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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岗位职责

作者:新股民 | 发布时间:2021-12-04 18:08:52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

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将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缴费核定、征缴、个人帐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监督管理等8个主要环节。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全国各级经办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以及负责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税务部门。

第四条[岗位设置] 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本规程科学设置管理环节,配置相应的管理岗位。各环节既独立操作,又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确保运行有序,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等环节。

第一节 参保登记

第一条[单位登记] 新参加社会保险、跨统筹范围转入、合并或分立的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到当地社保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社保机构登记管理环节予以受理,要求参保单位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成建制转入的用人单位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相关信息。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二条[个人登记] 以个体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应到当地社保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登记管理环节要求其填报《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表2-2),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其他有效合法身份证件,下同);

二、户口簿; 三、本人档案材料;

1 四、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人员还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五、以前已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现在本统筹地区自谋职业,要求在本地社保机构参保缴费的,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条[审核、发证] 登记管理环节审核用人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或个人填报的《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表2-2)是否准确无误,相关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审核通过的,按照统一编码要求,为其确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向用人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表2-3),向个人核发《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证》(表2-4)。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四条[单位变更条件] 参保单位有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登记管理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

七、隶属关系;

八、开户银行帐号;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受理] 登记管理环节要求参保单位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5),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三、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四、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五、《社会保险登记证》;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第六条[审核] 审核参保单位填写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3)是否准确无误,核对其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经审核通过的,变更参保单位登记事项或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七条[个人变更] 参保个人社会保险登记事项需变更时,登记管理环节要求其填报《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表2-2),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登记管理环节审核通过后,变更个人参保登记事项或重新核发《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八条[注销事项] 参保单位发生以下事项之一时,应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登记管理环节予以受理。

一、解散、关闭破产、撤消、合并或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营业执照被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的;

三、跨统筹范围转出等。

第九条[受理]登记管理环节要求参保单位填报《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2-6),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

二、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消、终止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和批件。

第十条[通知相关环节]审核《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2-4)是否准确无误,核对以下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初审通过的,通知稽核、征缴、个人帐户管理和待遇审核、支付等环节,对参保缴费、个人帐户记录和离退休人员待遇支付等分别进行相关处理,同时报送其他险种的经办机构或部门,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等。

第十一条[注销] 根据稽核、征缴、个人帐户管理和待遇支付等环节和其他险种的经办机构或部门的反馈意见,对符合注销条件的参保单位,吊销其《社会保险登记证》,封存其参保信息。

第十二条[个人注销] 参保个人跨统筹范围转出或调入参保企业以参保职工身份缴费等,需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注销手续。有关手续参照本节第九条至第十一条。

第四节 年 检

第十三条[受理] 登记管理环节每年定期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填报《社会保险登记年检表》(表2-7),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职工工资名册;

五、各月缴费凭证复印件;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审核]审核参保单位或个人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年检表》(表2-7)是否准确无误,核对其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以前年度年检等情况;

二、参加险种、参保人数及变更情况;

三、申报缴费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四、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情况;

五、参加社会保险各险种情况;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3 第十五条[验证(换证)] 初审结果通知稽核、征缴、帐户管理和待遇支付环节,同时送其他险种的经办机构或部门核对。根据有关环节和其他险种的经办机构或部门的反馈意见,对审核通过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或《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证》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5年期满的予以换证。

第十六条[补证] 参保单位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参保个人遗失《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证》,应及时申请补办。登记管理环节核对登记事项无误后,重新核发相关证件。

第三章

缴费核定

缴费核定包括缴费人员增加核定、缴费人员减少核定、缴费申报核定等环节。

第一节 缴费人员增加核定

第一条[受理] 用人单位或个人首次参保、参保单位新招或调入职工、参保人员因参军、失业和被判徒刑等原因中断缴费后又续缴的,缴费核定环节应为其办理缴费人员增加手续。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填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表》(表3-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表3-2),并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一、身份证件; 二、职工档案; 三、劳动合同等用工手续; 四、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相关证明; 五、转业、退伍军人行政介绍信等证明;

六、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表3-3)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表3-4);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二条[审核] 审核《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表》(表3-1)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表3-2)是否准确无误,核对有关证件资料,确定并记录缴费人员参保时间、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当期缴费工资基数等信息,将有关信息传送至帐户管理环节建立或续记个人帐户。

第二节 缴费人员减少核定

第三条[受理] 缴费人员调出、辞职或因退休、死亡、出国(境)定居、农民工回原籍自愿退保等原因终止缴费;因参军、失业和被判徒刑等原因中断缴费,缴费核定环节应及时办理缴费人员减少手续,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填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表》(表3-1),转出人员需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表3-5)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调出”:身份证件、调令,跨统筹范围转出的需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转入证明等;

二、“辞职”:身份证件、与单位解除关系证明;

4 三、“退休”:身份证件、离退休(职)审批表、等; 四、“死亡”:死亡医学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 五、“出国(境)定居”:出国(境)定居及户口注销等证明; 六、“参军”:征兵机关证明(如入伍通知单)等;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条[审核] 审核《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表》(表3-1),确认相关资料真实齐全后,通知帐户管理、征缴、待遇审核等环节进行相关处理。

第五条[封存] 根据相关环节反馈的信息,记录缴费中断或终止的类型、日期、原因等,同时向下岗失业等人员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通知单》(表3-6)。

第二节 缴费基数核定

第六条[受理] 对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或个人,应要求其填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表》(表3-7),《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明细表》(表3-8)。参保个人填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表3-9)。办理年度内预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或个人,还应填报《基本养老保险费预缴申报表》(表3-10)。办理政策性补收的,应填具《基本养老保险费补收申报表》(表3-11)。参保单位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一、《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或《劳动工资统计月报表》;

二、《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帐》;

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表》(表3-1);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审核] 审核参保单位或个人填报的申报表,核对有关资料,计算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和应缴数额。对有补收或预缴的,应确定补缴或预缴的时间。

第八条[核定] 核定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和应缴数额。

一、对参保单位,生成《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定表》(表3-1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月应缴费明细表》(表3-13)。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生成《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表》(表3-14)。同时,通知征缴环节和参保单位或个人。

