质量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且数量充足。

本项总分5分,自查得分5分。

(三)设施设备

1、档案库房内配置有温湿度表、空调、除湿机、灭火器、吸尘器、防盗门、避光窗帘、防磁柜、防鼠防虫药品等设施设备,达到了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磁、防鼠、防虫等九防要求。(具体见一览表),同时我中心还建立了各项突发事件(火灾等)应急预案,并进行了应急的演练。

2、业务档案管理与单位办公现代化同步发展,设施配备齐全。我中心配备有计算机、扫描仪、光盘刻录机、复印机、服务器等现代化设备。

3、根据本市医保业务档案管理要求,中心使用上海市医保档案管理系统软件,进行立卷、移交、入库、查询、自动生成档号、案卷题名,系统自动打印案卷封面、案卷目录等,实现了档案管理自动化,并通过网络可以和市中心档案系统联网,进行统一管理。

4、将业务档案管理软件与医保经办业务系统连接,实现业务档案自动生成和归档管理一体化。档案系统可以通过业务档案的业务流水号导入相应业务数据自动生成卷内文件目录,实现业务档案的自动归档。

本项总分10分,自查得分10分。

三、专业建设

(一)相关制度

我中心建立和完善了业务档案文件材料归档、档案保管、保密、统计、鉴定、销毁、移交、查阅利用、设备维护使用、岗位责任制等十二项管理制度,对业务档案管理与业务档案达标起到指导性作用。同时,在日常的工作中注重各项制度的执行落实,确保材料齐全、整理规范、编目有序。

本项总分5分,自查得分5分。

(二)立卷

1、严格履行归档制度。按照业务档案归档时间向本中心档案室移交,并将此规定作为档案工作实施细则的核心内容,列入专兼职档案人员责职及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本中心业务文件均在规定时间内准时归档。

2、实行部门预立卷制度。业务部门将预立卷工作作为部门岗位责任制的一项指标,从而在制度上保证了档案工作的定岗定人定责。此项举措不仅提高业务档案质量,而且加快了归档进度。

3、推行平时立卷。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业务档案平时立卷类目》,档案管理人员定期对各部门进行培训与指导和督促检查,使制度落实到位,以推动部门立卷工作。

4、业务案卷质量符合规范要求。案卷设置、卷内文件排列合理、保管期限划分准确、卷内目录和卷面填写规范,备考表填写完整,案卷标题拟写概括准确,包装结实整齐。业务档案案卷封面、案卷目录、卷内目录等均按规定设置。

2001——2011年**医保中心形成的档案总量:

(1)业务档案21499 卷。在中心档案房存放的业务档案5963卷,其中:登记管理类640卷、待遇核付类25卷、就医管理类3099卷、基金核算类1912卷、稽核监管类287卷。巳移交至市中心的档案共12669卷、准备移交市中心的有2867卷。

(2)文书、音像等其他门类的档案3747件(卷)。其中:文书档案3352件、基建档案10卷、设备档案15卷、会计档案336卷、照片档案11卷、光盘1卷、实物档案22件。

目前在中心档案房存放的档案总量为9710卷(件)。本项总分10分,自查得分10分。

(三)收集

1、应归档的材料收集在及时的基础上抓齐全。为确保齐全完整,一从业务档案的源头抓起,抓平时立卷;二从业务档案种类抓起,确保业务档案齐全完整。

2、中心档案室使用的医疗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系统(即市医保中心开发的医疗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系统)同经办业务系统连接,将业务系统数据导入档案系统,通过档案系统可以查询到曾经办理各类业务的电子文件。

本项总分7分,自查得分7分。

(四)整理

1、**医保中心档案分为:业务档案、文书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档案。尤其是在业务档案管理方面,严格按照《上海市医疗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上海医保业务档案分类方案》和《上海市医保业务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要求,对2001—2011年间生成的业务档案进行了整理,在组卷的过程中以上述文件要求为依据,对标题拟写、整理装订、档号编制、编目排列、保管期限设置等业务环节均按规定操作。

2、业务档案和资料均按编目、编号要求整理,符合规范。

3、各类业务档案分门别类上架存放。我中心自2002年以来的业务档案已全部上架。

4、归档的业务档案案卷能够按不同门类、不同保管期限分别有序排列存放。

整理质量尚有不足,自扣0.5分。本项总分6分,自查得分5.5分。

(五)保管

1、建立了规范的全宗卷。我中心建立规范的全宗卷,分为综合类、档案收集类、整理类、鉴定类、保管类、统计类、利用类、档案新技术应用类共八大类,编制了全宗介绍、大事记、组织沿革等内编研材料。全宗卷建立的过程中,坚持既突出档案面貌,又突出档案的专业性,建成的全宗卷具有特色、较为实用。

