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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工作计划

作者:鄙视韩国 | 发布时间:2021-03-02 12:08:03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立法工作计划

2018立法工作计划

立法工作计划篇1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鄂发[20xx]21号)和当阳市纪委下发的关于开展《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的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以下《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七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巩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通过对《暂行规定》实施效果、立法技术情况的调研,为修订完善《暂行规定》奠定基础,推动《暂行规定》的进一步落实,建立健全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处理机制,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

二、主要任务

此次活动需重点抓好五项工作:

(一)学习宣传。通过组织党员干部集中学习、自主学习、座谈会等形式,深入学习领会《暂行规定》;通过宣传资料、标语、宣传栏、宣传牌等多种宣传形式,在局机关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立法调研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总结分析。了解《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适用情况,认真分析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经验与不足,为进一步落实《暂行规定》提供借鉴。

(三)自查自纠。调动全体机关党员干部的积极性,结合本单位实际,分析《暂行规定》制定设计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滞后、漏洞、不适应等问题,针对《暂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行为、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严明纪律、加大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纠正和查处力度,建言献策。

(四)交流经验。召开旅游单位、旅游项目引资企业代表座谈会,结合宣讲《暂行规定》,收集整理损害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的问题,征求对改进机关作风、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和建议。

(五)建议总结。针对《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和修订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具体安排

从20xx年7月30日开始,至20xx年9月3日结束,为期一个月,活动分为4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20xx年7月30日至8月5日)

1、成立活动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彭永生为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郭亚清、张帆,党组成员、工会主席国春喜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游方群同志兼任,制定《当阳市旅游局《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工作方案》,负责日常工作事务,确保立法调研活动的顺利进行。

2、8月2日,组织全体机关党员干部集中学习《暂行规定》,认真领会《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并于制作一期《暂行规定》宣传专栏,营造良好的舆论与学习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xx年8月6日至8月13日)

1、8月7日,了解《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适用情况,并认真分析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经验与不足。

2、8月9日,针对《暂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分析讨论《暂行规定》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全面性、适应性以及可操作性等立法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修定意见和建议。

3、8月13日,结合单位实际,研究确保《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

(三)交流经验阶段(20xx年8月14日至8月22日)

1、8月16日,召开本地旅游企业代表座谈会,宣讲《暂行规定》,并听取他们在发展环境方面遇到的问题,以及看法和建议。

2、8月20日,召开旅游项目引资企业代表座谈会,宣讲《暂行规定》,重点听取东方国际大酒店项目所遇到的损害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和亟待解决的问题,积极出台解决措施,力保东方国际大酒店项目顺利完工。

3、8月22日,召开关公文化旅游城项目代表座谈会,认真听取和了解他们关于发展环境方面的看法和意见,尤其是损害发展环境最突出、对他们影响最大,以及最亟待解决的问题,成立专班研究解决方案,积极组织协调沟通,必要时寻求政府相关机构的支持和帮助,尽一切努力优化发展环境,确保关公文化旅游城项目在当阳落户生根发芽。

(四)建议总结阶段(20xx年8月23日至9月3日)

1、建议总结。结合单位实际,根据《暂行规定》的实施情况、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以及本单位确保《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归纳总结《暂行规定》修订完善、贯彻落实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专题调研工作报告上报市纪委。

2、考评。接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绩效考评。

立法工作计划篇2

地方统计立法调研是今年全省、全市统计工作的重点之一。根据全省地方统计立法工作部署,从4月份开始各地进入立法调研阶段,围绕立法调研工作开展活动,至6月份上报调研报告。为了增强立法调研的交互性和针对性,确保取得高质量的调研成果,圆满完成调研任务,特制定我市课题调研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1、《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基本框架

《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89年由省人大会颁布实施以来,除2018年省人大会针对与《行政处罚法》抵触的个别条款进行过一次修改外,至今未作较大修改。在此期间,全国人大会已分别于2018年和20xx年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做了修改。《条例》有些条款已经与上位法相抵触,多数条款已显陈旧,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经慎重研究后,省统计局确立了立法思路——彻底改造《条例》的框架体系,即废旧立新,参照新《统计法》的框架结构,分章节地描述法律规范的内容。

《条例》拟由九章组成,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第三章统计资料公布与使用;第四章信息化建设;第五章机构和人员;第六章调查对象权利与义务;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

2、《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废立研究

结合我市统计工作实际,调查研究现有的《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予以保留,还是予以废止?

