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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督察整改措施

作者:5333586 | 发布时间:2021-12-12 06:06:47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

附件大理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一、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大理后,时任省委书记李纪恒大理调研提出的重要指示未落实,具体实施部门工作不力(一)在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上还缺乏大局观、长远观、整体观。抓环境保护工作不平衡、不全面,把工作重心放在洱海保护治理,但对全州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工作重视不够、支持不够,投入不足,研究部署抓落实不够。责任单位:州委、州政府,各县市党委、政府,州生态委办公室、州环境保护局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整改目标: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把握大局,着眼长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融入全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为重点,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利用;以洱海保护治理为重点,加大全州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加强全州污染防治、生态

—7—保护工作;大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弘扬生态文化,倡导绿色生活,永葆大理天蓝、地绿、水净的核心竞争力,建设美丽幸福新大理。整改措施:1.抓好规划编制和实施,编制好《大理州生态文明建设标兵规划(2017—2020)》,进一步指导全州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并组织实施;抓好生态示范创建,梳理筛选全州生态农业、生态工业、生态城镇示范点,打造大理州生态示范精品工程;抓好洱海流域保护治理。推进洱海保护治理抢救模式“七大行动”,把依法治湖、工程治湖、科学治湖、全民治湖融入网格化管理,进一步推进《洱海保护治理与流域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及八个子规划的实施;抓好“三清洁”工作。巩固完善长效机制,实现“三清洁”工作常态化;抓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河长制”、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制度。2.抓好督促考核。一是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树牢红线就是底线的思维,进一步划定和厘清全州生态保护红线的范围、要求,摸清现状,逐步建立起生态保护治理动态监管和预警系统。二是进一步探索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在全州5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县和1个国家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县探索建立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自然资源衰减情况进行跟踪分析,为科学补偿提供依据。—8—3.抓好统筹协调。一是以问题为导向,提高工作谋划和推进能力。准确把握国家和省的政策导向,指导相关部门和县市研究出台各项规划和政策,认真总结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经验和不足,及时提出对策措施,有效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二是制定和完善工作制度,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州级各成员单位、各部门协同配合作用,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信息沟通,共建共享,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三是加强调查研究。针对工作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方式,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理念、生态道德,积极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大力弘扬大理“敬畏自然、乐山乐水、淳朴自律”的传统生态价值观,形成生态文明建设人人有责、生态文明规定人人遵守的良好风尚。(二)扎实推进大理市“多规合一”试点工作和洱源县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县建设。健全空间规划体系,完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村庄规划,实现洱海流域规划全覆盖,做到一张规划图,一张蓝图干到底。责任单位:大理市、洱源县党委、政府整改时限: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目标:推进“多规合一”得到有效运用。整改措施:开展洱海流域城乡规划“一张图”基础数据库

—9—和管理平台建设,积极推进管理工作机制梳理工作。完成流域规划体系梳理和村庄规划报批。(三)根据湖泊水环境容量和资源环境承载力,优化流域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科学合理规定城市(镇)开发边界,依法划定并严格执行洱海生态保护红线,建立与洱海水环境承载力相适应的城镇布局、产业布局和生态布局。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大理市、洱源县党委、政府整改时限: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目标:2017年底前完成洱海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及大理州重点产业发展实施意见,严控产业项目审批,逐渐建立与洱海水环境承载力相适应的产业布局、城镇布局。整改措施:开展洱海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实施好洱海保护治理“十三五”规划。开展远景空间发展战略研究,分析城乡发展布局,科学编制各专项规划,严格控制城市开发边界。优化产业布局,大力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依托特色小镇建设,调整环洱海周边产业结构。根据生态环境承载力,控制游客数量和规模。(四)加快传统农业结构升级,在洱海及入湖河道周边环境敏感区域依法划定禁养区,并对搬迁的畜禽养殖场给予生态补偿,控制流域内大蒜、蔬菜等传统农业和观光农业,走高效生态农业发展之路。—10—责任单位:州农业局,大理市、洱源县党委、政府整改时限:依法划定禁养区整改工作立行立改;禁养区规模畜禽养殖场搬迁工作2017年完成50%以上任务,2018年全面完成;农业结构升级、观光休闲农业整改工作持续推进,长期坚持。整改目标:完成洱海流域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完成洱海流域禁养区内规模畜禽养殖场搬迁。到2020年洱海流域大蒜种植面积控制在8万亩以内。加快传统农业结构升级,有序发展洱海流域观光休闲农业。整改措施: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由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完善《关于加大洱海流域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加快奶牛产业转移发展的意见》,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同意下发组织实施,对规模畜禽养殖场进行搬迁;完善《关于加快洱海流域大蒜种植转移发展促进农业面源污染减量的意见》,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同意下发组织实施,有效控制洱海流域内大蒜种植面积;贯彻落实州农业局《关于加快洱海流域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面源污染减量工作的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五)依法拆除违章建筑,规范和加强沿湖客栈、餐饮、宾馆排污设施建设,强化排污执行,对所有沿湖旅游设施进行拉

—11—网式排查,一一建档立卡,不在规划范围的,坚决予以关停,符合规划但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限期整改,对查实的偷排行为,严格实行“环保一票否决”。责任单位:大理市、洱源县党委、政府整改时限: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目标:违章建筑、违法排污行为得到有效控制。整改措施:实施洱海流域“两违”整治行动,一是整治洱海流域违章建房。依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海西保护条例》,将洱海海西、海北1966米界桩外延100米、洱海东北片区环海路临湖一侧和道路外侧路肩外延30米、洱海主要入湖河道两侧各30米、其他湖泊周边50米以内范围划定为洱海流域生态保护区核心区。从2017年起,除环保设施、公共基础设施以外,禁止在水生态保护区核心区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实行只拆不建,禁止拆旧建新;暂停在建户建设,逐户进行复核,已建的违法违章建筑坚决依法拆除。二是整治流域客栈餐饮违规经营。洱海流域生态保护区核心区内,一律不得新增客栈餐饮等经营行为,对现有客栈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进行拉网式排查,逐一建档立卡造册,实行总量控制,只减不增。凡是证照不全、达不到环保要求和从业标准的一律停业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一律关停。严格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和排污许可制度,对经营过程中发现违法排污的,一律关停。(六)专项督查工作未落实到位。—12—责任单位:州委督查室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整改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督促检查,采取最严格的督查措施、最严格的执法监管、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加强洱海保护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整改措施:1.把洱海保护治理列入年度州委督查工作要点,每月进行1次专项督查,每季度进行1次联合督查,定期不定期开展暗访督查、随机抽查。2.改进督查方式,强化日常督促检查措施,建立完善督查信息定期通报制度,确保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高效落实。强化统筹,统分结合,整合相关单位的督促检查力量,大力推行联合督查,构建洱海保护治理“大督查”工作格局。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改进督查方式,坚持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推行不打招呼、深入一线、实地暗访的方式,摸清真实情况,找准找实问题,如实反馈问题。3.推进专项检查。紧紧围绕改善和提升洱海水质的目标,紧扣洱海保护治理“七大行动”重点工作,对流域“两违”整治、村镇“两污”治理、面源污染减量、节水治水生态修复、截污治污工程提速等工作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结合洱海入湖河道河长制工作落实情况、“8·28”非法采石采砂破坏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洱海蓝藻防控等工作的督查,突出重点,—13—点面结合,进一步增强督查实效。4.强化结果运用。将督促检查结果作为部门、县市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坚持在洱海保护治理督查中既督任务、督进度、督成效,又查认识、查责任、查作风,抓住不落实的事,盯紧不落实的人,点名道姓地指出落实不力的单位、县市和乡镇,并加强跟踪督办,责令限期整改,强化责任追究,对落实不力的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二、洱海保护资金监管不到位(七)2016年,省级财政下达大理州5000万元洱海保护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专项用于入湖河道和面源污染治理,着力恢复流域生态植被。州财政局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下达大理市3500万元、洱源县1500万元,对资金用途也做了要求。但大理市和洱源县在分配资金时,未按照省级财政部门和州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分配资金,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大理市用于洱海滩地和水面保洁人员经费、洱海封渔期间渔民生活补助经费、洱海流域联合联动执法工作经费等,洱源县用于县城绿化养护、乡村绿化工程等。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大理市、洱源县党委、政府整改时限: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整改目标:加强洱海保护治理资金监管,做到专款专用。整改措施:1.大理市、洱源县限期将资金归还原渠道,专项用于入湖—14—河道和面源污染治理,着力恢复洱海流域生态植被。2.州财政局督促大理市、洱源县及时将资金收回,专项用于入湖河道和面源污染治理,着力恢复洱海流域生态植被。同时,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强洱海保护治理资金监管,做到专款专用。三、洱海“十二五”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建设滞后(八)根据《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综合防治目标责任书》及考核办法,到2015年底,洱海保护与治理“十二五”规划项目完工率应达到95%。但截止2015年底,洱海保护与治理规划项目49项,完工29项,完工率59%。规划设置对洱海保护治理起重大和关键性作用的挖色集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下关北片区截污管网、大理市洱海综合治理——环海路截污、大理市洱海流域生态湿地建设项目一期、大理市上关镇江前江尾湿地及九条洱海入湖沟渠整治、大理市海东上登片区雨污水管收集及污水处理中水回用(一期)、弥苴河水污染综合治理与清水产流机制修复、洱海西岸湖滨区污染控制与清水入湖生态建设一期、洱海重点入湖河口湖湾底泥疏浚、永安江水污染综合治理与清水产流机制修复、罗时江水污染控制与清水产流机制修复等重点工程,截止目前均未完成,是导致洱海水质下降的主要原因之一。责任单位:州洱海流域保护局,大理市、洱源县党委、政府

—15—整改时限:“十二五”规划未完工项目在“十三五”继续实施的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建设;转接到“十三五”规划实施的项目,按计划推进。整改目标: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未完工项目建设,构建完善洱海保护治理工程体系。整改措施:1.大理市洱海综合治理——环海路截污工程在省九湖办组织对阳宗海等八湖流域“十二五”水污染综合防治规划执行情况开展中期评估时调出“十二五”规划项目盘子,不再实施该项目;挖色集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工程已结转到“十三五”规划,纳入洱海环湖截污工程一期PPP项目实施,2017年底完成项目建设;下关北片区截污管网工程已结转到“十三五”规划,实施兴盛桥至天生桥综合管网工程,2017年底前完成干渠建设;大理市洱海流域生态湿地建设项目一期大理市上关镇江前江尾湿地及九条洱海入湖沟渠整治工程,2017年底前完成项目建设;大理市海东上登片区雨污水管网收集及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工程(一期)已结转到“十三五”规划,2020年底前完成项目建设;弥苴河水污染综合治理与清水产流机制修复工程已结转到“十三五”规划,纳入大理市洱海主要入湖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和洱源县入湖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实施,2017年11月底完成弥苴河大理市段治理,2018年6月底前完成弥苴河洱源县段治理;洱海西岸湖滨汇流区污染控制与清水入湖生态建设一期工程,2017—16—年底前完成项目建设;洱海重点入湖河口、湖湾底泥疏浚工程已于2017年7月完成工程建设;永安江水污染综合治理与清水产流机制修复工程已结转到“十三五”规划,其中,洱源县境内段实施洱源县永安江绿色流域建设工程,2017年底前完成项目建设。大理市境内段纳入大理市洱海主要入湖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实施,2017年底前完成;罗时江水污染控制与清水产流机制修复工程已结转到“十三五”规划,实施洱源县入湖河流罗时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2017年底前完成项目建设。2.倒排工期,实行挂图作战。进一步明确大理市、洱源县“十二五”规划未完工项目的推进工作计划,明确县市人民政府责任领导、项目实施责任单位以及具体责任人,实行挂图作战。3.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将推进“十二五”规划未完工项目建设作为州洱海保护治理督查工作的重点之一,纳入州洱海水污染综合防治督导组督导工作计划,加强对两县市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督促检查。4.大理市、洱源县统筹安排治理资金,为项目实施提供资金保障。四、洱海保护地方法规不完善,执行不严格(九)按照《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州人民政府应及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条例》实施至今,实施意见尚未制定。

—17—责任单位:州洱海流域保护局,大理市、洱源县党委、政府整改时限: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目标:完成《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条例》实施意见的制定下发。整改措施:严格贯彻执行《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条例》,把洱海保护治理工作抓实抓细抓到位,结合洱海保护治理“七大行动”的开展,完成《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条例》实施意见的制定下发。(十)洱海流域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履职过程中未严格执行《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条例》规定,未能及时制止违法违规、私搭乱建行为,致使违法违规行为越演越烈。责任单位:大理市、洱源县党委、政府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整改目标:增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条例》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确保各项规定执行到位。整改措施:强化《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条例》贯彻实施,突出责任落实,做到有法必依;突出严格执法,强化违法必究。依法加强洱海保护管理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私搭乱建行为。加大对《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五、洱海流域保护体制不顺—18—(十一)大理州洱海流域保护局属大理州环境保护局的二级局,没有行政审批权和综合执法权,未能全面履行洱海保护治理职责。责任单位:州委编办,州环境保护局整改时限:持续推进整改目标: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加强大理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洱海流域保护管理机构设置,进一步规范理顺洱海流域保护管理机制,切实增强洱海流域综合统筹保护管理。整改措施:1.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按照省级垂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部署,扎实推进大理州环境保护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工作。2.按照《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设立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的通知》文件精神,理顺苍山洱海保护管理体制,整合现有苍山洱海保护管理机构,由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统一履行苍山洱海保护管理职责,行使自然保护区内相应的行政审批权和综合执法权。3.按照省“九湖”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统一安排部署,加强大理州洱海流域保护管理机构建设,理顺洱海流域保护治理体制机制。

—19—六、洱海流域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推进缓慢(十二)洱海流域村庄规划由于编制时间早,其科学性、前瞻性和针对性不强,部分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条例》有冲突。自2015年全面开展洱海自然村村庄规划修编以来,工作推进缓慢,海西各镇未全面完成村庄规划调整和修编,影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条例》的有效贯彻落实。环海西路建成后,沿线旅游客栈建设迅猛,房屋出租和隐形交易大量增加,在利益驱动下,抢占抢建现象突出,在相关规划编制工作推进缓慢的状况下,导致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建筑迅猛增加,造成监管不到位。责任单位:州规划局,大理市、洱源县党委、政府整改时限: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目标:严格按照《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条例》控制要求,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条例》为引领和基础,积极开展土地利用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调整,严格土地管理,促进村庄规范有序建设,杜绝私搭乱建行为。整改措施:严格按照《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条例》控制要求,结合洱海保护“三线”划定工作,认真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条例》中已明确的生态禁建区纳入大理市、洱源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的禁止建设区;严厉打击私搭乱建行为。七、洱海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未得到有效控制(十三)洱海流域农田主要分布在北部片区和西部片区,—20—由于农业种植结构和布局不合理,高水高肥种植面积增加,污染加剧。2014年流域内农田面源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4893.9吨/年、总氮2085.80吨/年、总磷131.01吨/年、氨氮1390.49吨/年。大理州提出由州农业局牵头,大理市、洱源县配合,2016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洱海流域整治农业面源污染工作方案。截止目前,农业面源污染减量行动工作方案、洱海流域优化大蒜种植促进农业面源污染减量行动工作方案尚未完成。由于相关减污措施未按要求时限完成,农业面源污染未得到有效控制。责任单位:州农业局,大理市、洱源县党委、政府整改时限: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目标:制定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有效控制农田面源污染。整改措施:1.完善政策措施。州农业局牵头,大理市、洱源县配合,制定洱海流域整治农业面源污染工作方案。大理市、洱源县分别制定洱海流域整治农业面源污染工作方案。制定完善土地流转、禁养区规模养殖场搬迁、产业结构调整等配套政策。2.大力整治农田面源污染。一是加快洱海流域水生态保护区核心区及周边,包括弥苴河、永安江、罗时江两岸各100米,苍山十八溪两岸各50米,其他主要入湖河流两岸各30~50米,洱海海西界桩外延100米以及环海东路临湖一侧,西湖、茈碧

