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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汇报

作者:xysmc588 | 发布时间:2020-10-25 00:06:28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机动车维修工作汇报

---工作中,作为员工的我积极工作,认真听从上级领导的指挥,认真的完成工作,拥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二、技术通关

进入工作,积极参加公司里的技术培训活动,就是为了更加的充实自己,让自己学到更多的技术,好运用在工作生,更好的服务大众,使得自己的技术素质有所提高。在具体工作中做到以下几点: 1.通过“看”发现车辆的使用状况.检查仪表板上故障灯的亮或熄,可判断是电控系统的故障,还是机械系统的故障。例如一辆富康988Ex—1轿车怠速抖动,加速性能不良,油耗大,仪表灯显示正常。通过检查发现,其空气流量导流网积尘,清洗后加速性能恢复正常。常规的“五油、三液、一媒”的检查不可忽视,即对透平油、机油、自动变速器油、转向助力油、齿轮油、制动液、冷却液,刮水清洗液以及冷媒的检查。绝大部分高级轿车上仪表灯全部用英文显示,如wash fluid灯亮,应检查清洗液和

2---帮互助,人多力量大,各有各人的长处。由于我是汽车电工维修专业毕业的,而且通过长期实践,对各种类型车辆的技术构造和性能、诊断方法和维修手段都比较熟练。通过自身努力来提高劳动技能,维修质量,增长技术业务知识,更新思维。以便激励身边维修人员对知识的渴望和追求,来提高维修队伍整体素质,使企业生产效率得以提高,促进发展。

四、工作中存在的缺点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自己的理论知识水平还不够高和实践经验还不够丰富。随着科技的发展,汽车的修理技术越来越需要提高,不管是什么方面总是欠缺不足的地方,正如人无完人,比较复杂的线路还不是很明确,还是存在许许多多的,但是我会加以改正,争取做到最好。

五、未来的工作计划

为尽快提高自身的维修技能,补充 工作中的欠缺。在确保维修进度和保质

4---维修从业人员约165人。二、主要工作(一)做好宣传贯彻和组织发动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动车维修行业市场秩序,履行好行业监管职责,结合《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的要求,我们积极履责,扎实开展工作。一是召开班子成员会议,传达上级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安排和部署维修行业检查工作。二是制定维修行业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维修行业检查工作的基本目标、组织机构、工作内容、具体措施和工作步骤,确保宣贯工作更有效地开展。三是组织行业管理人员、维修企业负责人学习文件精神,认真理解和深刻领会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规范》的动力。(二)进一步深化维修行业质量信誉考核。为进一步深化我县机动车维修行业质量信誉考核,引导和促进维修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不断提高机动车维修服务水平,按照市处《关于开展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检查的通

6---维修技术提高的一种推动。

本人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汽车维修工作。在工作中认真学习专业理论知识和交通法规,积极研究探索汽车相关理论知识,使自己的维修技术得到了提高,到目前无论是技术水平还是业务素质都得到了有效的提高。在具体工作中主要做到以下几点 :

1.通过“看”发现车辆的使用状况

检查仪表板上故障灯的亮或熄,可判断是电控系统的故障,还是机械系统的故障。例如一辆富康988ex—1轿车怠速抖动,加速性能不良,油耗大,仪表灯显示正常。通过检查发现,其空气流量导流网积尘,清洗后加速性能恢复正常。

常规的“五油、三液、一媒”的检查不可忽视,即对透平油、机油、自动变速器油、转向助力油、齿轮油、制动液、冷却液,刮水清洗液以及冷媒的检查。绝大部分高级轿车上仪表灯全部用英文显示,如wash fluid灯亮,应检查清洗液

8---果。

2.对车主或驾驶员进行故障产生前和故障产生后车辆情况的查问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情况最了解,是判断故障的第一手资料。一般高级轿车驾驶员对车辆的重视程度甚高,一点点微小的变化,他都会到修理厂查询,这一点是可以理解的,所以说他们提供的情况是重要的。如一辆4缸电喷捷达前卫车,出现加速性能不好,行车抖动得厉害,且有行车时熄火现象发生。询问了驾驶员,驾驶员说在农村土路跑了一段长途后出现的这种情况。我们怀疑是由于进气道和油路过脏所致,因此按常规方法更换了空气滤芯、汽油滤芯和汽车泵滤网,并对节气门的各个通道和四个喷油器进行了清洗。在拆卸时,发现它们都比较脏,清洗装复后试车,故障排除。