2、业务档案存放示意图上墙。各库房内均设有存放示意图,标明业务档案存放情况。

3、库房温湿度达标。档案部门有专人每天进行温湿度记录,如超标及时采取措施,将温湿度控制在正常范围内。

4、检查业务档案的状况。定期到库房抽检业务档案是否受损,及时做好记录。

5、制定档案修复与保护等办法。档案工作人中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近三年来档案(含业务档案)没有出现霉变、褪色、污损、虫蛀、鼠咬等现象,也没有失密、泄密、侵权现象,更没有火灾、水淹事故的出现。

本项总分5分,自查得分5分。

(六)鉴定销毁统计

1、搞好鉴定工作。成立了中心档案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业务档案鉴定销毁制度》,超保管期限业务档案的鉴定工作正在启动。

2、开展业务档案鉴定。根据《业务档案鉴定销毁制度》与《业务档案鉴定流程》对超保管期限的业务档案进行鉴定造册,并报鉴定小组审批。

3、开展统计工作。中心在总结多年业务档案工作的基础上,建立了业务档案收进、移出、保管等多项统计制度,编制统计表做到编报及时、力求内容全面、数据准确。

4、业务档案统计报表符合要求。本项总分4分,自查得分4分。

(七)移交

1、依据相关规定,我中心目前暂无向当地档案馆移交的档案的任务。

2、部分业务档案目前巳移交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履行了移交手续。

3、稳定档案队伍。现有业务档案管理人员9人,其中1人系正常组织调动,中心及时妥善安排人员接班,并按规定办理了移交手续。

本项总分3分,自查得分3分。

四、利用服务

(一)检索工具

1、按不同门类、载体和保管期限编制案卷目录。中心编制了业务档案案卷目录,含续编,涉及到业务方面的实物、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文件目录等共17册。

2、按保管期限编制全引目录。2011年全引目录打印并装订成册,共计92册。

3、实现了业务档案的计算机管理和检索。计算机输入业务档案案卷级条目与文件级条目,共10293条,实现了业务档案数字化管理。

4、各种目录续编符合要求。各类簿式档案检索工作和计算机检索管理已基本满足利用者需求。

5、对保管期限在30年以上,查询利用率高的业务档案移交给市医保中心进行缩微,中心通过档案影像管理系统能够实现档案的查询利用,实现了电子化管理。

本项总分8分,自查得分8分。

(二)利用

1、业务档案管理人员熟知库藏档案情况,调卷迅速。

2、本中心档案室建立《档案借阅制度》、《档案利用制度》,档案借阅利用效果登记簿,主动提供档案服务,使档案的利用价值最大化。

3、档案管理人员树立服务理念,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变坐等服务为上门服务,采用了帮助调卷,电话咨询和上门等多种形式为各业务部门与参保者利用档案服务。据统计,2009—2011年查阅档案1100人次,利用档案2350卷次,深受利用者好评。如参保人刘秋梅(医保卡号:6004735231)是上海三一精机有限公司的职工,就医关系在本市,2011年在回老家探亲时发生急诊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回本市后在我中心进行住院费用报销。随后参保人到社保中心领取生育保险补贴时,社保中心要求提供在外省市分娩的出院小结原件。当参保人带身份证到我中心要求返回出院小结原件,我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先通过事务管理系统查询有关信息,然后从凭证材料中找到出院小结原件,将复印件作为医疗凭证留存于我中心,而把原件交给参保人,为其领取生育保险提供依据,参保人深表谢意。

4、借助办公自动化网络,通过档案影像管理系统对档案进行查阅利用,在不影响查询利用效果的情况下,达到了既方便、快捷高效又有效保护了实体档案的目的。

本项总分5分,自查得分5分。

(三)查询

1、建立有参保信息查询系统,方便参保人员查询。

2、通过查询系统能够为参保人员提供查询信息。服务大厅配有参保信息查询系统,参保人可通过医保卡(社保卡)查询个人相关信息。

本项总分2分,自查得分2分。

综上所述,经逐条对照《医疗保险业务档案达标验收内容和得分标准》,自查得分99分,达到了优秀等级的标准,请予验收。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第10篇:某互联网保密工作自查报告

XX互联网保密工作自查报告

互联网保密工作自查报告

为贯彻落实《关于组织做好开展非涉密网络保密管理专项检查准备工作的通知》(龙委保办2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网络窃密泄密防范工作,我社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对计算机非涉密网络管理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现报告如下:

一、强化涉密组织领导。

为严格保密纪律,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加强机关的保密工作,我社成立了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以人秘科为主要责任科室,市社主任为组长,市社副主任为副组长,各科室科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做到分管领导负责抓,经办人员具体抓。严格实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按照各自分工,明确职责,将保密工作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在研究部署、检查、总结工作时同步安排保密工作。及时填报《非涉密网保密管理情况检查表》。

二、加强涉密人员管理。

对我社非涉密网络明确专人负责保密管理工作,安排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同时,市社制定了非涉密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对非涉密网络定期开展保密检查,对处理信息类别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不允许储存、处理涉密信息。我社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对计算机保密相关人员进行宣传教育。

