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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用工自查报告

作者:碧毓天 | 发布时间:2020-12-27 12:08:43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报告

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报告

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报告

第一篇: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报告 一、自查背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于2014年12月28日发布,并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该决定重点对原《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相关规定做了修订,主要有四个方面:

1、提高劳务派遣机构资质门槛(第五十七条)。要求劳务派遣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原为五十万元),还须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于2014年7月1日前(期限一年)完成。未达标的不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严格用工单位派遣岗位的限制(第六十六条)。明确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定义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3、强调同工同酬(第六十三条)并给出具体比较标准。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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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4、加大了用工单位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行为的违法成本(第九十二条)。处罚标准从每人1000-5000元,提高到每人5000-10000元。

关于新旧法的衔接,《决定》规定:“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本文出自好范文.网)即现有2014年12月28日前订立的劳务协议调整满足“同工同酬”要求的,可不考虑岗位“三性”而继续执行至期限届满。2014年12月28日后订立的劳务协议,自2014年7月1日起则不得违反新劳动合同法任何条款。

为进一步规范a公司用工行为,避免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发生无谓的经济损失,特进行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

二、自查情况

受a公司委托,本人于2014年6月26日至7月1日期间,在a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大力配合下,对a公司(含子公司)现有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进行了调查。查明劳务派遣用工现状如下(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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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派遣机构、派遣人数及岗位构成情况

a公司(含子公司)现有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共26名,派遣机构均为b公司。a公司本部使用派遣人员共计8名:xx部7名、xx部1名。其子公司a1公司使用派遣人员共计7名,其中xx部6名、xx部1名;a2公司使用派遣人员共计11名,均为xx部人员。

2、用工期间及现有合同期限

以上派遣人员的用工期间(在公司累计工作期间)在3年以上的有2名;1—3年的有10名;1年以下的有14名。

现行劳务合同期限将从2014年7月19日至2014年6月30日陆续到期。

三、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务派遣中需改进的问题 1、原派遣机构资质未达标

b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仅为人民币w万元,且截止目前,尚未增资并申请行政许可。在达标以前,不具备经营新劳务派遣业务资质。如果公司需要办理劳务派遣,应寻找具有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签约。但用工成本在同工同酬的规范操作下,可能不具有经济上的吸引力或竞争力。

2、部分派遣岗位不符合三性定义,应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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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公司的主营业务为……,xx部人员为其所属常年工作团队,其成员亦全年在岗,因而该岗位对a1公司而言,不满足“三性”要求,无法适用劳务派遣。

a公司经营具有淡旺季的特点,xx岗位随季节性增减比较明显,旺季集中在3月至9月期间(约六个月),且每年各商业网点也存在变动,具体岗位存续期限较短,可归属于“临时性工作岗位”,适用劳务派遣用工。而xx岗属于在冬天淡季仍持续存在的岗位,是长期岗位,不适用劳务派遣。

a2公司主营业务为……,但xx岗位并非专业人员,可以比照保安人员视为……主营业务的“辅助性岗位”,勉强适用劳务派遣用工。

3、劳务协议不符合同工同酬规定的,必须调整

同工同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励、劳动保护和社保福利等一切因劳动而所得在内。现存问题一是劳务派遣人员基本工资水平和提成比例与正式员工有差距,需要及时调整补足;二是“五险一金”缴纳不足,需要调整。

现有26份劳动合同中,有9份仅约定为其缴纳“三险”,未缴纳生育险、失业险和公积金;其他17份仅约定为其缴纳“五险”,未缴纳公积金。以上情况均需进行调整。

4、部分劳务协议效力存在瑕疵,需及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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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签约时间的先后,公司现有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分为以下两类:

(1)按照“同工同酬”标准调整薪资待遇后,可继续履行的(共17份)

按照新旧法衔接之规定,调整后可继续履行的合同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一种是2014年12月28日之前签订的。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时间为2014年7月20日,合同期限为3年,将于2014年7月19日到期。26份劳动合同中,2014年12月28日前签订的有6份,其中xx岗3份、xx岗1份、xx岗2份,均陆续于2014年7月下旬、8月底到期。劳务派遣协议及此6份劳动合同经调整,满足同工同酬后可继续履行到合同期满。

另一种是2014年12月29日至2014年6月30期间签订的,且派遣岗位符合新法要求的。26份劳动合同中,仅从签订时间来统计,符合此期间要求的有15份,其中xx岗3份、xx岗1份、xx岗2份、xx岗9份。经分析,xx岗和xx岗因岗位不满足“三性”要求,无法继续履行;xx岗和xx岗符合新法关于派遣岗位的要求,即此11份合同在满足“同工同酬”的前提下,可继续履行。

(2)因违反新法相关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共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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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合同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在2014年12月29日至2014年6月30期间签订的,但派遣岗位不符合新法要求的。此情形的共4份合同,分别为xx岗3份、xx岗1份。另一种是2014年7月1日以后续订的。属于此种情形的合同共有5份,其中售货岗4份,导游岗1份。对于无效合同涉及的相关人员,应结合岗位实际,及时予以妥善处置。

四、劳务派遣用工调整建议

调整原则:公司作为规范的用工企业,应按照新劳动合同法规范派遣用工,从源头上一劳永逸地规避劳动纠纷和无谓的经济损失。考虑已经失去原合作劳务派遣机构作劳动纠纷防火墙以及劳务用工和劳动合同用人二者成本趋于一致的情况,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劳务派遣用工。

1、可继续履行的合同,在按新法要求调整“同工同酬”合同内容后,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可继续履行的合同(共17份,自2014年7月下旬至2014年10月底将陆续到期)原则上继续履行,但应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照“同工同酬”的标准调整其薪资待遇。虽劳务派遣用工的人工成本优势不复存在,但继续履行可较好地保持公司人员稳定,业务正常运行。合同到期后,再按以下方式处理(符合下列第2条情况的,可一并做外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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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2公司服务员岗和a1公司xx岗可采取集体外包的方式处理。 说明:整建制的劳务派遣人员,如不满足继续派遣条件或增加正式编制受限的,可考虑转为业务外包(非第一选择)。即公司与其他法人实体签订商业合同,由对方提供相应有偿服务。公司与对方提供的服务人员不存在任何劳动或派遣关系。这可能是许多公司采取的规避措施,在政府明令禁止之前,可以试行。

操作:

(1)a2公司服务员整体均为劳务派遣人员,a1公司xx岗除一名正式员工外,其余也均为劳务派遣人员。若将仅有的一名正式员工调离该岗,则此两类岗位都可以整体进行外包。

(2)因a1和a2公司经营内容均以取得专业资质许可为前提,且相关行业法规对不具备资质擅自经营上述业务企业的行政处罚力度较大(除没收违法所得及相关设备、器材外,并处违法所得5—10倍或8—10倍的罚款),建议将a2公司服务员岗和a1公司xx岗分别外包给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

(3)为保留来之不易的xx岗人员和避免遣散此两类人员的麻烦,在自愿基础上,可将现有劳务人员推荐给外包公司,由外包公司与此两类人员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关系。对不愿进入外包公司的或外包公司不同意聘用的劳务人员,退回b公司,由公司承担相应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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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售货岗人员除特别优秀的可考虑将其转为正式员工外,其余人员建议退回b公司。旺季增加岗位,可使用实习人员。

(1)该岗位门槛比较低,普通人员稍加培训便可直接上岗。(2)该岗位人员需求季节性波动较大,旺季明显且比较集中。长期设岗将增加不必要的人工成本。

(3)公司有较为固定的实习合作单位,能较好地保证实习人员的输送。

操作:在有实习人员补充的前提下,解除相关人员劳务派遣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上述第1条条件的,可履行到合同期满。

4、公司常设岗位且派遣人员表现良好的,可转为正式员工。(1)b公司已经丧失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资质,无法继续劳务派遣服务。即使另寻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在用工成本上也没有任何优势,且存在岗位限制的违法风险。

(2)从公司整体经营考虑,此类岗位既为公司必备岗位,配备较为固定的人员有利于提升员工忠诚度和工作热情。

(3)此次增加编制,属于法律调整的要求,公司有充分依据,上级公司理应批准。

操作:确定转正岗位和人员后,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签订劳动合同。

以上报告妥否,请领导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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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杰律师 2014年7月5日

(附件及相关主体信息已略去)

第二篇:华池县劳务派遣用工状况调查报告 华池县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劳务 派遣用工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了认真贯彻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

暨经验交流工作会议精神,准确掌握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的基本情况,进一步做好权益维护工作,根据市总《关于在全市开展农民工、劳务派遣工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精神,全面了解我县劳务派遣人员的总体规模及行业分布情况。近日,县总工会、县劳务办组织工作人员深入企业,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全县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的数量、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缴纳以及福利待遇等情况进行了调研,形成报告如下:

一、当前我县农民工、劳务派遣用工基本情况

1、我县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工商部门登记的劳务派遣公司共1家,即富民劳务派遣公司。管理人员3人,派遣员工人23800人,主要从事建筑、采油、电焊、缝纫等行业。劳务派遣单位都能够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政策法规,单位全部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缴纳率达100%,养老保险缴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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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达率为98%,且无拖欠工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发生。2、我县劳务用工单位112家,主要是国有企业及机关,其它企业较少。由于国有企业改制使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及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致使劳务派遣人员大多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截止目前,华池县共有农民工2.38万人,其中在县内工作的有0.32万人,在县外工作的2.06万人。他们分布在全国各个地区,主要聚集在内蒙、陕西、甘肃等各省矿产资源型、开发型和轻工业集中型地区。

