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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环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周太 | 发布时间:2024-03-08 14:15:00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污水处理环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环水体[2020]7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梅河口市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牢固树立“绿色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新发展理念,坚持依法治水、水岸同治,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施治。提升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加大生活污水收集管网配套建设和改造力度,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加快补齐设施短板,完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体系,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二、工作目标

推进城镇(园区)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消除城镇(园区)管网空白区,新城区污水管网规划建设应与城市开发同步推进,推进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全覆盖,实施城镇污水管网破损修复改造、淤积管道清淤等工程,加快雨污分流改造,全市城镇(园区)污水设施能力基本满足生活污水处理需求,生活污水收集效能明显提升。

三、工作任务

(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履行好以下职责:一是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二是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吸引社会资本和第三方机构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污水处理设施。三是合理制定收费标准,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和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四是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五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赋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二)纳管企业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三)运营单位应当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四)规范环境监督管理。一是明确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二是严格监管执法。三是合理认定处理超标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做好城镇(园区)污水处理厂环境管理是巩固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及河长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政府是水环境质量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组织编制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明确各项目标任务,切实担负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管网收集、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相关工作。

(二)严肃考核问责。

加大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工作重点任务考核力度,将其作为河长制考核重点内容。对工作中因措施不得力、履职不到位而造成工作任务没有完成,或发生水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任务分解表

任务名称

任务内容

牵头部门

备注

一、依法明晰各方责任。

城镇(园区)污水处理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含园区管理机构)、向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纳管企业)、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等多个方面,依法明晰各方责任是规范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是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生态环境局牵头)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城源城市管理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牵头)。

生态环境局

城源城市管理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二是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吸引社会资本和第三方机构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污水处理设施。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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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发改局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和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城源城市管理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牵头)。

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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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生态环境局

五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赋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市城源城市管理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雨、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运营、维护、污水进厂浓度等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的污水达标排放监管。

城源城市管理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局

一、依法明晰各方责任。

城镇(园区)污水处理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含园区管理机构)、向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纳管企业)、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等多个方面,依法明晰各方责任是规范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二)纳管企业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业污水进行预处理,相关标准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应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处理达标;其他污染物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生态环境局

二是依法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自觉接受监督。属于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的,还须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运营单位共享数据。

生态环境局

三是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委托处理合同等,及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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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发生事故致使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时,应当立即采取启用事故调蓄池等应急措施消除危害,通知运营单位并向城源城市管理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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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

(三)运营单位应当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一是在承接污水处理项目前,应当充分调查服务范围内的污水来源、水质水量、排放特征等情况,合理确定设计水质和处理工艺等,明确处理工艺适用范围,对不能承接的工业污水类型要在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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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运营单位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认真调查实际接纳的工业污水类型,发现存在现有工艺无法处理的工业污水且无法与来水单位协商解决的,要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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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开展进出水水质水量等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开运营维护及污染物排放等信息,并向城源城市管理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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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

四是合理设置与抗风险能力相匹配的事故调蓄设施和环境应急措施,发现进水异常,可能导致污水处理系统受损和出水超标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污染物溯源,留存水样和泥样、保存监测记录和现场视频等证据,并第一时间向城源城市管理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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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

二、推动各方履职尽责。

各级生态环境、住建、水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指导,推动各方依法履行主体责任。

(一)组织编制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推动落实管网收集、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再生水利用等相关工作。推动各地按照住建部等三部门《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要求,将经评估认定为污染物不能被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纳管企业的污水依法限期退出污水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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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督促纳管企业履行治污主体责任。按照“双随机”原则,检查纳管企业预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自行监测等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及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情况,推动监测结果与运营单位实时共享。指导纳管企业通过在醒目位置设立标识牌、显示屏等方式,公开污染治理和排放情况。指导监督纳管企业编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处置,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生态环境局

(三)督促运营单位切实履行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负责的法定责任。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服务范围内污水调查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强化对运营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处置的指导和监督。督促运营单位向社会公开有关运营维护信息和污染物排放信息。

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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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对各方签订运营服务合同和委托处理合同的指导服务,并督促严格履行。通过政府管理部门与运营单位签订运营服务合同的方式,明确项目的运营与维护、污水处理费、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违约赔偿、解释和争议解决等内容。鼓励运营单位与纳管企业通过签订委托处理合同等方式,约定水质水量、监测监控、信息共享、应急响应、违约赔偿、解释和争议解决等内容。在责任明晰的基础上,运营单位和纳管企业可以对工业污水协商确定纳管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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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单位和纳管企业可以对工业污水协商确定纳管浓度,报送生态环境部门并依法载入排污许可证后,作为监督管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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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环境监督管理

(一)明确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

要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等需要,依法依规明确城镇(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既要避免管控要求一味加严,增加不必要的治污成本,又要防止管控要求过于宽松,无法满足水生态环境保护需求。污水处理厂出水用于绿化、农灌等用途的,可根据用途需要科学合理确定管控要求,并达到相应污水再生利用标准。相关管控要求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并严格执行。

生态环境局

水生态环境改善任务较重、生态用水缺乏的地区,可通过在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口等关键节点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等生态措施,与污水处理厂共同发挥作用,进一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

生态环境局

(二)严格监管执法。

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纳管企业、污水处理厂的监管执法,督促落实排污单位按证排污主体责任,对污染排放进行监测和管理,提高自行监测的规范性。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偷放、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使用违规药剂或干扰剂、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责令其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态环境局

(三)合理认定处理超标责任。

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和应急事项信息接收制度,在接到运营单位有关异常情况报告后,按规定启动响应机制。运营单位在已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的前提下,出于优化工艺、提升效能等考虑,根据实际情况暂停部分工艺单元运行且污水达标排放的,不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对于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运营单位确因进水超出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导致出水超标的情形,主动报告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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