一是认真组织学习《国家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并要求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二是进行警示教育。通过近几年互联网信息泄密事件,要求机关各科室汲取教训,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网上信息的保密管理,确保计算机及其网络安全。

三、确保涉密环境安全。

对于计算机网络管理,严禁在上互联网的计算机中制作、存储、传递和使用涉密文件、信息以及机关内部资料。去年我社对涉密环境进行了一次全面清查:本单位无接入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全年无计算机泄密事件发生;未在应用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涉密文件信息资料;未在服务器和计算机终端商存储、处理涉密文件信息资料;无违规上国际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的记录;安全情况良好。

为规范计算机及其网络的保密管理,我社主要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一是计算机贯彻执行上级保密部门文件的有关项规定和要求,不断增强依法做好计算机保密管理的能力;二是制定市社各项涉密及非涉密计算机及网络管理制度;三是严格涉密信息流转的规范性,严格执行“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

我社保密工作在龙海市国家保密局的领导下,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从未出现过涉密事故。通过认真自查,今年我社保密工作组织能够做到组织领导到位、人员管理到位、涉密操作规范。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社将进一步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重视,强化对涉密内容的管理,力争保密工作取得新成绩,积极探索研究新时期保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本系统涉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互联网保密工作自查报告

按照“文件”精神,我公司结合实际工作,对照集团公司保密工作目标考核细则,逐条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规章制度

为严格保密纪律,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我公司成立了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为组长,党委书记为副组长,相关部室负责人、档案管理员、保密工作人员为成员,做到分管领导负责抓,经办人员具体抓。对保密工作所需设施、设备和经费,我公司领导班子都能够给以重视和支持,保证了日常工作顺利开展。

为保证公司保密工作稳定,我们修订完善了保密工作制度,坚持做到保密工作机构健全、保密工作队伍不散,保密工作人员及时调整和补充,做好工作交接。我们的保密工作队伍基本素质较高,大部份管理人员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且都能熟练掌握保密法规和保密技术基础知识,熟悉本单位业务工作和保密工作基本情况。按照集团公司要求,我公司组织了“全国保密承诺书签订人员知识竞赛活动”,参加了××公司公文档案培训班,接受了保密工作专项培训,切实提高专职保密涉密人员业务素质。

二、保密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一)对保密重点部门、要害部位加强检查督促工作。我公司领导小组对总经部、档案室等保密重点部门和部位的保密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督促,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进行专题研究,有效地防止了失密、泄密。

(二)加强计算机网络管理工作。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我公司对现有涉密计算机网络的安全保密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找问题添措施,促进管理的改进和完善,多年来无发生计算机泄密事件。加强对计算机上网检查工作,对上网计算机进行登记造册,在管理上做到心中有数。加大对违规上互联网的监管力度,严格按照“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的工作要求,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坚持谁上网、谁泄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严禁保密资料并入互联网中,禁止储存保密信息资料的计算机上网,确保涉密计算机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在保管好办公室内各种秘密载体的同时,加强对外出携带手提电脑、涉密光盘、U盘等秘密载体的管理,采取技术措施,严防因丢失造成涉密信息的泄露。

(三)我公司建立了完整的涉密载体登记台帐,由保密工作人员登记并管理,涉密载体存放在专门场所,定期进行统一销毁。

三、加强保密教育,提高思想认识

为认真做好保密工作,我公司把保密教育工作贯穿于日常工作中,始终把保密工作作为公司重要工作,组织机关干部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等保密工作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公司保密工作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等。对办公室档案管理员、文书收发等加强保密教育,加强做好保密工作的检查督促,促进全体工作人员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保密工作的责任感。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涉密人员对文件收发、登记、传递、归档、销毁等环节的职能,使保密工作真正做到行有规章、做有依据、查有准则,真正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通过认真自查,我公司保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今后将继续努力,巩固和发扬取得的成绩,积极探索研究新时期保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实现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到位、宣传教育到位、工作业务规范。

第11篇:县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达标验收自查报告

***县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达标验收

自查情况报告

州社会保险局:

近年来,***县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在各级领导的极大关怀及上级业务部门的大力协助下,得到跨越式的发展。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县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水平,使档案工作不断走向科学化、规范化轨道,根据《关于开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达标验收工作进展情况调查文件的通知》(局办[2012]7号)文件要求,我中心严格按照***社发[2011]***号、***社发[2011]***号、***社发[2011]***号文件精神,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现将我中心业务档案管理达标验收自检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目标明确

为进一步加强社保业务档案管理,明确工作职责,我中心结合3号令和省实施方案,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县社保中心业务档案整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成立了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社保中心,负责管理档案室并具体落实业务档案管理有关工作。同时,人社局在其办公室工作职责中,把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明确。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各科室业务档案工作进展情况,为全面完成达标验收工作,人社局局长和分管局长在点评重点