二、调研课题

1、《条例》指定课题:对统计调查对象等的法律责任如何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对安排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不接受统计调查义务、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提供行政登记资料以及违规发布统计资料、统计部门接受调查对象纸介质报表后、代为登陆网络和录入等行为,如何界定、处置?

2、《条例》自选课题:如何完善统计数据公开发布机制,保障社会公众对统计数据的知情权,增强统计数据的透明度,提高统计公信力?

第2篇: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

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2007年工作的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国务院2007年立法重点是: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着力抓好促进

社会事业发展,加强社会管理、深化改革开放、健全社会保障、加强环境治理保护、规范政府行为、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项目。在力争完成重点立法项目的前提下,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项目。

据此,对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力争年内完成德重点立法项目(57件)

(一)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提高公共服务水平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5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2件)

1、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型国家建设,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使科学技术更好地委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提请审议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科技部起草)。

2、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广播电视传输秩序,规范广播电视传输活动,保障公众

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提请审议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草案(广电总局起草)。

3、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促进基础研究发展,推动科学技

术进步,制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条例(自然科学基金会起草)。

4、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维护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保护当时然的合法权

益,修订专利代理条例(知识产权局起草)。

5、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建设部起草)。

6、为了明确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法定许可录音制品支付报酬的具体办法,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著作权法,制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法定许可录音制品支付报酬办法(版权局、广电总局、法制办合同有关部门起草)。

7、为了进一步规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扩大广播电视覆盖面,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修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电总局起草)。

8、为了加强对革命烈士的褒扬工作,弘扬革命烈士的忘我牺牲精神,教育和激励公民保卫祖国、献身祖国建设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修订革命烈士褒6 扬条例(民政部起草)。

9、为了加强护士队伍建设,提高护理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护士合法权益,制定护士条例(卫生部起草)。

10、为了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活动、保证医疗质量,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制定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卫生部起草)。

11、为了履行有关禁烟的国际义务,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维护公众健康修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起草)。

12、为了加强管理连锁经营的健康有序的发展,加强尽快完善制度,完善体系,制定连锁经营管理条例(民政部起草)。

(二)加强社会管理,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有效应对各种风险,保持社会安

定有序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3件)

1、为了有利于国家安全机关充分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危害国际安全违法犯罪的职能,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提请审议国家安全法修订草案(安全卫生部起草)

2、为了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适应新形势下兵役工作的客观要求,解决征兵难喝军人退役安置难等问题,提请审议兵役修订草案(总参谋部起草)。

3、为了预防、减轻和消除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提请审议消防法修订草案(公安部起草)。

4、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维护国家能源供给安全和公共安全,提请审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法制办组织起草)。 7

5、为了规范对民用机场的管理,保证民用机场安全和正常运行,制定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航总局起草)。

6、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等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核设施的安全运行,制定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环保总局起草)。

7、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修订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监管总局起草)。

8、为了适应草原防火形势的需要,具体落实草原法规定的防火措施,修订草原防火条例(农业部起草)。

9、为了减轻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及时、有效地组织开展抗旱工作,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制定抗旱条例(水利部起草)。

10、为了及时有效地处理铁路运输行业特点,制定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道部起草)。

11、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起草)。

12、为了加强海洋基础测绘管理,保障航海安全和海防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根据测绘法,制定海洋基础测绘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起草)。

13、为了加强连锁经营管理,保障业内人员安全和地方安全,维护当地秩序,制定各当地治安管理加强对连锁经营管理(民政部起草)。

(三)深化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7件)

1、为了适应邮政体制改革需要,保障邮政普通服务,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8

维护信息安全,加强对邮政服务和信件速递服务的监督管理,促进邮政事业发展,提请审议邮政法修订草案(信息产业部、邮政局起草)。

2、为了维护电信市场秩序,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促进电信市场公平竞争和电信产业发展,提请审议电信法草案(信息产业部起草)。

3、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主体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明确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完善保险公司经营规范,强化保险监督管理职责,提请审议保险法修订草案(保监会起草)。

4、为了科学确定政府统计调查分类,规范统计资料的公布和管理,加对被调查对象合法权益的保护,提请审议统计法修订草案(统计局起草)。

5、为了贯彻实施合伙企业法,完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制度,修订合伙业登记管

理办法(工商总局起草)。

6、为了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法社发,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程序,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办法(工商总局起草)。

7、为了适应地质勘查体制改革需要,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地质勘察单位资质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条例(国上资源部起草)。

8、为了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

9、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修订发票管理办法(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