—21—湖、海西海周边100米范围内的土地流转,鼓励和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利用流转土地实施规模化生态种植,因地制宜建设生态净化库塘、湿地等生态隔离带。二是实施3万亩化肥、农药减量示范区建设(大理市1万亩、洱源县2万亩),推广新产品新技术和精准用药技术等。三是优化大蒜种植,逐年减少流域内大蒜面积。洱海流域水生态保护区核心区及周边范围禁止种植大蒜,引导大蒜种植向流域外宾川、祥云、弥渡、巍山等适宜区域发展;大蒜种植推广生态种植,推行“三替代”技术(有机肥替代化肥,缓释肥替代速效化肥,色诱性诱光诱和生物农药替代化学农药)。四是推广使用商品有机肥,2017年洱海流域推广使用商品有机肥2万吨以上,并逐年增加。五是每年推广测土配方施肥60万亩次,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八、洱海流域村镇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十四)村镇环保基础设施运行管理不规范,职责不明,管理机制不健全。目前,城镇污水处理厂分为市政、两区、乡人民政府分头管理,还有的委托公司进行管理。农村村落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原由市洱管局下属的大理洱海保护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运行管理,启动村落污水处理站提升改造后,又由大理市水务公司实施更新并进行运行管理,没有形成科学统一的管理机制,管理责任不明确。责任单位:州住建局,大理市、洱源县党委、政府整改时限: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22—整改目标:建立健全洱海流域村镇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体制机制,环保设施逐步实现市场化运行管理。做到运营管理有队伍,监督管理有机制,考核奖惩有依据。整改措施:1.切实加强对洱海流域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全面规范和落实环保、住建等部门的职能职责,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管主体责任,各司其职,齐抓共管。2.全面贯彻落实“放、管、服”要求,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市场化运营管理水平,采取第三方运营管理模式,委托专业化公司对乡镇污水处理厂进行运营管理,切实解决好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维护资金短缺、管理人员力量薄弱、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3.加大巡查执法力度,把流域村镇污水处理设施作为环保执法的重点,定期不定期开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执法行动,对长期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整改不力的污水处理厂实行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九、洱海流域村庄违规建筑监管失控(十五)洱海环海西路建成后,抢占抢建现象突出,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建筑迅猛增加,流域村庄违规建筑监管失控。为此,大理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24日召开的第16次常务会议明确要求,由市规划局牵头,按照《洱海海西保护条例》《洱海保护管理条例》《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划出规划

—23—控制界限,编制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固定未建房岸滩地现状;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前,原则上暂停村庄建房审批。截止目前,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编制完成,从2014年11月至2016年12月,乡镇规划部门一直没有暂停村庄的建房审批。大理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21日召开的第19次常务会议再次明确要求,严格管控“三线”,严格做到审批、监管、执法三到位,环海路内侧建房须由市规划局和市洱管局联合审批。截止目前,村庄建房的审批权限还在乡镇规划管理部门,市规划局未上收审批权限,也未与市洱管局进行联合审批。责任单位:大理市党委、政府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整改目标:严格管控核心区建房,划定村庄发展边界,规范建房审批管理。整改措施:一是严格按照《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条例》控制要求,结合洱海保护“三线”划定工作,修编完善村庄规划成果。二是严格规范农村建房管理,严格执行水生态保护区核心区〔洱海海西、海北(上关镇境内)1966米界桩外延100米、洱海东北片区环海路(海东镇、挖色镇、双廊镇境内)临湖一侧和道路外侧路肩外延30米、洱海主要入湖河道两侧各30米〕实行只拆不建,禁止拆旧建新,对擅自违建行为给予依法查处。三是严格依法审批农村个人住房,认真落实大理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出台的《大理市农村个人建房联审—24—联批制度》要求,严格实行“乡镇初审、市级复核、乡镇审批”制度,在水生态保护区核心区内不再审批个人建房。十、省环境保护厅针对洱海流域周边旅游设施无序开发等问题约谈大理州、大理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未落实(十六)2015年7月6日,省环境保护厅针对洱海流域周边旅游设施无序开发等问题约谈大理州、大理市人民政府,大理州、大理市政府未按照会议要求“大理州要强化领导责任,加大执法惩处力度,关停违法经营,进行严厉问责,大理州、大理市要尽快完成整改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报省环保厅”。整改未落实上报。责任单位:大理市党委、政府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整改目标:洱海流域周边旅游设施有序开发。整改措施:加大排查力度,认真核查各经营户的审批情况及证照办理情况。无证照经营的、审批手续不全的,一律取缔。严格按照《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其经营行为直接造成洱海水体污染的,一律取缔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向社会公示处理结果,加强巡查监察,防止反弹。十一、对洱海流域经营户污水处理环境监管不到位(十七)大理市大市政办发〔2016〕62号文件要求,2016年4月1日前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经营户,污水未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必须设置一套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出口须设

—25—有污水流量计,同时提供有效性达标检测报告。大理市未按要求完成。责任单位:大理市党委、政府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整改目标:洱海流域餐饮客栈等服务业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整改措施:严格准入机制,研究制定大理市餐饮、客栈管理办法,结合洱海保护“七大行动”工作要求,严格环保标准,严把市场准入环节,禁止在洱海流域生态保护区核心区内新增餐饮、客栈等服务业。加强日常监管,各餐饮、客栈经营户必须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开展经营活动,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出口须设有污水流量计,同时提供有效性达标检测报告,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十二、未按要求及时划定洱海生态保护红线(十八)中共云南省委督查室(云督办发电〔2015〕3号文)要求:根据湖泊水环境容量和资源环境承载力,优化流域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科学合理规定城市(镇)开发边界,依法划定并严格执行洱海生态保护红线,建立与洱海水环境承载力相适应的城镇布局、产业布局和生态布局。但截止2017年4月9日,洱海生态保护红线尚未划定。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大理市、洱源县党委、政府整改时限: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26—整改目标:完成洱海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整改措施:开展洱海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实施好洱海保护治理“十三五”规划。开展远景空间发展战略研究,分析城乡发展布局,科学编制各专项规划,严格控制城市开发边界。优化产业布局,大力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依托特色小镇建设,调整环洱海周边产业结构。根据生态环境承载力,控制游客数量和规模。十三、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进展缓慢(十九)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涉及大理州的17项整改,目前完成6项、基本完成4项,涉及洱海保护治理、农村环境保护、城乡规划等7项均未完成。责任单位:州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党委、政府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推进整改目标: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方案,持续推进整改工作,按时限完成各项整改工作任务。整改措施:1.3个督导小组加大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涉及大理州整改工作的督促指导,对整改不力的责任单位、责任县市依法追究责任。2.州级相关部门、各县市按照整改工作方案、整改工作要求,抓实抓好各项整改工作,确保各项整改任务按时完成。

—27—十四、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存在安全隐患(二十)全州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监管工作有待加强,监测能力和监测数据的有效性、科学性有待提高。责任单位:州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党委、政府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推进整改目标:全州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安全。整改措施:1.对全州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排查,找准问题,全面整改。加强全州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监管、监测工作,确保全州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2.宾川县:一是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二是做好宣传工作,在大银甸水库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醒目位置增设以“水质保护”为主题的宣传警示牌。三是合理投放鱼苗改善水质、净化水体。四是由县水勘院做好大营河截污工程的勘测规划工作,争取尽快实施,将大营河污水拦截于库区以外。五是做好引水调度工作。六是抓住农业灌溉用水的有利时机,做好水体置换工作。七是加强水面管理,及时制止到大银甸水库游泳、钓鱼、捕鱼、放牧、洗涤等污染水体的行为。八是每月开展四至五次“三清洁”活动。九是积极与兴鑫驾校协调拆除设置在大银甸水库边的训练场地及相关设施,改善水库周边环境。十是成立大银甸水库水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处理水库水质整治的相关工作。十一是加大投入,多方争取,着力解决水质及水源不足问题。—28—3.祥云县:一是加强水源地情况排查。二是认真查找水质超标原因。三是强化水源地保护管理。四是积极寻找新的饮用水源地。鉴于象鼻水源地保护区内村庄密集,面源污染防治难度大,拟在米甸镇新建清水河水库作为将来集中式饮用水源地。4.弥渡县:一是加强县城现役水源地管理。二是加快建设进度,实现地表水取代地下水供水。将大横箐水库作为县城集中式饮用水补充水源,替代地下水供水量的36%;投资34663.85万元、总库容1181.7万立方米、设计年供水量1216.2万立方米的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彭家庄水库已于2015年开工建设,计划2018年建成投入使用,2019年实现向县城供水,待水库建成后可实现地表水供水全面替代地下水供水。5.南涧县:一是对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实施全封闭防护隔离措施。二是深入落实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日常监察,及时发现并查处污染水源地的环境违法行为。三是按季监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四是做好面源污染控制,通过加强绿化、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和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农药等,达到防止水体面源污染的目的。五是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的宣传。在保护区的边界设置告示牌,在保护区内设置宣传牌,注明保护区的意义、管理规定和奖罚条款等,使保护区的各项管理规定变成人们的自觉行为。6.剑川县:一是强化满贤林水库供水全过程监管,增加对满贤林水库水质监测频次,及时向社会公开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信息。加强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县城集

—29—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109项全指标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二是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日常环境监管,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大检查,排查排污口、工业企业、违法违规建筑、农业面源污染、人为活动和交通穿越等环境风险隐患因素,对满贤林水库一级保护区实现防护隔离。三是加大宣传力度,禁止在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影响水质的生产生活行为,禁止在水源地进行放牧、耕种、游泳等行为,加大对水库库区的管护巡查力度,及时制止在水源地范围内放牧、游泳等行为。”十五、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未全面完成(二十一)《云南省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云龙段项目存在资金不到位、统筹协调不够,推进不力的情况。《云南省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涉及云龙县的项目52个,总投资9.907亿元,截止2016年12月,共完成项目26个,项目完工率50%,共计完成投资6.023亿元,占总投资的60.79%,没有实现《云南省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预期的目标。责任单位:云龙县党委、政府整改时限:2020年12月31日整改目标:持续推进《云南省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实施,有序推进沘江水污染治理工作,有效改善沘江水环境质量,到2020年,沘江4个监测断面水质均达国家和省州考核要求。整改措施:—30—1.全面梳理《云南省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实施情况,对原《云南省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提出但未实施的项目,重新建立项目库,并积极上报争取项目;对资金到位不足的项目,加大对上协调力度,积极争取资金支持,确保《云南省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目标实现。2.按照《云龙县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云龙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要求,扎实推进沘江水污染治理工作。3.尽快完成沘江流域水质、底泥、土壤污染详查工作,全面分析沘江污染现状,提出治理措施;加强沘江流域污染源监管,对沘江流域污染源进行全面排查,防止污染事故发生;加强对沘江水质监测,跟踪掌握4个考核断面水质变化情况,出现超标情况认真分析超标原因并及时报告;完成沘江流域农业生活直排面源污染源摸底排查,并制定整改方案;2018年底前完成沘江流域农用地及重点行业重金属土壤污染详查工作。4.继续做好明珠锌业有限公司沘江流域水污染治理难处理氧硫混合矿(工业矿)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前期工作,并加强对上协调汇报,争取落实与兰坪县一同以工业手段处理消纳兰坪凤凰山铅锌矿区难选低品氧硫混合矿,彻底截断污染源,推动沘江流域污染治理取得根本性的成效;争取实施沘江跨界河流生态补偿机制,建立金鸡桥点跨县河流自动监测站。十六、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推进缓慢(二十二)中央2016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补助的祥云

—31—财富工业园区猫头鹰箐治理工程项目推进缓慢。祥云县猫头鹰箐历史遗留工业废渣渣场未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大量含重金属的渗滤液仅设置了一道有防渗措施的拦水坝,积水较多,重金属超标严重,对下游宾川石碑村土壤、地下水造成较大的污染隐患。责任单位:祥云县党委、政府整改时限:在2017年8月底前完成施工设计,9月初完成工程招投标,年内启动工程,2018年内完成项目建设。整改目标:完成祥云财富工业园区猫头鹰箐治理工程项目,并通过验收。整改措施:抓紧前期工作,编制《祥云财富工业园区猫头鹰箐污染治理工程实施方案》;委托第三方对废渣进行属性鉴别,积极推进项目建设。(二十三)鹤庆县北衙地区重金属污染土壤治理修复工程推进缓慢。责任单位:鹤庆县党委、政府整改时限: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整改目标:完成鹤庆县北衙片区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并通过验收。整改措施:确定北衙片区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实施范围;向省环保厅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及项目建设。—32—十七、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滞后(二十四)剑川县三江矿冶有限责任公司浸出渣危险废物渣场目前属于无主渣场,目前尚未封场,渣场建有拦渣坝和渗滤液收集池,但缺少必要的维护,未建有围栏、标识牌等警示设施,渗滤液收集池内渗滤液已满并外溢至附近河流,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剑川县党委、政府整改时限: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目标:确保渗滤液不排入外环境,渣场周围有明显警示标识及围栏设施,周围农田及白石江不受污染。整改措施:1.对渗滤液收集池内的废渣进行清理,回抽渗滤液,对渣场大坝破损的地方进行修复,在渣场周围修建围栏、标识牌等警示设施,修复完善渗滤液回喷设施。2.编制《剑川县三江矿冶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简易闭库方案》。3.开展三江矿冶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闭库工作,闭库工作实施完成后,对尾矿库进行销号。(二十五)永平县厂街乡老鹰村菜园子组老尾矿堆场,临河堆存有约2300吨原矿石和约2万吨铜选矿尾渣,存在较大环境风险隐患。责任单位:永平县党委、政府

—33—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推进整改目标:积极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排除重金属对银江河的污染隐患。整改措施:一是责令企业于2017年10月30日前将原矿全部清运。二是清理河道,确保尾矿不被河水冲刷。三是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堆场环境安全。四是积极推进实施永平县厂街乡老鹰坡村菜园子组老尾矿堆场处置项目(永平东景矿业公司的尾矿处置项目),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及申报。(二十六)云南永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水泄乡堆场露天堆放3万吨铜选矿渣,经查阅省监测中心站属性鉴别监测报告,该铜选矿渣属于一般二类工业固体废物,堆场未做防渗工程和渗滤液收集处理系统。责任单位:永平县党委、政府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推进整改目标:完成云南省永平矿业公司暂存堆场防渗工程和渗滤液收集处理系统建设。整改措施:一是加固河堤,建设3米高,520米长的河堤,起到挡沙作用。二是建设3000㎡防雨工程,防止尾矿流入河内。三是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堆场环境安全。四是积极推进实施云南永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水泄乡铜选矿渣堆场临时堆场建设项目(云南省永平矿业公司临时堆场建设项目),于2017年12月—34—31日前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及申报。十八、大气污染防治有待加强(二十七)加油站油气回收比例低。责任单位:州商务局、州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党委、政府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推进整改目标:达到加油站、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整改措施:做好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安装的相关政策宣传工作;制定加油站、油库油气回收装置安装设计方案,明确验收标准,做好整改技术指导服务工作;加强对加油站、油库大气污染排放的监测;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完成辖区加油站油气回收的整改工作;督促油库完成油气回收的整改工作。(二十八)大型堆料场防风抑尘措施缺失,建筑扬尘、运输扬尘污染现象比较突出,渣土车大都未安装GPS定位系统。责任单位: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党委、政府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整改目标:大型堆料场防风抑尘措施有效,建筑扬尘、运输扬尘污染现象明显改善,全州渣土运输车安装GPS系统。整改措施:1.各县市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分工,充实监管力量,具体工作落实到人。各企业、各项目部层层动员部署,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施工扬尘管

—35—控责任体系,明确施工现场各岗位具体责任、工作任务,形成建筑工地扬尘控制管理网络。2.州住建局按照《2017年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开展扬尘治理专项行动,指导参建各方主体完善自律机制,建设(业主)单位对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控工作负总责,组织参建单位排查整改文明施工存在的问题;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控工作负具体责任,根据现场情况及施工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文明施工及扬尘防控方案,施工企业组织开展对项目落实文明施工扬尘防控工作的检查,实行内部奖惩机制,做好文明施工日常管理;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控工作负监督责任,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文明施工及扬尘防控方案的规范性、可行性进行审查,检查执行情况,督促各项控制措施落实到位。完善县市联动管理机制,强化文明施工“属地管理”,各县市住建局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县市安监站负责对辖区内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查,动员督促渣土车安装GPS定位系统,组织开展文明施工及扬尘治理的专项稽查。3.州、县市住建部门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现场踏勘制度。加强新开工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踏勘检查,重点检查文明施工及扬尘防控方案的制定、审查和执行情况,对不具备文明施工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已开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巡查力度,加大文明施工日常巡查、“飞行检查”、—36—夜间巡查力度,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和稽查,及时查处存在的问题。4.交通主管部门及在建公路建设指挥部按照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建筑扬尘施工现场硬质封闭围挡达标率达100%;施工现场的水泥、沙石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必须入库、入池,遮盖率达100%;施工余土和建筑垃圾等必须集中堆放,遮盖率达100%;落实施工场地内固化、覆盖等抑尘措施,落实率达100%;施工场地文明施工达100%;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砼车除浆、冲洗干净后方可出场和上路行驶。5.开展部门联动,住建、交通、环保部门加强联动执法监管,有效防控扬尘污染。(二十九)2005年以前的“黄标车”淘汰工作进展缓慢。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各县市党委、政府整改时限: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2005年前注册的达到报废标准的3884辆“黄标车”淘汰工作。整改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力度,营造工作氛围。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上车管所、手机短信等方式,广泛宣传“黄标车”的危害性和省、州党委政府淘汰“黄标车”的相关规定和政策,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黄标车”对大气环境质量的严重影响,认识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从而理

