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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安全保卫管理办法

作者:周74434 | 发布时间:2022-12-27 09:41:1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农村商业银行安全保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安全保卫工作,确保资金、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部署本单位和所辖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 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抢劫、防盗窃、防诈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防火、防涉枪等案件和事故的发生,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为业务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保障职工人身及资金、财产安全。

第五条 安全保卫工作是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经营管理目标,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管理办法。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配合抓,保卫部门具体抓,全体员工共同抓。凡发生责任性案件和事故的,根据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在授予单位综合性荣誉称号以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安全责任人参加评选先进时,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六条 本行单设保卫部,配备2—3名专职保卫干部,下设监控中心和押运管理中心。分支机构原则上配备1名专职(兼职)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保卫工作,并配备兼职消防员。

第三章 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责

第七条 本行领导安全保卫的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和辖内营业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和公安部门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部署安全保卫工作及网点安全建设,加强对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二)加强保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保卫机构,配齐配足守押人员。听取保卫人员和安全员的工作汇报和建议,及时研究和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措施,为保卫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三)建立健全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落实到基层网点及各个岗位。

(四)组织开展全员安全防范、职业道德和守法教育,组织新职工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及时掌握员工思想动态。

(五)组织实施安全检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全辖安全无事故。

(六)解决安全保卫工作的困难和问题,决定安全保卫工作奖惩事项。

(七)根据本单位实际,向上级提出完善安全保卫工作的建议。

第八条 支行、分理处负责人和安全员的职责:

支行、分理处负责人和安全员在本行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所辖营业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其职责是:

(一)向本行领导请示、汇报安全保卫工作,向上级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工作,组织实施上级、本行和当地公安机关对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

(二)指导、检查和监督所辖营业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并对安全保卫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三)做好辖内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灾害事故的报告、防范、管理和通报预警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各类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

(四)对安全技、物防设施进行管理,经常检查安全保卫器具、设施,发现失灵、失效等隐患及时维修和更换,确保有效运行。

(五)做好全员安全防范教育,负责全员营业、守库期间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防暴预案演练,增强防范意识,提高防范技能。

(六)协助做好对要害岗位工作人员的行为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不称职人员向单位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七)对安全保卫有功单位和人员提出奖励建议,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经济处罚或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八)完成上级保卫部门和本单位领导及当地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 各级业务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各项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检查、辅导、落实、监督工作,对所涉及业务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条 岗位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业务操作安全负责。岗位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本岗位业务操作安全。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保卫部门汇报,提出改进和整改建议。

第四章 案件管理

第十一条 保卫部门是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凡发生刑事案件、治安事件或灾害事故,案发单位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本行保卫部门报告,由保卫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逐级上报案情。

第十二条 接到报案,单位主要领导和本行保卫部门要立即赶到现场,案发单位要注意保护好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案件侦破工作。

第十三条 报告范围:

(一)辖内发生(含未遂)的抢劫、盗窃、诈骗、涉枪、爆炸、破坏、绑架、计算机犯罪等案件;

(二)辖内发生的非正常人员伤亡、严重斗殴、交通和火灾等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三)成功堵截金融犯罪案件;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四条 报告要求:

(一)案件报告可采取电话、传真、书面报告和派人专案汇报等方式;

(二)发生案件的单位首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在案发后12小时内逐级向上级单位报告,在24小时内书面逐级上报。

(三)发生涉案金融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金融诈骗、盗窃案件,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计算机犯罪、抢劫案件,造成职工伤亡的案件和事故,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涉枪案件等案件、事故,发案单位负责人必须在案发后立即向本行汇报。本行主要领导在案发后5日内向省农信联社专案汇报。

第十五条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案件(事故)性质、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地点(单位、部位)、有关人员(当事人、作案人)、损失(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发案(事故)原因以及处理结果等。

第五章 安全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十六条 安全设施是保证集体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的物质、技术基础。主要包括:

(一)金库(含门)、守库室、营业场所、计算机房、围墙等建筑防范设施;

(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110防抢防盗报警系统、消防系统、通讯设施和GPS卫星定位系统等技术防范设施;

