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优待工作汇报(共11篇)
第1篇:宜春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宜春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宜春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尊老爱老、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待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常年居住、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公民。老年人持《江西省老年人优待证》等法定有效证件享受本办法所列优待。第三条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严禁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资或者捐助发展老年事业,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老龄委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
(二)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组织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三)支持、引导、组织社区开展老年服务工作;
(四)推动社会各方面发展敬老、养老、助老等公益事业。
第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开设老龄工作专栏和老年人专题节目。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鼓励发展老年慈善事业,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集中组织开展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送温暖活动,并注重帮助解决高龄老人的生活照料和困难老人的基本生活。
对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对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各级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符合有关救助条件的贫困老年人,享受相应的社会救助待遇。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确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户口在农村的,享受农村五保待遇,根据自愿原则,既可居家养老,也可到当地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户口在城市的,享受城市“三无”对象待遇,根据自愿原则,既可居家养老也可在政府兴办的老年福利机构养老。
第十条 积极推广居家养老服务,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措施,对城乡社区80周岁以上且享受低保、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8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点优抚对象和享受低保、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老年人,每月可领取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购买的不低于50元的居家养老服务券。老年人凭券选择社区内明码标价的配餐、家政保洁、身体保健等项目服务。第十一条 提倡各类社会组织、个人资助或者扶养生活困难的鳏寡孤独老年人。
第十二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社会保险机构等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为老年人发放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第十三条 农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或者提供开办经济实体的场所,由基层老年人组织经营或者管理,其收入用于老年组织活动;也可以从集体收入中拿出一部分,用于扶助老年人养老或者发展老年福利事业。
第十四条 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和筹资任务。第十五条 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老年人去世,免收遗体接运费、普通火化炉火化费、三天以内(含三天)的遗体冷藏费。
第十六条 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扶养人的“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贫困老年人,要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第十七条 农村“五保”老人和特困老年人应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符合救助条件的,可按规定帮助其交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费用。
第十八条 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的医疗费,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报销,不得无故拖欠。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老年病专科、老年门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县级卫生部门要积极组织医护人员为本地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体检、巡诊。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市、县(市、区)和乡(镇)公立医院就医,免交普通挂号费。自费看病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患者,享受“三免四减半”优惠待遇,即门诊患者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注射手续费、换药手续费,住院时对“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减免50%。
社区医疗机构、卫生服务站要定期为社区内老年人体检,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医疗护理、健康检查、保健咨询等多种形式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对老年教育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加强老年教育设施的建设,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各类老年学校,开展各种形式的老年教育。
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学校学习,学费减免。
第二十一条 鼓励老年人根据社会需要,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关心教育下一代、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开展咨询服务、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等各项社会活动。老年人参加社会活动的合法收入不影响其依法所享受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文化、教育、体育等部门,应当指导、帮助老年人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适合老年人健康有益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十三条 各类社会性服务单位、行业窗口应当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优待、方便老年人的服务措施。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各有关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先、优惠及免费的公示牌和标识,并做到文明服务,兑现承诺,接受监督。
公共体育场馆、影剧院为老年人健身、演出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减免部分费用,在淡季可为老年人文艺、体育团体活动优惠提供场地。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将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活动场所等老年福利、服务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资助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参与、兴办各类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对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兴办老年福利、服务设施等,在建设用地、建设配套费用以及税费等方面应当给予优惠,以促进老年福利、服务设施的建设。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标准,重点加强城市道路、车站、机场、商场、公交站点、居住小区和其他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为老年人居住和出行方便营造无障碍环境。
第二十七条 7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在其产权或承租住房拆迁安置中,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贫困纯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第二十八条 社区应当把为老年人服务作为社区服务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以老年福利、医疗保健、体育健身、文化教育和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老年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敬老、养老、助老和老年人自我服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持《江西省老年人优待证》,在全市范围内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上车、上船、登机;
(二)到医疗机构就医,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住院;
(三)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四)免费进入城镇收费性公园、园林。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除享受前款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还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免购门票进入旅游景区景点、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美术馆、科技馆、图书馆、名人故居,以及精神文明教育基地、烈士纪念建筑物等场所参观;