二、办理年度内预缴费的,还应生成《基本养老保险费预缴核定明细表》(表3-15),发给参保单位或个人,并将有关数据传至征缴环节。

三、申报政策性补收的,还应生成《基本养老保险费补收核定明细表》(表3-16),发给参保单位或个人,并将有关数据传送至征缴环节。

四、对未按规定申报的缴费单位,暂按其上年(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年(月)缴费数额的,根据该单位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生成《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表》(表3-12),通知征缴环节和参保单位。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由缴费核定和征缴环节按规定结算。

第九条 缴费核定环节每月定期汇总应参保缴费人数增减变化情况,生成当期应参保人数、应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台帐,送征缴环节和统计部门。

第四章 征 缴

征缴包括当期征缴、补缴欠费等环节。

第一节 当期征缴

第一条[复核]征缴环节每月根据缴费核定环节传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核定表》(表3-12),生成《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定汇总表》(表4-1),送财务管理环节,作为财务收款依据。税务征收地区,送税务部门征缴。

第二条[实施收款]社保机构征收

一、委托收款:与缴费单位签订委托收款协议书,开具委托收款书,送“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委托银行办理收款。

二、支票收款:收到缴费单位的支票,开具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同时填制银行进帐单送“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

三、现金收款:收到缴费单位或个人缴纳的现金后,开具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填制现金缴款单送 “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

四、其他方式:汇票、电汇、本票等通过银行办理收款手续。

第三条[登记台帐] 征缴环节每月根据财务环节传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到帐信息,编制《基本养老保险费实缴清册》(表4-2),登记征缴台帐,生成当期《基本养老保险费欠缴明细表》(表4-3),并将有关信息传送个人帐户管理环节和稽核环节。

第二节 补缴欠费

第四条[通知单位] 征缴环节每月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费欠缴明细表》(表4-3),建立欠费数据信息,填制《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欠费通知单》(表4-4),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补缴本年度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第五条[历史欠费]对有历史欠费的参保单位,征缴环节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费欠缴明细表》(表4-3),定期调整欠缴数据信息,计算欠费单位应缴利息、滞纳金和罚款,并及时通知参保单位。

第六条[评估] 对长期欠费的参保单位,征缴环节定期或不定期审核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调查欠费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工资发放等情况,综合评估欠费单位缴费能力。

第七条[签订协议] 因筹资困难,无法一次足额缴清欠费的缴费单位,社保机构根据评估情况,与其签订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协议。如欠费单位发生被兼并、分立等情况时,按下列方法签订补缴协议。

一、欠费单位被兼并的,与兼并方签订补缴协议。

二、欠费单位分立的,与各分立方签订补缴协议。

三、欠费单位被拍卖出售、租赁的,与主管部门签订补缴协议。

四、欠费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与破产清算组签订清偿协议。

第八条[催缴]参保单位逾期拒缴或未履行补缴协议的,征缴环节向稽核环节传送欠费信息,由稽核环节进行稽核、催缴。

第九条[核销]破产企业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社保机构,由社保机构审核后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核销。

第十条[补缴]参保单位或个人携《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通知单》(表4-4)办理补缴。签订补缴协议的欠费单位还应携补缴协议,征缴环节通知财务环节办理收款手续。

6 第十一条[信息反馈]征缴环节依据财务环节传来的到帐信息和《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通知单》(表4-4), 登录征缴台帐,调整参保单位或个人欠费信息,按月生成《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欠费汇总表》(表4-5)。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表4-5)及批准核销欠费信息,冲减“欠缴备查帐”,通知帐户管理环节记录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汇总信息] 征缴环节每月汇总当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实缴、欠缴和补缴情况,生成本月应缴、实缴、欠缴、补缴统计台帐;年度末汇总本年度应缴、实缴、欠缴、补缴统计台帐送统计部门。

第十三条[下达年度计划] 征缴环节每年根据本年度应缴、实缴、欠缴统计台帐编制下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报财务管理环节。

第五章 个人帐户管理

个人帐户管理包括建帐与记帐、转入、转出、中断和恢复、帐户一次性支付计算、对帐等环节。

第一节 建帐与记帐

第一条[建帐] 参保人员首次参保缴费时,帐户管理环节根据缴费核定环节传送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表》(表3-1)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表3-2)等信息,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二条[记帐] 根据财务管理环节确认的到帐信息,记载个人帐户当期实际记帐额;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时间顺序滚动分配或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指定分配方式记帐。

第三条[冲减退休帐户] 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根据待遇核定环节核定的个人帐户养老金支付额,按月冲减个人帐户储存额。

第二节 转入

第四条[受理] 参保人员转入的,缴费核定环节为参保单位或个人办理缴费人员增加核定手续后,帐户管理环节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帐户转移手续。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表3-3)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表5-1)。

第五条[审核] 帐户管理环节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表3-3)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表3-4)

一、对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到财务管理环节查询并确认转入基金到帐。

二、对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参保单位的,参保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办理个人帐户一次性补贴划转手续并提供划转凭证。

第六条[记帐] 经审核通过的,根据有关信息续记个人帐户。

一、统筹范围内转入的,续记个人帐户;

二、跨统筹地区转入的,确认转入基金到帐后,续记个人帐户。

三、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的参保职工,确认个人帐户一次性补贴到帐后,为其追记个人帐户记帐额。

第三节 转出

第七条[受理] 参保人员转出的,帐户管理环节接到缴费核定环节传来的缴费人员减少信息,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一、身份证件;

二、缴费核定环节审核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表3-5);

二、调令或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转入的证明;

三、《劳动合同》等用工证明资料;

四、跨统筹范围转出的,需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开户银行、户名、帐号;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八条[审核] 审核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记录,确认个人帐户记录情况。对有欠费的,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费欠缴明细表》(表4-2),确定参保单位或个人欠费情况,要求单位或个人补缴欠费。

第九条[转出] 审核无误的,为转出人员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表3-3)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表3-4)。