10、为了保证商业网点合理布局,促进商业网点建设健康发展,制定城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商务部起草)。 9

11、为了加强外汇管理,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均衡发展,修订外汇管理条例(人民银行起草)。

12、为了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然利益,维护金融稳定,制定存款保险条例(法制办组织起草)。

13、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使上市公司提高效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上市公司监管条例(证监会起草)。

14、为了规范证劵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完善证劵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规范,制定证劵公司监管条例(证劵会起草)。

15、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证劵公司风险,规范证劵公司风险处置的方式、措施和程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证劵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劵会起草)。

16、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共同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建设部起草)。

17、为了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连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法制办、工商总局起草)。

此外,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如确有必要、条件成熟并经国务院领导同意,有关部可以适时提出。

第3篇:贵州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贵州省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

为突出战略导向、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民生问题,为我省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提供法治保障,经研究,提出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7件)

(一)为加强民族乡工作,促进民族乡经济社会发展,由省民宗委起草《贵州省民族乡工作条例(草案)》。

(二)为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由省民政厅起草《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

(三)为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遗产,实现传统村落可持续发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条例(草案)》。

(四)为保护水资源环境,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由省水利厅起草《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草案)》。

(五)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由省卫生计生委起草《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

(六)为加强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由省审计厅起草《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修订草案)》。

(七)为加强统计管理和监督,发挥统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由省统计局起草《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草案)》。

上述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审议的时间,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要求办理。

二、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项目(2件)

(一)为规范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起草程序,提高立法质量,由省政府法制办起草《贵州省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草案)》。

(二)为保护我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输送安全,由省能源局起草《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草案)》。

三、通过调查研究和论证,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待立法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33件)

(一)《贵州省重大建设项目稽查条例(草案)》(省发展改革委)。(二)《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省科技厅)。

(三)《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草案)》(省科技厅)。

(四)《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草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五)《贵州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草案)》(省民宗委)。

(六)《贵州省少数民族文化保护条例(草案)》(省民宗委)。

(七)《贵州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省公安厅)。

(八)《贵州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草案)》(省司法厅)。

(九)《贵州省财政监督条例(草案)》(省财政厅)。

(十《)贵州省人才开发促进条例(草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一)《贵州省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省国土资源厅)。

(十二)《贵州省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草案)》(省环境保护厅)。

(十三)《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省环境保护厅)。(十四)《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省环境保护厅)。

(十五)《贵州省乌江流域保护条例(草案)》(省环境保护厅)。

(十六)《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七)《贵州省园林绿化条例(草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八)《贵州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草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九)《贵州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草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十)《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草案)》(省农委)。

(二十一)《贵州省河湖管理条例(草案)》(省水利厅)。

(二十二《)贵州省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条例(草案)》(省商务厅)。

(二十三)《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省文化厅)。

(二十四)《贵州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草案)》(省文化厅)。

(二十五)《贵州省国有林场管理条例(草案)》(省林业厅)。

(二十六)《贵州省体育条例(修订草案)》(省体育局)。

(二十七)《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省安全监管局)。

(二十八)《贵州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省政府金融办)。

(二十九)《贵州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草案)》(省投资促进局)。

(三十)《贵州省建设工程抗震防灾管理条例(草案)》(省地震局)。

(三十一)《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省无线电管理局)。

(三十二)《贵州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草案)》(省气象局)。

(三十三)《贵州省贵安新区管理条例(草案)》(贵安新区管委会)。

四、通过调查研究和论证,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待立法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省人民政府规章项目(14件)

(一)《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草案)》(省发展改革委)。

(二)《贵州省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草案)》(省发展改革委)。

(三)《贵州省停车泊位管理办法(草案)》(省公安厅)。

(四)《贵州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草案)》(省公安厅)。

(五《贵州省民爆物品安全监管倒查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草案)》(省公安厅)。

(六)《贵州省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草案)》(省公安厅)。

(七)《贵州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规定(草案)》(省安全厅)。

(八)《贵州省企业信用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草案)》(省工商局)。

(九)《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修订草案)》(省政府法制办)。

(十《)贵州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草案)》(省人防办)。

(十一)《贵州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草案)》(省人防办)。

(十二)《贵州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草案)》(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十三)《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草案)》(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十四《)贵州省气象信息发布和传播管理办法(草案)》(省气象局)。

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清理安排,需对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进行修改的,适时开展修改工作。