(二)凭《江西省老年人优待证》免费乘坐市内公交汽车。享受免费乘车的老年人,需到公交公司办理免费乘车证,并到保险公司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提倡年轻人主动给老年人让座。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条件,可以扩大老年人享受优惠待遇的范围。
第三十条 为鼓励老年人健康长寿,对常住市内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原件或《江西省老年人优待证》向户籍所在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经审核批准,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50元、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100元、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00元的高龄津贴。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财政列支,县(市、区)老龄办、财政局负责发放。在宜春市本级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的老年人,其高龄津贴由市本级财政列支,市老龄办和市财政局负责发放。
第三十一条 《江西省老年人优待证》统一由省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监制。符合办证条件的老年人,可凭《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原件到指定地点办理。常住市中心城区的老年人到户籍所在地的行政区老龄工作机构办理;常住县(市)城区的老年人到所在县(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常住乡(镇)的老年人到所在乡(镇)老龄工作机构办理。第三十二条 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社会司法服务机构,应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有关服务,对贫困老年人减免相关费用。
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有关收费。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老龄工作委会员办公室要加强对相关单位为老年人提供优惠待遇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协调。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向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老龄工作机构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三十四条 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都应当履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的职责和义务,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实惠的优待服务。
第三十五条 各级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涉老优待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尊老敬老的思想教育、道德宣传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大力营造关心、支持和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社会氛围,增强社会成员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提高老年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共同推动老年优待工作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 外地来本市探亲、旅游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原地省级老龄工作机构统一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可相应享受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优惠待遇。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杭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发布单位】杭州市
【发布文号】市政府令第188号 【发布日期】2002-10-11 【生效日期】2003-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杭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市政府令第188号
《杭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茅临生
二OO二年十月十一日
杭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凡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惠待遇。
第三条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比例,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和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五条第五条 本市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凭《杭州市老年人优待证》,其中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凭《杭州市70周岁以上老年人优待证》享受优待。
非本市常住户口的外地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六条第六条 本市老年人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机构统一制发和管理。
第七条第七条 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享受下列优惠待遇:(一)半价办理各公共图书馆(少儿图书馆、学校图书馆除外)借阅证;
(二)政府投资主办的各医疗机构专设老年人挂号窗口,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包括急诊、复诊挂号费,不包括专家门诊挂号费及诊疗费),并优先安排就诊、划价、配药、检查等;
(三)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或指派律师事务所和有关部门提供法律援助;
(四)白天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各体育健身场馆活动,享受半价优惠;
(五)乘坐火车、长途汽车、客运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可优先购票,并优先检票进站和优先上下车、船、飞机等;
(六)邮政、电信、银行等单位专设老年人服务窗口或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为老年人优先办理相关业务;
(七)农村老年人除缴纳国家规定的税款外,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和社会性集资收费。
第八条第八条 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还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免费参观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景点、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西博会场馆等场所;
(二)免费办理各公共图书馆(少儿图书馆、学校图书馆除外)借阅证;(三)优惠乘坐西湖游船游湖;
(四)优惠乘坐公共汽车、电车(不含特殊线路)。
第九条第九条 本市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不低于每月1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并随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第十条第十条 商场、饮食、维修、影剧院等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优先、优惠、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乡村医疗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上门医疗护理、医疗保健咨询服务,鼓励出诊到户和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支持和鼓励老年人参加各类老年院校开设的老年教育课程的学习。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提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本村的老年人发放养老补贴,以及为本村村民办理养老保险。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有关老年人优惠待遇的具体措施和方案,并报市老龄工作机构备案。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3篇:泰安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泰安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泰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安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现将《泰安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十日
泰安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为进一步在全市树立尊老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使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02〕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 1
老年人(60周岁以上)制定如下优待规定:
一、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对农村70岁以上老年人的农业税收优待政策,按照省、市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70岁以上老年人免缴新增农业税及附加,免缴乡村公益事业金,不承担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70岁以下丧失劳动能力或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经批准给予适当减免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
二、老年人到医院就医优先优惠。各级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质医疗保健服务。有条件的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设置老年人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对城镇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老年人和70岁以上的老年人凭证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三、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公园、岱庙、广生泉和普照寺等寺庙免购门票;进入泰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它旅游景点,凡收取门票费的一律实行半价,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
