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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报告(精选4篇)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2-08 14:46:24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大文斗范文网会员为你整理了“财务会计报告”4篇范文,希望对你有参考作用。

篇1:财务会计报告

对于财务会计报告都要分一定的时期,如中期,是指哪个特定的时期呢?以下是关于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概念,请参考。

中期财务报告,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所以,中期是在这一会计年度之内、但短于一个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它可以是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也可以是其他短于一个会计年度的期间,如1月1日至9月30日的期间。

因此,中期财务报告可以指是月度财务报告,也可能是季度财务报告或者半年度财务报告,当然也包括年初至本中期末的财务报告。至于企业以什么中期为基础编制财务报告应当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而定。比如,我国一般企业需要向有关方面提供月度会计报告,月度报告就属于中期报告;我国上市公司需要公开披露季度、半年度,以及年度报告,其中季度和半年度报告就属于中期财务报告。

会计报告的频率是高质量会计信息的重要衡量指标。在会计信息日益因其及时性受到使用者责难的现代社会,提高披露频率,无疑是改善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途径。中期报告的价值,就在于其披露信息的及时性,使信息使用者能够尽早据此评估当期的营业结果和预测今后盈利的趋势。

通常情况下,企业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披露,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只能待年度终了后的一定期间内才能对外提供,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要求在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披露之时很多信息已经时过境迁,对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而言已经不具有价值了。而中期财务报告正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年度财务报告时间间隔过长的缺陷,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要求上市公司按照季度或者半年度为基础对外披露中期财务报告。比如,美国早在60年前就要求其上市公司编报季度财务报告,澳大利亚、加拿大、墨西哥、挪威、泰国等国家或者地区也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季度财务报告。而法国、德国、英国、比利时、巴西等国家或者地区则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半年度的中期财务报告。

我国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时间最早可追溯到1991年,当时,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股票在该所上市交易的8家公司(又称“老八股”)首次对外披露半年度的中期报告。1993年5月6月,国务院分别发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公开发行股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正式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半年度的中期报告,并应当遵守国家会计制度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随后,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xx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出《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通知》,开始要求部分上市公司编制季度报告。而自20xx年第一季度起,所有上市公司都必须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对上市公司披露财务信息的及时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但是,应当看到,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披露准则或者规则仅仅涉及到中期报告的披露内容问题,没有涉及相应的确认与计量。而在实务中,上市公司披露的中期财务报告良莠不齐,信息质量不容乐观。例如,有些上市公司在编制中期会计报表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时,随意性较大,存在着不计或者少计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以及其他资产减值准备,不计或者少计所得税费用、利息费用等情况;有些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披露的上半年经营业绩较好,而在其他条件没有较大变化的情况下,年度报告披露的经营业绩却出现了大幅度滑坡乃至巨亏损;有些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所披露的信息过于简单,掩盖或者忽略了一些重要信息,使投资者很难据以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等。因此,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中期财务报告信息固然重要,但是对上市公司在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过程中应当遵循的会计原则进行规范则显得更为重要。为此,财政部于1998年正式立项,着手研究和制定中期财务报告会计准则,1999年11月形成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20xx年11月2日发布中期财务报告会计准则,并自20xx年1月1日起在所有上市公司中施行。

篇2:财务会计报告

在周三的下午,学校邀请到天津大学赵息教授给我们讲述怎样阅读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老师的讲解让我对财务报告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实用性很强。话语中总会有英文出现,让我意识到专业词汇的重要性。美国会计学者亚伯拉罕&·比尔拉夫曾经说过:财务报表犹如名贵香水,只能细细品鉴,而不能生吞活剥。

财务报告对于投资者而言是很有价值的,而它在向投资者提供慧眼的同时,还需要投资者用慧眼加以透视。富有理性而不是一味投机取巧的投资者总善于合乎逻辑地、一层一层地解剖公司的财务报告,系统地、一步一步地调整着原始形态的财务数据,将其转化为客观评价公司绩效和发展前景的有用数据,思想汇报专题并最终利用这些数据进行买、卖或持有方面的决策。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体系由三部分构成:一为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相关附表;二为会计报表附注,是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做的解释;三为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等做出的说明。

篇3:年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会计实践报告暑假期间,我有幸来到了中国工商银行双流县支行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会计实践,学到了许多书本以外的知识,受益匪浅。下面是我对银行储蓄存款实名制进行的一点简单探讨。

一、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含义

储蓄存款实名制是指居民在金融机构开户和办理储蓄业务时,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银行员工有义务给予记录,并要求存款人在存单上留下自己姓名的制度。其根本宗旨在于有效保护个人利益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促进金融体系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进行,保证个人金融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

我国建国五十年来,储蓄存款制度一直实行的是记名(虚名)储蓄制度。其记名可以是真名、假名、代码亦可以是亲友的名字。特别是活期储蓄,银行只认存折不认人,只要取款人提供存折出示印鉴或输对密码(由取款人开户时约定)银行即按折付款。储蓄存款实名制是发达国家早已实行的一项金融制度,也是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实行的金融制度.