3、通过调查了解,我县长期务工人员相对比例小,文化程度低,大多无技术,多为18—30岁的年轻人,占我县务工人员的30%。目前,我县工业相对落后,企业不具规模,导致农民工就业结构简单,男性多从事于建筑行业,女性多从事于服务(餐饮、住宿、超市等)行业。

二、存在的问题

1、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虽然签订劳动合同,但却在用工单位工作,劳务派遣实行用人和用工相分离的用工形式,易出现管理上的漏洞。

2、新生代农民工年龄小,具有时代性、发展性、双重性和边缘性的显著特征,与传统农民工在观念上

存在一些明显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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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工不同酬现象严重。一些单位部分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混岗上班,派遣工的工资明显低于正式员工。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是由用工单位的支付劳务派遣单位劳务费中支取,容易发生派遣单位拖延、克扣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等劳动纠纷。

4、大部分劳务派遣公司由于员工少,没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建立工会有困难。劳务派遣人员没有加入工会,在工作、生产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三、对策及建议1、工会要进一步加大建会的力度,增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要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对象,创新农民工组织形式和入会方式,通过源头入会、劳务市场入会、先入会再组织成建制劳务输出、加强劳务派遣工入会等措施,推进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

2、加大对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劳动合同书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和休假、工资福利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

3、为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应由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人员支付,减少劳动报酬支付的中间环节,消除或防止不必要的劳动纠纷,防止用工单位“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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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吸纳派遣人员入会。要加强劳务派遣人员入会问题的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制定相关文件。使派遣人员在在工作、生产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得到有效解决。

第三篇: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调研的报告 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调研的报告

按照省厅的安排部署,我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全市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的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劳务派遣用工的基本情况我市现有劳务派遣人员5638人,分布于通信、电力、银行、石油石化、建筑及其他行业,占单位用工总量的32%。

其中通信行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1058人占单位用工总量的36%、银行行业395人占该单位用工总量的31%、电力行业697人占该单位用工总量的37%、建筑1346人占该单位用工总量的29%、石油石化行业490人占该单位用工总量的38%、其他行业1652人占其用工总量的29%。劳务派遣人员构成多样,有应往届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退伍军人、农民工等。派遣员工占派遣用工单位职工总人数的比例超过30%。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主要集中在中省属企业和党政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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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情况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进行用工备案,并为其按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参加了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和医疗等五项社会保险,如果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山东省社会平均工资70%的,则一律按省2社平工资的70%为缴纳社会保险基数。有部分效益较好的用工单位还为其缴纳了住房公积金,有的还为职工参加了附加的商业保险,员工基本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劳务派遣人员主要从事的是企业的非管理岗位,如电信部门的营业员,银行系统的前台柜员等。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暴发蔓延,就业市场的不景气,劳务派遣工作岗位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员工的素质也越来越高,有的一个岗位就有几十名本科毕业生来竞聘。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年限一般在二年以上,劳动生酬相比管理岗位的正式员工有较大差距,但随着劳务派遣员工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用工单位,其工资水平也不断得到提高,有些用工单位的薪资水平已接近其所谓的正式员工。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支付一是由派遣单位发放,一是由用工单位代发,采取哪种方式一般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

三、有关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基本情况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与《公司法》的规定设立。xx市的劳务派遣单位以服务,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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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再就业为主要目的,不是以营利性为目的,所以向用工单位收取的服务费标准较低,一般为每月、每人25元左右。

四、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意见及建议2014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劳动合同3法》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范,劳务派遣单位鱼龙混杂的局面得到一些改善。建议对对派遣机?1?7?1?7更加严格的监管,维护提高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派遣机构的合法经营,引导派遣机构在促进就业再就业等方面起积极作用。虽然在当前形势下劳务派遣对促进就业再就业,保持劳动用工灵活性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劳务派遣存在着不少弊端,建议应对其进行依法规范,政策引导,若有可能建议逐步取消这种用工形式。

第四篇:华池县劳务派遣用工状况调查报告 华池县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劳务 派遣用工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了认真贯彻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

暨经验交流工作会议精神,准确掌握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的基本情况,进一步做好权益维护工作,根据市总《关于在全市开展农民工、劳务派遣工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精神,全面了解我县劳务派遣人员的总体规模及行业分布情况。近日,县总工会、县劳务办组织工作人员深入企业,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全县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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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劳务派遣人员的数量、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缴纳以及福利待遇等情况进行了调研,形成报告如下:

一、当前我县农民工、劳务派遣用工基本情况

1、我县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工商部门登记的劳务派遣公司共1家,即富民劳务派遣公司。管理人员3人,派遣员工人23800人,主要从事建筑、采油、电焊、缝纫等行业。劳务派遣单位都能够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政策法规,单位全部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缴纳率达100%,养老保险缴纳1 率达率为98%,且无拖欠工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发生。2、我县劳务用工单位112家,主要是国有企业及机关,其它企业较少。由于国有企业改制使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及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致使劳务派遣人员大多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截止目前,华池县共有农民工2.38万人,其中在县内工作的有0.32万人,在县外工作的2.06万人。他们分布在全国各个地区,主要聚集在内蒙、陕西、甘肃等各省矿产资源型、开发型和轻工业集中型地区。

3、通过调查了解,我县长期务工人员相对比例小,文化程度低,大多无技术,多为18—30岁的年轻人,占我县务工人员的30%。目前,我县工业相对落后,企业不具规模,导致农民工就业结构简单,男性多从事于建筑行业,女性多从事于服务(餐饮、住宿、超市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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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在的问题

1、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虽然签订劳动合同,但却在用工单位工作,劳务派遣实行用人和用工相分离的用工形式,易出现管理上的漏洞。

2、新生代农民工年龄小,具有时代性、发展性、双重性和边缘性的显著特征,与传统农民工在观念上

存在一些明显差异。

3、同工不同酬现象严重。一些单位部分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混岗上班,派遣工的工资明显低于正式员工。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是由用工单位的支付劳务派遣单位劳务费中支取,容易发生派遣单位拖延、克扣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等劳动纠纷。

4、大部分劳务派遣公司由于员工少,没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建立工会有困难。劳务派遣人员没有加入工会,在工作、生产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三、对策及建议1、工会要进一步加大建会的力度,增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要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对象,创新农民工组织形式和入会方式,通过源头入会、劳务市场入会、先入会再组织成建制劳务输出、加强劳务派遣工入会等措施,推进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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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报告

2、加大对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劳动合同书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和休假、工资福利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

3、为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应由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人员支付,减少劳动报酬支付的中间环节,消除或防止不必要的劳动纠纷,防止用工单位“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发生。

4、在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吸纳派遣人员入会。要加强劳务派遣人员入会问题的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制定相关文件。使派遣人员在在工作、生产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得到有效解决。

第:劳务派遣用工证明 劳务派遣用工证明 身份证号:,被 我公司派遣至。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或(人事部门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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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劳务用工分析报告

XXXX劳务用工分析报告

XXXX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隶属于益海嘉里集团,至今已成立十年有余,XXXX公司的发展壮大有装卸劳务工做出的一份贡献。但近年来,尤其是去年以来,随着外部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用工形式发生了改变,对劳动力的需求不断增大,劳动工人的薪酬也在增加,加上去年XXXX公司生产加工量的改变,全年劳动量不平均,导致了劳务工人思想和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变化,一定程度上影响了XXXX公司的生产、管理。

储运部是XXXX公司使用劳务工人最多的部门。储运部的生产、装卸工作基本都要由劳务工人完成。2011年全年XXXX公司共加工大豆 万吨,是XXXX自成立以来加工量最多的一年,这是离不开劳务工人的辛勤工作的。劳务工人的变化,对XXXX的影响是最直接的。所以,在此XXXX公司劳务用工现在的情况进行分析,报告。

一装卸劳务工人的基本情况

1劳务工人的工作情况

现阶段装卸劳务队分为装卸班组和零工班组,装卸班组分为三个大班,每个大班有6~7个小班组,倒三班运转,每班工作12小时,休息24小时后再次工作。如需要加班,则要连续工作24小时,休息12小时后再工作。主要负责豆粕打包,装汽车,装火车,码垛拆垛等需要重体力的作业项目。零工班分为两个班,倒两班,每班工作12小时,休息12小时后再工作,主要负责公司的一些零散工作。

2劳务工人的来源及年龄结构

劳务工人主要来源于秦皇岛市附近的区县以及东北三省农村,主要以农民工为主。附近区县的农民工闲时外出务工,农忙时节回家耕种,东北三省的农民工主要以打工为主,全年外出,年底返家探亲。

现在为XXXX公司服务的劳务工人年龄主要集中在三个阶段,45岁以上,45~31岁,31岁以下,我们对这三个阶段的工人占工人总数的比重进行了统计,其中

45岁以上的工人占总人数 16%。

31~45岁之间的工人占总人数的78%,31岁以下的工人占总人数的 6%,可见,45~31岁是劳务工人的主力军,31岁以下的工人较少,而且现在80后,90后的年轻人由于条件比上一代优越,很难再参与重体力劳动,31岁以下工人所占的比重会越来越少,在未来几年之内,45岁以上的工人也要逐步退休,劳务工人将面临后续无力,青黄不接的局面。

3劳务工人的收入情况

我们初步了解了2009年和2010年的劳务工人的收入情况,结合河北省劳动力的工资水平,以及秦皇岛其他领域从事重体力劳动的工人的工资水平,他们的收入处于较低的水平。