四、文化宫、俱乐部、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体育健身场所,都要对老年人开放,凡收取门票费的一律实行半价。机关、企事业单
位、学校、乡镇、街道社区的活动设施,应当为老年人活动提供方便。
五、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应设置老年人专用坐椅,车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席。老年人乘坐上述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检票进站。
六、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使用公共厕所。
七、商业、饮食、维修、供水、供电、电信、银行等各类服务行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并给予优待照顾。
八、老年人到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咨询自身涉法事务的免费。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需要获得律师帮助,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用,法律援助机构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公证机关在办理,抚养、助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可根据老年人经济情况,按规定程序适当减免公证费。
九、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100元长寿补贴金,由县级以上财政负担。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
医护人员为辖区内高龄和百岁以上老年人免费进行一次查体。
十、凡上述规定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单位、场所,都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先、凭证优惠及免费的明显标志。
十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该享受的各项优待。对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组织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十二、各县市区可在上述优待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增加优待内容。
十三、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1998年7 月29日印发的《泰安市优待老年人规定》(泰政发〔1998〕74号)同时废止。
第4篇:广州老年人社保优待卡
2017年广州市老年人社保(优待)卡
速递服务采购项目需求书
一、采购内容
1.名称:2017年广州市老年人社保(优待)卡速递服务采购项目
2.采购方:广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欧阳玲,联系方式:62839919。
3.服务期限:签约之日起12个月。4.最高限价:单次服务12元/件。
二、投标人资质要求
(一)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分公司投标的,必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授权;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经营范围包含邮政业(须提供能反映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或者从工商部门等相关网站打印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内容页)。
(三)机构注册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复印件和《公平竞争承诺书》原件。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采购范围
(一)采购内容
1.本项目需准确、方便、快捷地将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由广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广州市市民服务和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速递到全市各街(镇)政务中心(分布区域包括南沙、增城、从化在内),运输全程需实行安全监控,严格保证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配送安全。
2.单次服务价格不超过12元/件。
(二)服务内容
1.成交人须每周三次(正常上班时间)到采购人指定地点揽收采购人已制作好的广州市老年人社保(优待)卡。如有特别需要,可根据采购人的通知到指定地点揽收邮件。
2.邮件交接时,成交人检查采购人封装邮件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要求的邮件由双方核对每件的重量填在详情单上,核对每批次的总件数,并完成邮件的交接工作。
3.成交人在使用现有特快专递网络的基础上为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建立一套完善的服务体系,对此类邮件予以优先投递。认真做好邮件交接、计费、分拣、封发、运输、投递、查询等全过程工作,保证将邮件安全、准确、快捷地投送到指定地点,同时主动接受采购人有关服务质量监督。
4.成交人按双方约定的时限将邮件投递到指定位置,完成投递后的七天内将回执返还到采购人指定地方,并交采购人负责人签收;邮件发出后,成交人可向采购人提供实时查询邮件流转情况;成交人须定期向采购人提供揽收、速递邮件清单;
5.成交人需及时处理采购人的查询及投诉,对采购人的查询应在8小时内予以答复。
6.成交人须采取以下措施保证邮件安全:
(1)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服务体系,全程全网对老年人优待卡快递服务给予高度重视,在交接、内部处理、运输、投递等每一环节严格把关,双方验视,确保邮件安全。
(2)邮件应当按址投递到各街(镇)政务中心,如有指定收件人的应投递给指定收件人本人。投递过程中,成交人投递员应与收件人当面验视邮件是否破损,并要求提供收件人本人身份证有效证件进行签收(如没有指定专人签收或专人委托他人签收的,应要求代签人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资料)。
(3)对因地址不明或无法联系的原因,成交人按正常投递三次无法完成投递的,成交人应在第三次投递无法完成后3天内将邮件退还采购人。
7.关于速递质量问题的特别约定:
(1)成交人邮件的延误:由成交人免费将邮件投递到各街(镇)政务中心,并向当地街(镇)政务中心作出合情合理的书面解释,书面解释同时寄送一份给采购人存查备案。对当地街(镇)政务中心的投诉及查询,应予及时作出答复。
(2)邮件的丢失、短少、损毁:由于成交人责任造成邮件丢失、短少或损毁的,成交人需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付给采购人,并向采购人作出合情合理的书面解释。除上述补偿外,成交人还需负责向采购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承担相关补办老年人社保(优待)卡的费用和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3)丢件率不得超过十万分之一,否则采购人可终止协议,相关责任由成交人承担。
8.服务时限
(1)收件时间:每周一、三、五中午12:00时前交接。(2)送件时间:收件次日中午12:00前送达,部分偏远地区于收集次日17点前送达。其他指定地点收、送件的,时间另行约定。如遇法定节假日双方协商另行调整配送时间。
①收件次日12:00前送达地区
越秀区 :光塔街、人民街、北京街、诗书街、广卫街、大新街、东风街、六榕街、流花街、洪桥街、东山街、梅花村街、农林街、黄花岗街、建设街、大东街、大塘街、珠光街、白云街、华乐街、登峰街、矿泉街
海珠区:沙园街、海幢街、赤岗街、新港街、瑞宝街、昌岗街、江南中街、素社街、凤阳街、滨江街、南华西街、龙凤街、南石头街、江海街、南洲街、官洲街、华洲街、琶洲街
荔湾区:南源街、西村街、金花街、龙津街、岭南街、昌华街、华林街、多宝街、逢源街、沙面街、站前街、彩虹街、桥中街、花地街、石围塘、白鹤洞、茶滘街(chajiao)、冲口街、中南街、东沙街、海龙街、东漖街
天河区:沙河街、五山街、员村街、石牌街、车陂街、天河南街、兴华街、林和街、沙东街、棠下街、冼村街、猎德街、天园街、元岗街、黄村街、凤凰街、长兴街、龙洞街、新塘街、前进街、珠吉街
白云区:三元里街、新市街、景泰街、松洲街、同和街、永平街、京溪街、棠景街、黄石街、同德街、嘉禾街、均禾街、云城街、白云湖街
黄埔区:黄埔街、红山街、鱼珠街、大沙街、南岗街、长洲街、文冲街、荔联街、穗东街
花都区:新华街、新雅街、秀全街、花山镇、花东镇、雅瑶镇
番禺区:市桥街、桥南街、大石街、洛浦街、钟村镇、石壁街、沙湾镇、石碁镇、南村镇
②收件次日17:00前送达地区
白云区:江高镇、人和镇、太和镇、钟落潭镇、石井街、金沙街
花都区:赤坭镇、炭步镇、狮岭镇、梯面镇 番禺区:沙头街、东环街、小谷围街、新造镇、化龙镇、石楼镇、大龙街
黄埔区:夏港街、东区街、九龙镇、联和街、萝岗街、永和街
南沙区:万顷沙镇、横沥镇、黄阁镇、南沙街、珠江街、龙穴街、东涌镇、榄核镇、大岗镇
从化区:街口街、城郊街、江埔街、太平镇、鳌头镇、温泉镇、良口镇、吕田镇、流溪河林场、明珠工业园社区
增城区:荔城街、增江街、朱村街、新塘镇、石滩镇、中新镇、派潭镇、正果镇、小楼镇、仙村镇、永宁街
四、其他事项说明
1.采购方式。按规定实行竞争性谈判,价低者中标。采购及投标的具体要求和细则详见采购人公告。
2.合同。采购人招标时可一并公示合同,也可以在完成招标后由双方根据项目需求书协商确定合同具体内容。
3.付款方式:配送费用按实际配送任务量结算,每3个月进行一次清算,在采购人在收到成交人结算明细清单后十日内复核,确认送件情况无误后,采购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5篇:老年人优待政策和规定
陕西省老年人优待办法
陕西省老年人优待办法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做好对老年人的优待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陕西省敬老优待证》(以下简称《敬老优待证》),享受本办法的优待服务。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鼓励和提倡有关单位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
第三条 老年人凭《敬老优待证》,可免费进入国有或国家投资为主体的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纪念馆等。在上述场所举办专项活动期间,门票可按半价收费。非国有经营的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纪念馆等,应履行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和为老服务的社会责任,对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具体措施由投资主体确定。
第四条 老年人凭《敬老优待证》,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第五条 老年人凭《敬老优待证》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民营和个体诊所)就医时,享受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的服务。各设区市、县(区)级卫生部门,每年应为百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体检一次。