—37—解和支持“黄标车”淘汰工作,积极营造整治氛围。2.认真清理排查底数,建立信息核查台账。全面落实大理州环境保护局、大理州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大理州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重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公告,从源头上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进一步提升我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水平。同时,交警支队要每月定期将清理统计的全州达到强制报废的“黄标车”数据,通报各县(市)公安局,要求各地认真组织开展清理整治工作,并严格按法律规定和程序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完善“黄标车”信息核查台账。在此基础上,各县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要对存在逾期报废的车辆,通过手机短信、电话通知、书面告知、向社会发布公告等多种形式,督促车主及时办理相关注销登记手续。3.加强源头监管,强化督导检查力度。各级公安交管部门按照《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的实施意见》和《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深入推进“打非治违”加强逾期未检验、未报废重点车辆整治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强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特别是“黄标车”的强制报废工作。公安机关车管部门业务受理窗口在办理汽车注册、转移、变更登记业务时,经机动车登记系统关联查询所有人有逾期未报废的“五类”重点车辆和“黄标车”的,暂缓受理业务,要求其先办理机动车检验或注销手续,再办理相关—38—业务。同时,州交警支队每季度要派出工作检查组,深入全州12县市,对各地办理报废机动车特别是“黄标车”缉查、注销登记和开展报废机动车、“黄标车”上道路行驶违法行为整治情况等进行督导检查。4.加大对路面缉查力度,深化“黄标车”整治专项行动。全州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把查缉管控这一关键环节,在认真开展清理整治达到强制报废的“黄标车”的基础上,根据辖区道路交通特点,认真部署开展“黄标车”整治专项行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达到强制报废“黄标车”的路面查缉工作力度,严厉打击报废“黄标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做到不失控、不漏管。对工作中查获的达到强制报废“黄标车”,一律扣留并强制报废,对驾驶人严格依法予以处罚,全面提高全州重点车辆的检验率和报废率,全力推动“黄标车”淘汰工作。5.依托科技管理手段,加大“黄标车”布控缉查工作。各县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要将达到强制报废的“黄标车”录入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通过数据分析与数据碰撞,加强缉查力度,建立精细化、精准化、信息化分析研判和拦截查处工作机制。发现有达到强制报废“黄标车”触发预警的,及时使用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大理州视频抓拍车辆信息系统、云南公安情报信息综合应用平台等,立即进行轨迹分析研判、主动追踪缉查,实现对预期报废“黄标车”的精准打击。

—39—6.建立与公安、环保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公安交管部门按照《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的实施意见》和2017年度工作目标要求,积极与环保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交警支队要每月按时向环保部门提供污染减排核查所需的相关数据材料,积极支持大理州机动车的污染减排核算工作。严格按照《大理州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方案》(大政办发〔2017〕17号)要求,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进度,全面促进机动车减排工作的开展,完成“黄标车”的淘汰工作任务。(三十)大理市建成区3家水泥企业搬迁进度滞后。责任单位:大理市党委、政府,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整改时限: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目标:对3家水泥厂企业进行搬迁,将水泥产业列入洱海周边区域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禁止进入。整改措施:研究制定《加快洱海周边水泥产业转移实施方案》,从洱海保护和优化全州工业总体布局出发,按照“等量置换”的原则,将现布局在洱海周边区域的云南红塔滇西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大理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大理红山岩水泥有限责任公司3家水泥生产企业实施产能整体迁出转移,优先布局在宾川、祥云两县。十九、医疗废物处置不规范,管理不到位(三十一)大理州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重视不够。对医—40—疗卫生机构存在的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没有及时研究对策措施。医疗废物申报存在错报、漏报和数据失真等问题。未按要求公开上一年度医疗废物的产生、暂存、处置情况。责任单位:州卫计委,各县市党委、政府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2017年12月底前开展医疗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工作;每年1月15日前,完成上年度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产生、暂存、处置情况的公开工作。整改目标:认真贯彻《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日益规范。州级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全部交由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处理。县市级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由县市卫计局负责交由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处理。整改措施:1.开展医疗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废物处置工作人员培训,摸清医疗废物处置安全现状,公开医疗废物的产生、暂存、处置情况,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处置监管,整改医疗废物处置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确保医疗废物申报数据真实、无错报漏报,医疗废物处置安全规范,保障人居环境安全。2.加强监督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一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并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完善

—41—台账管理,规范医疗废物处置。二是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公开的要求,认真落实医疗废物年度公开制度,每年1月15日前州、县市卫生计生委(局)负责将所发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产生、暂存、处置情况进行公开。三是加强与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大理丰顺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的联系协调,适时掌握全州医疗废物处置情况。(三十二)大理丰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问题。责任单位:大理市党委、政府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监管整改目标: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规范运行。整改措施:对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逐项核查,严肃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尽快完善环评手续。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完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处置等一系列工作台账管理。加强日常监管,确保企业规范运行,严格管理,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三十三)祥云县人民医院医疗废物转移联单未填写医疗废物转移重量。医疗废物包装不符合规范,一方面包装袋厚度达不到规范要求,不能保证包装袋防渗漏、防破裂、防穿孔,另一方面包装袋未进行人工封口,医疗废物抛洒现象突出。医疗废物未做到2天清运一次。责任单位:祥云县党委、政府整改时限: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42—整改目标:提升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水平,达到医疗废物规范管理,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整改措施:1.责令县人民医院对医疗废物称重,转移联单按要求填写医疗废物转移重量;使用符合规范的医疗废物包装,包装袋厚度达到规范要求,保证包装袋防渗漏、防破裂、防穿孔;包装袋进行封口处理,严禁再次出现医疗废物抛洒现象。医疗废物必须做到2天清运一次。(三十四)祥云县九都医院未建立医疗废物处置台账,自行焚烧处置医疗废物,焚烧灰渣深山填埋。医疗废物包装袋厚度、标识不符合相关要求。医疗废物暂存间设置不符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责任单位:祥云县党委、政府整改时限: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整改目标:提升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水平,达到医疗废物规范管理,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整改措施:责令祥云县九都医院按要求建立医疗废物处置台账,处置医疗废物必须符合法定要求,统一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集中处置;医疗废物包装袋厚度、标识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对医疗废物暂存间进行整改,设置必须符合医疗废物集

—43—中处置技术规范。二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有待加强(三十五)全州仅在洱海流域划定了禁养区、限养区,明确禁养区内现有养殖场2018年内关闭或搬迁,但期限过长、要求不严;其他县未划定禁养区、限养区,也未提出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或搬迁时间表,达不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的要求。畜禽养殖业未纳入“双随机”管理,养鸡行业普遍存在鸡粪暂存场建设不规范,挡墙高度偏低,清理不及时,异味扰民等突出问题。责任单位:州农业局,各县市党委、政府整改时限: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模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大理市、洱源县禁养区规模畜禽养殖场搬迁工作2017年完成50%以上任务,2018年全面完成;其他10个县禁养区规模畜禽养殖场搬迁工作2018年全面完成。整改目标:全面完成12县市规模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及禁养区规模畜禽养殖场搬迁。整改措施:1.划定禁养区、限养区,搬迁禁养区内规模畜禽养殖场。全州12县市划定规模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由各县市排出搬迁时间表,完成禁养区内规模畜禽养殖场搬迁。2.实行“双随机”管理。建立健全畜禽养殖业“双随机”管理制度,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44—定期汇总全州检查结果。重点解决养鸡行业普遍存在的鸡粪暂存场建设不规范、挡墙高度偏低、清理不及时、异味扰民等突出问题。二十一、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进度缓慢(三十六)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建〔2016〕55号)要求,“预算资金下达后,原则上年内完成项目建设,最长不得超过2年”。截止目前,2014年11个项目均未按时完成竣工验收。2015年31个项目中18个在建,3个尚未开工建设。2016年58个项目中有9个尚未完成实施方案编制,58个项目均未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州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党委、政府整改时限: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目标:完成2014年、2015年所下达的中央财政农村节能减排资金项目建设,并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完成2016年所下达的中央财政农村节能减排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全面开工,确保按照建设时限完成项目竣工验收。整改措施:1.各县市党委、政府强化县市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压力,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实行任务和时间倒逼,设立项目台账,建立项目进展情况月报制度,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45—2.州环境保护局突出工作统筹协调,加大对项目的指导、跟踪和监管力度,定期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和督办。二十二、环境风险管理薄弱,环境监管能力不足(三十七)大理州环境应急管理形势严峻,环境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与国家对环境风险预警、防控、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差距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环境风险源、风险源等级、环境应急资源不清等问题突出。环境风险管理在制度建设、人员数量、技术和物资储备等方面满足不了现阶段要求。责任单位:州环境保护局、州委编办,各县市党委、政府整改时限:2017年内完成大理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工作;2018年内完成州级环境风险防范、应急管理专门机构组建;到2020年,从制度建设、人员数量、技术和物资储备等方面,基本建成与国家对环境风险预警、防控、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相适应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体系。整改目标:对大理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按照国家对环境风险预警、防控、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从制度建设、人员数量、技术和物资储备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以适应和满足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的现实需要。整改措施:—46—1.以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为契机,上下联动、资源整合、合理配置,着力补短板、织底网、促协同,编织全方位立体化环境安全网络。2.成立预案修订完善工作小组,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完成预案的修订并备案。(三十八)目前,弥渡、洱源、巍山3个县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尚未备案。责任单位:弥渡县、洱源县、巍山县党委、政府整改时限: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目标: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整改措施:弥渡、洱源、巍山3个县及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备案。(三十九)全州环保系统人员编制严重不足,无法满足当前环境保护及洱海保护治理的迫切需求。责任单位:州环境保护局、州委编办,各县市党委、政府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推进整改目标: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工作,加强全州环保队伍建设。县市环境监测、监察人员编制均不少于10人,永平、祥云、漾濞、南涧4个县环境监测站2018年12月31日前通过实验室计量认证,2020年12月31日前全州环境监测机构通过标准化验收,完成环境移动执法管理及执法系统建设。

—47—整改措施:1.扎实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按照省级垂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部署,扎实推进大理州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工作,积极向上对接汇报大理州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情况,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待省垂改方案印发后,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我州改革方案,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加强协调配合,贯彻落实中央、省环保机构垂管改革意见,有效推进改革工作落实,按时、按质完成我州垂改工作,争取全州环保系统能力建设有大的提升。2.各县市根据省委编办、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州县两级环境监测监察机构建设的通知》(云编办〔2017〕72号)要求,增加环境监测、监察人员编制,补强补齐全州环境监测、监察队伍。加快推进环境监测站实验室计量认证、标准化验收工作。加快推进环境移动执法管理及执法系统建设。3.进一步强化资金保障,加强学习培训力度,强化干部队伍建设,提升干部综合素质和能力,提高部门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以适应新形势、新发展、新改革的需要。二十三、环境执法不严(四十)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除—48—大理、洱源、祥云外,其余9县均无“四个配套办法”案件。责任单位:州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党委、政府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整改目标:保持高压态势,严格环境监管执法,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措施:1.强化工业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将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和“排污许可管理”作为环境监管的重要措施,加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2.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力度。落实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加强“移动执法”建设,全面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有针对性的开展各类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在全州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3.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按照每年不低于30%的比例对县市进行稽查。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四个配套办法案件数量少的县市加大通报力度。4.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培训力度。州级加大对县市环境执法工作的指导力度,重点对县级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进行实战培训,提高执法办案能力。提高企业的环保守法意识,激发公众的环保参与意识。5.强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督促各地在部门联合检查机制、案件移送机制和重大案件会商机制的—49—基础上,进一步做好环境违法案件行政追责、行政拘留、刑事案件办理等工作的协调衔接,加强联动执法和协作配合,合力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四十一)核查发现,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20万辆出口型汽车轻量化制造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云南东源恩洪滇西煤炭运输有限公司动力煤经营项目、大理丰顺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日处理12吨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工程,未通过环评审批就开工建设;洱海环湖东路于2008年在原有道路基础上进行改建,提高道路等级,但未办理环评手续;凤仪火车货运站堆煤堆矿造成大气、水环境污染,群众多次反映举报,但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责任单位:大理市党委、政府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整改目标:严格执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规范建设项目管理,杜绝未批先建行为,确保环境质量安全。整改措施:1.严肃查处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并督促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完善环评手续。2.严格环湖公路两侧建筑红线管理,禁止在环湖公路两侧红线控制范围新建建筑物。3.针对凤仪火车货运站环境污染问题。一是加强督促企业—50—按照整改要求限期完成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二是加强芝华片区“三清洁”环境卫生整治和日常保洁;三是减少煤(矿)货运进出运量;四是继续加强巡查和检查,在堆煤(矿)场整改完成前,禁止煤(矿)运入堆场;五是加快推进芝华片区污水管网建设。(四十二)祥云县近3年来处理环境投诉103件,多起涉嫌环境违法,未进行处理处罚。责任单位:祥云县党委、政府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整改目标:全面履行环保职能,严格执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环境投诉问题做到“有报必接、违法必查,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整改措施:1.对近3年来处理的环境投诉问题再次排查,严肃处理。2.建立完善环境投诉调查处理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3.在以后工作中,认真查处群众环境投诉举报,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发现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二十四、自然保护区监管不力(四十三)大理州自然保护区面积仅占国土面积6.2%,较全省的7.3%低1.1%,保护区面积还有进一步减少趋势。至今23个州级自然保护区均未开展资源调查和总体规划编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分区不明确,除鹤庆草海州级自然保护区外均未设

—51—立专职管理机构,基本处于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管而不力的状态。保护区内旅游开发等人类活动频繁,人类活动核查存在问题缺乏针对性整改措施和时限,整改监督不足。责任单位:州林业局、州环境保护局、州住建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旅发委、州委编办、州苍山保护管理局,各县市党委、政府整改时限:按措施分时整改,长期坚持整改目标: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能力建设和执法工作,严厉查处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自然保护区管理,确保自然保护区面积不下降;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全面提升自然保护区管理能力,完成州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禁止新批自然保护区探矿、采矿权证,禁止并逐步取缔自然保护区内工矿生产活动。整改措施:1.严格控制对各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到2025年全州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达到7%。建设大理州自然保护区监测预警平台,每年开展1次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卫星遥感动态监测的监督检查工作;对随意改变、调整、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地方和部门负责人严肃责任追究。2.2018年6月前,完成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人员编制设置,全面提升州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能力。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州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开展自然保护区建设调研,建立自然保护区机构能力和管护设施、政府投入机制,加强机构能力建设。建立自然保护区违规建设通报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52—处力度。3.严格自然保护区规划制度,禁止新批自然保护区探矿、采矿权证,禁止并逐步取缔自然保护区内工矿生产活动;责成省级发证采矿权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10月底前向采矿权人下发停止开采通知书,暂扣采矿许可证,暂停开采活动,并对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采矿权实行分类处置,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处置方案,2020年12月底前引导和督促矿业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州国土资源局加强与环保、住建、林业、水利(水务)等部门规划的衔接,编制好大理州矿产资源规划,并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要地区划定为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禁止开采区或限制开采(勘查)区,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内严禁新设采矿权,严格采矿权审查审批管理;2017年10月底对未编制总体规划的自然保护区,停止其区域范围内除民生工程外的建设审批事项。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自然保护区资源保护督查,结合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提出的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问题再次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清查自然保护区采矿、探矿、开垦、采石、挖沙、旅游设施等人工设施。建立自然保护区巡护监测和执法情况报告制度,并建立自然保护区管理基准数据库。(四十四)苍山洱海国家级保护区存在违法违规开发建设。大理苍山大索道2000年9月30日完成工程验收,至今未完成环保项目验收。大理港2012年完成主体工程竣工,至今未完成环保项目验收。责任单位:大理市党委、政府