总之,上述都是一些特例,也并不是说通过“问”可以完全得到正确的依据。由于驾驶员的资历、经验以及对车辆、性能的掌握处于不同层次,因此在10---知道毛病在哪儿”。此话虽有些夸张,这也显示了维修中听的重要性。听,首先要

弄清故障的部位,分清响声的类型,况且现在的故障分析中,最多的是机械故障,所以说“听功”是维修人员的基本功。如果找不准故障部位,维修中就会走许多弯路,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如果是发动机故障,就不能判为是自动变速器故障。如一辆上海帕萨特轿车热车后有轻微的响声,由于该车搭载的是自动变速器,无法用踩下离合器踏板的方法来判断故障的部位。经过听诊,最后拆检发现6缸连杆轴承间隙过大造成发动机异响。

一个成熟的维修人员,应该认真总结各种响声的特性,如连续性响与间断性响、脆响与闷响、有规则与无规则响等,判断出响声,是学习一些特殊结构所必须的,掌握好它是很实用的。比如不能对装备空气悬挂的车辆谈减振器泄油,对装备自动变速器的车辆不能谈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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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好每天都能做工作日记,早上上班前写好自己在这一天的工作目标,工作中应该注意的重点问题,有那些事情是要问清楚的等。然后在每天下班前再看一下自己在当天做了那些工作,那些工作目标没有完成,为什么没有完成,自己在以后的工作中应该注意那些问题??这样将是很重要的,经常看看会有很大进步的。

2.在工作时,如果遇到一些不是很清楚的地方,一定要向上级或师傅问清楚,不能乱凭空想象,乱做,这样做出来的东西很有可能会返工。

3.在实习工作中,很有可能会碰到和你的顶头上司发生矛盾的事。如果已经

发生了,你要思考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事情能不能避免,如果能避免,自己在以后的工作中就要注意些。

4.在讨论问题时,要有自己的见解,不能人云亦云,没有见解。

5.工作中要踏踏实实,人人真真做,要多总结,多交流。

14---从整车技术来看,由于大量的使用微电脑技术,汽车具备了很多自动化功能,极大地提高了汽车的动力性,操纵性,适性及安全性。车运行的可靠性,寿命都有了很大地提高。汽车新技术的发展正在极大的促使汽车维修技术与制度以及企业发生着巨大的变革。汽车维修行业重来没有像今天面临着这么大的冲击,以往的汽车维修模式以难以适应和应对以上所提到的任何一项技术,汽车维修技术已逐渐脱离完全的凭传统经验为主的修理方式,而是越来越依靠高新技术,电脑诊断与数据分析。对技术人员的要求,也从以往的只掌握单一科目过度到机电一体化综合素质很强的层面。同时也是对我们汽车维修技术提高的一种推动。

和以前的维修技术学习模式相比,现在的专业学习+技能培训已经成为了维修技术学习的主导思想。

我从97年开始就读于xx技师学院到03年在xxxx学院毕业,期间学习了汽车运用工程、电控发动机故障诊断等

16---原来是节气门的碳导致的。为日产新款车型采用的都是电子节气门。由于现在的空气质量,车辆行驶环境恶劣和一部分私家车主经常短距离行驶使节气门处产生积碳堆积,卡滞节气门的开启,而且通过大量的检查发现,多数是在20000公里左右。曾经碰过一辆车,买了一年多才8000公里,同样发动不着。检查后发现节气门积碳卡滞,清洗后就解决问题。所以汽车维修时不光考虑车辆的公里数,还应考虑车辆的使用年限及使用状况和环境条件。必要时最好和客户一起驾驶来检查症状是最好的。因为客户不是专业人士。更不要做任何轻率的假设。诸如“客户可能是指----”或者“提到的可能是这个症状”。必须从开始阶段进行症状检查,以便彻底维修故障。而对于间歇性故障来说,大多数是由于接触不良引起的,用手晃动可疑的线束或接头是有效的方法。

在对车辆的维修诊断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详细了解车辆情况,尤其车辆的18---免长时间的暖车,一旦发动机运转平稳,就开始驾驶;避免快速启动;确保发动机处于良好的状态;在必要时使用空 调系统;在不平路面上减慢车速;保证轮胎充气合理;不要装载不必要的物品;驾驶时不要将您的脚放在制动器踏板上;高速时关闭车窗;不要超速行驶。