工作时,都把档案工作作为一个专题进行安排和部署。我县人社局已将业务档案管理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把此项工作列为重点工作之一,同时,结合人社局发展“十二五”规划制定了档案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在资金、人员、时间上给予全力保障,使档案管理工作朝着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迈开了步伐。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我中心根据档案法有关规定,结合社保业务特点制定了一系列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档案查(借)阅利用制度》、《档案保密制度》、《立卷归档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和《***县社保中心档案管理办法》等,使我中心的档案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制可依,使社保档案管理工作走向标准化和规范化,并对档案的科学管理和完整利用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一是我中心制定并下发了《档案工作流程》,并以图版方式上墙公示,实现了档案工作的条理性、规范性,增强了档案工作的透明性。二是结合业务档案规范管理,重新修订和完善了《***县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业务档案工作成为新规程中一项重要内容。三是为确保完成社保业务档案达标验收工作,我中心对各科室档案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与各科室签订了《业务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把档案工作与科室负责人以及兼职档案员的年度考核评比挂钩。对全面

完成档案工作目标任务的,年终依据本中心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并在评先评优、提职晋级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违反档案管理制度、未按规定立卷归档或未按时限要求移交档案等,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所在科室年度评优资格,相关责任人不允许参评先进工作者并不得被提拔任用。

三、加大投入,重视档案管理软硬件建设

在办公房舍紧张和经费困难的情况下,我中心专门安排了档案库房室,购置了***套密集架及文件柜等必要的设备,保证了档案统一存放管理的基本需要。此外,档案库房配置了防盗门、电子监控系统、温湿度表、除湿机、防磁柜、消防设施等,各种设备设施运转正常,为档案安全提供了坚实的保证。同时,我中心为达到档案保管“九防”要求,一是在库房两侧通道安装了防盗门和监控摄像头,达到了防盗要求;二是档案库房撤销如光口(窗户);三是库房四周均设有排风通道,与外界相通,满足了通风和防高温要求;四是库房内、外均配置了数量相符的灭火器,达到了防火要求;五是配备了2台去湿机,达到了防潮要求;六是配备了吸尘器,达到了防尘要求;七是配备了防磁柜,达到了防磁要求;八是定期投放灭鼠药,达到了防鼠要求;九是投放了杀虫药,达到了防虫要求。

四、组织学习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由于我中心全体人员中没有一个是档案专业的,也没有

接受过档案的专门教育、培训,如何规范化整理归档无从下手。我们一方面组织大家学习《档案法》、《云南省社会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另一方面,采用请进来和走出去的办法学习,提高动手能力。一是多次邀请县档案局有关专家来,手把手教学;二是组织全中心干部和专、兼职档案员到县档案局和档案管理工作较成功的单位学习取经。这样,既提高了大家的档案意识,也掌握了结合自身实际如何分类、归档、管理等一系列方法。经过多次档案业务培训和现场指导,我中心各岗位工作人员都能按规定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排列、装订,初步达到了分类准确、排列合理、保管期限划分准确的要求。

五、社会保障档案归档整理情况

各类档案的立卷归档严格按照《云南省社会保障档案管理办法》集中统一管理,按业务险种分类整理。一是通过逐个科室、逐个环节的细致调研,编制了切实可行的分类方案,使各业务科室在归档过程中能够依据分类方案,及时、完整地收集业务材料,达到了规范管理的要求。二是我中心业务科室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能够在业务档案整理工作中,对归档材料进行规范的分类、排列、编号和编目。三是我中心业务档案按编码方案在库房内统一保管,各类档案按照永久、100年、50年、30年、10年保管期限依次排列,同一保管期限的业务档案,做到了同年度、同险种、同环节

集中存放。

六、档案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得益于上级的重视和县档案局工作人员的正确指导,我中心的档案管理工作已经起步,2011年的各类档案已整理入库,统一管理。但档案管理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受客观条件和单位经费不足的制约,档案室面积不足,所有档案实行集中管理有难度。二是社会保险有二十多年的历史,一直来重业务轻管理,往年的档案分散在各科室尚未整理,现在一次性整理工作量大、面广、种类多、难度大。三是受社保局历史不长、人员短缺、任务较重等实际情况的制约,专、兼职档案员的学习培训方面还有欠缺,档案员的知识结构不够全面,尚不能适应档案工作的需要,档案管理前期工作做的还没有到位,影响档案工作的深入开展。四是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还需进一步加强。各类档案管理制度虽已订立,但还需进一步完善,工作人员在《档案法》、《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的落实上还有距离,如何把这些制度落到实处有待加强。五是档案管理知识还需进一步普及。

针对以上的不足和缺点,我中心将在今后的档案管理工作中切实加以改进,上下齐心、清理历史旧帐。一是对新产生的应收集归档的各类材料,做到月月整理,全年全部归档。二是克服人员短缺的困难,集中精力整理好往年的档案。三

是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培训力度,重点学习档案管理、利用和档案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的档案意识和做好档案工作的自觉性,提高档案利用效率。四是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工作设备水平,要随着档案工作的不断发展,克服财力、物力的不足,加大档案管理设备的投入力度。

