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核实自查报告
第1篇:账户核实自查报告
篇一:关于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的自查报告 关于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的自查报告 会计部:
根据 号文件《》的文件精神,我分理处自接到文件之日,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并对本行开展了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的自查工作,保证了存量存款账户神风信息的真实性。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立核实工作领导小组:为确保高质量完成核实工作,积极推动此次工作的开展,我行就此次核实工作成立了专门领导小组,对本网店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了全面摸底,了解了账户种类及数量、开户时间、金额大小、留存身份证件种类等情况,确保核实工作平稳开展。 组长: 成员:
(二)按照指导意见中的核实工作措施,逐条对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对前来办理业务客户,均要求出示其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进行核实,核对为正式的,在系统中标注。对客户暂不提供有效证件的,加强了核实工作的宣传引导,要求呵护在下次办理业务时携带身份证件进行身份核实工作。
(三)存款人开户资料中留存的开户证明文件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复印件的,我们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或公安部门对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查,经核查,如信息相符的,可以认为账户相关身份信息为真实;如姓名、身份证号码和照片存在一项或多项不一致的,作为疑义身份信息核实。
留存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复印件已过有效期,或姓名为手写、生僻字等难以识别的,要求存款人从新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进行核查。
存款人的开户资料中未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存款人重新提供有效身份证原件进行核查。经核查,信息相符的,可以认为账户相关身份信息为真实,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对于年月日以后在本系统开立业务的,我行必须以提供真实身份证件核实,对于办理新开户业务的客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人民币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文件以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管实施办法》要求,16周岁以上中国公民必须提供真实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有监护人代理开立银行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核实工作中认真核对了信息采集表中带“*”项目,核实真实后打印“客户信息采集表”,同时留存客户身份证复印件。
(四)对尚未确认身份信息为真实的疑义身份信息,我行进行了分类整理,区别对待,有针对性采取进一步措施进行核实。
(五)我行开展长期宣传工作,除悬挂横幅外,在营业室醒目位置也张贴了公告,公告中明确告知呵护办理业务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等要求。在核实工作中及时妥善处理了出现的问题,避免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解和不良社会反映,提高了社会公众对核实工作的认知度。
通过以上核实工作,实现了在我行业务系统中的标识、查询、统计核实结果,依法对存款人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件开立的虚假银行账户、假名银行账户、匿名银行账户进行清理,依法终止了为身份不明的存款人提供服务,切实落实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康持续发展。篇二:xx信用社自查报告 xx信用社账户核实自查报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验收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做好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并对我社开展了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真实性核,保证了存量存款账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立核实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成员:为确保高质量完成核实工作,积极推动此次工作的开展。对本网点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了全面摸底,了解了账户种类及数量、开户时间、金额大小、留存身份证件种类等情况,确保核实工作平稳开展。
(二)按照指导意见中的核实工作措施,逐条对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对前来办理业务客户,均要求出示其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进行核对,核对为真实的,在系统中标注。对客户暂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要求客户在下次办理业务时携带身份证件进行身份核实工作。
(三)存款人开户资料中留存的开户证明文件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复印件的,我们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或公安部门对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查。经核查,如信息相符的,可以认为账户相关身份信息为真实;如姓名、身份证号码和照片存在一项或多项不一致的,作为疑义身份信息核实。留存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复印件已过有效期,或姓名为手写、生僻字等难以识别的,要求存款人重新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进行核查。