二、为什么要实储蓄存款实名制

我国现行的储蓄存款记名制可以说从源头上造成了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已经妨碍了改革开放的进程,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

1、储蓄存款加快增长现象下掩盖了触目惊心的社会财富转移。截止1999年6月末,我国商业银行储蓄存款总额(本外币全折人民币)达6.3万亿元。我国居民储蓄存款是呈几何级数增长的,1987年,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仅3073亿元,1992年突破1万亿元,1994年突破2万亿元,t995年突破3万亿元,到1998年末更是达5.3万亿元,而仅仅半年,1999年6月末已达6.3万亿元。1992年以来,我国gdp增长率虽然走上了快速增长的通道,最高的年份是1992年的14.1%,最低的年份是1998年的7.8%,从92年到98年,算术平均数也仅10.76%,gdp的增长与储蓄存款增长不同步,这说明两点,一是国民收入的分配过份向个人倾斜。二是有些个人收入已经不于国民收入,而是直接于国有资产的流失。

2、税收征管困难,偷逃税款严重。纳税是公民的义务,但在现实条件下,能偷逃税赋成了个人的本事,对不少财务管理人员来说,逃税倒成了其义务,我国个人所得税规模占人均gdp的比重大约在0.28%左右,远低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的2.1%,税源流失过多,根源在于我国的现行储蓄存款制度根本无法支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监管,而存款制度的不完善,不利于建立公民的信用体系,不能明确个人对国家应尽的义务,无法通过税收杠杆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和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使国家集中力量办大事。

3、使我国的相关调整政策无所适从,实施效果大打折扣。比如,针对我国内需不旺、消费疲软的状况,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刺激消费的政策,如连续下调利率、鼓励消费信贷、征收储蓄利息所得税、增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刺激教育消费等等,但这些政策实施效果很不明显,为什么?因为储蓄存款记名制掩盖了贫富差距,立法和行政机构很难对症下药,对少部分暴富阶层的人士来说(据非官方资料,这部分仅占存款人数7%的阶层控制了约60%以上的储蓄存款总额),收入只是数字的增加减少,钱对他们来说几辈子也花不完,该有的都有了,因此他们对刺激消费的政策很麻木。

4、个人信用制度无法建立起来。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一切经济关系要靠信用来维系,没有好的信用制度,就会产生“交易冷淡”和“投资锁定”现象,由于互不信任,交易方式会向现金交易和以货易货等原始的刻板的方式滑落,“银行惜贷、企业惜投、个人惜借”的悲观情绪弥漫,造成经济活力日益下降,宏观调控政策难以发挥作用。个人信用制度建立当然是一个复杂的程序,涉及到金融法律法规建设、金融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等诸多内容,但储蓄暑期实践报告存款实名制则是最基本、最核心的内容。

三、如何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

1、以现有的个人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建立储蓄存款实名制。信用是公民活在世上的面子和通行证,个人信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能否享受贷款、透支和分期付款,还影响到退休保障。在储蓄存款实名制的记录和支持下,每个人的每一笔收入、交易、纳税、借款、还款的情况都记录在案,作为考核信用的基础。

2、明确一个申报确认期,对现有个人帐户及个人财产进行申报登记,说明可计算的合法,对于到期按兵不动,无人认领的,以及无法说明合法的,国家给予冻结调查,违法收入将没收充公。

3、实行银行帐户与税务机关联网,个人帐户收支情况在授权范围内报送税务局,由税务局作为纳税依据,税务局有义务对个人财产高度保密,并建立相应的惩罚措施。为堵塞现金交易、逃避税务检查的漏洞,银行应严格控制大额存取款的数量和次数,对不正常情况报送税务局。

4、要促进支付手段的票据化,为财产登记和依法征税提供依据。尤其是个人帐户要普及支票转帐业务,票据清算要实现电子化、即时化、通存通兑化,切实提供“随时、随地、随意”的个人转帐业务,逐步改变传统的依赖现金交易的做法。