—53—整改时限: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目标:完成环保项目验收工作。整改措施:加快完善大理苍山大索道相关环保验收资料,积极与省环保厅汇报协调,完善手续通过环保验收。加快推进大理港环保专项验收工作,开展资料收集,整理和专项验收报告编制工作,2017年12月底完成专项验收报告的上报,并及时协调环保部门开展验收工作。二十五、工业园区环境管理有待加强(四十五)鹤庆兴鹤工业园区、云龙工业园区尚未取得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祥云财富工业园区、洱源邓川工业园区规划修编环评尚未审查;除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凤仪片区规划建设大理市凤仪污水及再生水系统工程项目、海东片区正在建设上登工业园区排水及再生水系统工程外,祥云财富工业园区、邓川工业园区、鹤庆工业园区、剑川工业园区、弥渡工业园区、宾川工业园区、南涧工业园区、巍山工业园区、云龙工业园区、永平工业园区、漾濞工业园区等11个工业园区均未建设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责任单位:州工信委、州环境保护局、州住建局,各县市党委、政府整改时限:整改时限:2017年12月31日前,鹤庆兴鹤工业园区、云龙工业园区取得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祥云财富工业园区、洱源邓川工业园区完成规划修编环评审查;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鹤庆兴鹤工业园区、祥云—54—财富工业园区、洱源邓川工业园区4个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2020年底前,剑川工业园区、弥渡工业园区、宾川工业园区、南涧工业园区、巍山工业园区、云龙工业园区、永平工业园区、漾濞工业园区8个园区因地制宜建成集中式(或分散)污染治理设施。整改目标:完善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审查,因地制宜加快建设园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整改措施:1.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祥云财富、洱源邓川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审查和11个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分别由所在县市政府负责,州环保、住建、工信部门配合。各县市政府要落实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切实把园区规划环评审查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时间倒逼,尽快实施整改。2.洱源、祥云县政府保障园区规划环评编制经费,由园区管委会委托规划编制单位尽快编制完善园区规划环评。洱源县加快园区规划环评编制进度,祥云县尽快完善园区规划环评并报环保部门审查。州环保、工信部门加强工作指导,确保规划环评能通过环保部门审查。规划环评已通过省审查的园区,根据园区规划修编情况,适时修编规划环评报告。3.根据园区建设发展实际,采取企业自建、政企共建等多种方式,加快推进园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同时,整合—55—环保、住建、工信、水利等部门资金,统筹推进园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位于城镇周边的园区,因地制宜采取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共建共用,先期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零星布点企业不具备集中式污染治理条件的,由企业自建污染治理设施,做到达标排放。二十六、“两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有待加强(四十六)全州建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14座,但管网配套不完善,截污不彻底。责任单位:州住建局,各县市党委、政府整改时限:按照《云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0年)》,持续推进。整改目标:到2017年12月31日,完成省住建厅下达的100公里的建设任务;到2020年完成470公里的管网建设任务,设县污水处理率达到85%,设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整改措施:紧紧围绕省级下达的年度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任务,完善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做好可研、初设、施工、质量安全等工作。加大项目建设融资力度,积极筹措和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建设目标任务完成。(四十七)祥云县城污水处理厂老城区管网不配套,新建管网主要集中在居住人口较少或暂无人居住的新城区,管网规划建设缺乏实效。责任单位:祥云县党委、政府—56—

第2篇:辽宁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公布

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公布)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海洋督察的决策部署和国家海洋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进一步加大海洋资源环境保护力度,加快解决围填海管理突出问题,确保全面完成整改任务,特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海洋强国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聚焦海洋资源环境突出问题,严格管控围填海,节约集约利用海洋资源,全面提升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为扎实推进海洋强省和美丽海洋建设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整改。对照国家海洋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以问题为导向,逐一细化整改措施,逐件明确整改责任,做到不查清问题不放过、不厘清责任不放过、不整改到位不放过,确保全面整改到位。

——坚持属地主体、部门监管。各市对照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问题清单,逐项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明确整改单位,确保问题全部整改到位。省直有关部门对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认真研究,细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系统内的整改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坚持统筹推进、注重实效。把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与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岸带保护和利用、自然岸线保护、无居民海岛保护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协调,相互促进,上下联动,点面结合,科学施策,全面加强海洋综合管理,以督察整改解决突出问题,推动辽宁沿海生态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坚持标本兼治、完善机制。整改工作既要立足当前,抓住突出矛盾和问题,限时攻坚整改,又要谋划长远,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加快补齐短板,解决根本问题。切实把海洋督察整改成果体现好、运用好、巩固好,形成可推广、常态化、长效化的实践经验和制度措施。

三、整改目标

——海洋生态文明理念进一步强化。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思想,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进一步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碧海银滩也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更加坚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海洋强国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更加坚决。

——海洋督察反馈问题全面整改到位。对照国家海洋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不力、围填海项目审批不规范不到位、未批先填、执法监管不力、近岸海域陆源污染防治不力5方面问题,可以立行立改的,立即整改到位;确需阶段性整改的,要合理确定目标,制定详细整改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严格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强化跟踪督办,问题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确保真正整改到位。

——围填海综合管控能力进一步增强。认真贯彻国家围填海管理法律法规、《围填海管控办法》《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措施,以提升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为目标,以海洋空间利用和环境管理为重点,统筹协调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健全海洋综合管理机制,形成目标一致、管理规范、程序对接的海洋管理和监督体系。切实增强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严格执行海洋管理各项约束性指标,围填海管控长效机制基本建立,综合管控能力进一步增强。

——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水平进一步提升。坚持人与海洋和谐共生新理念,实行最严格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实施陆海统筹的近岸海域综合治理,推动近岸海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重点海域湿地生态系统得到整治修复,确保到2020年全省近岸海域优良水质保持稳定,优良比例不低于82%,自然岸线保有率实现不低于35%的目标。

四、整改措施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1.切实把海洋资源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各级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将海洋资源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沿海各级政府常务会议要定期研究海洋资源环境保护工作,听取海洋资源环境保护情况报告,深入研究问题,切实解决问题,真正从思想上把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重视到位,从行动上把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坚持各级政府对本地海洋资源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具体工作部门负直接责任,层层传导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责任和压力,打通“最后一公里”。

2.强化海岸线管理评价考核。沿海各级政府要制定自然岸线保护计划,自然岸线保有率没达到省政府批复标准的市还应制定岸线整治修复计划。健全完善评价考核制度,进一步强化指标约束,加大考核权重,充分发挥考核评价“风向标”和“指挥棒”作用,将自然岸线保有率纳入地方政府考核指标,不达标的地区一律不得新申请用海。

3.严格责任追究。健全问责机制,对不顾海洋生态环境盲目决策、抓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造成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导致严重后果的责任人,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4.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海域使用金主要用于海洋生态资源环境保护工作,加大政策支持和补贴力度。建立海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制度,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域建设,促进绿色发展。充分认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作用,不断完善海域、海岛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度,进一步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管理体系。

(二)推进辽宁沿海经济带绿色发展。

1.优化海岸带保护和利用。严格执行《辽宁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和《辽宁省海岸带保护和利用规划》,坚持保护优先、陆海统筹,以承载能力为基础、差异化协同发展,按照资源保护与资源利用相协调、陆域功能与海域功能相统筹、生活岸线与生产岸线相匹配、宜居与宜业相促进的要求,切实加强海岸带资源的科学开发与合理保护。

2.推进沿海产业转型升级。实施《辽宁沿海经济带三年攻坚计划(2018—2020年)》,建设绿色低碳、信息智能、宜居宜业、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现代化滨海城市带。坚持产业发展与生态建设并举、开发与保护并重,全面推动绿色制造,以经济转型升级的高效率促进生态环境的大改善,推进沿海经济带生态文明建设标准更高、要求更严、走在前列,努力打造美丽辽海。

3.整合沿海港口资源。认真履行省政府与招商局集团港口合作框架协议,以大连港集团、营口港集团为基础,以资本为纽带,成立辽宁港口集团,完成对省内其他港口经营主体的整合,实现全省沿海港口经营主体一体化。借鉴国际、国内航运中心发展经验,充分发挥大连、营口等城市功能优势,推进大连东北亚航运中心建设,着力打造海空综合运输枢纽、综合物流服务、航运服务三大功能承载区。2020年大连东北亚航运中心基本建成。优化港口功能布局,科学规划港口岸线海域使用,以推进临港产业发展为切入点,推进“港口、产业、城市”融合共赢发展、绿色发展。

(三)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措施。

1.严格落实国家海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全面贯彻落实《围填海管控办法》和“十个一律、三个强化”要求,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制度,按照国家海洋局统一要求,全面暂停受理、审核渤海区域围填海项目;黄海区域除国家重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国防建设4类用海外,不再受理、审核一般性填海项目。落实国家海洋局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分类施策、稳妥有序地解决未确权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

2.强化规划区划的基础性作用。按照《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各级政府制定的涉海规划、政策措施,围填海项目立项核准,必须符合《辽宁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和《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各类功能区的管控要求,不得突破政策底线。按照国家海洋局的要求,停止执行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推动海域资源利用方式向绿色化、生态化转变。开展海洋功能区划修编的前期研究工作,提高保护类、保留类功能区面积占比,确定以保护区、保留区为主的海洋基本功能格局。

3.严格围填海审批。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围填海审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用海审批各环节工作程序,坚决杜绝超越法定审批权限、违反审批程序规定,将单个建设项目用海化整为零,分散立项、分散审批。沿海各级政府要加强土地收储管理,严禁以土地储备为目的申请用海。加强项目用海初审,对以土地储备为目的的项目用海申请,一律不予受理;对各级政府土地整理中心、土地储备中心或通过设立的平台公司等申请用海的,一律不予受理;围填海存量资源未消化新申请填海的,一律不予受理。

4.持续加大海岸线保护力度。严格落实《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要求,实施海岸线分类管理,明确岸线保护要求。严格保护类岸线要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长度不减少、性质不改变;限制开发类岸线不得安排围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项目;优化利用类岸线要推动海域资源利用方式向绿色化、生态化转变。合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海岸线资源,实行自然岸线“零占用”制度。强化海岸线保护责任,分解落实自然岸线保护任务,将自然岸线保有率纳入沿海各市政府年度绩效考核指标,确保2020年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四)加强海洋生态环境建设。

1.强化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坚持“陆海统筹,河海兼顾,系统治理”,有效控制和减轻陆域污染对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严格贯彻落实“河长制”要求,按照《辽宁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工作安排,强化入海河流综合整治,建立健全入海河流断面考核机制,全面消除劣V类水体,确保全省19条入海河流在2020年达到国家考核要求。规范入海排污口审批和管理,清理设置不合理排污口,非法设置且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排污口,分期分批,一律关闭。加强海上污染源控制,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积极创建绿色港口。加强海水养殖污染防控,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

2.提高环境综合管控能力。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确保生态红线区的自然属性不改变、生态功能不降低、控制指标不突破、海洋环境质量不下降。进一步严格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着力落实生态用海要求,将海洋生态红线作为项目用海审查论证的重点内容,抬高用海生态门槛,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不通过一票否决。坚决禁止严重过剩产能以及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项目用海。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秩序。进一步加大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力度,将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纳入省、市政府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内容。完善海洋环境监测通报制度,探索建立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加强海洋生态环境风险防控,全面排查沿海危险化学品等海洋环境潜在风险。

3.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坚持自然恢复为主,围绕滨海湿地、沙滩、海湾、海岛四类典型生态系统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提升海洋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积极实施海湾整治修复,以“蓝色海湾”整治工程为抓手,全力推进我省形成一批绿色发展、人海和谐、生态健康的美丽海湾,拓展亲海空间,提升公众获得感。开展水生生物养护,实施增殖放流,建设人工鱼礁,加大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恢复受损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4.加强涉海保护区建设与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建立保护区日常巡查制度,强化对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的管理,严控保护区内的开发利用活动,严格涉及保护区类项目的审批流程,规范保护区内土地和海域管理。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督检查,增强科技支撑,加强保护区制度建设、机构建设。认真吸取祁连山自然保护区违规违纪问题教训,对保护区实施最严格的管控,适时组织开展保护区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违反保护区管理规定、非法捕猎斑海豹等受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活动。加大保护区的宣传力度,提升公众海洋环境保护意识。

(五)严格海域海岛监管执法。

1.强化日常巡查监管。严格落实海洋行政执法监察“四项制度”,加强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和海洋环境管控,落实岸线分段包保责任制。建立“全面覆盖、分级履职、网格到源、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监管工作模式,充分利用信息管理等技术,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工作效率。日常巡查与疑点疑区核查相结合,努力做到违法用海行为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查处,将各类违法用海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2.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突出对围填海和自然海岸线、生态红线区、涉海自然保护区、入海排污口等重点海域生态区的执法监管。积极探索部门间联合执法,跨区域交叉执法,重大复杂案件集中执法的模式。持续推进“海盾”“碧海”“护岛”等专项执法行动有序开展,重点打击违法围填海及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

3.加大对涉海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必须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海洋局“渤海八条”、“十个一律、三个强化”等政策要求,严格落实。对违法且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大连七顶山陆海村长岛两侧合计非法围海115公顷的3条围堰一律拆除;对非法设置且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大连高新区N38排污口和锦州滨海新区白沙湾排污口一律关闭;对围填海形成并长期闲置的大连金石国际运动中心运动员村及酒店附属设施项目土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闲置土地管理相关规定收归国有。严厉打击破坏海洋生态的违法用海行为,建立污染海洋环境违法案件的行、刑衔接机制,对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解决海监执法缺少强制力、管不住的问题。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加大问责力度,对有案不查、查而不立、案件久拖不结的行为进行追责问责。将涉海违法企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重大典型违法案件予以曝光。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海洋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整改。省长唐一军任组长,副省长郝春荣任副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沿海各市政府市长,省委宣传部、省政府督查室、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督察督办组和宣传报道组。沿海各市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和部署,强化责任,主动作为,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责任落实。沿海各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对照国家海洋督察反馈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强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整改完成时限,整改完成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沿海各市政府和省直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具体抓,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牵头整改部门要认真负责,主动会同配合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确保落实到位,按照国家海洋督察要求,及时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各配合部门要主动与牵头整改部门加强联系,按时提供本部门整改方案,积极配合做好整改工作。

(三)严格督察督办。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督导工作机制,督察督办组要加强日常督导和检查,全面掌握整改工作进度,定期研究解决整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国家海洋督察组反馈的重大问题,要实行挂账督办、专案盯办。对国家海洋督察组驻地督察期间转办的群众举报问题要进行“回头看”,按照“件件责任清,反弹必追责”的原则,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对思想不重视、行动不迅速、成效不明显,或不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督办、约谈和通报,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组织处理,确保整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明显。

(四)严肃责任追究。沿海各市政府对国家海洋督察组移交的问题或线索,进行深入调查核实,逐一厘清责任,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按照权限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予以问责。有关处理意见由市政府统一研究,报省海洋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汇总,并经自然资源部同意后依规依纪作出处理。

(五)及时公开信息。按照国家海洋督察组要求,通过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省政府的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国家海洋督察组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征得国家海洋督察组同意后,按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各市的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也要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开。同时,要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做好海洋督察整改工作的跟踪报道,及时公开重点问题整改和典型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对整改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加大曝光力度,动员全社会参与监督。加强舆情跟踪和引导,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第3篇:博爱督察整改汇报

石阡博爱医院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自查自纠报告

石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

首先感谢你们辛苦的工作指出了我们的不足,我院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了专题会议,对新农合相关规定再次进行了深入详细的培训学习,针对相关科室、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现将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针对督查组提出的“射频电疗、微波、红光治疗,医嘱和计费是每天两次。而实际只做了一次”的事情,我们自查的结果是:我们的确是给病人做了两次,并且我们每个治疗区都有专门医务人员负责,治疗结束后病人确认并签字。当然也有少数病人由于自已有事或其他原因,要求把两次的时间放在一起做。我们考虑到病人自身原因和病情确实需要足够的治疗时间,我们就答应病人的要求把两次的治疗时间放在一起进行。这样是确保病人的疗效;另外,督查组指出有一病例记录中没有“阴道良性肿物”描述和诊断,而计费中却有“阴道良性肿物”切除术这一事件,通过我们的自查,该病人确实诊断有“宫颈肌瘤”(而宫颈肌瘤确属阴道良性肿物)并在病人同意签字后做了阴道良性肿物摘除术。

通过这次督查组指出我院所存在的问题,我们一定加强业务和病例的书写方面的培训工作,力争在近段时间内所有病例书写完整。通过2010年9月2日至2010年9月20日自查后,我们纠正了射频电疗、微波、红光治疗次数和计费的问题,病例方面书写完整。

我们全院通过了这次整改,规范各科室的诊疗服务、真正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

两年来,我们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严格按照一级综合医院标准要求建设医院。建章立制,加强管理,合理治疗,合理收费,规范、有序、高效地为患者服务。我们将继续以饱满的热情,诚恳的态度,参与、支持石阡县医疗卫生事业及社会稳定和发展。我们期待当前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能得到您们的高度重视和及时解决。

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石阡博爱医院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4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督察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海洋局 【发布文号】国海发〔2016〕27号 【发布日期】2016-12-30 【生效日期】2016-12-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督察方案的通知

国海发〔2016〕27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

《海洋督察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2016年12月30日

海洋督察方案

为全面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加强海洋资源管理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强化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项监督,健全海洋督察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依法依规,将海洋督察作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推动地方政府落实海域海岛资源监管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定责任,加快解决海洋资源环境突出问题,促进节约集约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推动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机制,不断推进海洋强国建设。