此外,未列入计划,但确有必要、条件成熟的项目,按程序审批后,有关部门可适时提出。

第4篇:安徽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

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11年工作总体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省政府今年立法工作的重点是: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兴皖富民为主线,坚持围绕中心工作,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立足于科学发展的需要、社会和谐的需要、改善民生的需要、维护稳定的需要,重点加强有关深化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节能减排、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尤其是要加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和发展的立法工作,切实保障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为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据此,对省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

(一)实施类(7件)

项目名称起草单位

1.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省审计厅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

3.安徽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省残联 省林业厅—1—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

5.安徽省城市供水条例

省教育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环保厅

6.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

7.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促进条例省发展改革委

(二)论证类(17件)

项目名称起草单位 1.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2.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修订)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办法

省水利厅

省司法厅省农委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5.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6.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7.安徽省邮政条例

省政府应急办省林业厅省民政厅省邮政管理局

8.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

9.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省民政厅 省交通运输厅

10.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省政府法制办

11.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修订)

—2—

省环保厅

12.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13.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14.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15.安徽省全民国防教育条例(修订)16.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修订)17.安徽省少数民族工作条例

二、政府规章

(一)实施类(7件)

省地震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军区省国土资源厅

省民委

项目名称起草单位 1.安徽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2.安徽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省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3.安徽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4.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办法

5.安徽省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规定

省国家安全厅

省质监局

6.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7.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二)论证类(10件)

省政府法制办

项目名称起草单位 1.安徽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2.安徽省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管理办法3.安徽省教育督导工作若干规定

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

—3—

4.安徽省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办法(修订)5.安徽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6.安徽省港口岸线有偿使用管理办法7.安徽省农民生产生活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省安全监管局

省审计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8.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订)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质监局省档案局

9.安徽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修订)10.安徽省电子文件管理办法

—4—

第5篇:深圳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

文号:深府〔2012〕43号

[内容纠错]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12年立法工作的目标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和深圳市“十二五”规划精神,抓紧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国务院关于扩大深圳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国函〔2010〕45号),围绕推进创新发展、创造深圳质量,以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心工作任务为导向,把大力加强社会建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推进大运会成果制度化建设、推动体制机制自主创新、推进节能减排、建设低碳城市等方面立法作为重点,继续做好法规、规章各项清理后的修改工作,用好用足特区立法权,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促进和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再创新的辉煌。

一、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

(一)新制定法规项目(11项)。

1.网络信息安全条例。(责任单位:市法制办、经贸信息委)

2.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责任单位:市法制办)

3.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市场监管局、法制办)

4.社会救助条例。(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法制办)

5.城市更新条例。(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委、法制办)

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责任单位:市残联、法制办)

7.技术转移条例。(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法制办)

8.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法制办)

9.行业协会条例。(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法制办)

1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法制办)

11.关于加强诚信建设的若干规定。(责任单位:市纪委、法制办)

(二)修改法规项目(6项)。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责任单位:市综治办、法制办)

2.促进全民健身若干规定。(责任单位:市文体旅游局、法制办)

3.房地产登记条例。(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委、法制办)

4.学校安全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法制办)

5.规划土地监察条例。(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委、法制办)

6.控制吸烟条例。(责任单位:市卫生人口计生委、法制办)

二、拟由市政府制定或者修改公布的规章

(一)新制定规章项目(11项)。

1.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委、法制办)

2.实施《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法制办)

3.绿色建筑促进办法。(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法制办)

4.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法制办)

5.机动车路内停车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法制办)

6.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管局、法制办)

7.《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市财政委、法制办)

8.行政电子监察工作规定。(责任单位:市监察局、法制办)

9.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委、法制办)

10.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地铁公司、法制办)

11.绿道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管局、法制办)

(二)修改规章项目(2项)。

1.医疗保险办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法制办)

2.《深圳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法制办)

三、其他立法事项

(一)对本年度立法计划未列明的下列事项,根据实际需要,视条件成熟情况及时提请审议:

1.组织对本市法规、规章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启动相关法规、规章的修改或者废止程序。

2.根据本市法定机构试点改革进程的需要,制定相关法定机构的配套立法。

(二)根据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建议将碳交易条例等立法项目列为调研论证项目,具体调研项目目录由市政府法制办另行公布。

第6篇: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

(2009年12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委员长会议通过 2010年3月30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精神修改)

2010年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标志性的一年。立法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正确把握当前立法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要求,突出重点,抓紧制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更加注重社会立法和资源环境保护立法,统筹考虑需要修改完善的法律,做好督促制定配套法规、督促指导法规清理、法律宣传培训和理论研究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实现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