总之,在改进不足的基础上,全中心上下将共同努力,使我县社保档案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轨道,达到“跟踪一生、记录一生、管理一生、服务一生”的要求,以发挥档案工作在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服务民生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中心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12篇:地税局互联网信息工作自查报告(推荐)

地税局互联网信息工作自查报告

地税局互联网信息工作自查报告

根据区委、区政府《区目督办《关于开展**年目标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以及区委办、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我局积极组织落实,认真对照,对全局互联网信息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立领导机构,加强责任落实

我局成立互联网信息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何基雄担任网络新闻发言人。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互联网信息工作,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报区网信办备案。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具体,确保互联网信息工作顺利实施。

二、健全规章制度,确保有章可循

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工作,掌控网上舆论工作的主导权,营造有利于地税工作发展的良好网络环境。我局制定了《**区地税局政务微博管理办法》、《**区地税局涉税网络舆情监控机制》等相关制度、确保互联网信息工作有章可循。同时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主动掌握社会公众、媒体对税收工作的关注点。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及政务公开栏等,以重要税收政策及调整、税务案件、税收管理重大决定为主要内容,及时公布客观、准确的权威信息,避免信息传播失真、失控,化解涉税误解,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营造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纳税环境。与此同时,我局还设立网评人员,专职负责网络舆情的收集和上报工作。负责重点监控辖区内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系统内外重大事件的反应,并开展有针对性的舆论引导、澄清事实,做好正面宣传和引导。针对网络上发生的国内多起热点舆情进行专题研究,互联网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及下设办公室全体参与进行学习。年初制定互联网信息工作计划,年末进行总结,纳入全局绩效考核。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应对管理水平

我局继续深入开展政风行风建设及创先争优活动,从源头上避免网络舆情危机的发生。我局领导班子成员全体参加对网络舆情的监测、报送、处置的学习并充分掌握,强效保障在网络舆情发生时做到及时响应。分管领导多次参加与网络舆情相关的联系会议,总结相关经验,形成记录。同时,我局大力强化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程序意识,严格执法检查和税务稽查,规范税收执法程序,既维护纳税人权益,又持续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大力提升服务质效,积极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组织单位职工进行互联网信息培训,邀请市委宣传部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专职副主任蒋晓平开展题为《互联网舆情处置与公职人员理性作为》的专题讲座,让全局干部职工对网络舆情有了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组织应急办全体领导和成员观摩全省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视频演练,提高预防和控制网络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减轻或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影响。选派办公室信息化工作骨干蔡珊珊参加全省机构单位网络与信息化能力建设培训。并利用每周五政治业务学习时间,组织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学习活动,提高全局网络舆情应对管理水平。

四、加强阵地建设,提升监管能力

根据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关于建立**政务微博发布大厅的紧急通知》精神,我局开通名为“**地税”的腾讯官方微博,微博粉丝数量逐步增加,并入驻**区政务微博发布大厅,回应地税政策咨询和办理程序方面的相关问题,倾听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心声。确定专人管理门户网站、微博、社区论坛的账号,并做到及时关注、及时响应、及时更新,足额保障宣传网络工作经费。对涉及本单位的相关信息通过官方微博进行发布,发布前由互联网信息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授权。对于本地本单位出现重大舆情时,在官方微博上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按照要求,每个工作日转发区委区政府官方微博的所有信息。明确单位网评员,对涉及全区的网络舆情,做到主动及时跟帖发帖,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理性的网络环境。主动在网络媒体发帖、宣传市区及我局的先进典型、工作经验和工作成效,进行全方位正面宣传,传递社会正能量。对于区网信办下达的网评任务积极响应,及时跟进处理。安排计算机专业人员负责我局网络安全工作,门户网站的维护与信息跟新工作。

五、加强舆情监管,确保及时处理

明确本单位舆情工作人员,强化岗位管理,如有人员调整,及时上报,保障舆情工作不间断。在南充新闻网三国源论坛、麻辣社区南充论坛注册使命认证的官方账号,并向区网信办报送备案,认证账号交由网络舆情工作人员保管使用,落实工作责任制。重大节日、重大舆情发生时,确保24小时值班,网络舆情工作人员保证在岗,随时关注舆情状态。对于事关本单位的舆情进行有效监测,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登记、报送。按照市地税局的相关舆情监管政策,市、区相关文件规定,以及区网信办的相关要求对全区舆情信息进行监测报送。严格按照区网信办《舆情快报》的要求处置本地本部门舆情。对于涉及舆情的单位部门及时通过网络、电话、手机短信、走访等形式与反映人沟通,做好处置工作,确保舆情处置工作满意度。

第13篇:互联网计算机安全保密自查报告[推荐]