第六条 老年人凭《敬老优待证》,可优先购买火车票、长途汽车票、飞机票,享受各设区市政府已经出台的老年人乘车优待办法。省内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及公共交通工具内,应设老年人专座。
第七条 各设区市、县(区)政府对90—9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50元的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由各设区市和县(区)财政共同负担。对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100元的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逐步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保健补贴标准。高龄老人的生活保健补贴由当地老龄部门负责发放。
第八条 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老年人可免交乡村公益事业金,不承担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的出资、投劳义务。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有关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咨询。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按有关程序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条 涉及老年人优待服务的单位和场所,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挂牌明示服务内容,设立老年人服务标示牌,落实服务条款,提供优质文明服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颁布实施后,各设区市政府已经制定出台的老年人优待政策继续执行,执行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第十二条 《陕西省敬老优待证》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代省政府统一印制并发放。县级以上老龄工作机构可集中代办。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第6篇:咸阳市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
咸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咸阳市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的通知
咸政发〔201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咸阳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8日
咸阳市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尊老爱老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以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老年人是指居住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领导,将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提高优待服务水平。
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工作经费,市县分别按享受人数1-3元—1—
标准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民政部门应当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的组织、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负责老年人优待服务和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具体工作。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体育、文物旅游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开设老龄工作专栏和老年人专题节目。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鼓励发展老年慈善事业,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七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老人节”和“敬老月”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送温暖活动,并注意帮助解决高龄老人的生活照料和困难老人的基本生活。
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实行“部门帮扶、社会认养、财政补贴”的贫困老人助养制度,从物质救济、生活照料、精神慰籍等多方面解决特困老人的实际问题。符合有关救助条件的贫困老年人,要按规定全部纳入城乡社会救助范围。提倡各类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资助或者扶养生活困难的鳏寡孤独老年人。
第九条 赡养老年人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赡养人必须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义务,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并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
(二)赡养人应当在精神上给老年人以慰籍,生活上给以照料。对未与赡养人同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经常问候、看望、照料。
(三)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土地,照顾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四)赡养人有保证老年人居住和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义务。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公有住房,任何人不得侵占;需要改变产权关系和租赁关系的,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经老年人同意借用老年人房屋的到约定期限应当及时归还,不得无故拖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或者有损其健康的劳动。
第十一条 老年人对自己的合法收入和其它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非法干涉。
第十二条 维护老年人婚姻自由的合法权利。支持单身老年人自由择偶结婚,对再婚老年人,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应给予理解和支持,并依法承担赡养义务。
第十三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社会保险机构等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为老年人发放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第十四条 农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集体未发包的部分土地、山林、果园、荒坡、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也可以兴办其它经济实体,收益用于老年人养老。
第十五条 赡养人违反本规定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对老年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或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老年人依法诉讼需要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律师帮助。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将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活动场所等老年福利、服务
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资助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参与、兴办各类老年福利、服务设施。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优待服务老年人的社会责任。
积极鼓励社会各界为老年事业提供捐赠,积极支持老年事业发展。村(居)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提供形式多样的优待服务。
第十八条 本行政辖区内,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凭身份证在市、县两级老龄委办公室申请办理《咸阳市老年优待证》;老年人凭持《咸阳市老年优待证》享受以下优待服务:
(一)免费进入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纪念馆等;
(二)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三)就医时,优先挂号、检查、化验等;在市县区各医院看病免交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享受半价;
(四)优先购买机票、车船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优待服务。
本行政辖区内,年满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凭身份证在市、县两级老龄办公室申请办理《陕西省敬老优待证》,持《陕西省敬老优待证》的老年人,除享受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规定的优待服务外,还可享受以下优待服务:
(一)每年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
(二)免费乘坐咸阳市区1路、11路、14路、15路、16路、18路、21路、26路公交车。兴平市市区和县城区老年人乘车优待事项,由兴平市及各县政府具体规定。
办理《咸阳市老年优待证》、《陕西省敬老优待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政府给予70周岁以上老年人一定的生活保健补贴。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设区的市和县财政共同承担,补贴标准
和分担比例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另行规定。由当地政府老龄部门负责发放。
第二十条 机场、车站等应当设置老年人购票专用窗口,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老年人专座。机场、车站、金融机构、医疗机构、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纪念馆和有关老年人优待服务的义务单位,应当设立老年人优待服务标示牌,明示优待服务内容,履行优待服务义务。