一、安排好法律案审议工作

按照实现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任务的要求,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工作要点提出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部署,在反复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对2010年法律案审议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继续安排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9件

选举法(修改)、国防动员法(2月三审)、保守国家秘密法(修改)(2月二审)、国家赔偿法(修改)(4月四审)、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4月二审)、社会保险法(6月四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8月二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8月二审)、行政强制法(10

月四审)等法律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或者再审,2010年继续安排审议。其中选举法(修改)拟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法律案14件

(1)2月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行政监察法(修改)国务院提请审议

(2)4月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预备役军官法(修改)国务院、中央军委提请审议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

(3)6月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水土保持法(修改)国务院提请审议人民调解法国务院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大会代表法(修改)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

(4)8月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国务院提请审议预算法(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财政部起草车船税法国务院提请审议

(5)10月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自然保护区法(自然遗产保护法)全国人大环资委提请审议增值税法国务院提请审议刑法修正案

(八)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

(6)12月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森林法(修改)国务院提请审议土地管理法(修改)国务院提请审议

以上项目初次审议时间,可以视情适当调整。

(三)预备项目12件

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社会救助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改)、出境入境管理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能源法、考试法、电信法、资产评估法、兵役法(修改)、慈善事业法,有关方面应当抓紧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况在2010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督促起草单位抓紧法律草案起草工作

按照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立法项目,起草单位要集中力量,抓紧起草工作。有关专门委员会要提前介入法律草案起草工作,密切与起草单位的沟通联系,把重大分歧意见解决在起草阶段,提高法律草案的质量,确保按期提请审议。

三、督促指导做好法律配套法规制定、修改和法规清理工作

按照委员长会议通过的《关于法律配套法规制定的工作程序》,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加强沟通,督促国务院等方面抓紧制定或者修改完善法律配套法规,保证法律有效实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中开展法律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督促指导开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确保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法律法规清理任务。

四、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认真研究采纳人大代表立法议案,运用多种形式更好地发挥各级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加强立法调研和论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加强立法技术规范研究和应用工作,抓紧立法技术规范(试行)

(二)的研究工作。与时俱进,不断提高法律案审议的质量。结合常委会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法律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选择一到两件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开展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立法后评估工作机制。加强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统一。

五、加强立法宣传、培训和法律理论研究工作

做好常委会新制定法律的宣传工作,特别是做好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法律的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解新制定的法律,为法律正确、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选择适当时机,采用多种形式,集中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本质特征及其在推动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和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立法工作业务培训,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举办地方人大立法工作机构培训班。重点做好选举法的宣传培训。进一步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论研究。开好地方立法研讨会。

第7篇: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3年12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 2014年4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委员长会议修改)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3年4月17日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的第一年,是贯彻实施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重要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注重各方面法律制度的协调发展,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更加注重法律的有效实施,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做好法律案审议工作

按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根据五年立法规划和常委会2014年工作要点的安排,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对2014年法律案审议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继续审议的法律案

14月)

26月)

8月)

410月)

预算法(修改)、土地管理法(修改)根据情况,适时安排审议。

(二)初次审议的法律案

12月)

564月)4月)6月)6月)8月)

910

10月)12月)12月)12月)

以上项目初次审议时间,可以视情适当调整。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修改的法律,适时安排审议。

(三)预备项目

修改教育法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师法)、著作权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刑法等,制定中医药法、期货法、粮食法、网络安全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国防交通法及单行税法等。这些立法项目由有关方面抓紧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况在2014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还有一些立法项目,条件成熟时可以视情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要提前介入法律案调研起草工作,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和起草中涉及的重大问题,积极督促、推动有关方面抓紧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做好相关法律案的审议工作。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牵头起草法律草案,要注意听取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发挥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改革举措和改革任务,对需要修改完善法律的制度性建设问题,要按照既稳妥又主动的原则,加强研究,尽快启动,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密切跟踪经济社会的发展,充分了解社会需求,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和系统性,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努力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符合客观规律,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工作机制。尊重人大代表主体地位,更加注重发挥人大代表的特点、优势和作用,把办理好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建议同制定、修改法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好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审议法律案的工作,健全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论证、立法调研、立法评估的工作机制。

加强和改进立法调研工作。针对立法中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注意直接倾听基层群众和一线干部的意见。探索邀请地方人大常委会同志直接参与法律草案起草和修改工作。坚持并创新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调研方式,探索建立听取、收集基层立法意见的经常性渠道,综合运用蹲点调研、跟踪典型案例、“暗访”、随机访谈、问卷调查等多种调研方法,多层次、多渠道地了解真情、实情,掌握一手材料。