随着汽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汽车维修专业化的不断提高,“汽车医生”必将成为汽车维修的关键岗位,汽车维修工会越来越不适应这一角色。因此,加快培养适应我国汽车维修行业发展需要的“汽车医生”,是今后行业人员结构调整和素质提高的重要任务。篇3:汽车修理工个人工作总结

汽车修理工个人工作总结

汽车修理工“知识型职工先进个人”事迹材料同志是运输局的一名汽车修理工。“学海无涯苦作舟”,一直是他的座右铭。虽然只 是一名来自基层的普通劳动者,所在的工作环境又比较艰苦,可是他却能在艰苦的工作中快乐地学习,20---阅了随车手册,利用业余时间到图书馆或上网查询相关资料,及时将单位中各种车型的构造弄懂、读通,掌握各种故障处理方法。另一方面,虚心地请教有经验的老师傅,还主动请缨到厂家进行培训学习。一次,单位的北方奔驰重型载货车,由于它是进口与国产相结合的组装车,所以随车资料和相关的技术资料不齐备,而在修理与维护过程中,有的技术参数又必须准确无误,于是在局领导的支持下,他便主动申请到包头北方奔驰重型汽车有限公司进行修理技术深造,经过半个月培训,基本上掌握了北方奔驰载重车辆的维修保养技术。回到单位后,他又积极主动配合相关管理人员,组织广大职工进行学习和探讨,将自己学到的相关知识传授给其他同事,并参加了奔驰车发动机的大修理工作。在修理过程中,他又将一些维修技术参数、操作标准和注意事项教给其他职工,到目前为止已修复了 9台奔驰车发动机,为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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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相关部件的损坏,多次导致车辆途中抛锚,不仅影响了邮运时限,而且增加了企业的修理成本。面对这一难题,他反复观察和分析,凭着多年来积累的工作经验,大胆进行尝试,在确保车辆安全使用和不增加成本投入的基础上,对定位卡片和制动蹄销进行了改造,经过近一个月的反复实验,辛劳和汗水终于换来了成功。类似故障或抛锚现象再也没有发生,彻底解决了车辆的这一共性问题,为企业节约了大笔开支。

类似的“改造”工作从未间断。修理车间原来用来拧机油滤清器、柴 油滤清器的皮带扳手,都是从一些专用市场上买来的,但这种皮带扳手的缺点是摩擦力小且韧性较强,使用起来既费力又费时,效力不高且难以将滤清器拆下。经过观察总结后,发现东风车的风扇皮带是做该种专用扳手的最佳材料,于是他将拆换下的旧皮带收集起来,改装做成了皮带扳手。一经试用,嘿!成了,摩擦力增大了,韧性没有了,使用起来既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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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规范

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规范

一、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市场的监管,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

(一)查处违反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行为。(二)查处违反机动车维修经营规范的行为。

(三)查处违反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行为世奇。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

(一)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自行制作。

(二)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

(三)监督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三种标准执行:一是按照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二是按照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三是按照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三种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四)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格式。(五)引导和监督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用信息化技术经营管理企业。(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规定定期报送统计资料。

三、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一)质量信誉考核时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目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

(二)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实施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市级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管理职责、权限具体实施。

机动车维修企业下设的分公司与总公司一起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子公司的质量信誉等级由其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单独考核。(三)质量信誉考核程序 1.质量信誉考核资料的申报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根据本企业的质量信誉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提交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本企业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总结及与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相对应的相关材料。

在异地设有分公司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时,应当提供分公司的质量信誉情况。分公司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分公司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出具书面证明,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连锁经营机动车维修企业可直接由总部向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时,应当提供连锁经营网点的质量信誉情况。连锁经营网点的质量信誉情况由连锁经营总部进行核实,出具书面保证,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连锁网点的相关情况不再进行实质考核。2.质量信誉考核初评

(1)机动车维修企业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管理档案,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材料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当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说明或者组织调查。

(2)核实结束后,应当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评分,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上报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机动车维修企业所在地为设区市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并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4)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考核数据、所得分数和初步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机动车维修企业。3.公示及评定

(1)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所得分数和初步考核结果,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本机构网站或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为期1 5天的公示。

(2)被考核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举报。举报人应如实签署姓名或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3)公示结束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4.公告

省级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6月30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本机构网站或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在网站上建立专项查询系统,方便社会各界查询机动车维修企业历年的质量信誉等级。