存款人的开户资料中未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存款人重新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行核查。经核查,信息相符的,可以认为账户相关身份信息为真实,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后在本系统开立业务的,我社必须以提供的真实身份证件核实,对于办理新开户业务的客户,根据要求,16周岁以上中国公民必须提供真实身份证,16周岁以下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银行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五)我社长期开展宣传工作,除悬挂横幅外,在营业室醒目位置也张贴了公告,公告中明确告知客户办理业务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等要求。在核实工作中及时妥善处理了出现的问题,避免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解和不良社会反应,提高了社会公众对核实工作的认知度。通过以上核实工作,实现了在我社业务系统中标识、查询、统计核实结果,依法对存款人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件开立的虚假银行账户、假名银行账户、匿名银行账户进行清理,依法终止了为身份不明的存款人提供服务,切实落实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康持续发展。
xx信用社篇三:当前个人存量账户核实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及建议 当前个人存量账户核实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及建议
存量个人账户核实工作依法对存款人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件开立的虚假银行账户、假名银行账户、匿名银行账户进行清理,依法中止为身份不明的存款人提供服务,全面“落实账户实名制、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遏制贪污受贿、偷税逃税、金融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在人总行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 25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进行了具体部署,但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不少难点,影响核实工作的落实,亟待解决。
一、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难点
(一)部分个人账户核实难。一是对开户证明文件为非居民身份证的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户口簿、港澳台通行证、护照、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非居民身份证的个人有效证件的核实都需要公安部门的配合,在实际执行中,基层公安部门面对众多商业银行的核实请求,其工作态度及工作质量将无法保证。二是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军人(武装警察)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军事学院学员证等证件的核实更加复杂,此类证件的核实不只涉及地区某一个部门或系统,基层商业银行在实际工作中无法通过有效途径进行核实。三是存款人开户资料中留存的开户证明文件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边民出入境通行证、外国人护照复印件的,在实际执行中,如需要协商公安部门或采取其他合法措施对此类辅助证件进行核实,此核实手段反而会加重银行的核实任务。且目前存款人如有意利用假证件办理相关业务,由于办理假证件成本不高,基本会办理一整套假证件,不会仅利用一种假证件,如明确规定可提供不需另行核实的辅助证件进行港澳台及外国人身份证件信息的核查,或许会促使存款人办理其他系列假辅助证件,以达到通过核实已实现其“特殊目的”。
(二)向社会发布通告难。《指导意见》中明确疑义身份信息核实时,应向社会发布通告,要求存款人重新提交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实。第一次通告中应说明核实工作的目的(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维护存款人合法权益)、依据、范围和重新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核实的时间期限(由银行确定),并列明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疑义公民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出生年月用“*”代替)、开户银行名称。总行将发布通告时间、期限、形式及确定存款人重新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核实的时间期限的权限交给了商业银行,在实际执行中根本无法确保各银行执行的统一尺度,无法确保达到最小程度避免引起存款人误解、不满、投诉及社会不良反应的目的。
(三)假名、匿名账户的处理难。一是依《指导意见》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有一定的难度,对于2000年4月1日前开立、2000年4月1日后从未发生过任何交易的假名、匿名帐户,如果客户前来办理核实,银行应该怎样界定存款人的合法身份没有明确;是否只凭客户持有的存单(折、卡)及其当前提供的真实身份证件即可办理没有明确。二是对假名、匿名账户仅规定中止为假名银行账户或匿名银行账户提供服务,但对于账户内的资金该如何处理没有明确;在实际执行中,如不明确具体处理方式,各商业银行可能无法采取统一的方式进行处理,造成的社会影响将有所差异。
二、相关建议
(一)建立由上而下的核实协作机制,提高工作成效。
建议联合公安、军队、武警等相关部门由上而下建立疑义信息核实协作机制。因大部分个人身份证件的核实需要公安部门的协助,建议总行尽快联系协调公安部,出台更易于基层银行核实操作的措施,并由公安部进行上而下地全面部署,减轻基层人民银行及商业银行与当地公安部门单向沟通的压力。关于军队、武警证件,这涉及其不同系统的不同部门,相对较为复杂,由上而下建立协作机制,有利于地方商业银行有效开展相关证件的核实工作;鉴于现阶段军人、武警等大部分都已经取得了居民身份证,建议可以直接要求其提供居民身份证进行辅助核实,以最高效率、最低成本推进个人存量账户的核实工作。
(二)出台具体的操作细则,增强指导性。
建议进一步细化指导意见,对实际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出台具体的操作方案,以便基层商业银行在实际工作中以统一的核实手段、统一的核实要求、统一的假名(匿名)账户处置方式平稳推进该项工作。
(三)制订统一的宣传资料,加大社会宣传。
建议由上而下建立宣传协作机制,下发统一的宣传资料,统一通告的宣传内容,便于基层商业银行开展个人存量账户身份信息核实工作时,以统一的口径向广大客户进行宣传、解释,扩大该项工作的正面影响,尽量减少对广大社会公众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2篇:结算账户自查报告
结算账户自查报告
近日,人民银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银行全面开展人民币支付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自查,人民银行届时将进行重点检查。
