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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县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的请示

作者:慕海 | 发布时间:2024-01-05 15:31:2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县政府: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未保法》规定和国务院的要求,6月1日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为贯彻实施好《未保法》,严格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晋政办函〔2021〕67号)精神,现就成立我县县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关于协调机制的名称 

国务院协调机制名称为“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我省原有的协调机制名称为“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现已调整为“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长治市原有的协调机制名称为“长治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已经建立协调机制的省、市多数名称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综合考虑工作开展和历史沿革以及与省级协调机制名称保持统一,建议我县协调机制的名称为“襄垣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 

二、关于协调机制(工作委员会)组成 

对标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的组成,建议我县县级协调机制(工作委员会)组成如下: 

县长担任主任,分管民政工作、教育工作、公安工作的副县长和县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 

成员单位共33家: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网信办、县人大社会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教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体育局、县统计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科协、县残联、县工商联、县烟草专卖局、县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县关工委。建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协调机制(工作委员会)成员。 

三、关于协调机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其组成 

我县未成年人保护原协调机制的具体工作由团县委承担。新修订的《未保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国务院和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均设在民政部门,为落实《未保法》规定,并与国务院和省协调机制保持一致,建议协调机制(工作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协调机制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县民政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县委网信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卫体局、团县委、县妇联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同时作为办公室成员参与具体工作,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根据工作需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可调整成员单位组成,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四、关于协调机制(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根据《未保法》要求和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我县协调机制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的有关工作要求,执行法律法规要求;统筹协调全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研究审议未成年人保护重大事项;督促检查各镇、各有关单位落实法律法规制度情况和完成任务情况,对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镇和单位强化督办问责;督办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重大案件处置工作;总结、推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宣传教育和表彰奖励工作;统筹协调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以上妥否,专此请示。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函﹝2021﹞41号) 

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晋政办函〔2021〕67号)         

4.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代拟稿) 

襄垣县民政局          

未成年人保护 工作计划

未成年人保护 工作总结

未成年人保护先进事迹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宣传月”活动总结

​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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