二装卸劳务工人存在的问题

1劳务工人总数不断减少。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村政策的调整,农民种地得到的实惠越来越多,收入大幅增加,一部分农民工就选择了回家种地,收入不低于在外打工,而且时间宽松。尤其是今年的农副产品大幅涨价,农民收入增加,而外出务工,生活成本增加,相对收入减少了,又催生了一部分工人回家种地的念头。另一方面随着国家振兴东北经济,东北地区就业机会增多,许多东北的农民工更愿意在离家较近的地方工作,导致东北地区外出务工的农民工逐年减少。

2劳务工人的流动性越来越大。一方面,现在劳务工人掌握的用工信息不断增多,都不愿再从事重体力劳动,总想挑选一些劳动强度相对较低的、管理相对宽松工作干。另一方面对于劳动报酬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对比其他好的劳务公司,无论从劳动收入、劳动量、福利等各个方面都出现了差距,导致劳务工人的流动性非常大,可见,两年里工作满三年的老工人的流失是非常严重的,这些老工人都是一些经验丰富的熟练工人,他们的流失对XXXX公司的影响是很大的。

3由于劳务工人数量的减少以及人员频繁流动,造成了现有的劳务工人思想情绪不稳定。

三对XXXX公司的影响

1生产发运方面的影响

劳务工人人数不足,将会直接影响到XXXX公司产品的生产发运,销售汽车或火车不能按时装车发货、出车,会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声誉。

2不利于现场管理

劳务工人流动大,致使现有的工人思想浮躁,不能安心工作,对于XXXX公司人员的管理要求漠视、冷淡,甚至有抵抗情绪。造成了XXXX公司整体管理水平下降。

3降低了产品质量

熟练的劳务工人流失,新工人工作经验不丰富,降低了公司产品的包装质量、火车汽车的装卸车质量,也影响到了XXXX公司的形象。

4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人员频繁流动,新进的工人经验不足,应急反应差,将会导致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劳务工人数量减少,用工量增大时必然要产生加班,长时间连续工作,得不到休息,且从事重体力劳动,一定会造成人员的极度疲劳,在使用机械作业时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四今后可能出现的情况

每年年底,劳务工人返乡过节,返家时有一部分人又会获得其他的用工信息,年后就很可能会从事其他的工作,另外一些想回家务农的工人可能年后就不再外出务工。如不采取一些措施,过年后,劳务工人数量肯定要减少不少。将影响到XXXX公司来年的生产活动。

以上是对XXXX公司装卸劳务工人现状的分析,以及可能对XXXX公司产生的影响。不足之处,请领导指正。

XXXX.XX.XX

第3篇:新版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报告

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报告

第一篇: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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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查背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于 2020年12月28日发布,并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该决定重点对原《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相关规定做了修订,主要有四个方面:

1、提高劳务派遣机构资质门槛(第五十七条)。要求劳务派遣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原为五十万元),还须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于2020年7月1日前(期限一年)完成。未达标的不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2、严格用工单位派遣岗位的限制(第六十六条)。明确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定义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3、强调同工同酬(第六十三条)并给出具体比较标准。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

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4、加大了用工单位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行为的违法成本(第九十二条)。处罚标准从每人1000-5000元,提高到每人5000-10000元。

关于新旧法的衔接,《决定》规定:“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本文出自好范文.网)即现有2020年12月28日前订立的劳务协议调整满足“同工同酬”要求的,可不考虑岗位“三性”而继续执行至期限届满。2020年12月28日后订立的劳务协议,自2020年7月1日起则不得违反新劳动合同法任何条款。

为进一步规范a公司用工行为,避免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发生无谓的经济损失,特进行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

二、自查情况

受a公司委托,本人于2020年6月26日至7月1日期间,在a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大力配合下,对a公司(含子公司)现有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进行了调查。查明劳务派遣用工现状如下(详

见附件):

1、派遣机构、派遣人数及岗位构成情况

a公司(含子公司)现有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共26名,派遣机构均为b公司。a公司本部使用派遣人员共计8名:xx部7名、xx部1名。其子公司a1公司使用派遣人员共计7名,其中xx部6名、xx部1名;a2公司使用派遣人员共计11名,均为xx部人员。

2、用工期间及现有合同期限

以上派遣人员的用工期间(在公司累计工作期间)在3年以上的有2名;1—3年的有10名;1年以下的有14名。

现行劳务合同期限将从2020年7月19日至2020年6月30日陆续到期。

三、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务派遣中需改进的问题 1、原派遣机构资质未达标

b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仅为人民币w万元,且截止目前,尚未增资并申请行政许可。在达标以前,不具备经营新劳务派遣业务资质。如果公司需要办理劳务派遣,应寻找具有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签约。但用工成本在同工同酬的规范操作下,可能不具有经济上的吸引力或竞争力。2、部分派遣岗位不符合三性定义,应进行调整

a1公司的主营业务为……,xx部人员为其所属常年工作团队,其成员亦全年在岗,因而该岗位对a1公司而言,不满足“三

性”要求,无法适用劳务派遣。

a公司经营具有淡旺季的特点,xx岗位随季节性增减比较明显,旺季集中在3月至9月期间(约六个月),且每年各商业网点也存在变动,具体岗位存续期限较短,可归属于“临时性工作岗位”,适用劳务派遣用工。而xx岗属于在冬天淡季仍持续存在的岗位,是长期岗位,不适用劳务派遣。

a2公司主营业务为……,但xx岗位并非专业人员,可以比照保安人员视为……主营业务的“辅助性岗位”,勉强适用劳务派遣用工。

3、劳务协议不符合同工同酬规定的,必须调整

同工同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励、劳动保护和社保福利等一切因劳动而所得在内。现存问题一是劳务派遣人员基本工资水平和提成比例与正式员工有差距,需要及时调整补足;二是“五险一金”缴纳不足,需要调整。

现有26份劳动合同中,有9份仅约定为其缴纳“三险”,未缴纳生育险、失业险和公积金;其他17份仅约定为其缴纳“五险”,未缴纳公积金。以上情况均需进行调整。4、部分劳务协议效力存在瑕疵,需及时予以调整

按照签约时间的先后,公司现有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分为以下两类:

(1)按照“同工同酬”标准调整薪资待遇后,可继续履行的(共17份)

按照新旧法衔接之规定,调整后可继续履行的合同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一种是2020年12月28日之前签订的。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时间为2020年7月20日,合同期限为3年,将于2020年7月19日到期。26份劳动合同中,2020年12月28日前签订的有6份,其中xx岗3份、xx岗1份、xx岗2份,均陆续于2020年7月下旬、8月底到期。劳务派遣协议及此6份劳动合同经调整,满足同工同酬后可继续履行到合同期满。

另一种是2020年12月29日至2020年6月30期间签订的,且派遣岗位符合新法要求的。26份劳动合同中,仅从签订时间来统计,符合此期间要求的有15份,其中xx岗3份、xx岗1份、xx岗2份、xx岗9份。经分析,xx岗和xx岗因岗位不满足“三性”要求,无法继续履行;xx岗和xx岗符合新法关于派遣岗位的要求,即此11份合同在满足“同工同酬”的前提下,可继续履行。

(2)因违反新法相关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共9份)

此类合同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在2020年12月29日至2020年6月30期间签订的,但派遣岗位不符合新法要求的。此情形的共4份合同,分别为xx岗3份、xx岗1份。另一种是2020年7月1日以后续订的。属于此种情形的合同共有5份,其中售货岗4份,导游岗1份。对于无效合同涉及的相关人员,应结合岗位实际,及时予以妥善处置。

四、劳务派遣用工调整建议

调整原则:公司作为规范的用工企业,应按照新劳动合同法规范派遣用工,从源头上一劳永逸地规避劳动纠纷和无谓的经济损失。考虑已经失去原合作劳务派遣机构作劳动纠纷防火墙以及劳务用工和劳动合同用人二者成本趋于一致的情况,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劳务派遣用工。

1、可继续履行的合同,在按新法要求调整“同工同酬”合同内容后,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可继续履行的合同(共17份,自2020年7月下旬至2020年10月底将陆续到期)原则上继续履行,但应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同工同酬”的标准调整其薪资待遇。虽劳务派遣用工的人工成本优势不复存在,但继续履行可较好地保持公司人员稳定,业务正常运行。合同到期后,再按以下方式处理(符合下列第2条情况的,可一并做外包处理)。

2、a2公司服务员岗和a1公司xx岗可采取集体外包的方式处理。

说明:整建制的劳务派遣人员,如不满足继续派遣条件或增加正式编制受限的,可考虑转为业务外包(非第一选择)。即公司与其他法人实体签订商业合同,由对方提供相应有偿服务。公司与对方提供的服务人员不存在任何劳动或派遣关系。这可能是许多公司采取的规避措施,在政府明令禁止之前,可以试行。

操作:

(1)a2公司服务员整体均为劳务派遣人员,a1公司xx岗除一名正式员工外,其余也均为劳务派遣人员。若将仅有的一名正式员工调离该岗,则此两类岗位都可以整体进行外包。

(2)因a1和a2公司经营内容均以取得专业资质许可为前提,且相关行业法规对不具备资质擅自经营上述业务企业的行政处罚力度较大(除没收违法所得及相关设备、器材外,并处违法所得5—10倍或8—10倍的罚款),建议将a2公司服务员岗和a1公司xx岗分别外包给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

(3)为保留来之不易的xx岗人员和避免遣散此两类人员的麻烦,在自愿基础上,可将现有劳务人员推荐给外包公司,由外包公司与此两类人员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关系。对不愿进入外包公司的或外包公司不同意聘用的劳务人员,退回b公司,由公司承担相应经济补偿。