二、海洋督察对象

国务院授权国家海洋局代表国务院对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门和海洋执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可下沉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三、海洋督察内容

重点督察地方人民政府对党中央、国务院海洋资源环境重大决策部署、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海洋资源环境计划、规划、重要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一)国家海洋资源环境有关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重点围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2014-2020年)》等文件中海洋资源环境有关要求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二)国家海洋资源环境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督察海域和海岛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防灾减灾等领域法律法规的执行和落实情况。重点督察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海域海岛资源监管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定责任的落实情况。

(三)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包括海洋环境持续恶化情况,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严重退化等区域性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围填海、海岸线破坏等问题,以及突发环境灾害和重大海洋灾害处理情况。

四、海洋督察实施

国家海洋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海洋督察制度,建立海洋督察工作机制。

(一)督察方式

1.例行督察:对一定时期内海洋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纠正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专项督察:针对海洋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或者重大的违法违规问题等特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审核督察: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门已批准的海洋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核查,对审批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违法违规问题。

(二)督察程序

1.督察准备。根据督察工作计划或工作需要,国家海洋局提出具体督察工作方案,按程序上报国务院备案,并做好组织和培训方面的准备。

2.督察进驻。国家海洋局向被督察对象发送督察通知书,告知其督察事项、督察时间及督察要求等。督察期间主要采取听取汇报、调阅资料、实地核查等形式进行督察。3.督察报告。国家海洋局对督察过程中了解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汇总,剖析问题产生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并于督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形成督察报告及督察意见书。对督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国家海洋局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4.督察反馈。督察结束后35个工作日内,国家海洋局将督察意见书反馈给被督察对象,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5.整改落实。被督察对象要落实督察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于督察情况反馈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国家海洋局,并在6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国家海洋局可根据需要,对重要督察整改情况组织“回头看”。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要求的,国家海洋局可以依法采取实施区域限批、扣减围填海计划指标等措施予以处置。被督察对象整改落实情况通过中央或当地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6.移交移送。对督察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海洋督察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反映问题。督察机构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联系方式,接收群众提供的线索。被督察对象应自觉接受监督,积极配合开展工作,客观反映情况。

(二)国家海洋督察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门和海洋执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不改变、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门和海洋执法机构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职权。

(三)督察机构要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抓好督察干部的党风廉政、保密教育;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失职、渎职和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不力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5篇:关于“一通三防”专项督察的整改措施

关于“一通三防”专项督察的整改措施

2011年10月20日晋中市局“一通三防”专项督察组对我矿进行了现场督察,督察中对存在的问题我矿认真整改,逐条逐项制定了整改措施,所有问题全部以“五定表”的形式责成专人负责,限期落实整改。具体整改措施如下:

1、抽放方式实际与设计不符,不具体验收条件,我矿讨论研究,决定外聘有资质的单位,会审抽放设计,积极完善抽放变更批复手续,尽快达到抽放验收条件。

2、针对“副斜井供水管路三通阀门距离超过规定”这一问题,我矿讨论研究决定,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每隔10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对副斜井供水管路三通阀门距离超过规定进行改变,并且确保管路畅通。

3、针对“060207综采工作面快速防灭火密闭材料不符合规定:这一问题,我矿讨论研究决定,在防火门位置,把原先准备的4米长得木板更换为0.8-1米的木段,宽度不小于0.3米,准备快速喷涂材料,确保如有突发事件,可以立即进行封闭工作面。

4、针对“上隅角管理不到位,瓦斯积聚,提前退锚并采取充填处理,同时提高抽放率”这一问题,我矿加强对工作面上隅角的管理,每班安排专职瓦斯员在上隅角位置管理好风障,在拉架时瓦斯员要及时把风障往外移,骨架风筒要伸进风障以里1米左右,对上隅角产生一定的负压,解决上隅角瓦斯积聚的问题。综采队及时退锚保证顶板随采随落,拉架及时,杜绝出现瓦斯聚集区域。

5、针对“抽放管路缺放水器,没有进行单孔观测不能实现单孔控制,压力表失效”这一问题,我矿安排通风区在抽放管路上增设防水器(间距最大不超过500米),并且试验正常;通风区安排观测工对抽放钻孔进行观测,观测数据为瓦斯浓度和流量,统计好瓦斯抽放量,并对钻孔上的失效压力表更换新设备,确保监测有校。

6、针对“侧风站无配风量、记录格式不对”这一问题,通风区安排通风队长进行整改落实,对牌板记录不正确进行改正,并且在班前会上把正确的填写方式传达到各个岗位上,确保牌板填写正确。

7、针对“压风自救系统无供水施救系统”这一问题,机电矿长负责整改落实,把压风自救系统和供水施救系统安装在一起,并在供水施救系统阀门上安装减压阀,确保管路畅通。

8、针对“通风设施质量太差穿墙管没有封闭,无联锁、语音报警装置”这一问题,通风区安排人员对通风设施进行检查,对风门漏风、穿墙管漏风等现象进行整改,确保无漏风现象。对于风门无联锁、语音报警装置的问题,我矿积极于厂家联系,进行改装和更新,对风门实现自动控制,达到通风设施的作用。

9、针对“采掘工作面粉尘大”这一问题,我矿已于厂家联系并且做出设计,对井下的防尘系统实现自动化,对于综采与掘进工作面,应加强巷道的冲洗工作,完善进、回风巷的净化水幕,提高工作面的防尘效果。

针对晋中市局“一通三防”专家监督组检查出的问题我矿严格按照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安监处负责全程监督和验收,确保查处的问题

全部整改完毕。

第6篇:甘肃环保督察整改方案

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为全面整改落实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通知》和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函》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甘肃时提出的“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及关于祁连山问题批示要求,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从维护党中央权威、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高度,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作为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机遇和有力抓手,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和保护修复工作会议纪要,立足生态环境脆弱但生态战略地位重要的省情特征,着力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加快实施山水林田湖修复,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体系,切实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以实际行动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有效促进经济社会

- 1 - 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全面提升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努力建成“山川秀美”的幸福美好新甘肃。

二、总体目标

各地、各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总体部署,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正确面对、照单全收,全面整改、不留死角,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紧密结合起来,严格实行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强结果运用,推动整改任务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一)生态文明建设的认识与实践得到深化。以《甘肃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为统领,确保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绿色发展理念要求全面贯穿到社会生产全过程,生态文明建设责任落实到社会各方面,高度的生态自觉有所显现。坚持统筹谋划,把握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目标定位,构建系统完备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稳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重点任务,2020年实现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明显下降、生态系统保护明显加强、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的阶段性目标,人民群众对良好的生态环境满意度不断提高。

(二)重点地区生态功能得到提升。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取得显著成效。2020年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基本建成,主体功能区基本形成。2017年至2020年全省“三化”草原治理率分别由49%提升到55%以上;湿地面积持- 2 - 续稳定在169.39万公顷;沙化治理、戈壁保护等取得重大进展,可治理的沙化土地治理率由5.07%提升到12.6%以上;水土流失治理率由28.65%提升到30%以上;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力明显增强;绿化水平稳步提升,新增造林面积由350万亩扩大到400万亩,森林覆盖率由12.14%提升到12.58%以上。2017年底前划定祁连山区域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底前全面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生态功能和支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明显提升。

(三)资源利用更加高效和绿色。资源节约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水平显著提高。2017年至2020年资源产出率由5162元/吨提升到5600元/吨,全省用水总量指标控制在120.54亿立方米和114.15亿立方米以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和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分别由13.1%、33%下降至12.3%、30%,城市可再生水利用率由18.5%提升到20%。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2017年至2020年较2015年由5.85%下降至14%。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达到25.8%,可再生能源电力装机占电力总装机比达到57.7%。

(四)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环境治理能力不断提升,生态环境基础不断夯实。2017年至2020年全省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从89.5%上升至92.1%,劣Ⅴ类水体比例从不大于2.6%至完全消除;消除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杜绝新增黑臭水体;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保持稳定,地下水超采区逐步实现采补平衡。2020年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全省14个市州所在城市空

- 3 - 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4%以上,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控制在82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浓度控制在38微克/立方米以下;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33.6万吨、3.4万吨、52.54万吨、35.61万吨以内;完成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臵,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五)生态环境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实施环境监管队伍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完善环境监管组织机构,优化配臵监管力量,加强市州环境监管队伍建设,推动环境监管延伸至重点乡镇和工业集聚区。落实环境执法督查机制、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机制和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联动响应机制。污染源监督监测与环境监察执法同步,逐步实现污染源监控向环境执法部门自动预警、超排警告和追踪定位,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相关环境基本信息,环境质量精准管理不断得到强化。

(六)完成祁连山等自然保护区整改任务。加快实施祁连山等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规划,使自然保护区生态空间得到保障,生态质量有所提升,生态功能有所增强。2018年底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得到彻底清理,自然保护区综合监管得到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全面启动。编制上报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理顺祁连山管理体制、理清自然资源资产权属、合理划定功能范围,增强祁连山生态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三、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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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严从实,全面彻底落实整改。坚持以群众满意为总要求,建立联动、销号、预警、公告四项整改工作机制,把最高的标准、最实的举措、最硬的作风、最严的问责贯穿于整改工作全过程,确保整改目标不含糊、反馈问题不遗漏、措施手段不走样,逐项整改,逐一落实,切实解决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影响绿色发展、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以环境质量改善增强群众获得感。

(二)挂账督办,压实整改工作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归纳整理出的62个问题,建立整改问题台账;对确定的270项具体整改措施,定期督导、挂账督办。各地、各部门按照“各负其责、立行立改,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立足长远、健全机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的原则,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整改方案和整改问题措施清单,切实落实整改工作主体责任。

(三)限时整改,扎实有序稳步推进。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中能立即解决的问题马上整改,一个月内整改到位;对需要专项整治的问题,紧盯快办,两个月内见成效;对需要一定时间解决的问题,半年内取得阶段性成效;对制度层面的问题深化改革,明确措施,研究制定长效机制,并长期坚持。2017年底基本完成所有具体整改任务,需长期整改的问题,制定工作计划分步推进。属于认识层面的问题,分类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落实;属于机制制度的问题,进行调研,试点推进,形成成果后固化为制度认真执行;属于普遍性、系统性的问题,统筹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并启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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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统筹兼顾,全面推进环境问题的解决。坚持以点带面,在全省环境保护问题自查整改的基础上,结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举一反三,通盘考虑,根据本方案中11大类44个方面不断强化措施,建立健全最严格的整改制度,切实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整改上综合施策、督导上压茬推进、根子上彻底解决。

四、任务与措施

(一)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1.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论述及指示精神,引导广大干部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树立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生态文明建设能力水平,切实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将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学习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每年组织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培训班。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内容纳入年度主体班次培训内容。在各级各类公务员岗位培训中增设生态环境保护课程。

2.把环境保护放在优先位臵。各级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省、市级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要研究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及时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各市州政府在定期的经济形势分析中,要与省政府一致,将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作为重要依据,提出与环境质量改善趋势相一致的经济政策措施。

- 6 - 3.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舆论引导,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报道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实践成果。在省级新闻媒体设臵环保宣传教育专栏。加快推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建设,利用“六·五”环境日等活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活动,在全社会形成环保共识,营造人人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

(二)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1.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严格建立健全涵盖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层层分解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既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省、市有关部门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履行职责。

2.组织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按照中央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依据《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坚持职责法定、问题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编制工作,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具体责任清单化、规范化、制度化,形成管行业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管发展必须管生态环境保

- 7 - 护,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的齐抓共管大环保工作格局。

3.全面落实绿色发展指标的约束性作用。按照《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把推进绿色发展落实到各地、各部门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中,科学布局绿色发展的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把好政策关、投资关和环境保护关,强化绿色发展各项指标的刚性约束,推动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4.层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及责任分解落实到同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并层层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靠实工作责任,传导工作压力。各级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省人大每年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5.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财税保障政策体系。按照《甘肃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完善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加大对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区)转移支付力度;深化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加快资源要素产品价格改革、环境成本内部化改革;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落实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生态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 8 - 6.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评价。按照《甘肃省市(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办法》,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化解产能过剩等考核指标的权重。对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分别实行农业优先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对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逐步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按照《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对违背科学发展和绿色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实行终身追责。

(三)切实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继续推进《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规划》《甘肃“两江一水”区域综合治理规划》《甘肃定西渭河源区生态保护与综合治理规划》的实施。加快“四屏一廊”建设,以疏勒河、黑河、石羊河流域及哈尔腾苏干湖水系为重点,构建河西祁连山内陆河生态安全屏障;以南部秦巴山地区为重点,构建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以甘南高原地区为重点,构建黄河上游生态安全屏障;以泾河、渭河等黄河支流上游地区为重点,构建陇东陇中地区黄土高原生态安全屏障;以中部沿黄河地区为重点,构建生态走廊。通过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修复、流域综合治理,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荒漠化和水土流失治理,建立健全生态保护与恢复的长效机制,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发挥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功能。

(四)调整优化产业能源结构

- 9 - 1.严格落实过剩产能化解责任。各地、各部门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全面完成“十三五”压减产能目标。到2020年底,压减生铁产能160万吨、粗钢产能174万吨,落后煤炭产能991万吨。扎实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完成列入淘汰落后年度目标任务。

2.大力发展和利用清洁能源。按照《甘肃省创建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发展风光电、光热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加大风电设备自主创新力度,积极推进风电基地及配套电网建设。强化新能源消纳利用,逐步提高新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优化能源结构,减少城区燃煤消耗量。

3.积极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建设,初步建立生态补偿体制机制。重点抓好钢铁、煤炭行业环境保护综合整治,提高环境和行业准入门槛,优化新增产能布局和结构,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五)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1.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要求,强力推进燃煤锅炉淘汰治理、煤炭质量管控、涉气企业达标改造、施- 10 - 工场地扬尘防控、餐饮业油烟整治和黄标车淘汰“六张清单”重点工作任务落实,不断改善全省空气质量。

(1)加大燃煤锅炉烟气治理。全省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外的燃煤采暖锅炉必须全部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对现有404台每小时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加快提标改造进度,全部安装高效脱硫设施,对每小时6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必须安装脱硝设施,同步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加快淘汰燃煤小锅炉。按照《甘肃省新能源消纳实施方案》,推进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继续开展城市集中供热、“煤改气”和“油改气”工程,对中小型燃煤设施、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区域等逐步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已完成供热管网覆盖或清洁能源替代的区域,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有计划的对2014年以来新注册的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912台燃煤锅炉进行淘汰。2017年,14个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3)加强煤炭质量管控。严格落实《关于加强煤炭经营和质量管理的意见》,强化煤质监管,依法对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的煤炭煤质进行抽检,各市州、县(市、区)辖区内严禁销售和使用高硫分、高灰分的劣质煤,全省境内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煤炭。

2.深入推进水污染防治。有力推动《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点工作任务实施,严格落实任务清单销号和定期

- 11 - 预警通报制度,持续加强工业企业、城镇生活、农业农村等重点领域、区域水污染治理,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不断巩固和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

(1)加大区域水环境治理。针对山丹河、葫芦河、马莲河、祖厉河等河流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水体,张掖市、平凉市、天水市、庆阳市、定西市、白银市要制定水体达标方案,全面排查流域范围内工业、生活、农业面源污染,明确治污任务责任主体、治理措施和达标时限,及时报省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对治理后水质仍未达到地表水功能区划要求的实施挂牌督办或区域限批。

(2)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能力。认真实施《甘肃省实施污水处理厂运营达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突破行动的实施方案》,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提高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和收集率,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2017年至2020年,全省地级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由92%、83%提升至95%、85%。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缺水城市加快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确保完成缺水城市年度再生水利用目标任务。

(3)开展重点水污染行业整治工作。取缔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一、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采掘和石油行业建设项目,2020年底前取缔境内九大水系干流、一级支流沿岸非法开采开发行为。集中整治工业园区- 12 - 水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并配套安装自动监控装臵。

(4)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采取“一源一策”有序开展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取缔关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完善存在道路穿越的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套建设防撞护栏、围网、事故应急池等环境应急设施,有效降低环境风险隐患;未建成备用水源的市州政府积极开展第二水源地建设工作,确保到2020年实现“双水源”。

3.积极推动土壤污染防治。按照《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全省土壤污染现状;深入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按照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3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准入;积极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全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项目实施,切实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4.加强固体废物监督管理。落实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臵全过程监督管理措施,加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力度,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抽查合格率稳步提高,依法严厉打击整治非法转移、处臵和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构建危险废物安全防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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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力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规范城乡生活垃圾、污水收运处理。统筹安排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收集、处臵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因地制宜选择先进适用、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无害化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技术。重点对城镇街道、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集贸市场和交通干线两侧开展环境整治,加大生活垃圾收集力度,扩大收集覆盖面。推广密闭、环保、高效的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系统,逐步淘汰敞开式收运方式,解决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过程中的脏、臭、噪声和遗洒等问题。