×××有限公司

互联网计算机安全保密自查报告

按照《关于开展互联网计算机安全保密大检查的通知》(××ׄ2012‟9号)文件精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严格按文件要求对公司的互联网计算机保密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公司机关共有计算机26台(含笔记本电脑),其中连接互联网计算机25台,未连接互联网涉密计算机1台。公司无门户网站、网页和电子政务外网;公司所有电脑都配备了杀毒软件,能定期杀毒与升级。对于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U盘、移动硬盘等)的管理,采取专人保管、涉密文件单独存放,严禁携带存有涉密内容的移动存储介质到上网的计算机上传递、储存、处理文件。对于非涉密计算机的管理,都设置了开机密码,并能作到定期更换,同时明确非涉密计算机不得处理涉密信息;对于涉密计算机的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指定专人从事计算机保密管理工作。

二、公司严格控制外网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未发生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违规交叉使用现象;外网移动存储介质不准存储、处理涉密信息。

三、公司网上人才招聘都经过审查后才允许发布信息,但审查制度还有待完善。

四、计算机保密工作落实情况

公司党委、行政把保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明确了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和人员,制定了《×××有限公司计算机及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并且落实了保密工作岗位负责制和“属地管理”原则。做到了保密工作机构、人员、职责、制度“四落实”。

为加强计算机及其网络的保密管理,防止计算机及其网络泄密事件发生,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我公司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一是在计算机网络管理人员以及操作计算机的领导干部、涉密人员中强化计算机保密安全意识。公司采取多种方式,多渠道对计算机保密相关人员进行宣传教育。二是加强制度建设。为了构筑科学严密的制度防范体系,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计算机及其网络的保密管理,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保密部门文件的有关项规定和要求,不断增强依法做好计算机保密管理的能力。三是确保计算机及其网络保密管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及时发现计算机保密工作中存在的泄密隐患。重视对计算机及其网络保密工作的督促检查,对计算机及其网络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涉密网络的建设和使用情况以及涉密计算机、涉密网络采取的管理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目前为止,我公司未发生一起计算机涉密事故。

通过自查,我公司计算机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提高,计算机保密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继续努

力,力争保密工作再上新台阶。

×××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14篇:机关单位互联网门户网站保密专项检查自查报告

XX局

2018年保密工作专项检查自查报告

根据xx县委保密办《关于组织开展机关、单位互联网门户网站等保密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结合xx局工作实际,对照保密工作自查表,逐项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将保密工作放在重要位置

我局领导将保密工作摆在了突出位置,工作上确立了“明确责任、健全制度、加强管理”的总体思路,成立了保密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纪检组长为副组长,办公室主任为成员,局办公室负责承办日常工作,形成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一岗双责”的责任机制,为落实领导责任制、推进保密工作深入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计算机和互联网保密管理

一是参加全县保密工作会议,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及时传达贯彻保密工作会议精神,将《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规定》、《保密法实施条例》列入党支部学习内容。

二是完善保密规章制度,制定了计算机管理制度,确保重点涉密要害部位的安全;对我局计算机的管理、使用情况坚持每季度检查的制度,针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足和隐患,严格按照要求整改;三是实行计算机网络安全防护情况的检查,采取局域网络杀毒软件每星期定期升级杀毒等措施。坚持“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的原则,防止了失泄密问题的发生。

四是实行涉密计算机专人管理。对涉密计算机实行专人管理,并加强了对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落实了岗位责任。

五是加强信息上报审批。加强网上报送信息审批制度,凡对外向各类政府网站报送信息,必须经办公室和分管领导审批后方能报送。

三、计算机和互联网载体使用情况

1.目前我局办公用计算机共20台,其中办公室涉密计算机1台,有办公室负责保管。

2.我局由办公室通过办公邮箱接收上下级文件及报告(xxxxx@163.com),邮箱密码有办公室保密保存,定期更换。

3.我局信息发布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完整。

4.我局互联网门户网站“郸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主要内容是政务公开,目前网站维护中。

5.我局目前没有开通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

通过认真自查,今年我局保密工作组织领导到位、宣传教育到位、工作业务规范。我局在计算机使用、门户网站管理上,领导高度重视,保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没有出现过涉密事故。今后将继续努力,巩固和发扬过去已取得的成绩,积极探索研究新时期保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15篇: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自查报告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自查报告

霍山县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在县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在公安、工商等职能部门的配合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根据国务院、文化部及省文化厅关于整顿和规范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作部署,在工作中紧紧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全面进行了清理整顿。通过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宣传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我县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一、确定了工作目标和整治重点

加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是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充分认识到了网吧市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以及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只有通过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有效地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真正落到实处,才能尽快实现我县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秩序的根本好转,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因此我们把网吧的专项整治行动重点确定为严厉查处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及超时经营行为;坚决打击在网上传播有害文化信息的行为;切实治理网吧经营场所的安全隐患问题;坚决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黑网吧”,整治以电脑学校、劳动职业技术培训班、电子阅览室、计算机房等名义变相经营网吧的行为。