3、售货岗人员除特别优秀的可考虑将其转为正式员工外,其余人员建议退回b公司。旺季增加岗位,可使用实习人员。

(1)该岗位门槛比较低,普通人员稍加培训便可直接上岗。

(2)该岗位人员需求季节性波动较大,旺季明显且比较集中。长期设岗将增加不必要的人工成本。

(3)公司有较为固定的实习合作单位,能较好地保证实习人员的输送。

操作:在有实习人员补充的前提下,解除相关人员劳务派遣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上述第1条条件的,可履行到合同

期满。

4、公司常设岗位且派遣人员表现良好的,可转为正式员工。

(1)b公司已经丧失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资质,无法继续劳务派遣服务。即使另寻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在用工成本上也没有任何优势,且存在岗位限制的违法风险。

(2)从公司整体经营考虑,此类岗位既为公司必备岗位,配备较为固定的人员有利于提升员工忠诚度和工作热情。

(3)此次增加编制,属于法律调整的要求,公司有充分依据,上级公司理应批准。

操作:确定转正岗位和人员后,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签订劳动合同。

以上报告妥否,请领导批示。

刘俊杰律师 2020年7月5日

(附件及相关主体信息已略去)

第二篇:华池县劳务派遣用工状况调查报告

华池县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劳务

派遣用工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了认真贯彻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

暨经验交流工作会议精神,准确掌握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的基本

情况,进一步做好权益维护工作,根据市总《关于在全市开展农民工、劳务派遣工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精神,全面了解我县劳务派遣人员的总体规模及行业分布情况。近日,县总工会、县劳务办组织工作人员深入企业,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全县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的数量、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缴纳以及福利待遇等情况进行了调研,形成报告如下:

一、当前我县农民工、劳务派遣用工基本情况

1、我县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工商部门登记的劳务派遣公司共1家,即富民劳务派遣公司。管理人员3人,派遣员工人23800人,主要从事建筑、采油、电焊、缝纫等行业。劳务派遣单位都能够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政策法规,单位全部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缴纳率达100%,养老保险缴纳 1

率达率为98%,且无拖欠工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发生。

2、我县劳务用工单位112家,主要是国有企业及机关,其它企业较少。由于国有企业改制使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及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致使劳务派遣人员大多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截止目前,华池县共有农民工2.38万人,其中在县内工作的有0.32万人,在县外工作的2.06万人。他们分布在全国各个地区,主

要聚集在内蒙、陕西、甘肃等各省矿产资源型、开发型和轻工业集中型地区。

3、通过调查了解,我县长期务工人员相对比例小,文化程度低,大多无技术,多为18—30岁的年轻人,占我县务工人员的30%。目前,我县工业相对落后,企业不具规模,导致农民工就业结构简单,男性多从事于建筑行业,女性多从事于服务(餐饮、住宿、超市等)行业。

二、存在的问题

1、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虽然签订劳动合同,但却在用工单位工作,劳务派遣实行用人和用工相分离的用工形式,易出现管理上的漏洞。

2、新生代农民工年龄小,具有时代性、发展性、双重性和边缘性的显著特征,与传统农民工在观念上

存在一些明显差异。

3、同工不同酬现象严重。一些单位部分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混岗上班,派遣工的工资明显低于正式员工。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是由用工单位的支付劳务派遣单位劳务费中支取,容易发生派遣

单位拖延、克扣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等劳动纠纷。

4、大部分劳务派遣公司由于员工少,没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建立工会有困难。劳务派遣人员没有加入工会,在工作、生产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三、对策及建议 1、工会要进一步加大建会的力度,增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要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对象,创新农民工组织形式和入会方式,通过源头入会、劳务市场入会、先入会再组织成建制劳务输出、加强劳务派遣工入会等措施,推进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

2、加大对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劳动合同书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和休假、工资福利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

3、为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应由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人员支付,减少劳动报酬支付的中间环节,消除或防止不必要的劳动纠纷,防止用工单位“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发生。

4、在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吸纳派遣人员入会。要加强劳务派遣人员入会问题的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制定相关

文件。使派遣人员在在工作、生产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得到有效解决。

第三篇: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调研的报告

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调研的报告

按照省厅的安排部署,我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全 市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的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劳务派遣用工的基本情况 我市现有劳务派遣人员 5638 人,分布于通信、电力、银行、石油石化、建筑及其他行业,占单位用工总量的32%。

其中通信行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1058 人占单位用工总量的 36%、银行行业 395 人占该单位用工总量的 31%、电力行业 697 人占该单位用工总量的37%、建筑1346 人占该单位用工 总量的29%、石油石化行业490 人占该单位用工总量的38%、其他行业1652 人占其用工总量的29%。劳务派遣人员构成多 样,有应往届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退伍军人、农 民工等。派遣员工占派遣用工单位职工总人数的比例超过 30%。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主要集中在中省属企业和党政事 业单位的编外人员。

二、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人

员签订劳动合同,进行用工 备案,并为其按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参加了养老、工 伤、生育、失业和医疗等五项社会保险,如果参保职工上年 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山东省社会平均工资 70%的,则一律按省 2 社平工资的 70%为缴纳社会保险基数。有部分效益较好的用 工单位还为其缴纳了住房公积金,有的还为职工参加了附加 的商业保险,员工基本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劳务派遣人员主要从事的是企业的非管理岗位,如电信 部门的营业员,银行系统的前台柜员等。随着国际金融危机 的暴发蔓延,就业市场的不景气,劳务派遣工作岗位的竞争 也越来越激烈,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员工的素质也越来越 高,有的一个岗位就有几十名本科毕业生来竞聘。派遣员工 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年限一般在二年以上,劳动生酬相比管理 岗位的正式员工有较大差距,但随着劳务派遣员工自身素质 的不断提高, 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用工单位,其工资水平也 不断得到提高,有些用工单位的薪资水平已接近其所谓的正 式员工。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支付一是由派遣单位发 放,一是由用工单位代发,采取哪种方式一般在劳务派遣协 议中约定。

三、有关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基本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与《公司法》的规定 设立。xx 市的劳务派遣单位以服务,促进就业再就业为主要 目的,不是以营利性为目的,所以

向用工单位收取的服务费 标准较低,一般为每月、每人25 元左右。

四、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意见及建议 2020 年1 月1 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劳动合同 3 法》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范,劳务派遣单位鱼龙混杂的局面 得到一些改善。建议对对派遣机?1?7?1?7更加严格的监管,维护提 高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派遣机构的合法经营,引导派 遣机构在促进就业再就业等方面起积极作用。虽然在当前形 势下劳务派遣对促进就业再就业,保持劳动用工灵活性等方 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劳务派遣存在着不少弊端,建议应对 其进行依法规范,政策引导,若有可能建议逐步取消这种用 工形式。

第四篇:华池县劳务派遣用工状况调查报告

华池县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劳务

派遣用工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了认真贯彻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

暨经验交流工作会议精神,准确掌握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的基本情况,进一步做好权益维护工作,根据市总《关于在全市开展农民工、劳务派遣工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精神,全面了解我县劳务派遣人员的总体规模及行业分布情况。近日,县总工会、县劳

务办组织工作人员深入企业,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全县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的数量、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缴纳以及福利待遇等情况进行了调研,形成报告如下:

一、当前我县农民工、劳务派遣用工基本情况

1、我县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工商部门登记的劳务派遣公司共1家,即富民劳务派遣公司。管理人员3人,派遣员工人23800人,主要从事建筑、采油、电焊、缝纫等行业。劳务派遣单位都能够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政策法规,单位全部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缴纳率达100%,养老保险缴纳 1

率达率为98%,且无拖欠工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发生。

2、我县劳务用工单位112家,主要是国有企业及机关,其它企业较少。由于国有企业改制使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及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致使劳务派遣人员大多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截止目前,华池县共有农民工2.38万人,其中在县内工作的有0.32万人,在县外工作的2.06万人。他们分布在全国各个地区,主要聚集在内蒙、陕西、甘肃等各省矿产资源型、开发型和轻工业集中型地区。

3、通过调查了解,我县长期务工人员相对比例小,文化程度低,大多无技术,多为18—30岁的年轻人,占我县务工人员的30%。目前,我县工业相对落后,企业不具规模,导致农民工就业结构简单,男性多从事于建筑行业,女性多从事于服务(餐饮、住宿、超市等)行业。

二、存在的问题

1、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虽然签订劳动合同,但却在用工单位工作,劳务派遣实行用人和用工相分离的用工形式,易出现管理上的漏洞。

2、新生代农民工年龄小,具有时代性、发展性、双重性和边缘性的显著特征,与传统农民工在观念上

存在一些明显差异。

3、同工不同酬现象严重。一些单位部分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混岗上班,派遣工的工资明显低于正式员工。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是由用工单位的支付劳务派遣单位劳务费中支取,容易发生派遣单位拖延、克扣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等劳动纠纷。

4、大部分劳务派遣公司由于员工少,没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建

立工会有困难。劳务派遣人员没有加入工会,在工作、生产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三、对策及建议 1、工会要进一步加大建会的力度,增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要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对象,创新农民工组织形式和入会方式,通过源头入会、劳务市场入会、先入会再组织成建制劳务输出、加强劳务派遣工入会等措施,推进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

2、加大对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劳动合同书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和休假、工资福利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

3、为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应由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人员支付,减少劳动报酬支付的中间环节,消除或防止不必要的劳动纠纷,防止用工单位“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发生。