第二十一条 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社会司法服务机构,应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有关服务,对贫困老年人减免相关费用。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有关收费。第二十二条 外省(市、区)老年人持户籍所在地发放的敬老优待证在本行政区域内与本市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服务,但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除外。
第二十三条 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依法给予处理。咸阳市和各县市区老龄工作委会员办公室,要加强对相关单位为老年人提供优惠待遇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协调。
第二十四条 市、县两级老龄工作机构应当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定期督促检查优待政策的落实情况。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或者老龄工作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体育、文物旅游和有关部门不履行老年人优待服务相关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财政、民政和老龄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截留、挪用、克扣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责令
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15日发布的《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第7篇: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
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
(2012年3月1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公布 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老年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待服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领导,将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提高优待服务水平。
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的组织、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老龄工作机构负责老年人优待服务的具体工作。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体育、文物、旅游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优待服务老年人的社会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提供形式多样的优待服务。
第六条 县级老龄工作机构,应当为户籍在本行政区域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陕西省敬老优待证》,完善优待服务措施,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
1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符合办理《陕西省敬老优待证》条件的老年人登记,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汇总后,报县级老龄工作机构;县级老龄工作机构审核后,统一发放《陕西省敬老优待证》。
办理《陕西省敬老优待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机场、车站、码头等应当设置老年人购票专用窗口,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老年人专座。
第八条 机场、车站、码头、金融机构、医疗机构、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纪念馆和有关老年人优待服务义务单位,应当设立老年人优待服务标示牌,明示优待服务内容,履行优待服务义务。
第九条 持《陕西省敬老优待证》的老年人,享有以下优待服务:
(一)免费进入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纪念馆等;
(二)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三)就医时,优先挂号、检查、化验等;
(四)每年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
(五)优先购买机票、车船票;
(六)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有关优待服务;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优待服务。
第十条 政府给予70周岁以上老年人一定的生活保健补贴。
2 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财政承担,分担比例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基层法律服务组织,为老年人维护合法权益,优先提供法律服务。
鼓励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减免法律咨询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 外省(市、区)老年人持户籍所在地发放的敬老优待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本省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服务,但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除外。
第十三条 《陕西省敬老优待证》由省老龄工作机构代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或者老龄工作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体育、文物、旅游和有关部门不履行老年人优待服务相关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财政、民政和老龄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克扣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年龄规定均含本数。
3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3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老年人优待办法》(陕政发〔2005〕31号)同时废止。
第8篇: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开封市民政局政府信息网·(2012-6-17 7:47:46)·规章
敬老爱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对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和谐中原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形势需要,造福社会和广大老年人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和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部委办《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2005〕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原则
老年人优待工作要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坚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在落实优待扶助政策的同时,积极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二)基本要求
我省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凭老龄部门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同等优待照顾。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增加优待内容,提高优待水平,降低老年人享受优待政策的年龄标准。
二、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主要措施
(一)提供养老优待,认真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方面的有关政策。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加大城乡贫困老年人救助工作力度,将城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城市“三无”老年人,在其申请后可以入住社会福利院享受集中供养。对实行居家养老的困难老人,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养老保障。对入住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贫困老人,要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和筹资筹劳等任务。各地在安排农业科技开发项目和确定示范项目户时,优先考虑老年人家庭,并对贫困老年人家庭给予资金扶持。在发展林业产业中,对有老年人的家庭给予优先考虑和具体指导。
对百岁老年人实行每人每月发放100元敬老补贴的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提高补贴标准,扩大敬老补贴发放范围。
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的老年人去世后,殡葬服务机构减免其火化费用。贫困老年人去世后,经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准,免收火化费。
(二)提供医疗保健优待,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全额或部分资助农村“五保”老人和低保老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对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患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大病统筹基金补偿范围给予适当补贴。
城市各医疗机构对持有《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减免贫困老年人家庭病床出诊费。
鼓励基层医疗机构建立百岁老年人健康档案,定期组织医护人员为本地百岁及以上老年人开展巡诊、送医、送药上门服务,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体检。
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保证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保证离退休人员“病有所医”。
(三)提供生活服务优待,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为老年人联署办理城市公交乘车优待证件,60至69周岁的老年人实行优惠乘坐市内公交车,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实行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