2.加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按照《甘肃省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有效遏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剧的趋势,根据“重点突破、综合治理、循环利用、绿色发展”的要求,实现“一控两减三基本”目标。因地制宜集成推广适合不同作物的全程农药减量控害模式,推进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严格执行《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和省农膜生产地方标准,强化源头防控和末端治理,加大财政投入,扶持回收加工企业开展以旧换新,提升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水平。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2017年8月底前完成全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加强分区分类管理,持续提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清洁生产水平。

3.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按照《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行动计划》,分层次分步骤地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到2020年,全省建成1000个以- 14 - 上的美丽乡村示范村庄,60%以上的村庄达到环境整洁,基本实现安全饮水,村庄绿化率达到50%以上。

(七)加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

1.加快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修订完善《甘肃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实施方案》,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落地到水流、森林、山岭、草原、湿地、荒漠等生态空间。按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和脆弱性全面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基础,定期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价,及时掌握全省、重点区域、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功能状况及动态变化。推动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红线补偿机制。

2.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理顺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保护和管理职责,完善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界限核准以及勘界立标工作。加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核查处理力度,完成年度自然保护区常规遥感监测工作,重点区域加大监测频次,及时发布监测报告。出台《甘肃省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和《甘肃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规范》,严格自然保护区区划范围调整。加大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督促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定期开展资源普查和生物多样性调查,完善相关基础信息和数据。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停止一切不符合自然保护区区划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认真开展自然保护区环境保

- 15 - 护专项执法检查,及时清理和妥善处臵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有步骤地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与缓冲区的居民实施生态移民。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存在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自然保护区,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地方政府在2017年底前清理完毕。

3.开展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按照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状况评估,督促新建和在生产矿山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工作,未按要求编制的,不受理其采矿权申请或对采矿权不予通过年检。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充分发挥保证金制度作用,在生产矿山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责令采矿权人组织开展恢复治理;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的矿山,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恢复治理。充分利用各类土地、矿产遥感调查监测项目成果,加强动态巡查,对矿山恢复治理情况进行监控。

4.强化水利开发和河道采砂的生态环境保护。2017年8月底前完成全省自然保护区内水利项目摸底清查,建立整改台账,逐项明确处理意见。组织实施全省“十三五”水利发展规划,对纳入规划的水利项目进行逐项复核,对位于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内的项目,2017年9月底前调出规划。认真落实《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等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审批取水许可。全面排查全省河道采砂情况,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措施,对违法采砂依法处理处罚到位,限期- 16 - 开展恢复治理;各市州于2017年7月底前完成所辖区域内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修编,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未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的,一律不准核发河道采砂许可。制定《甘肃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加强水资源和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八)抓好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的部署要求,深刻汲取教训,认真反思对照,切实举一反三,进一步摸排梳理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逐个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一个问题建立一套整改班子,动态掌握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对位于保护区内的矿山企业、水电开发项目和旅游基础设施全面复核排查评估,坚决依法整改,直到问题彻底解决。结合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利用专业力量强化科技支撑,建立祁连山生态保护长效机制,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和保护修复工作会议纪要》,对关闭退出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矿山、水电企业所需补偿资金,分类处臵补偿退出方案和生态移民搬迁等相关事项,积极与国家有关部委沟通衔接,进一步争取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支持,有步骤、有重点,分期分批予以实施。结合实施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山水林田湖修复工程,规划实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土地整治与污染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流域水环境保护治理、全方位系统综合治理修复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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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强化环境风险隐患全过程防控

1.优化布局,严控环境风险源。在重点流域沿岸严格控制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等环境风险高的项目,合理布局生产装臵及危化品仓储设施,新建涉重金属冶炼及化工生产企业必须在工业园区(化工园区)内选址建设,落实化工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2.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督促市州完成尾矿库安全隐患综合治理工作,尾矿库“头顶库”企业“一库一策”选择隐患治理、升级改造、闭库及销库、尾矿综合利用和搬迁下游居民等方式开展综合治理;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3.持续深入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按照年度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计划,全面排查和治理环境风险隐患,建立环境风险隐患清单,完善环境隐患排查整治制度,督促环境风险高的市(州)政府组织重点风险源企业开展隐患自查和风险评估,划定环境风险等级,按照评估结果完善风险防控措施,督促企事业单位不断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十)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1.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2017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完成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全面落实环境监察执法经费财政保障制度,严格按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要求配备执法装备,保障执法用车,统一着装。2017年底前,90%以上的环境监察人员要配- 18 - 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补齐和完善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测平台,升级服务器。2017年8月编制“无人机和卫星遥感监测项目”实施方案,2017年底,初步实现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的运用。

2.持续保持环境监管执法高压态势。对私设暗管、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臵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评编制、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环境监测等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吊销资质,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加大环境监察稽查力度,每年对30%以上的市(州)本级和15%以上的县(市、区)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市(州)人民政府,及时纠正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有案不移、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处罚不当等问题。

3.确保环境信访投诉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对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1984件环境信访投诉问题进行后督察。对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实施挂牌督办,建立工作台账,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对非诉执行案件,环境保护、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依据《甘肃省环境保护约谈办法》,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约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出问题、提出要求、督促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进行严肃追责。研究制定企业失信行为管理办法,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曝光。

- 19 - 4.加强环境保护联动执法。2017年底,制定甘肃省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实施细则,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设专职联络员,负责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工作;健全联合调查程序、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机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采取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的方式,对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和环境信访问题反映突出的地区开展集中检查,跟踪问效督促整改。

5.开展八大行业达标计划。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和垃圾焚烧厂8个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查评估工作,实现全覆盖。2017年6月底前组织相关院所、科研机构完成8个行业的达标评估工作,并报送环境保护部。

(十一)深化环保体制机制改革

1.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格落实《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发生环境污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干部,在评先选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并暂缓提拔任用。在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评价中,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考核制度,对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国土资源、主要污染物排放等约束性考核指标实行“一票否决”。2018年起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 20 - 2.启动实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改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启动并有序推进我省改革相关工作。组织对全省环保系统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进行实地调研;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框架大纲,2018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改革工作。

3.逐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认真落实《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2017年,建成覆盖全省县级以上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对环境空气质量实时监控;增设地表水跨市州界断面,区分跨界污染责任并开展联合监测;在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典型生态功能区生态预警监测试点,对人类干扰、生态破坏等活动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加快推进水、大气、土壤、噪声、辐射、重点污染源等监测点位布设、监测数据共享、预报预警能力和监测质量控制体系建设。2020年基本实现全省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环境状况监测全覆盖,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

4.开展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全面落实《甘肃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参照中央做法,理顺全省环境保护督察体制机制,推动全省环境保护日常督察与专项巡视督察工作,确保实现对所有市州党委、政府环保督察的全覆盖。2017年适时启动省级环保督察,按规定对市州党委、政府开展环境保护专项巡视督察工作,确保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全面贯

- 21 - 彻落实,进一步靠实各地党委、政府的环保责任,切实推动全省突出环境问题的解决。

五、工作机制

(一)实行整改工作联动机制。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整改领导小组)、省环保督察整改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整改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对整改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省整改办公室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完善监督协作机制。省直各部门根据省整改办公室的建议,积极落实整改工作要求,对省整改办公室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受理和查办,并将处理结果书面上报省整改领导小组。

(二)实施整改工作清单销号机制。省整改办公室建立反馈意见整改问题台账,对整改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实行“清单销号”制度。对未按照时限落实整改工作的、未将整改结果及时报送的、反馈整改情况失实的和未及时公开整改结果的,由省整改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约谈相关市州、省直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落实定期调度和预警机制。省整改办公室统筹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整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期调度,省整改领导小组进行重点调度,研究确定重大事项,及时召开办公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地负责本地区整改工作的日常调度工作,及时掌握整改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实际问题。省整改办公室对未达到整改目标任务的,实施预警。

- 22 -

(四)建立整改通报和公告机制。省整改办公室要将定期调度结果和督察检查情况,及时上报省整改领导小组,抄送省整改办公室副主任成员单位,同时通报各市州、省直部门,并在甘肃日报、省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各市州、省直部门也要在当地主要媒体、门户网站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的整改结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甘肃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负责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省整改领导小组下设环保督察整改办公室,省政府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和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环保厅主要负责人为副主任,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负责人为成员。省环保督察整改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全面负责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各地成立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双组长,各部门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领导小组,明确整改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认真进行考核总结,抓好整改工作落实。

(二)严肃责任追究。成立省环保督察整改问责工作组,由省监察厅牵头,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调度指挥、重要情况沟通、重大问题研究等工作。省问责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

- 23 - 设在省监察厅,具体负责制定方案、分解任务、跟踪督办、把关审核、汇总上报以及涉及省管领导干部问题的调查核实、责任界定、处理意见落实等工作。同时,进一步强化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责任追究,对整改工作落实不力、负有环境监管责任人员违纪违规等问题,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各地、各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参照省上的做法,组织成立调查问责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调查问责工作。

(三)严格督导检查。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反馈意见整改过程和结果的督促检查,对未按期整改的或整改结果未达到目标要求的定期进行督办;对整改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进行梳理分析,查找症结,剖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查情况和结果报送省整改领导小组。对反馈意见整改落实不到位,以及整改中遇到的典型性、政策性突出问题和疑难事项,开展专项督查,确保整改方向不偏离、整改任务不落空、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省整改办公室、省委省政府督查机构、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地对整改工作中发现的需要追责的问题线索,涉及省管干部或省直部门的上报省问责工作组处理,涉及其他干部或部门的直接移交相关市州进行处理。实行一事一移送,对问题发现后不移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及时公开信息。围绕推进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及具体落实情况,以及责任追究、取得成效、经验做法、典型案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建立和人民群众获得感等情况,加大宣传报道力度,通过新闻- 24 - 发布会、新闻通报会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我省整改工作情况,回应群众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

- 25 - 附件

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

一、重发展、轻保护的问题在甘肃省不同层面、不同领域、不同范围内依然不同程度存在。

整改目标: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始终把环境保护放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位臵,立足全局,统筹兼顾,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实际行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兰州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责任领导: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各级党委、政府班子成员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一)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将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学习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每年组织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培训班,在公务员岗位培训中增设生态环境保护课程,第一时间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论述及指示精神。

- 26 -

(二)各级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省、市级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根据环境质量改善趋势要求提出相关经济政策措施;县、乡级党委、政府每月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及时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

(三)在新闻媒体设臵环保宣传教育专栏,加快推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建设,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活动。

二、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危机感、紧迫感不强,没有真正把环境保护工作放在发展全局中去认识、考量和把握,责任意识不强,压力传导不够,导致在具体工作推进上存在不严不实问题。一些部门环境保护不作为、慢作为的情况较为突出。

整改目标: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得到全面落实,规划引领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绿色发展的刚性约束不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体系日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评价更加科学,责任进一步靠实,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层层传导到位。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兰州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责任领导: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各级党委、政府班子成员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 27 - 整改措施:

(一)各级党委、政府严格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建立健全涵盖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层层分解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二)按照《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强化绿色发展的刚性约束,推进绿色发展落实到各地各部门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中,科学布局绿色发展的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

(三)按照《甘肃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完善《甘肃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绩效评估考核管理办法》,强化绩效评估考核,对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或恶化、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提升或下降的地区通过增加或减少转移支付资金等方式予以奖惩。按照《甘肃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17年基本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出让制度,逐步解决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偏低、生产开发成本低于社会成本、保护生态得不到合理回报等问题。按照《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提高收费标准,逐步覆盖全处理成本。按照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执行节能环保资源及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分解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及责任,层层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 28 - 书。各级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省人大每年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按照《甘肃省市(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办法》,将环境保护工作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把体现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和环境保护成效的指标纳入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在省直部门重点工作考核指标中设臵“生态屏障行动”指标,对14个省直部门进行评价打分,对42个省直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将贯彻新发展理念的考核情况计入各地各单位年度考核综合得分,考评结果按一定权重纳入年度政绩考核。注重考核结果应用,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执行力。

三、环境保护工作推动落实不够到位。

整改目标:进一步强化问题导向,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严肃落实责任追究制,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到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执行到位、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整改到位。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兰州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责任领导: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各级党委、政府班子成员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 29 -

(一)按照《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对贯彻生态文明建设决策不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严肃追究相关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二)将环境保护工作情况作为评定政绩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按照考核办法规定严格落实“一票否决”。

(三)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的问题和整改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根据调查核实结果进行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四)按照《甘肃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从2017年起,每年按计划开展省级环境保护督察,3年内对全省14个市州和兰州新区督察一遍。

四、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审批、违法建设问题长期屡禁不止。 整改目标:全面掌握自然保护区内各类项目行政审批和建设情况,对违法违规审批一律撤销,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分类分期清理退出;2017年起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得到严格执行,杜绝违法违规审批建设问题的发生。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各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各市州政府分管发改、国土、林业、农牧、水利、环保、安监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

- 30 - 整改措施:

(一)按照《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全面摸排自然保护区内各类项目行政审批和建设情况,梳理分类、建立台账,并向社会公开。

(二)根据摸排情况,采取“一事一策”方式落实整改。对已作出审批或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该暂停的一律暂停,该撤销的一律撤销。对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开展的建设项目立即予以关停或关闭,限期拆除。

(三)严格执行涉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审批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

五、省级自然保护区“瘦身”问题突出。

整改目标:自然保护区不被随意调整,核心区、缓冲区面积不得减少,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被破坏,生物多样性不被损害,自然保护区性质不改变。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农牧厅 责任领导:省政府分管环保、林业、农牧工作领导 责任人员: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农牧厅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一)2017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甘肃省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和《甘肃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

- 31 - 报材料编制规范》,规范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和调整申报程序。

(二)2018年底前完成自然保护区资源本底调查、基础信息和数据完善、自然保区范围及功能区勘界核定,对批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开展重新确认。

(三)对已调整的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系统完整性、生态功能的核查,对面积偏小,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自然保护区,扩大保护范围。

六、矿产资源违规开发造成生态破坏问题突出。 整改目标:建立矿业权人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法定义务的约束机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全面落实,新建和在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历史遗留问题综合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形成“不再欠新账,加快还旧账”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省政府分管国土工作领导,各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人,各市州政府分管国土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 32 -

(一)按照《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严格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与工作落实情况作为矿山企业信息社会公示的重要内容和抽检的重要方面,强化对采矿权人主体责任的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管。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恢复治理方案边开采边治理。对拒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在建和生产矿山,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各地将矿山地质环境历史遗留问题纳入当地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建立要求明确、分工负责、限期完成、严格考核和问责制度。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拓宽资金渠道,为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等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提供必要支持,切实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成效。

(四)认真落实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自然保护区内已设臵的商业探采矿权,限期退出;对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采矿权,以及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采矿权,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相关管理规定但在设立前已合法存在的其他历史遗留问题,制定方案,分步推动解决。

- 33 -

七、甘肃省虽然针对问题开展了整改,但由于长期不合理的开发建设,以及一些地区和部门的措施不够坚决,祁连山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仍存在着诸多问题。

整改目标:落实《国务院关于研究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和保护修复工作会议纪要》,实施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规划,建立保护祁连山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全面解决存在的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

整改时限:2017年8月底前

责任单位:张掖市、金昌市、武威市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张掖市、金昌市、武威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张掖市、金昌市、武威市政府分管发改、国土、环保、林业、水利、农牧、旅游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旅游发展委

整改措施:

(一)全面停止祁连山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所有探采矿、水电建设、旅游资源开发等生产和经营活动。禁止在祁连山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新增任何开发建设项目、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禁止在实验区内建设任何可能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人工设施。

(二)将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山水林田湖建设、天然林保护等项目即有专项投资和转移支付资金,优先向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倾斜,并按年度建立台账加强监管,确保建设成效。

- 34 -

(三)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刚性要求、政策红线和法律规定,加大祁连山地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查处生态环境资源破坏行为,坚决杜绝生态破坏问题反弹。

八、2013年修订出台的《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规定“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限制勘查和开采”,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的“不得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开采矿产资源”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的“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规定。

整改目标: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权威,体现法律严肃性。

整改时限:2017年8月底前

责任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法制办

责任领导:省人大常委会分管法制工作领导,省政府分管国土、法制工作领导

责任人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一)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有关自然保护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有关部门依据“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35 - 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提出废止和修订意见,清理结果上报省政府法制办,并按程序报省政府审议后再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停止适用《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国土资源厅修订,按照程序报省政府审议。

九、2011年以来,为了给开发建设项目让路,先后两次调整康县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共将5000公顷面积调出保护区范围,占到保护区总面积的50%。