4、在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吸纳派遣人员入会。要加强劳务派遣人员入会问题的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制定相关文件。使派遣人员在在工作、生产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得到有效解决。

第:劳务派遣用工证明

劳务派遣用工证明

身份证号:,被

我公司派遣至。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或(人事部门公章):

年月日

第4篇:用工自查报告

昌平煤业有限公司劳动用工自查报告

按照三门峡煤业公司有关文件精神,根据上级对我公司用工检查的要求,为加强我公司劳动用工管理,我公司于接到通知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召开自查分析会议。会议主持人:陈忠雷

参加人员:李建军 苏学六 刘中年 王洪涛 李发民 刘红伟 王顺国 贾爱民 董念民 郭绍伟 何诗南 张盘根 司小咪 李 明 宋彤军 常鸿义 姚永明 雷忠军 牛新建 段小伟

会议上对照十一条检查标准进行了积极的自查,现对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1、为公司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且手续完备,资料归档。针对该标准我公司自查结果为:除帮扶团队,其余全部订立劳动合同,用工档案已建立。

2、依法在当地劳动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所有在册职工办理参保并按时足额缴费。针对该标准我公司自查结果为:已按照规定及时缴费投保。

3、所有职工都要经过安全教育培训,特殊作业人员和技术工种都要持证上岗。针对该标准我公司自查结果为:在岗人员已全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针对需要培训、复培的人员已按时送出培训。

4、必须建立职工花名册,并建立了职工基本情况数据库。

针对该标准我公司自查结果为:花名册已建立,职工基本情况已建立档案。

5、建立健全职工培训档案,并且资料完整。针对该标准我公司自查结果为:职工个人培训档案已建立归档。

6、是否拖欠职工工资,有关待遇执行不到位、劳保福利未按时发放。针对该标准我公司自查结果为:未拖欠职工工资、职工工资按《昌平煤业有限公司工资薪酬管理办法》执行,劳保福利已按规定发放。

7、是否存在用工违法现象,例如用童工、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等。针对该标准我公司自查结果为:不存在此类问题。

8、是否成立了相关的管理机构,并制定有关劳动用工内部管理制度。针对该标准我公司自查结果为:劳动用工统一由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并制定《昌平煤业有限公司工资薪酬管理办法》,所有招募工人均通过三门峡煤业公司允许。

9、是否有定岗定员文件,按照文件组织生产。针对该标准我公司自查结果为:我公司定员文件已由三门峡煤业公司批复,生产组织正在按照批复执行。

10、是否存在或变相存在井下工程外包、包工队管理民工方式组织生产的现象。针对该标准我公司自查结果为:不存在该情况。

11、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超定员入井。针对该标准我公司自查结果为:我公司为技改矿井,不存在超能力生产,也未发现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定员入井人数为50人,入井人数已严格按标准执行。

我公司对以上问题已做了细致的排查,但由于水平有限尚有一些工作未做到位,还请领导批评指正。

渑池县昌平煤业有限公司 2011年10月9日

用工自查表

篇二:劳动用工自查报告

劳动用工自查报告

根据要求,我公司对劳动用工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人员基本情况:截止6月30日,在册职工共2356人,其中干部323人(含在岗干部239人,非在岗干部84人),工人2023人。

二、及时规范的办理好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工作。新分配的大中专生我段都按劳动法的规定及时与他们签订了劳动和同。辞职、除名人员在办理劳动合同的解除手续中我们把工作做齐、做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经过清理目前有259名职工的劳动合同已到期需要续签,由于两个单位合并,除公司外原其他单位职工的劳动合同都需要变更从新签订,这些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都需要等公司新版本的劳动合同下发后才能办理。

三、针对2006年2个单位合并以来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专人专管人事档案,目前在册人事档案3000共册,在岗职工2228册、退休772册。经过今年上半年的努力,已完成2522册人事档案的分类、编号、整理加入材料等工作,现档案基础管理已达标,符合相关规定。

四、我单位一贯来重视劳动用工管理,报表及时、台账齐全,严格执行上级部门的关于劳动用工方面的政策和规定,严格落实车务部门的劳动定员、定额标准,从未擅自招聘和录用过临时性用工,不择不扣的执行着上级的劳动用工政策和规定。为公司的安全、效益做出努力。

公司人劳部

**分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工作自查报告

省公司人力资源部:

根据中**陕人力〔2012〕62号《关于开展劳动用工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分公司组织劳动用工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础管理部分

为确保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我公司制订下发了《**市分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市分公司c类用工管理细则》、《**市分公司c类用工岗位分类、职业发展通道、各层级任职条件》等规范性文件,其中《**市分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制订过程,均征求了法律事务和工会方面的意见。以上制度的建立,为劳动用工的规范化管理奠定了基础。今年以来,我部共进行了2次较大规模的劳动用工检查活动,检查内容涉及用工制度建设、财务费用核查、工作现场抽查等多个环节,对于查到的问题进行通报和限期整改,工作持续性较强,效果突出。针对个别单位用工形势不佳、管理制度有缺失等问题,我部用工主管能够上门支撑,一对一辅导,制度缺失的我部提供模板后共同修订,用工形势不佳的我部一起分析原因后确定工作整改措施,做到了授人以渔。

(一)合同制员工管理。按照省公司下发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我公司在办理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签、中止时,确保劳动合同管理程序化和规范化,未存在漏洞。对于退出人员,完善手续,规避风险。

(二)派遣制员工管理。按照派遣制用工的定义,我公司重新划定了派遣制员工的名单,并按要求派遣公司与员工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及时,办理基本的社会保险,同时严格进出手续,劳动风险相对较小。

(三)代管外包管理。我公司要求外包单位进行资质完善,并规范了外包协议,规避法律风险,同时为代管外包员工办理了基本养老、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能够按时发放工资,混岗的问题基本得到了规避。并严格外包人员的进出程序,杜绝随意调动的问题,加强了管理。

(四)农村统包管理。因为农村统包管理松散,极易形成劳动风险,为此我们进行了全面的清理规范,目前公司不存在农村统包人员。

二、岗位梳理情况。根据标准岗位目录,我公司对全部岗位进行了梳理,目前基本完成,岗位名称数量大大减少。但部分关键岗位的认定和对岗位评估与业务部门的意见不统一,需要进一步沟通和理顺。

三、其他

(一)由于目前成本不支撑,加之业务管理、业务协同相对复杂,代管外包转真外包难度较大,目前用工量较大的营业、维系、客户经理、客户端维护岗位难以实现真正的外包。

(二)目前公司合同制、派遣制、代管外包制员工的相互混

岗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三)非合同制员工养老保险体系目前正在完善中,但成本压力巨大。

特此汇报。

**分公司人力资源部 年6月12日篇四:劳动用工自查报告

劳动用工自查报告

我临吉高速s21标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共计用工人数352人,其中管理人员30人,农民工322人(女工16人),项目部为了更好的加强农民工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利,最大程度的解决目前农民工普遍存在问题,特制定以下制度及措施:

农民工管理制度及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

[1994]489号)、《雇工权益保障制度》、《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招标文件》、《山西省重点公路工程保障农民工工资的管理办法(试行)》及《补充办法》等有关规定,响应临吉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的号召,根据建管处下发的《临吉高速公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办法》的通知要求,我项目部结合自身情况,为使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落到实处,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凡在我标段的施工队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责任,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

第三条、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时将农民工花名册及工资数额上报业主,交由业主审核。

第四条、招用农民工名册必须备案项目部,项目部再上报业主和监理备案。

第五条、工资按完成工程量计发,同时建立农民工考勤和工资报表制度。

第六条、工资必须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发。办理工资支付签收手续,并将记录保存至工程竣工。

第七条、实行工资监督制度。推选工资监督员监督工资发放情况,并向业主反馈情况。由项目部财务发放到民工手中。领工资人员必须本人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根据出具的工资借据,项目部财务才可发放。

第八条、若因生产经营问题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必须说明情况,并与农民工代表达成协议,可延期支付工资。

第九条、为避免劳动用工因意外伤害发生纠纷,各施工队必须统一按照项目部要求,与劳动用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且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同时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第十一条、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合同签订情况:

我项目部农民工均签有合同,合同签订数共计322份。

工资发放情况: 现已六月,农民工工资应发至5月,应发人数322人,实发至4月,实发人数322人,其中5月份农民工工资正在办理中,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临吉高速s21标

2010年6月7日篇五:企业用工及劳资情况自查报告

劳动年检自查自纠《报告书》

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沭人社发[2011]10号文件精神,我公司及时组织人员,认真的对本单位劳动用工情况作了全面清理,积极开展了劳动用工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了劳动用工自查自纠工作小组。由人力资源部长任组长亲自抓,小组成员积极配合,按劳动法律规定,对本单位与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应缴纳的有关费用进行了全面清理、检查,确保劳动合同有效和劳动者公平就业。长久以来,尽管企业效益一直不好车间发货任务时多时少,不太稳定,但公司领导宅心仁厚,爱民如子,全心全意为职工着想,并本着以人性化管理的原则,不招用童工,善待职工,时刻注意职工的需求,并从细微处体贴员工,为职工实行福利餐,早餐免费,午餐菜类只收取0.5元钱,设身处地为职工着想。

企业做到再苦再难,不克扣,不欠发职工工资,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

二、合同清理情况。我单位现有职工27人,除3人外的其他职工均与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合同文本均使用由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书》。企业严格按照人力资源招聘程序,确保录用人员,资料存档,备案齐全,并按劳动保障要求,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协议,建

