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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学习宣传提纲

作者:隋3435 | 发布时间:2023-05-23 11:29:53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学习宣传提纲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7年1月1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条例》共六章八十条,相较于2017版(六章四十九条),增加了31条,修订重点如下。

一、突出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二、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工艺符合规定要求;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三、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检查、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危险作业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应急预案管理、事故报告和事故应急救援等制度。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需要与员工的收入、职务晋升等挂钩。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编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并严格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五、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直接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相关负责人在履行各自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对安全生产技术方案承担管理责任。

六、规范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确认了安全总监设置的标准。《条例》规定,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总监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明确了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设置标准和工作要求。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和从业人员代表等人员组成。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九、安全生产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并将其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成本中据实列支,专项用于保障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智能技术、安全防护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明确本单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十一、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风险点排查、风险评价、风险等级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列明管控重点、管控机构、责任人员、监督管理、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属于重大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制定专项管控方案,采取限制或者禁止人员进入、定期巡查检查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事故隐患排除前和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疏散周边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戒标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和落实治理方案。治理方案、结果等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十二、确认了需要设置“领导带班”制度的企业类型。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制定带班考核奖惩办法,定期公布带班计划并接受从业人员监督。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事故隐患;发现事故险情或者事故时,及时组织现场人员撤离,并进行妥善处置。

十三、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对常驻协作单位管理职责,强化安全审查和经常性检查。《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区域内常驻协作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明确生产作业风险和安全管理要求,督促其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组织其参加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常驻协作单位入驻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资质和有关人员从业资格进行审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常驻协作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常驻协作单位入驻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作业活动、有关人员从业资格、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等内容进行经常性检查。

十四、明确了危险作业应当遵守的规定。(危险作业爆破、吊装、悬挂、挖掘、动火、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制定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按照规定开具危险作业票证,并对危险作业票证进行现场查验;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确认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按照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十五、对安全生产约谈、安全生产检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进行补充细化。

1.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等情形的,及时启动约谈程序,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提醒、告诫并督促整改。

2.《条例》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并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事故隐患提示标志,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对相关场所、设备、设施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3.《条例》明确规定监督检查不得干预正常生产经营和作业活动,并明确了可以适当减少安全生产检查频次的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在规定时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在安全生产检查中未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适当减少对其安全生产检查的频次。

十六、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法编制综合应急救援预案、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并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两年对所有专项应急救援预案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三年对所有专项应急救援预案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每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十七、突出强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细化、量化报告时间,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必须一小时内报告;特殊情况下,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报告;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政府应当30分钟内直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十八、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在与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和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不抵触的前提下,从严设置法律责任。即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问题作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加大了惩戒力度(第五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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