一、统筹范围内转出的,封存其个人帐户,通知缴费核定环节。

二、跨统筹地区转出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表3-3)送财务管理环节,财务管理环节将转出基金划转至转入地社保机构专户后,帐户管理环节注销其个人帐户,同时通知缴费核定环节。

三、从参保单位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如本地区或转入地已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转出办法同本条第一、二款。如转入地没有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封存其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继续计息。

第四节 中断和恢复

第十条[中断] 缴费人员因退休、死亡、出国(境)定居、转出、农民回原籍自愿退保等终止缴费,或因被判徒刑、参军、失业等中断缴费,帐户管理环节根据缴费核定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表》(表3-1)等信息,确认个人帐户记录,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表3-4)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通知单》(表3-6)送缴费核定环节,封存个人帐户。

帐户管理环节每月对上述中断或终止缴费情形,及报告期内连续欠费达一年以上的进行统计清理,并建立专门标识。

第十一条[恢复] 参保人员缴费中断后又续缴的,根据缴费核定环节提供的缴费人员增加信息,确认原个人帐户记载信息,恢复记录个人帐户。

第五节 计 息

第十二条[年末计息与结转] 根据缴费人员当年个人帐户实际记帐额和缴费月数,按规定进行个人帐户利息计算,结合历年缴费累计本息储存额进行结转,记入个人帐户。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余额进行年终计息和结转。

第十三条[年内结息] 对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和办理退休手续的,根据缴费核定、待遇审核环节提供的有关信息,计算个人帐户记帐额和利息。

第六节

对 帐

第十四条[发放对帐单] 帐户管理环节每年向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发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表5-1),并可通过公示、公告等形式向参保人员提供对帐信息。

第十五条[受理] 参保人员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表5-1)记录情况有异议的,帐户管理环节应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在对帐时限内填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调整申请表》(表5-2),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六条[审核] 根据参保单位或缴费个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与个人帐户记载情况进行核对,对确需进行调整的,应与缴费核定环节和征缴环节复核后予以修改,并将结果通知单位或个人。

第七节 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

第十七条[计算] 对缴费人员不满15年退休、死亡、出国(境)定居,退休人员死亡,农民工回原籍自愿退保等,帐户管理环节根据缴费核定环节传送的《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请表》(表5-3)有关信息,计算个人帐户储存余额,确定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额。

第十八条[传递信息] 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表3-4)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表5-4),将其传递给待遇审核环节后,注销其帐户。

第六章 待遇审核

待遇审核包括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核、离退休(职)人员待遇调整审核、一次性待遇审核、其他待遇审核等环节。

第一节 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核

第一条[范围] 新增离退休(职)人员包括:

一、符合法定离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的;

二、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

三、符合因病、特殊工种等政策性提前退休条件等。

第二条[受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参保单位或个人到缴费核定环节办理缴费人数减少手续后,待遇核定环节根据缴费核定环节传来的有关信息,为其办理离退休(职)待遇审核手续,要求其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申请表》(表6-1),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离退(职)休人员审批表》;

二、身份证件或户口簿;

三、参保人员档案;

四、符合因病、特殊工种等政策性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还需提供有关提前退休的审批资料;

五、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还需提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相关批件、证明;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9 第三条[审核] 待遇审核环节对申报人的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一、申报人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时间与档案记载的是否一致;

二、申报人的个人帐户记载的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工资、连续工龄等信息记录与申报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相符;

三、申报人申报的特殊工种工作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是否与个人档案记录一致。

四、申报办理因病(非因工)退休的,应要求申报人提供由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对不符合要求或有疑问的应要求申报人到指定的劳动鉴定部门复审。

五、申请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如纺织压锭、关闭矿山等)可提前退休的,审核其单位、工种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性退休提前退休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待遇核定]审核通过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申报人的基本养老金数额,在《离退(职)休人员审批表》填写审核意见和基本养老金核定金额,并将《离退(职)休人员审批表》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待遇确定]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意见后,记录参保离退休人员信息,建立离退休人员档案,通知待遇支付环节。

第二节

离退休(职)人员待遇调整审核

第六条[核定] 当国家规定对离退休(职)养老保险待遇进行统一调整时,待遇审核环节应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形成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调整台帐,送待遇支付环节。

第七条[重核申请] 离退休(职)人员对基本养老金待遇或待遇调整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重核申请。待遇审核环节应予复核,并要求参保单位(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个人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核申请表》(表6-2),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第八条[重核]待遇审核环节对有关资料进行重核,并将重核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个人,同时通知待遇支付环节。

第三节 一次性待遇审核

第九条 [释义] 缴费人员缴费不满15年退休、死亡、出国(境)定居,退休人员死亡,农民工回原籍自愿退保等,待遇审核环节应为其办理一次性待遇审核手续,并要求参保单位(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个人填写《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请表》(表5-3),并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资料:

一、身份证件;

二、出国(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境)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

三、死亡的,提供医院或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开具的火化证明;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第十条[信息反馈]审核通过后,待遇审核环节将《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请表》(表5-3)和有关数据送帐户管理环节,收到帐户管理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表5-4)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表3-4)等信息并予审核,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表5-4)和有关信息传递给待遇支付环节。

第十一条[申请] 申领人对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重核申请。待遇核定环节予以复核,要求申领人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核申请表》(表6-2),并提供相关资料。

10 第十二条[重核] 待遇审核环节对有关资料进行重核,与帐户管理环节核对,并将重核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同时通知待遇支付环节。

第四节 其他待遇审核

第十三条[释义] 其他待遇包括参保人员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遗属救济费等。

第十四条[受理]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参保单位(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死者遗属办理申请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遗属救济费等手续。待遇核定环节要求其填报《基本养老保险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申请表》(表6-5),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死亡人员档案;

二、遗属户口簿或身份证件和与死者关系证明;

三、遗属生存证明及无经济来源证明。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五条[审核] 审核通过后,待遇审核环节核定其他待遇的支付条件和标准,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表6-4)。

第十六条[申请] 申领人对核定的待遇有异议的,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重核申请,待遇核定环节予以复核,并要求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核申请表》(表6-2),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重核] 待遇审核环节对有关资料进行重核,并将重核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个人,并将重核结果通知待遇支付环节。