做好立法项目论证、法律案通过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工作。继续选取若干立法建议项目,对立法必要性、立法时机、立法条件等进行研究论证,提出有关工作建议。继续完善和认真做好法律案通过前评估工作,对法律草案的科学性、法律出台时机、立法的社会影响等进行评估,保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的法律草案质量。进一步完善立法后评估工作机制,推动这项工作逐步实现常态化、规范化。

完善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机制。继续推动法律草案二次、三次审议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常态化,逐步建立健全公众意见表达和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三、做好立法相关工作

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对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具体含义或者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予以及时回应,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法律解释。要逐步研究建立针对性强、反应及时、便于操作的法律解释工作机制,保证法律正确贯彻实施。

督促法律配套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需要制定法律配套法规的,有关方面在法律草案起草阶段,应当同时研究起草法律配套法规,努力做到配套法规与法律同步实施。有关法律修改后,督促有关方面对已有的配套法规及时清理、修改。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健全法律配套法规制定的跟踪督促反馈机制。

抓好立法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法律案起草、审议阶段及其通过后的宣传工作,增强社会各方面对立法过程的了解和参与,为法律正确、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于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各方面普遍关注的重要法律,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准确解读,掌握舆论主导权。

开展法律理论研究。继续开展对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等重大问题的研究,指导立法实践;继续抓好立法技术规范的研究和补充完善工作。

四、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

继续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着力培养高素质立法工作人才,为做好立法工作提供可靠组织保障。加强与地方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联系,加大业务指导、经验交流、工作研讨以及培训力度。开好第二十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

责任编辑: 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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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来源:中国.浙江人大网发布时间:2011-2-18 9:59:42http://www.xiexiebang.comzjrd/sy/syxxllnew&G_id=ffb19174-0a30-4d5c-9953-3ee04e8903bb&T_id=Cms_Info2011年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按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要求,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为促进我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安排好法规案审议工作

(一)继续审议的法规项目2件。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已经省人大常委会初审,2011年继续安排审议。

(二)初次提请审议的法规项目10件。具体是: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订)、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禁毒条例(修订)、河道管理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

(三)列入立法调研的法规项目28件。具体是:人民调解条例、国防教育条例(修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条例、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旅游管理条例(修订)、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实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办法、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公路养护管理条例、浙中城市群协调发展促进条例、雁荡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实施防震减灾法办法(修订)、农村合作医疗条例、湿地保护条例、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条例、滩涂围垦管理条例(修改)、钱塘江管理条例(修改)、海域使用管理条例、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土地登记条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实施代表法办法(修改),工作计划《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对上述法规项目,有关方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抓紧调研和起草工作,为明年立法作好准备,个别条件成熟的,在2011年安排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加强沟通和协调,督促起草单位做好法规草案起草和提请审议工作加强协调,督促有关起草单位按照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法规项目和审议时间,做到起草工作组织、任务、时间、责任“四落实”。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提前介入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密切与起草单位的沟通联系,把重大分歧解决在起草阶段,提高法规草案的质量,确保按期提请审议。加强督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二类法规项目的调研,为做好明年立法工作作好充分准备。

三、督促法规配套规定的制定和修改加强对地方性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督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抓紧制定和修改法规配套规定,从制度上、机制上保证法规配套规定的制定工作,促进法规的有效实施。

四、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按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更加重视法规的修改完善,更加重视社会领域和民生方面的立法,促进经济领域立法和社会领域立法及其他领域立法的均衡发展。进一步拓宽立法项目征集渠道,完善立法项目论证机制,增强立法项目选项的科学性、可行性,使立法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和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事先立法调研,不断深化立法调研工作。选择重要法规开展立法听证和网上在线交流,进一步促进立法公开,扩大公民有序立法参与。进一步完善立法沟通协调机制,不断形成立法工作整体合力。不断丰富和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方式和渠道,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完善立法技术规范,提高立法技术水平。

五、加强立法宣传培训积极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本质特征、基本经验及重要意义,不断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有关地方立法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继续采取立法重大事项新闻发布、法规实施座谈、专题讲座、条文释义等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开展新制定法规的宣传,完善法规宣传机制,提高立法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加强业务交流和培训,做好立法工作指导。

人大立法工作计划

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

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

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

立法调研工作汇报

本文标题: 立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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