立劳动用工台账等详细文件归档保存备查。

三、按法律规定和有关规定,公司在2010年度自觉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严格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要求,企业积极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金。我单位按时、足额的缴纳了各项费用。

四、通过自查自纠,我单位未发现违反“两法”的现象发存在。

第5篇:用工自查报告

昌平煤业有限公司劳动用工自查报告

按照三门峡煤业公司有关文件精神,根据上级对我公司用工检查的要求,为加强我公司劳动用工管理,我公司于接到通知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召开自查分析会议。会议主持人:陈忠雷

参加人员:李建军 苏学六 刘中年 王洪涛 李发民 刘红伟 王顺国 贾爱民 董念民 郭绍伟 何诗南 张盘根 司小咪 李 明 宋彤军 常鸿义 姚永明 雷忠军 牛新建 段小伟

会议上对照十一条检查标准进行了积极的自查,现对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1、为公司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且手续完备,资料归档。针对该标准我公司自查结果为:除帮扶团队,其余全部订立劳动合同,用工档案已建立。2、依法在当地劳动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所有在册职工办理参保并按时足额缴费。针对该标准我公司自查结果为:已按照规定及时缴费投保。3、所有职工都要经过安全教育培训,特殊作业人员和技术工种都要持证上岗。针对该标准我公司自查结果为:在岗人员已全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针对需要培训、复培的人员已按时送出培训。

4、必须建立职工花名册,并建立了职工基本情况数据库。 针对该标准我公司自查结果为:花名册已建立,职工基本情况已建立档案。5、建立健全职工培训档案,并且资料完整。针对该标准我公司自查结果为:职工个人培训档案已建立归档。6、是否拖欠职工工资,有关待遇执行不到位、劳保福利未按时发放。针对该标准我公司自查结果为:未拖欠职工工资、职工工资按《昌平煤业有限公司工资薪酬管理办法》执行,劳保福利已按规定发放。7、是否存在用工违法现象,例如用童工、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等。针对该标准我公司自查结果为:不存在此类问题。8、是否成立了相关的管理机构,并制定有关劳动用工内部管理制度。针对该标准我公司自查结果为:劳动用工统一由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并制定《昌平煤业有限公司工资薪酬管理办法》,所有招募工人均通过三门峡煤业公司允许。9、是否有定岗定员文件,按照文件组织生产。针对该标准我公司自查结果为:我公司定员文件已由三门峡煤业公司批复,生产组织正在按照批复执行。10、是否存在或变相存在井下工程外包、包工队管理民工方式组织生产的现象。针对该标准我公司自查结果为:不存在该情况。11、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超定员入井。针对该标准我公司自查结果为:我公司为技改矿井,不存在超能力生产,也未发现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定员入井人数为50人,入井人数已严格按标准执行。

我公司对以上问题已做了细致的排查,但由于水平有限尚有一些工作未做到位,还请领导批评指正。

渑池县昌平煤业有限公司 2011年10月9日 用工自查表 篇2:劳动用工自查报告

劳动用工自查报告

根据要求,我公司对劳动用工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人员基本情况:截止6月30日,在册职工共2356人,其中干部323人(含在岗干部239人,非在岗干部84人),工人2023人。 二、及时规范的办理好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工作。新分配的大中专生我段都按劳动法的规定及时与他们签订了劳动和同。辞职、除名人员在办理劳动合同的解除手续中我们把工作做齐、做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经过清理目前有259名职工的劳动合同已到期需要续签,由于两个单位合并,除公司外原其他单位职工的劳动合同都需要变更从新签订,这些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都需要等公司新版本的劳动合同下发后才能办理。

三、针对2006年2个单位合并以来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专人专管人事档案,目前在册人事档案3000共册,在岗职工2228册、退休772册。经过今年上半年的努力,已完成2522册人事档案的分类、编号、整理加入材料等工作,现档案基础管理已达标,符合相关规定。

四、我单位一贯来重视劳动用工管理,报表及时、台账齐全,严格执行上级部门的关于劳动用工方面的政策和规定,严格落实车务部门的劳动定员、定额标准,从未擅自招聘和录用过临时性用工,不择不扣的执行着上级的劳动用工政策和规定。为公司的安全、效益做出努力。

公司人劳部

**分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工作自查报告

省公司人力资源部:

根据中**陕人力〔2012〕62号《关于开展劳动用工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分公司组织劳动用工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础管理部分

为确保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我公司制订下发了《**市分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市分公司c类用工管理细则》、《**市分公司c类用工岗位分类、职业发展通道、各层级任职条件》等规范性文件,其中《**市分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制订过程,均征求了法律事务和工会方面的意见。以上制度的建立,为劳动用工的规范化管理奠定了基础。今年以来,我部共进行了2次较大规模的劳动用工检查活动,检查内容涉及用工制度建设、财务费用核查、工作现场抽查等多个环节,对于查到的问题进行通报和限期整改,工作持续性较强,效果突出。针对个别单位用工形势不佳、管理制度有缺失等问题,我部用工主管能够上门支撑,一对一辅导,制度缺失的我部提供模板后共同修订,用工形势不佳的我部一起分析原因后确定工作整改措施,做到了授人以渔。

(一)合同制员工管理。按照省公司下发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我公司在办理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签、中止时,确保劳动合同管理程序化和规范化,未存在漏洞。对于退出人员,完善手续,规避风险。

(二)派遣制员工管理。按照派遣制用工的定义,我公司重新划定了派遣制员工的名单,并按要求派遣公司与员工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及时,办理基本的社会保险,同时严格进出手续,劳动风险相对较小。

(三)代管外包管理。我公司要求外包单位进行资质完善,并规范了外包协议,规避法律风险,同时为代管外包员工办理了基本养老、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能够按时发放工资,混岗的问题基本得到了规避。并严格外包人员的进出程序,杜绝随意调动的问题,加强了管理。

(四)农村统包管理。因为农村统包管理松散,极易形成劳动风险,为此我们进行了全面的清理规范,目前公司不存在农村统包人员。

二、岗位梳理情况。根据标准岗位目录,我公司对全部岗位进行了梳理,目前基本完成,岗位名称数量大大减少。但部分关键岗位的认定和对岗位评估与业务部门的意见不统一,需要进一步沟通和理顺。三、其他

(一)由于目前成本不支撑,加之业务管理、业务协同相对复杂,代管外包转真外包难度较大,目前用工量较大的营业、维系、客户经理、客户端维护岗位难以实现真正的外包。

(二)目前公司合同制、派遣制、代管外包制员工的相互混

岗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三)非合同制员工养老保险体系目前正在完善中,但成本压力巨大。

特此汇报。**分公司人力资源部 年6月12日篇4:劳动用工自查报告

劳动用工自查报告

我临吉高速s21标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共计用工人数352人,其中管理人员30人,农民工322人(女工16人),项目部为了更好的加强农民工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利,最大程度的解决目前农民工普遍存在问题,特制定以下制度及措施:

农民工管理制度及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 [1994]489号)、《雇工权益保障制度》、《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招标文件》、《山西省重点公路工程保障农民工工资的管理办法(试行)》及《补充办法》等有关规定,响应临吉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的号召,根据建管处下发的《临吉高速公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办法》的通知要求,我项目部结合自身情况,为使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落到实处,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凡在我标段的施工队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责任,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

第三条、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时将农民工花名册及工资数额上报业主,交由业主审核。

第四条、招用农民工名册必须备案项目部,项目部再上报业主和监理备案。

第五条、工资按完成工程量计发,同时建立农民工考勤和工资报表制度。

第六条、工资必须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发。办理工资支付签收手续,并将记录保存至工程竣工。

第七条、实行工资监督制度。推选工资监督员监督工资发放情况,并向业主反馈情况。由项目部财务发放到民工手中。领工资人员必须本人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根据出具的工资借据,项目部财务才可发放。

第八条、若因生产经营问题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必须说明情况,并与农民工代表达成协议,可延期支付工资。

第九条、为避免劳动用工因意外伤害发生纠纷,各施工队必须统一按照项目部要求,与劳动用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且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同时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第十一条、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合同签订情况:

我项目部农民工均签有合同,合同签订数共计322份。

工资发放情况: 现已六月,农民工工资应发至5月,应发人数322人,实发至4月,实发人数322人,其中5月份农民工工资正在办理中,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临吉高速s21标

2010年6月7日篇5:企业用工及劳资情况自查报告

劳动年检自查自纠《报告书》

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沭人社发[2011]10号文件精神,我公司及时组织人员,认真的对本单位劳动用工情况作了全面清理,积极开展了劳动用工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了劳动用工自查自纠工作小组。由人力资源部长任组长亲自抓,小组成员积极配合,按劳动法律规定,对本单位与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应缴纳的有关费用进行了全面清理、检查,确保劳动合同有效和劳动者公平就业。长久以来,尽管企业效益一直不好车间发货任务时多时少,不太稳定,但公司领导宅心仁厚,爱民如子,全心全意为职工着想,并本着以人性化管理的原则,不招用童工,善待职工,时刻注意职工的需求,并从细微处体贴员工,为职工实行福利餐,早餐免费,午餐菜类只收取0.5元钱,设身处地为职工着想。企业做到再苦再难,不克扣,不欠发职工工资,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二、合同清理情况。我单位现有职工27人,除3人外的其他职工均与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合同文本均使用由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书》。企业严格按照人力资源招聘程序,确保录用人员,资料存档,备案齐全,并按劳动保障要求,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协议,建

