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财物赠与行为如何认定?
夫妻之间的财物赠与行为如何认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
一、日常节日发红包、送礼物无需返还
男女之间无论恋爱期间还是结婚之后,双方日常相互赠送礼物、或发送520元、1314元等特定的红包,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均系为了维系情感的必要支出,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法律上属于无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已经履行完毕的不能要求对方返还。
二、彩礼、嫁妆
从法律原理上看,彩礼其实属于男方对女方的一种以结婚为前提的附条件赠与,如果条件未达成,则所受赠与应当返还。《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按当地习俗需要给彩礼的,根据双方实际情况以及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借婚姻索取财物以及包办、买卖婚姻。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当事人有权要求返还彩礼:(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没有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三)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满足上述条件时,离婚时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一定比例的彩礼。
一般而言,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还彩礼:(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关于嫁妆的问题,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该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从传统文化上来讲,嫁妆一般是指女方结婚之前由女方娘家给女方的财产。从目前的司法实践判例来看,法院一般倾向于将女方父母婚前赠与女方的所谓“嫁妆”认定称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三、房屋加名、房产赠与
所谓的“房产加名”,在法律上属于一种特殊的财产赠与,我国采取的是不动产法定登记制度,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发生的权属变动均需经登记才产生效力。夫妻双方之间达成就房屋达成赠与合意之后,仅仅签订合同甚至交付房屋、受赠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在法律上并不能等同于完成的房屋的赠与,必须到相关部门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方可完成房屋的赠与。即使是夫妻之间,赠与房屋也需要像普通人一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那么,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赠与房产的一方翻悔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赠与房产一方办理过户手续。对此问题应当如何处理呢?
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到财产权属的条款,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依然可以适用一般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法律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依照法律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注:《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因此,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前,可以任意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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