二、具体的措施

2、重点开展了打击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和超时经营整治行为

3、抓住重点,有效防止了未成年人进入网吧

网吧的违规行为,最大的问题是接纳未成年人进入。问题存在不仅有网吧经营业主法律意识谈薄、唯利是图、铤而走险的因素,还有我们管理措施不到位,管理人员责任性不强,工作中满足一般性的检查有关。为此,我们在7月7日又召开了一次网吧业主大会,组织网吧业主继续学习网吧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其经营行为,强调暑期来临是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高峰期,要求他们合法经营,守法经营,自觉拒绝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同时,制定了《霍山县暑假期间开展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特别行动方案》,现正按方案要求进行实施。我们还将加大处罚力度,把那些多次(三次)违规的网吧吊销一批,腾出市场空间,扶持守法经营的。同时,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业务学习,提高执法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紧紧围绕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这个重点做工作,对违法违规经营场所予以从严、从重打击,防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

4、解决难点,杜绝了未成年人进入网吧

经过我们对市场监管,调查研究发现,经常接纳未成年进入的网吧,主要是那些偏僻,小型,环境差,地处偏僻,电脑陈旧老化的网吧。这是网吧市场管理的一个难点。如,一些乡镇的网吧,离中心城区远,管理人员一个月难得检查一两次,是未成年人特别是小学生经常光顾的场所,经常是一群一群的进入。经过几年的管理,我们认为,大型网吧比小型网吧好管理,集中经营的网吧比分散经营的网吧好管理。大型网吧要违规,所担的风险大,不要说经济处罚,就是责令其停止整顿的行政处罚,它的损失也很大,所以就不敢冒这个风险。集中经营的网吧一家违规受到处罚,对其他的场所会起到震摄作用,只要管住了其中一两家经营违规的,其他的就管住了。所以在以后的发展中,宁大勿小。对那些小、乱、差的场所要慢慢让他们退出市场。

5、长效管理,为未成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为了有效地管好网吧,巩固专项整治成果,防止反弹,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严把市场准入关,提高准入门槛。整治期间不审批新的网吧,防止网吧过多过滥。一手抓整顿规范,一手抓改造提高,扶持规模化经营,促进市场整合,引导网吧向规模化、品牌化方向健康发展。整顿结束后,发展时要提高准入门槛,中心城区少于30台的不发展或少发展;二是调整网吧市场检查时间,紧紧抓住每天中午、下午学校放学以后、晚上以及双休日、节假日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高发期,对网吧进行不定期、不定时的监控巡查,不断加大执法打击力度,严厉查处违规经营行为;三是严格执行第一次发现网吧有非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给予经济处罚;累计两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予以停业整顿;累计三次接纳未成年人的,一律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在经营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实行一次性死亡法。而超时经营问题,文化部门要与网络信号接入部门密切配合,以从0-8时时间段切断信号方式来控制超时经营;

7、对网吧实行行业自律,成立行业协会,由文管办牵头,提高上网价格,防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四是建立健全综合治理机制,积极会同公安、工商、教育、消防、电信部门等职能部门综合执法,加大执法的力度;五是不断加快网吧信息化建设步伐,充分实施网吧监控管理平台的科技管理措施,采取日常检查、突击检查与科学技术监控相结合的监管措施;六是采取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岗位责任追究;七是加强对网吧经营业主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法律意识,让他们养成合法经营、文明经营的良好习惯;八是广泛发动群众,聘请业余网吧义务监督员,实行群防群治,继续设立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九是进一步按照专项整治的措施,加大对违章违规经营者的打击力度,始终保持专项整治的高压态势,严格执法,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一律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决不心慈手软,姑息迁就。

三、存在的问题

1、网吧业主守法经营意识谈薄。自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颁布以来,文化部门每年都要组织网吧业主进行法规培训,但是网吧经营者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意识淡薄,唯利是图,铤而走险,更谈不上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2、网络文化是高科技文化,在全社会理应得到全面推广,但是与未成年人上网又是一对矛盾。随着科技的进步,电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学会使用电脑,在这庞大的人群中,中学生所占的比例不在少数,一方面要普及,别一方面又要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而学生在学校上网的机会几乎没有,网吧无疑是玩电脑的首选去处。网吧有其好的一面,例如方便、快捷、知识领域大;也有坏的一面,例如游戏,不健康网站等。我们认为有必要推广电脑,提倡上网查资料,但不应该去网吧,尤其是一些自治力较差的人。

3、全社会都应关心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青少年是互联网最积极、最能动、最活跃的力量,如何在青少年中大力倡导网络文明,培养青少年良好的网络道德,是一个带有紧迫性的现实问题。进入现代社会,社会环境愈来愈为人们所关注,进而成为一个普遍性的世界话题。全社会都要培育强化青少年的道德意识,既要注重灌输,发挥青少年的主体作用,又要积极引导使其走向健康成长的道路,光靠哪一个部门哪一个人去保护未成年人是不现实的,应当充分调动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建议人大、政协各级党政组织,动员全社会,共同关心未成年人的教育,开展有益活动,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四、下一步打算和建议