第七章 待遇支付

待遇支付包括离退休人员待遇支付、一次性待遇支付、其他待遇支付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等环节。

第一节

离退休人员待遇支付

第一条[新退帐户]待遇支付环节接到待遇审核环节传来的新增离退休人员待遇审核信息后,应在当月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有关信息送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机构,为离退休人员开设基本养老金活期储蓄帐户,办理基本养老金专用存折,并通知离退休人员领取。

第二条[建立台帐] 待遇支付环节每月根据上月待遇支付记录及待遇核定环节传来对新增离退休人员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的相关信息,生成当月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支付台帐,并与待遇审核环节生成的支付记录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生成报盘数据和《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支出核定汇总表》(表7-1)。

第三条[数据传递] 每月定期将养老金发放报盘数据和《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支出核定汇总表》(表7-1)转送财务管理环节。财务管理环节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第四条[资金支出] 财务管理环节每月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养老金发放报盘数据送至各社会化发放机构,同时将资金款项从“支出户”划转到各社会化发放机构养老金发放帐户。

第五条[信息反馈]社会化发放机构根据社保机构提供的发放信息,在资金到帐2日内 11 划入离退休人员储蓄存折。待遇支付环节定期接收社会化发放机构的发放信息,检查按时足额发放情况。

第二节 一次性待遇支付

第六条[建立台帐] 待遇支付环节依据待遇核定环节传送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表5-4)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核申请表》(表6-2),生成一次性待遇支付信息,送财务管理环节。

第七条[支付] 财务管理环节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表5-4)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核申请表》(表6-4)为付款凭证,向申领人支付一次性待遇,并向待遇支付环节传送已支付一次性待遇信息。

第三节

其他待遇支付

第八条[建立台帐] 对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遗属救济费等其他支出,待遇支付环节根据待遇审核环节转来的《基本养老保险供养亲属待遇核定表》(表6-4)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核申请表》(表6-2),形成离退休人员死亡其他待遇支付信息,送财务管理环节。

第九条[支付] 财务管理环节以《基本养老保险供养亲属待遇核定表》(表6-4)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核申请表》(表6-2)为发放凭证,向申领人发放其他待遇。如遗属救济费为按月支付,可按本章第一节程序进行支付。

第四节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第十条[通知] 待遇支付环节定期对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职)人员和按月领取遗属救济费人员进行领取资格认证。进行领取资格认证时,向参保单位或离退休人员发出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时间、方式,要求离退休(职)人员和遗属提供以下资料:

一、离退休人员身份证件、居住地派出所、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生存证明;

二、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人员身份证件、生存证明;

三、采取指纹鉴定的地区,应提供指纹样本;

四、居住境外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认证方式] 社保机构对上述证件和资料进行确认。对住在同城的离退休人员可委托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当面认证;对居住在异地的离退休人员可委托社保机构组织异地协查认证。

第十二条[停付处理] 对确认已去世、失踪、被判徒刑等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或遗属进行待遇停付处理;对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离退休人员以待遇暂停支付处理,待提供资料符合条件后再恢复其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节

其他

第十三条[汇总统计] 待遇支付环节每月定期汇总本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情况 12(包括应付、实付人数及金额),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月支付统计台帐。年度末汇总统计本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应付、实付,传送至财务管理环节和统计部门。

第十四条[编制年度计划] 待遇支付环节每年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月(年)支付统计台帐,编制下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计划,送财务管理环节,并根据财务管理环节预算批复下达下年度支付计划。

第八章 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

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主要包括基金收入核算、基金支出核算、预算、决算等环节。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具体核算办法和记帐方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已有明确规定,本规程不再重述。

第一节 收入核算凭证

第一条[征缴收入凭证] 社保机构征缴收入应以银行回单、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和征缴环节每月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汇总表》(表4-1)作为原始凭证;

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保机构设“收入户”的地区,以“收入户存款”开户行银行回单及征缴环节每月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汇总表》(表4-1)作为原始凭证;划入“国库”的地区,以国库盖章后的回单及征缴环节每月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汇总表》(表4-1)作为原始凭证;直接缴入“财政专户”的地区,以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加盖银行印章的征缴票据及《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汇总表》(表4-1)等作为原始凭证。

第二条[利息凭证] 对“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债券投资”生成的利息,财务管理环节根据银行转来的利息回单和财政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

第三条[财政补贴凭证]中央财政补贴、地方财政补助划入“财政专户”时,财务管理环节均根据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

第四条[转移收入凭证]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入“收入户存款”或“财政专户”时,财务管理环节以银行回单作为原始凭证,同时登记“异转收入备查簿”,并将到帐信息送帐户管理环节。

第五条[基金调入]上级经办机构下拨或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金的流程如下:

上缴:从下级财政专户划入下级支出户,从下级支出户划入上级收入户,再从上级收入户划入同级财政专户

下拨:从上级财政专户划入上级支出户,从上级支出户划入下级收入户,再从下级收入户划入同级财政专户。

税务征收地区不设收入户的,由上下级同财政专户间直接划转。

财务管理环节以银行回单或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属调剂金核算范围的,同时登记“调剂金备查帐”。

第六条 [滞纳金和其他收入凭证] 收到滞纳金和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后,财务管理环节根据银行回单或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及税务部门转来的相关票据作为原始凭证。

第二节

支出核算凭证

第七条[复核单据] 根据待遇支付环节每月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支出核定汇总表》(表7-1)以及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等有关信息,作为支付依据。

第八条[待遇支出] 财务管理环节按单位经济类型分类汇总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计划书,报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将款项从“财政专户”划转“支出户”。财务管理环节将支付数据和金额分送“支出户存款”开户银行,并根据电汇单、转帐支票存根和银行回单作为原始凭证,将拨付信息反馈待遇支付环节。

第九条 [帐户支出凭证] 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财务管理环节根据帐户管理环节转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表5-4),通过“支出户”以现金或转帐方式支付。根据领取人签字的领取单或银行回单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表5-4)作为原始凭证。