(三)具有防爆、防弹、防破坏功能的专用运钞车辆、防护车、防弹衣、头盔、保险箱、运钞箱(包)等;

(四)枪支、弹药、自卫武器、狼牙棒等防卫武器;

(五)消防器材和计算机安全设备。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金库,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银行金库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00]219号)的安全设施标准。支行(分理处)金库设计图纸报本行保卫部门审核,经当地公安部门确认批准。未经批准的金库设计图纸,不得进行施工。本行保卫部负责做好对金库施工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营业场所,应一次达到金融单位安全防护级别标准(按GA38—2004标准执行)。坚持防护级别高于风险级别的原则。支行、分理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建设的设计图纸,报本行保卫部门审核,经当地公安部门审核批准。本行保卫部负责做好对营业场所安全防护设施的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调拨、使用防爆枪支、弹药,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公安部《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列》的有关规定,坚持先有证(持枪证),后持枪,严禁违法持枪、用枪。具体的枪支弹药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根据省农信联社的要求,对安全防护器材实行归口管理、统一购置。本行保卫部是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具体管理部门。采购的安防产品必须是省联社定点厂家和经公安部门认定的合格产品。

第六章 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安全保卫检查制度。

(一)对营业场所安全、金库安全、押运安全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春节、“五一”、国庆等长假前后进行常规检查。

(二)各支行、分理处要建立常规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员要做到每月检查四次,本行领导要坚持不定期抽查,做到每季检查三次。

(三)本行保卫部每月对营业网点的检查不得少于6个。

(四)坚持“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检查登记制度。检查要认真,记录要详细,整改要有明确的意见和时间要求。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被查单位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要在检查登记簿上签字,以示负责。

(五)实行持证检查。系统内检查人员进入营业场所检查工作,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或工作证;省农信联社、办事处检查人员需要进入营业场内检查工作的,还应由本行领导或职能部门人员陪同方可进入。公安等部门需进入营业场检查工作的,须持介绍信,出示身份证或工作证,由本行领导或保卫部门人员陪同方可进入;工程安装人员首次进入营业场所安装作业,须出示工作证或身份证,由本行有关部门人员或支行负责人陪同。所有非本单位人员进入营业场所的,都要履行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有关安全会议和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岗位工作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执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情况;

(三)守押人员管理情况;

(四)安全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五)安全防范责任制和防暴预案落实情况;

(六)各类刑事案件、治安事件和灾害事故的查处情况;

(七)各类技防设备运行管理情况;

(八)金库、营业场所、押运期间安全管理情况及消防安全情况;

(九)计算机房安全设施、安全门等安全管理情况;

(十)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检查结果应及时向本行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汇报,并向全辖通报。对安全保卫工作做得好的单位或个人要予以表扬,差的要给予批评。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纠正或按限期整改。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实行全员缴纳安全风险金和签订安全责任状制度,实行重奖重罚。

第二十五条 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违规现象,严格按《湖南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全保卫工作奖惩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安全保卫工作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本行予以表彰奖励:

(一)及时制止或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为保护集体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作出较大贡献的个人;

(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防止治安灾害事故发生,使集体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个人;

(三)严格履行职责,在保障金融安全工作中有突出事迹的个人;

(四)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积极协助侦破案件的有功人员;

(五)其他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的个人。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由上级单位或本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一)安全保卫责任未落实,干部、职工防范意识差,致使发生责任性案件和事故的;

(二)因领导失职、渎职、严重官僚主义而导致发生责任性案件和事故的;

(三)发生案件及重大事故后隐瞒不报,或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包庇、袒护、减轻其责任的;

(四)对持、管枪人员的行为失察或管理不严,造成涉枪案件或严重后果的;

(五)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理不力,以至发生集体上访、聚众闹事、开枪杀人等,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六)安全上存在重大隐患,上级主管单位、有关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而导致案件和事故发生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处罚或追究责任的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本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银行安全保卫岗位职责

银行安全保卫工作计划

银行安全保卫个人工作总结

银行安全保卫思想工作汇报

2020年银行安全保卫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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