1、规范网吧发展,严格准入,积极稳妥地推动网吧连锁。力求向连锁网吧发展,统一品牌,统一价位,统一经营方式等,避免恶性竞争,有利于缓和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这一突出的问题,从而进一步规范网吧市场。

2、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针对网吧业主的法律意识谈薄,对网吧业主及其管理人员应加强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通知》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等方面的宣传教育,与此同时,结合网吧市场实际状况,就规范市场经营和管理签订《互联网上网经营场所守法经营责任书》,通过这一形式约束其经营形为。

4、主动与公安、工商、教育等部门配合对网吧进行检查。

5、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校的保卫科长及社会各界热爱文化事业建设的同志做文化市场的义务监督员。

6、建议县政府建议对网吧超时经营采取切断网线的管理办法,杜绝超时经营行为

第16篇: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自查报告

霍山县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在县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在公安、工商等职能部门的配合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根据国务院、文化部及省文化厅关于整顿和规范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作部署,在工作中紧紧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全面进行了清理整顿。通过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宣传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我县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一、确定了工作目标和整治重点

加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是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充分认识到了网吧市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以及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只有通过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有效地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真正落到实处,才能尽快实现我县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秩序的根本好转,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因此我们把网吧的专项整治行动重点确定为严厉查处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及。

到位,管理人员责任性不强,工作中满足一般性的检查有关。为此,我们在×月×日又召开了一次网吧业主大会,组织网吧业主继续学习网吧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其经营行为,强调暑期来临是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高峰期,要求他们合法经营,守法经营,自觉拒绝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同时,制定了《霍山县暑假期间开展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特别行动方案》,现正按方案要求进行实施。我们还将加大处罚力度,把那些多次(三次)违规的网吧吊销一批,腾出市场空间,扶持守法经营的。同时,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业务学习,提高执法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紧紧围绕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这个重点做工作,对违法违规经营场所予以从严、从重打击,防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

⒋解决难点,杜绝了未成年人进入网吧

经过我们对市场监管,调查研究发现,经常接纳未成年进入的网吧,主要是那些偏僻,小型,环境差,地处偏僻,电脑陈旧老化的网吧。这是网吧市场管理的一个难点。如,一些乡镇的网吧,离中心城区远,管理人员一个月难得检查一两次,是未成年人特别是小学生经常光顾的场所,经常是一群一群的进入。经过几年的管理,我们认为,大型网吧比小型网吧好管理,集中经营的网吧比分散经营的网吧好管理。大型网吧要违规,所担的风险大,不要说经济处罚,就是责令其停止整顿的行政处罚,它的损失也很大,所以就不敢冒这个风险。集中经营的网吧一家违规受到处罚,对其他的场所会起到震摄作用,只要管住了其中一两家经营违规的,其他的就管住了。所以在以后的发展中,宁大勿小。对那些小、乱、差的场所要慢慢让他们退出市场。

⒌长效管理,为未成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为了有效地管好网吧,巩固专项整治成果,防止反弹,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严把市场准入关,提高准入门槛。整治期间不审批新的网吧,防止网吧过多过滥。一手抓整顿规范,一手抓改造提高,扶持规模化经营,促进市场整合,引导网吧向规模化、品牌化方向健康发展。整顿结束后,发展时要提高准入门槛,中心城区少于台的不发展或少发展;二是调整网吧市场检查时间,紧紧抓住每天中午、下午学校放学以后、晚上以及双休日、节假日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高发期,对网吧进行不定期、不定时的监控巡查,不断加大执法打击力度,严厉查处违规经营行为;三是严格执行第一次发现网吧有非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给予经济处罚;累计两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予以停业整顿;累计三次接纳未成年人的,一律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在经营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实行一次性死亡法。而超时经营问题,文化部门要与网络信号接入部门密切配合,以从时时间段切断信号方式来控制超时经营;⒎对网吧实行行业自律,成立行业协会,由文管办牵头,提高上网价格,防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四是建立健全综合治理机制,积极会同公安、工商、教育、消防、电信部门等职能部门综合执法,加大执法的力度;五是不断加快网吧信息化建设步伐,充分实施网吧监控管理平台的科技管理措施,采取日常检查、突击检查与科学技术监控相结合的监管措施;六是采取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岗位责任追究;七是加强对网吧经营业主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法律意识,让他们养成合法经营、文明经营的良好习惯;八是广泛发动群众,聘请业余网吧义务监督员,实行群防群治,继续设立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九是进一步按照专项整治的措施,加大对违章违规经营者的打击力度,始终保持专项整治的高压态势,严格执法,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一律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决不心慈手软,姑息迁就。

三、存在的问题

⒈网吧业主守法经营意识谈薄。自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颁布以来,文化部门每年都要组织网吧业主进行法规培训,但是网吧经营者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意识淡薄,唯利是图,铤而走险,更谈不上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保险业务自查报告

互联网保密自查报告(共4篇)

互联网信息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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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 互联网保险业务自查报告(共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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