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范文 > 其他范文

行政赔偿法律意见书

作者:wxuser47140 | 发布时间:2022-07-16 11:00:47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行政赔偿法律意见书

葛永康先生:

您好!

广西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广西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现应当事人的要求,就当事人向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要求行政赔偿的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

1、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做出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南建拆裁字20152号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的主要依据是涉案房屋的估价报告,本案中,拆迁人前后两次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第一次是在2004年,涉案房屋评估总价值为167475元。第二次是在2011年,报告对涉案房屋的总估价为430888元。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进行裁决时,是在审查确认第一次估价报告合法的基础上,采纳了拆迁人自愿采取的、高于第一次评估价值的二次估价作为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标准。但是,对于公大评估公司于2004年3月12日出具的评估报告书,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没有证据表明该报告的作出是否符合《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在上述情形下认定公大评估公司2004年3月12日作出的估价报告合法,显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至于2011年的第二次评估,系拆迁人在未经被拆迁人同意的情况下,自行确定评估机构、自行选择评估时点、自行委托评估机构所为,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明显不符,因此,该报告不能作为南宁市作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依据。

2、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拆迁行政裁决程序不合法。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在明知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情况下,未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即径直作出裁决,程序违法。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同时废止。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

3、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拆迁人与××或者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4、《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五条:“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签字认可。因××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第十八条:“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第二十条:“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5、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第(四)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四)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6、《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案情概述

(一)事由

2004年2月25日,南宁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2007年更名为南宁市海茵地产开发公司)取得南宁市建设局颁发的拆许字(2004)第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成为壮志路旧城改造项目的拆迁人,拆迁期限为2004年3月28日至2004年5月7日。此后该项目多次获准延期,拆迁期限延长至2015年10月7日。葛元强所居住的昌明街4号房屋列入了拆迁范围内,但其未与南宁市海茵地产开发公司达成安置补偿协议。2013年12月30日,南宁市海茵地产开发公司向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行政裁决,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最终出支持该公司的申请的裁决。2015年10月16日,同为被拆迁人的甘登任、吴爱祝、甘明、甘少美、甘少玲不服被告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被诉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南建拆裁字20152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并责令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为证明上述事实,当事人葛永康向本中心提供第一项述证据。

1.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南建拆裁字20152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

2、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达的房屋搬迁催告通知

3、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关于撤销行政裁决的通知书》

(二)前置处理:共同当事人提起过行政诉讼,未提出行政赔偿

(三)诉讼请求

1、要求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其因拆迁致使房屋不得重建、不得增建、不得过户的损失进行赔偿。

2、要求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赔偿其因此事奔波而造成的误工费、以及复印材料的费用。

3、要求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开发商依据其所做出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而对其进行恐吓、欺骗以及拆迁办对其进行的恐吓所造成的精神损失进行赔偿。

四、咨询焦点

1、是否可以依据法院所做出的判决要求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上述请求进行赔偿

2是否可以通过向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来维权

五、法律意见:

根据以上当事人陈述的事实。

1、关于是否可以要求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所作出的裁决书致使当事人因拆迁而导致房屋不得重建、不得增建、不得过户的损失进行赔偿以及能否要求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赔偿其因此事奔波而造成的误工费、以及复印材料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之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本案中,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后,致使当事人的房屋不得重建、不得增建、不得过户,并没有给当事人造成明确的直接损失。故,本中心认为,若要请求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此进行赔偿,得到支持的几率会很小。对于要求对误工费、复印材料费的赔偿符合第(八)项的直接损失的范围。故,本中心认为,南宁市建委应当给予行政赔偿。

2、关于是否能要求南宁市建委对开发商依据其所做出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而对其进行恐吓、欺骗以及拆迁办对其进行的恐吓所造成的精神损失进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并没有本法第三条规定的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的五种情形之一,亦不属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刑事赔偿的情形。故,本中心认为,对此要求行政赔偿得到认同的可能性很小,不宜据此要求行政精神损失赔偿。

六、声明与承诺

1、本法律意见书所载事实来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交的相关材料。当事人应保证,已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提供的所需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若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新的证据材料或者案件有新情况发生,请及时与本中心联系,本中心将根据新的证据材料和新的进程重新制作《法律意见书》。

2、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并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布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部门规章等本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具。本中心不能保证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所公布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产生影响。

3、本文件仅应当事人要求,供当事人参考,切勿外传。

行政赔偿申请书(共6篇)

赔偿协议书

赔偿协议书

赔偿承诺书

赔偿协议书

本文标题: 行政赔偿法律意见书
链接地址:https://www.dawendou.com/fanwen/qitafanwen/691595.html

版权声明:
1.大文斗范文网的资料来自互联网以及用户的投稿,用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免费阅览。
2.《行政赔偿法律意见书》一文的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转载或引用时请保留版权信息。
3.如果本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会及时删除。

重点推荐栏目

关于大文斗范文网 | 在线投稿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帮助 | 投诉与建议 | 人才招聘 | 网站大事记
Copyright © 2004-2025 dawendou.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大文斗范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