四、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中要注意减轻负面影响

50年来,我们是靠广大老百姓的勤俭节约的美德和高储蓄率才支撑起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和发展。金融是经济的核心,金融稳定了,人心才能稳定,社会才能稳定和发展。发展储蓄需要安全感,安全感源于储蓄保密性,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有可能造成存款人不安全心理的增加,因为“怕露富”是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老百姓怕露富,如何在两者之间权衡,趋利避害,很费思量,这是我们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要考虑的第一个问题。第二,推出储蓄存款实名制后,大批黑色和灰色收入将退出银行储蓄,一部分深怀恐慌心理的老百姓也可能提款增加,而这种存款下降必然首先冲击中小银行,因为中小银行的历史、背景和存款实力一直是老百姓把握不住的。存款的过份提取将造成银行流动性风险和支付压力,所谓水落石出,存款的下降有可能使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突冗出来,由此冲击到整个银行体系,甚至引起金融恐慌。

因此,减轻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的负面影响,关键要做好以下三点:

1、加强法律法规配套建设。如“保密法”、“个人财产保护法”。

2、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对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和公安、法院、纪检、审计等执法部门内部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法,严格保密。加大对执法部门的监督力度,控制好执法机构对个人金融财产查询、冻结、划扣的权力。

3、反对xxxx。某些地方基层机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比较严重,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有可能使干部更容易掌握居民的家底,因而更容易有的放矢治理“三乱”效率更高。因此对基层干部要加强知法守法教育,严惩“三乱”,对滥用职权,侵犯存款人利益的要坚决追究其法。

篇4: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对于财务会计报告都要分一定的时期,如中期,是指哪个特定的时期呢?以下是关于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概念,请参考。

中期财务报告,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所以,中期是在这一会计年度之内、但短于一个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它可以是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也可以是其他短于一个会计年度的期间,如1月1日至9月30日的期间。

因此,中期财务报告可以指是月度财务报告,也可能是季度财务报告或者半年度财务报告,当然也包括年初至本中期末的财务报告。至于企业以什么中期为基础编制财务报告应当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而定。比如,我国一般企业需要向有关方面提供月度会计报告,月度报告就属于中期报告;我国上市公司需要公开披露季度、半年度,以及年度报告,其中季度和半年度报告就属于中期财务报告。

会计报告的频率是高质量会计信息的重要衡量指标。在会计信息日益因其及时性受到使用者责难的现代社会,提高披露频率,无疑是改善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途径。中期报告的价值,就在于其披露信息的及时性,使信息使用者能够尽早据此评估当期的营业结果和预测今后盈利的趋势。

通常情况下,企业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披露,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只能待年度终了后的一定期间内才能对外提供,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要求在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披露之时很多信息已经时过境迁,对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而言已经不具有价值了。而中期财务报告正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年度财务报告时间间隔过长的缺陷,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要求上市公司按照季度或者半年度为基础对外披露中期财务报告。比如,美国早在60年前就要求其上市公司编报季度财务报告,澳大利亚、加拿大、墨西哥、挪威、泰国等国家或者地区也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季度财务报告。而法国、德国、英国、比利时、巴西等国家或者地区则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半年度的中期财务报告。

我国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时间最早可追溯到1991年,当时,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股票在该所上市交易的8家公司(又称“老八股”)首次对外披露半年度的中期报告。1993年5月6月,国务院分别发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公开发行股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正式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半年度的中期报告,并应当遵守国家会计制度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随后,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出《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通知》,开始要求部分上市公司编制季度报告。而自2002年第一季度起,所有上市公司都必须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对上市公司披露财务信息的及时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但是,应当看到,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披露准则或者规则仅仅涉及到中期报告的披露内容问题,没有涉及相应的确认与计量。而在实务中,上市公司披露的中期财务报告良莠不齐,信息质量不容乐观。例如,有些上市公司在编制中期会计报表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时,随意性较大,存在着不计或者少计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以及其他资产减值准备,不计或者少计所得税费用、利息费用等情况;有些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披露的上半年经营业绩较好,而在其他条件没有较大变化的情况下,年度报告披露的经营业绩却出现了大幅度滑坡乃至巨亏损;有些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所披露的信息过于简单,掩盖或者忽略了一些重要信息,使投资者很难据以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等。因此,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中期财务报告信息固然重要,但是对上市公司在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过程中应当遵循的会计原则进行规范则显得更为重要。为此,财政部于1998年正式立项,着手研究和制定中期财务报告会计准则,1999年11月形成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2001年11月2日发布中期财务报告会计准则,并自2002年1月1日起在所有上市公司中施行。

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办法

八、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简述

财务会计报告习题

财务会计报告编报管理规定

本文标题: 财务会计报告(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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