在商业、服务行业中提倡对老年人优先、优惠服务,并将其作为评选优秀服务单位、优秀服务标兵的重要条件。在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立老年人休息专座。积极鼓励和引导从事商业饮食的服务网点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照顾,并对行动不便的高龄、残疾、孤寡老人提供优先送货上门服务。
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做好城市道路、车站、机场、商场、公交站点、居民居住区和其他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为老年人居住和出行创造无障碍环境。新建或改造住宅小区时,建设单位要合理规划建设老年人活动场所和户外活动设施。
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在河南省境内长途汽车站和二等以上火车站乘车时,优先购票、乘车。长途汽车站应设立老年人候车室或候车专座。有母子候车室的火车站安排老年人进母子候车室休息,无母子候车室的火车站应在候车室设老年人专座。
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优先办理登机手续和登机,省内机场应设立老年人候机专座,提供优待服务。无陪护老年人在办理登机手续和登机时,服务人员应予引导和协助办理。
老年人在其拥有产权或承租的住房拆迁安置中,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贫困纯老年人户享受优先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待遇。
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免费进入公园,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四)提供文体休闲优待,农牧林业科技观光园区免费或优惠向老年人开放。科技部门管辖的各类科技馆以及举办的各类科技展示活动,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国家财政支持的各级各类博物馆(院)、纪念馆,免费向老年人开放;展览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减半或免费向老年人开放。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免费参观各类烈士纪念建筑设施。
注重开发老年人才资源。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免收学杂费。
鼓励省辖市、县(市、区)属影剧院,为老年人观看电影、戏剧、文体表演等(进口大片、引进剧团演出除外),实行日场优惠。
提倡公共体育场馆、设施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在淡季可为老年文艺团体优惠提供场地。
省内各旅游区(点)应在售票窗口显要位置悬挂老年人门票优待规定。对60至69周岁的老年人,实行门票费减半;对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实行门票全免。
对老年人订阅省内党刊、党报等刊物实行优惠。
(五)提供维权服务优待,对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及其他城乡困难老人参加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提供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老年人因赡养费、抚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积极推广基层法院设立“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巡回法庭”的做法,对行动不便的老年诉讼人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涉老案件,实行发案地现场审判的做法,增强社会教育效果。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机构要按照司法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4〕127号)要求,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注重从思想认识上解决赡养纠纷问题。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办理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公证机构免收公证费用。
把为老年人法律服务内容纳入文明律师事务所、文明公证处和文明司法所的评选内容,推动其不断提高为老年人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三、进一步强化老年人优待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老年人优待工作的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不断充实老年人优待的内容。
将老龄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优化布局,逐步增加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切实保障发展老龄事业和开展老龄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投入,保证老龄事业与其他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同步发展。
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建立以本级老龄委为依托的有关涉老优待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由同级老龄办承担日常工作,负责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形成党委、政府主导,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参与的管理和工作运行机制。要把老年人优待工作作为老龄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建立督查和奖励制度。
(二)积极营造有利于老年人优待工作实施的社会环境。加大老龄工作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人口老龄化形势,宣传党的老龄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大敬老爱老助老先进典型和公益广告等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老人节”(农历重阳节)庆祝活动,大力倡导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将老年人优待工作作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创建的重要内容,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和参与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社会氛围。
大力倡导共产党员带头关爱老人,支持老龄事业,争做敬老模范,将党政干部的敬老爱老助老表现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考核内容。对拒不承担赡养义务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公务员,要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充分发挥各级共青团组织作用,引导青少年牢固树立敬老爱老助老观念,在日常生活中尊重、关心和帮助老年人;引导青少年积极参加为老年人服务志愿者活动,力所能及地为身边的老年人做好事、办实事。
(三)认真抓好各项优待措施的落实。各级涉老优待职能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部门职能和所负责管理行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要规范服务,加强管理,督促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设立优待服务监督热线,及时受理老年优待方面的诉求,依法解决老年人举报和投诉的问题。
老龄工作部门要加大督促协调工作力度,适时对各项老年人优待工作组织评议,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重视老年人优待工作、问题突出的单位予以批评,限期整改。
要把老年人优待政策落实工作情况,列为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监督的重要内容,通过代表、委员履行职责的活动,推动各项优待政策的落实。
第9篇: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开封市民政局政府信息网·(2012-6-17 7:47:46)·规章
敬老爱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对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和谐中原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形势需要,造福社会和广大老年人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和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部委办《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2005〕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原则
老年人优待工作要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坚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在落实优待扶助政策的同时,积极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二)基本要求
我省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凭老龄部门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同等优待照顾。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增加优待内容,提高优待水平,降低老年人享受优待政策的年龄标准。
二、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主要措施
(一)提供养老优待,认真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方面的有关政策。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加大城乡贫困老年人救助工作力度,将城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城市“三无”老年人,在其申请后可以入住社会福利院享受集中供养。对实行居家养老的困难老人,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养老保障。对入住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贫困老人,要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和筹资筹劳等任务。
各地在安排农业科技开发项目和确定示范项目户时,优先考虑老年人家庭,并对贫困老年人家庭给予资金扶持。在发展林业产业中,对有老年人的家庭给予优先考虑和具体指导。对百岁老年人实行每人每月发放100元敬老补贴的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提高补贴标准,扩大敬老补贴发放范围。