第十条 [转移支出凭证] 跨统筹地区基金转出,财务管理环节根据个人帐户管理环节转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表3-3)和相关数据,通过“支出户”办理汇款手续,根据银行回单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表3-3)作为原始凭证。

第十一条 [基金调出] 上级经办机构下拨或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流程:

上缴:从本级财政专户划入本级支出户,从本级支出户划入上级收入户,再从上级收入户划入上级财政专户

下拨:从本级财政专户划入本级支出户,从本级支出户划入下级收入户,再从下级收入户划入下级财政专户

税务征收地区不设收入户的,由上下级财政专户间直接划转。财务管理环节以银行回单或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属调剂金核算范畴的,登记调剂金备查帐。

第十二条[其他支出] 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如临时借款的利息等)在“其他支出”科目核算,从“支出户”划转。财务管理环节以支票存根、支付银行借款利息回单等相关支付凭据作为原始凭证。

第三节

第十三条[填制记帐凭证] 根据原始凭证及相关附件填制记帐凭证。

第十四条[记明细帐] 根据记帐凭证登记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和明细分类帐。

第十五条[记总帐] 按科目分类汇总记帐凭证,制作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帐。

第十六条[对帐] 月终收到银行对帐单后,与银行日记帐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明细分类帐、总分类帐、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并核对相符。

第十七条[编制会计报表] 根据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编制月、季、年度会计报表。

第四节

预 算

第十八条[编制预算] 每年10月份根据1-9月份实际征缴情况,测算10-12月份完成情况,对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分析和预测。根据征缴环节传来的下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年度计划、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下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计划,全面考虑下年度增减变化因素,编制预算草案。按预算科目要求,填制预算报表,编写预算说明。同时根据下级经办机构预算,编制下年度调剂金收支计划。

14 第十九条[预算审批] 基金预算草案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预算执行] 将预算批复传给征缴环节、待遇支付环节。并根据征缴情况及实际收支情况,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预算调整] 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财务管理环节要根据具体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劳动保障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五节

决算

第二十二条 [决算准备] 年度终了前,根据决算编制工作要求,核对各项收支,清理往来款项,同开户银行、财政专户对帐,年终结帐。

第二十三条 [编制决算] 根据本年度各帐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编写报表附注及收支情况说明书,对重要指标进行财务分析。

第二十四条 [汇总程序] 经办机构须逐级上报汇总本级决算和下级决算。

第二十五条 [决算报批] 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在规定期限内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汇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章 稽核监督管理

稽核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征缴支付稽核和内部监督等环节。

第一节

征缴支付稽核

第一条 [ 确定稽核对象] 稽核管理环节根据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和信息,采取特定或随机抽样的方法,确定稽核对象:

一、从参保单位数据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稽核对象;

二、按照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参保人数、缴费工资、征缴收入行业性质等指标,确定被稽核对象;

三、根据离退休人员信息库异常点,确定养老金领取资格被稽核对象;

四、根据群众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异地信函协查件等资料确定专项稽核对象。

第二条 [实施稽核] 建立稽核对象信息,分析稽核对象的生产经营状况、缴费情况,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表9-1),稽核方式可采取调阅稽核对象有关参保资料,或到参保单位实地稽核。稽核内容包括:

一、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查验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审查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是否符合规定,各种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二、参保缴费人员和缴费基数。

(一)查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表》(表3-7)、《基本养老保险代扣代缴表》(表3-8)等,摘录参保单位已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人数及个人缴费基数。

(二)查阅《工资发放明细表》、《劳动工资统计台帐》及与缴费基数有关的会计总帐、15 明细帐、原始凭证、年度会计决算表及职工名册、人事档案,核实参保、缴费人数及工资总额、缴费基数;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状况。

(一)核查离退休人员户口簿、身份证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供的生存证明,或通过指纹认证等手段,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者的生存状况。

(二)审查离退休人员遗属户口簿或身份证件、在校证明或就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及其他要求的资料,核实是否存在重复享受、冒领和骗取遗属救济费的行为。

四、依据国家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规定,需稽核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记录稽核工作底稿] 根据稽核记录填写《社会保险稽核检查工作底稿》(表9-2),全面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凭证、帐簿、报表。对实地稽核过程中提取的证据,应要求被稽核单位和个人签字盖章。

第四条 [制定和下达稽核意见书] 根据《社会保险稽核检查工作底稿》(表9-2)和取得的证据等资料,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处理意见书》(表9-3),并下达稽核单位。

一、对查出有少缴漏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补缴少缴漏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二、对查出有死亡不报、虚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将稽核结果通知被查对象,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冒领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条[信息传递和建档] 稽核环节向参保单位或个人下达《社会保险稽核处理意见书》(表9-3),并送交征缴环节。并根据征缴环节执行情况反馈信息建立稽核台帐,登录稽核的问题及整改情况信息。

第六条[其他处理] 稽核对象不履行《社会保险稽核处理意见书》(表9-3)处理意见,也没有提出复查申请的,由征缴环节下达《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表9-4)或退回冒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通知。对拒不执行的,经办机构可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或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节

内部监督

第七条[确定对象]稽核管理环节依据工作计划、群众举报等选择内审对象,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实施审计]内审包括以下项目:

一、审核参保单位申报缴费的有关原始资料,验证缴费核定环节对参保单位申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核定的真实性;

二、审核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情况,验证征缴环节是否按核定基数征缴,验证个人帐户记录的真实性;

三、审核新增退休人员年龄、缴费年限等退休条件及个人帐户等原始资料,验证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计发标准的准确性;

四、审核离退休人员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养老金标准等与调整待遇有关的原始资料,依据政策验证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准确性;

五、审核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供养亲属证据等有关原始资料及个人养老金标准,验证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及供养亲属待遇计发的准确性;

六、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管理制度,对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及管理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基金收入、支出的正确性,是否发生挤占挪用等违规问题。

七、依据国家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需内部审核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记录审计底稿] 全面记录内审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原始资料,根据记录和取得的证据等资料,提出社会保险内部稽核整改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送有关环节执行。