AAA级机动车维修企业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社会发布,AA级及以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可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社会发布。具体发布权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四)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机动车维修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并将相关信息存入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基本情况; 2.安全生产事故记录; 3.服务质量事件记录; 4.违章经营情况; 5.被投诉情况; 6.企业管理情况;

7.机动车维修企业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表及考核结果。

第3篇: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总结

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总结根据市运管处《关于开展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我们迅速行动,认真组织,周密安排,积极开展维修企业宣贯活动。现就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县机动车维修行业基本情况至今年5月底,我县共有各类机动车维修企业72家,其中二类维修企业9家(比去年增加1家),三类维修企业56家,维修从业人员约165人。

二、主要工作

(一)做好宣传贯彻和组织发动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动车维修行业市场秩序,履行好行业监管职责,结合《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的要求,我们积极履责,扎实开展工作。一是召开班子成员会议,传达上级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安排和部署维修行业检查工作。二是制定维修行业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维修行业检查工作的基本目标、组织机构、工作内容、具体措施和工作步骤,确保宣贯工作更有效地开展。三是组织行业管理人员、维修企业负责人学习文件精神,认真理解和深刻领会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规范》的动力。

(二)进一步深化维修行业质量信誉考核。为进一步深化我县机动车维修行业质量信誉考核,引导和促进维修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不断提高机动车维修服务水平,按照市处《关于开展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检查的通知》精神,一是转发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供企业学习并贯彻执行。

第4篇: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及质量保证期制度

1、依照国家规定,对竣工出厂的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2、质量保证期按以下规定执行:

A、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b、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c、其他机动车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以上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质量保证期从车辆竣工出厂或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之日起开始计算。

d、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进厂返修的车辆,免返修工料费。e、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业户,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3、以上质量保证期仅适用于车辆竣工出厂后,托修方严格执行驾驶操作规程和车辆走合期规定,合理使用、正常维护的情况下出现的质量问题。

检验制度

1、检验员必须由敢于认真负责及掌握相应修理知识的人员担任。做到尽职尽责。

2、认真学习并钻研技术,不断提高检验人员的技术水平及检验能力。

3、认真核对工作单上的修理项目,逐项进行检验,做到不丢项,不漏检。

4、对所修项目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回有关领导及维修人员。及时返修,并作出相应的善后处理,不拖延交车时间。

5、对客户反映的问题及时给予解答。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6、对屡次不注意质量的个人及班组,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领导,作出相应的处罚。

7、对坚持质量自检,互检工作突出的个人及班组,及时给予奖励及表扬。 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1、技术档案,指本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用的一切重要图片、图纸、光碟、图书、报表、技术资料、有关设备、技术的文字说明等技术文件,整理后归并文件档案。

2、本厂设置技术档案有:维修汽车技术质量档案,技术标准、规程、工艺文件、统计报表等生产技术档案、设备档案。

3、本厂技术档案室由技术部门负责建立、保管、运用或提供使用。保管工作由技术部指定专人负责。

4、每当档案资料进入本企业,应在一周内建立档案。建档时要分类编号,登记立卷归档,并进行必要的整理编制卡片,以利查阅。

5、技术档案不外借。内部技术人中办理借阅手续后,可以借阅,但属秘密的资料不得外借,不得随便复印。技术档案阅后要及时归还并办理归还手续。

6、技术部定期对技术档案进行鉴定,确定保管年限,及时毁销失去使用价值的档案。

机具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

一、设备管理

设专职技术员,负责全厂的设备管理工作,为保证设备完好的技术状况,充分发挥设备潜力,提高工作效率,制定设备制度。

1. 责全厂设备维修及重点设备的定期保养和制定设备的采购计划。

2. 部门应指定一名设备管理员负责本部设备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督促指导本部员工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保养设备,同时负责向厂部提出设备维修计划。

3. 所有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培训上岗,建立设备的技术档案,建立维修技术资料的管理由专职技术员负责。

4. 职技术员按计划对设备进行检查鉴定,及时上报厂部。

二、设备维修与保养

1.设备维修保养实行日常维护、例行保养、季度保养、年度保养的制度。

2.日常维护由各班组指定专人负责,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

3.例行保养:

(1)设备启用前应先检查设备润滑状况是否良好,各操作手柄,是否灵活可*,设备各部有 无异常情况,确认技术状况正常方可开机。

(2)作过程中或工作完成后,应清除设备存留的切屑、污物,对设备进行一次清洁维护,并将设备放置原位切断电源。

4.季度保养:

(1)全设备清洁,润滑。

(2)拆洗各润滑油毡,清除污物,加换新润滑油,检查举升器油量,必要时加注。

(3)全面检查各传动部位,如发现松动、失调,应及时进行处理。严格检查液压、气压部件是否泄漏并处理,清洗油水分离器。

(4)严格检查自动控制开关、电源插头、座、线路接头、操作手柄等是否灵活、正常,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5.年度保养:

(1)执行季保养的全部内容。

(2)按设备使用规定更换或过滤液压油,并清洗容器和过滤系统。

(3)清洗密封传动件,更换油封或紧固部件,调整各部位。

(4)测试电机及电器安全性能并检查设备精确度及各项性能。

6.设备备保养计划由专职技术员根据设备使用率、技术状况编制。

安全管理制度

1、全厂员工必须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任何人不得违反。

2、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在工厂内打闹、追逐、大声喧哗,非工作需要不得随便到其他部门走动、聊天,不准带小孩进入厂区。

3、必须按规定穿着劳动保护用品。车间内严禁吸烟。

4、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任何车辆,车在厂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5Km/h,不准在厂内试刹车。

5、加强对易燃物品的管理,除在用的以外,存放在指定位置。

6、应配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并加强维护保养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所有的员工应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7、工作灯应采用低压(36V以下)安全灯,工作灯不得冒雨或拖过水地使用,并经常检查导线、插座是否良好。

8、手湿时不得搬动电力开关或插电源插座。电源线路、保险丝应按规定安装,不得用铜线、铁线代替。

9、下班前,必须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的前一级电源开关。

10、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清除场地油污杂物,并将设备机具整齐安放在指定位置,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

安全操作规程

1、工作前应检查所使用工具是否完整无损。施工时工具必须摆放整齐,不得随地乱放,工作后应将工具清点检查并擦干净,按要求放入工具车或工具箱内。

2、拆装零部件时,必须使用合适工具或专用工具,不得大力蛮干,不得用硬物手锤直接敲击零件。所有零件拆卸后要按顺序摆放整齐,不得随地堆放。

3、废油应倒入指定废油桶收集,不得随地倒流或倒入排水沟内,防止废油污染。

4、修理作业时应注意保护汽车漆面光泽、装饰、座位以及地毯,并保持修理车辆的整洁。车间内不准吸烟。

5、用千斤顶进行底盘作业时,必须选择平坦、坚实场地并用角木将前后轮塞稳,然后用安全凳按车型规定支撑点将车辆支撑稳固。严禁单纯用千斤顶顶起车辆在车底作业。

6、修配过程中应认真检查原件或更换件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并严格按修理技术规范精心进行施工和检查调试。

7、进行发动机起动检验前,应先检查各部件装配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加足润滑油、冷却水,置变速器于空档,轻点起动马达试运转。任何时候车底有人时,严禁发动车辆。

8、发动机过热时,不得打开水箱盖,谨防沸水烫伤。

9、地面指挥车辆行驶,移位时,不得站在车辆正前方与后方,并注意周围障碍物

维修企业环境保护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环境保护方针,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生气工艺安装、配置“三废”处理、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

3、定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和环保常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环境保护制度。

4、严格执行汽车排放标准,全面实施在用车辆的检查/维护制度(I/M制度),控制在用车辆的排放污染,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净化装置。

5、严格执行车辆噪声抑制技术标准,确保修竣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技术性能良好,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消声装置。

6、车辆竣工出厂前,要严格检查车辆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对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得出厂。

车辆维修档案管理

1、档案存放要有序,查找方便,并应做好六防工作,即防盗、放火、防潮、防鼠、防尘、防晒,保持档案存放处清洁卫生。

2、不准损毁、涂改、伪造、出卖档案,档案资料如有损坏应及时修补。

3、根据档案的内容、性质和时间等待征,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存放、归档,并按内容和性质确定其保存期限,电子档案要及时备份。

4、负责人要对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在现场不得存有或使用失效的文件、资料。

5、每年对档案进行一次核对清理,并将所保存的档案整理后统一归档。

6、维修车辆实行一车一档制,竣工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

7、档案的借阅必须办理规定手续,借阅者对档案的完整、清洁负责,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借、复印。