立劳动用工台账等详细文件归档保存备查。三、按法律规定和有关规定,公司在2010年度自觉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严格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要求,企业积极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金。我单位按时、足额的缴纳了各项费用。

四、通过自查自纠,我单位未发现违反“两法”的现象发存在。

第6篇: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报告(材料)

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报告

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报告

一、自查背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于 2012年12月28日发布,并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该决定重点对原《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相关规定做了修订,主要有四个方面:

1、提高劳务派遣机构资质门槛(第五十七条)。要求劳务派遣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原为五十万元),还须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于2014年7月1日前(期限一年)完成。未达标的不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严格用工单位派遣岗位的限制(第六十六条)。明确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定义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3、强调同工同酬(第六十三条)并给出具体比较标准。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4、加大了用工单位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行为的违法成本(第九十二条)。处罚标准从每人1000-5000元,提高到每人5000-10000元。

关于新旧法的衔接,《决定》规定:“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本文出自本网.网 >)即现有2012年12月28日前订立的劳务协议调整满足“同工同酬”要求的,可不考虑岗位“三性”而继续执行至期限届满。2012年12月28日后订立的劳务协议,自2013年7月1日起则不得违反新劳动合同法任何条款。

为进一步规范A公司用工行为,避免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发生无谓的经济损失,特进行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

二、自查情况

受A公司委托,本人于2013年6月26日至7月1日期间,在A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大力配合下,对A公司(含子公司)现有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进行了调查。查明劳务派遣用工现状如下(详见附件):

1、派遣机构、派遣人数及岗位构成情况

A公司(含子公司)现有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共26名,派遣机构均为B公司。A公司本部使用派遣人员共计8名:XX部7名、XX部1名。其子公司a1公司使用派遣人员共计7名,其中XX部6名、XX部1名;a2公司使用派遣人员共计11名,均为XX部人员。

2、用工期间及现有合同期限

以上派遣人员的用工期间(在公司累计工作期间)在3年以上的有2名;1—3年的有10名;1年以下的有14名。

现行劳务合同期限将从2013年7月19日至2014年6月30日陆续到期。

三、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务派遣中需改进的问题

1、原派遣机构资质未达标

B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仅为人民币W万元,且截止目前,尚未增资并申请行政许可。在达标以前,不具备经营新劳务派遣业务资质。如果公司需要办理劳务派遣,应寻找具有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签约。但用工成本在同工同酬的规范操作下,可能不具有经济上的吸引力或竞争力。

2、部分派遣岗位不符合三性定义,应进行调整

a1公司的主营业务为„„,XX部人员为其所属常年工作团队,其成员亦全年在岗,因而该岗位对a1公司而言,不满足“三性”要求,无法适用劳务派遣。

A公司经营具有淡旺季的特点,XX岗位随季节性增减比较明显,旺季集中在3月至9月期间(约六个月),且每年各商业网点也存在变动,具体岗位存续期限较短,可归属于“临时性工作岗位”,适用劳务派遣用工。而XX岗属于在冬天淡季仍持续存在的岗位,是长期岗位,不适用劳务派遣。

A2公司主营业务为„„,但XX岗位并非专业人员,可以比照保安人员视为„„主营业务的“辅助性岗位”,勉强适用劳务派遣用工。

3、劳务协议不符合同工同酬规定的,必须调整

同工同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励、劳动保护和社保福利等一切因劳动而所得在内。现存问题一是劳务派遣人员基本工资水平和提成比例与正式员工有差距,需要及时调整补足;二是“五险一金”缴纳不足,需要调整。

现有26份劳动合同中,有9份仅约定为其缴纳“三险”,未缴纳生育险、失业险和公积金;其他17份仅约定为其缴纳“五险”,未缴纳公积金。以上情况均需进行调整。

4、部分劳务协议效力存在瑕疵,需及时予以调整

按照签约时间的先后,公司现有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分为以下两类:

(1)按照“同工同酬”标准调整薪资待遇后,可继续履行的(共17份)

按照新旧法衔接之规定,调整后可继续履行的合同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一种是2012年12月28日之前签订的。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时间为2010年7月20日,合同期限为3年,将于2013年7月19日到期。26份劳动合同中,2012年12月28日前签订的有6份,其中XX岗3份、XX岗1份、XX岗2份,均陆续于2013年7月下旬、8月底到期。劳务派遣协议及此6份劳动合同经调整,满足同工同酬后可继续履行到合同期满。

另一种是2012年12月29日至2013年6月30期间签订的,且派遣岗位符合新法要求的。26份劳动合同中,仅从签订时间来统计,符合此期间要求的有15份,其中XX岗3份、XX岗1份、XX岗2份、XX岗9份。经分析,XX岗和XX岗因岗位不满足“三性”要求,无法继续履行;XX岗和XX岗符合新法关于派遣岗位的要求,即此11份合同在满足“同工同酬”的前提下,可继续履行。

(2)因违反新法相关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共9份)

此类合同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在2012年12月29日至2013年6月30期间签订的,但派遣岗位不符合新法要求的。此情形的共4份合同,分别为XX岗3份、XX岗1份。另一种是2013年7月1日以后续订的。属于此种情形的合同共有5份,其中售货岗4份,导游岗1份。对于无效合同涉及的相关人员,应结合岗位实际,及时予以妥善处置。

四、劳务派遣用工调整建议

调整原则:公司作为规范的用工企业,应按照新劳动合同法规范派遣用工,从源头上一劳永逸地规避劳动纠纷和无谓的经济损失。考虑已经失去原合作劳务派遣机构作劳动纠纷防火墙以及劳务用工和劳动合同用人二者成本趋于一致的情况,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劳务派遣用工。

1、可继续履行的合同,在按新法要求调整“同工同酬”合同内容后,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可继续履行的合同(共17份,自2013年7月下旬至2013年10月底将陆续到期)原则上继续履行,但应自2013年7月1日起按照“同工同酬”的标准调整其薪资待遇。虽劳务派遣用工的人工成本优势不复存在,但继续履行可较好地保持公司人员稳定,业务正常运行。合同到期后,再按以下方式处理(符合下列第2条情况的,可一并做外包处理)。

2、a2公司服务员岗和a1公司XX岗可采取集体外包的方式处理。

说明:整建制的劳务派遣人员,如不满足继续派遣条件或增加正式编制受限的,可考虑转为业务外包(非第一选择)。即公司与其他法人实体签订商业合同,由对方提供相应有偿服务。公司与对方提供的服务人员不存在任何劳动或派遣关系。这可能是许多公司采取的规避措施,在政府明令禁止之前,可以试行。

操作:

(1)a2公司服务员整体均为劳务派遣人员,a1公司XX岗除一名正式员工外,其余也均为劳务派遣人员。若将仅有的一名正式员工调离该岗,则此两类岗位都可以整体进行外包。

(2)因a1和a2公司经营内容均以取得专业资质许可为前提,且相关行业法规对不具备资质擅自经营上述业务企业的行政处罚力度较大(除没收违法所得及相关设备、器材外,并处违法所得5—10倍或8—10倍的罚款),建议将a2公司服务员岗和a1公司XX岗分别外包给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

(3)为保留来之不易的XX岗人员和避免遣散此两类人员的麻烦,在自愿基础上,可将现有劳务人员推荐给外包公司,由外包公司与此两类人员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关系。对不愿进入外包公司的或外包公司不同意聘用的劳务人员,退回B公司,由公司承担相应经济补偿。

3、售货岗人员除特别优秀的可考虑将其转为正式员工外,其余人员建议退回B公司。旺季增加岗位,可使用实习人员。

(1)该岗位门槛比较低,普通人员稍加培训便可直接上岗。

(2)该岗位人员需求季节性波动较大,旺季明显且比较集中。长期设岗将增加不必要的人工成本。

(3)公司有较为固定的实习合作单位,能较好地保证实习人员的输送。

操作:在有实习人员补充的前提下,解除相关人员劳务派遣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上述第1条条件的,可履行到合同期满。

4、公司常设岗位且派遣人员表现良好的,可转为正式员工。

(1)B公司已经丧失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资质,无法继续劳务派遣服务。即使另寻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在用工成本上也没有任何优势,且存在岗位限制的违法风险。

(2)从公司整体经营考虑,此类岗位既为公司必备岗位,配备较为固定的人员有利于提升员工忠诚度和工作热情。

(3)此次增加编制,属于法律调整的要求,公司有充分依据,上级公司理应批准。

操作:确定转正岗位和人员后,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签订劳动合同。

以上报告妥否,请领导批示。

刘俊杰律师

2013年7月5日

(附件及相关主体信息已略去)

《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报告》

第7篇:劳务用工协议书

劳务用工协议书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自愿平等协商一致,通过认真阅读了本聘用协议的所有条款,充分了解了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后签订本聘用协议,并共同信守所有条款。

一、聘用协议期限

1、聘用协议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为期 个月。

2、本聘用协议期限届满,如果甲乙双方均期望续延本协议,可在本协议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续签;如果甲方不再与乙方续订下一期《用工协议书》,甲方应在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乙方。

3、本聘用协议期限届满或约定条件产生后,甲乙双方既未续订新的聘用协议又未办理终止聘用协议手续,且乙方仍然继续在履行本聘用协议的,应视为本聘用协议的沿续,乙方可以随时终止聘用关系。甲方需终止聘用关系时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二、工作内容

1、甲方安排乙方在 岗位工作。乙方正式进入施工现场或工作场地前甲方必须对其进行安全保护方面的教育和重大安全隐患部位的实地勘探。

2、乙方的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内容、标准规范、质量要求、考核验收等事项按照甲方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保质保量的完成正常范围内的工作。