第十条[信息反馈] 稽核管理环节及时接收有关环节整改情况反馈信息,对各种证据、底稿等有关资料汇总整理,并按稽核项目专卷建档,统一保存。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条[统计] 各业务环节应在一个周期内(月、季度、年度)向统计部门传送本环节业务台帐。统计部门按照规定的指标和统计分组要求,汇总、整理业务台帐信息,按时间顺序编制各类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统计资料,撰写分析报告。在与相关业务环节的数据进行核对无误后,报送统计环节负责人和社保机构领导审定。将审定的有关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反馈给同级相应业务环节,同时上报上级社保机构。

第二条[报表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各省、市、区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增加项目,制定本地区的统计报表制度。

第三条[表格] 本规程规定的参保单位和个人填写的表格需有填报人、经办人、审核人签章并注明经办日期;各业务环节之间传递信息的表格,转出、转入环节需认真复核,确保无误。经办人、审核人、复核人、负责人均需签章。

第四条[档案] 档案资料的管理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整理,并妥善保管。电子文档应做好备份工作。

第五条[票据] 票据的管理应按规定进行印制、填写、整理、保管、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机关事业经办]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参照本规程办理。

第七条[解释] 各省、市、区可根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的具体业务经办细则。

第2篇:企业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经办岗位责任制

企业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经办岗位责任制

一、负责企业或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和复核。

二、负责企业在职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申报、入库、核定工作。

三、负责单位在职参保人员月度增减变化处理及缴费核定。

四、负责单位和个人缴费数据的复核、传输、数据撤单工作。

五、负责终止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的计算和支付。

六、负责在职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转出和续接。

七、负责企业、个人养老保险各类参保基础信息的变更维护。

八、提供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咨询,缴费信息、个人账户查询。

第3篇:沈阳市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则

沈阳市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完善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的通知》(沈社发[2003]5号)、《关于推进沈阳市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代扣缴费工作的实施办法》(沈社办发[2004]8号)和《养老保险扩面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沈社办发[2005]5号)精神及有关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养老保险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及所属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和各区县(市)政府授权的,承担个体养老保险扩面征缴业务的工作机构,在业务经办工作中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各分中心按其驻地行政区划分工作范围,按个体参保人员户口和个体工商户的工商注册所在地为参保准入条件,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经办。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 下列人员应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1、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包括外埠在沈、我市农业户口的个体业主及从业人员);

2、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我市城镇户口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商业联销员、推销员等;

3、按企、事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与企、事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含并轨、失业等人员);

4、在企、事业从业期间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事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原参加工作录用手续认定合格的人员;

5、我市农村户口在企业从业期间缴费累计满五年,失业后从事个体经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6、其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可以按个体政策参保的从业人员。

第五条 我市企业职工1992年9月30日前的连续工龄;省直企业、国家行业部门职工实行个人缴费前的连续工龄;事业单位职工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军队和武警转业、复员退伍官兵,在部队的服役年限,经劳动部门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第六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个体从业人员,持工商银行结算帐户、户口本、一寸照片(失业、并轨人员持接续通知单、失业证)到户口所在地的养老保险征缴机构填写“个体从业人员信息采集表”,签订“银行代扣缴费协议书”,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员提供的信息需真实、准确、完整,银行结算帐号不能空号、人为编号,不能两人或多人共用一个存折帐户。

第七条 各分中心工作人员对参保人员签订的“银行代扣缴费协议书”核实后,依据身份证号码或职工编号,通过查询业务系统确认后,为其办理新参保或转入手续,登记个体参保人员银行代扣缴费信息。

第八条 个体缴费人员到户口所在地分中心财务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章 缴费业务管理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按个体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缴纳养老保险费,以我市上年(指上一社保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不允许预缴、趸缴,补缴以前年度欠费部分,按日加收利息和2‰滞纳金。

第十条 银行代扣缴费是个体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本方式。个体从业人员缴纳2001年7月以后的养老保险费均通过银行代扣代缴,参保人员在工商银行开立个人结算帐户,个人代扣缴费帐户首次预留资金不得低于三个月应缴费额,此后每月的预留资金应大于一个月应缴费额。

第十一条 外埠驻沈非法人分支机构,雇佣符合参保条件的个体从业人员和临时用工,银行代扣缴费需要报销凭证的,各分中心依据其提供的相关证明和工商银行打印的代扣缴费凭证,与养老保险管理系统核对,为其开具收据,经办人签字后,由参保人到财务部门加盖财务印章。

第十二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个体从业人员补缴2001年6月底以前欠费,由分中心进行核定、征收;补缴间断期的欠费、距退休年龄不足三个月及其他应急情况的可进行现金收缴。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统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工商注册所在地对应的分中心实行属地征收。

第四章 个体参保人员变动管理

第十四条 个体参保人员统筹范围内转移,持企、事业单位用工或户口迁移证明,到缴费所在区分中心办理转出手续,持相关证明到转入所在区分中心办理转入手续。

第十五条 个体参保人员因工作调转到省内外市(包括省直企业),持转入单位的用工或户口证明,到参保分中心申请转移,分中心按规定时限报送市中心个体处,由个体处将转移手续移交到转入地社保机构。

第十六条 个体参保人员转移到省外城市(包括省属事业单位)时,持用工或户口证明,到分中心办理转移业务。由转移人持转移手续到市中心办理基金转移。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从统筹范围外转入我市,按个体政策参保时,持转出地社保机构出据的《转移单》,到市中心财务处查询,确认资金到帐户后,将《转移单》交市中心个体处,转移人员持个体处出据的转移手续到分中心个体科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八条 外省转入我市参保人员,在原籍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与97年底前个人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第十九条 个体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包括病退、特殊工种),持《社会保险登记证》、身份证、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区分中心申请办理退休,分中心为其打印“在职转退休职工个人帐户确认表”,其退休(职)时间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认定时间为准。

第五章 一次性支付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 个体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或出国定居时,提供死亡证明或出国定居及户口注销证明,其继承额或返还额为在企业缴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按个体缴费政策缴费期间的个人帐户本息及个人帐户外个人缴费本金。