维修质量检验制度

1、汽车维修质量检验采用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相结合的方法。

2、企业总检验员全面负责承修车辆的质量检验、外购和外协件的质量检验工作。

3、设专职检验员,对承修车辆的关键项目进行检验,并负责其它项目的抽验工作。

4、对承修车辆进行进厂检验工作。

5、检验员负责对承修车辆出厂前的最后检查工作。

6、承修车辆未经质检人员验收合格的,不得交与用户使用,不得结算维修费用。

7、检验人员应认真做好检验纪录并及时整理,交专门人员归档保存。

8、检验人员应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深刻领会相关技术标准,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并指导生产工人提高操作水平。

标准和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1、按生产需要购置的计量器具必须有CMC标志,计量器具的有关资料、合格证、说明书等应存档。

2、使用计量器具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使用时小心轻放,严禁乱掷,并按要求妥善保管。

3、计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故障失准不得私自拆卸,应及时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使用计量器具应有检定合格证,计量器具应按周期送检,不得超期使用。

5、不能用或多余闲置的计量器具,要及时封存、报停。

第5篇: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一: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1、依照国家规定,对竣工出厂的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2、质量保证期按以下规定执行:a、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b、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c、其他机动车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以上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质量保证期从车辆竣工出厂或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之日起开始计算。d、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进厂返修的车辆,免返修工料费。e、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业户,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3、以上质量保证期仅适用于车辆竣工出厂后,托修方严格执行驾驶操作规程和车辆走合期规定,合理使用、正常维护的情况下出现的质量问题。检验制度

1、检验员必须由敢于认真负责及掌握相应修理知识的人员担任。做到尽职尽责。

2、认真学习并钻研技术,不断提高检验人员的技术水平及检验能力。

3、认真核对工作单上的修理项目,逐项进行检验,做到不丢项,不漏检。

4、对所修项目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回有关领导及维修人员。及时返修,并作出相应的善后处理,不拖延交车时间。

5、对客户反映的问题及时给予解答。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6、对屡次不注意质量的个人及班组,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领导,作出相应的处罚。

7、对坚持质量自检,互检工作突出的个人及班组,及时给予奖励及表扬。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1、技术档案,指本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用的一切重要图片、图纸、光碟、图书、报表、技术资料、有关设备、技术的文字说明等技术文件,整理后归并文件档案。

2、本厂设置技术档案有:维修汽车技术质量档案,技术标准、规程、工艺文件、统计报表等生产技术档案、设备档案。

3、本厂技术档案室由技术部门负责建立、保管、运用或提供使用。保管工作由技术部指定专人负责。

4、每当档案资料进入本企业,应在一周内建立档案。建档时要分类编号,登记立卷归档,并进行必要的整理编制卡片,以利查阅。

5、技术档案不外借。内部技术人中办理借阅手续后,可以借阅,但属秘密的资料不得外借,不得随便复印。技术档案阅后要及时归还并办理归还手续。

6、技术部定期对技术档案进行鉴定,确定保管年限,及时毁销失去使用价值的档案。二:机动车维修企业设备管理制度

一、设备管理设专职技术员,负责全厂的设备管理工作,为保证设备完好的技术状况,充分发挥设备潜力,提高工作效率,制定设备制度。

1. 责全厂设备维修及重点设备的定期保养和制定设备的采购计划。

2. 部门应指定一名设备管理员负责本部设备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督促指导本部员工按安

全技术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保养设备,同时负责向厂部提出设备维修计划。

3. 所有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培训上岗,建立设备的技术档案,建立维修技术资料的管理由专职技术员负责。

4. 职技术员按计划对设备进行检查鉴定,及时上报厂部。

二、设备维修与保养

1.设备维修保养实行日常维护、例行保养、季度保养、年度保养的制度。

2.日常维护由各班组指定专人负责,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

3.例行保养:

(1)设备启用前应先检查设备润滑状况是否良好,各操作手柄,是否灵活可*,设备各部有 无异常情况,确认技术状况正常方可开机。

(2)作过程中或工作完成后,应清除设备存留的切屑、污物,对设备进行一次清洁维护,并将设备放置原位切断电源。

4.季度保养:

(1)全设备清洁,润滑。

(2)拆洗各润滑油毡,清除污物,加换新润滑油,检查举升器油量,必要时加注。

(3)全面检查各传动部位,如发现松动、失调,应及时进行处理。严格检查液压、气压部件是否泄漏并处理,清洗油水分离器。

(4)严格检查自动控制开关、电源插头、座、线路接头、操作手柄等是否灵活、正常,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5.年度保养:

(1)执行季保养的全部内容。

(2)按设备使用规定更换或过滤液压油,并清洗容器和过滤系统。

(3)清洗密封传动件,更换油封或紧固部件,调整各部位。

(4)测试电机及电器安全性能并检查设备精确度及各项性能。

6.设备备保养计划由专职技术员根据设备使用率、技术状况编制。三: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全厂员工必须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任何人不得违反。

2、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在工厂内打闹、追逐、大声喧哗,非工作需要不得随便到其他部门走动、聊天,不准带小孩进入厂区。

3、必须按规定穿着劳动保护用品。车间内严禁吸烟。

4、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任何车辆,车在厂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5Km/h,不准在厂内试刹车。

5、加强对易燃物品的管理,除在用的以外,存放在指定位置。

6、应配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并加强维护保养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所有的员工应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7、工作灯应采用低压(36V以下)安全灯,工作灯不得冒雨或拖过水地使用,并经常检查导线、插座是否良好。

8、手湿时不得搬动电力开关或插电源插座。电源线路、保险丝应按规定安装,不得用铜线、铁线代替。

9、下班前,必须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的前一级电源开关。

10、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清除场地油污杂物,并将设备机具整齐安放在指定位置,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安全操作规程

1、工作前应检查所使用工具是否完整无损。施工时工具必须摆放整齐,不得随地乱放,工作后应将工具清点检查并擦干净,按要求放入工具车或工具箱内。

2、拆装零部件时,必须使用合适工具或专用工具,不得大力蛮干,不得用硬物手锤直接敲击零件。所有零件拆卸后要按顺序摆放整齐,不得随地堆放。

3、废油应倒入指定废油桶收集,不得随地倒流或倒入排水沟内,防止废油污染。

4、修理作业时应注意保护汽车漆面光泽、装饰、座位以及地毯,并保持修理车辆的整洁。车间内不准吸烟。

5、用千斤顶进行底盘作业时,必须选择平坦、坚实场地并用角木将前后轮塞稳,然后用安全凳按车型规定支撑点将车辆支撑稳固。严禁单纯用千斤顶顶起车辆在车底作业。

6、修配过程中应认真检查原件或更换件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并严格按修理技术规范精心进行施工和检查调试。

7、进行发动机起动检验前,应先检查各部件装配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加足润滑油、冷却水,置变速器于空档,轻点起动马达试运转。任何时候车底有人时,严禁发动车辆。

8、发动机过热时,不得打开水箱盖,谨防沸水烫伤。

9、地面指挥车辆行驶,移位时,不得站在车辆正前方与后方,并注意周围障碍物四:机动车维修企业环境保护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环境保护方针,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生气工艺安装、配置“三废”处理、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

3、定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和环保常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环境保护制度。

4、严格执行汽车排放标准,全面实施在用车辆的检查/维护制度(I/M制度),控制在用车辆的排放污染,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净化装置。

5、严格执行车辆噪声抑制技术标准,确保修竣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技术性能良好,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消声装置。

6、车辆竣工出厂前,要严格检查车辆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对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得出厂。五:机动车维修企业维修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存放要有序,查找方便,并应做好六防工作,即防盗、放火、防潮、防鼠、防尘、防晒,保持档案存放处清洁卫生。

2、不准损毁、涂改、伪造、出卖档案,档案资料如有损坏应及时修补。

3、根据档案的内容、性质和时间等待征,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存放、归档,并按内容和性质确定其保存期限,电子档案要及时备份。

4、负责人要对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在现场不得存有或使用失效的文件、资料。

5、每年对档案进行一次核对清理,并将所保存的档案整理后统一归档。

6、维修车辆实行一车一档制,竣工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

7、档案的借阅必须办理规定手续,借阅者对档案的完整、清洁负责,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借、复印。维修质量检验制度

1、汽车维修质量检验采用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相结合的方法。

2、企业总检验员全面负责承修车辆的质量检验、外购和外协件的质量检验工作。

3、设专职检验员,对承修车辆的关键项目进行检验,并负责其它项目的抽验工作。

4、对承修车辆进行进厂检验工作。

5、检验员负责对承修车辆出厂前的最后检查工作。

6、承修车辆未经质检人员验收合格的,不得交与用户使用,不得结算维修费用。

7、检验人员应认真做好检验纪录并及时整理,交专门人员归档保存。

8、检验人员应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深刻领会相关技术标准,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并指导生产工人提高操作水平。标准和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1、按生产需要购置的计量器具必须有CMC标志,计量器具的有关资料、合格证、说明书等应存档。