《通知》要求银行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严格按照法规制度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加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核对存款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照片,防止存款人以虚假身份证件或借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对于存款人出示居民身份证的,应按照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对于代理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审核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并留存电话记录等联系资料。如被代理人先前在本行办理过业务的,银行可以使用已留存的被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对于同一自然人在一家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累计10户以上的,银行应将相关账户作为重点监测对象。
对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被授权人应是授权单位工作人员,银行应采取审核被授权人工作证件等措施予以核实。
对于新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严格执行3个工作日生效制度。对于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与出资人名称应一致。银行得知存款人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如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并要求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对于存款人未参加年检,存在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等重要开立证明文件超过有效期等不符合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规定情形的,银行应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如该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银行应停止账户的对外支付、待其他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再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对于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开户证明文件骗取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对相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理。同时,银行应采取加强业务培训、利用技术手段、建立与公安、工商部门协作机制等措施,切实提高识别证明文件真伪及了解客户的能力。
对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单笔超过5万元的,存款人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是,具有下列一种或多种特征的可疑交易,银行应关闭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网上银行转账功能,要求存款人到银行网点柜台办理转账业务,并出具书面付款依据或相关证明文件;如存款人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转账业务:1.账户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跨区域交易;2.账户资金快进快出,不留余额或者留下一定比例余额后转出,过渡性质明显;3.拆分交易,故意规避交易限额;4.账户资金金额较大,对外收付金额与单位经营规模、经营活动明显不符;5.其他可疑情形。银行应根据存款人注册资金大小,结合企业正常经营需求,分别核定存款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网上银行转账限额。
《通知》同时强调银行应加强现金支取管理。为个人存款人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支取业务的,银行应核对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对于他人代理办理的,银行应严格审核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并留存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对于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的现金支取、现金票据解付及其它形式的现金支取,银行应按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有合理理由认为现金支取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它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银行应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存款人通过自动柜员机(ATM)支取现金,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
第3篇:财政账户自查报告
卓尼县农村信用社
开展财政资金风险排查自查报告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办公室文件》(甘银监办发【2011】57号)转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对财政账户进行风险排查的紧急通知》(银监办发【2011】52号)精神,我县联社积极配合上级指示,组织工作人员对辖内的财政账户进行了专项风险排查工作,现将我县联社对财政账户风险自查的结果报告如下:
一、周密组织,换人排查
我县联社党政领导高度重视此次排查工作,按照监管局要求,排查工作必须换人进行,我县联社认真组织,经决定抽调营业部副主任及对账人员,共四人,集中力量完成排查工作。
二、分门别类,统计排查
此次排查的主要对象是截至2011年2月28日,各级财政部门在辖内的账户开立及资金划付情况。经调查,辖内共有财政账户11户,账户余额合计110439238.48元。
我们的工作人员对这11户财政账户经行了核对确认,逐笔查看了所有账户的开户手续,印鉴登记,检查中无开立手续不齐全的账户,所有的印鉴登记齐备,并保存完好。通过统计排查,确保了账户开立的手续齐备,真实有效。
三、逐笔对账,确保无误
安排工作人员对辖内所有财政性存款账户资金往来情况经行对账。其中,余额对账基准时点为2011年2月28日。发生额对账时段为2011年2月1日至2月28日,若2011年2月没有业务发生,向前追溯对账时段为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我们的工作人员对这11户财政账户经行了书面对账,并经开户方盖章确认,印鉴确认,确保了排查账户核对准确无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