第二十一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从业人员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余额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第二十二条 个体从业人员重复缴费(即按个体从业人员参保缴费,同时又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人员,银行代扣缴费除外),依据原始缴费收据和重复缴费证明,退付按个体政策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各分中心根据退付工作量,合理安排退付时间,保证退付人员及时足额领取退付款。特殊情况,与当地财政沟通,增加退付批次,缩短退付时间。

第六章 实务手续管理

第二十四条 银行代扣缴费协议书、重复缴费退付、统筹范围外转入、一次性支付手续、错误信息更改等实务列入档案管理,中长期保存;新参保的养老保险登记信息采集表、统筹范围内转移手续、统筹范围外转出、其他随机性文书实务列为资料管理,保存期一年。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印章、业务专用章、经办人名章,是经办业务的有效证据,行政公章、业务专用章等公章由专人使用保管;经办人名章统一式样,专人专用,离职收回。变更印鉴时,以旧换新。

第二十六条 养老保险的文件,记录反映各个时期的方针政策,具有权威性、系统性和时效

性,是养老保险经办活动的准则和工具。会议纪要、领导批示,是解决专门问题处理个案的依据,各级经办部门要按发文时间编制保管。

第二十七条 各分中心使用的《沈阳市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专用缴费凭证》等财务票据,接受财务部门管理,履行请领、使用、核对、回收手续。

第七章 业务权限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业务权限实名制,经办人业务操作必需使用本人姓名;一般权分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向市中心个体处申请使用;专项权限个体处征得分中心同意直接授予使用人,以责任书形式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一般权限使用人调离岗位或业务工作内容变动时,市中心个体处进行登记及时授予或收回操作权限。

第三十条 专项权限只限被授权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违反规定引发的后果,由被授权人承担,科长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专项权限使用人短期离岗时,分中心要及时上报市中心个体处,更改密码后,由科长临时使用;分中心更换使用人应提前一周向个体处报告,个体处对接替人员考察后,另行授权。

第三十二条 权限使用人应有足够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经常调换操作密码,防止被他人盗用,当发生口令遗失时,立即向权限管理人报告,及时进行更改。

第八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分中心对其经办行为负责,接受市中心对违规操作的调查和处理,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 分中心之间发生业务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市中心裁决,分中心按裁决意见执行。

第三十五条 分中心建立保户投诉接待制度,认真调查化解矛盾,对于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一般问题谁经办谁负责,不得推诿、扯皮、越级上访。

第三十六条 投保人单方面出具相关间接材料要求修改个人帐户数据时,分中心应查对业务档案或记帐凭证,确认后进行修改。

第三十七条 个体从业人员在企业投保期间个人帐户信息错误,由企业处(科)负责修改;在个体缴费期间个人帐户信息错误,由个体科负责修改。

第九章 监管与考核

第三十八条 市中心采取网上监控、投诉管理、现场督查、纠正偏差,下达整改指令,发布情况通报等方法对分中心业务运行情况实行监管。

第三十九条 市中心以处室工作人员和分中心科长为重点对象进行政策业务培训,分中心对经办人员进行应用操作培训,做到科员岗位型专业化,科长技能型专长化,机关综合型专家化。

第四十条 对业务科考核采取日常记录与定时验收相结合,中心针对各时期重点工作确定考核项目,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按月发布综合评价指数。

第四十一条 对工作人员进行年终考核,分实际操作和政策应用,通过考核认定从业资格、经办能力和工作绩效。

第四十二条 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凡是前期没有发现、当期暴露的问题,业务机关认为属严重违规或有必要追究责任的,扣减当期考核成绩。

第十章 市中心个体处

第四十三条 个体处是养老保险中心个体工作的业务部门,是分中心个体业务指导机关,负责个体养老保险经办的日常工作,其职能是调研、谋划、服务、监管。

第四十四条 根据政府有关个体养老保险方针政策,制定业务工作计划、运行规则、实务手

续和作业标准。

第四十五条 对各分中心业务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管,协助处理疑难问题、调节业务纠纷,维护业务秩序。

第四十六条 承办省直、国家行业部门驻沈企业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受理统筹范围外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四十七条 承接修改各分中心上传的各种不准确的信息、办理一次性退付业务。

第四十八条 协调工商银行完善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费银行代扣缴费工作、即时做实个人帐户。

第十一章 违规惩罚

第四十九条 违规责任分为三级。一级为轻度违规;二级为中度违规;三级为重度违规。违规造成经济损失的,实行过错责任赔偿。

第五十条 一级违规差错金额在千元下下或违规范操作在3条以下的(不含银行代扣缴费),分中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制定整改措施,适度扣发奖金。

第五十一条 二级违规(一级违规累计二次)差错金额在千元以上,参保人员到市中心投诉,调离岗位,系统内通报批评,扣发半年奖金。

第五十二条 三级违规(一级违规三次、二级违规二次)差错万元以上、违反专项权限管理规定,因服务态度和业务质量问题,参保人到市级以上部门投诉,或事件被媒体播发。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待岗反省扣发年度奖金,取消科室年终评比资格。

第五十三条 银行代扣操作失误,影响中心向工商银行传递数据盘,造成迟滞扣缴或每月错误数据在2条以上、全年错误数据在5条以上的,按三级违规责任处理;低于上述条件的按一级违规处理;累计两次一级违规的,按二级违规定处理。分中心每月错误数据在5条以上,全年错误数据在12条以上,按上述办法处理。

第五十四条 涉及保险政策和经办原则问题不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擅做主张,因违规操作酿成群体上访事件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分中心领导承担相应责任,取消分中心年终评比资格。

第五十五条 责任事故实行报告制度,在责任发生或发现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积极做好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事后以书面形式报告事情经过和处理结果。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各经办部门应加强服务环境和服务质量建设,为投保人提供方便高效服务。第五十七条 各分中心要在办事大厅建立巡视制度,在投保高峰期建立应急方案,增开经办窗口,分散工作风险,保证人员和资金安全。

第五十八条 各分中心在个体业务经办过程中,除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沈社发[2002]30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4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流程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流程