4、甲方由于生产经营状况或乙方自身原因不能保证本聘用协议【二、1,2】的约定,甲乙双方应在十五日内协商一致,对本聘用协议【二、1】及相关条款实行书面形式的变更;乙方岗位变更后,乙方有义务在十五日内将所有遗留事宜以清单形式汇报甲方,甲方确认后双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实行不定时制或综合计算工作制度。

2、乙方在聘用协议期限内依法享受外来人口综合保险待遇。

3、甲方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对乙方延长的日工作时间,除了在劳动报酬得以充分体现外,还应结合施工进度、工序搭接的具体情况有序地安排乙方休息。

4、甲方应根据项目工程的工期要求制定保证乙方充分休息的作息时间。 四、劳动报酬及相关待遇

1、甲方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实行 □日工资单价 元人民币/工日,以点工包做的方式进行记工,基本工作时间每个工日不得少于8小时 ;□月标准工资。工资标准的设定充分考虑了乙方的岗位性质、技能状况、职责轻重、工作特点、行业水平以及本项目地域的差异、环境的优劣、工期要求、质量达标等因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协议有效起始期间内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线。

2、甲方必须按月在规定的日期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得克扣和拖欠。付款标准:每月先按 元/工日预付,余款年终(春节前)一次性结清。

3、甲方不得因工程的亏损对乙方采取损失转移行为。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依法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作规范,保障乙方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2、甲方应乙方定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健康教育,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保证安全文明生产。

3、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接受甲方安排的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4、乙方工伤、非因工负伤、患病和死亡等待遇,甲方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纪律 1、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乙方应逐日诚实地记载或汇报自己出勤情况;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出勤情况采取不定时的抽查;任何虚报、补报考勤的行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符合规章制度规定的惩戒性的处罚。

3、乙方外出办理业务前需向本部门负责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时间,否则按规定处理;影响了施工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

4、乙方有权在工作相对松闲的时期内向甲方提出调补休申请,甲方应在总计划的指导下予以批准;乙方除特殊情况不得拖延返岗时间。

5、乙方因公出差,需事先填写“出差提请单”,由本部门负责人存底备案,凡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超过出差归来的时间,超出部分时间折算成工日视作为调补休,但影响了施工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确因情况特殊,事后须以书面报告形式报甲方,核实后予以全程出勤工作日记载。

6、乙方在施工作业(办公)开始时间不得怠慢拖延,应全神贯注;不得任意翻阅不属自己负责的文件、账簿表册或函件;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7、乙方应对甲方的顾客或参观来宾保持谦和礼貌、诚恳友善的态度。对顾客委办事项应力求周到机敏处理,不得草率敷衍或任意搁置不管。

8、甲方严禁乙方在工作中看与业务无关的杂志、电视、报纸或上网聊天、打游戏。

9、除经营业务需要,甲方严禁乙方在工作日的中午喝酒。同事之间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在工作时间内不得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或互为聊天闲谈,或搬弄是非,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乙方在处理个人问题上应移风易俗,婚丧事从简,不搞封建迷信活动,遵纪守法不参与赌博、吸毒、卖淫、嫖娼。乙方所发生的任何司法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聘用协议变更、解除、终止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聘用协议中部分内容。变更聘用协议内容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否则,视为未变更。

2、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本聘用协议可以提前解除。甲乙双方提前解除聘用协议的,均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3、聘用协议到期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协议即行终止。

4、本协议解除、终止,乙方应按甲方设置的《财务移交核对单》中的列项办理相关财物、文件资料的交接手续。同时甲、乙双方对遗留的事宜也需以书面形式界定其处理的办法、时间期限及最终结果的责任承担方式等。

八、违约解除聘用协议责任

1、乙方违约解除聘用协议,若经甲方出资培训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培训费用。

2、乙方有履行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爱护甲方的科研和管理成果;对于甲方的技术和经济秘密不得泄漏给甲方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企业和组织;更不能利用业务或职务上权限将甲方的科研和管理成果在外获取非法利益。一经核实乙方确有上述行为,乙方应根据甲方出示的《过失追究单》中的处理意见向甲方赔偿,同时甲方将保留对乙方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的权利。

九、双方共同信守的其他条款

1、甲乙双方均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甲方应保障乙方的计划生育权利。

2、乙方必须时常锻炼和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以达到人与物的高度和谐,提高工作效率。同时甲方也应该为乙方创造提高工作技能的环境和提供必要的资料、工具、设备;对于乙方在工艺上、方法上和管理上确实为甲方的创造了经营效益的,并形成了排他性的成果时,甲方应予以嘉奖并有义务为其保密。

十、其他

1、本聘用协议未及事宜,应参照国家及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甲、乙方协商解决。2、本聘用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8篇:建筑业劳务用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

劳务用工管理的实施意见

区内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管理水平,规范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保护施工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威海市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管理

(一)市以外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进入我区承揽工程的,中标后需到区建设局工程科签订《建筑业农民工用工管理承诺书》,并按工程总造价的2%缴纳拖欠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但最低不少于50万元。

(二)在威海市注册的工业新区以外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进区承揽工程的,中标后需到区建设局工程科签订《建筑业农民工用工管理承诺书》,并按工程总造价的2%缴纳拖欠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但最低不少于30万元。

(三)工业新区以外的专业承包企业进入我区承揽工程的,中标后需到区建设局工程科签订《建筑业

农民工用工管理承诺书》,并按工程总造价的2%缴纳拖欠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但最低不少于20万元。

(四)劳务承包企业在我区承担劳务分包工程时,需到区建设局工程科缴纳10万元拖欠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五)对于前期未缴纳或因扣发农民工工资造成缴纳额不足的在建工程项目,按照威政发[2004]20号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要求,有关建设、施工单位务必在2009年8月31日前补齐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二、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用工方式管理

(一)使用劳务公司的方式:优先使用有资质、实力强、讲信誉、无不良记录的劳务公司,劳务公司不得将承包的工程项目再转包给其他单位或包工头。

(二)直接使用农民工的方式:将农民工做为企业短期的内部职工对待。

(三)坚决取缔“包工头”式的用工方式。鉴于目前有资质的劳务企业数量太少和农民工愿随包工头外出打工的传统习惯,建筑企业和劳务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办法解决:(1)将包工头聘为队长或组长,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直接与包工头带来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直接管理农民工,安排用工,确定

劳动报酬并直接发放工资;(3)杜绝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协议。

三、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动合同签订与管理

(一)实行实名制管理,所有农民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直接用工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农民工签订;使用劳务公司的,须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公司和农民工三方共同签订。劳动合同由签订方各执一份,合同内容必须真实明确地约定劳动报酬,并附有务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有效证件。

将包工头聘为队长或组长用工方式的合同签订,须在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包工头”、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农民工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的利益关系,不得出现口头协议。

(二)严格施工过程管理,不能出现因返工、拖延工期等经济问题处罚农民工。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培训教育,随时检查工程质量,掌握工程进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凡因管理不到位出现质量问题造成大面积返工和工期严重拖延等争议,除农民工签字认可之外,均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

凡查出现场施工人员未签订有效合同的,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未按期整改的企业,视情况加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四、实行劳务用工电子档案管理

每个项目部须在施工现场配备微机一台,对农民工进行登记管理,明确农民工编号、姓名、工种、身份证号码、籍贯、进场时间、离场时间、考勤记录和工资结算等情况,留存农民工的电子照片,为每个农民工建立电子档案。以上信息应随时更新,对农民工的进出场进行动态管理。有条件的项目部推荐使用考勤打卡机的考勤方式。

五、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管理

(一)每个项目部必须设置用工管理人员,明确其管理职责。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在每月15日前完成上月考勤和工程量的核算工作,计算工人工资,落实到每位农民工,并经总承包企业和农民工双方签字确认;对使用有资质劳务公司的项目,须经三方签字确认。工资确认表至少公示三天。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公司应按月发放工资,最迟不得超过季度末,工资必须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本人手中并留有签字、手印、照相等证据,有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留有录像资料。

(二)工程在主体验收前和竣工验收前,须将已完成工程任务的农民工工资按不少于全额的90%发放,并经工程科确认,否则不予验收。验收合格后10日内结清农民工工资,否则暂停装修施工,及暂停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六、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投诉的管理

(一)工地现场设立用工告示牌,明确用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注明投诉地址,注明项目经理、公司经理、监管员电话以及工业新区建设局工程科的投诉电话,做到农民工有序投诉。

(二)投诉上访涉及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及时公正地进行处理。对不按本意见要求雇用、管理农民工,造成上访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将给予处罚:

对发生一起5人以上区内上访,未及时处结,造成重复区内上访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并扣2分;对于劳务公司,予以清出工业新区建筑市场。

发生一起5人以上市级及以上上访,对区外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公司,予以不良行为记录,扣3分,并清出工业新区建筑市场;对区内施工总承包企业,记不良行为记录,扣3分,取消其半年的投标资格。

七、建设单位直接分包工程的农民工管理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监督手续时,须签订《建设单位分包工程管理承诺书》。

(二)建设单位直接分包工程的施工队伍发生农民工上访时,由建设单位协调处理。因处理不及时造成农民工重复上访,区建设局可动用建设单位缴纳的拖欠工程款保障金垫付农民工工资,并给予分包队伍清出工业新区建筑市场的处理。

对于目前已开工且在建的工程,15日内由施工企业核实前期已完成工程量和农民工工资数额,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报至区建设局工程科,然后严格按本实施意见进行规范。

此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九

年八月十二日

劳务用工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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