整改目标:康县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水生生物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被破坏,自然保护区性质不改变。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责任单位:陇南市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陇南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陇南市政府分管环保、农牧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农牧厅 整改措施:

(一)对康县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两次调整情况进行法律法规、程序和申报材料复核,组织水生生物保护方面科研院所和专家开展物种分布调查,进一步核查调整后保护区水生生物生态系统完整性和保护区功能,科学合理确定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

- 36 -

(二)在康县大鲵自然保护区内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重点对保护区内存在的水电站、涉矿企业进行专项整治,对违规企业依法关停清退,确保生态环境秩序良好。

(三)从2017年起,康县财政为保护区管理提供资金保障,每年列支保护区管理专项基金50万元,用于保护区的巡护管理及检查执法。

十、2013年以来,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未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PM10浓度不降反升。

整改目标:2017年完成全省PM10较2013年下降12%,PM2.5较2015年下降7.5%的目标任务,14个市州所在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4%的年度目标任务,通过国家“大气十条”终期考核评估。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并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各市州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组长

责任人员:各市州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措施:

(一)按照《2017年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持续强化燃煤锅炉淘汰治理、煤炭市场煤质监管、工业企业达标改造、施工场地扬尘防控、餐饮业油烟整治和黄标车淘汰重点

- 37 - 任务“六张清单”和“网格化”监管措施落实,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目标。

(二)把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和空气质量作为省委省政府“明查暗访督查年”活动重要内容,集中对各地党委和政府安排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情况、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和成员单位履职尽责情况以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涉及大气污染防治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三)将大气污染防治终期评估与明查暗访年终考核和对市州部门的政绩考核有机结合,对大气质量终期评估不合格的市州实行“一票否决”。对工作推进不力、目标任务进展严重滞后,导致全省不能通过终期考核的市州,由省监察厅、省委组织部依据《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对相关市州、部门责任人进行问效追责。

十一、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推进落实不够,一直未与各市州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有关部门也未按照省政府要求对各市州2014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于当年9月才由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各市州,导致全省大气治理工作整体较为被动。

整改目标:2017年5月底前与各市州政府签订《“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2017年底前会同省直有关部门- 38 - 对各市州2016年度以及2017年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并向社会公开。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责任单位: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各市州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组长,各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各市州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一)对距离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差距大、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市州,启动黄色预警,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并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时省大气办会同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组成督查组,加大对相关市州的明查暗访力度。

(二)省大气办每月按旬对各地空气质量进行分析研判,并逐月公布排名。督促指导各市州严格落实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日分析、周评估、月研判制度,对各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空气质量考核排名。

(三)督促指导各市州建立健全横向联动、纵向贯通的督查工作机制,市州、县(市、区)政府督查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照部门责任分工,对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督查督办,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效。

十二、2015年,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5〕103号),但《甘肃

- 39 - 省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工作方案》于当年11月才印发各地、各部门,才与各市州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整改目标:每年5月底前印发《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年度工作方案》,完成《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和总体目标任务。

整改时限:2017年5月底前

责任单位:省水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各市州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省水污染治理领导小组组长,各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省水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各市州水污染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一)省水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各地按《甘肃省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年度工作方案》,制定并印发本地区年度工作方案。

(二)严格执行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清单销号和定期预警通报制度,定期调度、通报全省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十三、《甘肃省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工作方案》计划完成的“全省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8%”目标任务至今没有落实到位。

- 40 - 整改目标:2017年底前,嘉峪关市、金昌市、张掖市、酒泉市、庆阳市、定西市6个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8.5%。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责任单位:嘉峪关市、金昌市、张掖市、酒泉市、庆阳市、定西市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嘉峪关市、金昌市、张掖市、酒泉市、庆阳市、定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嘉峪关市、金昌市、张掖市、酒泉市、庆阳市、定西市政府分管建设、发改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整改措施:

(一)选择合理成熟的再生水生产工艺,因地制宜确定再生水生产设施工艺及配套再生水管网的规模和布局。

(二)加快对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地制宜进行改造升级,缺水城市及处于具备饮水功能湖库等敏感区域上游的临夏市、岷县、永昌县污水处理设施加快改造升级,新建污水处理项目按照一级A排放标准设计并实施,通过改造和配建等方式,强化再生水利用设施。

(三)各缺水城市促进再生水利用,拓宽再生水使用范围,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优先使用再生水,并纳入再生水利用统计范围。

十四、由于财政资金短缺,甘肃省环境监管执法能力总体偏弱,执法装备相对落后,加之环境监测、执法专业人员占比

- 41 - 低,专业素质、硬件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环境监管执法还比较薄弱。

整改目标:提升环境监管执法基础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适应新形势下全省环境监管执法需要。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并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责任领导: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分管机构编制、人社、财政、环保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编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整改措施:

(一)积极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各市州、县区每年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中,安排一定的职位、岗位用于招录、招聘环境监测、执法方面的专业人员,解决占比低的问题。

(三)逐年加大环保资金投入,统筹安排环境污染防治与监测监管专项资金,保障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需要。

(四)加大对环境监测、执法人员专业培训力度,通过举办培训班、在职教育、参观学习、挂职锻炼等培训方式,进一步解决环境监测、执法人员能力水平偏低的问题。

十五、国土资源部门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审批采矿和探矿项目。

- 42 - 整改目标: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杜绝在自然保护区内新设和延续探采矿权。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责任领导:省政府分管国土工作领导 责任人员: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将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全部纳入《甘肃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禁止勘查、开采区,强化规划管控,在探采矿权转让、变更、延续等审批过程中,实行规划协查制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进行审批;自然保护区内不再新设探采矿权,已设臵的探采矿权到期后不予延续。

十六、2014年10月国务院批准调整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功能区划后,省国土资源部门仍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在保护区内审批和延续采矿权9宗、探矿权5宗。其中,涉及核心区3宗、缓冲区4宗,共涉及保护区面积约58平方公里。

整改目标:对涉及的9宗采矿权、5宗探矿权清理退出,开展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整改时限:2017年停止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内的所有探采矿活动,2018年底前全面清理退出,2020年前全面消除自然保护区内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 43 -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责任领导:省政府分管国土工作领导 责任人员: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一)全面停止勘查开采活动,撤离人员设备。加强执法巡查,防止关闭矿山死灰复燃。

(二)对甘肃九条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进房沟矿井1宗采矿权进行公告注销。对天祝塔窝煤业、天祝同德煤矿、天祝华隆大滩煤矿、肃南石居里八号沟铜矿等4宗采矿权和肃北县疏勒山多金属详查1宗探矿权,通过扣除方式退出。对肃南县凯博马蹄煤矿、窑街煤电集团天祝矿、天祝千马龙煤矿、天祝祁连重晶石矿等4宗采矿权,肃南县大海铜矿、肃南县木卧铺铜矿、民乐小石壁沟金矿、天祝县阿沿沟铅锌多金属等4宗详查探矿权,通过冻结方式退出。

(三)对涉及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制定恢复治理规划,抓紧实施。

十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未按照省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要求推进相关工作,监管不到位。

整改目标:健全违法违规项目监管体系,坚决防止已淘汰和压减产能反弹,坚决杜绝违法违规新增落后和过剩产能,确保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全省化解生铁过剩产能160万吨、粗钢174万吨的任务。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 44 -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 责任领导:省政府分管发改、工信工作领导 责任人员: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一)省发展改革委

1.深刻吸取兰鑫钢铁公司违规建设和中瑞铝业未批先建电解铝项目教训,牢固树立环保意识,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

2.继续严把审批环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坚决不予核准、备案。

3.深入开展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顿。对违法违规项目实行网格化管理,会同环保、质监、安监、国土等省直部门和各市州政府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二)省工信委

1.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坚决不予核准、备案。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坚决防止已淘汰和压减产能反弹。深入开展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顿,对违法违规项目实行网格化管理,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2.与14个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签订《甘肃省坚决淘汰落后产能责任书(水泥平板玻璃)》,明确要求各市州坚决淘汰水泥、平板玻璃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水泥、平板玻璃行业落后产能生产企业实行属地化监管,落实党政同责,市州党政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承诺。

- 45 - 3.按照《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督促关闭淘汰水泥平板玻璃行业落后产能或设备的通知》,要求当地县级政府对淘汰类的水泥生产线或设备立即下发关停通知,责成有关单位对企业立即断电断水,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拆除,并进行现场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示,相关部门吊销企业相关证照,整体关闭淘汰企业。

4.督促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2017年6月底前完成水泥、平板玻璃行业落后设备拆除工作,个别企业由于债务处臵,职工安臵等问题,列入淘汰的生产线或设备不能按期拆除的,当地政府采取断电、断水等措施,对主要设备进行封存。

5.制定《甘肃省2017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理顺工作机制,明确年度重点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

十八、质监、工商等部门在新增燃煤锅炉注册和煤质管控等方面工作不够严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但甘肃省2014年以来仍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912台。

整改目标:完成2014年以来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912台燃煤锅炉的淘汰整治工作,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从严审批新注册燃煤锅炉。

整改时限:2020年

- 46 -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工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省政府分管质监、工商工作领导,各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省质监局、省工商局主要负责人,各市州政府分管质监、工商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一)省质监局

1.各市州政府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推进清洁能源改造工程进度,逐步淘汰不符合要求的燃煤锅炉。

2.质监部门立即开展辖区内燃煤锅炉调查摸底工作,2017年6月底前彻底查清各地燃煤锅炉的安装地点、数量、额定蒸发量(热工率)等情况,列表造册分别报送各级政府,通报政府有关部门并协助做好锅炉整治工程相关工作。

3.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责成各地质监部门对明令禁止新建的燃煤锅炉,不得接受安装告知,不得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不得办理使用登记。

4.各级质监部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做好燃煤锅炉整治工作,依法依规监管燃煤锅炉。

(二)省工商局

工商部门以法人库为基础,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部门之间数据共享机制,互联互通、共享市场主体公

- 47 - 示信息,使触犯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十九、全省商品煤煤质管控不到位,仍有大量劣质煤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

整改目标:建立当地煤炭经营单位的备案体系和制度,完成煤炭市场和二级配送网点布局建设,严控劣质煤流入市场。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责任领导: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分管工信、质监、环保、工商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工信委、省质监局、省环保厅、省工商局 整改措施:

(一)加大煤炭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频次和数量,做到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全覆盖,特别是要加严加密冬季供暖期的煤炭检验批次和频率,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政府相关部门。

(二)依照本地区城乡规划,合理确定本地区煤炭交易市场布局的位臵和数量,城市建成区禁止设臵煤炭新增交易市场、煤炭物流储存、型煤加工、煤炭洗选、煤粉加工等项目。

(三)加强商品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的煤炭。对违法销售、使用不符合标准煤炭的依法严肃查处。

- 48 - 二

十、省商务、安监等部门未对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进行研究部署,落实责任分工,文件仅在班子成员间进行传阅。

整改目标:各相关部门按照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安监局

责任领导:省政府分管商务、安监工作领导 责任人员:省商务厅、省安监局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一)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相关文件进行认真学习,对涉及的问题进行研究安排。

(二)立即成立由厅长任组长,分管副厅长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对提出的问题认真进行安排并督促整改。

(三)制定落实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责任分工,明确任务、要求和保障措施。

(四)对涉及的问题逐项分解落实到各相关处室,明确工作职责。结合“明查暗访督查年”活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二十一、祁连山区域黑河、石羊河、疏勒河等流域水电开发强度较大,卫星遥感分析报告显示,该区域现有水电站150

- 49 - 余座,其中42座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由此带来的水生态系统碎片化问题较为突出。

整改目标:祁连山区域内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得到全面整改。

整改时限:2017年9月底前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金昌市、酒泉市、张掖市、武威市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省政府分管水利、发改工作领导,金昌市、酒泉市、张掖市、武威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人,金昌市、酒泉市、张掖市、武威市政府分管水利、发改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一)省水利厅

1.对祁连山区域范围内159座水电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核查审批环节是否规范,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等问题,并督促水电站业主单位安装取用水和生态流量泄放计量监控设施。

2.对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内42座水电站开展水资源论证复评工作,重点对各水电站发电取水量和最小下泄生态流量进行复核,形成《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水电站水资源论证复评报告》。

3.对祁连山保护区范围内42座水电站建立引水和生态下泄流量监控系统,实现在线监控,完成水利、环保信息平台的对接共享。

- 50 -

第7篇:税收执法督察整改报告

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总结 根据总局、省局、市局的税收执法督察工作要求,结合我局执法督察工作重点,现将2010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一)我局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此次税收执法督察工作。

(二)明确督察内容。细化2010年度的税收执法督察重点项目和常规督察项目的督察内容,逐项确定督察重点、责任单位及工作要求,保证督察工作落实到位。

(三)合理安排进度。按照全面自查、抽查复查、重点督察和总结整改四个阶段开展此次税收执法督察工作。

(四)加强监督考核。及时对执法督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和考核,并督促被督察对象落实整改。

二、采取四项措施,保证督察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对税务工作的监管,不断规范税收工作,我局采取四项措施,认真开展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以保证检查卓有成效。

(一)明确重点。根据市局的要求,结合国税总局督查工作要求,深入检查税收执法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了税收督察工作方案,对涉税文件、行政审批、税收政策执行及征收管理、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逐项的检查和清理,将出口退税、福利企业税收管理、税款核定、税务行政审批及许可、涉税文书使用、发票管理等易出问题的执法行为列为工作重点;

(二)严格程序。按照科室自查、分局复查的程序进行,各职能科室对实体和程序法、行政许可法、税收优惠政策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日常执法行为进行自查,分局对执法检查质量进行抽查和考评,务求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检查质量;

(三)分类处理。对于税收执法程序不合法、政策适用错误、文书不规范等过错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实行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责任追究等方式处理;

(四)做到三个结合。即与学习税收法律法规相结合、与岗位练兵提高业务技能相结合、与税收征管资料的整理归档相结合。

三、详化督察内容,深入开展自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国税发〔2004〕126号)、《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党字〔2006〕33号)的要求,充分运用税收征收管理软件及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中

相关数据资料,认真开展关于2010年度税收执法督察工作。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查。我局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要求,对本局制定的文件以及收到的地方党政、有关部门制定的文件进行了检查和清理,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都能严格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文件的会签、备查备案制度,建立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核台帐》。没有发现地方党政、有关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没有发现擅自越权减免税和擅自解释或违规执行税收政策的情况,也没有发现有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的地方性文件。

(二)普通发票及税收票证的管理、税收收入的征缴情况。一是重点检查了税收票证的领、用、存、销情况以及票证库房管理情况,通过检查,都能够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税收票证现金汇缴做到了“日清月结”,建立健全了各类税收票证登记台帐和结报手册,对税收票证的领、用、存、销情况按时记录;同时每月对税收票证填开质量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通报。二是重点检查了普通发票的管理、纳税申报征收情况以及税款的预算级次及入库情况。通过检查,都能够按照《发票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发票;对税收征管范围能依率计征、依法征缴,对税款入库能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级次,及时、足额入库,没有发现积压、挪用、截留、转引税款现象。

(三)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方面。一是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在税收优惠执行和管理上,能够严格实行报批和备案制度,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事项

上符合政策规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方面严格执行报损审批制度,无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事项。

(四)在重点行业管理方面,尤其是在房地产行业方面,严格执行了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对外来施工企业实行报验登记,同时对重点企业实行税源监控,建立登记管理台帐,按要求对其进行纳税检查。

(五)对税务稽查事项进行了认真检查,本局稽查科在此次改革之前属局内设科室,暂时没有稽查案件。

四、税收执法督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几年来,我局积极推进依法治税工作,税收法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与上级要求依旧存在一定差距,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一是少数干部学习主动性不够,不能熟练掌握各项税收政策、财务知识,在税务检查中难以做到进退自如;二是部分干部政治素质不高,缺乏作为税务干部应有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工作不积极、不主动,知难而退;三是部份干部责任意识不强,法纪观念淡薄,存在着随意减税、减免税的现象。在纳税人中造成了不好影响,给依法治税设置了人为障碍。

(二)执法监督需进一步加强。一是执法监督存在随意性。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揭露、不查处,在查处问题上讲情面、走过场,充当“老好人”;二是执法

监督存在短暂性。表现在就文件抓落实,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没有及时跟进,作深层次分析,形成长效的、持续的监督机制;三是执法监督存在局限性。忽略了征管一线执法情况的交叉检查,没有发挥一线人员情况熟、便控管的优势,使得一些表面性的问题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总结一年来我局的税收执法督察工作,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下一步做好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二是切实端正态度,严肃认真地履行检查职责,保证问题查深、查透和整改到位;三是强化制度,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四是统筹兼顾,与当前开展的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互相配合,促进税收执法水平的提高。篇2:税收执法督察自查整改工作总结报告

xxx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认真开展税收

执法督察自查整改工作

为加强内部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税收执法质量和水平,赤峰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分局市局下发的《赤峰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税收执法督察通报》(赤国税发【2011】28号)文件精神,从文件下发之日2011年1月24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至,对我局2010年度税收执法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整改工作。