各位负责新农保和城居保经办业务的朋友大家好!按照这次培训的日程安排,今天由我和大家共同交流学习一下我市新农保及城居保的基本政策、业务经办流程和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注意的几个环节。

参保登记

(城)参保对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农)参保对象: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都应该参加新农保。当地的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参保登记后,可以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16周岁至60周岁之间的人员,需要登记参保(包括参加老农保人员),按当地规定缴纳保险费,达到年满60周岁,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新农保待遇。

参保登记业务流程

参保人申请

参保人员需携带以下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提出城居保、新农保参保申请,1、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享受政府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1-2级重度残疾人等特殊新农保参保人员(以下简称特殊参保人员),需提供由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本人也可直接到乡镇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乡(镇)保险管理机构经办程序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在本月25日前,一并上报区级社保机构。

区级社保机构经办程序

区级社保机构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部门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复核无误后,对信息系统中参保人员的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归档备案。

第二节 经办注意事项

检查参保对象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参保人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参保表》原则上由参保人员填写,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委会经办人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选择性项目,请在“□”内打“√”。特殊参保群体参保登记,同时需要提供特殊群体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填写此表时,“个人缴费额”栏不填

《参保表》上填写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是否准确,检查无误后,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以村民组集中存放。

村协办员要以村民组为单位,建立参保人员台帐。

乡镇事务所

●《参保表》一式四份,参保人员、村委会、乡镇事务所、区级社保机构各留存一份。参保人员留存的《参保表》,需要协办员和村委会签章,村委会留存的《参保表》需要村、乡镇事务所经办人员签章和加盖公章。乡镇事务所留存的,同时需要区级社保机构签章。

乡镇事务所经办人员,在录入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时要特别注意参保人员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和缴费档次,确保录入的基本信息准确。

第二章、信息变更登记

参保人员变更登记包括以下内容: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

第一节、信息变更业务流程

参保人

参保人员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

行政村经办程序

村协办员根据参保人员填写的《变更登记表》,检查有关证件和材料是否齐全,并在将相关材料及《变更登记表》一并上报乡镇事务所。参保农民本人也可以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街道、乡(镇)保险管理机构经办程序

乡镇事务所初审村上报材料,审核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按规定时间将相关材料及《变更登记表》上报区级社保机构。

区级社保机构审核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

统,并按规定时间将相关材料及《变更登记表》上报市级社保机构。

市级社保机构经办程序

市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对农保信息系统中参保人员的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二节 经办注意事项

村协办员

如果参保人的“公民身份号码”和“姓名”发生变更,“公民身份号码”和“姓名”栏应填写变更前的“公民身份号码”和“姓名”。●《变更表》一式三份,村委会、乡镇事务所和县级社保机构各留存一份。

及时汇总本村当期《变更表》及相关材料,按当地新农保制度规定的时限上报乡镇事务所。村协办员要建立参保人员信息变更台帐。

区级社保机构

区级社保机构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间将相关材料及《变更登记表》上报市级社保机构。

市级社保机构对姓名、公民身份号变更需要更换银行存折的人员,按照参保登记流程,由金融机构制作《银行存折》,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第三章 保险费收缴 第一节

参保人员正常缴费业务

正常缴费业务程序

新农保的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应在每个自然年度的11月至12月,到保障所申报下个自然年度的缴费标准。未按规定申报的,按本人上年度选择的缴费标准确定。

参保人员应于10月30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新农保银行结算存折》。对于10月30日前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前一个月,应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区级农保机构每月生成养老保险费收缴明细信息并打印《新农保个人缴费(补缴)明细表》上报市农保机构,由市农保机构开具委托收款书,将收缴明细信息传递至市农保机构。

区级农保机构应及时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保障所,保障所告知村协办员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区级经办机构按中断缴费处理。

第二节 参保人员补缴费业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参保人员年满16周岁不满46周岁的,应按规定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参保人员年满4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并可补交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制度实施当年补缴的,享受政府补贴。也可到达领取年龄前一个月,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参保人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不缴费。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办理补缴手续,填写《新农保补缴申请表》,由村协办员于当月15日前将《补缴表》上报保障所,保障所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通知补缴人将需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于当月20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区级农保机构。

区级农保机构复核后,应在当月25日前生成补缴明细,上报市农保机构。

第四章 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县(市、区)转移保险关系的,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应将其新农保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参保人员转移到尚未开展新农保工作试点地区的,其新农保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需要跨县(市、区、旗)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1、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转移的,转出地农保机构应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村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新农保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本月15日前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保障所。转入地保障所审核无误后,于本月20日前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区级农保机构,区级农保机构复核后报市农保机构。市农保机构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应在7日内向转出地农保机构寄送《新农保关系转入接收函》。

2、转出地农保机构接到《接收函》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应按照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于次月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农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注销申请转移人员参保信息。

3、转入地农保机构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告知转入人员,并进行实收处理、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需要跨属地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关于新农保及城居保的经办流程我就讲到这,城居保的经办流程和新农保基本一致,下面我就介绍一下新农保与城居保比较突出几个不同之处,分为以下几点:

1、2、参保人群的不同,一个是农业户籍,一个是城镇户籍。 新农保在开展当年已经达到60岁以上老人要领取到55元基础养老金有个前提条件,就是其子女是农业户籍的人群应当参保;而城居保对60岁以上老人领取65元基础养老金没有对子女要求应当参保的条件,但鼓励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积极参保。

3、市辖八区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在参保录入系统上有区别,就是新农保是乡镇录入而城居保则是社区和办事处都有参保录入的权限。

4、市区内当地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在参保当年应按照参保人员正常缴费的规定按年缴费,但需要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并给予相应的缴费补贴;也可在退休年龄到达之前补缴,但不享受补缴部分的缴费的政府补贴。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规定按年缴费。

关于我市新农保及城居保的经办流程今天我就介绍到这,讲解的不一定很到位,希望大家见谅,同时也希望咱们大家在今后的经办工作中相互多学习、多沟通,多交流。谢谢大家!

保险业务管理岗位职责

保险业务支持岗位职责

汽车保险业务岗位职责

社会保险业务岗位职责

保险业务受理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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