2、使用计量器具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使用时小心轻放,严禁乱掷,并按要求妥善保管。

3、计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故障失准不得私自拆卸,应及时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使用计量器具应有检定合格证,计量器具应按周期送检,不得超期使用。

5、不能用或多余闲置的计量器具,要及时封存、报停。

六:机动车维修企业人员培训制度

人力资源是企业竞争力中最主要的因素,人的综合素质又是人力资源中的主要因素。各种形式的培训是提高人员素质的有效途径,随着汽车技术的日新月异、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涌现,培训和学习是永无止境的。

1.培训形式

上岗培训: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学校联合主办,通过对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知识的教育,取得上岗资格证

技术等级培训:有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劳动部门共同举办,包括汽车修理各工种的初级,中级,高级工的培训,考核合格由劳动部门发给技术等级证书。

技术专题培训:针对某项新技术的培训,有专家主讲,发结业证书。

特殊岗位培训:厂长、检验员、业务员、结算员等岗位的培训,合格者由行业主管部门发给上岗证书。

厂内业务技术性训:由厂内根据需要自行组织的培训。

2.建立人员档案。编制全厂人员名册,记录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籍贯、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住址、电话等基本信息。

3.编制岗位的素质能力要求。

4.每年依据本厂人员情况及岗位能力要求,编制年度培训计划。确定参加培训人员的名单和培训种类基本厂自行组织的培训详细计划,并上报运管处维管科一份。

5.参加培训人员应与厂方签订服务合同,服务三年以上的,培训费用由厂方承担,不到三年由本人承担。

6.制定奖惩措施,凡外派参加培训人员,成绩合格者费用按合同规定由达方承担,不合格者,厂方不予承担(应在合同中明确),成绩优秀者应予奖励。

7.每次参加培训的资料和记录,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8.服务合同期满后,人员要求调离本厂的,应一个月前向厂方提出书面辞职报告。人员调离时应与相关科室签署意见,厂长批准。在没有经济纠葛的情况下,予以批准。

合同未满要求辞职的,则按合同规定办理。

9.人员培训管理工作有办公室负责。

七.机动车维修企业配件管理制度

适用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及用车维修企业,均应执行机动车配件采购、检验、使用、公示制度。

配件采购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健全配件采购登记制度,记录配件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产地等,并查验、保留产品合格证、购货发票等相关证明和原始凭证,严禁采购假冒伪劣配件和三无产品。

配件检验

1.机动车维修企业应设置专职配件检验人员,负责机动车配件入库前的检验;

2.机动车维修企业采购的机动车配件应按照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检验,经

检验合格后分类入库存放;

3.经检验不合格的配件要做好标示,单独存放,及时处理

配件使用

1.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配件出、入库管理档案。并实行配件出库领用登记制度;

2.配件在使用、安装前应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使用的配件在规定的质保期内;禁止使用假

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3.机动车维修过程中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并做好登记。处理特殊

配件如废电瓶、废机油等应符合环保要求;

4.托修方自带机动车配件(材料)维修车辆,承、托修方应当面点清配件数量、质量,详

细记录相关信息,并经双方确认;

配件公示

1.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向托修方公示维修作业中更换的配件信息,公示的内容至少包括:配

件名称、编号、产地(进口、国产)、制造厂、价格等项目;

2.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标识,明码标价、供托修方选择;

3.机动车维修企业应为托修方提供检索、查询机动车配件相关信息,为机动车用户辨别真

假配件提供便利。

第6篇: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运输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将出台 汽车维修也有保质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维修经营者应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运管局依据交通部文件公布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该《规定》于我公司本年起执行,而先期执行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按照《规定》,汽车修理厂将对维修的车辆实施“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1.大中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2.小型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小型车行驶10000公里或者80日;二级维护5000公里或者30天、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小型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3.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证据的,维修经营者应及时无偿返修。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维修经营者应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摘自新疆重点新闻网--天山网

第7篇: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 【发布日期】2005-06-24 【生效日期】2005-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交通部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 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 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 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

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 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颁布的《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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