一是成立组织,加强领导。为确保税收执法督查自查整改工作真正有效落实到位,该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执法督察自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股,具体负责税收执法督察自查整改工作的开展、督促和协调。各基层税务机关也成立相应的组织,确保督察工作高质量如期完成。

二是制定方案,周密部署。为顺利开展税收执法督察自查整改工作,根据市局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具体的执法督察自查整改实施情况方案。方案对执法督察自查整改阶段的整个进程进行了安排部署,分为部署动员、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总结分析整改四个阶段,并对执法督查提出了具体要求,使执法督察工作有序开展。

三是明确重点,精心准备。首先是将每项自查整改内容的法律依据进行收集整理,组织自查整改工作组成员认真学习,熟练掌握相关规定。第二是根据平时掌握的执法情况,对总局确定的每项检查内容

细化为若干检查重点,增强督查针对性。第三是对每项检查内容的检查方式、检查途径进行明确,提高执法督查效率。

四是认真组织,严格要求。在各股(室)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我局又抽调政策法规股相关人员,对各股(室)进行了重点督察。检查组依检查程序和检查项目进行分工作业,抽查了相关登记台帐、文件、税收征管档案,同时登录征收管理系统、税收执法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和信息查询、审核, 认真查找突破点,延伸挖掘相关问题,切实做到自查阶段查深查实,都很好的完成执法督查任务。

五是严格整改,规范执法。针对自查阶段中暴露出的具体问题,我局在认真分析原因的基础上,决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第一是认真整改,严格追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下达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要求被检查股(室)认真进行整改,反馈整改结果,写出整改报告。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严格按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第二是完善制度,规范执法。结合2010年我局对税收法制工作提出的要求,各股(室)对税收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出台加强规范管理的有关制度。第三是加强培训,提高素质。要进一步加大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力度,依据执法人员的不同基础、不同专业、不同岗位开展分层次、多方位的培训,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管理水平和业务技能,以适应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工作要求。(琳瑗)篇3: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总结的报告

关于2010年度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总结的报告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掌握我市地税系统的税收执法督察情况,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税收执法督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我局年初下发的《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方案》,由法规处处牵头,其他各处(室)参与,组成考核组,于11月1日至18日,对我市11个区(县)地方税务局开展了2011年度税收执法督察考核工作。现将考核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真安排部署税收执法督察考核工作

税收执法督察是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是加强保障监督、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的一项新举措。做好税收执法督察工作,对于我局推动税收执法工作科学化、精细化,提高税收执法监督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领导高度重视,明确考核任务。自我市地税系统全面贯彻执行税收执法督察工作以来,我局党组高度重视,将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税收执法、推进依法行政的有力措施来抓,并在年初的工作安排中做了专项部署和要求,多

次强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是依法治税工作的“主思想”,税收执法督察是依法治税工作的“主抓手”,并将税收执法督察考核结果纳入年终目标绩效管理考核的评比,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其他各处(室)负责人任成员的考核领导小组,保证了考核工作有领导、有计划、有监督、有落实。

(二)认真梳理线索,明确考核重点。为切实把我市地税系统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抓好、抓深、抓细,考核前,从三个层面认真梳理执法督察线索,确定考核重点: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确定的重点内容,结合实际,确定考核重点;二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及《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筛选考核重点;三是多次召集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的骨干力量征集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补充考核重点。根据以上确定的重点内容制定严谨的考核计划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即《2011年税收执法督察考核项目表》,该方案基本实现了检查尺度统

一、检查深度统

一、检查层面统一,力求对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的考核做到公平公正。在考核过程中证明这一步骤使考核路径清晰,标准明确,有效的提高了考核工作的效率。

(三)查前严格培训,明确考核途径。10月27日至28日对

考核组成员进行了集中培训,主要学习税收执法检查、税收执法责任制相关文件及讲解和说明《2011年税收执法督察考核项目表》中的考核项目、考核要求、检查方法、路径等。

此次考核采取“听、看、查、议、评”的方式进行。“听”是听取被查单位的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汇报;“看”是看有关文件、案卷、文书、资料(含征管数据)、报表及实地查看等;“查”是对税款征收、税种管理、税务稽查、政策执行、违规查处、行政管理等行为进行检查;“议”是召开各种不同范围类型的会议,听取意见及建议;“评”是对执法和管理状况做出综合评价,并结合考核项目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评分。

(四)实地延伸检查,明确检查深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工作督察确定的重点检查内容,选取了包括房地产业、建安业在内的企业及个体工商业户作为实地延伸检查对象,检查是否存在应缴未缴税款,是否按规定申报,是否按规定开具、取得发票等情况,并将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实地调查信息及时与征管软件中信息进行比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了税款及时入库。

二、认真做好考核总体评价工作

(一)取得的成效

从总体情况来看,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能够把组织收入及依法治税工作,作为总揽全局、重点落实的首要任务,以严格落实税收政策,全力推动依法治税,使我市地税系统执法监督成效逐年提升。一是税收政策得到层层落实。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均能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地方规范性文件,未制定任何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的文件;在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方面,我局利用监督、检查、否决“三权”,对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的减免税审批进行监督管理,各局均能做到依法减免;二是税款能够及时入库。严格按照规定征收各项税费,未发现延压税款、提前征收税款、违规批准缓税或混淆预算级次入库的现象;三是税务检查及处理逐年规范。从检查中看,税收执法主体资格及执法程序合法,税务违法行为处理中所应用的税收法律、法规准确;四是税务稽查力度加大。稽查部门基本上依照稽查规程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并按照《重大案件审理规程》的规定向审核部门报送案件;发挥了以查促管的作用;五是自查工作扎实有序。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的自查面达到100%,做到了检查有底稿、查处有依据、情况有反馈、检查有结论、结果有通报、问题有整改、过错有追究。

(二)考核发现的问题

综合本次考核结果,结合日常掌握的情况,我局对被考核单位执法行为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理归纳:

1.税收政策执行方面

个别享受优下岗惠政策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上报。涉及纳税人2户,现已改正。

2.税务行政处理方面

自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以后》,税收管理员仍然存在使用老办法对违法的纳税人进行处理的现象。考核组已要求各局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增强责任心,规范税务行政处罚程序和内容,提高税务行政处罚质量和效率,防止此类行为再度发生。

3.税务管理方面

此次考核,将税费征收、发票的“领、销、开、缴”、涉税篇4:2015年税收执法督察文件解读

2015年税收执法督察文件解读

目录

一、解读税总发?2015?26号、闽地税?2015?32号 两个文件

二、督察工作中需重视的两个问题

三、2015年税收执法督察内容及检查方法

(一)税收收入质量督察内容及检查方法

(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督察内容及检查方法

(三)营改增试点税收管理督察内容及检查方法

(四)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督察内容及检查方法

(五)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督察内容及检查方法

(六)发票管理督察内容及检查方法

(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执行情况督察内容及检查方法

(八)税收执法案卷评查督察内容及检查方法

(九)贯彻落实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制度的情况督察内容及检查方法

一、解读税总发?2015?26号、闽地税?2015?32号 两个文件

(一)督察内容

1、税收收入质量情况

2、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

(1)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2)加快棚户区改造、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税收政策

(3)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政策

3、营改增试点税收管理

4、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

5、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6、发票管理

(1)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情况。

(2)超定额供票补税是否符合规定。

7、《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执行情况

(1)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2015年2月1日实行后,各级税务局按照规定审理重大税务案件情况开展督察。

(2)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规定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情况开展督察。

(3)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4?261号)规定的自2012年3月1日起,税务机关针对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办理个案批复,执行请示、会签、审查、备案、公开程序的情况开展督察。

8、税收执法案卷评查

督察贯彻落实?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2014?164号,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的情况。

9、贯彻落实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制度的情况

督察?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的通知?(闽地税?2014?20号)落实情况。

(二)督察工作要求

1、督察内容所属期

2014—2015年,督察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2、督察方式及工作要求

1.2015年4-8月,各级地税机关对照督察内容开展自查;在此基础上,按照“下查一级”原则,组织复查,各设区市局复查下级单位的比例按不低于50%的要求确定;2015年9月开始,省局组织对2个设区市局开展重点督察,并总结全省执法督察工作情况于2015年11月2日前上报税务总局。

2.认真执行?税收执法督察规则?,科学制定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查前培训,合理调配力量(优先从执法督察人才库中抽调骨干力量),创新督察方法,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结合执法疑点相关指标和其他督察方式开展督察,并根据督察结果,狠抓整改落实,有效提升执法督察工作质量。

3.应参照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指引开展督察;督察项目应用执法疑点相关指标情况,各设区市局根据要求反馈省局。

4.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税收执法督察专业文书主要种类和参考格式的通知?(税总发?2014?20号)和?全国税务机关督察内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12?25号)的要求,全面推行使用税务总局式样执法督察文书,及时收集、整理和移交税收执法督察档案材料。

(三)上报材料及上报时间

(1)2015年度税收执法督察工作计划。设区市局应根

据督察项目,结合2015年省局绩效考核工作要求,制定2015年度税收执法督察工作计划,包括必查项目计划、完成督察项目的具体时间期限、计划督察下级局的数量,2015年4月30日前通过行政管理信息系统邮件上报省局。

(2)设区市局向省局报送的督察结果包括:2015年税收执法督察2个案例(同时附上作为案例来源的工作底稿原件)、税收执法督察报表、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报告,2015年8月31日前正式行文通过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省局。各项资料具体内容应按照(闽地税?2015?32号)要求撰写。

(3)省局稽查局和直属分局?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于2015年8月31日前报送税收执法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督察工作中需重视的两个问题

(一)准确确认问题。

1、要查清问题。

2、执法督察查内部执法问题,不是查纳税人的问题。问题的描述要贴切,要属税务机关的执法问题。

3、执法督察查内部执法问题,若只是违反工作要求的,不作为执法督察问题。

(二)认真落实执法督察“查错纠弊、促进管理、防范风险、服务大局”的工作职能,提升执法督察质效。

1、剖析问题。对执法督察发现的问题,要分门别类分篇5:2012年税收执法调研报告

2012年税收执法调研报告

为了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完善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积极利用总局综合数据分析平台开展执法督察,充分发挥督察内审监督作用,提高监督效能,现将税收执法情况分析报告如下:

一、税收执法督察:

(一)深刻认识税收执法督查的作用

1、税收执法督察是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的必然要求 税收执法人员缘于知识、能力、经验的差异,在没有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的情况下,也会出现因对税法理解不同而造成执法行为不规范,不能准确体现税法立法宗旨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大量存在,必然制约依法治税水平的提高。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一方面需要加强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税收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使其自觉抵抗税收权力诱惑,自觉加强业务修养,提高税收执法水平;另一方面则必须要加大执法督察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在最大限度遏制并消除税收执法人员的税收腐败和过错的同时,迫使他们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约束自己行为,规范执法,以适应日益发展的税收执法需要。

2、税收执法督察是提高征管质量的有力保障

税收征管与规范执法密切相关,只有税收执法规范,执法人员都能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税收征管质量才能真正得到提高。反之,如果执法不规范,就会产生一系列的执法隐患和不良后果,这肯定会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征管质量。税收执法督察可以监督和规范执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根除执法隐患和征管漏洞,防微杜渐,从而助推征管质量的提高。

3、税收执法督察是保护税收执法人员的具体措施

税务干部在执法工作中面临较大风险。由于目前法制不够完善,税收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还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社会上的腐败氛围和执法人员面临亲情友情的干扰,以及权力对执法的掣肘等原因,再加上与执法对象间的直接利害冲突明显,这些因素造成了税收执法工作是一个比较容易犯错误的工作。古人云“严是爱,纵是害”,税收执法督察是税收执法行为的紧箍咒,是执法警钟,有利于税收执法人员不犯错误,少犯错误,是保护税收执法干部的具体措施。

(二)税收执法督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各级税务部门在税收执法督察中采取了很多措施,力度不断加大,但还是不同程度的存在诸如认识不够、职能发挥不够、督察手段单一和督察重点不明确等问题。

1、对税收执法督察的重视还不够 ,特别是自查阶段流于形式。不少同志认为,经过这几年的规范执法及执法检查工作,执法水平与以前相比有了较大提高,现在执法基本规范,运转比较正常,存在的都是一些小问题,不足为怪;还有部分同志认为执法督察是上头的事,且难度大,思想上存有依赖和畏难情绪;有些单位和个人只强调组织收入这个中心,轻视乃至忽视税收执法督察。更有少数税务干部,把接受督察当成一种负担,把督察看作是对自己的不信任。每年

执法督察自查时,不是深刻地反思原来执法过程的的对与错,而是应付了事,流于形式。加之执法督察员多为一岗多职,没有专职人员,无疑从另一个方面弱化了执法督察的职责。

2、税收执法督察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还需提高

税收执法督察是对税收执法行为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实施全程监督、监控、检查。这就要求税收执法督察人员不但要熟悉税收政策,精通税收业务,而且要掌握税收征管操作规程和现代信息技术,以保证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有效开展。目前,由于执法督察人员大多数不是业务骨干或能手,对税收执法实体和程序不是十分清楚和明确,一些督察人员开展执法督查不知从何入手,有问题查不出,或查出问题不全面,应付了事,削弱了税收执法督查的作用。

3、税收执法督察的职能作用没有完全发挥

税收执法督察不同于单纯的税收执法检查,监督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和重要职能,通过督察,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要研究探索和完善监督机制,最终达到规范执法的目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把税收执法督察混同于执法监察和执法检查,只重检查不重监督,偏重于对税收执法行为完成后的检查,即使是纠正过错行为,也往往以追究数量、追究面作为衡量执法督察工作成绩的主要指标,而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依据是否充分,工作程序是否恰当,岗位职责是否明确等问题深入探究不够。

4、税收执法督察还有一定的盲目性

税收执法督察应该是一项系统工作,要有与监督机制相适应的一

整套制度、规章、办法和计划。目前,大多数的督察存在盲目性的问题,内容不够明确,重点不够突出,往往是哪个环节出问题,就针对哪个环节制定监督制度、进行监督检查,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式虽然可以收一时之效,但常常治标不治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5、税收执法督察的手段还不够丰富

一方面督察的方式方法单一。税收执法督察还停留在人工查阅、实地核实等简单手段上,科技含量不高,信息化技术应用不够,没能充分利用好征管软件、网络等信息平台。大多税务部门的督查机构摄像机、照相机等办案取证工具配置不全。另一方面没有充分利用外部监督机制开展督察。没有能通过聘请的义务监督员,以及政务公开、网络反映的情况发现税收执法过错线索,确定督查计划,有目的的围绕热点开展税收执法督察。

(三)加强税收执法督察的对策

1、提高认识,增强税收执法督察的主动性

加强税收执法督察必须形成合力意识,建立责任体制,形成“职责分明,岗责一致,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一方面税收执法督察人员要消除“怕得罪同事”、“怕领导不高兴”的顾虑,改变“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和“民不举,官不究”的错误认识,主动履行督察职责,实施对税收执法权的有效督察。另一方面各个税收执法部门和一线税收执法人员要提高认识,走出执法督察就是找自己麻烦的思想误区,充分认识督察也是关心、督察就是保护的道理,主动接受督察。另外,在配齐、配强执法督察人员的同时,要加强对督察人员的培训,提高

他们的业务技能。在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成立松散型管理的督察办公室,配备日常专职人员2人,在不同部门抽调多名业务突出、素质高的干部为成员,日常在各部门工作,在实施督察时随时参加,这样也同时解决了督察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保证了督察工作的质量。

2、扩大内容,充分发挥税收执法督察的监督作用

要充分发挥税收执法督察的双重职能作用,既要检查,更要监督。不仅进行事后督察,还要对事前、事中开展监督检查,扩大检查范围,加大监督力度。一项较大的税收执法工作,如一些税收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否制定了周密的计划,是否制定相关的监督制度,是否合理分权、合理制权,这些都应纳入到税收执法督察之中。在开展具体税收执法工作过程中,督察部门也应及时开展督察,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使整个工作不偏离方向,避免事后查出问题,造成损失,无可挽回。

3、明确重点,解决税收执法督察的盲目性问题

当前,要着重加强对税收减免、个体工商户税收核定、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工作的督察。发挥税收执法督察在征管工作中的作用,实现对税务登记管理,票证、发票管理,所得税减免,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等税收执法行为进行全程、全环节的督察,使税收执法责任制从单一的结果控制转向过程与结果的并重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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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 海洋督察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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