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的老年人去世后,殡葬服务机构减免其火化费用。贫困老年人去世后,经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准,免收火化费。
(二)提供医疗保健优待,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全额或部分资助农村“五保”老人和低保老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对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患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大病统筹基金补偿范围给予适当补贴。
城市各医疗机构对持有《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减免贫困老年人家庭病床出诊费。
鼓励基层医疗机构建立百岁老年人健康档案,定期组织医护人员为本地百岁及以上老年
人开展巡诊、送医、送药上门服务,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体检。
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保证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保证离退休人员“病有所医”。
(三)提供生活服务优待,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为老年人联署办理城市公交乘车优待证件,60至69周岁的老年人实行优惠乘坐市内公交车,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实行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
在商业、服务行业中提倡对老年人优先、优惠服务,并将其作为评选优秀服务单位、优秀服务标兵的重要条件。在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立老年人休息专座。积极鼓励和引导从事商业饮食的服务网点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照顾,并对行动不便的高龄、残疾、孤寡老人提供优先送货上门服务。
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做好城市道路、车站、机场、商场、公交站点、居民居住区和其他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为老年人居住和出行创造无障碍环境。新建或改造住宅小区时,建设单位要合理规划建设老年人活动场所和户外活动设施。
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在河南省境内长途汽车站和二等以上火车站乘车时,优先购票、乘车。长途汽车站应设立老年人候车室或候车专座。有母子候车室的火车站安排老年人进母子候车室休息,无母子候车室的火车站应在候车室设老年人专座。
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优先办理登机手续和登机,省内机场应设立老年人候机专座,提供优待服务。无陪护老年人在办理登机手续和登机时,服务人员应予引导和协助办理。老年人在其拥有产权或承租的住房拆迁安置中,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贫困纯老年人户享受优先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待遇。
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免费进入公园,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四)提供文体休闲优待,农牧林业科技观光园区免费或优惠向老年人开放。科技部门管辖的各类科技馆以及举办的各类科技展示活动,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国家财政支持的各级各类博物馆(院)、纪念馆,免费向老年人开放;展览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减半或免费向老年人开放。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免费参观各类烈士纪念建筑设施。
注重开发老年人才资源。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免收学杂费。
鼓励省辖市、县(市、区)属影剧院,为老年人观看电影、戏剧、文体表演等(进口大片、引进剧团演出除外),实行日场优惠。
提倡公共体育场馆、设施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在淡季可为老年文艺团体优惠提供场地。
省内各旅游区(点)应在售票窗口显要位置悬挂老年人门票优待规定。对60至69周岁的老年人,实行门票费减半;对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实行门票全免。
对老年人订阅省内党刊、党报等刊物实行优惠。
(五)提供维权服务优待,对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及其他城乡困难老人参加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提供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老年人因赡养费、抚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积极推广基层法院设立“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巡回法庭”的做法,对行动不便的老年诉讼人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涉老案件,实行发案地现场审判的做法,增强社会教育效果。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机构要按照司法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4〕127号)要求,对符合法
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注重从思想认识上解决赡养纠纷问题。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办理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公证机构免收公证费用。
把为老年人法律服务内容纳入文明律师事务所、文明公证处和文明司法所的评选内容,推动其不断提高为老年人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三、进一步强化老年人优待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老年人优待工作的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不断充实老年人优待的内容。
将老龄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优化布局,逐步增加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切实保障发展老龄事业和开展老龄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投入,保证老龄事业与其他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同步发展。
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建立以本级老龄委为依托的有关涉老优待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由同级老龄办承担日常工作,负责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形成党委、政府主导,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参与的管理和工作运行机制。要把老年人优待工作作为老龄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建立督查和奖励制度。
(二)积极营造有利于老年人优待工作实施的社会环境。加大老龄工作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人口老龄化形势,宣传党的老龄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大敬老爱老助老先进典型和公益广告等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老人节”(农历重阳节)庆祝活动,大力倡导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将老年人优待工作作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创建的重要内容,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和参与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社会氛围。
大力倡导共产党员带头关爱老人,支持老龄事业,争做敬老模范,将党政干部的敬老爱老助老表现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考核内容。对拒不承担赡养义务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公务员,要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充分发挥各级共青团组织作用,引导青少年牢固树立敬老爱老助老观念,在日常生活中尊重、关心和帮助老年人;引导青少年积极参加为老年人服务志愿者活动,力所能及地为身边的老年人做好事、办实事。
(三)认真抓好各项优待措施的落实。各级涉老优待职能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部门职能和所负责管理行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要规范服务,加强管理,督促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设立优待服务监督热线,及时受理老年优待方面的诉求,依法解决老年人举报和投诉的问题。
老龄工作部门要加大督促协调工作力度,适时对各项老年人优待工作组织评议,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重视老年人优待工作、问题突出的单位予以批评,限期整改。
要把老年人优待政策落实工作情况,列为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监督的重要内容,通过代表、委员履行职责的活动,推动各项优待政策的落实。
第10篇: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精神,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适应我*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形势,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特制定本规
定。第一条持有*人民政府制发的《***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在我*行政区域内享受下列优待服务;
(一)国有各类公园、风景名胜区、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免购门票进入,但上述场所举办大型经营性活动期间除外;
(二)国有体育场(馆)、游泳池、影剧院周一到周五,购半票入场;
(三)在县级以上医院就医,优先半价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同时享受医院实行的其他优待规定;
(四)优先购买火车票、飞机票、长途汽车票,优先上下火车、飞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按起步票价购票;
(五)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或者按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
(六)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七)其他优惠政策和优待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场所在对外进行承包经营时,应明确规定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相关条款,承包经营者不得以承包为由拒绝执行。
第二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百岁及其以上的老年人,政府每人每年发放1000元的特殊生活补贴;对95--99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500元的生活补贴;对90--94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300元的生活补贴。对89岁及其以下的城乡特别困难的老年人,应优先给予资金和物资的救助。财政困难的地区,省财政在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农村70岁以上老年人不承担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60--69岁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适当减免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
第四条因丧失劳动能力,纳税确有困难的农村老年人,经本人申请,村委会签注意见,乡镇征收机关审核,报县级征收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农业税。
第五条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生活特别困难的70岁以上的城乡老年人到医院就诊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第六条凡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单位、场所,都应当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适当位置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凭证优惠及免费等内容的明显标志。
第七条商业、饮食、维修、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电信、银行等各类服务行业及其他与老年服务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情况,做出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并给予优待照顾的承诺。
以上部门就服务项目及条款与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签约,新闻媒体应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并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第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该享受的各项优待。对不按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其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各地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增加对老年人优待的内容。
第十条本规定由*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年*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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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百度搜索: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
第11篇: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
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
第一条、为做好对老年人的优待服务工作,改善老年人的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均可依照本规定在全省范围内享受优待服务。60周岁以上各年龄段得老年人,可以依照本规定享受特殊优待服务。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工作;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
第四条、老年人进入各类公园、纪念性陵园,门票(不包括门票外的合法收费项目)实行免费。
第五条、老年人进入风景区和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已开放的文物点、宗教活动场所,凡收取门票的对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实行半价优惠,对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行免费。每年10月1日国际老人节和“九·九”重阳敬老日老年人可以免费参观。
第六条、各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工人文化宫和俱乐部,放映电影、录像、举行体育比赛、表演节目(全运会和国际性比赛除外)等,在观众人数不超过容纳限度的条件下,白天对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
第七条、老年人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民营和个体诊所)就医,应当享受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的优待,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第八条、老年人进入收费公共厕所,免收如厕费。
第九条、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电(汽)车;乘坐长途汽车,可以优先购票、优先上下车,县以上的长途汽车客运站候车室(厅)内应设老年人专座。享受免费乘车的老年人,需办理意外伤害险。各级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交企业承担社会福利所增加的支出,给予专项经济补偿。
第十条、铁路车站应当让老年人及行动不变的老年人的陪同人员进入老年人、母婴专设的候车室候车;没有为老年人、母婴专设候车室的车站,应在一般候车室内设老年人专座。
第十一条、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免费乘坐轮渡过渡;老年人乘长途客运轮船,凭证可以在水上客运码头优先购票、优先进候船室、优先托运行李、优先上下船。
第十二条、鼓励从事食品、蔬菜、燃料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有价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免费承担相应的劳务。
第十三条、城镇老年人不承担社会性集资和其他社会性劳务负担。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应优先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家庭,应当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第十四条、对农村老年人免除乡(镇)、村筹资筹劳负担。不得向农村老年人收取各类社会性集资款。第十五条、对百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当地老龄工作机构应当按月发给不低于200元的长寿保健费和生活补助费。各地可根据当地财力情况,适当放宽发放年龄和增加发放金额。
当地医疗机构应定期为百岁以上的老人免费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六条、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设社会福利院、敬老院,供养孤寡老人和代养其他需要在福利院、敬老院抚养的老人。基层人民政府应按规定的标准积极筹措按时划拨福利院、敬老院集中供养老人所需的经费。城乡分散供养的符合“五宝”条件的老年人,由基层人民政府积极筹措资金,按照省政府规定标准发给供养费,力争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老年人家庭,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给予救助。对自愿为本辖区内的老年人开展救助服务的志愿者,有关社区和农村基层组织要予以鼓励。
第十七条、邮政、电信部门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办理汇款、取款、取包裹、订报刊、发电报、打电话的服务。有条件的邮政、电信部门应设老年人服务专柜(台)。电信部门应当优先为敬老院、光荣院、老年公寓、社会福利院安装电话,并可适当减免因未能及时交纳话费造成的滞纳金。单独居住的老年人安装燃气、有线电视,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安装费给予30%的优惠照顾。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相应条件创办老年人福利企业和老年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优先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优先受理、优先审理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规定缓交或者减免。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免费提供有关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咨询。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第二十条、城镇老年人死亡时,由有关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给予丧葬补助;农村老年人死亡时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所提取的公益金中给予适当的丧葬补助。
第二十一条、需要有关方面提供优待服务的老年人,应当出示《湖北省老年人优待证》。优待证应当载明为老年人优待服务的主要项目。优待证式样由县以上老龄工作机构行文告知。老年人优待证除收取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外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老年人,持有当地人民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人优待证及其他表明可享受优待的合法证件,来鄂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享受本省了老年人同等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二条、依照本规定应当为老年人提供有待服务的各有关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先,优惠及免费的公示牌和标识,文明服务,兑现承诺。
第二十三条、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北省实施办法》及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当地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规定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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